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知识讲座.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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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知识讲座,毛林繁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副秘书长、博士(后) 二O一O年七月,一、招标的基本知识,1、招标是采购的一种模式 常见的采购模式: (1)公开招标; (2)邀请招标; (3)竞争性谈判; (4)询价采购; (5)单一来源采购; (6)租赁; (7)拍买; (8)其他。,2、招标的特点 依法招标投标是中国招标投标的根本特点。 对当事人: (1)程序规范; (2)公开、公平、公正; (3)一次性交易; (4)透明度高,防止腐败; 对行政监管机构:便于行政监督。,3、招标采购与合同订立 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 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

2、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 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 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 内容的其他协议。 合同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 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第十四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 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表示意思的约束。 第二十一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招标投标对应的要约与承诺: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 要约邀请; 投标函 要约(有时效); 中标通知书 承诺。 合同生效条

3、件:招标人和中标人依法签订协议书。, 招标合同订立主要环节 招标人要约邀请 投标人递交要约 开标 评标委员会评标 确定中标人(中标通知书) 招标人中标人签订合同(生效),二、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第十一章 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 位、人民团体,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追究 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 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 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

4、警告或者严重 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九章 贪污贿赂行为 第八十九条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索取或者非法索取、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 他人谋取利益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 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的 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 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人 员 ,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对下属单位、客户刁难报复,给对方造 成损失的,对主要责任者

5、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 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 留党察看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将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的财务合伙私分 的,以受贿论,根据个人所得数额和所起作用,依照本 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十章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 第一百零一条 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 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 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 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 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 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收

6、受各种 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 理。,第一百零四条 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 制企业(公司)中的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损害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的,给予警告 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 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其亲友经营的;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其亲友经营的单位采购 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其亲友经营管理的单 位销售商品的; (三)向其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第十二章 失职、渎职行为 第一百三十条 国有企业(公司)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公

7、司)工作人员,在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中有下列情 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 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 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 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 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 内职务处分: (一)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 负责任的; ,第一百三十一条 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 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 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8、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 任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 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 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 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在决定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投 产等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第一百一十一条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 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 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 党籍处分: (五)利用行政垄断或者行业垄断地位,实施或者变相 实施妨碍公平竞争行为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9、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 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 目质量,制定本法。 说明立法三个目的: (1)各方合法权益; (2)提高经济效益;(3)保证项目质 量。 法律法规的根本:保护各方当事人权益,约束当事人行为。 招标投标法与反腐败问题:人心向善是防止腐败的根本。 禅宗故事一 修行与打坐的关系(形式与内容)。 禅宗故事二 黄金是毒药?(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 本法。 说明法的适用范围。 (1)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如国有企业采购办公用品是否必须招标? (2)招标是否要遵

10、守招标投标法? 说明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的关系与比较。 (1)什么是政府采购? (2)政府采购工程采用招标,其法律适用?,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 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 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 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 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 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 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 规定的

11、,依照其规定。,说明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3号令) 规定了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 范围包括: (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 等交通运输项目; (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 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 圾处理、地下管理、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说明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3号令) 规定了关

12、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2)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3)体育、旅游等项目; (4)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5)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6)其他公用事业项目。,说明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3号令) 规定了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3)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 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规定了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1)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2)使用国家

13、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4)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5)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规定了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并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 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 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规定了依法必须

14、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 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 标。,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说明规避招标的情形。,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七条可以不招标的项目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应急项目不适宜招标的; (三)利用政府投资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四)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三家的; (五)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六)采购人自身具有相应资质,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15、 (七)以招标方式选择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具有相应资质能够自 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特许经营项目的工程、货物或者服务的; (八)需要从原承包商、供应商、服务提供者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 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以弄虚作假方式证明存在前款规定情形 不招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行为。 (一)-(三)法律第六十六条、(一)-(三)、(五)又见30号 令,(四)见9号令),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 信用的原则。 说明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儒家的 “五常”: 仁 人二也,做

16、事不能光想自己,多为别人着想,即融洽和谐; 义 别人有难帮一把为义; 礼 敬人为礼; 智 知悉为智; 信 诚实守信。 案例胡雪岩:砍材娃 米店学徒 银号 大商人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六十三条 信用制度建立统一的招标投标信用制度。国务院有关 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招标投标信用工作。招标投标信 用信息应当实现全国范围内的互通互认。,社会诚信体制建设几个方面: 1、人的思想素养; 2、社会诚信体制:建立信息互通、失信惩戒机制。 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 第七条 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所作出的以下行政处理决 定应给予公告: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17、(四)暂停或者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五)取消在一定时期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 项目的投标资格; (六)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七)暂停项目执行或追回已拨付资金; (八)暂停安排国家建设资金; (九)暂停建设项目的审查批准; (十)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其他行政处理决定。,第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 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 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 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说明 违反第六条的表现形式: (1)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 (2)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

