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障碍异常认定及调查处理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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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故、障碍、异常认定及调查、处理细则第一章 总则我公司安全生产直接关系到我市其他企业的正常生产、人民的正常生活和我公司的经济效益,全体员工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保人身、保设备、保热网、保电网的原则,切实保证安全生产,更好地为用户服务。根据电力工业部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省局二类障碍认定细则、冶金部冶金企业伤亡事故管理办法,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制定本细则的目的是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做到各类事故、障碍、异常的认定、处罚有章可循、有据可查,做到事故处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第二章 事故的确定第一节 人身伤亡事故的确定一、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分为死亡、重伤和轻伤人身伤害

2、程度根据损失工作日进行区分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均认定为重伤。1.1经医生诊断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者。1.2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手术方能挽救者。1.3人身要害部位严重烧伤、烫伤或虽然非要害部位但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百分之三及以上者。1.4胸骨、肋骨、背骨锁骨、肩胛骨、腕骨、腿骨、脚骨等受伤引起开放性、粉碎性、单纯性严重骨折。1.5头颅骨折、颅内出血、脑组织等挫伤严重、脑震荡。1.6眼部受伤失明或有失明可能的。1.7手部伤害,大拇指轧断一节,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拇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任何两只轧断一节。1.8脚部受伤害,脚趾轧断三只以上的,局部肌肉受伤引起机能障碍、有残废可能的。1.9内部

3、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者。1.10凡不在上述范围内的伤害,经医生诊断后认为伤势较重,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为重伤。2、轻伤2.1凡职工在生产和工作中发生失能性伤害,不符合重伤规定,歇工满一个工作日及以上,未满105个工作日者2.2发生伤害时,当时虽未休息,而在一周后变化严重,经组织证明仍为工伤。3、未列出之情况参照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及企业职工工伤事故分类标准。二、冶金生产人身伤亡事故:企业职工因工发生的事故按严重程度分为:1、轻伤: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的伤害。轻伤事故

4、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2、重伤: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3、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人的事故。4、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人以上(含人)的事故。第二节 生产事故的确定电力生产事故的确定:一、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电力生产事故:1、电力生产人身伤亡指按照国务院颁发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劳动部门现行的有关规定,在电力生产中构成的人身死亡、重伤、轻伤事故。1.1职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

5、毒造成的伤亡,下同)。1.2职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企业的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企业管理不善发生的伤亡。1.3职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他人从事电力生产工作中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伤亡。1.4职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导致突发性事件,如设备爆炸、火灾、生产性建(构)筑物倒塌等造成的伤亡。1.5实习生、短期参加劳动的其他人员,在本企业的车间、班组及作业现场,从事有关的电力生产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1.6政府机关、劳动部门、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时,在生产区域内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上述人员伤亡。1.7两个及两个以上企业在同一生产区域、同一作业场所进行电力生产交叉作业

6、时,发生由本企业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的“本企业”和“非本企业”人员的伤亡。1.8职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由本企业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伤亡。1.9凡非本企业领导的具备法人资格企业(不论其经济形式如何)在承包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本单位负有一定责任的人身伤亡。2、设备非计划停运,降低出力和少送电、热。2.1锅炉、汽轮机、发电机、主变压器、35KV输电线路的非计划检修或停止备用,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1)没有按调度规定的起止时间停止和恢复送电、热或备用;2)设备停用时间超过60小时。2.2设备异常运行对用户少送电、热。2.2.1发电设备的异常运行引起全厂有功出力降低10

7、%以上,并且延续时间超过6小时。2.2.2供热设备异常运行对用户少送热,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1)非采暖期外供热负荷降低30%以上,并且延续时间超过8小时;2)采暖期外供热负荷降低30%以上,并且延续时间超过60小时;3)对主要工业用户停汽达12小时及以上者。2.2.3锅炉、汽轮机、发电机、主变压器、35KV输电线路被迫停止运行,属于下列条件之一者:1)被迫停止运行系由人员误操作(包括人员误动、误碰)引起;2)停止运行时间(或停止备用时间)超过60小时。2.3主要发供电设备的计划检修超过批准期限。2.4备用的主要发供电、供热设备,不能按调度规定的时间投入运行。3、经济损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3.

