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156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编制定员试行标准 标准 SLJ 705-198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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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水 利 部 部标 准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编制定员 试行标准 SL J 7 0 5 - 8 1 主编部门: 批准部门: 施行 日 期 : 水利部劳动工资司 水利部农田水利局 水利部工程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1 9 8 1 年 6 月 1日 422习 利 水 电 卷 管 理 水利部关于颁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编制定员 试行标准 的通知 ( 8 1 )水劳字第 2 2 号 各省、市、自治区水利 ( 水电)厅 ( 局) ,长办、黄委、淮委、珠委、海委、丹江口、 潘家口水利枢纽管理局: 为了切实加强水利工程管理工作,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 1 9 7 9 1 6 2 号文指示精

2、神, 现 制定颁发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编制定员试行标准 ,自一九八一年六月一 日 起施行。 希在试 行中及时总结经验,以便在适当时候补充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一 九 八 一 年 四月 二 十 日 SL J 7 0 5 - 8 1 4 2 3 编制说明 中共中央、国务院 1 9 7 9 6 2 号文 关于今冬明春农村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 水利工程管理 “ 有关人员设置和管理制度,由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和省、市、自治区调查 研究, 提出具体办法” 。 根据这一要求, 结合当前加强与改革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需要, 1 9 8 0 年 9 月水利部召开了制订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编制定员试行标准座

3、谈会 会议认为,编制定员标准是加强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也是改善劳动组织、合理配备 人员的依据。 它对建立与健全岗位责任制, 保持职工队伍的相对稳定, 提高劳动生产率, 以 及建立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正常秩序有着重要意义。1 9 6 4 年原水利电力部曾制订过 水电 厂定员标准 草案,以后因十年内乱。 未能完成。 与会同志一致认为抓紧制订这个标准, 对 于扭转管理单位长期以来用人无定员、劳动无定额、岗位无责任的状况,是十分迫切和必 要的。经会议讨论,草案制订工作决定分准备工作、调查研究、分析计算和拟定草案等步 骤进行,并统一制订了典型调查提纲和面上调查表格。 草案制订工作由水利部劳动工资司、农田水

4、利局和工程管理局共同主持,并邀请了淮 委、黄委、海委和内蒙、山东、安徽、湖北、河南、四川、广东、陕西、湖南、江苏等省 ( 区) 水利部门和基层管理单位的二十多名工程技术人员参加, 历时4个月。其间共分成六 个小组, 分赴 1 1 个省的1 1 5 个基层工程管理单位 ( 包括水库2 5 处、 灌区1 9 处、 电站2 2 处、 水闸 3 9 处、堤防2 6 处)进行典型调查,并取得了4 5 8 处工程的面上调查报表,提出了水 库与电站、水闸与堤防、灌区三项典型调查报告。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参考原水利电力 部 水电厂定员标准草案和1 9 7 9 年 甘肃省水力发电厂编制定员标准草案, 经过系统

5、分析和反复测算,拟定了本标准试行草案 ( 讨论稿) 。 1 9 8 1年2 月将本标准试行草案 ( 讨论稿)印发至各流域机构和各省、市、自治区水利 ( 水电)厅 ( 局)征求意见, 并于3 月召开了由各流域机构和部分省、市、自治区水利 ( 水 电)厅 ( 局)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讨论会,经反复修改后,提出本标准 ( 试行) 。 42 4水 利 水 电 卷管 理 目次 第一章总则 . . . . . . . . . . . . . . . 第二章水库编制定员标准 第三章水电厂编制定员标准 。 第四章灌区编制定员标准 第五章河道堤防编制定员标准 第六章水闸编制定员标准 。 第七章机电排灌站编制定员标

6、准 附录一船闸编制定员标准 附录二水利工程管理的主要技术工种 4 2 5 4 2 6 4 3 1 4 3 8 4 4 2 4 4 5 4 4 8 4 5 1 45 2 SL J 7 0 5 - 8 1 42 5 第一章总则 第1 . 0 . 0 1 条为了切实加强水利工程管理, 建立与健全岗位责任制, 保持职工队伍的 相对稳定,改善劳动组织,合理配备管理职工,建立工程管理的正常秩序,尽快扭转管理 单位用人无定员、劳动无定额、岗位无责任的状况,使劳动管理有章可循,促进劳动生产 率的提高,特制订本标准。 第 1 . 0 . 0 2条本标准是水利工程基层管理单位制定定员、编制劳动计划的依据。 考虑

