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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上海永生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回报规划(2012 年-2014 年)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上海永生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高度重视股东 的合理投资回报。在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规划、行业发展趋势、股东 回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公司特制订公司未来三年股东 回报规划(2012-2014 年) (以下简称“本规划” ) 。 第一条 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坚持现金分红的基本 原则。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 发展。 第二条 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本规划是在综合分析企业发展战略
2、、生产经营实际、社会资金成本、 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 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 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 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三条 公司未来三年(2012-2014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1、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 股票或者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2、在符合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在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 出等事项发生时,公司未来三年(2012-2014 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 的利润不少于公司未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
3、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2 3、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取股票股利的方 式进行利润分配。 4、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 红。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 情况及决策程序接受独立董事、监事会及所有股东的监督。 第五条 如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 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六条 调整既定三年回报规划的决策程序 因外部经营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确有必要对公 司既定的三年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新的股东回报规划应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关议案由董事会制定, 并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且经独立董事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第七条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由公司董事会 负责执行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