8、1因故障造成发供电设备、供热设备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到5万元。3.2由于生产用油、酸、碱、树脂等泄漏,生产车辆和运输工具损坏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2万元。3.3生产区域失火,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万元。4、其他4.1主要发供电设备异常运行已达到规定的紧急停止运行条件,而未停止运行。4.2锅炉或专用压力容器(除氧器、扩容器等)爆炸。4.3锅炉运行中的压力超过工作安全动作压力的3%;汽轮机运行中超速达到额定转速1.12倍以上。4.4发生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4.5锅炉发生大批炉管腐蚀或烧坏,需要更换该部件(水冷壁、省煤器、过热器)

9、管子达该部件管子总重量的5%以上。4.6汽轮机大轴弯曲,需进行直轴处理。4.7汽轮机叶片折断。4.8发电机绝缘损坏,需更换损坏的线棒或铁芯。4.9主变压器绕组绝缘损坏。4.10 35KV输电线路倒杆塔。4.11厂用电全部消失。4.12对其他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情况,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可认定为事故。二、电力生产事故性质的确定事故根据其性质的严重程度及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1、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简称特大事故)1.1人身死亡事故一次达50人及以上者。1.2电力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者。1.3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事故,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定为特大事故者。2、重

10、大事故2.1人身死亡事故一次达3人及以上,或人身伤亡事故一次死亡与重伤达10人及以上者。2.2发供电设备严重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150万元。2.3发供电主设备严重损坏,30天以内不能修复或原设备修复后不能达到原来铭牌出力和安全水平。2.4其他性质严重事故,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定为重大事故者。3、一般事故除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以外的事故,均为一般事故。冶金生产事故的确定一、冶金生产事故根据人身伤害程度和经济损失程度分为:一般事故、重伤事故、特别重大事故1、一般事故:轻伤或一次重伤1至2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事故。2、重大事故:一次死亡l至2人或重伤3至9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至300万元

11、的事故3、特别重大事故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的事故。第三章 电力生产中障碍、异常的认定第一节 障 碍一、一类障碍的认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一类障碍。1、设备非计划停运或降低出力未构成事故者。1.1主要发供电设备被迫停止运行、非计划检修或停止备用。1.2发电设备异常运行,引起全厂有功出力降低5%以上,并且延续时间超过6小时,或一台机组出力下降到零1.3发电设备异常运行,引起全厂有功出力降低10%以上,并且延续时间超过30分钟。1.4锅炉确因煤质差引起灭火停炉,但未引起设备损坏或少供电、热。1.5由于供热设备异常运行,引起对用户少送热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1

12、) 外供热负荷减10%以上,并且延续时间超过4小时;2)冬季采暖较大面积停汽(5万平方米及以上)达4小时;3)主要工业用户停汽超过10小时。2、经济损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2.1因故障造成发供电设备、供热设备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2万元及以上者。2.2电力区域失火,直接经济损失达到0.6万元及以上者。3.1.2.3生产用油、酸、碱、树脂等泄漏,生产车辆和运输工具损坏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万元及以上者。2.4贵重仪器、仪表、大型或精密工器具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0.5万元及以上者。3其他3.1为抢救人的生命和抢险救灾而紧急停止设备运行。3.2锅炉发生大批炉管腐蚀或烧坏,需要更换该部件(水冷壁、省

