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9-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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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 北京秘书处北京秘书处 行政专家组裁决行政专家组裁决 案件编号:案件编号:CN-1000411 投投 诉诉 人人: 顺科能源公司顺科能源公司(SUNCOR ENERGY INC.) 被投诉人被投诉人: dong feng 争议域名争议域名: 注注 册册 商商: XIN NET TECHNOLOGY CORPORATION 1、案件程序、案件程序 2010 年 12 月 15 日,投诉人根据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公司 (ICANN)实施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 ( 政策 ) 、 统一域名争议解 决政策之规则 ( 规则 )及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ADNDR

2、C)施行的 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补充规则 ( 补充规则 )向亚洲域名争议解决 中心北京秘书处(以下简称“中心北京秘书处”)提交投诉书,要求成立一人 专家组,审理本案争议。 2010 年 12 月 20 日, 中心北京秘书处以电子邮件向投诉人传送投诉确 认通知,确认已收到投诉书。同日,中心北京秘书处以电子邮件向本案争 议域名注册商 XIN NET TECHNOLOGY CORPORATION 和 ICANN 传送 注册信息确认函,请求提供争议域名的注册信息。 2010 年 12 月 21 日,域名注册商 XIN NET TECHNOLOGY CORPORATION 回 复 中 心 北 京 秘

3、书 处 , 确 认 本 案 所 涉 争 议 域 名 “”由其提供注册服务,争议域名目前状态为有效,现争议 域名持有人为本案被投诉人。 2011 年 1 月 4 日,中心北京秘书处向被投诉人传送投诉书传送通知, 转去投诉书。 2011 年 1 月 11 日,中心北京秘书处向投诉人传送投诉书确认及送达 通知书,确认投诉书已经审查合格并送达被投诉人,本案程序于 2011 年 1 月 11 日正式开始。同日,中心北京秘书处以电子邮件向被投诉人发送程序 1 开始通知,同时转送业经审查合格的投诉书副本及其附件材料,要求被投 诉人按照规定的期限提交答辩。中心北京秘书处并于同日以电子邮件向注 册商 XIN N

4、ET TECHNOLOGY CORPORATION 和 ICANN 传送程序开始 通知。 由于被投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就本案域名争议向中心北京秘书处提交 答辩,中心北京秘书处于 2011 年 2 月 22 日以电子邮件向投诉人和被投诉 人传送缺席审理通知。 由于投诉人选择由一人专家组审理本案,被投诉人未就此发表意见, 根据政策 、 规则和补充规则的规定,本案应由一人专家组进行 审理。中心北京秘书处于 2011 年 3 月 7 日向严浩先生传送列为候选专家 通知,征求候选专家的意见。同日,严浩先生回复同意接受指定,并保证 独立、公正地审理本案。 2011 年 3 月 8 日, 中心北京秘书处以电子

5、邮件向双方当事人及上述拟 指定专家传送专家指定通知,确定指定严浩先生为本案专家,成立一人专 家组,审理本案。案件于同日移交专家组。 根据规则和补充规则的规定,专家组应于成立之日(即 2011 年 3 月 8 日)起 14 日内,即 2011 年 3 月 22 日前(含 22 日)就本案作出 裁决。 2、基本事实、基本事实 投诉人:投诉人: 本案的投诉人是顺科能源公司(SUNCOR ENERGY INC.) ,地址为 SUNCOR ENERGY CENTRE, WEST TOWER, 22ND FLOOR, P.O.BOX 2844, 150 - 6TH AVENUE S.W., CALGARY

6、, ALBERTA T2P 3E3 CANADA,其委托代理人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王闫平。 被投诉人:被投诉人: 本案被投诉人是 dong feng,地址为中国西安灞桥区长乐东路 18 号。 被投诉人于 2009 年 12 月 16 日通过域名注册商 XIN NET TECHNOLOGY CORPORATION 注册了本案争议域名“”。 2 3、当事人主张、当事人主张 投诉人诉称:投诉人诉称: 投诉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及中文译文显示, 争议域名的主要部分“suncor” 是投诉人顺科能源公司(SUNCOR ENERGY INC.)的商号。同时 “SUNCOR”也是投诉人的注册商标,如在

