【合同范文】20XX土地使用合同[1].docx

上传人:小小飞 文档编号:31822 上传时间:2018-11-05 格式:DOCX 页数:29 大小:29.9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合同范文】20XX土地使用合同[1].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9页
【合同范文】20XX土地使用合同[1].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9页
【合同范文】20XX土地使用合同[1].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9页
【合同范文】20XX土地使用合同[1].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9页
【合同范文】20XX土地使用合同[1].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合同范文】20XX土地使用合同[1].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合同范文】20XX土地使用合同[1].docx(29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第 1 页 20XX 土地使用合同1 特征码 lmLKXXdhlbQPsXWiYMBU 根据_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 , _市国土局为一方(以下简称“市国土局” ) , _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为另一方(以下简称“用地者” ) (“用地者”一词在本土地使用合同以及附件一的土地使用规 则中的上下文许可的情况下亦包括用地者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 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于_年_月_日在 _签订本土地使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 本土地使用合同签订日期起三十(30)天内, 由_市国土局将编号为_壹号地段,土地面积 约_平方米的地块(以下简称“甲地段” )的土地使用 权,连同其上

2、的权益,一次性出让和转移给用地者使用。甲地 段位置图见本土地使用合同附件二宗地图红线范围。甲地段之 面积以实际批出的宗地图为准。 土地使用年限伍拾(50)年从签署本土地使用合 同日期起计,即_年_月_日至 _年_月_日。 土地用途如附件四之发展大纲图,包括标准厂房、 专业厂房、单身职工宿舍以及商业楼宇(上述各项定义见土地 第 2 页 使用规则) 。 第二条 用地者同意支付下列款项成交甲地段:(i) 地价总额为_万港币;(ii)征地费总额_万 港币;以及(iii)为单身职工宿舍用地另付_万港币。 上述(i) 、 (ii)和(iii)之总和称为“用地价款” 。 第三条 本土地使用合同所附之土地使用

3、规则是本土 地使用合同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用地者愿意遵守土地使用 规则。 第四条 双方同意按土地使用规则第二条和第三条的 方式支付上述第二条的款项。 第五条 在用地者付清上述第二条的用地价款后, _市国土局应即发给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将甲地段的空 地占有交付给用地者。 第六条 用地者应每年向国土局支付土地使用费,根 据土地使用规则第四条界桩定点所确定的甲地段的确实面积, 每平方米支付人民币_元。 第七条 当用地者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后,可以按照 土地使用规则规定的规划用途和程序,进行赠与、出售、交换、 抵押和出租其全部或部分土地,无论上盖建筑物完成与否。 第八条 _市国土局及一切属下部门于行使土

4、 地使用规则项下的任何有关之权力或采取任何行动前,必须提 前二十一日发出书面通知用地者为有效。 第 3 页 第九条 交付于用地者的必须是空地占用,没有任何 未经授权的建筑物或任何其他非法占有。 第十条 用地者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后可即按本土地 使用合同附件二的土地使用规则,开发建设甲地段。 第十一条 本地区使用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 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布的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有关本合同的某一事项未加以规定 时,应参照国际商业惯例。 第十二条 本土地使用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三条 本土地使用合同正本一式三份,_ 市国土局一份、用地者一份、_市公

5、证处一份。本合同 副本八份,_市计划局一份,_市国土局一份, _市税务局一份,_市建设局一份,_ 市财政局一份,用地者两份。 _市国土局(盖章):_ 用地者 (盖章):_ 代表(签字):_ 代表(签 字):_ 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 签订地点:_ 签订地点: _ 第 4 页 鉴(公)证意见: 经 办 人: 鉴(公)证机关(章) 年 第 5 页 月 日 (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鉴(公)证实行自愿原则) 附件 附件一土地使用规则 为了切实履行市国土局和_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日 期为_年_月_日的土地使用合同(编 号:_号) (以下简称“土地使用合同” ) ,保证 _经济特区城市规划的实施,合