7、到我国幅员辽阔,自然条件差异很大,各地的经济水平、管理水平不同,各省、市、自治 区水利 ( 水电)厅 ( 局) , 各流域机构,可对本标准未尽内容制订补充规定。水利工程管理 单位应用本标准时,应结合本单位的管理任务、生产条件,通过对现有机构设置与人员配 备情况的研究分析, 并在充分考虑到各种节约人力的措施基础上, 拟定本单位的定员方案。 拟定方案时, 要普遍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使定员方案有广泛的群众基础, 做到先进合理 第1 . 0 . 0 3 条 为了适应各工程的实际情况, 本标准对人员配备规定了 适当幅度。 对当 前实有人数低于本标准下限、各项工作开展亦较好的, 应巩固成绩,总结经验,

8、继续提高。 对高于本标准上限的,要分析原因并采取措施逐步达到限内水平。 第1 . 0 . 0 4条为了加强职工的政治业务学习、 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并考虑到生产人 员的病、事、探亲和女职工产假等一般正常缺勤情况,可适当配备预备人员。预备人员的 比例,生产人员 ( 应减去女职工数)及女职工各按其总数的 5 %配备。 第 1 . 0 . 0 5 条各工程管理单位的党、 团、 工会及纪律检查等人员, 应按中央或地方党 委对政工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也可按职工总数的 1 . 5 0 o -2 . 5 %配备。政工人员纳人管理 人员项 内。 第1 . 0 . 0 6条水文站人员根据规定属于国家基本站网的

9、, 由各地水文总站配备; 不属 于基本站网的,由工程管理单位配备,业务上接受地方水文总站的指导。 第1 . 0 . 0 7 条 为了开展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所辖水土资源、 机电 设备等的综 合利 用, 本 标准设置了综合经营的职能机构与管理人员。 综合经营的生产人员应根据开展生产的项目、 经营方式等实际情况,参考有关部门的规定,由管理单位自行拟定定员,报上级主管部门 核定,另列编制。 第 1 . 0 . 0 8 条在特殊情况下, 除按本标准定员外需要增加人员, 或因工程管理条件变 化和经营方式改变, 必须增减人员时, 由工程管理单位提出定员意见, 由上级主管部门核定。 第 1 . 0 . 0 9

10、条群管人员不列人编制, 需要群管组织和人员的, 可按历史习惯, 继续沿 用。对季节性工作所需人员,不列人定员,根据需要可列入劳动计划,雇用临时工解决。 第1 . 0 . 1 0条为了加强技术管理, 在按本标准配备人员时, 技术工人和技术干部占职 工总数一般不应低于 6 0 , 其中技术干部一般不低于1 0 0 o 。 要努力压缩非生产人员, 充实 工程管理第一线人员。 第1 . 0 . 1 1 条各工程管理单位要加强内部协作, 有条件的地方, 可按专业化协作的原 42 6水 利 习 电 卷管 理 则对水工观测、工程维修、闸门防腐、设备检修、堤坝灌浆、资料整编、潜水工作等逐步 实行集中管理, 如

11、建立巡回观测、 资料整编中心和各类专业队伍。 凡实行集中管理的项目, 在执行本标准定员时,人员应相应减少。 第1 . 0 . 1 2条统一管理几项水利工程的单位应用本标准时, 除按标准配备各项工程的 生产人员以外,管理人员与服务人员酌情少配。 第1 . 0 . 1 3条水利工程管理的各技术工种按 “ 附录二”规定直接套用 水利水电建设 工人技术等级标准( 1 9 8 。 年 1 月) 、 电力生产与火电建设工人技术等级标准 ( 1 9 7 9 年 1 2 月) 、 邮电生产人员技术等级标准( 1 9 7 9 年 4 月) 、 林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 1 9 7 9年5 月) ,并享有同类工种的

12、劳保待遇。 第1 . 0 . 1 4条本标准适用于水利系统由国家管理的大、中型水库、灌区、水闸,大、 中、小型水电厂、机电排灌站和县一级河道堤防的基层管理单位。小型水库、灌区、水闸 及其他水利工程,由各省、市、自治区水利 ( 水电)厅 ( 局) ,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订本 地区的定员标准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也可参考本标准有关章节酌情配备人员。 各流域机构管理的小型水库、水闸、灌区及其他水利工程,可 自 行制订定员标准报水 利部批准后执行,也可参考工程所在地区的定员标准或本标准有关章节酌情配备人员。 第 1 . 0 . 1 5条本标准由水利部颁布 ,解释权属于水利部 。 第二章水 库 编

