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发展基金信托计划优先受益权合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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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信安信关爱系列关爱系列“阳光三号阳光三号百姓爱心百姓爱心”系列系列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 10 号号 巴中城市发展基金巴中城市发展基金 集合信托计划集合信托计划 之之 优先受益权信托合同优先受益权信托合同 合同编号:合同编号:AXXT2013JHXT 2013 年年 月月 日日 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 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 理的义务。受托人依据本信托合同约 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 托财产承担。受托人因违背本信托合 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 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 不足赔偿时,由委托人自担。 劣后受益人特别风险提示:劣后 受益人所

2、拥有之劣 后受益权在优先 受益人预期收益得不到实现的情况 下,有可能面临全部损失的风险。 1 目目 录录 1 定义 . 5 2 信托目的 . 9 3 信托计划的基本情况 . 9 4 信托计划的期限 . 12 5 信托计划的推介、认购与成立 . 13 6 信托单位的分期发行 . 17 7 信托单位的转让与继承 . 17 8 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 . 18 9 信托利益的核算与分配 . 21 10 信托财产的税费和信托费用承担 . 24 11 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 26 12 受托人的权利、义务 . 27 13 受益人的权利、义务 . 28 14 受益人大会 . 29 15 受托人的更换和

3、选任方式 . 31 16 信息披露 . 31 17 信托计划的终止 . 32 18 风险揭示、风险承担与风险防范 . 33 19 违约责任 . 35 20 适用法律和纠纷解决方式 . 35 21 合同生效 . 36 22 通知 . 36 23 其他条款 . 37 24 认购申请书填写 . 38 2 本合同由下列双方于本合同由下列双方于 2013 年年_月月_日在日在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1486 号号签签 署署: 1. 委托人: 地址: 身份证号(适用于自然人) : 法定代表人(适用于法人): 2. 受托人: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信托”或者“受托人”) 地

4、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张春景 3 安信安信关爱系列关爱系列“阳光三号阳光三号百姓爱心百姓爱心”系列系列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 10 号号 巴巴中城市发展基金集合中城市发展基金集合信托计划信托计划 公益要素特别提示函公益要素特别提示函 受托人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信托”)发行的安信关爱系列“阳光 三号百姓爱心”系列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 10 号巴中城市发展基金集合信托计划(以下统称 “信托计划”),是具有类公益性质的系列化信托产品。受托人安信信托就信托计划的公益要 素向委托人/受益人以本提示函的形式作出特别提示。投资者加入

5、信托计划前,应详细阅读 包括本提示函在内的信托计划全部信托文件及其他相关信息, 独立作出是否认购信托计划项 下信托单位的决定。 一、公益捐赠委托人加入信托计划一、公益捐赠委托人加入信托计划 委托人可以按照本提示函及信托文件的规定认购信托单位、加入信托计划。 1、认购信托单位并进行公益捐赠的委托人(即公益捐赠委托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认购信托单位的最低金额不少于 20 万元的个人投资者; (2)委托人用于认购信托单位的认购资金不是银行信贷资金、借贷资金或其他负债资 金, 认购信托单位未损害委托人的债权人合法利益; 认购资金是其合法所有的具有完全支配 权的财产,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及

6、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对认购资金的 规定。 (3)委托人同意按照本提示函的规定进行公益捐赠。 2、 进行公益捐赠的单个个人投资者的单笔认购资金不得低于 20 万元, 并以 1 万元的整 数倍增加。其他合格投资者的单笔认购资金不得低于 300 万元,并以 10 万的整数倍增加。 3、各信托计划项下,非参加公益捐赠的合格投资者认购信托单位所签署的信托合同应 不超过 200 份。 二、公益捐赠委托人进行公益捐赠二、公益捐赠委托人进行公益捐赠 各信托计划推介期内, 公益捐赠委托人每交付 1 元认购资金, 即同时应按照万分之三的 比例另行交付 0.0003 元作为捐赠资金,并由安信信托作为其代理人以

