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工作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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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省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工作制度(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工作,保障农村信用社员工人身和资金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安全保卫工作应坚持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和“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原则。第三条 安全保卫工作的基本任务是:防抢劫、防盗窃、防诈骗、防破坏、防涉枪、防治安案件和灾害事故等,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保障农村信用社员工人身和资金财产安全。第四条 安全保卫工作是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年度综合目标管理,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层层落实的安

2、全保卫工作责任制管理办法。在单位评定综合性荣誉称号以及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安全责任人评先、晋职、晋级中,实行“一票否决制”。第五条 省联社、市、州办事处(含成都、达州市联社)、各县(市、区)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简称县级联社,要设立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保卫部门,县级联社单设保卫部门(人员不足的县级联社要力争在两年内完善机构设置),配置配强所需人员,配备统一服装及必要的交通、通讯工具和现场勘察器材,确保安全保卫工作顺利开展。保卫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政审,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高度的工作责任心。保卫部门负责人变动须征得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变动。第六条 凡涉及诈骗,盗窃,抢劫,涉枪案件按照中国

3、人民银行农村信用社金融诈骗、盗窃、抢劫、涉枪案件报告办法(银合发200065号)规定及时上报上级保卫部门。第二章 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第七条 省联社、各办事处(含成都、达州市联社)主要领导是安全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部署本单位和所辖农村信用社的安全保卫工作。其基本职责是:(一)领导全辖、本级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及时贯彻落实上级保卫部门和公安机关有关要求,结合本单位和辖内农村信用社的实际研究部署安全保卫工作;(二)制定安全保卫工作管理目标,与本单位各部门负责人、下一级农村信用社管理部门的主要领导签订安全保卫工作责任书;(三)加强保卫队伍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和业务建设,定期听取保卫部门的工作

4、汇报,认真分析本系统、本单位安全保卫工作现状,及时研究保卫部门的建议,解决保卫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四)组织有关部门搞好经常性的安全检查;(五)组织有关部门对员工进行安全防范、职业道德和法纪教育,督促有关部门对要害岗位工作人员加强管理,决定安全保卫工作的奖惩事项;(六)认真落实领导带班查岗制度。第八条 县级联社的分管领导对本单位和辖内农村信用社的安全防范工作负责。具体职责是:(一)负责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教育,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内部监控机制,组织制定防范措施;(二)及时了解和掌握员工的思想动态,对违规违纪行为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制止并进行处罚;(三)对本级单位和辖

5、内农村信用社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和事故应及时报告,组织保护好现场,积极提供线索,协助有关部门进行侦破;(四)负责对保卫部门人员的管理,组织防抢防暴防火预案演练,解决保卫部门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第九条 农村信用社各营业网点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具体职责是:(一)及时贯彻落实县级联社关于安全保卫工作的部署和安排,经常对员工进行安全防范意识和防范知识教育,组织防抢防暴防火预案演练,提高员工预防暴力侵害的能力;(二)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和当地治安状况,完善安全防范措施,与当地公安机关、邻近单位签订治安联防协议书;(三)检查本单位员工在营业、守库、押运期间执行规章制度情况,发现问题及时

6、纠正、整改;(四)及时掌握本单位员工的思想动态,对个别员工的反常表现,做到早发现、早教育、早控制、早解决,并及时向县级联社报告。第十条 岗位工作人员对本岗位安全负责。工作人员要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认真执行有关业务管理和安全保卫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确保本岗位工作安全。第十一条 农村信用社各级保卫部门是所属系统安全保卫工作的职能部门,在本级单位领导和上级保卫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接受当地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指导。其主要职责分别是:一、省联社及各市、州办事处保卫部门工作职责:(一)统一协调、规划本系统所属单位安全保卫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和公安部门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制定安全保卫工作任务,制定安全

7、保卫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落实;(二)督促有关部门对信用社职工进行安全保卫、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加强要害岗位人员的管理,决定安全保卫工作的奖惩事项;(三)加强保卫队伍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定期听取保卫部门的工作汇报,认真分析本系统安全保卫工作现状,解决保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四)组织经常性的安全检查考核。检查考核安全保卫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组织有关部门落实整改隐患措施。二、成都、达州市联社保卫部门工作职责:(一)负责组织指导辖内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贯彻落实上级保卫部门和公安机关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订安全保卫工作实施细则;(二)研究部署辖内安全保卫工作,落实安全保卫工作管理目标,负责同辖内各

8、县级联社签订安全保卫目标责任书;(三)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对保卫人员管理和加强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业务建设;检查安全保卫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严格考核责任制落实情况;(四)负责监督指导辖内安全防护设施建设、管理及维护工作。(五)依据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对违反安全保卫工作的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经济处罚及提出行政处分建议;(六)负责组织指导辖内员工在营业、守库、押运期间搞好防案演练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三、各县级联社保卫部门工作职责:(一)定期向领导请示、汇报工作,按要求向上级保卫部门报告工作,对本级单位、辖内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二)指导和监督检查辖内农村信用社的安全保卫工

