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管理制度的国际比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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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北财经大学财务管理专业系列教材,资产评估,姜 楠 王景升 主编,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第十二章 资产评估管理制度的国际比较,第一节 资产评估管理体制的比较 第二节 资产评估行业规范的比较 第三节 资产评估的法律规范比较,一、以德国为代表的政府干预型模式 政府干预型管理模式,是指对资产评估行业的管理,在充分发挥资产评估行业协会自我管理的基础上,由政府进行较大范围和程度干预的一种管理模式。 德国的资产评估管理体制就是典型的政府干预型模式。 在德国,房地产估价及其他产业的估价由独立的专门机构估价委员会负责实施,估价委员会是联邦政府通过法令授权州政府成立的。估价委员会的办公室一般挂靠在地籍局,每个市、

2、县均设有估价委员会,地区设有高级估价委员会,负责辖区内的估价工作。,第一节 资产评估管理体制的比较,在德国,评估师有行业协会基本不参与管理,行业协会主要从事维护评估行业的形象、为会员组织培训、争取利益最大化等工作。 政府干预型管理模式的特点是: (1)由国家制定和颁布专门法律,对资产评估的地位、资格、事务所的设立以及从事评估的依据、工作规范等做出明确规定; (2)政府与协会配合密切,政府参与资产评估执业规范的制定,政府在评估执业规范和评估质量监督中起着重要作用。 政府干预型监管体系的主要优点在于:通过政府与协会的相互协作,共同制定执业规范并监督其执行,可以较为全面地考虑双方意愿,协调双方利益,

3、从而使执行规范既有科学性和指导性,又有权威性和严肃性。,而能够合理有效地制定和执行评估规范正是行业自律型管理模式所欠缺的。在法律不完善、行业准则未建立的情况下,这种管理模式有其客观必然性。 政府干预型管理模式也具有其自身的缺点主要表现在:资产评估行业的独立性受到影响。由于在该体制下,政府在较大范围和程度上进行了干预,因而使资产评估行业自身的独立性受到影响,不利于行业的发展。 二、以英国为代表的行业自律型模式 行业自律型管理模式,是指主要由民间职业团体对资产评估行业进行监管的一种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政府除了一些必要的国家立法之外,很少干预行业的发展,一般不设立专门的资产评估政府监管机构。,对行

4、业的管理主要由民间协会实行自律管理,资产评估行业协会具有比较健全的自我管理机构,强调评估业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作用。行业自律型管理模式适合于资产评估依市场需求自发形成的国家和资产评估业日益发展成熟的国家。该模式以英国为代表。 英国民间评估机构在发展过程中,逐渐建立了行业协会组织。协会组织目前有三家,分别是皇家特许测量师协会(RICS)、估价师与拍卖师联合协会(ISVA)和税收评估协会(IRRV)。 其中影响最大的是英国皇家特许测量师协会(RICS),该协会成立于1868年。 在这之前,英国民间已经存在一些规模较小的,地方性的测量师协会或俱乐部,其成员主要从事不动产管理、土地测量和建筑预算等。

5、,1868年,他们的一部分联合在一起,组成了一家规模较大的协会,即 RICS的前身。最初的会员不到200人,在随后的发展过程中规模不断扩大,影响力也越来越大。目前,该协会已发展成为英国最大的、涉及面最广的、最具权威性的评估行业协会组织,拥有会员九万多人。 RICS的主要职能是:制定行业操作规范和行为准则;教育和培训;对评估人员进行监督;保持和政府部门的联系;为测量师和广大公众提供服务。 行业自律型管理模式具有以下优点: (1)独立性强。采用该模式,由行业协会对行业实行自律监管,政府干预很少,从而增强了资产评估行业的独立性。,(2)适应性强。采用该体系,评估行业协会能够准确了解从业人员的意愿,及

