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法硕法制史脉络详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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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考研法硕法制史脉络详解 近现代重要法制演变线索 一、宪法 清末钦定宪法大纲(1908君主立宪制)、十九信条(1911)南京临时政府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1911总统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内阁制)北洋政府“天坛宪草”(1913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内阁制)、“袁记约法”(中华民国约法1814总统制)、“贿选宪法”(中华民国宪法1923内阁制)南京国民政府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931五院制建立)、“五五宪章”(1936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中华民国宪法(蒋记宪法,1947年总统集权制)。 二、刑法(从体例、内容两方面掌握) 清末大清现行刑律(1910,民刑分立,废除酷刑)、大清新刑律(

2、1911,附暂行章程)北洋政府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1912附补充条例)南京国民政府中华民国刑法(1928) 三、民法(从篇名、特点两方面掌握) 清末大清民律草案(1911)南京国民政府中华民国民法(1929) 四、诉讼法 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1906草案)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1910)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1931)、中华刑事诉讼法(1928) 特别注意: 中国法制的演变大致分为三个阶段:习惯法的成文化、成文法的儒家化、儒家化封建法的现代化。这是非常重要的线索,可以帮助记忆。 中国法制史的学习中有两条线索,即横向以宪法、刑法、民法、经济法的发展为线索;纵向以法律成文化、儒家化

3、、现代化的进程伟线索。中国古代法制演变的六大线索 一、主要法典: 1 战国 法经, (六篇:盗法、贼法、网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李悝在魏国制定。 2 汉朝 九章律, (九篇: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户律、兴律、既律),刘邦命令丞相萧何参照秦法作律。 傍章律, 有关礼仪制度方面的专门法律,叔孙通在高祖和惠帝年间制定。 越宫律, 有关宫廷警卫方面的专门法律,武帝时期张汤制定。 朝律, 朝贺律,有关朝贺制度方面的专门法律,武帝时期赵禹制定。 3 三国 魏律, 曹魏律,魏明帝于太和三年下诏改定刑制。 两晋、南北朝 晋律, 泰始律、张杜律,晋武

4、帝泰始三年诏颁。 北魏律, 北魏在孝文帝太和十九年由律学博士常景等人撰成。 北齐律, 北齐在武成帝河清三年由封述等人制定,首规“重罪十条”。 隋朝 开皇律, 隋文帝于开皇元年下令制定。 唐朝 武德律, 唐朝第一部正式的基本法典,唐高祖武德年间。 贞观律, 标志着唐代基本法典即告定型,唐太宗贞观年间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修律。 永徽律疏, 唐太宗永徽二、三年间命长孙无忌等人撰定律令,元代以后被称唐律疏议,它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代表性法典。 开元律疏, 唐玄宗开元年间修订永徽律疏而成。 唐六典,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的行政法典,内容分为治职、教职、礼职、政职、刑职、事职等六个部分,唐玄宗开元年间修

5、订而成。 宋朝 宋刑统,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宋太祖建隆初年至建隆四年修成,在内容上沿袭唐律疏议,在体例上取法于唐末五代的大中刑统和大周刑统。 窝藏重法, 宋仁宗嘉右年间创立。 盗贼重法, 宋神宗熙宁四年颁行。 元朝 至元新格, 元朝第一部成文法典,元世祖于至元二十八年(公元1291年)令右丞相何荣祖等制定。 大元通制, 元英宗至治年间(公元1323年)修订。 元典章, 当地政府对至元以来到英宗至治时期约五十五年间有关政治、经济、军事、法律等方面的圣旨条例的汇编,其全称为大元圣政国朝典章 明朝 大明律, 开创了以名例、吏、户、礼、兵、刑、工等七篇为构架的格局之先河,明太祖朱元璋

6、历经30年修成。 明大诰, 洪武年间,朱元璋亲自督导编制了大诰四编,具有与大明律同等的法律效力,是其独创性的立法成果,包含重刑法令和案例。 大明律集解附例,开律例合编的法典编纂先例,并影响了清朝。 明会典, 模仿唐六典制作,以六部为纲,分述各行政机关职掌和事例,就其内容、性质及作用而言,颇具行政法典的特征,对调整封建国家行政法律关系具有重要作用,明英宗正统年间开撰,未及颁行,后增正德会典、万历会典颁行天下,并流传至今。 清朝 大清律集解附例,清朝第一部完整的成文法典,体例、条文都沿用明朝旧制,无异于明律的翻版,但该法典实际上没有认真贯彻执行。 大清律例, 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制于乾