9、作;(三)组织实施各项安全保卫制度的贯彻落实;(四)协助配合治安刑事案件和灾害事故的调查和管理,组织辖内守押人员完成金库守卫和运钞押运工作;(五)负责保卫人员的管理、培训工作,枪支、弹药的管理工作,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管理及维护工作;(六)依据有关规定,对违反安全保卫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经济处罚,提出行政处分建议;(七)配合人事部门定期对保卫人员进行审查,发现不称职人员,及时向领导提出调整建议;(八)会同单位有关部门对员工进行安全防范教育,开展防抢防暴防火预案演练,增强防范意识,提高防范技能;(九)负责内部安全管理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日常工作;(十)完成本单位领导和上级保卫部门及当地公安机

10、关交办的有关事项。第三章 营业场所的安全保卫第十二条 营业场所(含联社营业部,基层信用社,信用分社和储蓄所等)的安全保卫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04)(以下简称新标准),实施按风险等级防护。第十三条 营业场所的物防要求:营业场所二层(含二层)以下的所有窗户,必须安装坚固的金属防护网(栏)。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必须安装坚固的金属防护门,全封闭的门要加装“猫眼”或可视对讲机。营业柜台应采用砖石或钢筋混凝土结构,高度不低于0.8米,宽度不小于0.5米。新建,改建营业场所的现金柜台应与其它工作区隔开,应采用防撬、防撞击的金属门,加

11、装自动闭门器。营业场所的后(侧)门及已设置的柜台通勤门要安装具有联动互锁装置的两道门。营业场所的营业柜台上方应安装高度为1.5米(以柜面计算),宽度不大于1.8米,单块面积不大于4平方米的防弹玻璃,未到顶部分可用金属防护栏封顶。营业场所应设工作人员专用卫生间,新建,改建的营业场所设生活区。新建、改建营业场所有条件的应设置后院,以便运钞车入内交接款。营业场所的后院墙高度应达2.5米以上,并设置防止爬越的障碍物或周界报警装置。营业场所的安全防范设施、设备,必须是省联社选定的省级以上质检部门检测合格并经厂家投保的产品。第十四条 营业场所的技防要求:营业场所应安装与公安机关联网的110报警装置,临柜人

12、员工作区应装有手动、脚控交直流两用报警器,营业厅大门内外各装一只大功率报警喇叭,营业室临柜人员应配足防卫器械,同时配置消防器材和自动应急照明设备。设有金库的乡镇信用社营业场所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和报警设备,营业期间对营业厅、现金柜台、进入营业场所通道、中心控制室通道、金库通道、运钞车停靠点,实施不间断视频监控,并配置24小时不间断电源。营业设施均应符合有关规定及国家有关技术检测标准,经省级质检部门检测合格,并保持性能完好,确保正常使用。各地要对干部、职工组织防范技能培训,组织防暴预案演练,提高干部职工安全防范能力。第十五条 营业人员要增强防范各种案件和事故的意识和能力,熟知安全制度和防暴预案

13、,能正确使用报警设施、防卫器械、消防器材。严格按规定程序接受上级、公安机关的安全检查,严禁非营业人员进入营业室柜台内。营业中,认真执行会计、出纳、结算等各项规章制度;营业终了要按安全规程及时将现金、有价证券、重要凭证、印、押、机、电脑软件入柜、入库保管。未设库的营业网点应严格按规定交接款箱。第十六条 营业人员必须按时到达工作岗位,坚持双人临柜。营业场所负责人要对营业安全负责,对每天营业及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各级领导要及时掌握本单位干部职工的思想动态,对异常现象要做到早发现、早控制、早解决,并及时向上级保卫部门报告。第四章 金库安全保卫第十七条 金库是指县级联社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营业部、基

14、层信用社、信用分社和储蓄所设置的存放现金、有价证券、重要凭证、金银等的库房。金库的安全保卫工作,按照新标准实施风险等级防护。第十八条 金库、金库值班室的物防要求:金库墙体必须为六面整体钢筋混凝土结构,位置隐蔽。避开地下管道、通讯设施。通气孔不临街,孔内装防护铁栏,孔距地面2.5米以上。库内不得吊天花板,电源线应使用防火套式暗藏于墙体内,库内吊装干粉自动灭火机。电源开关应装在库门外,库内照明采用防暴灯具。金库门必须选用经公安部门检测的,具有防火、防水、防切割、防破坏、性能可靠的双锁门。有条件的金库可安装指纹锁,金库值班室守库人员必须能有效控制库区。金库值班室窗户要配有钢筋护栏或护罩,外部不留窗台

