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4年度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研讨交流发言提纲及学习心得(10篇)篇一,共十篇2024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研讨发言提纲尊敬的各位领导、同事们:大家好!今天,我们在这里举行关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宣贯会议,目的是让大家深入了解并严格遵守这一重要的法规,确保我们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和国有资产的安全。国有企业在我国经济体系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我们作为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肩负着重大的责任和使命。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出台,为我们的行为规范和职业操守划定了清晰的界限,是我们工作中的重要遵循。这部条例,是保障国有企业稳定运行的“压舱石它明确了对各类违规行为的处分标准,从政治纪律到
2、工作纪律,从廉洁自律到群众纪律,无一不涵盖。这就要求我们在工作中,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坚守正道,不为私利所动。同时,它也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防火墙”。过去,一些国有企业因为个别管理人员的违规操作,导致国有资产澧受损失,影响了企业的发展和国家的利益。有了这个条例,我们就有了更有力的武器来打击这些行为,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在此,我向大家提出几点要求:第一,要认真学习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不仅要知道哪些行为不可为,更要明白为什么不可为,从思想深处树立起对法规的敬畏之心。第二,要将条例的要求贯彻到日常工作的每一个环节。无论是重大决策,还是细微的业务操作,都要以条例为准则,确保我们的行为合法合规。第三,
3、要相互监督,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工作环境。发现违规行为,要及时提醒、纠正,让违规违纪行为无处遁形。同志们,国有资产是全体人民的共同财富,我们有责任、有义务守护好它。让我们以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为指引,坚守职责,廉洁奉公,为国有企业的发展壮大贡献自己的力量!谢谢大家!篇二2024年围绕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交流研讨发言“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在研读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之后,我对此有了更为深刻的体悟。国有经济乃国民经济之命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作为国有资产的“管家”和企业发展的“领航员”,其行为规范和纪律约束至关重要。条例如同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高悬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头
4、顶,时刻警示着他们要坚守职责、廉洁奉公。在研读过程中,我深感其“纲举目张”,为规范国有企业管理秩序、保障国有资产安全提供了清晰明确的指引。“千里之堤,溃于蚁穴“,许多国有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因个别管理人员的“利欲熏心卬中饱私囊”,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企业发展陷入困境。条例的出台,对于此类“监守自盗卬以权谋私”的行为予以了明确界定和严厉惩处,从源头上为国有资产竖起了坚实的“防火墙”。同时,条例也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修身镜”。它要求管理人员“三省吾身”,时刻对照检查自身行为,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例如,在项目决策、资金使用、人事任免等关键环节,必须严格遵循规定,杜绝暗箱操作任人唯亲。
5、只有这样,才能营造出国有企业风清气正的“朗朗乾坤”。“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对于条例的学习,不能仅停留在“纸上谈兵”,更要将其融入到日常工作的,一举一动,中。我们要以条例为“指南针”,不断加强自身的纪律意识和法律意识,做到“知行合一同时,企业也应加强对条例的宣传教育和贯彻落实,通过“警钟长鸣”的培训活动、“有的放矢”的监督检查,确保条例的精神深入人心、落地生根。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以条例为“戒尺”,时刻约束自己的行为,做到“洁身自好”“奉公守法”,为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努力成为国有资产的忠诚“卫士”。相信在条例的保驾护航下,国有企业定能“乘风破浪”“行稳致远”,为
6、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篇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研讨交流发言提纲、心得体会近日,我深入学习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深感其重要性和必要性。条例的出台,不仅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行为提供了明确的规范,也为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学习条例,我首先想到的是“规矩方圆的古训。国有国法,家有家规,企业也有企业的规矩。条例就是国有企业的“家规”,是管理人员的行为准则。只有每个人都遵守这个“家规”,企业才能有序运行,健康发展。在条例中,我看到了廉洁奉公”的要求。这让我想起了古代的清官海瑞,他一生清廉,为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不惜得罪权贵。在今天,我们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也
7、应该有这样的精神,不为私利所动,始终把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同时,我也注意到条例中对于违规行为的严厉处罚。这让我想起了论语中的一句话:“过而不改,是谓过矣。”意思是说,犯了错误而不改正,那就是真正的错误了。条例的出台,就是为了防止管理人员犯错误,如果犯了错误,就要按照条例进行处罚,这样才能起到警示作用,使大家都能够遵守规矩。在学习条例的过程中,我也体会到了“学无止境”的道理。作为一名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我必须不断学习,提高自己的素质,才能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条例就是我学习的重要内容之一,我必须深入理解,融会贯通,才能在工作中做到心中有数,行动有据。此外,我也感受到了条例中对于管理人员的关心
8、和爱护。条例不仅是一种规范,也是一种保护。它要求管理人员廉洁奉公,但也保障了他们的合法权益。这让我想起了“爱之深,责之切”的古训I,只有严格要求,才能真正地爱护他们,帮助他们成长。总的来说,通过学习条例,我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责任和义务。我将以条例为准则,严格要求自己,始终保持廉洁奉公的作风,为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同时,我也将把条例的精神传达给身边的同事,共同营造一个风清气正的工作环境。在未来的工作中,我将以条例为镜,时刻反思自己的行为,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坚守道德的底线。我相信,只有每个人都能够做到这一点,我们的国有企业才能够更加繁荣昌盛,为国家和人民做出更大的贡献。篇四学习国有
