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培训课件(银行客户经理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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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合同法,合同的终止,合同的转让,合同的履行,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的订立,合同法的原理,合同责任,第一章 合同的原理,构架,一、合同的概念特征,(一)合同的含义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特征如下: 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合意的结果 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难点:日常生活当中“合意”很多,但是什么样的“合意”才是我们合同法上的合意呢?这就需要判断是否存在“受法律约束的意思”。当事人在很多行为情况下,不会对法律约束做出思考。,一、合同的概念特征,

2、这里主要区分社会情谊行为和法律行为。 只有在出现了麻烦,特别是一方当事人不自愿履行义务,或者一方当事人受到了损害时,法律约束的问题才有意义 判断标准:有无受其拘束力的意思,即所表达的意思是否在追求法律后果。 在无法认定主观意思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以下标准判断: 风险 能否苛求有关当事人对这种风险承担责任,一、合同的概念特征,(二)案例: 1、甲盛情邀请乙共进晚餐,乙答应。后乙打车前去,而甲未去。或者进餐时,甲不慎弄脏了乙新买的西服。 2、甲是一位小孩的母亲,与邻居约定由邻居无偿暂时照顾小孩 3、ABCDE组成一个摸彩小组。约定,每人每周给E10元。由E用50元钱购买彩票,并填写事先约定好的顺序的

3、数字。有一次,E没有填写事先约定的数字,而是填写了自己确定的数字,结果约定的数字中了1万元。ABCD要求赔偿。 4、甲乙两人为非婚同居的男女,双方约定在同居期间女方应当服用避孕药。但是,女方在没有向男方发出警告的情况下停止了服用,导致女方怀孕并生下一个小孩。法院判决男方支付抚养费,男方则要求女方承担违约责任。,一、合同的概念特征,(三)案例评析: 1、请客吃饭,并不想给对方一个可履行的请求权,而只是 在于社交和娱乐当事人并没有受法律约束的意思。 2、无偿照看。因此,不能苛求在他未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的情况下,赔偿损失。否则,不会发生这种助人为乐的行为 3、只需赔偿投资摸彩的钱。若明确讨论,没有

4、人会去做的。 4、这涉及到最为隐秘的个人自由领域,这个领域是不容许通过合同予以干涉的。,二、合同的基本原则,(一)合同自由原则 合同的成立与效力都以当事人的自由意志为基础。 含义如下: 1、合同是当事人相互同意的结果 1)不要式为原则,要式为例外 2)对意思表示的瑕疵给予法律救济 3)探究当事人真意为合同解释的唯一原则 2、合同是当事人自由选择的结果 1)缔约自由 2)相对人自由 3)内容自由 4)形式自由 5)变更或解除自由,二、合同的基本原则,(二)公平公正原则 1、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的等值性 2、风险的合理分配(表见代理) 3、其他合同负担的合理配置(债务人的协助义务) (三)诚实信用原

5、则 1、当事人行使合同权利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2、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3、排斥隐瞒事实、进行误导性陈述的行为。,二、合同的基本原则,(四)鼓励交易原则 1、严格限制无效合同的范围和种类; 2、完善合同订立制度,鼓励人们进行市场交易; 3、在可撤销合同制度中,倡导变更而非撤销; 4、严格限制合同解除的条件。,三、合同的分类,(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1、区分标准:法律是否对某类合同赋予了特定名称与特定规则; 2、区分意义:法律适用不同; 无名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合同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合同法分则规定的15类合同即有名合同: 1)买卖合同 2)

6、赠予合同 3)借款合同 4)租赁合同 5)融资合同 6)工程合同 7)运输合同 8)技术合同 9)保管合同 10)仓储合同 11)委托合同 12)行纪合同 13)居间合同 14)供电、水、气、热合同 15)承揽合同建设,三、合同的分类,(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1、区分标准:是否以标的物的交付为合同的成立要件或者生效要件; 1)诺成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指只要行为人意思表示一致,就能成立的合同。 2)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指除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以物的交付为成立(生效)要件的合同。 2、区分意义:不交付标的物的责任(违约还是缔约过失) 主要的实践合同:动产质押、定金、借用、自然人借款、保管

