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商检标准】snt 2221-2008 进出口动物源性食品中氮哌酮及其代谢产物残留量的检测方法 气相色谱-质谱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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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犛犖 犜 进出口动物源性食品中氮哌酮及其代谢产物残留量的检测方法气相色谱 质谱法狅狀犻狉狋犳犲狀犿犪狅犻狋犇犪狕犲犪狊犳狅狌狋犻犿狊犪狀犾狅犱狅犻犳犪狉狅狆狊犲犱狀狌狅犲狀犻狉犲狊狋犲犪狊狀犱狉犻狋犾犻犪犫狅犿狋犲犌犆犕犛犺狅犱犿狋犲犵狀犻狉狅犳犻犿狆狋狉狅犪狀犱狓犲狆狋狉狅 发布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发 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 业 标 准进出口动物源性食品中氮哌酮及其代谢产物残留量的检测方法气相色谱 质谱法 中 国 标 准 出 版 社 出 版北京复兴门外三里河北街 号邮政编码:网址电话 : 中国标准出版社秦皇岛印刷厂印刷开本

2、 印张 字数千字年 月第一版 年 月第一次印刷印数 书号 : 定价 元犜 犛犖前 言本标准的附录 和附录 均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上 海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局、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辽 宁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波、郭德华、王传现、卫锋、杨惠琴、林维宣、邓晓军、朱坚、韩丽。本标准系首次发布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进出口动物源性食品中氮哌酮及其代谢产物残留量的检测方法气相色谱 质谱法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动物源性食品中氮哌酮及其代谢产物氮哌醇残留量检测的气相色谱 质谱测定方

3、法。本标准适用于猪肉和猪肾中氮哌酮及其代谢产物氮哌醇残留量的测定和确证。 方法提要试样用乙腈提取,经 柱净化,酸性乙腈洗脱 ,正己烷液液分配,叔丁基甲醚萃取后,氮哌醇 再经硅烷化衍生,用气相色谱 质谱法测定,内标法定量。 试剂和材料除另有规定外,所用试剂均为分析纯,水为蒸馏水。 甲醇:液相色谱纯。 正己烷:液相色谱纯。 乙腈:液相色谱纯。 乙酸乙酯:液相色谱纯。 叔丁基甲醚:液相色谱纯。 硫酸:。 氢氧化钠。 氯化钠。 氯化钠溶液:称取 氯化钠溶于适量水中,并用水定容至 。 硫酸溶液:将 硫酸()缓缓加入装有 水的烧杯中,混匀冷却至室温备用。 。 。 硫酸溶 液:移 取 硫 酸 溶 液( 硫酸

4、溶液:移取 硫酸溶液()至 装 有 水 的 量 杯 中,加 水 至)至装有 水的量杯中,加水至 酸性乙腈溶液:在 乙腈中加入 硫酸溶液()。 氢氧化钠溶液:称取 氢氧化钠溶于适量水,并用水定容至 。 乙腈饱和正己烷溶液:取 正己烷, 乙腈于分液漏斗中,振荡混匀,待用。 衍生化试剂:双三甲基硅基三氟乙酰胺() 三甲基氯硅烷()( ,体积比)。 , ,六氯联苯(): 纯度大于等于。 内标溶液:用乙酸乙酯配制 , ,六氯联苯()浓度为 。 氮哌酮标准品(,号 :,分子式: ): 纯度大于等于。 氮哌醇(,号 :,分子式: )标准溶液: 甲醇溶液,在 下避光保存。 氮哌酮标准储备溶液:准确称取适量氮哌

5、酮标准品,用甲醇配制成浓度为 的标准储备液 ,在 下避光保存,有效期半年。犛犖 犜 混合标准工作溶液:各准确移取氮哌醇标准溶液()和氮哌酮标准储备溶液()于 棕色容量瓶并用甲醇定容,溶液浓度约为 柱 : , 或相当者。 仪器和设备 。 在 下避光保存,有效期 个月。 气相色谱 质谱仪:四极杆质谱仪,配有 源并具有选择离子功能。 分析天平:感量 和 旋涡混匀器。 组织捣碎机。 旋转蒸发器。 固相萃取装置。 。 离心机:转速不低于 氮气吹干仪。 超声波水浴。 试样制备与保存,配有 和 塑料离心管。 试样制备从所取全部样品中取出有代表性样品约 ,充分捣碎均质,均分成两份,分别装入洁净容器内。密封作为

