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色信贷”贷款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小小飞 文档编号:3570245 上传时间:2019-09-12 格式:DOC 页数:12 大小:52.5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红色信贷”贷款管理办法.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红色信贷”贷款管理办法.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红色信贷”贷款管理办法.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2页
“红色信贷”贷款管理办法.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2页
“红色信贷”贷款管理办法.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红色信贷”贷款管理办法.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红色信贷”贷款管理办法.doc(12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红色信贷”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和省第九次党代会关于组织实施“跨越发展先锋行动”的重大部署,认真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四群”教育有关要求,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把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与农村信用社支农主力军作用有机结合,通过信贷资金支持农村基层党组织推动农村党员率先实现收入倍增,加大引领农民增收脱贫致富的力度,推动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银监会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以

2、下统称“农村信用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农村信用社授权办理信贷业务的各经营机构。所称借款人是指经基层党组织初审认定有创业能力和符合条件要求,向农村信用社推荐申办“红色信贷”贷款的农村党员和普通群众。 本办法所称党员和群众是指长期居住在乡镇和城关镇所辖行政村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中的中共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和普通群众(以下统称借款人)。基层党组织是指所在行政村(社区)的党支部或党总支及乡镇(街道)党(工)委。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红色信贷”贷款是指贷款人依靠党的基层组织对借款(申请)人进行综合审查,认可其具备申请“红色信贷”贷款资格后,独立审查发放的贷款。 第五条 “

3、红色信贷”贷款业务实行“组织推荐、群众监督、农信审批、利率优惠、多方共管”的管理方式。 “组织推荐”指由基层党组织对借款人进行生产创业能力和生产项目条件初审,初审合格后向农村信用社推荐申办“红色信贷”贷款。 “群众监督”指基层党组织在初审合格后对“红色信贷”事项进行公示,群众对借款人资格条件进行监督;贷款发放之后,群众对借款人行为进行监督。 “农信审批”是指农村信用社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和基层党组织的推荐意见,上报县委组织部后自主审批、发放“红色信贷”贷款。 “利率优惠”指农村信用社对“红色信贷”借款人给予贷款利率优惠;州市、县(市、区)共同研究筹集资金,给予“红色信贷”借款人首年贷款利率3个百分

4、点的财政贴息。 “多方共管”是指“红色信贷”贷款由基层党组织、财政、农业、林业、科技、扶贫等部门和农村信用社多方密切合作,共同做好贷款的前期调查推荐、生产经营技术指导和贷款后的跟踪管理服务工作,确保实现扶持借款人创业成功和信贷资金安全的双重目标。 第六条 “红色信贷”贷款业务坚持“依靠党组织、服务三农,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相兼顾”的原则。 第七条 “红色信贷”贷款业务实行“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循环使用”的授信、用信管理模式。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方便、快捷的贷款绿色通道。第二章 借款人条件与用途 第八条 借款人条件 (一)户口在贷款人所在地的营业区域内; (二)18-55周岁以内具

5、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借款人; (三)从事合法经营活动,具有一定生产、经营能力,收入来源合法可靠,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信用观念较强,信用履约记录及履约意愿良好; (五)在农村信用社开立结算账户; (六)经基层党组织审查认定具有申请“红色信贷”贷款资格,且符合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条件并经农村信用社认可。 第九条 “红色信贷”贷款的用途:指向借款人发放用于发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贷款,包括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贷款和其他生产经营贷款。 第三章 贷款方式、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 第十条 “红色信贷”以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中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为依据,采用信用贷款的方式发放。 第十一条 申请“红色信

6、贷”贷款的借款人,可根据其经营实际需要、还款能力、信用记录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授信情况合理确定贷款额度。 对立足于自身脱贫致富的借款人,每户最高可申请不超过10万元的“红色信贷”贷款。 对农村致富党员能联系帮扶1-2名困难群众的,每户可申请不超过20万元的“红色信贷”贷款。 对农村带头致富党员能联系帮扶2名以上收入偏低党员、3名以上困难群众的,每户可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红色信贷”贷款。 对农村带头致富党员、农村致富党员帮扶的困难群众可按本办法规定进行相应贷款支持。 第十二条 “红色信贷”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得超过5年。贷款人根据用途和生产经营活动周期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贷款可以跨年度使用。