7、隆年间,其结构形式、体例、篇目与大明律基本相同,共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等七篇。 大清会典 (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 11 清末 大清现行刑律,在大清律例的基础上稍加删改而成,1910年5月15日颁行的一部过渡性法典。 大清新刑律,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的专门刑法典,1911年1月25日颁行。 大清民律草案,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民法典草案,1911年8月完成,未正式颁行与施行。 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 采用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合一的体例,沈家本等修订,采用了西方法律的陪审制度和律师制度。 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 仿照德国诉讼法而成,但均未及颁行。

8、 大理院编制法, 关于大理院和京师审判组织的单行法规。 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作为法院编制法以及刑事、民事诉讼法颁行前的一部过渡性法规。 法院编制法, 关于法院组织的法规,吸收了西方的一系列司法原则:司法独立、辩护制度、公开审判、合议制度,但未能真正实施。 12 南京临时政府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确立总统共和政体,规定实行三权分立原则,1911年12月3日。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文件,内阁制,1912年3月11日。 13 北洋政府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天坛宪草”,采用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宪法原则,确认了民主共和制度。 中华民国约法, “袁记约法”

9、,它是军阀专制全面确立的标志。 中华民国宪法, “贿选宪法”,中国近代史上公布的第一部正式的“宪法”。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段记宪草” 暂行新刑律,在大清新刑律基础上稍加删除而成,其篇章体例一如大清新刑律,并无改变。 14 南京国民政府 训政纲领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五五宪草” 中华民国宪法 “旧刑法”, 1928年3月公布的第一部中华民国刑法。 “新刑法”, 1935年1月1日公布修订第二部中华民国刑法。 15 中华民国时期的民法 中华民国民法,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颁行的民法典。总则(1929.5)、债及物权(1929.11)、亲属和继承(1930.12)。 16 工农民主政权时期 中

10、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31年11月7日,第一部由劳动人民制定,确保人民民主制度的根本大法,是共产党领导人民反帝反封建的工农民主专政的伟大纲领。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是土地革命后期影响最大、实施地区最广、适用时间最长的土地法。 17 抗日民主政权时期 抗日救国十大纲领,标志着新民主主义法制的形成和重大发展。 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18 解放战争时期 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代表性宪法文件。 中国土地法大纲二、法律体系(形式) 秦朝 诏令:皇帝临时发布的命令,具有最高的法律效率。 律:是国家大法,秦朝法律的主体,带有普遍性、稳定性和刑事性的特点。 廷行事:是司法机关判案的成例(判例),可作为同

11、类案件判决的依据。 法律答问:是国家对法律条文、术语、律义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因采用答问的形式,故称为“法律答问”,类似于后世的“律疏”。 式:是关于国家机关工作的程序、原则及有关公文程式的法律文件。 汉朝 律:汉代基本的法律形式,包括以刑事法律规范为主的具有普遍性和稳定性的成文法典。 令:皇帝所发布的诏令,内容广泛,法律效力最高。 科:是律以外关于规定犯罪与刑罚的一种单行禁条,也称“事条”、“科条”。 比:是指在律无正条规定时,比照最近的律令条文,或同类典型判例处断,又称“决事比”。 三国、两晋、南北朝 律、令 科:起着补充与变通律、令的作用,北朝北魏实行“以格代科”,科才逐渐失去独立

12、地位。 比 格:也起着补充律的作用,北魏的别条权格和东魏的麟趾格均带有刑事法律性质。 式:是公文程式,西魏的大统式,成为中国历史上最早出现的一种法律形式。 唐朝 律:唐朝的基本法典。 令:是国家政权组织方面的制度与规定,唐朝时期把皇帝临时单行制敕加以汇编“永格”。 格:是禁违止邪的官吏守则,带有行政法律的性质。 式:是封建国家各级行政组织活动的规则,以及上下级之间的公文程式的法律规定,经汇编后“永式”。 典:是行政法律的主要形式。 宋朝 律、令、格、式 敕:宋朝对皇帝临时发布的敕令加以汇编,使之成为带有普遍性的法律。 例:宋朝对皇帝和中央司法机关发布的单行条例加以汇编,称为“条例”或“指挥”,

