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担保”、“关联方资金往来”及“重大资产重组”专题讲座(证券公司IPO培训).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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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外担保”、“关联方资金往来”及“重大资产重组”专题讲座“对外担保”专题 (一)相关规范性文件 1、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2005年11月14日 证监发2005120号) 2、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2003年8月28日 证监发200356号) 3、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6月6日 证监公司字200061号)4、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内容 (二)具体规定(针对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在报告期严格参照执行)释义:“对外担保”,是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

2、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1、 原则: 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及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制度。2、具体规定:必须经股东大会决策的对外担保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3)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3、(4)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5)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指发生额,下同)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公司法有同样规定);(6)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3、表决生效条件:(1)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关联董事也需回避表决) (2)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5)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

4、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4、信息披露要求: 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1)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2)截止信息披露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5、对控股子公司的要求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6、责任追究(1)上市公司董事、经理及其它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对上市公司造成损害的,上市公司应当追

5、究当事人的责任。(2)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予以处理。(3)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未按照上市规则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证券交易所视情节轻重对有关上市公司及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分。(三)其他仍适用的规定1、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1)上市公司应当对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被担保对象的资信标准做出规定(如: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3)上市公司必须按规定向注册会计

6、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4)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上市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2、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061号)(1)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上市公司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担绝。(2)上市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在董事会有关公告中详尽披露。(3)当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

7、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上市公司有义务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4)上市公司应当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经理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5)上市公司应当加强担保合同的管理。为他人担保,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应当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妥善保管,并及时通报监事会、董事会秘书和财务部门。(6)上市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偿,并将追偿情况及时披露。(四)案例分析1、对外担保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德棉股份(*ST德棉,0020

8、72)在2006年10月22日至2007年3月27日期间,分别为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德州晶华集团晶峰有限公司、山东恒源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山东保龄宝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提供了对外担保,累计金额达到18,700万元。公司上述担保事项既没有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也没有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针对上述违规担保事项,德棉股份及时采取了以下措施:(1)公司于2007年4月23日补充履行了有关决策程序,并进行了补充披露;(2)公司控股股东山东德棉集团有限公司于2007年4月15日出具承诺函,承诺尽快与债权银行协商,以控股股东自有资产、信用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提供担保,置换解除德棉股份18,

9、700万元的对外担保责任,担保置换解除工作争取在自承诺函出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截至2007年5月15日,山东德棉集团有限公司已经将公司上述对外担保合同全部置换完毕。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深交所对德棉股份及其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2、对控股子公司担保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1)太阳纸业(002078)2007年1月11日4月26日对控股子公司兖州天章纸业有限公司进行8笔担保,合计人民币19,500万元,美元350万元,未按有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2)太阳纸业2006年12月20日、2007年5月16日分别对力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山

10、东兖州合金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1,800万元和3,500万元,由于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包括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已经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根据有关规定该两项担保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公司未将该项担保提交股大会审议。鉴于太阳纸业对外担保的违规行为和后述募集资金使用的违规行为,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深交所对太阳纸业及其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同时,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块保荐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深交所对太阳纸业保荐代表人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并记入中小企业板诚信档案。 启示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

11、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以及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对外担保包括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上市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30的,在召开股东大会时还需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关联方资金往来”专题一、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一)关联方1、具体会计准则36号-关联方披露准则对关联方的规定: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 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将其视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也将其视为关联方

12、u 形式:上下关系(母子);平行关系u 表现:()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合营企业(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投资比例分担风险和享受收益的企业,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联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受主要投资者个人、 关键管理人员或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2、股票上市交易规则中对关联方的规定 u 关联法人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3)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

13、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4)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或者一致行动人等u 关联自然人(1) 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3)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4)前两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等u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1)因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上述规定情形之

14、一的;(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二)关联交易1、具体会计准则36号-关联方披露准则对关联交易的定义:关联方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2、股票上市规则对关联交易的定义: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3、关联交易事项的类型:(综合两个准则、规则)(1)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产品或商品);(2)委托或者受托销售;(3)提供或者接受劳务;(4)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15、);(5) 提供财务资助(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的贷款或权益性资金);(6) 提供担保;(7)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8)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9)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10)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11)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12)关键管理人员报酬;(13)费用转嫁;(14) 签订许可协议;(15)关联双方共同投资;(16)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4、股票上市交易规则对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规定u 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

16、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u 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上市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u 需要经过股东大会批准的交易必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5、股票上市交易规则对决策权限及信息披露的规定(1)董事会决策并披露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1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2)股东大会决策并披露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1000 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非日常经营活动的关联交易,还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