6、试样,标明标记。 试样保存将试样于 以下保存。在制样的操作过程中,应防止样品受到污染或发生残留物含量的变化。 测定步骤 提取称取约 均匀试样(精确到 ), 置于 塑料离心瓶中,加 乙腈,置于旋涡混匀器上涡旋混匀,再超声提取, 离心。 吸取 上层乙腈溶液至一已存放 氯化钠溶液( 净化)的玻璃瓶中,混匀,置 存放约,待净化。将 柱 ()安 装 到 固 相 萃 取 装 置 上,用 甲 醇 和 水 活 化,加 入 上 述 提 取 液(), 控制流速 滴 ,用 硫酸溶液()淋洗,并排干柱中液体,再用酸性乙腈溶液()洗脱并收集于塑料离心管中,于 下用氮气吹至约 。 立即加乙腈饱和的正己烷(), 并在旋涡混

7、匀器上高速混匀后 , 离心 ,弃去正己烷层,再加 乙腈饱和的正己烷重复操作一次。 残留溶液加入 氢氧化钠溶液(), 调节 至 ,慢慢加入叔丁基甲醚,旋涡混匀后 , 离心,移取上层有机相至一玻璃小试管中,再用 叔丁基甲醚重复提取 次 ,合并提取液于 下用氮气吹干。 衍生化用 甲醇溶解残渣并转移至衍生瓶中,再重复操作一次,合并溶液。 同时吸取 、 、 、 、 、 混合标准使用溶液()于另一系列衍生瓶中。 同步把样品提取液和混合标准溶液在 下 用 氮 气 吹 干, 加 入 衍 生 化 试 剂(), 混 匀, 于 烘 箱 内 衍 生,冷却后用氮气吹干,加 内标溶液()溶解残渣,供气相色谱 质谱测定。犛

8、犖 犜 测定 气相色谱 质谱条件 ) 色谱柱:, (内径) (膜厚), 或相当者; ) 升 温 程 序: 保 持 ,以 升 至 (保 持 ), 再 以 升 至 (保持); ) 载气:氦气,纯度 ,流速 ; ) 进样口温度: ; ) 进样方式:无分流进样, ) 进样量: ; ) 电离方式: ,; ) 接口温度: ; ) 离子源温度: ;后开阀; ) 溶剂延迟:; ) 测定方式:选择离子监测方式(); ) 监测离子:见表 。表 氮哌酮和氮哌醇衍生物的监测离子及其丰度比名 称监测离子( )监测离子丰度比 氮哌醇衍生物(定量离子)、 、氮哌酮(定量离子)、 、内标(定量离子) 气相色谱 质谱测定根据样

9、液中被测组分含量,选定浓度相近的标准工作溶液。 其响应值均应在仪器检测的线性范围内 。 对标准工作溶液与样液等体积参插进样测定,以色谱峰面积按内标法定量。 在上述色谱条件下,内标 、氮哌醇衍生物和氮哌酮的参考保留时间分别为、,标准溶液的选择离子色谱图参见附录 中图。 气相色谱 质谱确证在相同实验条件下,试样中待测物质的保留时间与标准工作溶液中对应的保留时间偏差在之内;并且被测样液与标准品的质谱图相似,所选择的全部监测离子均出现;而且之间的丰度比也相一致 ,其允许偏差不超过表 规定的范围时,则可确定为样品中存在这种药物残留。 标准品的质谱图参见附录 中图和图。表 定性确证时相对离子丰度的最大允许