13、或对审判的典型案例加以汇编,称为“断例”。 明朝 律、令、诰 例:一种是作为判案依据的典型判例,一种是单行成例。 典 清朝 律、例、典三、司法制度 夏 中央最高司法官叫“大理”,专门司法官吏称为“士”和“理”。 商 国王之下的最高司法官改称“大司寇”或称“司寇”,和其他五个中央机关并称为“公卿”,下设“正”、 “吏”等属官。 西周 中央最高司法官仍称“大司寇”,大司寇之下设“小司寇”。 秦朝 中央:皇帝掌握最高司法审判权,中央司法机关长官为“廷尉”,监察官吏为“御史大夫”与“监 察御史”,对全国进行监督。 地方:“郡守”为地方行政长官兼任司法长官,“县令”与郡守相似,兼理本县司法。 诉讼:“告

14、诉”、“公室告”、“非公室告”。 汉朝 中央:皇帝掌握最高司法权力,中央司法长官为“廷尉”,一方面审理皇帝交办的刑事案件“诏狱”,另一方面审判各地上报的重大疑难案件“疑狱”,廷尉属官有“左右正”、“左右监”、“左右平”等。 地方:“郡守”为郡的司法长官,下设“决曹掾”,“县令”为县的司法长官,下设“曹”。 诉讼:“告诉”、“举劾”,严禁越诉。 西汉 在京师设置“司隶校尉”,凡京师与中央机关有关滞狱、淹狱、冤狱以及司法官执法违法行为,都 有权力加以监督。 北齐 正式设置“大理寺”,以“大理寺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 西晋 在朝堂外悬设“登闻鼓”,直诉于皇帝。 北魏 在京城宫门外悬设“登闻鼓”,

15、可直诉。 隋唐 中央:“大理寺”,职掌中央司法审判权,以“正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下设正、丞、司直等。 “刑部”,中央司法行政机关,职掌案件复核权,“尚书”和“侍郎”为正副长官。 “御史台”,中央监察机构,“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为正副长官,唐代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和“察院”,其职掌是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审判活动。 地方:唐代州设“法曹参军”或者“司法参军”,县设司法“佐”、“吏”等。 诉讼:“告诉”、“举劾”,一般情况下严禁越诉,直诉可通过“邀车驾”、击“登闻鼓” 宋朝 中央:另立“审刑院”,加强对中央司法机关的控制,使“大理寺”降为慎刑机关。 地方:太宗时期开始,州县之上设

16、立“提点刑狱司”,作为中央在地方各路的司法派出机构。 诉讼:同唐。 元朝 中央:“刑部”取代“大理寺”,主持审判。 “大宗正府”专理蒙古贵族王公案件。 “枢密院”兼掌军法审判。 “宣政院”专理宗教审判。 “道教所”主理道教案件。 “中政院”兼理宫内案件的审理。 地方:路、府、州、县四级,省设“肃政廉访司使”,“行政长官”,“达鲁花赤”。 诉讼:代诉行为、调解、不得夜审。 明朝 中央:改“御史台”为“都察院”,设立“左右都御史”等官,刑部主审判,大理寺负责复劾,都察院负责法律监督。 地方:省、府、县三级,省设“提刑按察司”,有权判处徒刑以下案件,各州县及乡设立“申明亭”。 诉讼:“控告”、“劾告

17、”。 清朝 中央:刑部、大理寺、都察院。 地方:州(县)、府、省按察司、总督(巡抚)。 诉讼:严格禁止越诉行为,实行审判回避。 清末 中央:自1906年开始,改“刑部”为“法部” ,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改“按察使司”为“提法使司”,负责地方司法行政工作及司法监督。 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地方:高级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初级审判厅。 检察:审检合署,在各级审判厅内设置相应的检察厅。 诉讼:四级三审。 中华民国时期: 南京临时政府 “司法部”最高司法行政机关。“临时中央审判所”或者“最高法院”最高审判机关。 北洋政府 大理院、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初级审判厅或县知事兼

18、理司法。 检察:总检察厅、高等检察厅、地方检察厅、初级检察厅。 诉讼:三级终审。 南京国民政府 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 检察:审检合署,检察机关置于法院内。 诉讼:三级三审。 革命根据地: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 “司法人民委员部”专管司法行政工作。“最高法院”专管审判工作。 “裁判部”省、县、区设各级裁判部,兼理审判工作与司法行政。 “军事裁判所”专门审理现役军人及作战地区的违法案件。 检察:审检合一。 抗日民主政权 边区高等法院、边区政府审判委员会、高等法院分庭、县司法处。 检察:审检合一。 解放战争时期 土地改革中的人民法院、军事管制时期的军事法庭、各级人民法院。四、刑罚制度 奴隶制五

