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检标准]-SN 0306-1993 出口烟花爆竹检验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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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口烟花爆竹 检验规 程 Rules for the inspection of fireworks and firecrackers for export SN 0306 93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出口烟花爆竹(简称花炮)的抽样、检查项目、方法、检验规则和评定准则。 本标准适用于出口烟花爆竹连续生产批的成品检验验收,也适用于孤立批检验。必要时对未成箱的烟花爆竹也可实施检验。 2 引用标准 GB 10631 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 GBJ 89 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 3 检验依据 适用于本产品的出口安全、质量及包装标准。 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本产品安全、质量和包装方面的要求。

2、 4术语、符号、代号 4.1 术语 本标准所用术语,除引用GB 10631中烟花、爆竹、筒标、招标、警句、提示语、主体、熄引、冲头、冲底、冲射、倒筒、炸筒、散筒、空筒、穿孔、 露白、包头包脚、露头露脚、效果不全、发射偏斜角、亮珠着火率等术语外,还补充如下术语: 4.1.1 玩具烟花爆竹:单个产品含药总量一般小于或等于200g的烟花爆竹。 4.1.2 全长:指烟花爆竹的实际总长度,包括安装好的手柄、底座、稳定杆等附设部件,但不包括引火线、护引纸和筒标的超长部分。 4.1.3 底座(插座):为使立于地面燃放的烟花产品在燃放时不倒筒而设计安装的附件。 4.1.4 底塞:为防止烟火药剂燃烧、发射、速燃

3、时,火焰、气体等从底部喷出而设计筑填在底部(或中间)的泥土、纸板、塑料(包括水泥、木粉)等。 4.1.5 部件:指烟花主体筒壳以外所设计的各种附件,如稳定杆、尾翼、旋翼、手柄等。 4.1.6 稳定杆:指为稳定产品在空中运动的方向而设计安装的竹杆、木杆、塑料杆等。 4.1.7 尾翼;指为稳定产品在运动中的方向而设计安装在尾部的翼片。 4.1.8 旋翼:指旋转升空类产品,为旋转平稳或产生升力而设计安装的翼片。 4.1.9 手柄:指手持类烟花,为保证燃放时人员的安全而设计安装的手握部件。 4.1.10 护引纸:为保护引火线等作用而设计粘牢在筒体上的保护纸。 4.1.11 引火线:烟花爆竹中用于点火或

4、传火的线状物。 4.1.12 引火时间:指记录从点燃引火线至引燃主体的时间间隔。 4.1.13 燃放试验:将玩具烟花爆竹引燃所进行的燃烧、旋转、飞翔、升空、爆炸或发烟等各种试验。 4.1.14 燃烧:燃放时,装有烟火药剂的烟花,发生激烈的化学物理变化,并同时伴随着燃烧产物流动和有火焰、火花、火苗等现象,称为燃烧。 4.1.15 速燃:指烟火药剂以大于设计反应速率而燃烧的现象。 4.1.16 爆燃:燃放时,烟火药剂以接近爆炸性反应速率进行猛烈燃烧的现象。 4.1.17 爆炸和爆炸音:指燃放时,烟火药剂发生变化的反应速率不断急剧增加并在瞬间释放出大量能量的现象。因爆炸的同时而爆发的音响,称为 爆炸

5、音。 4.1.18 发烟:指以发烟为效果而进行燃烧发出的烟雾现象。 4.1.19 亮珠:指用烟火药剂为主要原料而制成的颗粒,又称“ 亮子” 、“ 光珠” 等,它被点燃后能产生烟火效应的单个形体。 4.1.20 色火:指各种色彩的火焰、火星、燃烧的亮珠或带火残渣等。 4.1.21 火险:指升空产品爆发的色火,在离燃放点出口规定距离之外,下落到离地面出口规定高度以下尚未熄灭的现象。 4.1.22 急炸:指升空产品在点燃引火线时,产品未飞离地面而发生爆炸的现象。 4.1.23 低炸:指燃放升空产品在距地面规定的出口高度内而发生爆炸的现象。 4.1.24 中断(或断火):指产品在燃放时,主体中途熄灭或