13、煤器、过热器)管子达该部件总重量的2%以上。3.3汽轮机调速系统失灵,使机组出力摆动范围超过额定出力的20%,时间超过6小时。二、二类障碍的认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二类障碍1、发供电热主要辅助设备被迫停止运行或备用。1.1厂公用系统被迫停止运行或备用,时间超过24小时。1.2发供电热主要辅助设备异常运行或停止备用。1.3原煤仓空仓,影响锅炉运行。2、热力设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2.1主要发电设备运行参数(锅炉主汽温度、主汽压力、汽包水位、排烟温度、炉膛负压,汽机主汽温度、主汽压力、给水温度、除氧器水位等)超过规程规定允许值。2.2锅炉和专用压力容器安全阀拒动。2.3锅炉水压试验超过规定压力

14、。2.4生活用汽系统造成污染。2.5生产设备被淹、被冻,影响正常运行和备用。2.6误向检修设备、系统送水、汽、油等。2.7汽轮机调速系统异常,引起机组负荷被动达10%,时间超过6小时。2.8汽机主汽门定期试验有卡涩现象,3小时不能消除。2.9机组开停因调节不当,引起主要控制指标,如汽压、汽温升速率、上下缸温差、汽包壁温差等超过规程规定。2.10汽机高加泄漏超过24小时不能恢复。2.11电除尘器一个电场停用2小时不能恢复。2.12锅炉除渣机因故障被迫停运,4小时不能恢复。2.13汽机打闸停机,抽汽逆止门拒动。3、电气设备发生下列异常情况之一者。3.1直流系统接地,延续时间超过4小时。3.2 40

15、0V及以下电力设备误拉合刀闸,未造成人员伤害或未影响主要设备的正常运行。3.3高压开关、刀闸停送电操作拉合失灵。3.4小电流接地系统发生单相接地,持续时间超过2小时。3.5充油电气设备漏油,使油位降低至最低油位线下。3.6 100KW及以上电机绝缘损坏。3.7随意解除电气防误闭锁装置。3.8向停电检修设备送电或倒送电。3.9组立杆塔,搭脚手架跨越脚手架时,发生倒杆、倒架。4、继电保护、热控保护自动装置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4.1机、炉、电热控保护误动或误投停。4.2机、炉主要热工保护因故停用;主要热工自动装置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4.3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失灵或定期试验不能自投。4.4错投、停电

16、气设备保护。5、水处理设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5.1水处理设备故障停用。5.2蒸汽、炉水、给水、凝结水等不合格,8小时未能恢复。6、经济损失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6.1发供电主、辅设备因故障损坏,修复费用达到1万元及以上。6.2输煤皮带撕裂,损坏长度超过10米或修复费用达到0.3万元及以上。6.3贵重仪器、仪表、大型或精密工器具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0.2万元及以上者。6.4生产交通车辆损坏,直接损失达到0.5万元及以上。6.5电力生产区域失火,直接损失达到0.3万元及以上。6.6生产用油、酸、碱、树脂等泄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0.5万元及以上者。6.7其他情况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0.5万元及以上

17、者。第二节 异 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异常。1、违反操作规程或安全工作规程,发生误操作,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1.1工作中发出错误命令或任务交待不清楚,在执行中发现而未造成影响者。1.2设备未隔离或安全措施未做好而发出工作票。1.3误开、停设备,未造成影响者1.4操作票写错,有导致事故、障碍的可能,但在操作中发现。1.5在检修过程中设备内留有零件、工具,未影响设备安全运行或投产者。1.6在检修过程中,装错拆错、漏装漏拆部件被他人发现而得到及时纠正者。1.7由于人员过失,将棉纱或其他物品缠在运行设备转动部位上需停止检修者。1.8错发或错恢复联络信号未造成影响者。1.9误操作主要设备或附属设备未

18、造成影响者。1.10操作中误跑错位置,已进行操作,有后果但构不成障碍者,或被别人发现及时制止者。1.11更换电刷时,造成短路、接地,引起烧毁工具、电刷者。1.12电气一次回路操作时漏项未构成事故、障碍条件者。1.13停送电时,二次回路遗漏操作项目影响保护掉闸、联动及人身安全或被他班发现者。1.14低压设备操作或处理时,造成短路接地,引起开关跳闸、熔丝熔断或设备损坏,影响使用者。1.15误停发电机、变压器冷却装置不构成障碍条件者。1.16各种保护及自动装置的定期试验,发生操作错误未产生影响者。1.17加错油未造成不良后果者。1.18由于人员过失损坏部件或检修质量不合格造成返修,修复价值在50元以