19、刑:墨刑(又称黥刑)、劓刑、剕刑(又称刖刑)、宫刑、大辟。 北魏: 死、流、徒、杖、鞭。 封建制五刑:死、流、徒、杖、笞。 清末: 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留、罚金。五、会审制度 “杂治” 汉朝时期,在发生重大案件时,实行由丞相、御史大夫、廷尉等官吏组成的共同审理制度。 “三司推事” 唐代中央和地方发生重大案件时,由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长官会同审判,对于地方上的大案,如不便解送中央审理,则派大理寺评事、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为“三司使”,前往审理。 九卿“圆审” 明代凡是地方上报的重大疑难案件,罪犯经过二审后仍不服判决者,则由六部尚书、大理寺卿、左都御史、通政使九卿联合审判,最后报奏皇帝裁决

20、。 “三司会审” 始于洪武十五年(公元1382年),明代凡发生重大疑难案件或需要重新审理的重案时,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法司会同审问罪犯,后将审理结果奏报皇帝,进行最后裁决。 “三法司” 明朝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合称三法司。 “九卿会审” 清朝凡全国性重大案件,由六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察院都御史、通政司通政使等九个重要官员组成会审机构会同审理,并将审理结果报奏皇帝裁决。 秋审死刑复审制度,审理对象是全国上报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 朝审对刑部判决的重案及京师附近绞监候、斩监候案件进行的复审。 热审对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进行重审的制度。 六、法律儒家化 引经决狱(春秋决狱、经之断狱)引经注律(

21、东汉、晋)引经入律(八议、服制、官当、十恶)。夏商法律制度 第一节 中国法的起源与夏朝法律概况 一、中国国家与法起源于夏朝依据: 公元前 21 世纪夏启夺取政权建立夏朝,中国的国家和法律制度正式形成。 1. 夏启是中国第一个凌驾于全社会之上的专制帝王。 2. 夏已按地域划分统治区域。(地分九州,设九牧为长官) 3. 夏已建立完备的国家机器。(军队、职官、贡赋) 4. 夏已形成以国家强制力为直接后盾的法律制度。 二、中国国家与法起源的特点: 1 国家组织和思想观念上都有浓厚的氏族血缘色彩。 2. 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统治方式。 3. 法律与道德相互结合,界限不清。法律、刑罚和伦理道德同时作为

22、调整社会的基本手段。 三、夏朝法律概况:1 天讨与天罚的神权政治法律观。2禹刑:夏有乱政,而作禹刑。禹刑是夏朝法律的总称或代称,主要表现为不成文习惯法,“王命”也是重要法律渊源。3昏(己恶而掠美)、墨(贪以败官)、贼(杀人不忌)、杀。夏朝的主要罪名,如“不孝”、“不用命”、“不恭命”、“失天时”、“淫朋阿比”。五刑,奴隶制时代长期存在的墨刑、劓刑、剕刑、宫刑、大辟五种常用刑。五刑始于夏,发达于商、周,影响及于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南北朝后期才完全被封建制刑罚代替。夏朝的监狱,圜土、夏台、钧台都指监狱。 第二节 商朝的法律制度 一、商朝的神权政治法律观: 把祖宗崇拜与上天崇拜结合起来,刑罚、法律既

23、代表天意,又代表列祖列宗的意志。 二、汤刑: 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是商代法律的总称。不成文习惯法和命(命令)、誓(盟誓)、诰(训诰)也是重要法律渊源。 三、商朝的罪名与刑罚: 罪名多于夏朝,如“舍弃穑事”、“不从誓言”、“颠越不恭”、“不吉不迪”、“不有功于民”等。刑罚沿用五刑,还出现了醢、炮烙、脯等酷刑,流刑、徒刑的雏形在商朝也开始出现。 四、民事法律内容:1 土地归王为代表的奴隶主国家所有。2婚姻明确“一夫一妻”制,王及贵族在一夫一妻制下大量纳妾。3继承制度,商朝前期实行“兄终弟及”制,后期被“嫡长子”继承制取代。 五、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中央司法审判机关称为司寇(或大司寇),须奏请商