6、时发现评估环境和评估实践的变化,并通过制定和完善评估准则尽快进行调整,从而既可以保持评估规则的指导性和科学性,又能增强资产评估行业的适应性。 (3)能动性强。在该体系下,由于事务所和从业人员不受部门垄断和地区封锁的阻碍,可以开展公平竞争,从而有利于促进资产评估行业整体水平的提高。 行业自律型管理模式也具有一定的缺点主要表现为: 行业协会制定行业监管制度及处罚措施效力上的局限性。 一是,在适用范围上受到局限。 行业协会制定的有关行业监管制度只能适用于其会员,而对会员以外的其他人则无约束力;,二是,在采取处罚措施的种类上受到局限。 行业协会对违规会员最重的处罚也就是开除会籍,而不能给予吊销资产评估

7、资格及勒令事务所停业或解散等处罚。实行行业自律型管理模式的国家近年来评估诉讼案件十分频繁,从侧面也反映了这种体制的局限性。 三、以美国为代表的政府监管下的行业自律模式 这种模式既强调政府管理又强调行业自律管理。目前美国和澳大利亚都采用这种模式,以美国为例。 (一)美国政府对资产评估的管理 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以前,美国政府对资产评估行业不予直接管理,八十年代末期,美国出现了银行贷款呆坏帐严重,大批金融机构倒闭,损失了上千亿美元的联邦储备基金。,一些金融分析家认为,这种状况与资产评估机构低评银行贷款抵押品价值有关。 联邦政府于1989年颁布了不动产评估改革,这是美国联邦政府有关资产评估最具代表性的

8、法律文件,各州均依据该文件制定了相应的州政府文件。该法令对从事不动产评估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职业道德规范作了规定。 美国联邦政府还依据该法令成立了联邦金融制度监察委员会评估分会(简称评监委),评监委的主要职责是: 监督各州评估人员注册制度的实施; 监督联邦金融管理机构与联邦信托公司所制定的与国有储备基金利益有关原交易中评估方面法规的实施; 推行涉及联邦权益评估人员的注册工作;,监督评估促进委员会(美国评估自律管理组织联合体)的工作等。 美国各州均设有专职注册机构,对有能力从事与联邦储备基金利益相关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人员办理注册手续。同时,美国各州所属郡、县政府以征收不动产税为目的,也都设有资产评估

9、操作部门,为地方征收不动产税提供依据,需要指出的是,这些政府设立的资产评估操作部门并不负责评估行业的管理,而且,它们在从事评估操作时,也须遵守政府有关法规和评估自律管理部门颁布的制度、准则及职业道德规范。 (二)行业自律性管理 美国的资产评估行业主要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全美资产评估行业自律性管理组织主要有:,美国注册评估协会(AACA)、美国评估者协会(ASA)、美国评估学会(AI),以及一些专业性协会,如机器设备、不动产、公路、铁路评估师协会等。 这些协会大都在上个世纪二三十年代就成立了,它们都有自己的章程和执业标准,并制发会员证书。随着行业的发展,各协会认识到需要统一资产评估执业标准,在美国

10、评估者协会(ASA)的倡议下,联合其他协会于 1987年成立了美国资产评估促进委员会(AF),到1995年已有16个评估协会(学会)加入该组织。 AF下设评估资格审查部和评估标准部。前者负责对申请加入该协会的会员进行资历审查,按规定的课程进行考试及再后续培训;评估标准部负责制定、修改全行业的评估标准USPAP。,政府监管下的行业自律模式的特点是政府监管部门与资产评估行业协会在履行各自的监管职责时,相互配合、相互补充、相互协作。 一是,管理重点的相互补充。 政府监管部门更多的是资产评估行业法律、政策的制定者与执行者,一般拥有对资产评估机构的准入审批(审核)权以及对影响行业发展的有关事件的最终调查

11、权。 而资产评估行业协会是有效维护评估市场运作最直接的执行者,它主要是制定行业准则和规范,对会员实施日常管理,监督行业的执业质量等方面; 二是,管理职责的相互补充。,资产评估业协会作为介于政府宏观管理与资产评估市场微观活动之间的自律组织,通过行使其管理职责发挥着连接政府管理部门与市场中介机构的桥梁与纽带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政府监管的不足; 三是,管理主体的相互协作。 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资产评估监管部门和资产评估行业协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管理,维持稳定的关系,并在此基础上相互协作,形成监管合力。 这主要体现在信息共享方面,对资产评估机构的检查一般由资产评估行业协会的自律组织完成,资产评估