19、上者。2、主、辅设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2.1由于人员过失造成轴承温度超过规定值。2.2由于人员过失造成设备受雨或水浸湿,需要烘烤者。2.3主要设备或主要辅助设备在启动过程中(未并网),由于检修质量或操作不当,造成被迫停机,重新启动,不超过检修期限者。2.4备用的主要辅助设备备用启动不成功,造成不能及时投入运行或由于一般辅助设备的故障而影响主要辅助设备的及时投入运行,未构成障碍者。2.5由于人员过失,使汽机、锅炉热工总电源瞬间消失或遥控失灵,未影响机、炉安全运行者。3、热力设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3.1锅炉安全门误动作,未影响供电、热者。3.2锅炉定期排污时间超过两小时。3.3未关引、送风机挡

20、板而开停引、送风机未造成后果者。3.4汽机油箱油位降到最低油箱油位。3.5汽机定期试验时,危急保安器不动作。3.6调速系统失灵,造成瞬间负荷超过单机出力20%。3.7汽机油中带水,油质恶化但未达到障碍条件者。3.8开机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使汽机转速升高至3200转/分。3.9加热器满水未造成后果者。3.10供热管道或其他供热设备故障造成对一般非生产用户停汽。4、电气设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4.1电机在运行过程中烧毁或损坏而不构成障碍者。4.2发电机、变压器在运行过程中温度超过规定标准。4.3直流系统接地,延续时间超过2小时。4.4发电机并、解列操作中空载电压超过额定电压10%。4.5励磁机检修

21、后投入运行时,极性接反。4.6熔丝定值压错,未造成恶果者。 4.7绝缘油呈酸性反应,在10日内不能消除。4.8事故照明损坏,在4小时内不能消除。4.9厂变的低压开关发现机构失灵,拒绝分、合闸未构成障碍条件者。4.10物品跌落在高压电器设备内未构成障碍条件者。4.11操作或处理直流接地,没有将直流电源送上,使直流电源消失,未构成事故、障碍条件者。5、化验、水处理故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5.1蒸汽、给水、炉水等品质不合格,2小时内未恢复。5.2由于各种取样装置故障造成给水品质无法控制,延续时间超过8小时。5.3加错药或试剂配错造成全部分析返工。5.4一班内漏化验一个项目。5.5由于化验错误或漏化验

22、,未及时发现汽水品质不合格。4.5.6送出错误的化学分析报告。6其他6.1由于人员过失造成生产用油、酸、碱、树脂等泄漏,直接经济损失50元以上者。6.2由于人员过失,未按图纸加工造成废品,或因工件加工不合格影响检修质量及工期,或图纸错误使加工造成废品,直接经济损失50元以上者。6.3由于人员过失造成输煤皮带撕毁,长度超过0.5米以上者。6.4主要仪表(汽包、除氧器、凝汽器等水位表,主汽压力、温度表,汽机真空表、排汽温度表、各主要装置报警信号、发电交直流电压表、电流表、功率表、周波表,主变电压表、电流表、功率表)故障失灵停用,时间超过8小时者。6.5机、炉、电热工保护装置故障8小时者。6.6应投

23、入的联锁装置误断开。6.7在生产区域发生一般火警而立即扑灭者。第四章 事故、障碍、异常的调查规定第一节 事故的调查发生事故应立即进行调查分析。调查分析事故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严肃认真,做到事故原因不明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即“三不放过”)。一、特大事故的调查特大事故按照国务院1989年34号令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进行。二、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按照国务院1991年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进行。三、重大设备事故的调查重大设备事故由总经理组织调查。调查组成人员应包括总工室、生技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

