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pdf

上传人:西安人 文档编号:3707431 上传时间:2019-09-20 格式:PDF 页数:6 大小:100.8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pdf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pdf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pdf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pdf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pdf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亲,该文档总共6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pdf(6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疫总局文件 国质检锅2003248 号 关于印发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提高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工作质量,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 关规定,总局制定了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 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二三年八月八日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工作质量,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2、,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的 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的无损检测方法包括:射线(RT)、超声波(UT)、磁粉(MT)、渗透(PT)、电磁(ET)、 声发射(AE)、热像/红外(TIR)。 第三条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无损检测人员)的级别分为:级(初级)、级(中级)、 级(高级)。 第四条 从事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按本规则进行考核,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 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颁发的证件,方可从事相应方法的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工作。 第五条 无损检测人员的检测工作质量应当接受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考核机构 第六条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

3、的考核工作分别由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 并由国家质 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具体实施。考核的具体工作 由相应的无损检测人员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考委会)组织进行。 考委会分为全国考委会和省级考委会。考委会为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进行无损检测 人员考核工作的具体办事机构。 第七条 全国考委会受国家质检总局领导, 由有关部门及大企业集团公司的代表和无损检测专业技术人员组 成。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级无损检测人员的考核及管理工作; (二)负责港、澳、台地区及境外人员申报各级别无损检测人员的考核工作; (三)制订无损检测人员

4、考核大纲,组织编写培训教材,建立试题库; (四)制订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专用试件、底片及无损检测设备、器材的技术条件或标准; (五)主持、协调和参与特种设备无损检测相关技术标准的编制、修订及评审工作; (六)开展与国内外无损检测人员考核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七)组织开展无损检测人员培训与考核相关课题的研究及技术交流活动; (八)协助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无损检测人员证的制作、寄发工作; (九)承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省级考委会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领导,聘请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无损检测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级无损检测人员的考核与管理工作; (二)组织

5、开展无损检测人员培训与考核相关课题的研究和技术及学术交流活动; (三)承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考委会建设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具备相应的考核条件, 制订并严格执行考核程序和管理制度, 经国家质检总局验收合格后,方可在批准范围内开展考核工作。 第十条 各级考委会中担任考评工作的无损检测专业技术人员,年龄一般应当在 65 周岁以下,且不得受聘 于从事无损检测设备器材制造或销售等经营性活动的单位。省级考委会如有人员调整或者重大变更,应当 将有关材料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三、申请 第十一条 无损检测人员报考申请分为取证考核(初试)申请和换证考核(复试)申请。 第十二条

6、初试申请的人员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 18 周岁以上,60 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二)双眼矫正视力和颜色分辨能力满足所申请无损检测工作的要求; (三)报考级应当具有初中(含)以上学历;报考级应当具有高中(含)以上学历,持无损检测专业 大专(含)以上或理工科本科(含)以上学历可直接报考级。报考级,应当至少持有 2 个级项(除 TIR 外,报考 RT 或 UT 项,级证中应当含有 MT 或 PT 项;报考 MT、PT、ET、AE 项,级证中应当含有 RT 或 UT 项)。申报不同级别的学历和持低一级别证的时间,应当满足下表要求。 学历及持低一级别证工作的最短时间 低一级学历 别持证

7、 时间 报考级别 无损检测专业大专(含)以上 理工科本科(含)以上 其他大专(含)以上 中专、高中、职高(机电类) / / 6 个月 1 年 3 年 4 年 6 年 8 年 第十三条 初试申请的人员应当填写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初试申请表(附件 1),向承担相应级 别考核的考委会提交申请。报考、级申请,经省级考委会初审,并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后, 报考人员方可参加考核;报考级申请,需由聘用单位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签署意见,经全国 考委会初审,并报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后,报考人员方可参加考核。未通过核准的,全国考委会将及时以书 面的形式通知报考人员。 第十四条 报考、级的人员,应当参

8、加其聘用单位所在地组织的考核。特殊情况,由报考人员申请, 经 其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后,方可参加其他地区省级组织的考核。合格者,由负责组织考核 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报国家质检总局核准。 第十五条 持证人员证件到期后,如继续从事持证项目的无损检测工作,应当在有效期满当年的 2 月底前, 按要求向相应的考委会提出复试申请(附件 4)(年龄满 65 周岁以上者的申请,不再予以受理),经初审 和核准后,方可参加复试。未通过核准的,考委会将及时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报考人员。 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参加复试的人员,应当在证件有效期满当年 2 月底前,向实施考核的考委会提交延期复 试申请(附件 5

