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公司安家意外伤害保险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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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加安家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重要提示】本公司确认本商品条款内容已符合保险法律的规定。本公司业务员将主动出示保险单条款,耐心引导您理解条款主要内容及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为使您理解商品特点并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适当商品,在购买本商品前您仍应详细并认真阅读保险单条款内容,以确保自身权益。您在阅读本商品条款时,可由条款前的目录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并在条款最后的索引中轻易的找到想进一步了解的条款内容,另外条款中画底线或是黑体的文字特别关系着您的重要权益,请您务必详细阅读。阅读以下内容可以帮助您快速把握本条款的核心保险责任一、意外身故保险金二、意外残疾保险金三、意外烧烫伤保险金责任免除事项一、投保人、

2、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三、被保险人因醉酒或受酒精、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饮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七、被保险人因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十、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轮滑、滑板、滑板车、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或探险活动; 十一、被保险人进行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

3、术、武术、拳击的比赛或被保险人进行特技表演、各种车辆表演、赛马或赛车等。退保的损失 退保后实际退还的数额将小于您所交的保险费。条款目录 第一条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第三条保险责任 第四条责任免除 第五条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及续保 第六条保险责任的开始及交付保险费 第七条第二期以后或续保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附加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八条附加合同效力的恢复(以下简称“复效”) 第九条如实告知 第十条投保人解除附加合同的处理 第十一条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第十二条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效 第十三条失踪处理 第十四条保险金的申请 第十五条保险金的给付第十六条职业、职务或工种变更的

4、通知 第十七条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第十八条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 第十九条争议的处理 第二十条批注 第二十一条释义 附表一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附表二 索引 条款内容第一条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后订立。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后始为有效。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书、变更申请书等其他约定书面文件共同构成。主合同的构成文件及其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但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有抵触时,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若前述构成本附加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

5、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第二条投保范围一、投保人:即主合同的投保人。二、被保险人:指主合同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当时,年龄不满六十六周岁的主合同被保险人或其配偶释一或出生满三十天以上、不满二十六周岁的子女释二或继子女释三并经记载于保险单上的。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释四,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保险单所载明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父母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身故保险金额总

6、和不可以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超过部分本公司不负责任,本公司并应无息退还该超过无效部分的已交保险费给投保人。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附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保险单所载明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准,依附表一所列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事故导致附表一所列两项以上残疾程度的,本公司分别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各项给付之和最高以本附加合同保险单所载明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的,仅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其中如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一项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

7、险金。被保险人因本次事故所致的残疾,合并以前(含本附加合同订立前)的残疾,其结果按照附表一属更严重残疾项目,则给付较严重的意外残疾保险金,但以前残疾部分对应的保险金视同已给付,应扣除。本附加合同意外残疾保险金或第一款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给付,其合计分别最高以本附加合同保险单所载明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 三、意外烧烫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蒙受烧烫伤的伤害,于医院住院治疗并经诊断符合下列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保险单所载明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给付意外烧烫伤保险金。一、二度烧烫伤面积占全身面积的百分之十五以上。二、三度烧烫伤面积占全身面积百分之五以上。三、头、颈部位的

8、烧伤及腐蚀伤(如附表二所示)。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导致附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或蒙受烧烫伤的伤害,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三、被保险人因醉酒释五或受酒精、管制药物释六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饮酒后驾驶释七、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事故释八导致的伤害;七、被保险人因患艾滋病(AIDS)释九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释十;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

9、叛乱;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十、被保险人进行潜水释十一、滑水、滑雪、轮滑、滑板、滑板车、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释十二或探险活动释十三;十一、被保险人进行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武术、拳击的比赛或被保险人进行特技释十四表演、各种车辆表演、赛马或赛车等。 前述责任免除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中该被保险人的效力终止。本公司将按日数比例计算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释十五。第五条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及续保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主合同有效期间内,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前,投保人与本公司双方均无反对的意思表示的,则本附加合同视为续保一年。续保的始

10、期以原附加合同届满日的次日为准。第六条保险责任的开始及交付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如与主合同同时投保,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生效日。投保人已交付首期保险费且经本公司同意承保后至本附加合同签发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如属中途申请附加的,以本附加合同上所批注的日期为生效日。 本附加合同如与主合同同时投保,保险费应与主合同保险费同时交付;如属中途申请附加的,本期应交保险费按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至主合同下一期保险费到期日的日数比例计算交付。自下一期起,与主合同保险费同时交付。 主合同如为终身险的,于主合同交费期间届满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改以年交交费方式交付。第七条第二期以后或续保保险费的交付、

11、宽限期间及附加合同效力的中止 分期交付的第二期以后或续保保险费,投保人应按主合同所载的交费方式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本公司将签发发票作为交费凭证。本公司如派员收取保险费的,收取人员应向投保人交付收取保险费的凭证。 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或续保保险费到期未交付的,自保险费到期日的次日起六十日内为宽限期间,宽限期间内本附加合同仍然有效。被保险人在宽限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应由给付保险金内扣除欠交保险费。超过宽限期间仍未交付当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间届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主合同效力中止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亦同时中止。第八条附加合同效力的恢复(以下简称“复效”) 本附加