24、负责人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由总经理担任组长。四、人身死亡事故、重伤事故的调查人身死亡事故和重伤事故按照国务院1991年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进行。五、一般设备事故的调查一般设备事故由分管生产副经理组织调查。总工室、生技部以及其他有关车间的负责人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于当日将事故经过书面报告生技部,以便及时组织事故的调查。对只涉及一个车间且情节比较简单的一般设备事故,也可指定发生事故的车间负责人组织调查。六、轻伤事故的调查轻伤事故由事故发生部门的领导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性质严重时,生技部、综合部劳资有关人员及工会成员参加。第二节 障碍的调查一、一类障碍

25、的调查一类障碍由生技部组织调查,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性质严重时,公司领导亲自领导调查。障碍发生单位必须当日将障碍经过报生技部。二、二类障碍的调查二类障碍由所在单位组织调查,必要时生技部及有关技术人员参加。二类障碍调查报告必须二天内报生技部。第三节 异常的调查异常由车间组织调查,性质特别严重的,生技部有关人员参加。对人为责任异常,责任单位必须二天内将调查报告报给生技部第五章 生产事故责任认定的依据一、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分清事故责任。1、直接责任者:指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2、主要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员。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由肇事者或有关人员负直

26、接责任或主要责任:1、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2、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造成伤亡事故的;3、违反劳动纪律、擅自开动机械设备或擅自更改、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造成事故的。三、领导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有关领导应负领导责任:1、由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造成伤亡事故的;2、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职工未经考试合格上岗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3、机械设备超过检修期限或超负荷运行,或因设备有缺陷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4、作业环境不安全,又未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5、新

27、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尘毒治理和安全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造成伤亡事故的。第六章 安全生产处罚一、处罚原则1、对事故、障碍、异常性质的认定分为责任和非责任。责任是指由于人的因素(例如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违反安全规程;违反操作规程发生误操作或监视调整不当;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故障或缺陷,检查、消除不及时或检修质量不合格;工作中忽视安全,对设备维护不当;规章制度执行不严、安全管理不到位等)造成的事故、障碍、异常。非责任是指非人为因素造成的事故、障碍、异常。2、在事故责任确定后,根据事故性质、责任大小,分别对责任单位或直接责任人、扩大责任人和领导责

28、任人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3、对下列人员加重处罚1)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在调查中弄虚作假、隐瞒真相或以各种方式进行阻挠者。3)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者。4)同类性质的事故发生多次,采取防范措施不力者。4、在事故处理中积极恢复设备运行和救护、安置伤亡人员,并主动反映事故真相,使事故调查顺利进行的有关事故责任人员,可酌情从宽处理。5、对新建成的发供电设备或技术改造设备在规定的试运期间不作考核

29、;超出试运期后,发生由于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等单位负责造成的与本单位无直接责任关系的设备事故、障碍、异常不作考核。二、事故的处罚标准1、发生特大事故,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并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次要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罚款500元;公司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处分由事故调查组予以处理。2、发生重大人身事故,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并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次要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罚款400元;公司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处分由事故调查组予以处理。3、发生重大设备事故,对直接主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及以上处分并罚款500元;对直接次要责任人或扩大责任人罚款300元。根据安全责任

30、大小追究领导责任:事故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200元;主管科室负责人、分管经理罚款150元;总经理罚款100元。4、一般事故的处罚4.1一般人身伤亡事故的处罚(注:主要领导指部门负责人)一般人身伤亡事故,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确定为人身死亡、重伤和轻伤事故。4.1.1责任人身死亡,直接主要责任者留用察看及以上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直接次要责任者罚款300元;主要领导责任者罚款150元;次要领导责任者罚款100元;责任单位、主管科室负责人罚款50元。4.1.2责任人身重伤,对直接主要责任者罚款200-300元;直接次要责任者罚款150-200元;主要领导责任者罚款100-150元;次要领导责任者