13、 制 定 员 标 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 2 . 1 . 1 条本章适用于具有土石坝的水库。混凝土坝及其他坝型的水库,其生产人 员配备应酌情增减。 第二节 第 2 . 2 . 1 条分等标准,如表 2 . 2 . 裹 2 . 2 1 编 制 定 员 的 分 等 水 库分 等标 准表 大型中型 五 乡 0 . 1 - ; 0 5 0 0 2 0 1-5 0 0 1 0 02 0 0 1 0 0 2 0 0 2 ( 2 个 台子 ) 3 ( 3 个 台子 ) 咬 ( 4 个 台子 ) 每增 5 0 t7 增 1 人 SL J 7 0 5 - 8 1 42 9 补充规定 : 当自动交换机与载波机设置

14、在同一高程,且在相邻房间,载波机配备 4 人以上时,则 自动交换机可不设专职值班人员。 4 通讯 线路维护人员 ,如表 2 . 4 . 1 - 5 口 表2 . 4 . 1 - 5 线路维护定员标准表 对数杆别 每 人维护 下 干 程公 里数 山区 、沿海 平原 1 4 单架 添架2 0 - 251 1 - 11 2 : - 1 14 0 - 5 0 5 - 8 单架 添架9 - 101 8 20 1 8 - 203 5 - 4 0 9 - 1 0 单架 添架1 7 91 4 - 1 1; : 二 : 5 , 报汛电台人员,总台配备 5 -6 人,分台配备 3 -4人。 八、汽车、拖拉机、摩托

15、车、机船驾驶人员 1 . 轿车、吉普车、摩托车,每台配司机 1 人。 2 . 卡车、拖拉机,每台配司机 1 1 . 5 人。 3 . 船务人员,机船 1 0 0马力 ( 5 0 0 200 -5 00 k电 卷 管 理 配备人员 。 第 3 . 1 . 4 条凡成立水电公司 ( 地方电力公司、小水电公司、小水电总站等)的,其 大修、安装、调试、物资供应等可由公司统一管理,此类人员纳人公司编制,其所属电厂 及供电所即不另设或减少编制 第 3 . 1 . 5 条五等电厂的编制定员按本章第五节执行 第二节编 制 定 员 的分 等 第 3 . 2 . 1 条分等标准,如表 3 . 2 . 1 , 表

16、3 . 2 . 1水 电 厂 分 等 标 准 表 等别 装机 容量 ( 万 卜 w ) ) 3 0 2 5 5 t 5 3 3 1 . 2 Q. 2 60 50 40 30 3 0 2 5 2 0 1 5 1 一年内平均 两次大 修 , 两年 内平均有 一次 扩修的 , 配备 一 套大修人 员和一 套小 修人员 2 . 一年内平均一次大修, 多年内平均有一次扩修的, 配备 一 套大修人 员 补充规定 : ( 1 )因泥沙或其他因素造成机组气蚀磨损而明显增加工作量的,按上述标准配备人员 确实不足时,可适当增加人员,但最多不超过应配定员的1 5 %0 ( 2 ) 2 0 世纪 7 0 年代进口机组

17、或有国产不锈钢转轮的,按标准降一级配备人员。 2 .金属试验人员,一、二等厂可配备 3 -5 人,三、四等厂一般不予配备。 三、电器检修人员 1 .电器检修人员,如表 3 . 4 . 1 - 3 , 2 电子计算机及集中检测的人员, 有电子计算机的,按实际需要配备人员。有4 0 0点 及以上集中检测设备的,每 1 -2套配4 -6 人。 3 . 电梯司机及维修人员, 有电梯的电厂,一般可由检修人员兼管或实行自动控制,不 设专人。对电梯运行十分频繁又不能实行自动控制的, 每值值班人员可配1 2 人, 按 2 - 3 班配备,另配检修人员 2 -3 人。 43 4水 利 川 电 卷管 理 表 3