6、理利用土地,明确用地 者的权利和义务,订立本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 第一章 定义 第一条 除本规则的条款或内容另有规定外,下列名 词应有如下的定义: 1 “工业村”指为创造按国际惯例运作的投 第 6 页 资环境,发展外向型经济而设置的、面积约为_平方米 的称为_国际工业村的全封闭式国际工业村。该工业村 四周设置围网与_其他地方隔开,但没有二个行人通道 通往工业村外并将有引桥与_相连接。工业村的地理位 置图见土地使用合同附件三的地理位置图。 2 “甲地段”指工业村中划定并标准明为甲 地段的约_平方米的土地。甲地段的范围见土地使用合 同附件二宗地图。 3 “乙地段”指工业村内划定并标明为乙地

7、段的土地。乙地段的地理位置图见土地使用合同附件三工业村 位置图。 4 “分地段”指甲地段分割成小块后的地段。 5 “管委会”指_市人民政府设立的 _管理委员会,管委会的组织、职权等见工业村管理规 定。 6 “宗地图”指按一定比例制作,用以标示 一宗地的位置、界线和面积的地形平面图。 7 “发展大纲图”指_市政府批准的 甲地段的包括分期开发计划在内的总体规划发展蓝图。该发展 大纲图作为土地使用合同附件四。 8 “土地使用权”指市国土局依法将国有土 第 7 页 地按指定的地块、年限、用途和其他条件划给土地使用权受让 人使用,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由此获得对该地进行开发、经营、 管理的权利。 9 “土地使

8、用权转让”指土地使用权出让后, 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 10 “使用年限”指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享有出 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年限。 11 “生地”指甲地段中未平整亦未完成配套 工程之土地。 12 “半熟地”指甲地段中已平整及完成配套 之道路及排水、排污工程的土地。 13 “标准厂房”指在甲地段上兴建的、适合 一般用途的、可分层分单位租售的厂房或货仓。 14 “专业厂房”指按工业村各企业的规定要 求,特别为该企业设计兴建的厂房或货仓。 15 “单身职工宿舍”指在甲地段内兴建以便 租售给工业村企业供其雇用的单身职工居住的宿舍及附属小型 生活区,包括戏院、饭堂、门诊所、商店、游泳池、

9、球场及其 他康乐活动设施等配套设施。 16 “商业楼宇”指在甲地段上兴建的楼房建 筑,供行政及商业之用,包括(但不限于)办公楼、商业铺位、 酒店、餐厅及商场。 第 8 页 上述标准厂房、专业厂房、单身职工宿舍和 商业楼宇合称为“建筑物” 。 17 “楼面建筑面积”指按每层计算的建筑物 外墙的外表面所围住的面积,包括建筑物的每一个阳台的面积 (该阳台的面积的计算包括阳台各面的厚度) 。 18 “公用使用工程”指位于工业村内的下列 建筑物和设施: (1)海关、边检、监察之办公楼、住宿 楼; (2)工业村管理委员会办公楼; (3)主干道、人行隧道和_至 _的引桥及道路以及连接工业村与_的二号高 架桥

10、及道路; (4)污水处理厂、消防站; (5)分隔工业村与_ _的全部工程(其中包括全部围网、岗楼及巡逻道路) 。 19 “特区土地登记发证细则”指_ 年_月_日_市人民政府公布的 第 9 页 _土地登记发证实施细则。 20 “工业村管理规则”指_市人民 政府为管理工业村而制定的_市福田国际工业村暂行管 理规定。 21 “不可抗力”指地震、台风、水灾、火灾、 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 事件而直接影响合同履行或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 第二章 用地价款之给付 第二条 土地使用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用地者必须在 三天以内以支票或现金向市国土局给付用地价款_即 _港币(hks)

11、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合同履行时,此 定金可以抵作用地价款。 (用地者不履行合同时,无权请求退还 定金。 ) 第三条 给付定金后的用地价款余额,用地者必须于 签订土地使用合同之日起九十天内一次付清。 第三章 土地登记发证 第四条 土地使用合同签订后并在付清用地价款后, 用地者按特区土地登记发证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十五天内 到市国土局办理土地登记。 第四章 界桩定点 第五条 土地使用合同签订后(三十)天内,市国土 局应会同用地者实地依图验明宗地图所标示坐标各拐点埋设的 第 10 页 混凝土界桩。核定面积无误后,双方在宗地图上签字认定。用 地者必须妥为保护界桩,不得私自改放。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 时