7、加拿大的注册号为 502945 的 “SUNCOR”商标,指定使用在“原油及合成原油,天然气;汽油,柴油,煤 油及矿物油;油砂”等商品上,在加拿大的注册号为 2305171 的“SUNCOR ENERGY”商标,指定使用在“原油及合成原油,天然气;汽油,柴油,煤 油及矿物油;油砂”等商品上,和在加拿大的注册号为 2436088 号的 “ ”商标,指定使用在“与原油及合成原油,天然气,汽油等相 关的企业营销咨询服务,钻探,传送,加工处理”等服务上。投诉人提交了 注册的含有“SUNCOR”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及中文译文。经过投诉人多年 的宣传和推广,“SUNCOR”已为公众所熟知。被投诉人将投诉人的

8、商号和 注册商标作为域名进行注册,侵犯了投诉人的在先商号权和商标权,且不 可避免地造成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因此,投诉人请求专家组依据政策 、 规则及补充规则的规定进行审理和裁决,将“”域 名裁决移转给投诉人。 事实及法律理由的扼要归纳: (1)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企业字号及注册商标混淆性近 似。 投诉人顺科能源公司的英文名称是“SUNCOR ENERGY INC.”, “SUNCOR”是投诉人原创的商号。根据加拿大和中国共同加入的巴黎公 约第八条“商号应在本同盟一切成员国内受到保护,无须申请或注册,也 不论其是否为商标的组成部分”的规定,投诉人享有对“SUNCOR”无可争辩 的商号权

9、。 同时, 投诉人对“SUNCOR”也拥有商标权。 投诉人早在 1980 年就已经 开始使用“SUNCOR”商标,最早将“SUNCOR”作为商标注册则始于 1981 3 年。投诉人在很多国家注册了含有“SUNCOR”的商标。 投诉人在中国共有 77 个注册商标/待审中的商标,其中包括多件 SUNCOR, 以及顺科(SUNCOR 的中文译名)的商标注册申 请。 投诉人还注册了大量含有“SUNCOR”的域名。 在争议域名“”中, 显著部分显然是“suncor”, 而“.com” 为国际顶级域名后缀,“china”是“中国”的英文,皆不具有任何显著性。目前 已公认,倘若争议域名的识别性和显著部分是投

10、诉人的商标而与其唯一的 差别是以一个地理指示作为前缀或后缀,则该前缀或后缀不能否定争议域 名与该商标的混淆相似性。投诉人请专家组参考 Playboy Enterprises International Inc. 诉 Joao Melancia, WIPO 案 号 : D2006-1106 ()及 America Online Inc 诉 DuSung Group, WIPO 案号: D2000-1523 ()。 此外,投诉人生产超过 350 种润滑油产品,销往全球各地。鉴于投诉 人“SUNCOR”商标在中国的较高知名度,而争议域名网站又同样被用于销 售润滑油产品,增加了引起消费者混淆的可能性。

11、 (2)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任何合法权益 被投诉人的名称为“dong feng”,显然其不可能就“SUNCOR”或 “SUNCORCHINA”享有名称权。被投诉人也不拥有任何含有“SUNCOR”或 “SUNCORCHINA”的注册商标。被投诉人和投诉人之间毫无干系。投诉人 也从未授权被投诉人以任何形式使用“SUNCOR”。 因此,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合法权益。 (3)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或使用具有恶意。 A. 恶意注册 投诉人认为,在判断被投诉人是否具有恶意时,应当充分考虑到投诉 人相关的名称或标志的独创性、显著性和该标志的知名度。标志的独创性 和显著性越强,与其偶