18、. 4 - 1 - 3电 气 检 修 定 员 标 准 表 单机 容量 ( 万 k W ) 机组台数 四五 六七j 又九 3. 6 4. 5 6. 7 .5 1 0 , 1 2 . 5 1 5 2 0 13 26 44 5 9 7 2 81 2 2 3 5 5 2 6 8 8 1 9 0 3 1 4 3 61 79 8 9 9 8 通0 5 2 6 9 85 98 1 07 4 8 6 0 7 8 9 4 106 115 57 68 8 7 1 0 4 1 1 5 1 2 4 6 6 77 9 5 1 13 1 2 3 1 3 2 74 8 6 1 0 4 121 1 3 1 141 83 95

19、 1 1 2 1 30 1 40 1 49 注: 定 员人数 包括 : 发 电机 电器部 分) ,电动机 ,一、二次线 ,变 、 配 电设备 ,继电保 护 , 仪表( 电 、 机 ) , 照 明 设 备 , 高 压试验 。厂用 系统 。 4 . 充电人员,一等电厂配备 3 -4 人,二、三等电厂配备 2 -3 人,四等电厂配备 1 2人。 5 . 油务人员,如表 3 . 4 . 1 - 4 表3 . 4 . 1 - 4 油务人员定员标准表 等别 油务管理人员 油 务化验人 员 一级 二级 6 台机 以 卜4 台 主变以上5 台机 以下 3 台主变 以下 四 5 4 3 2 4 3 2 1 4

20、3 2 I 3 2 1 1 2- 3 2 - 3 1 - 2 1 四、通信人员 应按本标准第二章第四节的同类人员标准执行。 五、水工人员 1 .水工机械检修 、维护及灌浆人员 ,如表 3 . 4 . 1 - 5 表3 . 4 . 1 - 5 水工机械检修、维护及瀚浆定员标准裘 等别 水 工机械 检修人 员 水工 维护 人员 水工 灌浆 人员 5台机及 以下6台机及 以下 机 械起 重电工机 械起 重电 工 1 4 - - 1 6 1 3-1 4 1 0-1 2 5 - 7 4 - 6 4- 6 6 - 8 4- 5 2 1 6 - 1 8 1 5 - 1 7 1 0 - - 1 2 7- 9

21、5 7 4- 6 8 - 1 0 5 - 7 2- 3 1 0 - 1 3 8 1 0 6 - 8 1 6 - 1 7 1 4 1 5 1 2- 13 四 1 0 - 1 2 1 2 1 4 补充规定: (l)由于坝型不同各电厂有较大差异, 水工人员的定员可按各自的特点有所增减, 但增 加人员不得超过定员标准的 1 5 0 0 SL J 7 0 5 - 8 14 3 5 ( 2 )每年灌浆工作天数不超过 1 0 0 天的,按定员标准减少 1 / 3 ( 3 )水工机械检修人员按闸门面积每 2 0 0 m“ 增加 1 人。 2 水工观测人员,参照本标准第二章第四节的同类人员标准执行。 3 潜水员

22、,有潜水工作的电厂一般配备 6 -9 人。 六、修配人员 1 . 担负本厂机械检修、日常修配及常换备品、备件加工制作任务的电厂, 按生产人员 的 8 %和机械检修人员总数的2 5 %配备修配人员。 2 . 不担负常换备品、 备件加工制作任务的电厂, 按生产人员总人数的8 0 0 配备修配人员 七 、汽车 、拖拉机 司机 应按本标准第二章第四节的同类人员标准执行。 八、土木修缮人员 应按本标准第二章第四节的同类人员标准执行。 九 、库工 应按本标准第二章第四节的同类人员标准执行。 第 3 . 4 . 2 条管理人员 一、厂部职能科室人员 定员标准如表 3 . 4 . 2 - 1 , 表3 . 4

23、 - 2 - 1 水电厂职能科室人员表 子 羚 四主要职责 厂 长及 总工程师 4 - 64 63- 52 - 3 全 面负责水 电厂 的行政 、 业务及技 术领 导工 作 办公 室 4 - 54 53 43- 4 文秘 、收发 、打印 、档案 、信访 、接待 等 生产技 术科 1 2 - 1 41 0 - 1 29 -117 - 9 生 产、 基建计 划、 综合统 计 、 运行 、 检修 、 技 术管 理、 技安 、 培训 、 科技双 革 、 制图 描图 、 资 料图 书管理等 材 料科1 5 - 2 01 2-1 51 0 137 - 1 0 材 料设备 、 备 品、计划 统计 、 加工