7、公益捐赠委托人的名 义将捐赠资金捐赠给上海市慈善基金会用于慈善公益事业。 公益捐赠委托人可获得其所认购 的信托单位/信托受益权,同时受托人(代接受捐赠机构)向公益捐赠委托人授予捐赠证书。 全体公益捐赠委托人在此特别承诺:同意安信信托作为全体公益捐赠委托人的代理人 (非信托计划的受托人) 以公益捐赠人的名义向上海市慈善基金会进行捐赠, 该等捐赠资金 由安信信托直接划付至上海市慈善基金会的捐赠账户。 4 三、投资公益项目的优惠三、投资公益项目的优惠 受托人以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进行投资时, 凡经受托人认定的相关社会民生、 公益 福利项目,受托人将依据届时信托行业平均利率水平下浮 10%-20%确

8、定投融资成本,以支 持该等公益项目的发展。 四、公益捐赠的受益人优先取得信托利益分配四、公益捐赠的受益人优先取得信托利益分配 本信托计划信托受益权收益实现后, 于信托受益权预期信托利益分配日, 公益捐赠委托 人的信托受益权对应的预期利益优先于其他合格投资人获得分配。 同顺位的受益人的预期信 托利益不能足额分配的, 则该顺位的各受益人按照其所持信托单位份数占同顺位信托单位总 份数的比例,享有相应利益,承担相应损失。 五、社会监察人五、社会监察人 受托人安信信托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信托计划的社会监察人。信托计划存续期 间,社会监察人有权监督、指导受托人进行的公益性项目投资管理(如有)和公益捐赠

9、的实 施,并定期出具监察报告。受托人将按照信托文件信息披露条款的相关规定,在进行信息披 露时向委托人/受益人报告信托计划项下公益性项目投资管理(如有)及公益捐赠实施的情 况。 六、特别风险提示六、特别风险提示 受托人承诺恪尽职守,遵循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原则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 但不承诺信托财产本金不受损失、 不承诺最低收益。 信托财产投资运用过程中存在法律政策 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等风险。信托计划的类公益性质并不等信托计划的类公益性质并不等 于受托人向投资者特别是公益捐赠委托人保证信托计划不存在相应的投资风险。受托人特于受托人向投资者特别是公益捐赠委托人保证

10、信托计划不存在相应的投资风险。受托人特 别提示:委托人别提示:委托人/受益人特别是公益捐赠委托人对此应有充分的理解和认识,并愿意承受信受益人特别是公益捐赠委托人对此应有充分的理解和认识,并愿意承受信 托计划的投资风险。托计划的投资风险。 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5 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协议如下: 1 定义定义 1.1 信托计划说明书 :指安信关爱系列“阳光三号百姓爱心”系列集 合资金信托计划第 10 号-巴中城市发展基金集

11、合信托计划之信托计划 说明书及对该说明书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1.2 劣后受益权信托合同 :指安信关爱系列“阳光三号百姓爱心”系 列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 10 号-巴中城市发展基金集合信托计划之劣后 受益权信托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1.3 优先受益权信托合同/本合同:指安信关爱系列“阳光三号百姓 爱心”系列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 10 号-巴中城市发展基金集合信托计划 之优先受益权信托合同(包括本合同委托人及本信托计划项下的其他 委托人分别与受托人签订的优先受益权信托合同)及其附件,以及 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1.4 本信托计划/信托计划:指“安信关爱系列“阳光三号百姓爱

12、心”系列集 合资金信托计划第 10 号-巴中城市发展基金集合信托计划”。 1.5 认购申请书 :委托人认购本信托计划项下优先受益权时需填写的法 律文件。 认购申请书 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委托人签署 认 购申请书即构成对本合同的签署。 1.6 贵州宏能:指贵州宏能投资有限公司的简称,系本信托计划的劣后受 益人。 1.7 逸合投资:指上海逸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简称,系本信托计划的劣 后受益人。 6 1.8 项目公司:指四川巴中宏德置业有限公司的简称,系本信托计划拟投 资项目的开发建设主体。 1.9 项目:指将由项目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巴中经济开发区内E、F、G街坊 (四川巴中经济开发区控制

13、性详细规划之E、F、G街坊)或其他街坊的 新农村建设项目以及该项目周边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1.10 贵州宏德:指贵州宏德置业有限公司的简称,系贵州宏能、项目公司 之关联公司。 1.11 有限合伙企业:指上海金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简称。 1.12 信托资金:指有关参与信托计划的社会投资者根据优先受益权信托 合同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 1.13 信托资产:指本信托计划项下全部信托资金与劣后受益人按照劣后 受益权信托合同信托予受托人的标的股权收益权、标的债权、现金 等其他经受托人认可资产的集合。 1.14 标的股权收益权:指截至本信托计划成立日劣后受益人所合计持有的 对项目公司 100%的