15、,窗台低于2米的要设置活动窗帘。金库值班室必须加装防盗门,并配有“猫眼”,室内应配置通讯设施及防火、自卫器材,配有卫生间。现金、重空凭证量不大的营业网点,可配置经省联社选定的移动式金库保管。第十九条 金库、金库值班室的技防要求:值班室内应配置与“110”联网的报警器和视频安防监控自动报警设备,对金库通道、值班室、金库内实行24小时不间断电视监控和录像,报警装置应配备24小时不间断电源和应急照明设备。第二十条 金库安全保卫工作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基本制度(银合发200059号)通知中“金库保卫工作制度”的规定执行。坚持24小时双人以上守护制度。县级联社金库必须配备4人以上专

16、职守库员,实行封闭管理,24小时坐班值守。守库员要按时到岗和坚守岗位,不得脱岗,不得私自与其他人员调换班次,不得进行与值班无关的其他活动。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房。本单位非管库人员进入库房须经领导批准,必须登记出入时间和入库事项。严格按规定程序接受上级和公安机关的安全检查。非特别紧急情况,夜间任何人不得入库检查。守库人员熟知守卫目标的相关情况、报警电话、各种防范应急措施和防暴预案,上岗时要检查环境,关好门窗,落好窗帘,检查视频安防监控,报警器,通讯和消防器材的技术状况 ;按照守库值班登记薄的内容、程序认真填写值班记录。第二十一条 县级联社主要领导对金库保卫人员执行规章制度情况要经常检查,每年至少定

17、期查库一次,查库面应是辖内单位金库数的50%以上。分管领导要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所辖金库的安全保卫工作,每年至少定期查库两次,每次查库面应是辖内单位金库数60%以上,信用社主任每月必须查库一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稽核部门,财会部门等部门及各营业网点负责人的查库工作由县级联社结合本单位实际做出明确安排。各级组织的查库均按要求填制查库登记薄。第五章 运钞车辆及运钞安全保卫第二十二条 各县级联社的运钞车,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切实加强银行运钞管理保障资金安全的通知(银发1998434号)、做好银行运钞安全管理的通知(银发1999439号)规定,配置制式运钞车。现金运送量达100万元以上的,应增派

18、护卫车护送,护卫车必须配备与运钞车联络的通讯设备。第二十三条 乡镇信用社解押款车辆必须达到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对现有车辆进行检查和改装的通知(银发1997241号)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第二十四条 押运工作和运钞车的管理按照安全保卫基本制度关于“押运工作的基本要求”、“运钞车辆使用管理规定”执行。执行押运任务必须双人以上,同出同归,押运前必须明确押运小组负责人,明确押运人员的具体分工职责,押运人员要随身携带防卫器械和必备的证件;驾驶员事先要对车况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加足油料;业务人员要清点现金、有价证券箱的数量,检查款箱的数量,检查款箱封存质量。运钞时间、路线要适时变动;押解人员必须严守押运

19、秘密,不得向外泄露押运时间、地点,运款数量、线路、人员、车型;在执行运钞任务时,不准随意停留和兼办其他事情,不准私自调换人员押运。不得搭载与运钞无关的人员和物品;不准酒后上岗,要时刻保持警惕,将车上通讯、报警器材置于工作状态。在执行县级联社到乡镇信用社和城区网点解押款任务时,应配备解押员。押运人员要着制式服装,穿防弹衣,戴头盔,不得兼做业务解款员搬运钞箱。运钞车必须就近停靠金库和营业网点办理交接业务。押运人员要时刻保持高度警惕,对现场作业过程和周围环境进行警戒,在确认押运款箱安全入库和营业网点并办理交接手续后,方可解除警戒。押运员要熟知安全操作规程,使用武器规定,报警电话和各种防范应急措施,在

20、发现可疑情况或遇到突发事件时,押运人员要密切配合,按照应急防范预案处置各种情况,确保职工人身和资金财产安全。第二十五条 实行社会化守押的县级联社的守押钞保卫要按照本章规定的“守押钞安全保卫规定”与保安公司签定“守押钞安全保卫”协议,明确各方责任,确保农村信用社资金安全。第六章 安全防范设施的购置第二十六条 安全防范设施购置应本着公开招标、择优选用、因地制宜、保障安全的原则。第二十七条 农村信用社大宗技术防范设施、器械的购置,由省联社统一计划,各市州办事处(市联社)实施监督,县级联社招标购置。第二十八条 下列安全防范设施、器械要在省联社选定的公司、产品目录内招标购置:(一)防弹运钞车、视频安防监