24、定货 、采 购运输 、保管 供应 、劳保 用品采 购发放 等 财 务科 6 75 -64 - - 53 4 财 务出纳 、 记 账稽核 、成本 、 工 资核算 、流 动资金 及 固定资产 管理等 劳动 工资科3 - - 43 - 4 2- 31 - 2 组 织机构 、劳动组织 、工人 调配 、 工资 、奖 励 、 津 贴、劳动计 划统 计、劳保 、 保健 食品 制 度管 理等 人事 保卫科 4331 - 2人 事、 内外勤警 卫、消 防等 行 政科8 - 1 0 7 - 86- 75 - 6 职 工生活 福利 、 文具 采购保管 发放 、 房产 管 理等 补充规定 : 1 . 接待任务较大的电

25、厂,可设接待科或配备接待人员,其标准根据需要自行拟定, 报 43 I, 利 k电 卷管 理 上级主管部门核定。 2 .一、二等电厂,根据需要可增设教育科,负责本厂子弟学校、业余教育、职工培 训等 。 3 .凡基建任务或扩建任务较大的电厂,可按需要增设基建科或专职人员。 4 . 三等电厂, 一般可设6 个科, 文秘、 打印工作并人行政科; 四等电厂, 只设生产、 财 供、人保和行政 4 个科。 二、分场管理人员 定员标准如表 3 . 4 . 2 - 2 , 表3 . 4 . 2 - 2 分 场管理 人 员表 计星 四 主任 和技术 员主 任和技术 员主任和技 术员主任和 技术 员 1 . 运行

26、2 检修 3 . 水工 4 . 修配 电气 机械 试验 3 4 5 - 6 4- 5 4- 5 3 4 3 4 3- 4 3 4 4 5 34 34 3 - - 4 3- 4 2- 3 4 - 5 3- 4 2 - 3 3 4 、 补充规定 : 1 .一等电厂,一般设 5 个分场,除运行、水工、修配分场外, 检修可分为机电分场和 试验分场,或分为电气检修分场和机械检修分场,个别的也可分为机电分场和通讯分场。 2 . 二等电厂,一般设运行、检修、水工、修配 4 个分场。少数电厂检修人员超过 1 5 0 人以上时,也可增设 1 个分场。对设有修缮分场的一、二等电厂,其管理人员可参照修配 管理人员或

27、电气分场管理人员的标准执行。 3 . 三等电厂, 一般设运行、 检修、 水工三个分场 个别电厂修配人员超过3 0 人以上时, 也可增设 1 个分场。 4 . 四等电厂,一般设运行、检修两个分场。 5 . 各分场管理人员的配备未包括分场办事员, 若全场职工超过 1 0 0 人时,可配办事员 1 人 ( 兼核算员) 。 第 3 . 4 . 3 条服务人员 电厂的服务人员,应按本标准第二章第四节的同类人员标准执行。 电厂一般不设专业消防人员。但对远离城市的一、二等电厂可配必要的消防人员。有 消防车的,每台定员 9 -1 0 人 ( 消防8 人,负责1 -2 人) 。 第五 节小水 电编制定员标 准

28、第 3 . 5 . 1 条机构设置 一、小水电较多的地、县,在水利 ( 水电)局下设立小水电公司 ( 或地方电力公司) 。 一般一个县总装机容量超过 5 0 0 0 k W ( 包括社、队电站)时, 即可设立县公司,具体限 SL J 7 0 5 - 8 14 3 7 额由省( 市、 自治区)规定 。 地区的小水电机构设置,视需要由省 ( 市、自治区)审定。 小水电公司,下设调度室及生产技术、计划财务、人事、行政等科室,有条件的设立 修试中心及必要的附属企业。 二、小流域内的梯级电站,可设立管理处,统一管理、调度梯级电站。 三、总装机大于5 0 o k W 的小水电站, 设生产技术股及办公室,

29、有关人事、 保卫、 劳资、 行政等工作,均由办公室负责。下设生产车间 ( 或班、组)及检修车间 ( 或班、组) 。 总装机小于或等于 5 0 0 k W 的小水电站,设站长、技术员,下为生产班、组。 四、供电所,设所长。视供电范围的大小,下设营业室、调度值班室及线路班、组。 第3 . 5 . 2条定员标准 一、地、县小水电公司调度室 ( 所)配 8 - 2 5 人 二、小水电站运行值班人员 ( 包括机、电控制,升压站及前池值班人员)按四班制配 备, 如表3 . 5 . 2 - 1 , 表3 . 5 . 2 - 1 运行人员定员标准表 屯 岁咒 2 0 0 0 - 6 0 0 0 5 0 0 5