24、王批准,故商王有最高司法权。司寇下设“正”、“史”等官,协助审理。商朝畿内司法长官称“士”,畿外司法官吏称“蒙士”。2审判制度,大案、疑难案件要经过正、史的初步审理、大司寇的复审、朝廷*参听再审,最后报商王批准执行。天罚与神判。3监狱制度,圜土,囹圄。第二章 西周法律制度 第一节 立法指导思想 一、西周法律思想的变化 :1 以德配天( 德 要求敬天、敬宗、保民)2明德慎罚(实施德教,用刑宽缓)。不仅对西周的法律制度及宏观法制特色起决定性作用,被后世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的理想的原则与标本,汉代中期以后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为“礼法结合”的中国封建法制奠定了哲学基础。 第二节 西周的法律

25、形式、宗法制度及礼与刑的关系 一、西周的法律形式: 除传统的誓、诰、命外,以礼为主要表现形式的习惯法占相当比重。1周公制礼(周公,名姬旦,文王之子,武王之弟)2吕刑(吕国的司寇吕侯所作)3 . 遗训(先王留下的遗制)殷彝(商朝的某些法律) 九刑 (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九刑有两种含义,一是周朝的刑书,二是五刑加上赎、鞭、扑、流。 二、西周时期的宗法制度: 宗法制度 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家族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西周的“封邦建国”,即常说的“裂土封王”。 西周宗法制度三原则: 嫡长子继承制、小宗服从大宗、各级家族组织共同向周天子负责。 三、 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

26、: 礼: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及言行规范的总称。礼的二层含义1抽象的精神原则(亲亲、尊尊,在亲亲、尊尊原则下,又形成忠孝节义等具体的精神规范)2具体的礼仪(五礼: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礼)。 周礼的性质: 具有法的性质和作用(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强制性) 礼与刑的关系: (1) 礼与刑是西周法律体系不可分割的两个组成部分,共同构成完整的法律体系。2礼是一种积极的规范,正面、积极地规范人们。刑则处于消极被动状态,对一切违礼行为进行处罚。3“礼之所去,刑之所取”,二者相辅相成。“出礼入刑”。“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庶人并非不受礼的约束,贵族

27、犯罪也并非不受法律制裁。 第三节 西周法律的主要内容 一、西周时期刑罚、刑事政策及刑法原则:1 刑罚,除五刑外,圜土之制(类似徒刑)、嘉石之制(类似拘役)、赎刑(以金钱或物品抵罪)。2刑法原则:1老幼犯罪减免刑罚。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3罪疑从轻、罪疑从赦。宽严适中。刑罚世轻世重的刑事政策。(刑新国用轻典,平国有中典,乱国用重典)。 二、西周的民事、婚姻制度:1 契约:西周的“司约”管理契约事宜,“质人”为具体的管理人员。 契约形式: 质剂(买卖),傅别(借贷)。2婚姻: 三原则是 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 六礼: 纳采、问名、纳吉(卜得吉兆后定婚)、纳征、请期、亲迎。“七出”(

28、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口多言、盗窃),“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后富贵)。 第四节 西周时期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周天子是最高裁判者。天子之下设大司寇,为“六卿”之一。大司寇下设小司寇。其下再设专职属吏,如掌囚、掌戮、司刑、司约等。 二、诉讼制度:1 狱与讼,刑事与民事案件。听讼、断狱。2五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3读鞫、乞鞫(宣读判决、要求上诉)。西周司法官的“五过”:惟官、惟反(报私怨)、惟内(亲属)、惟货(受贿)、惟来(请托)。三刺(疑难案件要讯群臣、讯群吏、讯万民) 三、监狱制度: 监狱也称圜土、囹圄。西周设“掌囚”、“司圜”两种监狱管理官员