12、行业协会有义务向政府监管部门报告其发现的资产评估机构违法、违规行为,配合政府监管机构对资产评估部门进行调查,向其提供证据,移交超出其监管职责范围的违法、违规案件。,政府监管部门一般按情节轻重分别将案件交由资产评估行业协会和相关政府部门来处理。 四、对改革我国评估行业管理体制的启示 以上几种模式是世界评估行业管理体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模式,尽管各种模式具有不同的特点,但有几点是相同的: (1)政府对评估行业的管理介入很少,而且没有多个部门插手评估管理的现象。 从以上几种模式看: 美国政府是在经历了八十年代的金融危机以后才开始介入评估管理的。但介入的程度并不深,主要是以政府法令的形式来对评估行业进行

13、管理; 德国政府对评估行业的管理介入要深一些,但其管理评估师行业的途径也是联邦立法与地方立法。,在以上几种模式中,尽管有少数国家的政府对评估行业实行某种程度的管理,但是,没有哪一个国家是多个政府部门同时管理评估行业的。 (2)行业自律性管理是评估行业管理的主要形式。 从以上几种模式看,在评估行业发展比较成熟的国家,都有评估行业自律性组织,而且,评估行业自律性组织在评估行业管理中发挥主导作用,由其对评估行业的人员资格、后续培训、执业标准、职业道德等进行相应的规范管理,为评估人员和客户提供相应的服务。 在评估行业的发展过程中,评估行业自律组织也不断完善和成熟,许多国家的评估行业自律性组织如英国的R

14、ICS、美国的 ASA和AF等已发展成为具有广泛影响的、世界知名的行业自律性管理组织。,(3)评估行业自律性组织都经历了从分散走向联合统一的发展道路。 从上面介绍的几种模式看,无论是评估行业高度发达的美国、英国等市场经济发达国家,还是评估行业发展起步稍晚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其评估行业自律管理组织都经历了从分散到联合统一这样一个发展历程。 实行统一管理,有利于评估行业统一行业准入条件、统一执业行为、统一执业标准、统一服务规范。 实行统一管理,不仅有利于管理部门对评估行业进行科学、规范的管理,也有利于消除评估行业的内部壁垒,使评估人员在同一起点上,在同一执业准则下,为客户提供更规范、更优质的服务,社

15、会对评估行业更加信任,评估行业自身也能得到更好的发展。,从世界范围来看,评估行业管理从分散到统一,是评估行业历史发展的客观现实,也是评估行业进一步发展的必然趋势。 总之,实行统一管理,并且主要由行业自律组织进行管理,是世界评估行业发展的趋势,这种管理体制符合评估行业的行业特点,符合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中国目前的评估管理体制与国际惯例还存在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 多个政府部门参与管理评估,形成部门分割,多头管理的格局; 行业协会在评估行业管理方面作用有限,且独立性较差; 有关资产评估的法律、法规不完善、不统一,政府评估管理部门管理评估的方式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按照评估行业的特点,按照市场

16、经济的要求,对现行评估管理体制进行改革是必要的,改革的方向既要尊重国际惯例,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又要结合中国的国情,考虑中国评估行业发展的自身特点。目前我国资产评估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在由政府部门实行统一管理的同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律性管理的作用。 政府应通过制定政策法规、认定执业资格等手段对资产评估业发展实行宏观监管。 从政府部门评估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能和组成,到评估师和评估机构的资格管理、注册要求、从业规定以及违规处罚等,都应通过法律予以明确规定;要科学、合理地界定政府主管部门和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的法律地位,明确责任,各负其责,实现权责对等,为评估业的健康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当前

17、必须尽快出台资产评估法、注册资产评估师法等相关法规,以从法律上保证资产评估业的性和独立性,促进我国资产评估行业与国际同行业间的交流,逐步实现与国际惯例接轨。 同时,强化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行业自律管理职能,使之真正成为中国资产评估业的管理主体,实现社会中介服务业由政府直接管理向政府监督、指导下的行业自律管理过渡。 资产评估协会的主要职责是: 建立一支稳定的具有丰富经验的评估师队伍,开展专业培训和注册评估师的后续教育; 开展业务交流,继续办好协会刊物,提高评估水平; 开展国际交流,与国际组织建立联系,架设通向国际市场的桥梁;,开展评估理论与方法、准则和标准的研究,制定资产评估准则体系; 制定本行业

