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尧臣2011年5月5日.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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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 尧 臣 2011年5月5日 推进国有企业安全健康发展 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省安监局政策法规(事故调查)处 谭德明 2013年4月11日 兼对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 简要解读 实行常态综合治理 保证职责规定落实 2009年8月,省政府批准下发湖南省人民政府办 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 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53号,以下简称 暂行规定)。暂行规定施行3年多来,为确保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落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 安全、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发挥了重 要作用。 一、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

2、规定修订 1、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标注“暂行 、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只有2年,要继续执行必须 修订; 2、国家部分法律法规如职业病防治法等对部门 安全监管职责进行调整; 3、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出现了推行重点行业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城市工业灾害防治等新的举措。 (一)修订必要性 本次修订保持暂行规定基本格局不变,并 以其作为基础,对涉及国家法律法规修订、我省 部门职责调整或省委省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新增 重要决策部署或暂行规定确有遗漏或个别地 方错误的部分内容作必要的修订补充。 (二)修订方法 一是国家涉及安全生产130多部法律、行政法规及省人大颁布 的有关地方性法规; 二是地方人

3、民政府38个政府部门和国家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家 防汛抗旱指挥部等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的“三定”职责方案; 三是省委省政府安全生产有关决策部署,如湖南省人民政府办 公厅关于转发省安监局湖南保监局关于在全省重点行业推行安全 生产责任保险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79号)、湖南省人民政 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工业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 201292号)等文件精神。 (三)修订依据 (1)2012年9月底,根据省政府修改暂行规定的决定, 省安监局组织人员对暂行规定、国家涉及安全生产的130多 部法律和法规、各有关部门和协调组织及其办公室职责、省委省 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进行全面研究; (2)201

4、2年11月初,将原暂行规定稿发各市州安委办和 省直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3)2012年11月15日前后,把暂行规定修改稿发各市州 安委办和省直有关部门进一步征求意见; (四)修订过程 (4)反复征求各部门意见后,守盛省长委托茂林副省长召开 省安委会成员单位审定,2012年11月28日形成规定会议送 审稿; (5)省安委会成员单位审查后,经反复与安委会成员单位沟 通,于2012年12月18日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进行讨论,根据各 有关单位提出意见进行再修改,形成文件送审稿; (6)报省政府办公厅、法制办审查修改后,2013年1月20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 定的通知

5、(湘政办发20134号)正式印发。 (四)修订过程 规定全文共计五章25条。 第一章,总则,5条; 第二章,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15项(含安委会、安委办 ),2条; 第三章,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包括安监、公安、交 通运输等37个部门(省级没有规划部门,其职责归口城乡住房和 建设部门),共计部门职责277项,4条; 第四章,责任落实保障措施,10条; 第五章,附则,4条。 全文总计16117个字。 (五)基本内容 安全生产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促进经济发展制订本法”。从该条阐述立法目的来看,在我国 目前发展阶

6、段条件下,安全第一还没成为投资管理、生产作业 和社会管理行为普遍的无条件的最高自觉本质价值追求时,通 过政府强化监管以促使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实现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 经济发展的目的是一种必然选项。因此省政府制定规定十 分必要且具现实意义。规定主要从七个方面进一步理顺职 责,建立完善了安全监管综合治理的常态机制。 二、建立和完善安全监管综合治理七个常态机制 安全生产法第八条第一款:国务院和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 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 存在的重大问题

7、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面临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切忌简单采取指 示对批示、批复对文件等常规方法应付了事,而要采 用一名领导、一个班子、一套措施、限期办复的务实 方法加以切实解决。 (一)安全监管统一领导机制 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负责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 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 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 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据此,国家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成立安全生产委员 会和安委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各级安监局。 (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机制 1、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行政行为的属性是政府内部行

8、政行为,对象是同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 府; 2、内容是督促“监管者”是否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 管职责; 3、任务是协助政府推动安全生产工作,方式是划分 责任、交办督办、工作约谈、考核评比、情况通报、 责任追究等。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的特征 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有关部 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 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 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三)监管部门在权限内履职机制 职责来源:法律赋予 政府授予 特别授权 政府对实施违法行

9、为的治理手段,古今中外无外乎限制、剥 夺违法行为人的人身权利和减少财产两种方式。各有关安全监 督部门行政执法就是要在法律和政府授权职责范围内,依法综 合运用宣传教育、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强制 、吊销许可证照、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和关闭不符合生产条件的 企业等行政执法活动,保持安全监管高压态势,强力推动生产 经营单位形成不断保持安全生产条件的预防生命和财产损失的 内生动力,最终实现其自觉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目的。 严格行政监管执法 安法第54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安全 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 准、核准、许可、注

10、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 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 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 ;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 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 1、严格批准文件和许可证照审批 安全生产法第53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 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 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 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行政许可法 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各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2011年2月12日

11、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 ,开展有计划全覆盖规范化的计划执法检查工作。 2、严格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省安监局有计划、全覆盖、规范化的计划执法检查内容: 一是行政检查有计划。从上至下省、市、县、乡镇编制计划 ,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实施; 二是行政检查全覆盖。省、市、县区安监局对监管行业企业 列出确定计划检查对象计划,其余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事处进行检查,各级检查对象不重复又作到全覆盖; 三是行政检查规范化。安法第1643条规定了生产经 营单位应当提供的安全生产保障共有28条;省安监局关于印发 2013年全省安全监管机关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湘安监20135号)归纳为19项内容,概括起来分四