10、偏差相对离子丰度 允许的相对偏差 空白试验除不加试样外,均按上述操作步骤进行。 结果计算和表述用色谱数据处理机或按式( )计算样品中氮哌酮和氮哌醇残留量。 计算结果需扣除空白值。犡 犻 犮 犮 犃 犻 犃 犞( )犮 犃 犃 犿犛犖 犜 式中:犡 犻 试样中氮哌酮或氮哌醇残留量,单位为毫克每千克( );犮 标准工作溶液中氮哌酮或氮哌醇的浓度,单位为微克每毫升( );犮 样液中内标物的浓度,单位为微克每毫升( );犃 犻 样液中氮哌酮或氮哌醇的峰面积;犃 标准工作溶液中内标物的峰面积;犞 样液最终定容体积,单位为毫升( );犮 标准工作溶液中内标物的浓度,单位为微克每毫升( );犃 样液中内标物

11、的峰面积;犃 标准工作溶液中氮哌酮或氮哌醇的峰面积;犿 最终样液代表的试样质量,单位为克( )。本方法氮哌酮的残留量测定结果系指氮哌酮和氮哌醇残留量之和。 测定低限和回收率 测定低限本方法测定低限: 。 回收率 猪肉添加水平为时,氮哌酮回收率为 ;氮哌醇回收率为 。添加水平为时,氮哌酮回收率为 ;氮哌醇回收率为 。添加水平为时,氮哌酮回收率为 ;氮哌醇回收率为 。 猪肾添加水平为时,氮哌酮回收率为 ;氮哌醇回收率为 。添加水平为时,氮哌酮回收率为 ;氮哌醇回收率为 。添加水平为时,氮哌酮回收率为 ;氮哌醇回收率为 。犛犖 犜 ; 氮哌醇衍生物; 氮哌酮。附 录 犃(资料性附录)标准品选择离子色

12、谱图图 犃 氮哌醇标准品衍生物、氮哌酮标准品的选择离子色谱图犛犖 犜 附 录 犅(资料性附录)标准品质谱图图 犅 氮哌醇标准品衍生物的全扫描质谱图图 犅 氮哌酮标准品的全扫描质谱图犛犖 犜 犲犉狉狅狑犱狉狅犃狀犲狓犃犪狀犱犪狀狀犲狓犅狊犳狅犻犱狉狀犪犺犱犪狋狊犻犪狀狏狉狅犲犻犳狀犿犻狋犪狀狀犲狓狊犻犜犱狉犪狀犺犱犪狋狊狑狊犪狆狅狉狆 狅狊犲犱犫狔 犪狀犱狊犻狌狀狉犱犲犺犲狋狉犮犺犪犵狅狀犻狀犻犪狋犪犮犪狊犪狀狋犪犱犻犲犱犻狀犳犿犲犱狉犻犮犪犻犳狅狋狉犮犲狅狀犻狋犳狅犺犲狋犘犲狅狆犲犾狊犚犲狆犮犻犾犳狅狌犫狀犪犻犆犺狊犻犜犱狉犪狀犺犱犪狋狊狑狊犪犲犱狋犳犪狉犱犫狔 犛犺犪狀犵犻犺犪狉犈狋狀狔狋狀

13、狊犈犻犐狓狆狅狀犻狋犲犮犪狀犱狀犲犻狋犙犪狀狉狌犪犅犲犪狌狉狌犳狅犺犲狋犘犲狅狆犲犾 狊犚犲 狆犮犻犳犾狅狌犫狀犪犻犆犺 狀犪犻犆犺狀,犻犪狅狀犻犔犵 狉犈狋狀狔狋狀狊犻犈犐狓狆狅狀犻狋犲犮犪狀犱狀犲犻狋犙犪狀狉狌犪犅犲犪狌狉狌犳狅犺犲狋犘犲狅狆犲犾狊犚犲狆犮犻犾犳狌狅犫犜犺犲犱狉犪狀犱犪狋狊狑狊犪犾狀犿犻犪狔 犲犱狋犳犪狉犱犫狔 犻犔犅狅,犌狌狅犇犲犺狌犪,犠犪狀犵 犪狀犆犺犻狌犪狀狓,犠犻犲犉犲狀犵 ,犢犪狀犵 犎犻狌狇狀犻,狀犻犔犠狓狌犻犪狀犲,犇犲狀犵 犪狅犼狌狀 ,犣犺狌犪狀犻犑,犎犪狀犻犔狊犻犜犱狉犪狀犺犱犪狋狊犻犪狆犾犱狉狅狀犪犱狀犪狋犻狊狉狊狅狊犲犳狅狉狋犲狀狔狋狀狊犻犲狓狆狅