6、留有未被点燃烟火药剂的现象。 4.1.25 冲筒:燃放时,产生不应有的将产品冲离燃放点或使底座冲开的现象。 4.1.26 平飞:升空产品发射时,几乎平行于水平地面飞行的现象。 4.1.27 例行试验(检验):按负责部门的规定,对产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地检验,称为例行试验。 4.2符号和代号 N 批量。 n 样本量或样本大小。 a1 不可修复的致命缺陷。 a2 可修复的致命缺陷。 b1 系指对降低烟花爆竹性能(含安全)可能产生严重影响或造成严重故障的缺陷,简称第一种严重缺陷。 b2 系指对降低烟花爆竹性能(含安全)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造成较大故障的缺陷,简称第二种严重缺陷。 b3 系指对降低烟花爆竹

7、性能(含安全)可能产生一定影响或造成一定故障的缺陷,简称第三种严重缺陷。 c 系指对烟花爆竹性能仅产生轻微的影响或几乎没有影响的缺陷,即轻缺陷。 AQL值 可接收的质量水平。 S 特殊检查水平。 nAc,Re 一次抽样方案。 注:Ac是合格(接收)判定数;Re是不合格(拒收)判定数。 5 抽样 5.1 批的组成 提交的检验批应由同一产品图纸、技术条件,大致相同工艺条件和基本相同时间生产的并经工厂检验部门和经营部门确认合格的单位产品所组成。 5.2 抽样数量 5.2.1 确定抽样方案。抽样方案nAc,Re)由检查水平S和可接收质量水平AQL及缺陷类别确定。抽样方案或S、AQL及缺陷类别如合同中有

8、约定者, 参照合同选取;若合同中未有约定,按下表并结合附录A(补充件)和附录B(补充件)执行。即; 注:共同检验项目;指内外包装、外观及规格尺寸、底座、底塞、部件安装、牢固性、产品结构与单个含药量、引火线检验。 5.2.2 样本大小。按5.2.1条所确定的相应样本量(n)执行。 项目 连续批 孤立批 检查水平 共同项目 S-2级 S-3级 燃放实验 S-3级 缺陷类别 严重缺陷 轻缺陷 严重缺陷 轻缺陷 b1 b2 b3 cb1 b2 b3 c AQL,%2.54.06.5101.52.54.06.5 5.3 抽样方法 首先按报验单所列的品名、含量、箱数等与实际堆存的产品核对相符后,开始抽样,

9、其步骤: 5.3.1 首先以“ 箱” 为单位,按抽样方案所规定的样本量,分段随机抽样。 5.3.2 从已抽出的样品箱中,逐箱开启。先以“ 层” 或“ 包” (盒)等单位,分“ 层” 或“ 包” (盒)随机抽取规定的样本(包或盒);除5.3.3、5.3.4、 5.3.5外,再从“ 包” 或“ 盒” 中,以个(支)为单位,随机并平均地抽样,组成按抽样方案所规定的样本量。 5.3.3 对于内包装上写有使用说明的小型摩擦类烟花,从已抽取的各箱样品中,以内包装(小盒或小袋等)为单位按表B2随机平均地抽取样品进行检 查。 5.3.4 对炮竹类产品,先按5.3.1及5.3.2的规定,分“ 段” 分“ 层”

10、或“ 包” (盒)抽样。未结编炮竹(大、中炮),以个(支)为单位,从“ 包” 或 “ 盒” 中随机平均地抽样,组成规定的样本量;对未结编的小炮,按5.3.3的规定抽样。结编炮竹,以“ 挂” 为单位,按表B2的规定,随机平均地抽 样;对超过1 000头以上的结编炮竹产品,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从已抽取的各箱样品中,随机并平均地剪裁抽样方案所规定的样本量。 5.3.5 对于组合(混合)包装中的各类花炮产品的抽样,依5.3.15.3.4的规定,分别按各类产品抽样方案抽取相对应的样本量。 6 检验 61 检验环境:应光线充足或照明良好,无火源、无直射光或电磁场干扰;检验场地符合安全条例规定。 6.2 检验流

11、程 抽样后,按抽样方案逐个检查样品,检验评定流程图如下: 6.3外包装检验 6.3.1 出口烟花爆竹外包装检验,以成箱为主,必要时可检验半成品包装。 6.3.2 检测步骤;抽样前,检查全批外包装的外形、结构、字体大小、颜色及脏污情况是否符合销售市场要求,并应具有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 器性能鉴定结果单,然后抽样逐个目测检查样品: a. 品名、货号、含量、唛头、标志、工厂代号、批号、重量等是否正确、清晰,安全注意事项是否完整; b. 包装箱是否破损和箱内产品有无松动; c. 包装完整性是否符合规定。 6.4 内包装检验 6.4.1 检测条件、用具:天平(感量0.001 g)其他同6.1条。 6.