30、 2 0 0 0 续 5 0 0 1 2 3 4 16 - 24 24 - 32 3 2 4 0 4 0 5 0 12- -2 0 1 6 2 4 20 3 2 24 36 8 - 1 2 1 2-1 6 1 6 - 2 4 2 0 - 2 8 补充规定: 1 机组台数超过四台时,每增加 1台,可增加 2 -4人 2 如系卧式机组,应取低限。 三、变电所 ( 站)运行值班人员 定员标准如表 3 . 5 . 2 - 2 . 表 3 . 5 . 2 2运 行 人 员 定 员 标 准 衰 急 容 量 ( k V A)人数 总 容 最 ( k V A人数 李 5 0 0 0 1 0.1 5 3 0 1

31、 1 5 0 乡 7 0 2 0 7 1 5 0 ;0 - 5 ) 5 一 第5 . 2 . 2 条 使用条件 一、确定堤防工程的等别时, 堤防级别为主要条件, 保护面积与堤防高度为辅助条件, 参照分等。 二、堤防高度系指所管堤段长度 6 0 写以上达到的堤高。 三、一等工程系指大、中城市和重要工矿区的堤防。位于小城市、熏要铁路干线和人 口密度较大的长江以南地区的三、四、五等堤防,可按同等条件提高一等。 第三节机构设置 第 5 . 3 . 1 条县一级的基层管理单位设立修防段,地区一级的管理单位可设修防处。 第5 . 3 . 2 条 职能机构 一、二等工程管理单位除配备段长外,可设A行政股、工

32、程管理股和财供股,有灌浆 任务的单位可增设灌浆队。 互、四、五等工程管理单位,除配备段长外,一般不再分设职能机构,只配备必要的 专业人员,由段长直接领导。 第 5 . 3 . 3 条县一级管理单位可根据堤段长短、行政区划等情况,设立若干分段。 第四节各类人员的定员标准 第5 . 4 . 1 条生产人员 一、技术人员 定员标准如表 5 . 4 . 1 - 1 0 表5 . 4 . 1 - 1 技术人员定员标准表 等别 四五 定员 标准 ( k m / 人) 其他通信人员, 应 SL J 7 0 5 - 8 14 4 5 按本标准第二章第四节的同类人员标准执行。 六、汽车、拖拉机、摩托车司机 应按

33、本标准第二章第四节的同类人员标准执行。 第5 . 4 . 2条管理人员 定员标准如表 5 . 4 . 2 , 表 5 . 4 . 2堤 防 管 理 人 员 表 注 :工程管 理股的技 术人 员在第 5 . 4 . 1 条中配 备 补充规定: 综合经营管理人员,根据各单位的水土资源和经营项目的多少,可配备 1 - - 3 人。 第5 . 4 . 3 条服务人员 一、食堂工作人员和卫生保健人员,应按本标准第二章第四节的同类人员标准执行。 二、勤杂人员,包括门卫、清扫、茶水、浴池和招待所等工作人员,一、二、三等堤 防管理单位可配备 1 -3 人。 第六章水 闸 编 制 定 员 标 准 第一节一般规定

34、 第 6 . 1 . 1 条本章只规定水闸工程正常管理运用所需要的人员, 建和改建等施工任务所需人员。 第6 . 1 . 2 条水闸管理工作中,闸门启闭是一项非连续性工作, 据实 际需要 ,力求精简 ,提倡合理兼职 。 不包括工程大修、扩 在人员配备时,应根 446刁 利 水 电 卷管 理 第 6 . 1 . 3 条本章不适用于设置水力自动翻转闸门的水闸工程。 第6 . 1 . 4 条黄河大堤上的四、五等水闸,由黄河水利委员会制订编制定员标准。 第 . 1 . 5 条以水闸为主的水利枢纽工程的编制定员 一、按其水闸等别配备人员。 二、其他工程 ( 如船闸、坝、水电站、 河道堤防和机电排灌站)

