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BT8343-199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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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li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机 械 行 业 标 准 J B/ T 8 3 4 3 一9 6 卧式木工带锯机技术条件 1 9 9 6 - 0 4 - 1 1发布1 9 9 6 - 1 0 - 0 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发布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机 械 行 业 标 准 J B / T 8 3 4 3 -9 6 卧式木工带锯机技术条件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卧式木工带锯机的设计、 制造和验收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卧式木工带锯机( 以下简称机床) 。 2 引用标准 G B 1 2 5 5 7木工机床结构安全通则 G B / T 1 4 3 8 4木工机床通用技术条

2、件 J B 4 1 7 1木工机床精度检验通则 J B 5 7 2 。木工机床电气设备通用技术条件 Z B n J 5 0 0 0 8 . 1金属切削机床 机械加工件通用技术条件 Z B n J 5 0 0 0 8 . 3 金属切削机床 装配通用技术条 件 Z B J 6 5 0 1 0卧式木工带锯机 参数 Z B J 6 5 0 1 l卧式木工带锯机 精度 Z B J 6 5 0 1 5木工机床 噪声声压级的测量方法 3一般要求 机床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 还应符合G B / T 1 4 3 8 4的规定。在按本标准验收机床时, 必须同时 对。 i B / T 1 4 3 8 4 , Z

3、B n J 5 0 0 0 8 . 1 , Z B n J 5 0 0 0 8 . 3 等中 未经本标准具 体化的其余验收项目 进行检验。 4 参数和尺寸 4 . 1 机床的参数应符合Z B J 6 5 0 1 0 的规定. 4 . 2 涉及机床安全的结构尺寸应符合G B 1 2 5 5 7 的规定。 5 结构性能 5 . 1 机床的性能、 结构安全应符合 G B / T 1 4 3 8 4中3 . 2条的规定, 从安全角度出发对结构性能的要求 应符合 3 . 7 条的规定。 5 . 2 锯条张紧的调整装置和锯卡装置应灵活、 稳定、 可靠、 安全。 5 . 3 锯身或工作台的升降调整装置应灵活

4、、 稳定、 可靠、 安全。 5 . 4 进给辊的摆动应灵活、 稳定、 可靠、 安全。 5 . 5 锯轴轴承的温度不得超过 7 0 C, 温升不得超过 4 0 C o 5 . 6 锯轮轴转速偏差不得超过设计规定的士8 0%0 5 . 7 机床空运转功率( 不包括电机空载功率) 不得超过主电机额定功率的 3 0 %. 5 . 8 机床的精度应按 Z B J 6 5 0 1 1 的规定。 机械工业部 1 9 9 6 - 0 4 - 1 1 批准1 9 9 6 - 1 0 - 0 1实施 1 J B/ T 8 3 4 3-9 6 6电气系统 电气系统应符合J B 5 7 2 。的规定。 7 气动液压和

5、润滑系统 气动液压和润滑系统应符合 G B / T 1 4 3 8 4中3 . 5条的要求。 8 安全卫生 8 . 1 机床的结构安全必须符合G B 1 2 5 5 7 的规定。 8 . 2 主传动系统的带轮必须做静平衡试验, 平衡精度不低于 G 6 . 3 . 8 . 3 锯轮必须做静平衡试验, 平衡精度不低于 G 6 . 3 , 8 . 4 锯轮必须配置防护罩。 8 . 弓 机床应设排屑口。 8 . 6 在空运转条件下. 机床的噪声最大声压级不得大于 9 0 d B ( A) . 制造质 t 9 . 1 机床的制造质量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 还应符合G B / T 1 4 3 8 4 ,

6、 Z B n J 5 0 0 0 8 . 1 , Z B n J 5 0 0 0 8 . 3 中 V级精度机床的相应规定。 9 . 2 锯身、 工作台、 铸铁锯轮等重要铸件, 必须在粗加工后进行时效处理。 9 . 3 锯身或工作台的升降导轨应采取耐磨措施, 并按移置次数簇2 5 次/ 班的移置导轨的要求考核 9 . 4 下列结合面按重要固定结合面的要求考核: a . 锯身与机座的结合面; b . 锯轮轴承座与锯身的结合面。 9 . 5 用涂色法检验, 锯轮锥孔与锯轴接触应靠近大端, 锯轮与锯轴实际接触长度与工作长度的接触比 值不得低于7 0 %. 1 0 空运转试验 1 0 . 1 挂上锯条并

7、张紧, 将整定电流值调至主电机满载电流值连续起动、 停止( 包括制动、 点动等) 锯轮 1 0次, 试验动作是否灵活、 可靠, 检验锯条张紧装置的灵活性。同时检查主电机运行状态是否正常 1 0 . 2 锯 身 或 工 作 台 升 降 机 构 动 作1 0 次, 检 查 其 灵 活 性 和 指 示 的 正 确 性 。 1 0 . 3 反复起动、 停止进给机构 1 0 次, 检验动作是否灵活、 可靠。 1 0 . 4 改变进给机构的进给速度, 检验动作是否灵活、 可靠。 1 0 . 5 按G B / T 1 4 3 8 4 中的规定检验安全防 护装置、 操纵机构和制动机 构等的功能及动作是否可靠。

8、 1 0 . 检验机床的过载保护装置应可靠。 1 0 . , 按 Z B J 6 5 0 1 5的规 定, 检验机庆的嗓声应符合 8 . 6条的规定 。 1 1 负 荷试验 按设计规定的切削规范进行主传动系统达到最大功率试验、 扭矩试验和切削抗力试验, 一般取锯板 宽度为最大工作宽度的二分之一左右, 锯切时逐渐加大进给速度, 直至达到最大功率、 扭矩和切削抗力。 1 2 精度检 验 按Z B J 6 5 0 1 1 和J B 4 1 7 1 的 规定 进行精度检验。 J B / T 8 3 4 3 一EP 1 3 工作性能试验 试件取含水率不大于 1 5 %的松木或其他中软材, 按设计规定的切削范围进行最大锯切宽度试验, 主电机的功率不得超过设计规定, 机床工作系统应正常可靠。 1 4 检验规则 按GB / T 1 4 3 8 4 第 7 章的规定进行, 负荷试验与工作精度检验允许在用户进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全国木工机床与刀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信阳木工机械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计浩华、 安学群、 姜忠斌、 王喜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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