12、合的机率越小,而标志的知名度越高,就说明该标 4 志蕴含着巨大的商业价值,他人企图抢占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意图 就更加强烈。 首先, “SUNCOR”具有很强的独创性和显著性。“SUNCOR”本身不是 字典文字,没有含义,但作为商标标识却具有较强的独创性、显著性和代 表性。 被投诉域名主要部分“suncorchina”明显包含了“suncor”, 并且争议域 名的注册时间与投诉人重点开拓中国市场并初显成效的时间相吻合,这不 可能是被投诉人凭空设想或是巧合的选择,而只能解释为被投诉人的恶意 抄袭并进行抢注。 其次,“SUNCOR”在润滑油行业具有很高的知名度。 投诉人是加拿大综合排名第一的综

13、合性能源公司,是加拿大最大的石 油和天然气公司之一。 投诉人自 2001 年起就已在中国销售其润滑油产品。 鉴于投诉人在世界范围内的知名度和良好商誉、已注册的大量 “SUNCOR”商标及其润滑油产品的极大的市场份额,被投诉人作为润滑油 产品的经营者,在注册争议域名时不可能不知道投诉人的“SUNCOR”商标 及企业字号。因此,被投诉人在知晓投诉人的“SUNCOR”商标及企业字号 的情况下注册与“SUNCOR”混淆性近似的争议域名,并用于销售与投诉人 相同的商品润滑油,其抢注域名的恶意昭然若揭。投诉人请专家组参考 Playboy Enterprises International Limited

14、诉 Pitts 一案, WIPO 案号: D2006-0675,此案中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注册人在明知自己没有任何合 法权利的情况下将他人的著名商标作为域名注册,这一行为本身就可以作 为证明其恶意的证据。 B. 恶意使用 根据政策第 4b (iv)条,如经专家组发现确实存在如下情形,则构成恶 意注册和使用域名的证据:“以使用域名的手段,为商业利益目的,你方通 过制造你方网站或网址上所出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在 来源者、赞助者、附属者或保证者方面的混淆,故意引诱网络用户访问你 方网站或其它链机地址者。”同时也违反了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 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

15、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 5 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而被投 诉人显然是利用争议域名网站进行虚假宣传,从而达到误导相关公众使其 误认为该网站销售的就是投诉人的产品。 其一,争议域名的网站在其显著位置使用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企业 字号及注册商标的及“SUNCOR”标识,企图误导公众从而使公 众将其与投诉人相混淆,认为该网站就是投诉人的网站,诱使网络用户访 问其网站并购买其网站上销售的商品,其利用投诉人的知名度和良好商誉 牟取利益的“搭便车”的恶意非常明显,显然属于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第 4b (iv)条规定的情形, 投诉人提交了域名“”网页公证书及争议域 名“

16、”网页公证书。 其二, 争议域名网站的版面设计是对投诉人网站的抄 袭和模仿,明显侵犯了投诉人的著作权。 投诉人网站将网页的色彩、 文字及图形等以数字化的 方式进行特定的组合,而不是依照客观事实简单排列,是其独特构思的体 现,具备独创性。故投诉人的网站的网页理应属于伯尔 尼公约中规定的“文学艺术作品”,应受到伯尔尼公约及加拿大和中国 著作权法的保护。 将争议域名的网站与投诉人网站做简单的对比可以 看出,争议域名网站的网页布局、设计风格、背景色彩、图片、美术和相 关文字,与投诉人的网站的网页基本相同,很多页面甚至 一模一样,只是将投诉人网站上的英文内容加上了相应的中文译文。争议 域名的网站上的大量

17、图片都是直接从投诉人网站上复制 的。明显侵犯了投诉人的著作权。投诉人提交了域名“”链接指 向的网页公证书及争议域名“”链接指向的网页公证书。 投诉人已通过其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25 日向被投诉人邮寄了警告函,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将争议域名转移 给投诉人。投诉人提交了其向被投诉人发送的警告函及邮寄回执。 被投诉人其后对争议域名网站进行了修改,删除了一些与投诉人 6 网站上一模一样的图片, 但网站的整体架构和版面设计仍 与投诉人的网站非常相似。 其三, 争议域名网站上的大量内容都是从网站上抄袭 的对投诉人的介绍,其目的显然是误导公众,令人以为该网站就是投诉人 的网站