14、狀犻狋犲犮犪狀犱狇狀犲犻狋犪狀狉狌犪狆狅狉犿犾狌犵犲犱狋犪狉狅犳犺犲狋狋犻狊犿狉狋犻犲犳犖犲狋狅狊:犻犺狋犈狀犵犺狊狅犻狀犻狊犾狉狏犲狅狀犻狅狉狋,犳犪犿犾犪狊狀犪狉犺犲狋犲狀狊犲犻犆犺犲狋狓狋,犾狊犲犻犾狊狅狔 狉狅犳犵犱犲犮狀犪犻狌犛犖 犜 狅狀犻狉狋犲犇狀犪狋犿犲犻犳狅犪狕犪狀狊犻犳犳狅犳狌狋狅犱狊犳狅犻犿犾犪狀犻犪狉狅狆狅狉狀犲犪狀犱狊狋犲犱狋狌狊犲犻犻犲狊狉犿犾犪犫狋狅犲犌犆犕犛 犿犺狋狅犲犱犵狀犻狉狅犳犻犿狆狋狉狅犪狀犱犲狓狆狋狉狅 犛犮狅狆犲犜犺犲犱狉犪狀犱犪狋狊狊狊犲狆犻犳犺犲狋犻犲犮犿犺狋狅犲犱狊犳狅犪狊犿狆犲犾狆犲狉狆狅狀犻狋犪狉犪狀犪犱狅狀犻狉狋犲狀犪狋犱犿犲犻犳狅犪狕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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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犲犱狋犮犪狉犲狋狓犚犲犫狋犺狌狋狑狋犻狉犲狋狔犾犿犺狋犲狔犾狀狉犺犻犲狋狉犲狋犳狋犪犳犱犲犵 犺狋狑犻犺犲狓犪狀犲 犜犺犲犻犲狊狉狕犲犱犻犱狌犲狊狋狏犪犻犺狋狑狉犱犻犲犅犛犜犉犃犜犕犆犛,狉犲狀狋犱犲犿犱犲犻犫狔 犌犆犕犛,犪狀犱 狅犱 犲犱狇犻犳犫犻狋狌狔犱犾狉犪狀犱犪狋狀犪狉狊犲狋狀犻犿犺狋犲 犚犪犲犵狊狋犲狀犪狊狀犱犾犪犻狉犿犲狋犪狊犲狊犾犝狀狉犺犲狊犲狋狅狑犻狊狋狔 犕犾犺犪狀狋狅犲犲狆犱犻犳犻:犎犘犔犆犵犪犱犲狉犾犺犲,狋犾犲犪狉犪犵狋犲狀狌狊犲犱犱狊犺犾狅狌犫犲犾犪狀犪狔犾犪犮犻狋犵犪犱犲狉,“ 狑狉犲狋犪”犙犻狑狊犪犾犾犕犻狇犻犾狌犪 犎犲狓犪狀犲:犎犘犔犆犵犪犱犲狉 犲犾犻狉