14、股权所对应的收益权,指收取并获得经营、管理、 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分红、股权转让)股权产生的全部收益的权 利。 1.15 标的债权:指截至本信托计划成立日贵州宏能享有的对项目公司本金 为 4.8 亿元的合法债权。 1.16 信托财产:指本信托计划项下全体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产及在信托计 划期限内受托人对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产进行管理运用、处分或者 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资产、信托资产转换形成 的其他形态财产、信托财产运用所取得收益、因信托财产毁损灭失或 其他事由获得的损失赔偿及其他收入。 1.17 募集账户:指受托人在中信银行上海外滩支行处开立的银行专户,作 7 为委托人交付认

15、购优先受益权信托单位资金的专用银行账户。 1.18 信托财产专户:指受托人在盛京银行上海分行处开立的银行专户,作 为本次信托计划项下资金类信托财产保管的专门账户。 1.19 信托文件:指信托计划说明书 、 优先受益权信托合同 、 劣后受 益权信托合同 、 认购风险申明书 、 认购申请书 。 1.20 信托单位:指受托人将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受益权划分的等额份额。 在信托计划成立日,每 1 信托单位对应 1 元信托资金或价值 1 元之信 托资产。优先受益权对应的信托单位为“优先受益权信托单位”,劣后受 益权对应的信托单位为“劣后受益权信托单位”。 1.21 优先受益权:指优先受益人按本合同约定优先

16、享有信托利益的信托受 益权。本信托计划项下,优先受益权优先于劣后受益权从信托财产中 分配信托利益。 1.22 优先受益权本金:指本信托计划项下优先受益人所享有优先受益权信 托单位所对应的认购资金金额。 1.23 劣后受益权:指受益人按本合同约定享有的次于优先受益权的信托受 益权。本信托计划项下,在优先受益权获得足额清偿前,劣后受益权 不参与对信托财产的分配。 1.24 委托人:指根据优先受益权信托合同 、 劣后受益权信托合同认 购信托受益权的委托方,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及 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本信托计划项下,认购优先受益权的委托人分 为公益捐赠委托人与其他合格投资者。公益捐赠委

17、托人是指认购信托 单位的最低金额不少于 20 万元的个人投资者,并以 1 万元的整数倍增 加;其他合格投资者,单笔认购资金不得低于 300 万元,并以 10 万元 的整数倍增加。公益捐赠委托人将按照安信关爱系列“阳光三号百 姓爱心”系列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 10 号-巴中城市发展基金集合信托计 划公益要素特别提示函的约定进行公益性捐赠。各类委托人的资格 8 以安信关爱系列“阳光三号百姓爱心”系列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 10 号-巴中城市发展基金集合信托计划公益要素特别提示函中的规定为 准。 1.25 受托人:指信托计划的受托人;于信托计划设立时,为安信信托投资 股份有限公司。 1.26 受益人:指依

18、法享有本信托计划项下受益权的人,信托计划设立时受 益人为委托人。本信托计划项下享有优先受益权的人为优先受益人, 享有劣后受益权的人为劣后受益人,其中,于本信托计划设立时,本 信托计划劣后受益人为贵州宏能与逸合投资。 1.27 保管人:指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资金类)保管机构,于信托计划 设立时,为盛京银行上海分行。 1.28 信托利益:指信托财产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信托费用(包含信托 管理费) 、信托税费后按信托文件规定分配给受益人的部分财产。 1.29 信托利益起算日: (1)就信托计划成立时发行的信托受益权而言,系 指信托计划成立日; (2)就信托计划成立后发行的信托受益权而言, 系指受

19、托人宣布的信托受益权对应的信托资金募集完成日。 1.30 信托利益核算日:每类信托受益权中的各期信托受益权的信托利益核 算日为: (1)自该类信托受益权中的第一期信托受益权的信托利益起 算日起每满 12 个月之日或(2)各期信托受益权的到期日(包括提前 到期日) ; (3)信托计划终止日(包括提前终止日) ; (4)如进入处置 期的,则信托利益核算日系指信托财产专户实际收到信托财产产生的 收益之日。 1.31 信托利益分配日:指每个信托利益核算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的任一工作 日。由于银行资金汇划系统等原因,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到账日可能晚 于信托利益分配日。 1.32 信托报酬支付日:指支付信托

