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20121108.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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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诉讼法,戴莹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法学院 2012-11-08,1,强制措施,概念 特点: 1、主体:公检法 2、对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内容:对人的强制 4、性质:预防性、法定性、临时性 强制措施 v.s. 刑罚 强制措施 v.s. 行政处罚,2,强制措施,公民扭送:非强制措施 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通缉在案的; (三)越狱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3,强制措施,强制医疗程序中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

2、的保护性约束措施。,4,强制措施,强制到庭:具有强制措施的属性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5,强制措施,国外的分类体系:对人的强制(人身自由、隐私权),对物的强制 我国: 强制措施:拘传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 拘留 逮捕 强制医疗程序中的保护性约束措施:特殊的强制措施 强制到庭:具有强制措施的属性 公民扭送:非强制措施,6,强制措施,适用原则

3、: 1、合法性原则 2、比例原则 3、变更原则 考量因素: 1、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2、人身的社会危险性 3、逃避或妨碍诉讼的可能性 4、案件进展和调查情况 5、个人情况,7,强制措施,意义、作用: 1、防止逃避、妨碍诉讼 (1)防止逃避侦查、起诉、审判 (2)防止妨害查明案件 (3)防止自杀、意外事件 2、防止继续犯罪 3、震慑作用,预防犯罪 4、规范公安司法机关诉讼行为,8,强制措施,关键要素: 主体 对象 条件 期限 程序:决定、执行 变更、解除,9,拘传,主体:公检法 对象: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目的:强制就讯,无羁押效力 与传唤的关系:可以不经传唤直接拘传,强制力,适用对象 与

4、留置的关系:性质,主体,对象,时间,期限 意义:保证到案、诉讼活动顺利进行,10,拘传,程序: 案件经办人申请呈请拘传报告书 - 本部门负责人审核 公安局长、检察长、院长批准签发拘传证/票(被拘传人个人信息,案由,接受讯问的时间地点,理由) 地点:被拘传人所在市、县 要求:出示拘传证,执行人不少于2人,可以使用戒具,到案后填写到案时间,立即讯问 时间:12小时,24小时,不得连续拘传变相羁押,11,取保候审,主体:公检法 对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

5、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12,取保候审,目的:不逃避、妨碍诉讼,随传随到 方式:保证人保证,或保证金保证,择一 程序: 1、公检法决定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提出申请 决定:办案人员取保候审意见书/决定书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 - 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 县级以上公安局长、检察长、院长审批 执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13,取保候审,期间:12个月 后一阶段继续采取取保候审,期限重新计算 同一阶段重新交纳保证金或者提出保证人的,期限连续计算 解除: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期限届

6、满 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14,取保候审,程序:办案人员撤销取保候审通知书 - 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 公安局长、检察长、法院院长批准签发 通知保证人解除保证义务 检察院、法院:通知公安机关,15,取保候审,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16,取保候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1、不

7、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2、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3、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4、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17,取保候审,违反规定的后果: 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 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 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 监视居住 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18,取保候审,保证人条件: 1、与本案无牵连; 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保证人义务: 1、监督被保证人遵守相关义务; 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义

8、务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19,取保候审,保证人责任: 1、被保证人有违反义务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罚款(100020000)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附带民事诉讼:连带赔偿责任(以请求数额为限),20,取保候审,保证金:1000元以上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21,监视居住,主体:公检法 对象: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一)患有严重疾

9、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22,监视居住,对象: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目的:不逃避、妨碍诉讼,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降低羁押率 程序: 决定:办案人员监视居住意见书 - 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 公安局长、检察长、法院院长批准监视居住决定书执行监视居住通知书,23,监视居住,执行:公安机关 场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应当)

10、可以在指定居所执行的情况: 1、无固定住处; 2、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 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24,监视居住,公、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通知义务: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人民检察院的监督职能: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25,监视居住,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

11、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26,监视居住,对被监视居住人的监督:执行机关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被监视居住人遵守规定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被监视居住人违反规定的后果: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先行拘留。,27,监视居住,被指定监视居住人的权利: 1、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且经侦查机关批准有权同辩护人会见和通信,接受辩护人提供的法律帮助 2、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1

12、日折抵刑期1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2日折抵刑期1日。,28,监视居住,期限:6个月 解除: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 程序:办案人员撤销监视居住通知书 - 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 公安局长、检察长、法院院长批准签发 及时通知被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29,拘留,主体: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不能决定强制措施中的拘留,但是可以对拒绝作证的证人、违反法庭秩序的人处以拘留 对象:公安机关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

1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30,拘留,(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对象:检察院 自侦案件 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性质:紧急性、临时性、变更性,31,拘留,程序 决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对特殊人员的拘留,须报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 执行:公安机关 出示拘留证,签名、按手印,可使用武器、戒具 异地执行:通知所在地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32,拘留,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

14、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 通知义务: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33,拘留,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期限:提请批捕 公安机关:3 7 30 3: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34,拘留,7: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 30: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

15、30日 人民检察院:14 17,35,拘留,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4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3日。 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36,逮捕,目的:防止逃避、妨碍诉讼,防止社会危险性 主体:公检法 人民检察院批准,人民法院决定,公安机关执行 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情况: 1、公诉案件:被告人未被羁押,发现有逮捕必要 2、自诉案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企图自杀、逃跑,或可能毁灭、伪造证据、继续犯罪,37,逮捕,条件: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可

16、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 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38,逮捕,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予以逮捕。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39,逮捕,申请批捕: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

17、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审查批捕: 1、讯问犯罪嫌疑人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40,逮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2、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 3、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决定:检察长,检委会(重大案件),41,逮捕,期限: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 决定:批准逮捕,不

18、批准逮捕(说明理由) 不批捕的执行: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42,逮捕,不批捕的救济: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43,逮捕,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1、侦查、逮捕分部门进行 2、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 人民法院决定逮捕: 1、自诉案件:法院院长,审委

19、会 2、公诉案件:通知人民检察院,44,逮捕,执行程序 1、主体:公安机关 2、2人以上执行 3、出示逮捕证 4、可以使用适当的强制方法(武器、戒具) 5、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 6、通知义务: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7、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8、异地执行:通知,协助执行,45,逮捕,解除及变更: 1、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3、公安机

20、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46,逮捕,检察监督: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47,强制措施的变更、撤销、解除,事由: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2、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48,强制措施的变更、撤销、解除,方式: 1、依职权:公检法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 2、依申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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