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v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v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v2008年1月1日起施行。v共十章八十五条。一、动物防疫法的主要内涵v(一)坚实预防为主的方针,完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制。v(二)健全完善兽医工作体系,提高防控重大动物疫病能力和水平。v(三)实行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积极推进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v(四)坚持公益性职能与经营性服务分离原则,强化动物诊疗管理。v(五)加大财政扶持,建立稳定的动物防疫投入机制。二、基本概念v第三条本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
2、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v本法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v本法所称动物疫病,动物疫病,是指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是指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v本法所称动物防疫,动物防疫,是指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是指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v第四十一条本法所称官方兽医,官方兽医,是指具备规定的资格是指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兽医主管部门任命的,负责出具检疫等证条件并经兽医主管部门任命的,负责出具检疫等证明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明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v第五十四
3、条本法所称执业兽医,执业兽医,是指从事动物诊疗和是指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活动的兽医。动物保健等经营活动的兽医。三、动物防疫工作的管辖管辖v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v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工作。v第八条县级以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督管理执法工作。四、动物防疫消毒消毒制度v第十七条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
4、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免疫、消毒等动物疫病预防工作。五、动物防疫防疫条件v第二十条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六、染疫动物和动物产品处理v第二十一条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v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七、经营人员要求v第二十三条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
5、不得直接从事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八、禁止经营的动物和动物产品v第二十五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第二十五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v(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v(二)疫区内易感染的;(二)疫区内易感染的;v(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v(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v(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v(
6、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疫规定的。九、动物疫情的报告?v第二十六条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v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十、动物疫情的公布v第二十九条国务院兽医主
7、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及时公布全国动物疫情,也可以根据需要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情。其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动物疫情。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动物疫情。十一、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规定v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藏匿、转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物产品。十二、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规定v第四十三条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参加展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
8、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检疫标志。v对前款规定的动物、动物产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进行监督抽查,但不得重复检疫收费。v第六十一条禁止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禁止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十三、监督管理的规定v第五十八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v第五十九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v(一)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一)对动
9、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抽检;v(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v(三)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补(三)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检;v(四)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四)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以没收销毁;v(五)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五)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v(六)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
10、查阅、复制与动(六)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物防疫有关的资料。十五、法律责任v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三千元以下罚款。v
11、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v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
12、金额百分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v违反本法规定,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v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三千元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上三万元以下罚款。v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
13、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一千元以上一万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v(一)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v(二)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v(三)发布动物疫情的。v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五百元以下罚款:v(一)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疫情报告义务的;v(二)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v(三)拒绝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v(四)拒绝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监测、检测的。检测的。v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v违反本法规定,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等,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行等,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