12、个方面。 2、严格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A:安全组织保障包括主体资格、机构人员、责任制、安全 制度、操作规程、劳动纪律、教育培训、持证上岗、经济政策 的执行、应急值守与救援;B:建设项目安全保障如设立审批、 设计审查、施工监督、竣工验收;C:作业场所安全设施、设备 、职业健康安全条件保障如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改造、 报废、维护保养、定期检测、警示标和防护; D:管理保障如 安全检查、隐患治理、危险物品管理、危险源监控、发包出租 、交叉作业。 2、规范政府授权行为,如有的对采砂授权公司行政管理。 3、规范委托执法职权,如委托乡镇、街道执法。 2、严格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1、高危企业与相邻方

13、的安全距离保障。 矿山与矿山采矿权纠纷、矿山与烟花爆竹及铁路等高危企业 相互之间安全距离保障权纠纷;矿山等高危企业与相邻居民、 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诉安全距离不够、影响生产生活权利的赔 偿问题。规定明确了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有关安全距离规定,确定土地使用红线或采矿权范 围和整治不符合国家安全条件要求的违法建筑的职责。各有关 部门也应与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建立信息通报交流管道。 (四)政府部门履职联动机制 2、建立地方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制度。 许可法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 许可的监督检查。依据该规定并安

14、法第9条第一款、第61条 和许可法第72条、第74条、第77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应组织由安监机关牵头会同监察机关、法制部门和有关许可 行政机关共同建立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监督管理制度, 对部门 安全监管从年终考核、事故追责的事后监督转向事中监督与事 后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 (四)政府部门履职联动机制 3、推行联合监督检查制度。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相互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 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立问题应当 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 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15、对有的企 业如非煤矿矿山安全监管,涉及到国土、住建、安监、公安、 环保、消防、工商等行政执法机关,在编制执法检查计划时注 重整合资源、执行执法检查时开展联合检查。 (四)政府部门履职联动机制 4、规范关闭企业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行政处罚工作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 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 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 整顿仍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 吊销其有关证照”。 (四)政府部门履职联动机制 第一,

16、关闭是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二,关闭的对象是证照齐全但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企业; 第三,关闭须将有关安全监管机关作出停产整顿后仍不具备 安全条件作为前提; 第四,由有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 一般案件处罚程序作关闭的处罚决定; 第五,最后由有关行政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关闭行政行为具有的特征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规定,下列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查处:(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照、批准文件;(二 )无须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而无执照;(三)已取得许可证和批准文 件无执照;(四)已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执照有效期届满未重 新办理;(五)超出核准登记范围应当

17、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擅自从事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关许可审批部门对第(一)项和第(五)项规 定的行为,亦应依据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 按370号令第七条规定,有关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 法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批准文件有效期届 满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 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查处取缔分工及其联动 5、不依法“打非”法律责任。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 九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核发营业执照、许 可证或者其他批

18、准文件,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撤 销注册登记、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和 程序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或者发现无照经营行为不依法查处,或 者支持包庇、纵容无照经营行为,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 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 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四)政府部门履职联动机制 规定第四条、第五条作出了“一岗双责”的原 则规定。湖南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 ”暂行规定第二条正式对“一岗双责”定义为:本 规定所称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是指

19、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和“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履行安全生产 管理职责。 (五)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机制 安全生产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生 产安全责任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责 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既包括事故发 生单位的责任,也包含了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 政机关的监管责任。 (六)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究机制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5条、第19条 规定,事故调查按照事故发生等级分别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严 格履行职责,批准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调查组及时

20、、准确地 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因此,规定明确事故调查权属各 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均只明确参与调查处理工作。主要是 根据立法法对该条例与其他条例的法律适用冲突解决机制 和落实安全生产法第十三条规定。此外,对于瞒报生产安 全事故线索由有关安全监管机关查实后,应根据生产安全事 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依法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 1、明确事故调查权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对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和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 、湖南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 责”暂行规定,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要严格 审查有关监管部门履行职责及其行政执法人员 履行职务的情况,依法履行职务的免于责任

21、追 究;对违法行政的要依法立案追究。 2、严格对监管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开展调查 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要根据 监管部门职责及其执法人员履行职务的具体情况进行 对照分析,对认定违法行政行为与所发生的事故结果 有因果关系的,要依法提出追究行政责任和党纪责任 建议。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 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法发 201120号)的规定,人民法院将会对安全监管职务 犯罪加大审判追刑力度。 3、严格追究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监管责任 规定除安委会负责对同级政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 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进行年度

22、工作考核外,还增加 对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所作出的安全生产抽象行政行为监 督管理职责规定。安全生产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 劳动者人身健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 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的意见(湘发2010 11号) 明确规定,“涉及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检查事项以 及国家统一安排部署的检查工作,不受涉企执法检查、备 案限制”。 (七)安全生产抽象行政行为监督约束机制 根据监察法第16条、第18条、第19条规定,修订规定 第九条监察部门职责第(三)项明确:检查督促同级人民政 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纠正以各种理由设置的、与国家 和我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精神相抵触的有关安全生 产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的限制措施。同时,根据湖南省规范 性文件管理办法和湖南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 ,增加了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出台的相 关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审查和将其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等两 项职责,以便于增强对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 出台安全生产方面规范性文件的指导、约束。 (七)安全生产抽象行政行为监督约束机制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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