18、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 (3)行政部门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4)一些利益团体采取非法手段限制排斥招标投标活动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五十七条行政监督要求建立健全部门间协作机制,加强 沟通协调,维护和促进招标投标法制统一。 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 违法增设审批环节,不得以要求履行资质验证、注册、登记 、备案、许可等手续的方式,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 以外的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进入本地区、本系统市场;不 得采取暗示、授意、指定、强令等方式,干涉招标人选择招 标代理机构、划分标段或者合同包、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 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

19、、组织投标资格审查、确定开标的 时间和地点、组织评标、确定中标人等招标投标活动;不得 违法收费、收受贿赂或者其他好处。 行政监督部门不得作为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招标人组 织开展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 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 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 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 由国务院规定。 说明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 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200034号,2000年5月3日)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协调

20、、指导全国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 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标投标法配套法规、综合性政策和必须进行招 标的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等,制定招标公告的发布媒介。对国家 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招标投标过程的监督执法,按照现行职责分工,分别由各行业主管部 门负责并受理投诉。 涉及部委: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水利 部、民航总局、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 2003年、2008年两次机构改革对上述监督的调整情况, 有关案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五条行政监督一般规定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 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 中的工程招标投标

21、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 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 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有关行 业和产业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 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 改革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 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 违法行为。 监察机关依法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察对象实 施监察,对有关招标投标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并依法查 处违纪违法行为。 (国办发200034号文和2008年机构改革“三定” 方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五十八条

22、行政监督措施行政监督部门在进行监督检 查时,有权调取和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根据实际情况,不采 取必要措施将会造成难以挽回后果的,行政监督部门可 以采取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封存招标投标资料等强 制措施。 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做出处理决定后, 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及时公布处理结果。 (来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 (11号令,2004),第二章 招标 第八条 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 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 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招标人应当有

23、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 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第十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六条招标条件开展招标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按照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等手续, 已经履行完毕; (三)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有招标所必需的相关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前款第(二)项规定报送审批、核准的项目,有 关项目申

24、请文件应附招标方案,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 式、招标组织形式等内容。 (来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办法第八条、工程建 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九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 标投标办法第八条等),第十一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 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二) 项目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 少量几家潜在投标

25、人可供选择的; (三)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招标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 并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 准,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 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 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 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 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

26、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八条自行招标招标人满足下列条件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十二 条第二款规定的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可以自行办 理招标事宜: (一)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 专业人员; (二)招标专业人员最近三年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当的 招标经验; (三)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来源:国家计委5号令),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

27、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 量; (三)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条件、可以作 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第十四条 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 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 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 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 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十六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

28、式的,应当发布招标 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 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 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 等事项。 说明国家指定的招标公告发布媒介。 第十七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 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十二条 招标公告的发布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 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 络等媒介上发布。其中,各地方人民

29、政府依照审批权限 审批、核准、备案的依法必须招标民用建筑项目的招标 公告,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指定的媒介上发布。 在信息网络上发布的招标公告,至少应当持续到招 标文件发出截止时间为止。招标公告的发布应当充分公 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限制招标公告的发 布地点、发布范围或发布方式。 第十三条 资格预审公告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 特点和实际需要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 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发布媒介及内容,应当遵守招标投 标法第十六条和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 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

30、 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 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说明歧视待遇的例子。,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二十六条限制或者排斥投标人行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不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同样提供与招标项目有关信息的; (二)不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设定资格、技术、商务 条件的; (三)以获得特定区域、行业或者部门奖项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的; (四)对不同的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审查或者评

31、审标准的; (五)要求提供与投标或者订立合同无关的证明材料的;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者生产 供应者的; (七)限制投标人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的; (八)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 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 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 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 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 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

32、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十七条 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要求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 件的内容不得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以及法律、行 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违反部分无效。因部分无效影响资格预审 正常进行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当重新进行资格预审或者不经资格 预审直接招标;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 当重新招标。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标准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招标文件, 由招标人按照有关规定使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十九条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 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 交

33、投标保证金,否则应当作废标处理。 投标保证金可以是银行保函、转账支票、银行汇票 等。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投标保 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除境外投标人外,采用转账支票、汇款等方式的,投 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出;采用银行保函 、银行汇票等方式的,应由投标人开立基本账户的银行 出具。 (来源:2、12、27、30号令),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二十条 投标有效期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 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在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 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

34、意延 长的,不得要求或者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 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 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 金。 (来源:2、27、30号令),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二十二条 发出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应当按资格预 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出资格预审文件 或者招标文件。自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停止发 出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发出 后,不予退还。 政府投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应当自发出之日起至递交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以适当