9、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研讨交流发言提纲及心得学习条例,就丰合规防治同志们:大家好!今天,我们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对于我们进一步规范管理行为、保障企业健康发展、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一是要深刻领会条例对于国有企业稳定发展的关键作用。国有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其稳定运行关系着国家的经济命脉和社会的稳定大局。条例的出台,犹如一把高悬的利剑,时刻警示着我们要坚守合规底线,确保企业在正确的轨道上稳步前行。例如,曾经有一家大型国有企业,由于部分管理人员在项目投资决策过程中,违反条例规定,未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风险评估,盲目跟风投资,导致企业遭受了巨额的经济损
10、失,不仅影响了企业的正常运营,也给国家和社会带来了不良影响。这一惨痛的教训让我们深刻认识到,只有严格遵守条例,才能避免决策失误,保障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二是要全面把握条例中各项具体规定的内涵和实质。条例涵盖了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群众纪律等多个方面,内容丰富、要求明确。在政治纪律方面,我们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廉洁纪律方面,要坚决杜绝贪污受贿、以权谋私等行为,保持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在工作纪律方面,要勤勉敬业、认真负责,杜绝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等不良作风。比如,某国有企业的一位中层干部,利用职务之便,为亲属
11、谋取私利,在企业内部的人事招聘和晋升中违规操作,严重违反了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最终受到了严厉的处分。这一案例提醒我们,要时刻牢记条例的各项规定,严格规范自己的行为。三是要充分认识到遵守条例对于个人职业发展和企业形象塑造的重要意义。作为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我们的一举一动不仅代表着个人,更代表着企业的形象。只有严格遵守条例,才能赢得员工的尊重和信任,树立良好的个人形象和企业形象。同时,也只有遵守条例,我们才能在职业生涯中稳步前进,实现个人价值和企业价值的共同提升。一要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养和法律意识。通过参加培训、阅读相关书籍和文件等方式,深入学习条例的内容,准确把握其精神实质和具体要求
12、二要严格自律,时刻对照条例的规定,反思自己的行为,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要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决杜绝违规行为的发生。三要积极宣传,将条例的重要性和具体要求传达给身边的同事和下属.形成全员遵守条例的良好氛围。同时,要鼓励员工相互监督、相互提醒,共同维护企业的良好秩序。同志们,让我们以条例为镜,正衣冠、明得失,切实筑牢合规防线,为国有企业的高质量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谢谢大家!篇五关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研讨交流发言提纲及心得体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督管理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体现了法治精神在国企治理中的深入贯彻。古人云:“无规矩不成方圆”,此条例恰如一
13、面明镜,映照出国企管理人员行为的规范与界限,确保国企在法治轨道上稳健前行。条例开篇即明确其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加强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监督“,这不禁让人联想到韩非子中的“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意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地位高低,皆应受到同样的约束。条例中详细列举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定义及其处分种类,如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乃至开除,这不仅是对违法行为的明确惩戒,更是对“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治原则的生动诠释。值得注意的是,条例在强调严格处分的同时,也融入了宽严相济、教育与惩戒并重的理念,这与儒家思想中的过犹不及”、“教而后诛不谋而合。例如,条例规定,对于主动交
14、代违法行为、配合调查等情形,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这既体现了法律的威严,又彰显了人文关怀,鼓励国企管理人员自我反省、积极改正。条例还强调了监督机制的建立健全,推动出资人监督与纪检监察、巡视监督、审计监督等多方监督相衔接,形成合力。这不禁让人联想到荀子中的“兼听则明,偏信则暗”,强调多方监督的重要性,以确保监督的全面性和有效性。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出台,不仅是对国企管理人员行为的规范,更是对法治精神的弘扬。它融合了传统文化的精髓与现代法治的理念,为国有企业的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篇六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交流发言材料及心得体会“问渠那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
15、离不开清正廉洁的管理队伍,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便是这一“源头活水”,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注入了清新与活力。通过深入学习条例,我深切感受到其对于规范国有企业管理、防范经营风险的重要性。“居安思危,思则有备,有备无患。”在市场经济的浪潮中,国有企业面临着诸多机遇与挑战,只有严格遵守条例的规定,才能有效规避风险,实现可持续发展。条例犹如一把高悬的利剑,时刻警示着我们要坚守纪律底线。“不畏浮云遮望眼,只缘身在最高层。“我们应保持清醒的头脑,不为眼前的利益所迷惑,始终以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为重。“春蚕到死丝方尽,蜡炬成灰泪始干。”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应当具备无私奉献的精神,全身心地投入到工作中
16、在执行条例的过程中,要勇于担当责任,积极作为,为企业的发展出谋划策、贡献力量。例如,在项目投资决策中,要充分进行市场调研和风险评估,遵循条例的要求,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在财务管理方面,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杜绝违规操作。“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以条例为指南,不断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和管理能力,努力为国有企业的发展创造更大的价值。篇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研讨交流材料近日,国务院正式公布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七百八十一号),将于2024年9月1日起生效实施。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处分条例“)延续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