20、计划项下信托管理费之日,即信托计划 9 期限内的每年 12 月 10 日,以及最后一期信托计划期限届满或提前终 止之日。 1.33 信托管理费: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设计、推介、发行并对信托计划进 行管理而按期收取的报酬。 1.34 信托计划年度: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每满一年的期间。 1.35 监管机关: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其他依法有 权对受托人进行监管的机构。 1.36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信托文件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 1.37 法律:指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1.38 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的金

21、融机构正常营业日。 1.39 元:指人民币元。 2 信托目的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以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认购信托计划项下的优 先信托单位,与其他认购优先信托单位的社会投资者及劣后受益人共同参与 信托计划,建立与受托人之间的信托法律关系。由受托人按信托计划说明 书 、本合同、 劣后受益权信托合同及认购风险申明书等信托文件约 定的方式对信托财产进行运用,为各类受益人谋取相应利益。 3 信信托托计划的计划的基本情况基本情况 3.1 信托计划的名称 本信托计划的名称为:“安信关爱系列“阳光三号百姓爱心”系列集合 10 资金信托计划第 10 号-巴中城市发展基金集合信托计划”。 3.2 信托计

22、划的规模与结构 3.2.1 本信托计划总规模不超过 20 亿元。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受益 权将划分为等额的信托单位, 每份信托单位的认购价格均为1元, 据此受托人在本信托计划项下可发行的信托单位总份数不超过 20 亿份。 3.2.2 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单位将分为优先受益权信托单位和劣后受益 权信托单位两类,其中可发行的优先受益权信托单位总份数不超 过 15 亿份,由社会投资者以人民币资金认购,可发行的劣后受 益权信托单位总份数不低于 5 亿份,由劣后受益人以相关财产权 利认购。本信托计划项下实际发行的优先受益权信托单位份数将 根据劣后受益人认购的劣后受益权信托单位份数按不超过 3:1 的 比例配

23、比。 3.3 信托受益权 3.3.1 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受益权分为优先受益权和劣后受益权,优 先受益权由受托人按信托文件的约定向社会投资者募集,以资 金认购;劣后受益权由本信托计划项下劣后受益人按照本合同 3.3.4 条约定认购。信托受益权均划分为等额的信托单位,信托 计划成立时,每一份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资金为人民币1元。除 优先受益权信托合同、劣后受益权信托合同另有规定, 本信托计划不产生任何其他受益权,且信托计划项下每份信托 单位对应的信托受益权无进一步的分割。 3.3.2 信托财产进行分配时,优先受益权本金和预期收益的支付均优 先于劣后受益权。在优先受益人预期可实现的信托利益全部分 配完

24、毕前,劣后受益人不参与对信托财产的分配。在优先受益 人预期信托利益全部分配完毕且受托人信托报酬等其他信托费 用支付完毕后,受托人将全部剩余信托财产按信托计划终止时 11 信托财产的原状分配给劣后受益人。 3.3.3 优先受益权 a) 本信托计划项下优先受益权规模不超过 15 亿份,可分期募集; b) 本信托计划项下优先受益权信托单位将进一步划分为A类优先受 益权信托单位、B类优先受益权信托单位和C类优先受益权信托 单位,前述每类优先受益权信托单位实际发行份数暂定为 5 亿 份; c) 每类优先受益权信托单位均可分期发行,按分期发行的时间先 后分为一期、二期、三期,以此类推; d) 各期优先受益

25、权期限均自该期优先受益权生效之日起计算,但 每期优先受益权到期日均不得超过信托计划期限届满之日; e) 尽管有前述约定,受托人仍可根据实际募集情况,在本信托计 划募集总规模的范围内对各类受益权规模、各类优先受益权的 期数、各期规模、期限、募集方式等进行调整,具体以受托人 届时公告为准。但应确保信托计划项下优先受益权规模与劣后 受益权规模比例不超过 3:1。 3.3.4 劣后受益权 a) 信托计划劣后受益权的规模不低于 5 亿份,应在信托计划成立前 一次性募足。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劣后受益人亦有义务根据劣 后受益权信托合同追加认购劣后受益权,并相应增加劣后受益 权份额; b) 本信托计划项下,劣后

