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天津分行保险产品准入管理办法暂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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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天津分行保 险产品准入管理办法(暂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天津分行保险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管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代理保险业务的规范管理,理顺与 保险公司的业务合作关系,促进保险业务健康持续发展,防范 金融风险,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 理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 47号,关于加强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结构调整促进银行代理寿险业务 健康发展的通知(保监发2010 4号,总行邮政代理保险业务授权准入管理办法,结合目前天津邮政代理保 险的现状,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天津分行、天津市邮政公司及所属网点对保险公司及代理产品的准入 工

2、作。第三条本办法是分行实施代理保险业务授权的依 据。第四条保险公司及产品的准入和调整通过保险大集中系统进行理。第二章代理保险的准入原则第五条保险公司和产品的准入由分行与市邮政公司 相关部门共组成的保险产品评估委员会(下称评估委员 会”)进行评估。由分行分管行长在分行行长授权下,根据 评估委员会的评估意见批准代理保险公司和产品的准入。 分管行长拥有一票否决权。第六条 保险公司的准入原则。以总行准入为基本原则,综合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品牌信誉.市场份额、合作关系、风险控制及危机处理能力、投度类产品既往收益以及人员支撑能力等作为准入依据.第七条保险产品的准入原则。在总行准入的保险产品范围内,以保险产品

3、准入到网点为原则,且产品准入需符合以下条件:(-)保险公司在相应区域有对应的分支机构;(二)代理蓬交分红型保险产品:保险公司一个客户经理支撑三个以下的销售网点;(三)代理期交保险产品:保险公司一个客户经理只允许支撑一个销售网点。第八条网点销售保险产品的原则。(-) 符合以下条件的允许开展代理保险业务:获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网点,亮证经苔2. 网点人员设置符合岗位要求,有专职的理财2.经理,且理财经理必须具备保险代理人从业资格证书;3. 理财专厅、专区或专柜建设符合相关要求;监管部门的其他相关要求。(-)根据网点经营管理水平.主要人员素质、风险控制能力、当地经济环境等因素可以准入35只 产

4、品。其中支局级网点和全功能网点可以允许准入5只保险产品。第五条上述准入有效期与分行授权书有效期一致。第三章保险公司及产品的准入第六条 保险公司准入分为两类,一类是总行与总公 司签订业务合作协议的,另一类是总行与保险总公司没有 签订业务合作协议,而省分行拟与其分支公司建立合作关 系的。第七条 总总有业务合作协议的,保险公司需要向分 行提交与分行深入合作的规划,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客户 投诉处理情况.分支机构配置和客户经理配备情况,待评 估委员会评估完毕、分行准入后,将合作协议.合作内容 和合作范围报备总行。第八条 总总没有业务合作协议的,保险公司需要向 分行提供保险公司介绍.股东背景、公司治理状况

5、偿付能力充足状况.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近两年监管机构处罚情况、客户投诉处理情况、在当地各分支机构配置情况等资料;提交合作内容、合作区域、市场需求分析. 合作契合点、近一至两年合作规划及其他能证明深入合作 的文件。待评估委员会评估后,分行向总行上报正式合作 请示,提交合作可行性报告。总行批复同意,分行方可准 入,并按总行下发的版本签订业务合作协议.保险兼 业代理协议.代理保险产品协议。第九条 保险公司的产品准入,保险公司需要向分行 提交产品准入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证明文件;(二)产品条款和产品说明书;(三)产品宣传材料和培训课件;(五)该产品拟销售的网点,及客户

6、经理支撑情况说明。第十条评估委员会对保险公司提交的产品迸行严格 审核,与市场同类产品比较优劣,对宣传材料和培训课件 进行严格把关,并根据保险产品准入原则,审核产品准入第十一条对于保险大集中系统中暂不存在的保险产 品,分行须向总行提交正式申请报告,并提供第十三条的 所有资料,总行同意并在系统中增加相关代码后方可进行产品准入。第十二条网点在确认落实以下工作后,方可进行保险产品准入:(-) 确认保险公司支撑的客户经理的身份 和持证资格是否与分行下发的准入通知一致;(二) 销售保险产品的理财经理要接受过不 少于12个小时的新产品培训,并有考核记录;理财 经理清楚所销售产品的要素和需要向客户说明的内容,