17、狋犻犃狅狋狀犮犲:犎犘犔犆犵犪犱犲狉 犺狋犈狔犲犾狋犪狋犮犲犪:犎犘犔犆犵犪犱犲狉 犫狋狌狋犜狉犲狔犾犿犺狋犲狔犾狉犺犲狋犲(犜犅犕犈): 犎犘犔犆犵犪犱犲狉 犮犱犻狉犮狌犪犳犾犛狌 狌犛犻狅犱犿 犺狔犱犲犻狅狉犱狓犛犖 犜 狌犛犻狅犱犿犱犲犻狉狅犾犮犺 狌犻狊狅犱犿狀犻犱犲犻狋狌狉狅犾狊狅犮犺:犵 狌犻狊狅犱犿犱犲犻狉狅犾犮犺狑狏狊犪犲犾犱狊狅狀犻犱犔 狑狉犲狋犪 犮狅狀犱犻狉狋犮狌犪犳犾狊狅犾犛狌: 犮犿犻犱犔犻狉狌犳犮犪犾狊狌( ) 狑狊犪狆 犲狅犱狉狌狅狋狀犻 犿犔 狑狉犲狋狅犪犾狑狊犾狔 犪狀犱犾犾狌犳犲狉犪犮狔 犿犾狅犔犮狅犻狀犱犻狉狌狋犮犳,犪狌犾狊狅狊狌: 犮犿狅犻狀犱犻犔犻狉

18、狌狋犮犳犪狌犾狊狅狊狌( ) 狑狊犪犪犱犲犱狅狋 犿犔犾犾狑狉犲狌狋犳犲犪狉犪犮狔 ,犪狀犱 狉犲狋犪狑狊犪犪犱犲犱狅狋犔 犿犾狅犮狅狀犻犱犻狋犔狉狌犮狌犪犳犾狊狅犾狊狌:犮狅犿狀犻犱犻犔狉狋狌犮狌犪犳犾狊狅犾狊狌( ) 狑狊犪犪犱犲犱狅狋 犿犔犾犾狑狉犲狌狋犳犲犪狉犪犮狔 ,犪狀犱 狉犲狋犪狑狊犪犪犱犲犱狅狋犔 犲犾犻狉狋犻狅狋狀犮犲犪犲犾犻犲犱狉犻狋犳犻狅狋狀犻犮犲犪犱犻犃犮: 犿犔 犿犾狅犮犻狅犱狀犔犻狉狌犳犮犪狋狌犾狊狅狊狌( ) 狑狊犪犪犱犲犱狅狋 犿犔 犿犾狅犔狌犻狊狅犱犿 犺狔狅狀犱犻犲犻狅狉犱狓狋狌犾狊狅: 犵 狌犻狊狅犱犿 犺狔犱犲狅犻狉犱狓狑狏狊犪犲犾犱狊狅狀犻犱犔 狑狉犲

19、狋犪 犲犎狅犲犾狀犲狓犻犱犪狀狋犲犪狉犻狋狌狋犪犾狊狉狊犺狅狋狑犻狅狋狀犮犲犪犲犱狋犪狉犫犻狏犪狀犱狊犲狆犲犱狋犪狉犪:犲犾犻犿狉狑犔狋狊犪犻狅狋狀犮犲犪犱犲犱狅狋 犿犔犺犲狓犪狀犲, 犾犻犛狀狔犻狋犪犾犵 犪犵狋犲狀:犅犛犜犉犃犜犕犆犛(,犞 犞 ) 犘犆犅狋:犻犘狉狌狔 狅狀犾犻犱狉犪狀犱狀犪狋狉狋狊狌犲狋狀犾狊犐狅:狆犲狉狆犲犱狉犪犪犫狅狋狌 犵 犿犔犳狅犘犆犅狀犻犺狋犲狔犲犾狋犪狋犮犲犪 犃犪狕狆狅狉狀犲狋:犻犘狉狌狔 犃犪狕狆狅狀犾犻犱狉犪狀狅犱狉犪狋犲狋狊狌犾狊狅: 犵 犿犔 犿犾犺犪狀狋狅犲,犲狉狅狋狊狋犪 狀犻犽犮犪犾犫 犃犪狕狆狅狉狀犲狅犽狋犮狊犱狉狀犪犱犪狋狊:犲狉犘狆犲犱