29、。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 第一节 春秋时期的法律制度 一、春秋时期的社会变迁: 春秋是孔子所说的“礼崩乐坏”时代。1政治上,周天子大一统的宗法统治已经动摇。2经济上,正经历着由奴隶制向封建制经济关系转变的巨大变革。 二、春秋时期的颂成文法活动:1 郑国“铸刑书”(郑国执政子产在中国历史上 第一次 公布成文法)。 2. 邓析“竹刑”(郑国大夫邓析将郑国内外的法律规范编成刑书,刻在竹简上。)3晋国“铸刑鼎”(赵鞅,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 三、公布成文法的意义:1 对传统法律观念、法制制度、社会秩序的一种否定。(法律不是少数人的私产,而是全社会公开的调节器)2客观上为封建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30、创造了条件。3标志着法律观念和法律技术的发展与进步。 第二节 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一、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的主要法律观点 :以李悝、吴起、商鞅等法家人物为代表。1在治国的策略上,以法治国。国家应制定法律成为全社会的基本准则,国家应依照所制定的法律来处理各种事务(缘法而治),以法律作为统一的取舍标准(事断于法) 2在法律适用上,刑无等级(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3在法律的内容上,行刑重轻(轻罪重判,重刑主义)法布于众。 二、 法经的内容及历史地位: 法经: 中国历史上 第一部 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战国时魏国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制定成文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共分六篇:盗法、贼法、囚法(也

31、称网法)、捕法、杂法、具法。 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比较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首先,它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也是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其次,它的体例和内容对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完善奠定了重要基础。从其历史作用和对后世的影响上看,它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三、商鞅变法与秦国法制的发展: 商鞅变法: 法家代表人物商鞅在秦国主张运用法律手段达到建立强大封建政权目的的变法活动。1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律强调法律的普遍性。2运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国强兵”。奖励耕织、鼓励小农经济颁布分户令、奖励军功。3用法律手段剥夺旧贵族的特权。全面贯彻法家“以法治国”和“明法重

32、刑”等主张。强调以法治国,轻罪重刑,不赦不宥,鼓励告*,实行连坐。商鞅变法为秦国的政治、经济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最终统一。第四章 秦朝法律制度 第一节 秦朝法制概况 一、立法指导思想: 1“以法为教”、“以吏为师”。以法家学说为正统思想,以官吏为仿法榜样,维护专制。2法令由一统(天下之事无大小皆决于上,维护君主的最高立法权) 二、主要法律形式: 1诏令(皇帝临时命令,效力最高)。2律(秦朝最主要的法律形式)。3 廷行事(典型案例汇编成的判例) 。法律解释与法律答问。 三、睡虎地秦墓竹简(云梦秦简) :1秦律十八种。2效律。3法律答问封诊式(审判原则及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的规定和案

33、例)。秦律杂抄。为吏之道(为官的准则及具体的行政要求)。 第二节 秦律的基本内容 一、刑事法律内容: 犯罪1侵犯皇帝人身权力及尊严罪:妖言诽谤罪、谋反罪。2侵犯生命安全罪:杀人罪、伤害罪。3侵犯财产罪。投书与“偶语诗书”罪。 刑罚 :1 死刑(戮、磔、腰斩、车裂、枭首、夷三族 、具五刑)2肉刑、3 徒刑(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笞刑、赀刑、赎刑、耻辱刑。 秦朝刑罚的适用原则:1 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未成年人犯罪不负或减轻刑事责任,以身高为标准)。2区分故意与过失。3盗窃赃值定罪。共同犯罪与集团犯罪加重处罚。累犯加重。教唆犯加重。自首减轻处罚。诬告反坐。 二、民事法律内容: 民事权利主

34、体: 秦朝, 封建国家(皇帝)是最完全的民事主体,贵族官僚、有爵位者、士伍是享有充分权利的民事主体,商人、赘婿、继父社会地位低于百姓,是受限制的主体。隶臣妾是国家奴隶,只有很少一点民事权利,人臣妾是私家奴隶,是交易的客体,无民事权利。 汉朝, 妇女在汉代是受限制的民事主体。 民事行为能力: 秦朝 按身高来确定是否具备行为能力,以冠礼作为完全行为能力的标志。 汉朝 以 15 岁为完全行为能力的标志。 秦朝百姓对其少量土地与财产有所有权。 三、经济法律内容:1 农牧业管理与自然资源保护。严格赋税制度,注重畜牧业管理。2官营手工业管理。3市场与货币管理。酒业官营专卖,度量衡管理、货币管理。 第三节

35、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秦朝皇帝掌握最高司法审判权,廷尉为中央司法机关长官,御史大夫与监察御史负责法律监督;郡守为地方行政兼司法长官,县令负责全县审判,基层设乡里组织,负责治安与调解。 二、诉讼审判制度: 秦朝起诉方式分三种:告诉,自首,官吏主动纠举。 公室告 ,杀伤人、偷盗等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官府必须受理。 非公室告, “子盗父母、父母擅刑、髡子及奴妾”等引起的诉讼。 秦朝讯问被告称“讯狱”,庭审案件称“治狱”。 法官的责任:故意加重或减轻的,承担“不直”责任。故意有罪不判的,承担“纵囚”的责任。 乞鞫,罪犯接到判决后不服可以申请再审。第五章 汉朝法律制度 第一节 立法概况 一、立法指导