12、,应及时书面报告市国土局,请求重新埋设,所需费用由用 地者支付。 第五章 法律管辖 第六条 用地者及其受让人在甲地段及下述第八条所 述之分地段上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_ 省_的法律、法令和有关规定以及工业村管理规定。 第六章 土地利用要求 第七条 甲地段土地之用途必须符合土地使用合同中 所述之土地用途。若需要改变土地使用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 必须报市国土局审批。用地者在宗地图红线范围内进行开发建 设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主体建筑物的性质:如发展大纲图。 2建筑密度:按发展大纲图之建筑密度表设 计。 3建筑容积:为建筑总体的_。 4总建筑面积:不超过_平方米。 其中: 专业厂房:_平

13、方米。 标准厂房:_平方米。 单身职工宿舍:_平方米。 第 11 页 商业楼宇:_平方米。 5主体建筑的装饰要求:内外部装饰均按批 准的建筑设计确定。 6按发展大纲图,用地者将留出不少于 _平方米的空地,其中_平方米为地面空地, _平方米为在建成的建筑物上的空地。 7所有建筑物的设计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现行建筑法规。国土局不得无理由地不批准发展大纲图。如 果日后发展大纲图有小小的改动,则不可经国土局批准即生效。 第八条 1在转让后的分地段上兴建的专业或标准厂 房、单身职工宿舍或商业楼宇,必须符合发展大纲图的规定以 及土地使用合同之土地用途。 2在甲地段之分地段转让后上兴建专业或标 准厂房、

14、单身职工宿舍或商业楼宇必须符合发展大纲图之规定 以及土地使用合同之土地用途。 第九条 用地者对甲地段的建设开发以及其受让人项 目的建设与生产过程中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环境保 护法律、条例和法令,_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实施细则 以及_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工业 村管理规定中有关环保的规定。执行防治污染、防止公害的设 第 12 页 施,要采取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 同时”制度。 第七章 设计、施工图纸、施工、竣工 第十条 用地者应在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后二(2)个月 内向管委会按发展大纲图提交第一期发展建设规划设计图纸、 施工设计图纸及施工计划。管委会应在收

15、到上述图纸和计划之 日起一(1)个月内作出书面审批。若上述一(1)个月期间届 满而不批复的,则用地者的图纸和计划视为已经被批准。 用地者的受让人在与用地者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 合同后二(2)个月内向管委会按发展大纲图提交其所受让的土 地的规划设计图纸、施工设施及施工计划。管委会在接到 上述图纸、设计和计划之日起一(1)个月内作出书面审批。若 上述一个月期间届满而不批复的,则该受让人的图纸、设计和 计划视为已经被批准。 第十一条 宗地图范围内的详细规划、建筑设计、建 筑用途等必须符合上述第七条的土地利用要求及发展大纲图规 定的设计要点,涉及交通、管线、消防、环保、绿化、边防、 航道等问题,必须报管

16、委会批复。 第 13 页 第十二条 用地者应自签订土地使用合同起十二 (12)个月内按批准的规划设计图纸和施工设计图纸以及申请 并取得了打桩和上盖工程执照,动土施工。 第十三条 规模大的、特殊的、复杂的工程,其规划 图纸、施工设计图纸和动土施工时间按上述第十条、第十二条 规定办理报批或进行有困难的,经用地者申请,管委会可按情 形斟酌放宽时限。 第十四条 用地者应于_年_月 _日或以前建成不少于_万(_)平方 米的标准和专业厂房、单身职工宿舍以及商业楼宇。如果用地 者延期竣工或有部分土地建设开发未完成或转让,按未发展之 土地市价的百分之_(_)向市国土局缴纳 延期罚金,可从缴纳罚金后延期一年。