12、合同效力中止日起的两年内,投保人可以向本公司提出复效的书面形式申请,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释十六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经本公司审核通过并交付保险费后,自次日零时起本附加合同的效力恢复。其保险费应按当期应交保险费,就未到期的日数比例计算。但主合同未申请复效的,本附加合同不可以申请复效。第九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

13、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中该被保险人的部分。 前款附加合同解除权,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经过两年不行使而消灭。但本附加合同已经终止的除外。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本附加合同中该被保险人的部分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扣除手续费释十七后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附加合同时,若投保人因身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致使通知不能送达的,则本公司可以将该项通知传达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14、第十条投保人解除附加合同的处理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投保人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解除附加合同申请书; 、附加合同; 、投保人的身份证明。 本公司接到解除附加合同申请的次日零时起,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将于收齐前述证明文件和资料后三十日内按日数比例计算退还当期已交的本附加合同未满期保险费。第十一条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效力即行终止。如有未满期保险费,本公司应按日数比例计算退还:一、投保人解除本附加合同的;二、投保人或本公司解除主合同的;三、主合同已经终止或投保人及本公司双

15、方中的任一方为不续保的意思表示的;四、主合同经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的; 五、主合同被保险人、配偶于满六十六周岁的主合同生效对应日,或子女、继 子女满二十六周岁的主合同生效对应日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效力即行终止。第十二条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效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公司。若由于延误时间而导致必要的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的,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本公司由此增加的勘查、调查、检验等费用亦由其承担。但因不可抗力释十八导致的延误除外。若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在规定的十日内通知本公司,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十日内通知本

16、公司。 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第十三条失踪处理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失踪,且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依据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所确定的死亡日期为准,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日后发现被保险人生还,受益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将领取的保险金退还本公司,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第十四条保险金的申请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申请受益人申请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附加合同;、受益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医院释十九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诊断书或验尸证明书。但必要时本公司可以要求提供意外伤害事

17、故证明文件。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6、若被保险人遗体已火化的,应提供遗体火化证明;7、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8、本公司认为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及加速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等有关的其他证明文件和资料,经受益人同意的。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申请受益人申请意外残疾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附加合同;、受益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医院出具的残疾诊断鉴定书。但必要时本公司可以要求提供意外伤害事故证明文件;、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

18、等相关证明文件;、本公司认为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及加速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等有关的其他证明文件和资料,经受益人同意的。受益人申请意外残疾保险金时,本公司可以委托相关鉴定机构对被保险人的身体予以检验,其一切费用由本公司负担。 三、意外烧烫伤保险金的申请受益人申请意外烧烫伤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附加合同;、受益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书或住院证明(须载明烧烫伤程度及占体表面积的比例)。但必要时本公司可以要求提供意外伤害事故证明文件;、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本公司认为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19、原因、伤害程度及加速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等有关的其他证明文件和资料,经受益人同意的。 受益人提供的前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不齐全的,本公司将以书面形式通知补齐。第十五条保险金的给付 本公司收到受益人提供第十四条约定的完整的保险金申请证明文件和资料后,依下列方式处理: 一、保险事故不需要调查的 1、对确定属于本公司应承担的保险责任,本公司应在十个工作日释二十内做出理赔决定,将决定通知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并同时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2、对确定不属于本公司应承担的保险责任,本公司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发出不给付保险金的书面形式通知。 二、保险事故需要调查的,本公司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将进展情况以书面形式

20、通知受 益人或被保险人,并说明可能需要的时间 1、调查后,对确定属于本公司应承担的保险责任,本公司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做出理赔决定,将决定通知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并同时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2、调查后,对确定不属于本公司应承担的保险责任,本公司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发出不给付保险金的书面形式通知。 本公司收到受益人提供第十四条约定的完整的保险金申请证明文件和资料后,对于保险事故需要调查的,应当于三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但调查确有困难或不属于本公司应承担的保险责任的除外。逾期未给付保险金,本公司应按给付当月中国人民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利率加计利息给付。此外,对于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本

21、公司将针对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给付,等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再支付相应的差额。第十六条职业、职务或工种变更的通知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职务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职务或工种,依照本公司的职业分类释二十一其危险程度减低时,本公司于接到通知后,自职业、职务或工种变更的次日起,按其差额比例退还未满期保险费。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职务或工种,依照本公司的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时,本公司于接到通知后,自职业、职务或工种变更的次日起,按差额比例增收未满期保险费。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职务或工种依照本公司的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本公司于接到通