36、思想: 1与民休息,宽省刑法2礼法并用,德主刑辅。 二、汉朝主要法律形式: 1律(基本法律)、2令(临时发面的诏令)、科(单行刑事条例)、比(决事比,可以比照的断案成例。律无正条规定时比照最接近的律令条文或同类型案件)。 三、汉朝的主要立法活动: 1约法三章:刘邦与关中父老约定“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2汉律六十篇: 九章律 , 刘邦命萧何在秦律六篇基础上,增加了户律、兴律、既律(厩律),是两汉的基本法律。 傍章律 18 篇,主要是关于礼仪制度。 越宫律 27 篇,关于宫廷警卫方面法律。 朝律 6 篇,关于朝贺制度的法律。 第二节 汉文帝、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 汉文帝从法律上废除了肉刑。景帝改

37、革刑具。历史意义:顺应了历史发展,为结束奴隶制肉刑制度,建立封建刑罚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尽管改革有缺陷,但是历史性进步意义。 第三节 汉朝法律的主要内容 一、刑事法律内容: 罪名:1侵犯皇帝人身、权力及尊严方面的罪名: 矫制矫诏罪、废格诏令罪、大不敬罪等。2 危害专制集权统治的罪名: 左官罪、阿党附益罪、出界罪、酎金罪。3 镇压敌对阶级反抗的犯罪:首匿罪、通行饮食罪、篡囚罪。官吏渎职方面的罪名 :沈命罪、见知故纵罪 。 刑罚: 死刑(枭首、腰斩、弃市)、徒刑、笞刑、徒边、禁锢(终身不得为官)、赎刑。 刑罚适用原则: (刑罚适用原则的儒家化)1上请原则,官贵犯罪可以请示皇帝给予优待。2 . 恤刑

38、原则,对老幼妇女以优待。3亲亲得相首匿原则,亲属间首谋藏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 二、民事法律的内容: 1维护封建家长制(父为子纲)。2维护封建婚姻关系(夫为妻纲)。3维护封建继承关系(实行嫡长子继承爵位,财产继承实行诸子平分。女子也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四节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中央司法机构,皇帝掌握最高司法权。廷尉为中央司法长官(审理皇帝交办案件“ 诏狱 ”)。重大案件实行丞相、御史大夫、廷尉等高级官吏共同审理制度称为 杂治 。汉朝中央负责法律监督的长官,西汉为御史大夫,东汉为御史中丞。地方司法机关,郡守、县令同时是司法长官。 二、诉讼审判制度: 告诉,举劾(官吏代表国家纠举)。汉

39、朝时审讯被告称为“鞫狱”,为防止翻供,须实行“复传”。 三、 春秋决狱: 春秋是孔子所著的鲁国的一部编年史,以春秋的“微言大义”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特别是作为决断疑难案件的依据。其最重要的原则是“论心定罪”,以犯罪者的主观动机是否符合儒家“忠、孝”精神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 四、 录囚制度 : 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囚徒的复核审录,对下级司法机关审判的案件进行监督和检查,以平反冤案、疏理滞狱的制度。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第一节 立法概况 一、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制概况: 1沿用期,三国鼎立初期魏蜀吴均以沿用汉朝法律为主。2改革期,三国魏明帝以后至两晋时期,以魏律、晋

40、律为代表。3分支期,南北朝时期,南朝法律甚少创建,北朝北魏律、北齐律则进一步发展。 二、主要法典: 1 魏律 (曹魏律),对法经中的 “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 ,将“八议”制度列入法典,进一步调整法典的结构与内容,使中国封建法典在系统和科学道路上前进了一大步。2泰始三年,晋武帝诏颁 晋律 ,又称泰始律,在晋律公布的同时,张斐、杜预为律作注,经晋武帝诏颁天下,与晋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注解后的晋律又称“张杜律”。3北魏律、北齐律。 第二节 法律形式与内容的变化 一、法律形式的变化: 形成律令科比格式互用的立法格局。科补充与变通律,格与令也补充律,比是比附类推,式是公文程式。 二、“八议”入律与“