9、),经发证机关核准同意后,办理证件有效期延期手续,但延期时间最多可批准 1 年(实 际延长时间将在下个有效期内扣除)。逾期未参加复试或未获准延期复试人员,其证件在有效期满后自动 失效。 四、考核发证 第十六条 各级考委会应当于每年的 2 月底前,将本年度的考核计划(初试和复试)予以公告,并报同级质 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省级年度考核计划还需抄送全国考委会。 第十七条 报考、级的人员,应当参加笔试和实际操作考核,报考级的人员,应当参加笔试、口试和 实际操作考核,合格标准为 70 分(百分制)。 第十八条 无损检测人员各种检测方法的具体考核内容,按照相应方法的考核大纲的规定执行。考核大纲由 全国考委

10、会提出,国家质检总局批准执行。 第十九条 考委会应当在每次考核结束后的 30 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上报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经审 核同意后报发证机关核准。考委会按照公布的合格人员名单,将考核结果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报考人员,并 协助制作和寄发人员证。 第二十条 无损检测初试、复试考核合格人员,将获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附件 2),证件由国 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发。证件有效期 4 年,实行全国统一编号(附件 3)。 第二十一条 申请复试的级人员,在参加指定内容的培训后,可直接换发人员证件;级(含)以上人员 应当参加复试考核,一次复试未合格者,可再次参加复试考核,此期间,可从事所复试项目低一级别的无

11、 损检测工作;第二次复试仍不合格的人员,将不再被允许继续从事所复试级别项目的无损检测工作。但可 通过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直接取得所复试项目低一级别的人员证件。 第二十二条 报考人员对考试结果有异议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诉,发证机关按有关规定进 行复议。 五、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考委会应当加强管理,完善考核条件,严格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及有关程序和规定组 织考核,确保考核质量。考委会发生下列情况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责令其整改,问题严重的可立即 停止其考核工作。 (一)考委会人员或考核条件变化,不能满足规定的要求; (二)工作管理混乱或严重违规,考核质量

12、低劣; (三)弄虚作假,出具虚假的证明。 第二十四条 从事考核工作的组织人员及考评人员,应当坚持原则,不徇私枉法。发现下列情况时,质量技 术监督部门应当立即停止违规人员的考核工作,情节严重的,可建议发证机关吊销考评人员所持有的检验 检测人员证。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泄露考试内容,严重影响考核公正的; (二)徇私舞弊,为报考人员作弊提供方便的; (三)玩忽职守,导致考场纪律混乱,考核结果失实的; (四)其他严重影响考核公正性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持证人员不得同时在 2 个以上单位中执业, 且只能从事与其证书所注明的方 法与级别相适应的无损检测工作,其

13、中: 级人员可在、级人员指导下进行无损检测操作,记录检测数据,整理检测资料。 级人员可编制一般的无损检测程序,按照无损检测工艺规程或在级人员指导下编写工艺卡,并按无损 检测工艺独立进行检测操作,评定检测结果,签发检测报告。 级人员可根据标准编制无损检测工艺,审核或签发检测报告,协调级人员对检测结论的技术争议。 第二十六条 检测人员应当遵循诚信和方便企业的原则从事检测服务; 有义务保守被检单位商业秘密; 客观、 公正、及时地出具检测结果、鉴定结论,并对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 第二十七条 检测报告的编制人、审核人的持证项目不符合要求或签发单位与签发人、审核人所持证件中注 明的聘用单位不一致时,该

14、检测报告无效。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无损检测人员的检测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下列情况时, 按 特 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建议发证机关吊销检验检测人员证件。涉嫌犯 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伪造检验检测人员证或超项目检测; (二)弄虚作假,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结果或鉴定结论; (三)违反检测程序、工艺,造成检测结果或鉴定结论严重失实; (四)玩忽职守,因检测失误造成重大责任事故; (五)从事特种设备生产、销售、监制、监销等违规活动; (六)同时在 2 个以上单位执业。 第二十九条 检验检测人员证被吊销的人员,发证机构 3

15、年内不再受理其报考申请。 第三十条 持证人员变更受聘单位时,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证件。换发、级证的人员应当向新的聘 用单位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附件 6),并提交受聘于新单位的有关劳动合同或 受聘证明文件(跨省变更的还须有原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签章),以及现所持有的证件(正、副本), 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审核,报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后,换发证件(正、副本)。换发级证的人员, 应当向全国考委会提出书面申请(附件 6,需有原聘用单位及现受聘单位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 签章),并提交受聘于新单位的有关劳动合同或受聘证明文件,以及现所持有的级证件(正、副本), 由全国考委

16、会报国家质检总局核准,换发证件(正、副本)。 第三十一条 证件遗失,由本人提出补证书面申请(应当有原证件注明的聘用单位的确认签章),经发证机 关核准后,补发证件。 六、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港、澳、台地区及境外人员申报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劳动部发布的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规则(劳 部发1993441 号)同时废止。 附件:1.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初试申请表 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式样 3.证件编号规定 4.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复试申请表 5.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复试延期申请 6.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证件变更申请表 http:/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其他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1800153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