18、。投诉人提交了其网站与争议域名网站部分网页对比。 其四,被投诉人在其网站上宣称西安威孚科工贸有限公司是投诉人下 属的公司,误导消费者。 被投诉人在其网站上将投诉人的名称翻译为“加拿大森科尔能源有限 公司”,声称“加拿大森科尔能源有限公司中国区 CEO 表示将全力支持旗下 子公司西安威孚科工贸有限公司能够在未来 1-2 年内”、 “加拿大森科尔 能源有限公司及旗下的西安威孚科工贸有限公司一直致力与为您提供优质 的服务”等,误导公众并诱使互联网用户访问其网站的恶意非常明显, 完全符合政策第 4b 条规定的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的情形。 被投诉人对其网站进行修改后,虽然删除了大量与投诉人网站相同或 相似

19、的内容,但宣称其是投诉人下属公司的内容却都予以保留。投诉人提 交了争议域名网站部分截图。 其五,被投诉人还在其网站上发布了大量的销售 SUNCOR 以及森科 尔润滑油的信息,目的就是为了使消费者认为被投诉人销售的就是投诉人 的产品,显然属于为了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属于中国反 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 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 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 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 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20、。” 同时,被投诉人利用争议域名网站销售与投诉人主营产品相同的产品 润滑油,显然是想借助投诉人的润滑油产品在全球范围内的良好商誉,使 潜在消费者认为被投诉人与投诉人之前存在关联关系,而事实并非如此。 被投诉人采取这种“搭便车”的做法本身就足以表明其注册争议域名时就知 道该抢注域名行为及不正当使用该域名的行为会侵犯投诉人的商标权,违 7 反新网域名注册协议及政策 (UDRP)相关条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争议域名的主要部分与投诉人的在先商标权和商号权相同 并足以造成混淆,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且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或使用具有恶意。被投诉人的行为已经严重 侵犯了投诉人

21、合法的权益。 根据政策的规定,并基于上述理由,投诉人请求本案专家组裁决: 本案争议域名“”应转移给投诉人。 被投诉人辩称:被投诉人辩称: 被投诉人未提供答辩意见。 4、专家意见、专家意见 根据被投诉人与注册商之间的注册协议,被投诉人同意受统一域名 争议解决政策 ( 政策 )的约束。 政策适用于本项争议解决程序。 政策第 4 条规定了强制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根据第 4(a)条的规 定,投诉人必须证明以下三个条件均已满足: (i) 被投诉人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 淆性相似;且 (ii) 被投诉人对该域名并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且 (iii) 被投诉人对该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

22、有恶意。 根据本案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及其所附证据材料,本案专家提出如下 意见: 关于完全相同或混淆性相似关于完全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1)投诉人就其所主张的商标是否享有权利 投诉人诉称, 投诉人对“SUNCOR”拥有商标权。 投诉人早在 1980 年就 已经开始使用“SUNCOR”商标, 并最早在 1981 年将“SUNCOR”作为商标注 册。投诉人在很多国家注册了含有“SUNCOR”的商标。目前,投诉人在中 国共有 77 个注册商标/待审中的商标,其中包括多件 SUNCOR, 8 以及顺科(SUNCOR 的中文译名)的商标注册申请。 以上事实,有投诉人提交的含有“SUNCOR”的商标注册证复印

23、件及中 文译文,证明上述陈述属实。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在加拿大及多个国家享 有“SUNCOR”商标权,尽管其在中国申请的“SUNCOR”商标还在审理中, 政策并未要求权利人必须在争议发生国享有法定商标权。另外,被投 诉人并未就投诉人主张的商标权利提出异议。因此,专家组认定,投诉人 对上述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2)争议域名是否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标混淆性近似 争议域名“”的主体部分为“suncor”,而投诉人的注册 商标为“SUNCOR”,因域名不区分大小写,因此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注册 商标相比, 拉丁字母的组成完全相同, 仅仅是在“suncor”后加上“china”这一 表现地理特征的单词