21、控系统、移动金库、防弹玻璃、金库门、锁、防尾随联动门、枪弹保险柜、报警系统等重要防范设施。(二)批量购置的安全防护防卫器械,如防弹衣、防弹头盔、电警棍、狼牙棒、电击器、灭火枪等防护器械。第七章 安全防范设施管理第二十九条 农村信用社的安全防范设施主要包括:(一)营业室柜台、通勤门、防弹玻璃,金库、移动式金库及守库室,围墙等基础设施;(二)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柜员制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无线通讯及GPS卫星定位系统、防卫防护器械等技术防范设施;(三)报警系统;(四)消防系统;(五)防雷装置;(六)具有防弹、防破坏功能的专用运钞车及护卫车。第三十条 农村信用社所有营业网点应按照新标准设置安全防范设施。第

22、三十一条 对新建和改建的物防设施,县级联社保卫部门应参与设计,设计方案、图纸须报经上级保卫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组织施工。县级联社保卫部门在所有涉及安全防范基础设施的基建、装修工程施工中,要协同有关部门深入实际检查监督,保证安全防范设施工程质量。工程竣工后,保卫部门要会同基建主管部门、公安和消防等有关部门进行质量验收,参加验收单位和人员,均应在工程验收单上签字盖章。验收结束后,将验收情况书面上报市州办事处保卫部门,经审验合格后方可启用。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设计、安装,由县级联社保卫部门参与设计并监督施工。施工完毕后,县级联社保卫部门会同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进行质量验收,并将验收情况书面上报市州办事处

23、保卫部门,经审验合格后方可启用。第三十二条 县级联社根据确定的安全防范设施达标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由保卫部门提出所需费用预算,并根据批准的费用预算组织实施,有关部门负责监督费用使用情况。第八章 枪支弹药管理第三十三条 持枪、管枪人员必须是农村信用社系统正式在编人员中的保卫干部、专职押运员、专职守库员和经领导批准的信用社兼职持枪人员。通过培训己能熟练使用枪支、并经审查合格才能上岗持枪、管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基本制度(银合发200059号)通知中关于“持枪、管枪人员审查程序及条件”,对持枪、管枪人员进行审查,每年不得少于一次。第三十四条 押运守库人员领用枪支、执行任务、完成任务后

24、、实弹训练的管理操作,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基本制度和关于银行守库、押运人员在执行任务中使用武器的规定(银发1985369号)执行。枪支弹药应在守库室使用枪柜保管;做到防潮、防锈蚀、防盗窃;做到枪弹分存,专人管理。建立枪弹档案,实行“一枪一档”的管理。按规定消耗的弹药数量要及时准确登记,及时向保卫部门报告。枪支要严格按规定逐次办理领用、归还、交接登记手续,填写守押枪支弹药领用、归还登记薄,同时检查枪支完好状况及子弹数量;枪、证要同时出库、入库,按验枪要领验枪。第三十五条 县级联社领导要经常对持枪、管枪人员加强安全教育工作,要定期不定期组织枪支登记、领用、归还、保管、保养等各项制度执

25、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要详细记录,发现问题要立即整改。第九章 案件和事故的管理第三十六条 一旦发案,发案单位要积极协助公安机关调查案情,查清案件、事故原因,挽回损失,汲取教训,严密防范措施,需追究责任的要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第三十七条 各级管理部门按规定安排专人,负责案件的登记、信息统计和报告工作。第三十八条 发生案件、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向县级联社报告,县级联社要在案发后立即向市、州办事处报告。市、州办事处接到报案后,应立即向省联社报告。各单位在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的同时,要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第十章 安全保卫监督检查第三十九条 县级联社及市州办事处必须定期、不定期检查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

26、的安全保卫工作。检查必须履行严密的、合符规定的手续,否则被查单位有权拒绝检查。第四十条 检查的重点是农村信用社枪支弹药管理和各营业网点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制度执行、安全教育等。第四十一条 检查的主要内容(一)对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安全保卫工作会议和文件贯彻落实情况;(二)岗位工作人员防范意识和执行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情况,安全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三)枪支弹药管理使用情况;(四)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情况;(五)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情况;(六)保卫人员管理情况;(七)各类治安刑事案件和灾害事故查处情况;(八)带班、值班、守库、押运情况;(九)计算机房、视频安防监控室的安全情况;(十)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第四十二条 检查要坚持原则,认真负责,每次检查都要有文字记载,检查人员和被查单位负责人要在检查登记簿上签字。第四十三条 检查结果要及时通报,并报上级管理部门。(一)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要当场纠正或签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并注意做好事后督促落实工作。(二)对违反规章制度的要依据XX省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责任追究办法进行处罚;对严重违规的,要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第十一章 附 则第四十四条 各办事处、县级联社,可根据本制度制定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省联社负责解释和修改。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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