18、自律性管理规范,建立内部约束机制; 向政府有关部门就评估政策法规制定提出建议或意见,协助政府做好管理工作。,第二节 资产评估行业规范的比较,资产评估准则是资产评估理论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的高度浓缩,是指导评估实践,保证评估质量,维护评估行业声誉的行业规范。衡量一个国家评估业务水平的标准之一就是其准则体系的成熟度。评估业务的不断发展,对评估准则的要求就越强烈;同时,评估准则体系越完善,资产评估业务就越规范。,一、国际评估准则 国际评估准则(IVS)是由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IVSC)制定的,是一部对世界资产评估业的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准则之一。目前国际评估准则已在国际范围内得到了广泛认可,并已被许多国家

19、的国内评估准则所采纳。 国际评估准则的产生有其独特的历史背景,是评估行业发展及外部经济推动等各种因素相互作用的必然结果。 第一,20世纪80年代以前评估业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很大发展,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等很多国家成立了评估协会、学会等专业性组织,制定了本国评估准则和职业道德守则,同时评估业在发展中国家也得到了一定的普及和发展。这些都为制定国际性评估准则奠定了行业发展和理论基础;,第二,尽管各国评估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但评估行业在80年代以前始终未能形成一个世界性的中心和国际性的行业,各国评估准则以及专业术语上的差异给评估业的国际合作带来了很大困难。为适应评估行业发展的客观需要,急

20、需制定统一的国际评估准则,这是制定国际评估准则的行业内在动力; 第三,随着国际经济和市场全球化的迅速发展,专业资产评估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性得到了广泛认可,资产评估对各种经济行为,特别是对跨国投资者来说是十分必要的,国际经济界也迫切需要一部规范统一的国际评估准则,这也就成为制定国际评估准则的外部动力。于是在1985年第一次公布了国际评估准则,并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几经修订, 2005年2月10日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发布新闻通告,宣布出版2005版国际评估准则,这是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制定的第七版国际评估准则。 由此可见,国际评估准则是在各国评估业发展的基础上适应行业和经济的需要而产生的,其目的是促

21、进各国评估准则的统一,在世界范围内致力于最终消除国际资产交易中在评估领域的误解,为日益发展的全球经济提供专业化发展的并由统一准则约束的评估服务。 2005版国际评估准则包括: 3 个准则,即市场价值基础的评估、非市场价值基础的评估和评估报告; 2个应用指南,即财务报告目的评估与抵押目的评估;,14个评估指南,分别是: 不动产评估、租赁权益评估、厂场/设备评估、无形资产评估、动产评估、企业价值评估、资产评估中对有害有毒物质的分析、财务报告目的评估中的成本法、折现的现金流量分析、农业财产评估、评估复核、特殊交易不动产评估,物业税目的大宗资产评估、采掘业固定资产评估。 与上一版本相比,2005版国际

22、评估准则有两项变动: 一是,适应2004年国际会计准则的修订,对相关国际评估准则,主要是国际评估应用指南 1(财务报告目的评估)和评估指南 8(财务报告目的评估中的成本法),作出了修订。 二是,增加了3个评估指南:评估指南12(特殊交易不动产评估),评估指南13(物业税目的大宗资产评估),评估指南14(采掘业固定资产评估)。,二、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 1986 年美国八个评估专业协会和加拿大评估协会联合制定了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即USPAP),之后由新成立的美国评估促进会(AF)取得了该准则的版权,负责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的修订、出版工作。 在经历了美国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的不动产泡沫经济引

23、发的评估业危机之后,1989 年美国国会制定的金融机构改革、复原和强制执行法令(FIRREA)中明确规定,评估人员执行与联邦交易相关的资产评估业务,必须遵守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 美国各大评估协会也都要求其会员执行资产评估业务需遵守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因此,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成为美国评估行业公认评估准则,并随着资产评估业国际交流的发展,逐渐发展成为国际评估界最具影响力的评估准则之一。 与英国等以不动产评估为主的国家不同,美国资产评估行业呈现出综合性的特点。不仅不动产评估有着悠久的发展历史,非不动产评估也有着长足的发展,如企业价值评估、无形资产评估、机器设备评估、动产评估等。 美国评估行业