41、官当”制度确立: “八议” 指封建贵族官僚八种人犯罪后,“议其所犯”,对他们所犯减免刑罚的制度。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官当” 指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爵折抵徒罪的一种特权制度。 三、 “重罪十条” 的产生:三国两晋南北朝最重要的罪名是 北齐律 中的 “重罪十条”, 指危害地主阶级利益的十种重大犯罪。(不在八议论赎之限)具体指:反逆、恶逆、大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叛、降、内乱。 四、刑罚制度改革: 规定绞、斩等死刑制度,规定流刑,规定鞭刑、杖刑,废除宫刑。 五、 “准五服以制罪”: 服制,中国古代以丧服为标志,规定亲属之间亲疏远近的制度。斩衰亲、齐衰亲、大功亲、小

42、功亲、缌麻亲。 第三节 司法制度的变化 北齐时正式设 大理寺 。御史监督职能加强。尚书省“*曹”、“三千石曹”执掌司法。 死刑复奏制度: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开始将死刑权归中央,死刑复奏制度初具规模。第七章 隋唐法律制度 第一节 隋朝法制概况 一、 开皇律 的制定: 隋文帝在开皇元年( 581 年)制定。 1 篇章体例定型化, 确定了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 12 篇。 2 五刑法定化, 笞、杖、徒、流、死五刑,一直为后世王朝沿用。 3 区分公罪与私罪。 特权法进一步发展。 明确“八议”制度, 贵族官僚可以例减(“八议”者和七品以上官员可例减一等)、听

43、赎(以铜赎罪)、官当 。 确定“十恶”罪, 在北齐重罪十条基础上形成: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二、大业律: 隋炀帝认为开皇律刑罚过重而制定大业律,删除“十恶”条款,但并未认真实施该法律。 第二节 唐朝立法概况 一、唐朝立法指导思想:1 德本刑用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强调伦理道德为治国的根本,刑罚镇压为辅助手段。2 宽简、稳定、划一 。轻刑省罚,条文简明,保持法律的稳定性。3 严格执法与守法的思想 。 二、唐朝法律形式: 律 (唐朝基本法典唐律疏议) 、令 (国家政权组织方面的制度与规定) 、 格 (禁违止邪的官吏守则,带有行政法律的性质

44、,不同于前代格的含意。 唐朝皇帝临时单行制敕汇编为 “永格” ,永格具有普遍法律效力) 、式( 封建国家各级行政组织活动的规则,以及上下级之间公文程式的法律规定。唐朝经过汇编的式称为 “永式” ,具有普遍法律效力、 典 (唐六典,行政法律的主要形式)。 三、唐朝的主要立法活动: 1武德律,唐高祖武德年间制定。 2贞观律,唐太宗贞观年间,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经 11 年修改制定, 标志唐代基本法制定型 。 3 永徽律疏,唐高宗永徽二年,命长孙无忌撰定律令永徽律,次年完成“律文”疏议工作,并将疏议附于律后、颁行全国,称为永徽律疏,元代以后称为 唐律疏议,是中国封建社会代表性法典。 开元律疏,唐玄宗

45、开元年间下令对永徽律疏 修订,删除不合时宜的条款。 唐六典,唐玄宗开元年间按“以官统典”原则反复修订而成唐六典,共 30 卷,分治职、教职、礼职、政职、刑职、事职六部门, 是中国历史上 第一部 较为系统的行政法典 ,对后世王朝行政法典的制定产生重大影响。 第三节 唐律各篇的主要内容 唐律的总则 名例律 。 1五刑:笞、杖、徒(隋唐均分为五等)、流、死(分绞、斩二种)。2十恶:继承开皇律的规定。3八议、请、减、赎、当、 免官 等特权法律规定。刑罚适用原则: 1. 区分公罪与私罪。 公事致罪从轻。 2. 共同犯罪。 (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 3. 合并论罪 (一人犯数罪的,“以重者论”) 4. 自首原则 (自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后果无法挽回犯罪除外)。 。 5. 老幼废疾者减刑原则。 6. 累犯加重原则。 7. 类推原则 8. 化外人处罚原则。 同一国籍外国人在中国犯罪,按其本国法律。不同国籍外国人在中国犯罪,按唐律处刑。 唐律的分则 。卫禁律 ( 警卫皇帝、保卫宫殿)、职制律(官吏设置、职责)、户婚律(户籍土地赋税、婚姻家庭)、厩库律(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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