31、罚款50-100元。4.1.3人身轻伤根据伤害程度,损失工作日多少进行处罚。1)损失工作日50个以上,直接主要责任者罚款300元;直接次要责任者罚款200元;主要领导责任者罚款100元;次要领导责任者罚款50元。2)损失工作日10个及以上,直接主要责任者罚款200元;直接次要责任者罚款100元;领导责任者罚款50元。3)损失工作日10个以下,责任者罚款100元。4.2责任设备事故的处罚设备事故根据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和性质严重程度进行处罚。4.2.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及以上严重影响设备安全运行,直接主要责任者罚款200-300元;直接次要责任者、扩大责任者罚款150-200元;主要领导

32、责任者罚款100元;次要领导责任者、责任单位负责人、主要科室有关人员罚款50元。4.2.2一般责任设备事故,直接主要责任者罚款150-200元;直接次要责任者罚款100-150元;其他责任有关人员罚款50-100元。三、障碍的处罚标准1、一类障碍责任一类障碍,直接主要责任者罚款100-200元;直接次要责任者罚款50-100元;领导责任者、责任单位有关人员罚款20元。2、二类障碍责任二类障碍,直接主要责任者罚款100,直接次要责任者罚款50元。四、异常的处罚标准责任异常,责任人罚款20元。五、违反调查规定的处罚标准1、对发生事故、障碍、异常后故意隐瞒不报的,责任单位罚款100-300元。2、对

33、发生事故、障碍、异常后隐瞒真相、弄虚作假、大事化小、谎报发生过程的,责任单位罚款50-200元。六、生技部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事故、障碍、异常的认定、调查及处理。附表:人身伤害程度分类1轻伤:指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2重伤:指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3死亡:表一:截肢或完全失去机能部位损失工作日换算表手部 位拇指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远端指骨300100756050中间指骨200150120105近端指骨600400300240200掌 骨900600500450400脚部 位拇指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远端趾骨15035353535中间趾骨75757575近

34、端趾骨300150150150150跖 骨600350350350350表二:骨折损失工作日换算表骨折部位损失工作日骨折部位损失工作日掌、指骨60胸骨105挠骨下端80跖、澉70尺、挠骨干90胫、腓90肱骨踝上60股骨干105肱骨干80股粗隆间100肱骨外科颈70股骨颈160锁骨70 注:其余功能损伤损失工作日换算表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表中未规定数值的一般暂时性失能伤害按歇工天数计算。第七章 非生产性事故处理办法第一节 总则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的规章制度,加强企业管理,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提高运行质量,营造一个良好的生产、工作环境,特制定本办法。在非生产中,由于人为因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称

35、为非生产性事故。第二节 非生产性事故的调查发生非生产性事故,当事人要立即向本部门负责人汇报,本部门负责人及时汇报给综合部,综合部报请领导同意后开展调查。综合部要本着尊重科学,实事求是的原则将事故的成因形成书面材料,交由企管办根据本规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请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最终处理意见。第三节 非生产性事故的分类非生产性事故分为:一般性非生产事故和交通事故。一、一般性非生产事故: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一)、一般事故:1、未做好本职工作而给公司造成损失在1000元以下的;2、未及时完成临时性分配工作而给公司造成损失在1000元以下的;3、未保管好公有财物而给公司造成损失在

36、1000元以下的;4、因管理不到位而给公司造成损失在1000元以下的。(二)较大事故:1、未做好本职工作而给公司造成损失在10005000元的;2、未及时完成临时性分配工作而给公司造成损失在10005000元的;3、未保管好公有财物而给公司造成损失在10005000元的;4、因管理不到位而给公司造成损失在10005000元的。(三)、重大事故:1、未做好本职工作而给公司造成损失在500010000元的;2、未及时完成临时性分配工作而给公司造成损失在500010000元的;3、未保管好公有财物而给公司造成损失在500010000元的;4、因管理不到位而给公司造成损失在500010000元的。(四