17、在市场销售情况许可下,用地者应按下列时间表 进行建设下列楼面建筑面积的标准厂房、专业厂房、单身职工 宿舍和(或)商业楼宇: 1于_年_月_日 或之前,需建成不少于_万(_)平方米; 2于_年_月_日 或之前,需建成不少于_万(_)平方米; 3于_年_月_日 或之前,需建成不少于_万(_)平方米; 第 14 页 4于_年_月_日 或之前,需建成不少于_万(_)平方米; 5于_年_月_日 或之前,需建成不少于_万(_)平方米。 如果因不可抗力事件,使用地者无法遵守本第十 四条的规定,则市国土局和用地者应该按本规则第四十七条规 定协商处理。 第十五条 用地者建成的标准和(或)专业厂房和 (或)单身职

18、工宿舍和(或)商业楼宇在竣工之日后十(10) 天内,管委会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 建筑物合格证书 ;不合格的,限期纠正。领取建筑物合格 证书后,标准厂房、专业厂房、单身职工宿舍、商业楼宇得 正式交付使用。 第八章 市国土局的责任 第十六条 除其在土地使用合同项下的义务外,市国 土局还应有下列责任: 1负责提出宗地图红线范围外各配套工程进 度表,实施红线区外各项配套工程主支付连接红线区内配套工 程的有关费用; 2市国土局进行上述第十六条第 1 款项下的 工程以及下述第十七条项下的连接工程时,有责任先向用地者 提供建设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的范围、详细工程内容、 第 15 页

19、 工程进度表等以便配合用地者的建设方案,并经用地者书面认 可(除非不符合用地者开发建设的一般要求外,用地者不得无 理由地不予认可)方可施行。上述市国土局的建设方案若有任 何变更应事先经用地者书面同意方能生效(用地者不得无理地 不同意) ; 3市国土局应通知用地者可能影响甲地段开 发建设或经营的法律责任的任何变更;应尽其最大努力确保任 何法律变更不影响或改变土地的开发或经营。 第九章 公共使用工程 第十七条 市国土局应委托用地者认可的国内外专业 顾问,规划及统一设计及建设甲、乙地段之公共使用工程,其 资金由用地者和乙地段的发展商(若在当时尚无乙地段的发展 商则由市国土局)按甲地段与乙地段的面积比

20、例就实际费用与 用地者共同分担。 第十八条 公共使用工程竣工后的产权应无偿交给管 委会按工业村管理规定经营管理。公共使用工程的有关管理费 支付方法如下: 环绕工业村的公路、围网维修和污水处理:由用 地者和乙地段的发展商平均分担。 政府部门功能、公安和边防:由_市政府 负责。 第十九条 市国土局进行上述第十六条第 1 款和第十 第 16 页 七条项下的工程,可以准许_内外(包括香港)的承包 商参加投标。公开招标文件应由用地者书面同意,而且用地者 应有权参与评标,若无法决定中标承包商时,应由市国土局 和用地者共同选定的独立声誉良好的香港或中国测量师决定。 若是_外的承包商中标,则该承包商在动土施工

21、前,必 须向_市有关部门申请登记注册或与在_市已 登记的承包商一起进行施工工程。 第二十条 用地者按上述第十七条应支付给国土局的 费用及其他款项必须事先得到用地者对该费用及款项的预算的 书面认可。在实际支付时,市国土局必须提出经审核的有关文 件证明,费用或其他款项以发生有关费用或款项时的货币支付。 第十章 供水、供电、电话线、市政服务 第二十一条 市国土局负责向甲地段提供足够的不间 断食用水和工业用水供应并负责在土地使用合同签订前或同时 向_市供水单位取得必需的批准,准许用地者和(或) 其受让人缴纳的水费与_市国营企业缴纳的水费相等而 且不用缴纳任何附加费。 第 17 页 第二十二条 市国土局

22、负责在土地使用合同签订前或 同时申请该地段为特别区域并取得批准用者申请由香港之中华 电力有限公司直接供电,并负责取得_省供电局或有关 当局之批准向中华电力有限公司购买充足及电压稳定之电量并 取得必需的批准,用地者和其受让人不用向上述供电局或有关 当局缴纳任何附加费。 第二十三条 市国土局负责在土地使用合同签订前或 同时取得_市有关当局同意供应足够由甲地段直拨至 _及其他外国和地区所需之电话线以及传真线路不少于 _(_)条,到_年底需不少于约 _(_)条;并且负责向有关单位取得必要的 批准,准许用地者和(或)其受让人按_市国营企业电 话收费标准缴纳电话费(包括装置费用) ;而且免缴任何附加费 用