7、 一年以内(含)的“红色信贷”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红色信贷”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与原贷款期限相加,不得超过该贷款品种规定的最长贷款期限。 第十三条 “红色信贷”贷款利率实行优惠方式,建立差别利率激励机制,对所在村评为信用村或所在村虽未评为信用村但已评为信用户的借款人执行优惠利率(即同期同档央行基准利率),由贷款人在当地同类贷款执行利率基础上给予优惠,对不属上述情形的借款人在执行优惠利率的基础上上浮IO%。 第十四条 “红色信贷”利率调整方式:一年期的“红色信贷”贷款执行合同利率,一年期以上的“红色信贷”贷款利率实行一年一定。贷款逾期和挤占挪用的,按利率政策执行加罚息

8、。 第十五条 “红色信贷”贷款还款方式:期限一年以内(含)的,一般采用按季结息、到期还本方式或利随本清方式;期限一年以上的,采用按季结息、分期还本方式,也可采用定期等额本金或等额本息方式还贷。 第四章 贷款流程 第十六条 借款(申请)人向基层党组织申请“红色信贷”贷款,基层党组织对其进行“红色信贷”资格审查。基层党组织召开党支部(总支)会议对其进行讨论,经研究同意后编制会议记录并签字存档,复印件交由信用社留存。基党组织认可后填写农村“红色信贷”贷款申请审批表,基层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基层党组织公章,由借款(申请)人送达贷款人。 基层党组织对借款人初审合格后,将借款人申请“红色信贷”事项进

9、行公示。公示期限为初审合格之日至贷款发放的前一日,且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群众对借款人申贷条件有异议的,可向基层党组织或农村信用社提出借款人资格复审。出现3名以上群众对同一借款人提出异议的,由乡镇党组织对该借款人进行资格复审,该借款人经复审合格后方可予以推荐。 第十七条 贷款人接到农村“红色信贷”贷款申请审批表后,派出2名专人实地调查,入户了解借款(申请)人的资金需求情况并与其面谈,审查用途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贷款人也可与基层党组织的资格审查同步联合展开,缩短调查时效,提高审贷效率。 第十八条 贷款人对借款(申请)人进行评级授信,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签发盖有“红色信贷”字样的贷款证,明确授信额度

10、,载明授信要素。原已进行过评级授信的,在原贷款证上加盖“红色信贷”字样印章。 第十九条 借款(申请)人持“红色信贷”贷款证到营业网点办理用信手续,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其它相关文件。 第二十条 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应当按农村信用社相关贷款管理规定,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诚信承诺和贷款资金的用途、支付对象(范围)、支付金额、支付条件、支付方式、还款方式等,并明确贷款人和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贷款人应遵循审贷与放贷分离的原则,加强对贷款的发放管理,由放款管理部门或岗位对满足约定条件的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二十二条 鼓励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进行支付。符合相关自主支付要求的,对经贷款人

11、同意可以采取自主支付的必须将款项转入指定的借款人结算账户,严禁以现金方式发放贷款,确保资金发放给真实借款人。 第二十三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贷款人应通过账户分析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使用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第二十四条 贷款人以户为单位设立“红色信贷”贷款登记台帐,逐户建立“红色信贷”贷款档案,按信贷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归档、存放、调阅、移交等。 第二十五条 贷款发放后,贷款人应与基层党组织保持密切联系,共同走访借款人,了解和掌握借款人贷款使用情况。并主动向借款人推荐安贷保等合适借款人自身情况的保险产品,鼓励其自愿购买。 农业、林业、科技等部门的基