17、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的立法核心和主要内容,是国有企业新一轮改革过程中的一项具有指标性的措施,因此也引起了广泛关注。一、处分条例出台的背景和目的(一)处分条例的出台是政务处分法的授权。2020年出台的政务处分法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纳入“公职人员”范畴进行监管,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行政管理。由于国有企业的特殊经营管理机制和主体特殊性,政务处分法授权国务院及其相关主管部门结合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对国有企业的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事宜作出具体规定。(二)处分条例的出台是国有企业新一轮改革阶段在制度上的补强。国有企业改革深化提升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发布标志着新一轮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行
18、动的启动。其中要求加快完善法律制度,“推动修订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研究制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研究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公司治理和市场化机制法律制度。2023年制定推进国资国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意见随着新一轮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正如“司法部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负责人就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答记者问”中提出,长期以来,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规定散见于各行业领域法律法规文件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中,国家层面没有对处分的程序作出专门规定,因此,有必要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事宜制定统一的规范。(三)国有企业有其特殊的管理体制。政务处分法核心内容是规范监察机关的政务处分,其中关于政务处分的种类、
19、适用的规定也可以适用于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行为,但处分的程序、申诉等适用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也就是说由监察机关作出的是政务处分;由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是处分,政务处分法实行的是双重处分体系,监察机关和任免机关均可以对违法的公职人员启动调杳并决定处分。首先,各级、各类国有企业内部处分机制不完善,且并不统一,容易造成处分规则适用的不统一,造成“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出现;其次,国有企业一般适用公司法,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规范运作,在人事管理上,还需要遵守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与公务员管理制度完全不同,不能一概而论地适用政务处分法,需要有一部统一的特别规定;最后,政务
20、处分法核心是政务处分,不完全适用于任免机关、单位作出处分,需要有单行特别规定。二、处分条例核心要点分析(一)适用主体范围监管对象处分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处分条例所监管的对象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政务处分法仅规定公职人员的定义参照监察法执行,而监察法也未明确定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有明确定义,处分条例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定义沿用了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指国家出资企业中的下列公职人员:(1)在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2)经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
21、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3)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如上所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定义十分宽泛,所谓管理人员有别于公司法中的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I)实质重于形式。管理人员是指在国有企业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上至董事长,下至基层生产车间小组负责人,凡是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均属于管理人员。国有企业需要结合自身人事管理制度来判定违法人员是否属于管理人员。(2)管理人员不仅包括国有独资、
22、全资公司、企业的管理人员,还包括“经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任职的人员“以及“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任职的人员“。一方面,国家出资企业的定义与新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关于国家出资公司的定义也有所不同,处分条例的国家出资企业包括国有独资或者全资公司(企业),而新公司法仅指由国家或地方人民政府以及经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他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另一方面,管理人员任职范围也包括经过提名、推荐等程序在国家参股公司及
23、其分支机构任职的人员,处分条例的监督权来源于其本身的任免权,凡是受到党组织、国家机关或者是国家出资企业任免、管理的人员,均适用处分条例。处分决定作出主体按照处分条例的规定,有权作出处分决定的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那么何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处分条例和政务处分法均没有作出明确定义,只是原则性地规定所谓有干部管理权限的机关、单位。根据“司法部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负责人就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答记者问”的说明,实践中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主体层级多、种类多,包括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等,国有企业作为任免单位依据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其内部管
