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149城市客运车辆保养通用技术条件 标准 CJ T 3052-199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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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J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建设行业标准 C J / T 3 0 5 2 一 1 9 9 5 城市客运车辆保养通用技术条件 G e n e r a l t e c h n i c a l s P e c i f i c a t i o nfOr t h e m a i n t e n a n c e o f u r b a nP a s s e n g e r t r a n s p o r t v e h i c l e s 1 9 9 5 一 0 8 一 3 0 发布 1 9 9 7 一 0 2 一 0 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发 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建设行业标准 城市客运车辆保养通

2、用技术条件 C J / T 3 0 5 2 一 1 9 9 5 G e n e r a l t e c h n i c a l s P e c i f i c a t i o nf o t t h ema i n t e n a n c e o f u r b a nP ass e n g e r t r a u s per t v e h i c I e s 主胭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 城市客运车辆保养的通用技术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客运轮式车辆( 大、 中、 小、 微型客车; 摩托车; 无轨电车) , 轨道车辆( 地铁车辆、 有 轨电 车等) , 轨道缆车、 索道缆车。其他客运车辆

3、亦应参照使用。 2 引用标准 G B516 载重汽车斜交轮胎 G B 52 。轮 胎 外 观 质 量 G B1 4 9 5 机动车辆允许噪声 G B3 8 4 2 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 G B3 8 4 3 柴油车自 由加速烟度排放标准 G B5 6 2 4 汽车维修术语 G B7 2 5 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 B7 9 2 8 地下铁道车辆通用技术条件 G B9 7 4 4 载重汽车子午线轮胎 G Bl l 3 8 0 客车车身涂层技术条件 3 术语 3 . 1 检查 凭感官或使用工具和仪表仪器对车辆及其零、 部件和总成的可靠性和有效性的观察与检测。 3 . 2 紧固 对各连接

4、部位的紧固件按标准校紧。 3 . 3 总成互换 用合格的总成替换需修或不可用的总成。 3 . 4 调整 采用一定的技术方法, 使车辆零件或部件相互配合的准值达到技术规范要求的过程。 3.5 清洁 用有效的方法消除锈迹、 油垢、 积炭及其他污物等的作业。 3 . 6 轮式车辆 用动力装置驱动车轮行驶于道路路面的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 9 9 5 一 0 8 一 3 0 批准1 9 9 7 一 0 2 一 0 1 实施 C J / T 3 0 5 2 一 1 9 9 5 4 . 1 保养目的与原则 车辆保养的目 的 应使车 辆经常 保持技术状况良 好, 车容整 洁和降 低各部件的 耗损。

5、防 止早期损坏, 减少故障发生, 确保运行安全, 延长其使用寿命。 4 . 2 车辆保养应贯彻“ 预防为主、 强制保养、 科学检测、 养修结合” 的原则。 保养级别、 里程和周期 5 . , 根据城市客运车辆运行条件与零、 部件的耗损规律, 车辆保养实行分级保养制。 5 . 2 各类车辆保养里程与周期 5 一 2 . 1 轮式车辆( 见表1) 表 1 保养级别 四 里程 , k m 2 X1 0 , 4 XI Q 31 5 X1 0 , 2 0 X1 0 34 5 X1 0 3 6 0 X1 0 3 9 0 X1 0 , 一1 2 0 X1 0 , 周期, d 1 5 2 07 5 1 0 0

6、2 2 5 3 0 0 4 5 0 6 0 0 5 . 2 . 2 地铁车辆( 见表 2) 表 2 保养级别 四 里程. k m 3 0 0 4 0 09 X1 0 3 一l l X1 0 , 8 0 X1 0 a 一1 0 0 X1 0 32 4 0 X1 0 3 3 0 0 X1 0 3 5 . 23有轨电车( 见表3) 表 3 保养级别 四 里程 , k m 5 XI O 3Z O X1 0 aS O X1 0 ) 1 6 0 XI 护 5 . 2 . 4 轨道缆车( 见表4) 表 4 保养级别 四 运行时间, h 1 0 2 03 0 0 5 5 0 34 0 0 56 0 068 0

7、 0 1 12 0 0 5 . 25索道缆车( 见表5) 表 5 保养级别 四 运行时间, h 1 5 2 04 0 0 4 5 0 45 0 0 50 0 090 0 0 95 0 0 5 . 3 执行。 54 2 各地可根据车型、 车况、 运行条件对保养里程与周期在规定的范围自行选用。 也可按生产厂家规定 各地可根据城市客运车辆的运行特点, 对例行保养、 走合期保养及季节性保养作出 规定。 C J / T 3 0 5 2 一 1 9 9 5 6 作业范围 61 例行保养 以检查、 补给、 清洁为主。 6 . 2 一级保养 以润滑、 紧固为主。 检查、 调整、 紧固各部位外露机件; 规定部位