20、狉犪犺犲狋犪狕犪狆狅狉狀犲狅犽狋犮狊狅犱狀犻狉犪狀犱犪狋狊狋狌狋犾犪狊狅犺犲狋犪狉犮狅狀狋犮犲狀狅狀犻狋犳狅 犵 犿犔犺狋狑犻犿犾犺狀犪狋狅犲,犲狉狅狋狊狋犪 狀犻犽犮犪犾犫 犲狉狌狋狓犕犻狀犻狑犽狉狅狅犽狋犮狊犱狉犪狀犱犪狋狊犵 狅犱狀狊犻狉犪狀犱犪狋狊狋狌犾狊狅( )狅狋 犵 犿犔狀犻犿犾犺犪狀狋狅犲犲:狋狌犾犪狕犪犻犇狆犾狅犱狀狅犻狉犪狀犲犱犪狋狊狋狌犾狊狅,犲狉狅狋狊狋犪 狀犻犽犮犪犾犫( ) 犪狀犱犪狕犪狆狅狉狀犲 犆 犱犛犻犘犈狉狋狉犪犮犵 犲 :犛犲 狆 犘犽犪犞犮犪犵 , 犿犔犛犖 犜 犃 狆 狌狊狋犪狉犪犪狀犱犲狇犻狌 狆 犿狋犲狀 犌狊犪狅狉犮犺犿狅狋犪犵犪狉 狆犺狔 犮狅

21、犿狀犲犱犻犫犺狋狑犻犪狇狌狉犱狉狌犪狆犲犾狅犿狊犪狊狆狅狉狋犲犮犿狉犲狋犲 犪狀犮犲狊犾犅犪: 犿 犵 犪狀犱 犵 犲狋狓犞狉狅狓狉犿犲犻 犛犪犿狆犲犾狆狅狊狉狉犮犲狊狅 狉犪犚狋狅狔 狏犮犪狌犿犲狏犪狆狉狅狋犪狉狅 犃 狆 狌狊狋犪狉犪犳狅犛犘犈 狌犳犻狉犆狋犲狀犵犲 :狉 狀犿犻 狅狉狋犻犖犵犲狀犲狏犪狆狉狅狋犪狉狅 狉狅狊狋犪狅狀犪狉狋犾犝 犲狉犘狆狅狀犻狋犪狀狉犱犪犪狉狅狋狊犵犲犳狅狋狊犲狋犪狊犿狆犲犾 犲狉犘狆狅狀犻狋犪狉犳狅犪犪狊犿狆犲犾犃犫狅狋狌犵 犲狉狆狏犲犻狋犪狋犲狊狀狉犪狊犿狆犲狊犾犱狊犺犾狅狌犫犲犽犲犪狀狋狅狉犳犿犾犾犪狊犪犿狆犲狊犾,犺犲狋狀犵狀犱犲犻犱狉犪狀犱犲狀犱犲

22、犾犱犫狅狋狆狅狉犱狌犮犲犺狅犿狅犵犲狀狅狌狊犪狊犿狆犲狊犾犱,犲犱犻狏狅狋犻狀犱犻狋狑狅犲狇犾狌犪狆狅狀狊犻狋狉狅犪狀犱狆狋犲狌狀犾狀犪犲犪犻犫狊狋犾狉狀犲犮犻狊狌犪犮狅狋狀,犲犱犾狊犲犪犲犱犪狀犱犾犪犫犲犾 犪狉狅犵犲犳狅犪狊犿狆犲犾犜犺犲狆犲狉狆犲犱狉犪犪狊犿狆犲狊犾犱狊犺犾狅狌犫犲犲犱狉狅狋狊狀犻 犻狉犳犲狉犵狉狅狋犪狉犲狀犐犺犲狋犲狊犮狅狉狌犳狅犪狊犿狆犲犾狆犲狉狆狅狀犻狋犪狉犪,狆狅狀犻狋犪犲犮狌狉犿狋狌狊犫犲犽犲犪狀狋狅狋犱犻犪狏犻狅犾犵狋犺狉狅狀犻犪犮狅狋狀犪犿犻狉狅犪狀狔狊狉狅狋犮狋犪犺犪犳狋犿犪狔 犪犮狌狊犲犮犺犪狀犵犲犳狅犺犲狋犱狌犲犻犲狊狉狋犲犮狀狅狋狀 狅犲狉犮犲狉犘犱