24、的综合性充分体现在准则体系上,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是一部典型的综合性评估准则,包含了资产评估行业的各个专业领域。美国评估促进会(即AF)下属的评估准则委员会(ASB)负责准则的制定和修订工作,每年出版一部最新版本的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2005版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包括10个准则、10个准则说明和 27个咨询意见,其中以1 0个准则为主要构成部分,具体包括: 准则1 不动产评估;准则2 不动产评估报告;准则3 评估复核及报告;准则4 不动产评估咨询;准则5 不动产评估咨询报告;准则6 大宗资产评估及报告;准则7 动产评估;准则8 动产评估报告;准则9 企业价值评估;准则10 企业价值评估报告

25、。 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的组织结构十分严密,内容十分科学,同时也具有很大的灵活性。 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将准则分为介绍、准则条文、准则说明,在准则之外还提供另外“一种沟通方式”评估准则委员会就某些问题的咨询意见(即AO)。,从而形成了由各个层次组成的阐述准则精神的准则体系,结构严密、用语严谨,并通过解释性注释进行适当的补充说明并将各层次有机地贯穿为一体。 其中咨询意见是评估准则委员会关于评估准则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何运用的建议,仅供参考,不具有约束效力。因而在结构、用语上不如准则严格,更具有灵活性。 咨询意见对评估师及客户理解某些评估中的模糊问题有很大的帮助,其本身独特的灵活性又使得评估准则委员

26、会能够对评估业中新出现的问题和趋势发表意见,为以后成熟时纳入严格的准则体系打下基础。 三、欧洲评估准则,欧洲评估准则(EVS)是由欧洲评估师联合会(TEGOVA)制定的一部适用于欧洲地区的区域性评估准则,也是当前国际评估界具有重要影响力的评估准则之一。 欧洲评估师联合会和欧洲评估准则都与欧盟的公司法特别是会计改革紧密相关,这一点与美国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形成了明显的区别。 欧洲评估业受英国等传统评估业发达国家的影响,长期以来主要涉及不动评估领域,特别是受到欧盟公司法及相关会计改革规则的影响,形成了早期以“固定资产评估”为主的特色。 欧洲许多国家很早就受到公允会计理论的影响,既允许采用传统的历史

27、成本减折旧的会计处理方式,也允许在一定情况下以评估后的市场价值作为固定资产的列示价值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1978年,欧共体正式发布了第四号法令公司法,该法适用于除银行、金融机构和非营利性机构以外的公司年度会计报表事项,第35条规定了与固定资产评估相关的规则,从立法上对这种会计改革的方向予以了肯定。 为在公司年度会计报表中反映固定资产的公允(市场)价值,许多公司聘请评估师对公司固定资产进行的评估业务,其目的是最终将固定资产的公允(市场)价值纳入年度会计报表。在此基础上,欧洲各国开展了大量的以财务报告为目的而进行的固定资产评估业务。 为指导这一业务的发展,1977年4月,比利时、法国、德国、爱尔

28、兰和英国发起成立了欧洲固定资产评估师联合会,后改名为欧洲评估师联合会。,1978年欧洲固定资产评估师联合会为配合欧盟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出版了欧洲评估指南第一版,1951年修订后又出版了第二版,即为被称做“比利时卢森堡经济同盟指南”的固定资产评估指南。 1993年经过更新后出版了第三版。 1996年欧洲评估师协会联合会根据关于保险企业年度会计和合并会计的欧盟法令。 1997年4月29日在对原评估指南进行全面修订的基础上,出版了欧洲资产评估准则 ,简称欧洲评估准则。 2003年推出了欧洲评估准则第五版。 欧洲评估准则共分12部分: 第一部分是介绍,系统介绍了欧洲评估准则的起源、历史变革、法律基础等