7、包括责任免除、退保损失和犹豫期撤单权利等;(三)保险产品销售需要的相关单证准备到 位,对保险公司送交的宣传材料应进行包括但不限 于以下方面的审查并存档:1 .确保代理保险产品宣传材料由保险公司总公 司或其授权的分公司统一印发。2 .确保代理保险产品宣传材料按照保险条款全面、准确描述保险产品,在醒目位置对经营主体、保险责任、退保费用、现金价值和费用扣除等情况进行提示,不得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利益,不得承诺不确定收益或进行误导性演示,不得有虚假.欺瞒或不正当竞争的表述。3 .确保代理保险产品单证和宣传材料上不得印刷带 有邮储银行名称的中英文字样或邮储银行的形象标识,不 得出现存款”、储蓄等字样。

8、1!章保险公司及产品的评价第十三条评估委员会在每年的11-12月份对于保险公司年度的运行情况和产品销售质量进行评价。根据需要可增加评估评价频次。第十条分行个人业务部负责保险产品销售质量的日常监测,负责定期发布保险产品退保率.回访率.期交续 存率、投诉情况等关键指标的情况,及时进行风险提示。第十五条分行个人业务部在监测销售质量的过程中, 将上述关键指标连续3个月出现问题,目经提示没有明显 改观的保险公司上报评估委员会,进行重新评估。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年度的运行情况的评估包括:保险 公司经营状况.偿付能力、市场应变能力、危机处理能力. 客户认同度、业务合作范围、产品竞争力、双方合作意愿.培训能力、

9、售后服务等内容,以此作为继续深入合作和X 出的主要依据。第十七条保险产品年度销售质量评估包括:该产品 前一年度的销售情况、代理手续费、邮政代理业务量占比.邮储网点点均业务量、退保率.投诉及处理情况等内容,作为产品准入范围调整的依据。第五章保险公司及保险产品准入范围的调整和退出第十八条 对合作保险公司发生以下情形的,上级机构有权停售相关保险产品.调整合作范围或停止合作:(-)存在偿付能力不足、严重风险隐患.发生重大资金案 件.财务评级降级或发生重大违规事件。(二)未能取得预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不利于邮政金融 业务的整体发展。(三)银监管理部门提出的停办、整改要求和意见。(四)总行要求终止合作的

10、五)其他需要暂停开办或停办该项业务的情况。第十九条保险产品在部分网点或区域范围的销售过程中存在下列问题的,给予保险公司提示。(-)回访率没有达到监管部门工00%要求的;(二)退保率高于10%的;(三)存在投诉处理不及时的;第二十条保险产品在部分网点或区域范围存在下列问题的,对该产品销售范围予以调整。(-)连续三个月,产品销售情况较差的;(二)回访率没有达到80%的; (三)退保率高于15%的;(四)投诉较多或投诉处置不力的。第二十一条保险产品在大部分区域存在下列问题的,评估委员会对保险公司及销售网点予以退出。(-)六个月内经营效果较差或大部分区域经营效果较差的;访率没有达到60%的;(三)

11、退保率高于20%的;(四)销售误导情况严重.投诉过多或监管部门要求的;合作保险公司退出或保险产品停止销售的;(六)其他影响该产品继续销售的因素。第二十二条对于经过整改后,保险公司提出产品的 恢复准入。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提交产品恢复销售的申请、 整改情况汇报以及关于严格管理流程防范风险的相关文 件。由评估委员核准,分行进行准入。第二十三条网点存在以下问题的,将对其准入的产 品范围进行调整乃至取消授权:(一) 对于监管部门有特别约定的保险业务,营业网点不再具备销售条件的;(二) 销售误导情况严重.投诉过多或监管部门要求的;(三) 其他导致取消授权的因素。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管理办法由天津分行个人业务部制 定并负责解释和修改。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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