23、狌 狅狀犻狋犮犪狉犈狋狓 犛犖 犜 犠犻犲犵 犺犪犮犵 犳狅犺犲狋狋犲狊狋犪狊犿狆犲犾(犲狋犪狉犮狌犪狅狋犵 )狅狋狀犻犪 犿狌犳犔犻狉狋犮犲狀犵 犲 犮狆犻狋狌狋犫狊犪犲狊犾犺狋狑犻犪狆狌犾 犵 ,犪犱犲犾犿犻犔狉狋犻狅狋狀犮犲犪,狓犿犻狅狀犪犲狋狓狏狉狅狓狉犿犲犻狉狅犳狊犪狀犱狉狅狊狋犪狅狀犪狉犻狋狉狅犳犾 狀犿犻狉犲狋犃犳狋犺犪狋,犺犲狋狌犫狋犲狊狌犳狑犲犻狉犲狉狋犮犲狀犵 犲犱狋犪狉 狀犿犻狉狅犳狀犿犻狉犲犳犪狀狊犜狉犿犔犳狅犺犲狋狊狌狆狋犪狀狋狅狀犪狋狉犮犲犪犲犲犾狅狋犻狉狋犪犻狀犪狀犲犾犮狋犫狋狅犮犺狑犻狀犺犲犱犻犪犮狅狋狀 犿犔 狌犻狊狅犱犿犱狅犲狀犻狋狉狅狌犾犮狊犺狅( ),

24、犺犲狋狀 狓犿犻狉狅犳狌犲犪狀犾犮狆 犲犪狀犾犆狌狆狉犲犳犪狀狊犺犜犲狉狋犪犫狅狏狅狀犲犻狋狌犾狊狅 犿犔 犿犾犺犪狀狋狅犲犪狀犱 犿犔 狑狉犲狋犪( )狅狋狀犻犺犲狋犆 犛犱犘犻犈狉狋狉犪犮,犾狅狉犺犮犲狋狅狋狀犲狋犪狉犳狅狅狉犱犵 犲 ( ) 犮犺狑犻犺狑狊狅犪狀犻犲犱狋犮狅犻狀犱犺狋狑犻狆狊 犃犱 犿犔 犿犾狅犮犻犱犔犻狉狌犳犮犪犾狊狌狅狀犻狋狌犾狊狅犲犾犻狉狋犻狅狋狀犮犲犪( )狅狋犺狉犲狋犻狏狉犲狊犲狅犪狀狉犱犲狋狌犾犲( )狀犻犪 犿狌犳犔犻狉狋犮犲狀;犱狉犪犮狊犻犺犲狋犲犱狋狌犪犾犲犵 犲 犮狆犻狌狋犫狋犲狊犪犾犲,犱狋犲犮狋狌犪犺犲犾狋犾犲犾犮狅狑狊犪犲犱狋犪狉犮狅狀狋犮犲狋狀

25、犪犫狅狋狌犲狋狌犾犺犲犈狋犾狀犪犪狔犲狊狋犺狋狑犻犲犱犻犿犳犔犻犱犻犮犪 犔狌狀狉犱犲犪犲犪狉狋犿狊狅狉犳狋狅犻狀犵 犲狀 犵狊犪狋犪 犃犱 犿犔犺犲狓犪狀犲( ), 狓犿犻狅狀犪犲狋狓狏狉狅狓狉犿犲犻狉狅犳狊狌犳犻,狉狋犮犲狀犵 犲犱狋犪狉 狀犿犻狉狅犳狀犿犻,犪狀犱狉犪犮狊犻犺犲狋犱犺犲狓犪狀犲狆 狊犲犺犪 犚犲 狆狋犲犱犲犪狋狋犪犳犱犲狆狅狉犮犲犱狉狌犺狋狑犻狉犺犪狀犲狋狅 犿犔犺犲狓犪狀犲( ) 犃犱 犔 犿犾狅犔狌犻狊狅犱犿犺狔狅狀犻犱犲狅犻狉犱狋狓狌犾狊狅( ) 犪狀犱犪犱犼狋狌狊狆 犎狅狋,犪狀犱犺犲狋狀犪犱 犿犫狋狌犔狋狉犲狋狔犾犿犺狋犲狔犾狉犺犲狋犲,狓犿犻狅狀犪犲狋狓狏狉狅