23、。 第二十四条 甲地段内之市政服务由管委会负责,管 委会有权向用地者及其受让人收取下列费用:_。但对 上述各项以外的费用,用地者及其受让人有权拒绝缴纳。 第十一章 建筑维修活动 第二十五条 用地者在用地地界范围内进行建设及维 修管理时,对周围环境及设施应承担的责任,包括: 1所属建筑物品或废弃物(如泥土、碎石、 建筑垃圾等)不得侵占或破坏宗地图以外的土地及设施。 第 18 页 如需临时占用市政道路,应报请市公安 部门批准。 如需临时使用宗地图以外土地,应与该 土地的使用者协商;若属市政府未批土地,应报市国土局批准, 并按规定交纳土地临时占用费。 2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在公共用地上倾 倒、储存

24、任何材料或进行任何工程活动。 3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征收排污费暂行办 法的通知,用地者在土地使用范围内的污水、污物、恶臭物 或影响环境的排泄物均应有可靠的排除方法以便执行当地排放 标准,不得损害周围的环境。 4在土地使用期限内,用地者对甲地段内的 所有市政设施,均应妥善保护,避免损坏,否则,应承担修复 工程的一切费用。 第二十六条 用地者须得到环保局之书面承诺才能于 用地范围内或建筑物内装设将会发放厌恶性物体的机械、炉灶 或其他设备等。 第二十七条 用地者因工程需要在开辟、铲除或挖掘 毗邻地段的土地前必先取得管委会的书面批准(管委会不得无 理由地不批准) 。 第二十八条 在进行建筑或维修工程之前

25、,用地者必 须摸清甲地段或相邻地段的明渠、水道(包括水管) 、电缆、电 第 19 页 线以及其他设施位置,并向有关部门呈报处理上述设施的计划; 用地者在未获批准之前,不得动工。其中需改道、重新铺设或 装设的费用,均由用地者负担。 第十二章 消防设备 第二十九条 用地者须负责提供适当及充足之救火通 道使消防局之人员及器具在任何时间内通过以便抵达任何在甲 地段内之建筑物,并保持此等通道畅通无阻。 第三十条 用地者须在甲地段内负责提供救火专用的 水龙头,灭火工具及其他消防设备,并保持此等设备于良好情 况以便使用。 第十三章 接受检查 第三十一条 在土地使用期间,市国土局有权对用地 者在甲地段内的土地

26、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用地者不得拒绝和阻 挠。 第三十二条 在遵守第二十五条第 1 款的规定的条件 下,用地者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甲地段(或分地段)以外的土 地(包括堆放物品、器材等) ,否则,按违法占地处理。 第三十三条 用地者在甲地段(或分地段)内,应按 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工程设计图纸的要求进行建设。 第三十四条 除在土地使用合同中准许的土地用途范 围内重新开发地段外,用地者对甲地段(或分地段)内的建筑 物,未经市建设局批准,不得任意拆除 第 20 页 和改建、重建。否则,市建设局有权责令其恢复原状或拆除。 拒不执行的,市建设局可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用地者负责支 付。 第十四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

27、三十五条 用地者在土地使用合同期限不得转让生 地之土地使用权;用地者有权转让不超过甲地段内百分之 _(_)之“半熟地”之土地使用权。 用地者有权转让上述之半熟地分地段(每一个分 地段的面积不得少于_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 用地 者应向国土局缴纳下列土地使用权转让费: 1在完成开发建设前,则为成交价格的百分 之_(_) ; 2在完成开发建设后,则为成交价格的百分 之_(_) 。 用地者亦有权分层分单位租售甲地段上建成的标 准厂房和(或)专业厂房和(或)单身职工宿舍和(或)商业 楼宇(连同转让该层、该单位所占的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 。 但上述转让或租售的条件是其土地使用权被转让的分地段的土 第