29、基本情况。,第二部分是效力部分,表明了欧洲评估准则与国际评估准则之间相互支持的立场,并表明欧洲评估准则遵守欧盟法令和各国的法律规定。 第三部分详细说明了评估师的定义、能力要求、与客户关系及与审计师的关系问题。 第四部分系统说明了评估中的基本概念和原则。第五部分阐明了对特殊资产评估的规定。 第六部分说明了影响价值的特殊因素。 第七部分阐明了关于特殊目的评估业务的规定。 第八部分是关于非市场价值评估的规定。 第九部分是关于评估报告的规定。 第十部分介绍了部分国家关于评估的立法情况。,第十一部分是附录,包括专业术语表、行为守则等。 第十二部分是准则的索引。 欧洲评估准则在欧洲各国引起了广泛重视,各国

30、评估界纷纷致力于欧洲评估准则的研究和引进工作。 虽然欧洲评估准则本身并无强制执行力,但欧洲评估师协会联合会要求各会员国积极引进并将其纳人该国的评估准则体系,甚至得到该国法律认可,这对于欧洲评估业乃至国际评估业的发展带来了重要的影响。 四、对完善我国资产评估准则体系的启示 从国际和发达国家资产评估准则的产生和发展来看,资产评估准则往往形成一个完整的、系统的体系,它以规范资产评估为目的,包括与评估有关的问题的规定,既有技术准则,也有与评估相关的质量控制等准则。,在准则体系中,各部分互相影响、互相作用,共同对评估活动发挥作用。 我国于2001年 9月颁布了第一个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评估准则,不仅标志

31、着我国的准则制定工作进入一个新阶段,而且能在一定程度上指导我国的无形资产评估实践工作,是我国资产评估发展的里程碑。 财政部今年2月批准发布,5月1日正式实施的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的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具有像美国USPAP的行业评估标准一样的重要性;对防止行业评估偏差,提高行业评估工作水平和效率,规范和发展行业评估技术具有重要的作用。 确切的说,我国的资产评估准则还不能称为体系。,只有在完善的资产评估准则体系的指导和制约下,我国的资产评估业才能规范起来,从而得到较快的发展,才能够适应经济发展形势的要求,也才能够应对激烈的国际竞争,这是我们规范资产评估的当务之急。

32、 在结合我国资产评估理论与实践发展的基础上,适当参考国际评估准则及其他国家评估准则体系,形成了我国的评估准则体系。 我国资产评估准则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资产评估准则体系横向关系上划分,资产评估准则包括业务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两个部分。 资产评估准则体系纵向关系上划分,资产评估准则分为不同的层次,调整不同的内容 。,1.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的纵向关系较为简单,分为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两个层次。 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对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方面的基本要求、专业胜任能力、注册资产评估师与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关系、注册资产评估师与其他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关系等进行概要规范;职业道德具体准则将根据评估实

33、践中存在的与职业道德有关的问题和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的一些重要内容如独立性、不正当竞争、保密原则等进一步明确规范。 2.资产评估业务准则由于涉及面广,在纵向关系上分为四个层次。 第一层次,为资产评估基本准则。 资产评估基本准则是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各种资产类型、各种评估目的资产评估业务的基本规范。,第二层次,为资产评估具体准则。 程序性准则,是关于注册资产评估师通过履行一定的专业程序完成评估业务、保证评估质量的规范。 专业性准则,是针对不同资产类别的特点,分别对不同类别资产评估业务中的评估师执业行为进行规范。 第三层次,为资产评估指南。 资产评估指南包括对特定评估目的、特定资产类别(细化)评估业务

34、以及对评估中某些重要事项的规范。 第四层次,为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资产评估指导意见是针对资产评估业务中的某些具体问题的指导性文件。,法律规范一般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掌握国家政权阶级的意志,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评估法律规范,实质上是法律规范在评估中的具体应用,即评估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立法机构或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体现国家利益和根本意志,强迫评估人员必须实施的行为规则,其最终目标是调整评估法律关系。 资产评估的工作性质和质量均关系到相关各方的切身利益,影响范围广且涉及面宽,因此,必须制定相关的法律和法规,从法律上来规范这项工作的开展。,第三节 资产评估的法律规范比较,法律规