35、方式向社会公开, 接受社会监督。 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收费应当限于补偿印刷及邮寄等方 面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在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停止发出之日止, 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申请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进行资格预审 或者不经资格预审直接招标;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 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说明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主要表现及判定。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 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

36、招标文件的潜 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 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说明招标组织中违反保密工作的集中表现举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二十三条 踏勘现场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 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向其介绍有关情况, 并回答潜在投标人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对其向潜在投标人 介绍的有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潜在投标人对其 依据招标人介绍情况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个别潜在投标人踏勘现 场。 (来源: 30号令第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 或者修改的,应当

37、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 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说明非依法招标项目投标少于15日时澄清与修改的发出时间。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 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 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 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说明 案例分析:(1)缩短招标时间;(2)澄清与修改的发出 时间不足15天。,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二十四条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 招标人可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 改

38、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 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 投标人;不足十五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第二十五条招标终止除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非招标人原因取消招 标项目外,招标人不得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后或者发出 投标邀请书后擅自终止招标。 终止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通过原公告媒介发布终止招标的公 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投标人;已经发出资格预审文件或 者招标文件的,还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已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 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退回其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

39、者招标文 件的费用;已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还应 当退还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投标保证金。 (来源:27、30号令),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二十七条 工程总承包招标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 项目,招标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工程以及与工 程有关的货物、服务采购,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 标。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 物、服务采购,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招标 人依法组织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 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服务采购达到国家规定规 模标准的,应当进行招标。 招标人不得以工程总承包的名义规避招标或者排斥

40、、限制潜在投标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二十八条两阶段招标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 其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采用两阶段招标程序。 第一阶段,潜在投标人按照招标人要求提交不带报价 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潜在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编 制招标文件。 第二阶段,招标人应当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 潜在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 提交包括最终技术建议和报价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 段提交。 说明两阶段招标方法应用举例。来源:27号令。,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 依法招标的科

41、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 关投标人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 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 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说明投标人资格条件的相关规定:资质标准、30、27号令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二十九条对投标人的限制与招标人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招 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或者存在控股和被控股关系的两个及两个 以上单位,不得在同一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均作废标处理。 (来源:27号令),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

42、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 件作出响应。 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 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 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说明(1)实质性条件的设置:招标阶段、合同履约阶段。 (2)实质性条件采用醒目的方式体现在招标文件。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三十一条对受委托编制投标文件者的限制投标人委 托他人编制投标文件的,受托人不得向他人泄露投标人 的商业秘密,也不得参加同一招标项目投标,或者为同 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其他咨 询服务。,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 的截止时间前

43、,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 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 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 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三十三条拒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 当拒收: (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未密封或者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由接收人 签字并存档备查。 (来源:27号、30号令),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 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 件,并书面通知招

44、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 的组成部分。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三十二条投标截止投标人撤回已提交投标文件的,应当在投标 截止时间之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收取投 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接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后十日内返还投标保 证金。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除按有关规定进行澄清、说明、补正外, 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内容的,招标人应当拒绝。投标人在投标有效 期内撤销其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 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 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第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

45、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 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 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 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 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 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 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 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 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说明联合体资质确定及责任分担、合同签订。,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46、征求意见稿) 第三十四条联合体投标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 标。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在资格预审时向招标人提出 组成联合体的申请。没有在资格预审时提出联合体申请的投标人, 不得在资格预审完成后组成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各方签署联合体协议后,不得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 义单独投标或者再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否则,以自己名义单独提 交的投标文件或者其他联合体提交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资格预审后或者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不得增减、替换联合 体成员,否则招标人应当拒绝其投标文件或者作废标处理。 第三十五条投标人变更 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通过资格预 审的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等

47、可能影响投标资格的重大变化的,应 当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招标人,变化后不再满足资格预审文件 规定的标准或者影响公平竞争的,招标人应当拒绝其投标文件。 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等可能影响 投标资格的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招标人,变 化后不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标准或者影响公平竞争的,作废 标处理。(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 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 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 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

48、员会成员行贿的手 段谋取中标。 说明串通的情形及判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三十六条招标人与投标人的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的行为: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 投标人,或者授意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的;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等应当保密信息的;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或者对投 标文件的其他内容进行授意的; (四)招标人组织、授意或者暗示其他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创造 条件或者提供方便的; (五)招标人授意审查委员会或者评标委员会对申请人或者投标人进 行区别对待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的行为。 (来源: 30号令),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三十七条投标人的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 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的串通投标报价、串通投标行为: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人之间事先约定中标者; (三)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联合采取行动 的; (四)属于同一协会、商会、集团公司等组织成员的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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