26、受益权由贵州宏能、逸合投资以其合法 持有的标的股权收益权、标的债权、现金或受托人认可的其他 财产予以认购。信托计划到期前,劣后受益权不参与对信托利 益的分配;在优先受益人预期信托利益全部分配完毕且受托人 12 信托报酬等其他信托费用支付完毕后,受托人将全部剩余信托 财产按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原状分配给劣后受益人。 4 信托计划的期限信托计划的期限 4.1 信托计划期限不超过 36 个月,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算。受托人有权 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提前终止或宣布延长信托期限。 4.2 A类优先受益权信托单位的预计存续期为 24 个月,其中A类一期优先 受益权信托单位自A类一期优先受益权信托单位募集结

27、束日(含)起计 算 (但是,如受托人在信托计划推介期发行A类一期优先受益权信托单 位的,则A类一期优先受益权信托单位存续期自信托计划成立日(含) 起计算),A类二期优先受益权信托单位自A类二期优先受益权信托单 位募集结束日(含)起计算,并以此类推。 4.3 B类优先受益权信托单位的预计存续期为 24 个月,其中B类一期优先 受益权信托单位自B类一期优先受益权信托单位募集结束日(含)起计 算(但是,如受托人在信托计划推介期发行B类一期优先受益权信托单 位的,则B类一期优先受益权信托单位存续期自信托计划成立日(含) 起计算),B类二期优先受益权信托单位自B类二期优先受益权信托单 位募集结束日(含)

28、起计算,并以此类推。受托人可根据项目进展和 信托资金募集情况将B类优先级信托单位的存续期限延长 3 个月。 4.4 C类优先受益权信托单位的预计存续期为 24 个月,其中C类一期优先 受益权信托单位自C类一期优先受益权信托单位募集结束日(含)起计 算(但是,如受托人在信托计划推介期发行C类一期优先受益权信托单 位的,则C类一期优先受益权信托单位的存续期自信托计划成立日 (含)起计算),C类二期优先受益权信托单位自C类二期优先受益权 信托单位募集结束日(含)起计算,并以此类推。受托人可根据项目 进展和信托资金募集情况将C类优先级信托单位的存续期限延长 6 个 月。 4.5 本信托计划项下同一类优

29、先受益权的各期优先受益权均同时到期。 13 4.6 本信托计划期限届满时,存续的信托受益权同时到期。 5 信托计划的推介、认购与成立信托计划的推介、认购与成立 5.1 委托人资格要求 5.1.1 本信托计划项下认购优先受益权信托单位的委托人分为公益捐 赠委托人与其他合格投资者。 5.1.2 各类委托人应为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 及监管机关不时发布的其他监管文件规定可以加入集合资金信 托计划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法律、法规和 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或应符合安信关爱系列“阳光三 号百姓爱心”系列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 10 号-巴中城市发展基金 集合信托计划公益要素

30、特别提示函中所规定的委托人资格。加 入信托计划时的委托人应为唯一受益人。 5.1.3 委托人在认购优先受益权信托单位时做出如下陈述与保证: a) 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监管机关不时发 布的其他监管文件以及本合同规定的委托人资格,或符合安信 关爱系列“阳光三号百姓爱心”系列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 10 号- 巴中城市发展基金集合信托计划公益要素特别提示函中所规定 的委托人资格; b) 认购资金不是银行信贷资金、借贷资金或其他负债资金,认购 信托单位未损害债权人合法利益;认购资金是其合法所有的具 有完全支配权的财产; c) 对金融风险包括信托风险等有较高的认知度和承受能力,并根 据其

31、自己独立的审核以及其认为适当的专业意见,已经确认: 认购信托单位完全符合其财务需求、目标和条件;认购信 托单位遵守并完全符合所适用于其的投资政策、指引和限制; 14 认购信托单位对其而言是合理、恰当而且适宜的投资,尽管 投资本身存在风险; d) 向受托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及以上陈述与保证均为真实有效。 5.2 信托计划的推介和认购 5.2.1 信托计划的推介期: 本信托计划推介期不超过 60 个工作日,推介期自 2013 年 4 月 29 日起算,受托人有权根据募集情况提前终止或延长推介期。在 推介期内受托人将视情况自行决定发行A类优先受益权信托单 位、B类优先受益权信托单位及C类优先受益权信托单