35、范对于资产评估的合法地位、执业责任和自身改革不但能够起到强制约束作用,而且能够维护资产评估机构和人员的合法权益,有效的保障行业健康发展。 一、国外资产评估的法律规范 (一)针对性和独立性的评估法律规范 这种法律规范是针对评估行为而制定,使评估规范独立于其他法律规范。 马来西亚是这种类型的典范,它早在1967年就制定了专门的注册测量师法,1981年又制定了评估师、估价师和不动产代理人法令,并于1984年和1997年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马来西亚一部法律管理全评估行业的局面。,这种法律规范模式的优势是针对性强,便于评估行为有法可依,确立了评估的法律地位,为评估摆脱各种利益的冲突,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行

36、为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散寓于有关法律之中的评估法律规范 世界上许多国家的评估法律没有单独制定,而是混合在有关的法律中,例如,美国对评估业的法律规范,主要是金融机构改革、复原和强制执行法令、证券法、公司法等。韩国也没有统一的资产评估法律,但相关法令却分为五大类,约近五十种,包括有关财产补偿方面,有关税收方面,有关国有财产方面的法律等等。 这种类型的法律规范体系的特点是确立了评估的法律地位和相应的权力与责任,社会监督机制比较健全,但缺乏相对的独立性。,二、我国资产评估的法律规范 目前我国资产评估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严重滞后于资产评估的快速发展。 我国建国以来第一笔资产评估业务是1989年的大

37、连炼铁厂中外合资项目。同年,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下发了关于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若干暂行规定,这是我国第一个提到评估问题的政府文件。 1991年11月,国务院以91号令发布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成为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的一个纲领性文件,也是迄今为止资产评估的最高法规。 此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等围绕91号令陆续制定了一系列配套规章,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92)、,关于资产评估立项、确认工作的暂行规定(1999)以及关于改进资产评估确认工作的补充通知(1999)等。 随着对政府部门在市场经济中应发挥什么作用、资产评估业务特点等认识的深入,财政部于2001年底起又颁布了一系

38、列文件,调整了对资产评估的监管重心、方式。其中包括: 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等。 目前,全国性的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已颁布120多项,地方性的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已制定200余件。这些法规的颁布实施对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此外,目前我国资产评估的相关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等。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

39、折合为股份。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还规定:承担资产评估的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予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规定:拍卖国有资产,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依法由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国现行的资产评估

40、法律规范虽然已经直接或者间接的说明了资产评估的法律责任,强化了评估人员的责任意识,提高了资产评估的执业质量,使评估人员有法可依。 但是,这些法律规范广泛而零星的分布在各个法律、法规、文件中,还没有出台专门的评估法律(如资产评估法和注册资产评估师法)。,而作为评估机构、人员主要遵守执行的法律规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无论从效力上,范围上都远远不能满足资产评估业发展的需要。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主要是针对国有资产而言的,对市场经济中出现的越来越多的非国有资产评估无法进行规范。 另外,虽然资产评估的相关法律,如公司法、破产法等对资产评估做出了规定,但也仅是笼统的提到在哪些具体事务中应进行评估,这些法

41、律没有对资产评估作出具体规定,缺乏一定的可操作性。 此外,资产评估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还存在一些互相互矛盾、互不衔接的情况,从而不利于资产评估法律责任处理。 为此,迫切地需要建立健全资产评估的法律规范体系。,首先,必须尽快制定和颁布实施资产评估方面的法律,如资产评估法和注册资产评估师法等,以明确资产评估业的法律地位,赋予评估机构和人员最基本的法律保障。 其次,应本着 “一个法律为主兼顾其他法律”的原则和“从新”的原则,协调各个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 并制定一部详细的解释性规则,解释法律、法规中含混不清和相互抵触的问题;对资产评估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重新的审视,剔除过时的、已不适用的条款,增加新形势下可行的、必要的条款。 同时,为了公平对待资产评估行业,现行法律、法规中应该增加保护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法律条款。,总之,现行法律、法规的协调与完善,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相关各方的积极努力。 评估机构应该加强与有关司法部的联系,积极参加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制定,主动加强对本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条款之间协调性的研究,以及加强现行法律、法规对资产评估行业适用性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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