7、,三、合同的分类,(三)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 1、区分标准:以合同条款是否由当事人共同协商确定为标准。 格式合同具有四个特征: 合同条款具有预先确定性; 合同条款与形式的标准化; 合同他方当事人的不确定性; 合同双方当事人地位事实上的不平等。(即“要么接受,要么走开”),三、合同的分类,2、区分意义: 法律对当事人保护程度不同。为保护相对人的利益,合同法对格式合同中预先拟定合同条款一方的权利作了较大的限制。 具体如下: 1)免责条款有提示和说明义务,未提示说明的,该条款不生效。(合同法第35条) 2)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

8、,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合同法第21条) 3)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合同法第40条53条),三、合同的分类,(四)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1、区分标准: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须采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形式 2、要式合同的要式种类: 1)书面:合同法上的书面合同,如 金融机构为贷款人的借款合同;(第197条) 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第215条) 担保法中的书面合同,(保证、定金、抵押、质押) 2)登记: 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法第10条,实施细则第14条)向专利局登记。,三、合同的分类,3)批准: 中外合资经营合同; 中外合作经营合

9、同; 4)公证: 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子女的协议;(收养法第21条) 3、欠缺法定形式的合同效力如何? 1)原则:不成立 2)例外: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合同义务;对方接受的。 合同法第36-37条,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一、订立程序,一、合同订立的程序,(一)要约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较为确定的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1、生效时间 合同法第16条第1款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 2、要约的撤回 对尚未生效的要约阻止其生效的意思表示 撤回须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拍卖中竞买人一经发出应价要约,即不得撤回。,一、合同订立的程序

10、,3、要约的撤销 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合同法第18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 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做了履约准备。,一、合同订立的程序,(二)承诺 承诺,又叫接盘,指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以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有效要件: 1、承诺的生效时间及效力 合同法第26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合同法第25条规

11、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一、合同订立的程序,2、承诺的撤回 对象:已经发出但未生效的承诺;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3、承诺的迟到与迟延 迟到:受要约人逾期(承诺期)而发出的承诺; 效力:原则上作为新的要约,若要约人及时通知该承诺有效,合同成立 迟延:受要约人在承诺期内发出承诺并依通常情形可适时到达受要约人但因第三人原因致使承诺逾期到达要约人; 效力:原则上有效(合同成立),若要约人及时通知因逾期而不接受的,为新要约。,(一)合同的形式,二、合同的形式、内容,二、合同的形式、内容,(二)合同的内容 1、我国合同法第12条的规定,合同的内容

12、,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标的; 数量; 质量; 价款或者报酬;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违约责任; 解决争议的方法。,二、合同的形式、内容,2、合同内容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救济 1)可以协议补充; 2)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3、依照2仍不能确定时应: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二、合同的形式、内容,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13、 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 在地履行;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一)合同生效 合同生效,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 (三)合同的生效时间 1、成立之日起生效; 2、特殊经批准或登记之日起生效:,经批准、登记生效的合同,房地产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海运、航空运输工具转让合同,大陆企业与港澳台合资、合作企业合同,中外

14、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对外开采石油合同,技术引进合同,二、合同的效力状态,有效合同 无效合同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不被追认的法律后果,二、合同的效力状态,(一)有效合同 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标的确定和可能 合同标的确定,指合同标的自始确定,或可得确定。 合同标的可能,指合同给付可能实现。,二、合同的效力状态,(二)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已成立的合同,由于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或社会公共利益,产生当事人合意之法律效果的合同。 特征 : 具有不得履行性; 自始无效; 当然无效; 确定无效,

15、无法经过当事人的补充或补正行为使之有效。,二、合同的效力状态,范围: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二、合同的效力状态,(三)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可撤销合同,又称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从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消灭。 可撤销合同的范围: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重大误解的合同; 显示公平的合同;,二、合同的效力状态,撤销权的行使 主体:在欺诈

16、、胁迫、乘人之危的合同中,只有受害人可以行使撤销权;在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的合同中,当事人双方均可行使撤销权。 期间:自撤销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逾期不行使,该权利本身消灭,合同转化为有效合同。 机关:只能由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二、合同的效力状态,(四)效力待定合同 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 ,一般需经有权人承认才能生效。 1、类型: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其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二、合同的效力状态,2、追认权的行使 对象:合同相对人为之,方能生效。 相对人催告追认权人时