28、21 页 地用途或分层分单位租售的标准厂房和(或)专业厂房和(或) 单身职工宿舍和(或)商业楼宇之土地用途必须在土地使用合 同所准许的土地用途范围内。 第三十六条 如果用地者选择转让半熟地之土地使用 权,则用地者应与其受让人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中规定 该受让人必须在四(4)年内建成该半熟地上的标准和专业厂房 和(或)单身职工宿舍和(或)商业楼宇;但在满足下列条件 后该受让人亦可提前转让该半熟地的土地使用权: 1领有建筑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 2有经审核批准的工程设计图纸。 3除有地价款外,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 投资总额的百分之_(_) ,或由管委会认可 之银行或财务机构保证该受让人有能力

29、承担上述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为第三十五条第 2 款目的,用地者应与 其受让人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于该合同签订之日起十 五(15)日内,向市国土局办理变更登记,换领国有土地使用 证。 第三十八条 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转让标准和(或) 专业厂房和(或)单身职工宿舍和(或)商业楼宇时,土地使 用权转让合同以及登记文件中所登记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一起 移转。 用地者按第三十五条第 2 款分割甲地段转让时应 第 22 页 订立管理甲地段内发展工业村之公共契约。 用地者分层分单位租售甲地段建成的标准厂房和 (或)专业厂房和(或)单身职工宿舍和(或)商业楼宇时, 应订立一份大厦内各单位之使用者共同使用大

30、厦公众使用地方 之公共契约,向市建设局指定之机构备案。在备案后,用地者 必须遵守该公共契约。 第三十九条 转让土地使用权或租售标准、专业厂房、 单身职工宿舍或商业楼宇时,可以在中国境内进行,也可以在 中国境外进行,但没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或没有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商务代表处的国家和地区除外。转让在 中国境外进行的,应取得所在国或地区的公证、外交机构的认 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或商务代表处的认证。在中 国境内进行的,应经_市公证处公证。 第十五章 抵押 第四十条 甲地段土地使用权及甲地段上建成的标准 厂房、专业厂房、单身职工宿舍以及商业楼宇可以抵押。 抵押权的设定应向市国土局

31、登记处登记。 第四十一条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各自的权利、义务等 必须在抵押合同中订明。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合同书、土地使用 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如有的话)以及其他有关用地者 发展甲地段之合同或文件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人之间 第 23 页 的优先顺序以在市国土局登记处的登记顺序为准。 第十六章 土地使用期限届满 第四十三条 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土地连同建筑物, 分别按情况,作如下处理: 1如果甲地段的土地用途与当时的城市规则 相矛盾的,则由市国土局无偿收回甲地段的土地使用权(连同 其上的建筑物)并吊销用地者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2如果甲地段的土地用途与当时的城市规划 不

32、相矛盾,但是用地者不需继续使用甲地段,则由市国土局无 偿收回甲地段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其上的建筑物)并吊销用地 者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3如果甲地段的土地用途与当时的城市规划 不相矛盾而用地者亦需继续使用甲地段,则用地者必须于土地 使用年限届满前六(6)个月向国土局提出续用申请,续用年限 由用地者和国土局协商确定。 用地者必须按当时土地市场 的价格向国土局缴付地价并签订有关合同办理续用甲地段的 手续。 第 第 24 页 十七章 终止 第四十四条 土地使用合同应于合同期限届满时终止。 如果发生下列事件之一,任何一方可在土地使用合同期限届满 前将旨在终止的书面通知交付另一方面终止本合同: 1另一方实质

33、性地违反土地使用合同,并且 在书面通知违约之后九十(90)天内仍未纠正该违约行为; 2用地者所有或任何实质部分的资产被任何 政府当局没收(在此情况下只有用地者能终止土地使用合同) ; 3如果中国或_市政府当局要求对 土地使用合同的任何条款或管理办法的任何规定进行修改,以 致对用地者造成不利的重大后果; 4不可抗力的情况或后果持续超过六(6) 个月,而且双方未能按照第四十五条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 5因土地使用合同有关法律及条例规定的任 何其他原因。 第十八章 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和土地使用合同终止的后果 第四十五条 1在土地使用年限届满时,用地者应免予履 行其在土地使用合同和本规则项下所有义务的履行