17、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二、关联方资金往来(一)相关规范性文件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2003年8月28日 证监发2003 56 号)(二)具体规定上市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上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2、上市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

18、他关联方使用(属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情形);(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属于对外提供委托贷款情形); 注:根据深交所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孙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或委托贷款,以及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或委托贷款,该控股子公司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同等条件提供的,不在禁止范围内。 (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3、注册会计师在为上市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

19、当根据上述规定事项,对上市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三)案例分析1、实际控制人指使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自2006年起,中捷股份(002021)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指使公司相关人员多次向控股股东中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划拨资金。截至2007年12月31日,违规占用资金余额达16,985.54万元,公司对上述事项未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中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直至2008年4月21日才全部归还所占用资金。中捷股份的保荐代表人未能勤勉尽责地督导该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会计核算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深交所对中捷股份、中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公开认定中捷股份董事长和财务总监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视违规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分别给予公开谴责和通报批评的处分,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同时,深交所对中捷股份的保荐代表人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并记入中小企业板诚信档案。2008年6月30日,公司董事会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中捷股份及其原董事长、原财务总监实施行政处罚。同时,原公司董事长收到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中国证监会认定原公司董事长为市场禁入者,5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21、员职务。2、控股股东通过控股子公司和中间公司违规占用资金德棉股份(*ST德棉,002072)控股股东山东德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棉集团”)存在大量占用德棉股份资金的行为。从2007年2月开始,德棉集团通过控股子公司德州瑞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杰置业”)和中间公司德州华海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海科贸”)大量占用公司资金。其中,通过瑞杰置业2007年812月月均占用资金为4424.60万元,2008年15月月均占用资金为6581万元;通过华海科贸2008年25月月均占用资金为1489.90万元。截止2008年5月德棉集团占用资金余额为7912.24万元。公司对上述事项未履行相应的审

22、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德棉集团直至2008年5月28日才全部归还所占用资金。德棉股份的保荐代表人未能勤勉尽责地督导该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会计核算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深交所对德棉股份、德棉集团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公开认定部分董事、财务总监、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视违规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分别给予公开谴责和通报批评的处分,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同时,深交所对德棉股份的保荐代表人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并记入中小企业板诚信档案。3、与控股股东资金往来不规范(1)飞亚股份(华孚色纺,0

23、02042)控股子公司安徽淮北金福纺织有限公司2005年从公司控股股东安徽飞亚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股东”或“飞亚集团”)受让银行承兑汇票合计6980万元,并在票据贴现后将现金转回控股股东,上述承兑汇票及贴现转回现金行为不存在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违反了票据法等有关法律法规。(2)飞亚股份2005年度拆借公司资金300.45万元给控股股东使用,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鉴于飞亚股份与控股股东之间的违规行为和后述募集资金使用的违规行为,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深交所对飞亚股份和飞亚集团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并记入上市公司诚

24、信档案。4、与控股股东存在非经营性往来、财务不独立(1)兴化股份(002109)与控股股东陕西兴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化集团”)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2007年4月27日,兴化股份向兴化集团提供资金1,300万元,4月29日,兴化股份收回此笔款项。此款项的进出并未有实质性商业内容,兴化股份也未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2)兴化股份与兴化集团之间存在财务不独立的问题。2007年9月之前,兴化股份为兴化集团垫付基本工资,兴化集团为兴化股份垫付岗位津贴,月末双方结清差额,存在频繁的资金往来,兴化股份未及时、准确、完整履行信息义务。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深交所对兴化股份、兴化集团及相

25、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启示上市公司应当树立诚信意识,提高法律意识,高度重视内部控制,建立健全和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特别是财务管理制度,杜绝发生控股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行为。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26、(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 (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重大资产重组”专题(一)相关规范性文件1、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08年4月16日 中国证监会令 第53号)2、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及第四十三条有关限制股份转让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4号(2009年5月19日

27、 证监会公告200911号)(二)具体规定1、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1)适用范围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比例,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以下简称重大资产重组)。(注:所称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包括:与他人新设企业、对已设立的企业增资或者减资;受托经营、租赁其他企业资产或者将经营性资产委托他人经营、租赁;接受附义务的资产赠与或者对外捐赠资产;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情形)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证券文件披露的

28、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2)重大资产重组的原则和标准重大资产重组的原则: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29、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重大资产重组的标准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购买、出售资产未达到前款规定标准,但中