24、理人员。因此,具体由哪一主体来实施处分,应当根据管理人员具体的管理权限所属主体确定。对于有多层级管理机关、单位的,本文认为应当由直接管理部门享有处分决定权,但不能排除更上层级管理部门的权限,更上层级管理部门应当有权提级管理。(二)处分种类及违法行为处分条例关于处分种类及其适用的违法行为基本沿用了政务处分法的规定,但结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特殊性,处分条例也作了一定的细化和调整。本文对此作简要总结和梳理。I、处分种类和期限2、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从内容上看,处分条例共计列举51项违法情形并针对性规定适用处分种类。采取列举形式列示违法情形并明确相应的处分,便于实际执行。所列举的违法情形中,有多项违
25、法情形与金融、资本市场有关,或与近年来金融、证券国有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和贪污腐败问题频发有关系。除此之外,顺应新一轮国企深入改革的需要,处分条例也将国企改革过程中的一些“硬要求”写入了处分条例,例如“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三项制度改革(劳动用工、人事管理、收入分配)、“十不准”(融资性贸易、虚假贸易)等。(三)处分程序根据处分条例,对涉嫌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流程具体如下:立案(I)经任免机关、单位负贵人同意,由承办部门对需要调查处理的问题线索进行初步核实。(2)经初步核实,承办部门认为管理人员涉嫌违反规定的,经任免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后立案,书面告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并向有管理权限
26、的监察机关通报。调查(I)调查核实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向任免机关、单位负责人报告。(2)承办部门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处分依据告知被调查人、听取其陈述和身边,并对被调查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并记录。处分决定(1)承办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报任免机关、单位领导成员集体讨论,作出相应决定并向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通报。(2)任免机关、单位应当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1个月内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调查人及其所在单位。(3)承办部门将处分材料归入被调查人本人档案并形成工作档案。复核(1)被处分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向作出处分决定的任免机关、单位申请复核,原处分决定单位应当自接
27、到复核申请后1个月内作出熨核决定。确有正当理由耽误申请复核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个工作日内可以申请顺延并由原处分决定单位决定是否顺延。(2)复核决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个月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处分人及其所在单位,并向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通报。申诉(1)被处分人对复核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向上一级机关、单位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个月。确有正当理由耽误申诉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可以申请顺延并由申诉机关决定是否顺延。(2)申诉决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个月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处分人及
28、其所在单位,并向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通报。维持、变更、撤销处分决定(1)任免机关、单位发现本机关、本单位或者下级机关、单位作出的处分决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或者责令下级机关、单位及时予以纠正。监察机关发现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依法提出监察建议的,任免机关、单位应当采纳并将执行情况函告监察机关,不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2)原处分决定单位在复核之后可以决定维持、撤销、变更处分决定;申诉机关在核查之后可以维持、撤销原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重新作出决定。(3)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分决定的执行。(4)处分决定被撤销、变更,需要调整
29、或者恢复该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职务、岗位等级、薪酬待遇等级等的,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如果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在原处分决定公布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5)撤销或者减轻处分,应当结合其实际履职、业绩贡献等情况对其薪酬待遇受到的损失予以适当补偿。(6)维持、变更、撤销处分的决定应当在作出后1个月内予以送达、宣布,并存入被处分人本人档案。(四)处分条例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处分条例在加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督管理的同时,也保护国有企业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从旧兼从轻原则处分条例第五一条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经结案的案件如果需要复核、申诉,适用当时的规定。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
30、的规定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当时的规定;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认为是违法的,依照当时的规定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法或者根据本条例处理较轻的,适用本条例。”也即,处分条例施行前已经结案需要复核、申诉或者尚未结案的规定,原则上适用当时的规定,但是按照处分条例的规定,不认为是违法或者可以从轻、减轻处分的,适用处分条例,通常被称为“从旧兼从轻”原则。处分决定作出需经集体讨论决定根据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承办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后,按照程序报任免机关、单位领导成员集体讨论,作出给予处分、免予处分、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充分保障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从轻或者减