37、)、特大事故:1、未做好本职工作而给公司造成损失在10000元以上的;2、未及时完成临时性分配工作而给公司造成损失在10000元以上的;3、未保管好公有财物而给公司造成损失在10000元以上的;4、因管理不到位而给公司造成损失在10000元以上的。二、交通事故分为: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一)、一般事故:轻伤1至2人或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二)、较大事故:重伤1至2人 、轻伤3人以上或经济损失在5000元30000元之间的。(三)、重大事故:死亡1至2人 、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经济损失在30000元150000元之间的。(四)、特大事故:死亡3人 以上或重伤11

38、人以上或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经济损失在150000元以上。第四节 非生产性事故的的处罚非生产性事故的处罚分为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两种。一、行政处罚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留用察看、开除。二、经济处罚分为:一般性非生产事故经济处罚和交通事故经济处罚。(一)、一般性非生产事故处罚:1、发生一般事故,扣罚当事人10100元或扣除当月奖金;2、发生较大事故,扣罚当事人2001000元或扣除两个月奖金,且取消当年度评优树先活动资格;3、发生重大事故,扣罚当事人5002000元或年终奖,同时扣发所属部门负责人领导岗位津贴的一半,并给予当事人相应的行政处分,且取消当年度评优树

39、先活动资格;4、发生特大事故,扣罚当事人1000元3000元,同时扣发所属部门负责人领导岗位津贴,并给予当事人相应的行政处分,且取消当年度评优树先活动资格;5、其他事故处罚:酗酒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工作而给公司造成损失在500元以下的全额赔偿并扣罚当月奖金;损失在5001000之间的,赔偿损失物品原价值的80并扣罚当月奖金,且写出书面检查;损失在10002000元之间的,赔偿损失物品原价值的60,扣罚两个月奖金,并通报批评;损失在20005000元之间的,赔偿损失物品原价值的40、扣罚半年奖金,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损失在5000元以上的,赔偿损失物品原价值的30,扣罚全年奖金,并给予相

40、应的行政处分。(二)、交通事故经济处罚:根据交警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按事故责任划分和损失的大小,给予事故驾驶员和有关管理责任人员做以下处罚:1、一般事故:1)、对负全部责任者罚款200-500元;2)、对负主要责任者罚款100-300元;3)、对负同等责任者罚款150-400元;4)、对负次要责任者罚款100-200元;5)、对部门分管车辆的负责人罚款3050元;(三)、较大事故:1)、对负全部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罚款6002000元; 2)、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罚款5001500元;3)、对负同等责任者罚款300-1200元;4)、对负次要责任者罚款200-800元;5

41、)、对部门分管车辆的负责人罚款50100元;(四)、重大事故:1)、对负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或留用察看1到2年处分;并罚款10003000元;2)、对负同等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罚款200500元;3)、对负次要责任者罚款400-1500元;4)、对部门分管车辆的负责人100200元;(五)、特大事故:1)、对负全部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并罚款15005000元;2)、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1-2年处分,调离驾驶员岗位并罚款10003000元; 3)、对负同等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下岗1年,调离驾驶员岗位,并罚款8002000元;4)、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罚款6

42、001500元;5)、对部门分管车辆的负责人200500元;(六)、公司专职驾驶员酒后驾驶车辆、私自外借车辆及公司内不允许驾驶车辆人员私自驾驶本公司车辆而发生交通事故的,参照本规定从重处罚。(七)、公司专职驾驶员酒后驾驶车辆,私自外借车辆及公司内不允许驾驶车辆人员私自驾驶车辆,虽未发生事故,但一经发现,按公司有关规定从重处罚。三、其他处罚:(一)、发生非生产性事故后,责任人未及时上报部门负责人,对责任人加倍处罚。(二)、发生非生产性事故后,责任人向本部门负责人汇报后,部门负责人隐瞒不报的,由部门负责人承担损失。(三)发生非生产性事故后,无法查清具体责任人的,由具体管理人承担损失。附则1、本细则如有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者,按上级规定执行。2、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企管办二OO五年元月十八日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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