30、国证监会发现存在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责令上市公司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补充披露相关信息、暂停交易并报送申请文件。上市公司接受他人赠与资产的,如该项资产的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总资产的比例达50以上,或该项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达50以上,应当参照本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重大资产重组比例的计算规则(了解)交易对象的类型交易方式比例的计算股权资产购买未取得控股权的A、资产总额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

31、为准;B、营业收入以被投资企业的营业收入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为准; C、资产净额以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额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取得控股权的A、资产总额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B、营业收入以被投资企业的营业收入为准;C、资产净额以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出售未丧失控股权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资产净额分别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净资产额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为准。丧失控股权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资产净额分别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净资产额为准。非股权资产购买A、资产总额

32、以该资产的账面值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B、资产净额以相关资产与负债的账面值差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出售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分别以该资产的账面值、相关资产与负债账面值的差额为准。购买/出售*非股权资产不涉及负债的,购买金额(指非股权资产的账面值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或出售金额(指非股权资产的账面值)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即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适用上述中资产净额标准(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规定。含义:购买或出售的非股权资产如不涉及负债,只要按上述标准确定的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50%以上

33、,即使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不足50%,也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同时购买、出售资产的,应当分别计算购买、出售资产的相关比例,并以二者中比例较高者为准。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但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3)重大资产重组的程序类 型实施程序适用条件一般程序不提交并购重组委审核首次董事会(重组预案)二次董事会(重组报告书)股东大

34、会决议证监会核准实施达到上述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特殊程序提交并购重组委审核首次董事会(重组预案)二次董事会(重组报告书)股东大会决议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审核证监会核准实施A、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上市公司出售资产的总额和购买资产的总额占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均达到70%以上;2、上市公司出售全部经营性资产,同时购买其他资产;3、中国证监会在审核中认为需要提交并购重组委审核的其他情形。B、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前款规定情形,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将本次重组方案提交并购重组委审核:1、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为符合本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完整经营实

35、体且业绩需要模拟计算的;(本条针对的情形:经并购重组委审核通过的的重大资产重组在实施完毕后,上市公司符合进入上市公司的资产是完整经营实体等条件,拟申请公开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的进入上市公司资产的经营业绩在审核时可以模拟计算)(二)上市公司对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的反馈意见表示异议的。注:本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完整经营实体,需符合下列条件:1、经营业务和经营资产独立、完整,且在最近两年未发生重大变化;2、在进入上市公司前已在同一实际控制人之下持续经营两年以上;3、在进入上市公司之前实行独立核算,或者虽未独立核算,但与其经营业务相关的收入、费用在会计核算上能够清晰划分;4、

36、上市公司与该经营实体的主要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就该经营实体在交易完成后的持续经营和管理作出恰当安排。(4)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管理上市公司筹划、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相关信息(以下简称股价敏感信息),不得有选择性地向特定对象提前泄露。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其他相关机构和人员,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通报有关信息,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披露。上市公司获悉股价敏感信息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并披露。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37、理人员,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交易各方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相关机构和人员,以及因直系亲属关系、提供服务和业务往来等知悉或者可能知悉股价敏感信息的其他相关机构和人员,在重大资产重组的股价敏感信息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禁止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上市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应当详细记载筹划过程中每一具体环节的进展情况,包括商议相关方案、形成相关意向、签署相关协议或者意向书的具体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商议和决议内容等,制作书面的交易进程备忘录并予以妥当保存。参与

38、每一具体环节的所有人员应当即时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上市公司预计筹划中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直至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停牌期间,上市公司应当至少每周发布一次事件进展情况公告。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因重大资产重组的市场传闻发生异常波动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核实有无影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的重组事项并予以澄清,不得以相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为由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5)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特别规定原则: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上市公司最

39、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须经注册会计师专项核查确认,该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将通过本次交易予以消除;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所购买的资产,应当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注:特定对象以现金或者资产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后,上市公司用同一次非公开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向该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视同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股票的定价: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

40、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发行股票限售规定: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36个月内不得转让:特定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特定对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注:有关限制股份转让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4号(2009年5月19日 证监会公告200911号):在控制关系清晰明确,易于判断的情况下,同一实际控

41、制人控制之下不同主体之间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不属于上述规定限制转让的范围。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提交并购重组委审核。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导致特定对象持有或者控制的股份达到法定比例的,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5号)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特定对象因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导致其持有或者控制的股份比例超过30%或者在30%以上继续增加,且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其免于发出要约的,可以在上市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发行股份申请的同时,提出豁免要约义务的申请。(6)其他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法第122条: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上市公司就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或者其他合法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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