26、狓狉犿犲犻狉狅犳狊狌犳犻,狉狋犮犲狀犵 犲犱狋犪狉 狀犿犻狉狅犳狀犿犻,犿狅狏犲犺犲狋狌狆 狉犾犲狏犲犾狅狋犺犲狋犲犪狀犾犮狌狋犫犲,犲狉狆狀犻狋犲犪犮犪狉犲狋狓犵 犺狋狑犻狉犺犪狀犲狋狅狋狑狅犻犿狋犲狊,犺犲狋狀犮狅犿狀犲犻犫犺犲狋狉犺犲狋犲犵狊犪狋犪 狅狀犻狋犪狕犻狋狏犪犻犇狉犲狆 狊犲犺犪,犮犺狑犻犺狑狊犪犲狏犪狆犲犱狋犪狉狅狅狋狉犱狔 狀狊犲狊狌狀狉犱犲犪犲犪狉狋犿狊狅狉犳狅狋犻狀犵 犲狀犜犺犲犱狌犲犻犲狊狉犲犱狉狑狉犲狊犪犳狀犪狅狊狋狉狋犪犾犪犻犳狅狏 犿犔狌犾狏犿狅犲犺狋狑犻狋狑狅 犔 犿犾犺犪狀狋狅犲 犲犾狑犪犻犺狉犱狋犺狑犻 犔 , 犔 , 犔 , 犔 , 犔 , 犔 犲狉狌狋

27、狓犿犻狀犻狑犽狉狅,犪狀犱狀犻犺犲狋 犿犲犪狀犵 犱狉狅犪狀犱狀狊犪狋犻狊狋狌犾狊狅( )狅狋犪狊犲狊犻犾犪狉狊犲犻狏 犜犺犲狏狋犲狀犾狊狅狑狊犪犲狏犪狆犲犱狋犪狉狅狅狋狉犱狔 狀狊犲狊犪狀犱犺犲狋狕犲犱狌犻犲犻狊犲狋狉狏犪犻犺狋狉犱犲狑犻 犔犳狅犾犻犛狀狔犻狋犪犾犵 犪犵狋犲狀( )狉狅犳狀犿犻狋犪 犜犺犲狊狋犮犪狉犲狋狓狑犲狉犲犲狏犪狆犲犱狋犪狉狅狅狋狉犱狔 狀狊犲狊犪狀犱犺犲狋犱狌犲狊犻狏犲狊犾犱狉狊狅犻狀犱犻 犔犾狅犱狀犪犳狀狉狅狀犪狉犻犱犪犲狋狊狀狋狌犻犾狊狅( ), 犺狅犲狋狀狊犻狋狌犲犾狉狊犪狅犲犪犱狉狔 狉狅犳犌犆犕犛狅狀犻狉狋犲狀犪狋犱犿犲犻 狅狀犻狉狋犇犲狀犪狋犿犲犻 犌犆犕犛狅狆狀犻狋犪狉犲犵狅狀狊犻狋犮狅犻狀犱犪 ) 狌犆犾犿狅狀:犎犘犕犛, 犿 犿犿(犻 犱 ) 犿 ,狉狅犺犲狋犲狇狋犲狀犾狏犪犻狌;犫 ) 狌犆犾犿狅狀犲狋犿狆犲狉狌狋犪狉犲: 狉狅犳狀犿犻狊犲,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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