12、4.2 检测步骤 6.4.2.1 封装的正确性检验(目测检查); a. 招标、筒标有无破损;安全用语是否正确; b. 封装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c. 包内封装样品数量是否准确。 6.4.2.2 包(盒)内可见漏药量检测:用感量为0.001 g的天平称量。 6.5 外观检验 6.5.1 检测条件、用具:放大镜、检验工作台,其他同6.1条。 6.5.2 检测步骤(目测检查): a. 招标、筒标、护(固)引纸是否已粘贴牢固、端正;是否露头露脚、露白、包头包脚(特殊者除外); b. 样品是否发生变形、霉变(放大镜检查)、筒体开裂和有无浮药; c. 使用说明书是否正确,它包括品名、含量、制造厂名(或产地)

13、、批号、产品性能,还包括使用方法与场所、时间、注意事项、躲避方法等。摩擦 炮类应注明“ 不许拆开” 字样; d. 检查爆竹样品的编结质量及挂放圈牢固性是否符合规定。 6.6 规格检验 6.6.1 外型尺寸检验 6.6.1.1 检验条件、用具:卷尺、卡尺、检验工作台,其它同6.1条。 6.6.1.2 检测方法 a. 长度检验:用卷尺或卡尺分别从互相垂直的两方向量取样品两端面距离,取其平均值为检验结果。读数精确到0.5mm。长度等于或大于100mm以上 者,允许偏差为 2;长度在100mm以下者,允许偏差为 3。 b. 外径检验:对柱形用卡尺分别从上、中、下各部量取样品的外径,取其平均值为检验结果

14、;其他形状的样品,用卡尺或卷尺测量,样品转动90 后,重复上述检验,取其平均值为检验结果。上述各读数精确到0.5mm,其外径允许偏差为 5。 6.6.2 火箭杆扦平直度测定 6.6.2.1 用具:用木板或胶合板自制火箭杆扦测定板,在板上设计标准所规定的分隔X(如6.35 mm等)或贴上曲线图纸即可,如图1: 6.6.2.2 检测方法:把火箭飞行稳定杆放在测定板上,予以转动一周,测量其中拱起的最大高度,是否超过出口规定。 6.6.3 火箭杆扦硬度测定 6.6.3.1 用具:同6.6.2.1条。 6.6.3.2 检测方法:将火箭稳定杆尾部夹于测定板上,测量火箭筒顶端的下垂距离,除以火箭全长,所得之

15、商是否小于出口规定。 6.7 底座检验 6.7.1 用具和场地:卡尺(0.1 mm精密度)、砝码、倾斜角测定板(自制),其他同6.1条。 6.7.2 检测方法与步骤 6.7.2.1 安装底座检验:用卡尺检查筒长与外径,如筒长等于或大于外径三倍者,必须安装底座(插座)。 6.7.2.2 牢固性检验;在倒垂的主体上加挂按出口规定的重物吊起,拿住底座,观察1 min与主体不分离。 6.7.2.3 平稳性检验:将样品直立放置在用硬木板制成的与水平成出口规定角度的斜面上,样品不应倾倒;样品旋转90 后,重复上述试验,也不得 倾倒。 6.7.2.4 抗冲击力检验:燃放试验目测检查。 6.8底塞检验 6.8

16、.1 底塞牢固性检验(不含吐珠类产品) 6.8.1.1 仪器设备及用具:硬质木板(厚30mm以上,长为样品宽的1.5倍),天平(感量为0.001g)。 6.8.1.2 检测方法;将主体(安装底座的产品不摘除底座)呈水平状拿住,从400mm高处,向厚度为30mm以上的硬质木板自由落下,每个样品重复三 次,观察底塞是否开裂、漏出药物。其药量用0.001g感量的天平称量。 6.8.2 吐珠类产品底塞(筒体)耐压例行试验。 6.8.2.1 仪器设备:万能拉伸试验机(自动记录式),杵杆和承受器如图2所示。 图 2 注:杵d1与孔d1之间隙为0.36mm。 孔d2为试样外直径。 d10.40g;氯(高氯)