24、。可见,争议域名的识别性和显著部分是投诉人的商 标,而与其唯一的差别是以一个地理指示作为前缀或后缀。该前缀或后缀 的区别不能否定争议域名与该商标的混淆相似性。在仅加上国别为后缀的 情况下,普通公众仍极其容易将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混淆。 因此,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标混淆性相似。 关于被投诉人权利或合法利益关于被投诉人权利或合法利益 关于被投诉人是否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这一争议事实,一 般应由被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的主要部分 “suncor”来源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SUNCOR”, 是对投诉人注册商标的侵权 性使用。 被投诉人没有就其对争

25、议域名是否享有权利提出任何有效证据。如前 所述,争议域名的主体部分“suncor”并不是有实质含义的固定词组或单词, 也不是任何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同时也没有任何其他证据足以让专家 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任何权利和合法权益。因此,专家组认定 被投诉人不对争议域名享有任何权利和合法权益。 关于恶意关于恶意 9 本案中,投诉人诉称,争议域名的网站在其显著位置使用投诉人享有 民事权益的企业字号及注册商标的 及“SUNCOR”标识, 企图误 导公众从而使公众将其与投诉人相混淆。争议域名网站的版面设计和内容 大量抄袭和模仿投诉人网站,其目的显然是误导公众,令 人以为该网站就是投诉人的网站。被投诉

26、人在其网站上宣称西安威孚科工 贸有限公司是投诉人下属的公司,误导消费者。在投诉人通过其代理人北 京超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于 2010 年 10 月 25 日向被投诉人邮寄了警告函, 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后,被投诉人其后对 争议域名网站进行了修改, 删除了一些与投诉人网站上一 模 一 样 的 图 片 , 但 网 站 的 整 体 架 构 和 版 面 设 计 仍 与 投 诉 人 的 网站非常相似。另外,被投诉人利用争议域名网站销售与 投诉人主营产品相同的产品润滑油,显然是想借助投诉人的润滑油产品在 全球范围内的良好商誉,使潜在消费者认为被投诉人与投诉人之前存在关 联关系,具有

27、明显恶意。 投诉人的以上主张有其提供的投诉人域名“”链接指向网页 公证书及争议域名“”链接指向网页公证书,投诉人向被投 诉人发送的警告函及邮寄回执等证据支持。 被投诉人未就此提交任何答辩。 专家组认为,通过对比争议域名网页与投诉人网页可以发现,争议域 名所指向的网页与投诉人网页在结构和版式上近似,且争议域名所指向的 网页曾突出地使用了投诉人的注册商标 及“SUNCOR”标识。 另 外,在内容上,争议域名网站上的大量内容都是从 网站 上抄袭或翻译,争议域名指向的网页声称西安威孚科工贸有限公司是投诉 人下属的公司,大量发布销售 SUNCOR 以及森科尔润滑油的信息,目的 就是为了使得网络用户误以

28、为其网址上所宣传的产品来源于投诉人或与投 诉人有关,故意引诱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根据政策4b 条的规定,以 使用域名的手段,为商业利益目的,被投诉人通过制造其网站或网址上所 出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在来源者、赞助者、附属者或 保证者方面的混淆,故意引诱网络用户访问你方网站或其它链机地址者, 10 构成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可见,被投诉人的行为具有上述规定的恶意。 综上, 投诉人要求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的主张, 符合政策第 4a 条规定的三个条件,应予支持。 5、裁决、裁决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根据政策和规则的相关规定,专家组 裁 决 , 将 争 议 域 名 “” 转 移 给 投 诉 人 顺 科 能 源 公 司 (SUNCOR ENERGY INC.) 。 独任专家: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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