22、知后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并按日数比例计算退还未满期保险费。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职务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未依第三款约定通知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按其原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例计算给付保险金。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职务或工种在本公司拒保范围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按日数比例计算退还未满期保险费。第十七条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在投保书上按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及性别填明。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

23、退还保险费。但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续保逾两年的除外。第十八条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本附加合同订立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保险金的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的份额享有受益权。数个受益人中的一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丧失受益权的,如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未重新指定受益人,对该受益人应得份额由其他受益人按照受益份额比例享有。本附加合同订立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向本公司提出变更受益人的书面形式申请,经本公司在附加合同上批注后方生效力。前款变更若发生法律上的纠纷,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被保险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会同投保人提出申请;投保人指定或

24、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主合同被保险人的配偶、子女及继子女的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主合同被保险人、本附加合同意外残疾保险金及意外烧烫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第十九条争议的处理本附加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由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方式处理:一、提交仲裁。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书中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二、通过诉讼解决。以诉讼法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第二十条批注本附加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形式申请及本公司在附加合同上批注,不生效力。第二十一条释义本附加合同有关名词释义如下:一、配偶:指主合同被保险人户籍或结婚

25、证书登记的配偶。二、子女:指主合同被保险人的婚生子女及养子女,但不包括已被收养的婚生子女及终止收养关系的养子女。三、继子女:指主合同被保险人的现在配偶与其前夫或前妻所生或所收养的子女。四、意外伤害事故: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伤害。五、醉酒:指被保险人经检出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八十毫克。六、管制药物: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兴奋剂。管制药物的范围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最新规定为准。七、饮酒后驾驶:指被保险人驾驶车辆经检出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二十毫克,但未达八十毫克的情形。八、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

26、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九、艾滋病(AIDS):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简称。十、艾滋病病毒(HIV):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的简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按世界卫生组织所定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为此人已受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感染。十一、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十二、攀岩运动: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十三、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

27、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等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十四、特技: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十五、未满期保险费:指“(保险费-手续费)*1-(保单当期已经过天数/当期已交保险费对应的保险期间)”。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十六、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指法令规定的医院分级标准中属于三级(含)以上医院。但不包括专供康复、疗养、门诊、护理、戒酒、戒毒等的医疗机构。十七、手续费:指本公司对本附加合同平均承担的营业费用及佣金的总和。十八、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十九、医院:指法令规定的医院分级标准中属于二级(含)以上医院。但不包括专供康

28、复、疗养、门诊、护理、戒酒、戒毒等的医疗机构。二十、工作日:指金融保险机构对外营业之日。二十一、职业分类:指本公司依国内各种职业分类所制定出适用于本附加合同的职业分类表。附表一: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等级项目残疾程度给付比例第一级一二三四五六七八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

29、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100第二级九十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5)十手指缺失的(注6)75第三级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7)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8)十足趾缺失的(注9)50第四级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一二二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一下肢永久缩短公分以上

30、的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10)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30第五级二三二四二五二六二七二八二九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两手拇指缺失的一足五趾缺失的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的(注11)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的(注12)20第六级三十三一三二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缺失的一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15第七级三三三四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二个或二个以上手指缺失的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注13)丧失

31、的10注:(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本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5)上肢三大关节系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系指髋关节、膝关节

32、和踝关节。(6)手指缺失系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节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7)听觉机能的丧失系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语言频率为500、1000、2000赫兹。(8)手指机能的丧失系指自远位指节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9)足趾缺失系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10)语言机能的丧失系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耳、鼻、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11)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系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

33、膜。(12)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系指鼻软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损及两侧鼻孔闭塞,鼻呼吸困难,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 (13)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附表二:名称代码1.头和颈二度烧伤T20.22.头和颈三度烧伤T20.33.头和颈未特指程度的腐蚀伤T20.44.头和颈二度腐蚀伤T20.65.头和颈三度腐蚀伤T20.76.眼睑和眼周区烧伤T26.07.角膜和结合膜囊烧伤T26.18.烧伤,伴有导致眼球破裂和破坏T26.29.眼和附器其他部位烧伤T26.310.眼和附器烧伤,部位未特指T26.411.

34、睑和眼周区腐蚀伤T26.512.角膜和结合膜囊腐蚀伤T26.613.腐蚀伤,伴有导致眼球破裂和破坏T26.714.眼和附器其他部位腐蚀伤T26.815.眼和附器腐蚀伤,部位未特指T26.9【索引】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文件第一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第十条投保年龄第二条附加合同效力终止第十一条意外身故保险金第三条保险事故通知第十二条意外残疾保险金第三条失踪第十三条意外烧烫伤保险金第三条保险金申请文件第十四条责任免除条款第四条保险金给付第十五条保险期间及续保第五条职业、职务或工种变更通知第十六条保险责任的开始第六条年龄错误处理第十七条宽限期间第七条保险金受益人第十八条附加合同效力中止第七条保险争议处理第十九条复效第八条批注第二十条如实告知第九条保险名词释义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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