31、轻处分根据处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对于主动交代违法行为、配合调查、属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中因缺乏经脸、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等情形的,可以从较后者减轻给予处分。避免国有企业干部会因严格监管形成为官不为的想法。名誉恢复和损失赔偿根据处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调查中发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侮辱诽谤,造成不良影响的,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对于撤销或者变更处分决定的,要求及时需要调整该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职务、岗位等级、薪酬待遇等级等,并恢复名誉。对其薪酬待遇受到的损失予以适当补偿。除名誉恢复和损失赔偿外,处分条例还要求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国
32、家有关规定正确对待、合理使用受处分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坚持尊重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三、与其他法规的衔接适用(一)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衔接适用按照近几年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和方向,规范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推行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制,落实契约化管理是目前国有企业劳动人事改革的核心内容。但是处分条例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纳入到公职人员范畴,奠定了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参照公务员进行管理的主基调,这就又将国有企业人员管理由市场化管理调整回行政管理的道路,强化行政管理,而弱化契约化、市场化管理机制。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被立案调查期间,未经决定立案的任免机关、单位同意,
33、不得出境、辞去公职;其任免机关、单位以及上级机关、单位不得对其交流、晋升、奖励或者办理退休手续。”处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等级和职称;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被撤职的,降低职务或者岗位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被开除的,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上述条文涉及到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衔接问题,在立案调查期间,不得办理退休手续,处分决定涉及到职务、薪酬调整,甚至是直接开除员工的,程序是否合规?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原处分决定被撤销、变更,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那么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处分
34、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对此作了原则规定,即“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因有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情形被撤销处分或者减轻处分的,应当结合其实际履职、业绩贡献等情况对其薪酬待遇受到的损失予以适当补偿”,但是损失金额和适当补偿金额是否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未明确规定。这就存在一个法规之间衔接适用的问题。本文认为,虽然处分条例强化了行政管理,但是并未改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关系本质,仍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与劳动合同法并不存在严重冲突。国有企业可以将处分条例的规定内化为公司内部制度和员工手册,即可适用于国有企业全体员工,如处分决定确实存在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国有企业应当结合劳动合同法确定补偿
35、或者赔偿金额,至少不能低于劳动合同法规定标准。(二)与公司法(含新公司法)的衔接适用多年的国有企业改革,规范国有企业现代化法人治理结构一直是主基调,国有企业改革深化提升行动方案(2023一2025年)也进一步要求提升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水平,全面构建中国特包现代企业制度下的新型经营责任制,推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成为综合改革表率。但是处分条例的强化行政管理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国有企业现代化企业建设。首先,处分条例规定,调查、复核、申诉由任免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机关、单位负责,对于国有企业来说,管理人员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权限一直归属于上级企业或者国资委,国有企业层级较高的,可能归属于国务院或者地方
36、人民政府。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由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定,股东不能直接决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独资股东除外),且童事和监事任免如导致董事会和监事会人数低于法定人数,应当继续履行职务至新任董事和监事产生为止,处分条例规定立案调查期间,任免机关、单位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显然与公司法存在一定的冲突。其次,股东直接干预子公司人事任免,违反公司法人独立性原则,特别是对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而言,涉及违反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定的人员独立性原则,股东与上市公司存在监管风险。股东随意干预子公司人事任免,按照公司法规定可能涉及股东利用股东地位损害公司权益问题,按照新公司法规定可能被认定为法人人格混同,股东存在被要求对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最后,按照新公司法规定,对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以公司所有。但按照处分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