12、层服务机构共同对“红色信贷”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进行指导,提高党员创业致富成功率。群众有权对“红色信贷”借款人的行为进行监督。有群众反映借款人有赌博等影响贷款按期收回的行为时,贷款人应对该笔贷款密切关注,加强风险防控。 第二十六条 贷款到期前,贷款人应及时提示借款人,并请基层党组织监督借款人按时归还贷款。 第二十七条 “红色信贷”贷款的风险分类及不良贷款管理按照省联社相关管理办法执行。“红色信贷”贷款的客户信息、运作流程、数据处理、风险预警等资料应及时录入系统管理。 第二十八条 “红色信贷”贷款顺利收回贷款本息后,借款人持还款凭证及贷款证前往基层党组织申请贷款贴息。基层党组织接到贴息申请后按季度进

13、行汇总,与农信社共同核定贴息金额。完成核定后由当地财政部门直接向借款人指定账户发放贴息资金。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九条 贷款人应充分依靠和发挥基层党组织作用,与县(市、区)、乡(镇、街道)党(工)委及行政村(社区)党组织建立“红色信贷”联动机制,形成合力,加强“红色信贷”贷款的风险防控工作。 贷款人应与基层党组织在贷前审查、贷后管理等环节建立必要的沟通协作机制,并对基层党组织经办人员进行相应的信贷业务培训,共同提升对“红色信贷”借款人员的服务水平。 农业、扶贫、科技等部门的基层服务机构应对“红色信贷”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安排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指导,提高创业致富成功率,降低贷款风险。 第三十条 各

14、县级联社(合行)“红色信贷”贷款到期收回率低于95%(含95%)时,暂时停止其“红色信贷”贷款业务,待超过上述比例时予以恢复。第三十一条 风险补偿机制(一)鼓励借款人自愿购买安贷保等,借款人不慎发生意外时由保险公司代偿部分或全部本息,降低信贷风险。 (二)设立专项风险补偿资金。省联社与省财政按不低于贷款发放额的10%共同设立专项风险补偿资金,用于补偿符合代偿要求的贷款损失。第一轮“红色信贷”按照10亿元的规模设置贷款额度,省财政与省联社共同筹备专项风险补偿资金1亿元,省财政安排50%,省联社安排50%。其中,应由省财政承担的50%部分,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要求,据实清算后在5000万元的额度

15、内拨付各地。 第三十二条 清收机制。对于到期无法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应积极争取当地基层党组织、司法、纪检等部门的支持,实行联动清收;对经基层党组织、财政部门和贷款人三方确认,认定为符合“红色信贷”贷款呆账代偿管理办法规定的损失贷款,按“红色信贷”贷款呆账代偿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责任与考核 第三十三条 “红色信贷”贷款业务实行责任制管理。贷款人自主审贷、自担风险,并按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包括明确责任、业务检查、绩效考核、工效挂钩、严明奖惩等主要内容的责任制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原则上“红色信贷”贷款本息的催收面应达到100%,贷款按期收息率应不低于98%,贷款到期收回率

16、应不低于95%。具体指标由贷款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量化到机构、个人。 第三十五条 在“红色信贷”贷款工作中,贷款人应对成效突出的经营机构给予奖励;对贷款放得出、管得好、收得回、有效益、成绩突出的客户经理,应给予适当的精神和物质奖励;对工作认真负责,依法合规办理贷款手续,确属客观原因造成贷款损失的信贷人员给予尽职免责。 第三十六条 客户经理及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不给予办理“红色信贷”贷款的; (二)未经基层党组织认定推荐发放贷款的;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

17、贷款的; (四)超贷款额度、跨区域发放贷款的; (五)疏于管理,造成信贷风险和资产损失的; (六)对借款人吃、拿、卡、要的; (七)编造“红色信贷”贷款假账、假表、假数据的; (八)经查实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县级农村信用社应加强对辖属机构“红色信贷”贷款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主动与承办单位沟通,了解贷款扶持对象动态,确保贷款资金安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红色信贷”贷款可使用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合同和凭证,归类统计于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中。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比照现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办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修订。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农村信用社“红色信贷”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云农信联201352号)废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中教育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1800153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