17、酸盐炮0.18g。 中炮:0.11g硝酸盐炮0.40g;0.051g氯(高氯)酸盐炮0.18g。 小炮;硝酸盐炮0.10g;氯(高氯)酸盐炮0.05g。 附录B 抽样方案 (补充件) 表B1 孤立批检查抽样方案表 主体行走距离超公差,但未超过极限值 c 10烟雾类 6.11.2.3 6.12.3.1 炸筒 a1 烧筒(有色烟雾类) 冲筒、熄引、明火超出口规定(室内燃放产品除外) b2 燃放效果不符合规定 11组合类 6.12 包括参加组合的各类产品的d1和dc a1 a2 包括参加组合的各类产品的严重缺陷 单筒 B2 多筒 B3 12 小礼花 弹类 6.12.3.1 6.12.3.2 6.12

18、.3.4 6.12.3.6 膛炸、低炸 火险、升空后瞎火,未竖直发射 外直径38D出口规定 (mm) a1 熄引、发射高度、燃放效果不符合规定 b2 13爆竹类 6.12.3.1 6.12.3.12 6.12.3.15 双响炮发射倒筒爆炸 a1 声级值大于出口规定 种类 缺陷名称 硝酸盐 高氯酸盐 氯酸盐 单个炮 大炮 见6.12.3.15规定 b3 b2 b2 中炮 cb3 b3 结编炮及单个小炮 爆响率 不符合6.12.3.15规定 注: “ ” 表示用箭头下面的第一方案Ac表示合格(接收)判定数,Re表示不合格(拒收)判定数。 “ ” 表示用箭头上面的第一个抽样方案。 孤立批抽样方案只设

19、计正常检查抽样方案 表B2 一般共同性 检查项目抽样方案表 注:Ac 合格判定数; Re 不合格判定数。 用箭头上的第一个抽样方案; 用箭头下的第一个抽样方案。 b1中的20/1,2含义:n=20,Ac=1,Re=2。 表B3-1 连续批燃放正常检查抽样方案表 注: 用箭头下的第一个抽样方案。 用箭头上的第一个抽样方案 表B3-2 连续批燃放加严检查抽样方案表 注: 用箭头下的第一个抽样方案。 表B3-3 连续批燃放放宽检查抽样方案表 注: 用箭头上的第一个抽样方案; 用箭头下的第一个抽样方案。 表B4 放宽检查界限数 注:“ *” 表示连续十个合格批累计的样本数不够,因此不能转入放宽检查,必

20、须接着累计连续合格批的样本大小,直到表中有界限数可比较。如果 接着累计时出现一批不合格,则此批以前检查结果,以后不能继续使用。 附 录 C 转 移 规 则 (补充件) C1 检查开始 除负责部门另有规定外,在开始检查时应使用正常检查。 C2检查的继续 除需要按C3的转换程序改变抽样方案的严格性外,下一批检查继续使用和前一批检查严格性相同的抽样方案。各类缺陷或不合格品,原则上可以分别 进行严格性调整,依管理上的方便,也可以不独立地进行调整。 C3 转换程序 在抽样检查中,应根据产品质量变化情况按下述转移程序进行严格性调整。 C3.1 正常到加严 当进行正常检查时,如连续5批中有2批初次检查拒收,

21、则从下一批开始执行加严检查。 C3.2 加严到正常 进行加严检查时,若连续5批经初次检查被接收,则从下一批开始执行正常检查。 C3.3正常到放宽 当实施正常检查时,若下列的条件全部满足,则从下一批开始执行放宽检查; a. 前面10批或如表B4中所指定的更多的批,初次检查均被接收; 最近10批的 样品数目 缺陷类别 b1 b2 b3 c 2029 3049 5079 * * * * * 0 * 0 0 0 0 2 80129 130199 200319 0 0 2 0 2 4 2 4 8 4 7 14 320499 500799 8001249 4 7 14 8 14 24 14 25 42 2

22、4 40 68 12501999 2000 24 40 40 68 69 115 110 181 b. a条规定的批所抽取的样本中,不合格品总数小于或等于表B4中规定的界限数; c. 生产稳定; d. 负责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放宽检查。 C3.4放宽到正常 进行放宽检查时,若初次检查出现下列任一情况,则从下一批开始执行正常检查: a. 有一批被拒收; b. 有一批按程序规定,判为条件合格; c. 生产不正常或停滞, d. 因其他条件,认为有必要执行正常检查。 C3.5 暂停检查 若连续10个批(或负责部门指定的其它批数)停留于加严检查,应暂停按本标准进行的检查。 暂停检查后,如果供货方采取了有效措施,改善或提高了批的质量,经负责部门认可,可恢复按本标准规定的检查,一般从加严检查开始。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进出口商品检验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覃道超、罗武、刘伟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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