32、位中的一 类或几类。 5.3 优先受益权信托单位的认购 5.3.1 认购资金应当是人民币资金。本信托计划项下认购优先受益权 信托单位的委托人分为公益捐赠委托人与其他合格投资者,进 行公益捐赠的单个个人投资者的单笔认购资金不得低于 20 万 元,并以1万元的整数倍增加。其他合格投资者的单笔认购资金 不得低于 300 万元,并以 10 万元的整数倍增加。受托人有权对 单笔认购的最低金额进行调整。认购优先受益权信托单位份数=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即 1 元/份)。 5.3.2 委托人应于信托计划推介期内,至受托人营业场所或受托人指 定的信托计划推介机构签署本合同、认购风险申明书、认 购申请书,并在本合

33、同签署后 3 个工作日内并且在信托计划推 介期届满前将认购资金从其在中国境内银行开立的账户划付至 受托人指定的募集账户,受托人不接受实物或现金认购。委托 人在实际交付认购资金后,由受托人确认其持有的优先受益权 信托单位类别及份数。 15 5.3.3 受托人在宣布本信托计划成立后以及本信托计划成立后根据本 合同约定增发的每类每期优先受益权信托单位募集期届满后, 将认购资金由募集账户划转至信托财产专户。 5.3.4 委托人交付的认购资金不足以支付认购的优先受益权信托单位 总价款的,受托人可选择解除本合同或在根据委托人实际交付 金额确认其可认购的优先受益权信托单位份数后,修改本合 同,由此给受托人造

34、成损失的,委托人应负责赔偿。最迟于推 介期结束之日,委托人仍未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认购资金的, 受托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因此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应 负责赔偿。 5.3.5 受托人在中信银行上海外滩支行处开立以下募集账户作为委托 人交付认购资金的专用银行账户: 户 名: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帐 号:7311620186800000721 开户行:中信银行上海外滩支行 5.3.6 受托人在盛京银行上海分行处开立以下信托财产专户作为本次 信托计划项下资金类信托财产保管的专门账户: 户 名: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帐 号:0880020105000000974 开户行:盛京银行上海分行 5.3

35、.7 信托财产专户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不可撤销。 5.4 劣后受益权信托单位的认购 5.4.1 本信托计划项下劣后受益权由劣后受益人以其持有的标的股权 收益权、标的债权、现金或受托人认可的其他信托财产予以认 购。 16 5.4.2 委托人以标的债权认购劣后受益权应与受托人签署债权债务确 认协议。委托人以标的股权收益权认购劣后受益权应当与受托 人签署股权质押合同并就标的股权完成股权质押登记手续。 5.5 信托计划的成立 5.5.1 在推介期届满时,如以下条件均获得满足,受托人可在 3 个工作 日内决定本信托计划成立: a) 本信托计划项下的所有劣后受益人与安信信托的劣后受益权信 托合同已签署并生效

36、,且劣后受益人已按合同约定交付信托财 产; b) 各类优先受益权信托单位的发行总数达到壹(1)亿份(受托人 有权根据信托计划募集情况进行调整); c) 受托人认为应满足的其他条件均已满足。 5.5.2 受托人应于本信托计划成立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发出信托计划成立 公告。 5.5.3 在信托计划成立的情况下,委托人为认购优先受益权信托单位而 交付的认购资金在汇入募集账户之日(含当日)起至信托计划成立 日(不含当日)期间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认购 期利息,并由受托人在第一次分配信托利益时交付给优先受益 人。 5.5.4 在推介期届满时,若第 5.5.1 款规定的条件仍未全部获得满足,

37、或 推介期内发生使信托计划无法成立的不可抗力,本信托计划不成 立。受托人应于推介期届满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认购资金连同认购 资金自汇入募集账户之日(含当日)至退还日(不含当日)期间按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出的认购利息退还给认购优 先受益权信托单位的委托人。 17 6 信托单位的信托单位的分期分期发行发行 6.1 若信托计划成立时优先受益人认购之优先受益权信托单位未达到劣后受 益人认购之劣后受益权信托单位的 3 倍,则受托人有权自主决定在信托 计划期限内分期发行总份数不超过前述差额的优先受益权信托单位,并 在本合同第 3.2.2 款规定的限额内决定各期发行的优先受益权信托单位 的具