8、按要求注人润滑油( 脂) ; 清除灰尘油 污, 并对主要电器设备进行检测。 6 . 3 二级保养 以调整为主。 检查动力、 传动装置及车身内、 外设施; 拆检或调整制动、 转向 装置; 检测通信、 信号、 电 器设备及附件等。 6 . 4 三级保养 以检修部分总成和整修车身内、 外设施为主。 动力装置进行检修或互换; 检修转向、 传动、 制动装置; 检查或更换集( 受) 电装置。 6 . 5 四级保养 以总成检修或互换、 车身全面整修为主。 修整骨架和地板, 进行除锈防腐, 整车罩漆; 检修空调屯 音响 设施、 缆车牵引索、 承载索。 66 在执行各级保养作业中, 高一级保养含低一级保养的作业

9、。 7 技术要求 了 . 1 例行保养 7 . 1 . 1 车辆应整洁, 并应符合G B7 2 5 8 的有关规定。撼润油、 冷却水符合要求。 7 . 1 . 2 仪表、 照明、 通信、 信号、 刮水等系统应工作正常。 7 . 1 . 3 操纵机构、 走行机构应工作正常, 并应分别符合G B5 1 6 、 G B5 2 o 、 G B9 7 4 4 、 G B7 9 2 s 的有关规 定。 7.2 一级保养 7 . 2 . 1 车身内、 外设施完整及各部外露连接件应齐全牢靠。 7 . 2 . 2 各部位润滑良好。加注油切 旨 ) 的品种、 容量应符合有关规定。 7 . 2 . 3 各总成应无漏

10、油、 漏水、 漏气、 漏电现象。 了 . 2 . 4 电器设备表面干净, 各连接部位及接线端子应紧固, 护罩和箱盖应安装牢靠。 蓄电池电解液面高 度及比重应符合规定要求。 了 . 2 . 5 集( 受) 电 装置及其工作高度、 压力应符合规定要求。 了 . 3 二级保养 7 . 3 . 1 动力、 转向、 传动装置性能应良好, 运行时应无异响, 工作可靠。 了 . 3 . 2 制动装置应可靠有效, 性能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7 . 3 . 3 电 器设备装置齐全、 安全可靠, 绝缘应符合规定要求, 密封性能良 好。 了 . 3 , 4 车身及附件应完好、 齐全、 有效, 门窗开闭( 升降) 灵

11、活可靠, 玻璃应完整, 座位安装应牢固。 7 . 3 . 5 车辆废气排放应符合G B3 s 4 2 、 o B3 s 4 3 的规定。 74 三级保养 了 . 4 . 1 动力装置性能应良好, 易起动, 运转加速应平稳、 无异响, 运行应可靠, 电机整流火花等级及绝缘 符合规定要求。 7 。 4 . 2 转向 装置各部位安装牢固, 锁止应可靠, 调整参数及性能应符合有关规定。 了 . 4 . 3 传动装置应安装正确, 运转正常, 各部调整间隙符合有关规定。 了4 . 4 集( 受) 电装置应安装牢固, 转动灵活。 在自由 状态下, 安装位置应符合规定。 3 C J / T 3 0 5 2 一

12、 1 9 9 5 7 . 4.5 车身内外蒙皮及地板应平整, 密封连 接牢固, 无破损。 了4 . 6 车身涂漆前必须进行除锈防腐处理, 并应符合G Bl l 3 8 0 及其他有关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了 . 4 . 7 经诊断的 零、 部件不符合使用要求应按规定予以更换或采取技术措施。 了 . 5 四级保养 了 . 5 . 1 车辆互换的总成应符合技术要求。 了 . 5 . 2 骨架整形后车身应周正, 左右对称。车辆限界应符合有关规定。 7 . 5 . 3 伸缩篷应更换, 其安装应符合有关规定。 7 . 5 . 4 整车涂层应符合有关规定。 7 . 5 . 5 车辆的允许噪声应符合G B1

13、 4 9 5 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7 . 56 牵引索、 承载索经诊断, 出现下列情况应予以更换: 纲丝绳断丝数达10%; b . 直径磨损程度达4 编; c . 发现明显腐蚀。 8 检验规则 8 . 1 8 . 2 8 . 3 保养竣工的车辆, 必须有完整的原始记录。 保养竣工的车辆, 经检验合格后, 必须经专职检验人员签发出厂( 场) 合格证。 保养竣工的车辆, 由 保养单位和送保单位办理交接手续。出厂( 场) 合格证随车交付送保单位。 9 质t保证 9 . 1 一级保养, 自 竣工交接之日 起, 保证期不少于3 天或6 00k m 。 9 . 2 二级保养, 自 竣工交接之

14、日 起几 保证期不少于7 天或1 4 0 0 k m 。 9 , 3 三级保养, 自 竣工交接之日 起, 保证期不少于10天或2 o 00k m 。 9 . 4 四级保养, 自 竣工交接之日 起, 保证期不少于30天或6 o 00k m 。 95 质量保证期内, 在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 出现保养质量间题应由保养单位( 部门) 负责。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提出。 本标准由建设部城镇建设标准技术归口 单位建设部城市建设研究院归口 本标准由西安市公用事业局、 上海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重庆市公用事业局 夭津市公用局、 广州市公用事业局、 大连市公用事业局负责起草。 本标准委托西安市公用事业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其林、 王秉哲、 傅燮、 王广印、 柳安宁。 、 武汉市公用事业管理局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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