35、, 原则上只配运行、维 修人员,其标准应分别按照本条规定及本标准第二、三、五、七章的同类人员标准 执行 。 三、 其他工程每增加一座建筑物 ( 大于 5 0 0 t 级昼夜通航的船闸、容量为 1 0 0 o k W 以上 的水电站、3 o k m以上的堤防和大型机电排灌站等) ,可增加一名管理人员。 船闸定员标准可参照交通部门同类型船闸配备运行、维修人员,如无相似标准,可按 本标准 “ 附录一”执行。通航孔按水闸启闭次数的规定配备人员。 第二节编 制 定 员 的 分 等 第6 . 2 . 1 条分等标准,如表6 . 2 . 1 , 表 . 2 . 1水 闸 分 等 标 准 表 级别大型中型 等

36、别四五 流 量 c m , / s ) 乡1 0 0 0 0 ) 5 0 0 0 反1 00 00 ) 1 0 0 0 咬 50 00 李 s o o 之10 00重 10 050 0 孔 口面积 ( m Z ) 2 0 0 0s o o - 2 0 0 04 0 0 - 1 1 0 02 0 0 - 4 0 05 0 0 t 级蕊5 0 0 c 级 常 年昼夜通 航 季节性 昼夜 通航间断性通 航 常年畏 夜通航 季 节性 昼夜通航间断 性通航 值 长 兼售票 ) 闸门运 行 航务管 理 ( 兼 登记 ) 值班制度 ( 班次/ 昼夜) 1 2 2 4 1 2 2 3 1 2 2 1 1 2

37、1 - 2 4 1 2 1 - 2 3 1 2 1 - 2 1 合计2 01 551 6 - 2 01 2 - 1 54- 5 补充规定 : ( 1 )实行集中控制的船闸,闸门运行人员可减为 1 人。 ( 2 )售票任务不大时,航务管理可由值长兼,定员中应减去 1 人。 ( 3 ) 人力启闭闸门时,闸门运行人员按实际需要,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适当增加 人员。 2 .维修人员, 常年昼夜通航的船闸,才增配维修人员, 其标准为, 大于5 0 0 t 级的配备 4 -5 人;小于或等于5 0 0 t 级的配备 2 .4 人。 3 .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不单独配备, 应按本标准第六章第 6 . 1 .

38、 5 条的规定执行;如 果船闸距离管理机构较远,可增配管理人员及食堂工作人员各 1 人。 ( 三)其他 航务监理和水上交通民警的定员标准,按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4 5 2水 利 , 电 卷管 理 附录二水利工程管理的主要技术工种 附轰 2 1 序号岗 位 名 称主 要 技 术 工 种 1 水 工建筑 物 ( 包 括河 道堤 防、 渠道 )养护 维修 水 工检修 维护工 “ 、泥瓦工 2水 电站运 行与维修 电气运行 工 、 变配电检 修工、 电机 检修工 “ 、 发 电机检修 工 . 、 机 械运 行工 “ 、机 械栓修工 件 、水轮机 检修工 . 、调速机 检修工 “ 3机 电修 配

39、翻砂工 、熔炼工 、锻工 、车工 、 铣工 、刨工 、 磨 工、钳 工机修钳 工 、扳金工 、汽车修 理工 、 焊工 、内赫机 修理工 、起重安 装工 、 电 气 维 护工 、电气检修工 、外线 电工、直流 电工 、 电工 仪表修 理工 、 管 路 安装 工、锅 炉工 n 闸门、启 闭机运行 与维 修水 力机械 运行 、 维 护 、 检 修工 “ 5 水 工观侧水 工观测工 s水 文测验水 文气象 观测工 z 钻 探灌 浆钻 探灌浆 工 s汽车 、拖拉机 、机船驾 驶汽 车 司 机 、推上 机司机 、机动 船轮机部 船员 、轮胎起 重机 司机 s 通 信载波机 务员 、 微波 机务 员、无线机 务员 、 话 务员 、 报 务员 、 线务 员 1 0潜 水员潜 水工 1 1 园林工园林 工 ( 包 括种子 工 、育苗工 、造林工 ) 1 2 仓 库管 理 库 工 注 :1 . 带 , 的工 种参照 电力工业 部 ( 电力生产 与火电建 设工人 技术等 级标准 试行 )执行 2 . 通信 的工 种参照 邮电部 套 邮电生 产人员技 术等级 标准 ( 试 行)执 行 3 . 园林 工参 照林业部 林业 7人技 术等级标 准 ( 试行 )执行 。 4 . 其余 的工 种参照水 利部 水 利水 电建设工 人技术 等级标 准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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