38、体类型。 6.2 信托计划成立后,受托人根据本合同第 6.1 条安排后续发行时,后续发 行的各期信托受益权的募集金额、信托受益权的期限、预期年化收益率、 募集期、信托受益权生效日期等其他事项由受托人通过公告的方式另行 确定。 7 信托单位的转让信托单位的转让与继承与继承 7.1 在信托计划期限内,优先受益人可以通过签署受益权转让合同的形 式转让优先受益权信托单位。但优先受益权信托单位转让时,优先受益 人必须持有效证件及相关信托文件与受让人共同到受托人营业场所办理 转让登记手续,否则,任何优先受益权信托单位的转让均不得对抗受托 人。 7.2 优先受益人转让优先受益权信托单位的,其受让人必须是符合

39、法律、行 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社会投资者,或者是符合安信关爱系列“阳 光三号百姓爱心”系列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 10 号-巴中城市发展基金集 合信托计划公益要素特别提示函中所规定的社会投资者。 7.3 优先受益权信托单位进行拆分转让,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机构所持有 的优先受益权信托单位,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 7.4 优先受益人转让优先受益权信托单位时,转让方应当按所转让优先受益 权信托单位金额的 0.2%作为转让手续费一次性支付给受托人, 否则受托 人有权拒绝为其办理相关优先受益权信托单位的转让手续。 7.5 优先受益权信托单位发生继承事项时,合法继承人须向受托人提出优先 18 受益权

40、信托单位继承登记申请,并提供合法有效的继承法律文件正本。 优先受益权信托单位继承人应当按照所继承信托资金金额的 0.2%作为 继承登记手续费一次性支付给受托人。继承人未按照本合同的要求提供 继承法律文件正本的,受托人有权拒绝向其分配信托利益。 7.6 本信托计划期限内,未经受托人同意,劣后受益人所持有的劣后受益权 信托单位不得转让。 8 信托信托财产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的管理、运用、处分 8.1 一般原则 8.1.1 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 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 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8.1.2 受托

41、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 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 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8.1.3 信托财产单独记账,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记明细账。信托 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信托财产与受托人 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8.1.4 受托人对委托人根据本合同交付的资金进行集合管理、运用和处 分。相关信托事务亦由受托人进行集中管理,集中管理的内容包 括但不限于信托受益权的登记托管、 信托利益的分配、 资金划拨、 信息披露等。 8.1.5 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财产专户内的闲置资金(如有)可用 于投资

42、定期存款、同业存放、货币市场基金、票据、债券等低风 险、高流动性的金融工具或受托人认可的其他低风险金融产品。 19 8.1.6 受托人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涉及与其他方签署相关 协议、 合同等法律文件。 如果信托计划出现需补充、 调整的事宜, 则受托人基于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信托财产之职责,有 权与其他方协商对已经签署的协议、合同等法律文件进行修订和 补充约定,包括但不限于调整监管措施、担保物范围等。就该等 事宜受益人确认并同意受托人无须另行召开受益人大会进行审 议,但信托文件明确需提请受益人大会进行审议的事项除外。 8.1.7 即使有下述规定,如发生可能影响信托财产安全或信托目

43、的按期 实现等重大事项时,受托人有权为受益人之利益自行决定采取相 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转让信托计划项下资产以变现信托财产。 在此情形下,本信托计划或各类信托受益权期限可因此而全部或 部分提前到期或延期。 8.2 信托资金的运用方式 8.2.1 本信托为指定用途信托。信托计划成立后,对于劣后受益人交付 的股权收益权和债权或其他经受托人认可的信托财产,受托人将 根据劣后受益权信托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管理、运用、处置; 对于委托人根据优先受益权信托合同交付的信托资金,受托 人将根据与贵州宏能、逸合投资签署的上海金览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之有限合伙协议 (以下简称“有限合伙协议”) 认购有限合伙企业

44、的有限合伙份额。 8.2.2 在受托人成为有限合伙企业之有限合伙人后,有限合伙企业将根 据与贵州宏能、逸合投资及项目公司签署的增资协议 ,通过 向项目公司增资 0.3 亿元持有增资后项目公司 60%的股权。有限 合伙企业将进一步根据其与项目公司签署之财务资助协议将 其拥有的剩余资金以股东借款形式提供给项目公司。 8.2.3 在受托人通过后续发行某类优先受益权信托单位募集到新的资 金后,将根据有限合伙协议 ,将新募集到的资金全部用于认 购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份额。有限合伙企业在收到受托人新 20 缴付的出资后,将根据其与项目公司签署之财务资助协议将 有关资金进一步以股东借款的形式提供给项目公司