34、。 2在土地使用合同终止和土地使用年限终止 时,用地者毋需把甲地段或分地段回复到转让当时的状态。用 地者亦毋需拆除甲地段或分地段上的一切建筑物或向市国土局 第 25 页 交付空地占有。 第十九章 违约责任 第四十六条 如果一方未能履行其于本合同项下的任 何义务或如果一方在土地使用合同项下的声明或保证不真实或 实质上是错误,该方应被视为违反土地使用合同。违约方从另 一方收到具体说明违约情况的通知后应有三十(30)天的时间 纠正该违约。如果该三十(30)天期后,违约没有纠正,则违 约方应向另一方负责赔偿违约引起的一切直接和可预见的损害。 第二十章 不可抗力 第四十七条 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受

35、影响方” ) ,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告另一方,并应在电告后十五(15)天 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土地使用合同不能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 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关证明文件。土地使用合同各方按照事 故对履行土地使用合同影响程度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土地使用合 同,或延期履行土地使用合同。受影响方应迅速通知另一方, 并应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来终止不可抗力。在发生不可抗力时, 双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寻找一项公平的解决方法并应尽一切合 理的努力减轻这种不可抗力的后果。 第二十一章 适用法律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的有效性、解释和实施,应为中 国公布的法律所管辖,如果上述法律对与本规则有关的一项特 第 26 页 定事项没有加以规定

36、时,则应由双方参照一般国际商业惯例协 商解决。 第二十二章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九条 1市国土局和用地者双方就土地使用合同和 本规则的解释或施行发生争议时,首先应争取通过友好协商解 决。如果在协商开始后六十(60)日内争议不能以这种方式解 决,则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仲裁。 2仲裁应提交位于中国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 3在下列情况下,土地使用合同各方放弃主 权豁免权: (1)在与土地使用合同有关的任何仲裁 程序中; (2)在为执行与土地使用合同有关的任 何仲裁裁决程序中; (3)在与土地使用合同有关的双方之间 的法律诉讼中。 4仲裁裁决应是终局

37、的,对土地使用合同双 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负担或由仲裁团另行决定, 仲裁员的任何裁决由对败诉方行使司法权或对败诉方资产所在 第 27 页 地行使司法权的任何法院强制执行。 5在仲裁期间,除正在仲裁的事项下,土地 使用合同双方应继续履行土地使用合同。 第二十三章 其他条款 第五十条 土地使用合同任何一方未能或延迟行使土 地使用合同或与土地使用合同有关的任何其他协议所规定的任 何权利、权力或特权时,不应作为放弃这些权利、权力和特权; 任何单独或部分地行使任何权利、权力或特权亦不应妨碍将来 进一步行使这些权利、权力和特权。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某条款的无效不应影响本规则其 他条款或土地使用

38、合同任何条款的效力。 第五十二条 如果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新法律、 规则或条例,或由于现有法律、规则或条例的修改、解释或执 行方式,使得国土局和用地者的经济利益受到重大不利的影响, 双方应迅速协商,努力实施把他们的利益维持在新法律、规则 或条例未颁布时或未修改、未那样解释或执行前的水平所需的 调整。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规定由任何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 任何通知或书面通讯,均应以中文书写,以电报或电传发出, 第 28 页 并用挂号信加以确认。本规则规定的通知或通讯,如用挂号信 寄出,邮戳日期后的七(7)日应视为收件日期;如用电报或电 传发出,电文发出后的两(2)个工作日应视为收件日期。直到 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更改地址前,土地使用合同双方的法定 地址如下: 市国土局: 地址:中国_市_ 电话:_ 传真:_ 用地者: 地址:_ 电话:_ 传真:_ 第五十四条 对本规则的修改,必须经市国土局和用 地者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报审批机关批准,方能生效。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是土地使用合同的不可分割的一 部分。土地使用合同附件一、二、三和四是土地使用合同的不 可分割的部分,具有与土地使用合同相同的效力。 附件二宗地图(略) 附件三工业村的地理位置图(略) 附件四发展大纲图(略) 第 29 页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合同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1800153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