45、。 8.2.4 项目公司应将有限合伙企业通过增资和提供配套股东借款方式 注入的资金全部用于巴中经济开发区内E、F、G街坊(四川巴中 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之E、F、G街坊)或其他街坊的新农 村建设项目以及该项目周边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投资建设。 8.2.5 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具体运用的相关事宜,由受托人与相关 各方通过签署有关法律文件确定。 8.3 信托资金的退出方式 8.3.1 受托人向优先受益人支付优先受益权本金及预期信托收益的资 金将来源于项目公司投资建设项目的销售收入、项目中城市基础 设施的政府回购款及其他现金收入,具体资金流向大致为:项目 公司以通过前述方式取得的现金收入向有

46、限合伙企业偿还股东 借款并分配红利,有限合伙企业在取得现金收入后向受托人实施 利润分配或合伙财产分割,受托人以取得的投资收益向优先受益 人支付信托利益。 8.3.2 信托利益分配日,信托财产专户内现金不足以支付届时应分配的 全部信托利益的,受托人有权决定信托计划项下全部受益权到 期,并宣布本信托计划进入处置期。该情况下,委托人全权委 托受托人对信托财产进行处置和变现,本信托计划的信托期限 延长至信托财产处置完毕后终止。同时,委托人/受益人同意并 确认届时已到期并分配信托利益的优先受益人不受任何影响。 8.3.3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内,若贵州宏能、项目公司、有限合伙企 业、逸合投资等交易对手发生重

47、大违约行为时(具体由受托人认 定),受托人有权决定信托计划项下全部信托受益权到期,并宣 布本信托计划进入处置期,信托计划期限自动延长至信托财产 全部变现或优先受益权预期利益及信托费用全部以现金形式实 21 现后终止(以两者中较早实现的日期为处置期的终止日)。受托 人有权自主决定信托财产的变现方式。委托人同意并确认,此 种情形下,已到期并分配信托利益的信托受益人不受影响。 8.3.4 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以及其与相关主体就信托财产运用、管理等 事项签署的协议、 合同等文件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 运用和处分。 如果信托计划出现需补充、调整的事宜,则受托人基于诚实、信 用、谨慎、有效管理信托财产之职责,

48、有权与相关主体协商对已 经签署的协议、合同等文件项下的相关事宜进行补充约定,包括 但不限于调整监管措施、担保物范围等。就该等事宜受益人确认 并同意受托人无须另行召开受益人大会进行审议,但受托人有权 决定将相关事宜提请受益人大会进行审议。 8.4 信托资金的保管 8.4.1 信托计划的一切资金往来均需通过信托财产专户进行,包括但不 限于存放信托资金、支付信托费用、支付信托利益。 8.4.2 在信托期限内,受托人聘请盛京银行上海分行担任信托资金的保 管人。受托人与保管人将订立保管协议 ,明确受托人与保管 人之间在信托资金的保管、信托资金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 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信

49、托资金的安全,保护受 益人的合法权益。 9 信托信托利益利益的核算与分配的核算与分配 9.1 信托利益的核算 9.1.1 对持有优先受益权信托单位的优先受益人而言,其在信托计划项 下的预期信托利益等于优先受益权本金加上预期信托收益。优先 受益权本金即优先受益人认购优先受益权信托单位时支付的认 购款金额。 9.1.2 若委托人只认购了一类优先受益权信托单位中的某一期,则其在 22 本信托计划项下的预期信托收益总额应按如下公式计算:预期信 托收益总额优先受益权本金该类优先受益权信托单位的预期 年收益率该期优先受益权信托单位实际存续天数360。 9.1.3 若委托人分多期认购了一类优先受益权信托单位,则应参照前述 公式分别计算不同期优先受益权信托单位的预期信托收益总额, 加总即为委托人在本信托计划项下的预期信托收益总额。 9.1.4 若委托人认购了两类以上、每类均为一期的优先受益权信托单 位,则应参照前述公式分别计算不同类优先受益权信托单位的预 期信托收益总额,加总即为委托人在本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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