17、,追认权人须在法定的催告期间内以明示的方式作出追认意思表示,逾期不追认的,视为拒绝追认。 3、追认与拒绝追认的法律效果 追认的法律效果经追认后,自始有效。 拒绝追认的法律效果拒绝追认的,合同自始无效。 例外:无权处分行为中,追认权人拒绝追认的,无权处分行为原则上对各方当事人亦无效;但相对人受善意取得制度或登记公信制度的保护,即对无权处分人和相对人而言合同有效,二、合同的效力状态,(五)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被拒绝追认后的法律后果 1、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的范围:以交付的财产数额为标准确定,即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 对象:仅限于原物及因原物所产生的孳息。 一方行使该请求权原则上不考虑对方是否有过错;

18、 一方故意违法的情况下,则单方返还;双方或各方都故意违法的情况下,应当迫缴双方或各方当事人的财产,上缴国库。,二、合同的效力状态,2、赔偿损失 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损害事实的存在; 赔偿义务人具有过错; 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架构,一、合同履行的原则,(一)全面履行原则 合同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二)诚信履行原则 合同法第60条第2款:“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

19、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二、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合同法第66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1、构成要件 须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双方债务无先后履行顺序之分,应同时履行。(合同未约定履行顺序的,推定为同时履行。) 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二、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2、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和行使 效力: 使对方请求权延期。 行使: 1)同时履行抗辩权由当事人行使,法院和仲裁机构不得依职权主动

20、适用。 2)当事人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时,只须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表示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即可,无须举证证明对方未对待履行。应由原告负担举证责任,证明原告自己已经履行。,二、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二)先履行抗辩权 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1、构成要件 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个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双方债务均届期满 先履行一未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债的本旨。,二、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2、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与行使 后履行义务一方可暂时中止履行自己的债

21、务,以对抗先履行义务一方的履行请求,保护自己的期限利益、顺序利益。 3、行使效力: 一经行使,即发生阻却他方请求权的效力,即他方未履行义务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且不承担违约责任。,二、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三)不安履行抗辩权 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构成要件: 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只有负担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才享有不安抗辩

22、权,且先履行义务方的 债务已届期满。 须有证据表明后履行义务一方有难为给付之风险。 后履行义务一方未提供担保。,二、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2、不安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后履行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前,先履行义务人有权中止履行合同。 后履行义务人对履行合同提供了适当担保,不安抗辩权消灭,先履行义务人应恢复履行。 先履行义务人中止履行后,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也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三、合同的保全,(一)代位权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债权而害及其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1、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23、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三、合同的保全,所谓到期债权,债务人应行使且能行使其债权而未行使。 债务人的债权不具有人身专属性 人身专属性债权,是指债务人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2、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 债权人应以次债务人为被告,以债务人为第三人,向次债务人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三、合同的保全,代位权行使的界限 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主张的债务数额不得大于债务人对债权所负债务数额,

24、也不得大于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的数额。 3、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时,次债务人可以对其抗债务人的抗辩事由(三大抗辩权)对抗债权人。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次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清偿,在清偿的范围内消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三、合同的保全,4、费用负担费用的负担 合同法第73条第2款后段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此所谓必要费用: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合同法司法解释第19条并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三、合同的

25、保全,(二)撤销权 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1、成立要件 债清偿期已届满 客观上债务人有以下危害到债权的行为: (1)放弃到期债权; (2)无偿转让财产; (3)以明显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知道,三、合同的保全,(4)抵押人与优先顺位的抵押权人达成的抵押物低价折价协议,侵害后顺位的抵押权人或抵押人的其他债权人的; 主观上债务人具有侵害、逃避债权的目的;受益人的恶意是指知道或应当知道债务人有逃避债务的目的; 2、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 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 当事人地位:原告:债权人;被告:债务人,列受益人或受让人为第三人。 3、撤销权存续期

26、间,三、合同的保全,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4、撤销权行使的效果 对债务人、受益人,一经撤销,自是无效; 债权人取得返还原物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或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债权人就其行使撤销权所获财产直接受偿。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第五章 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Company Logo,权利的让与,分类,义务的承担,一、债权让与,(一)含义 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债权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方式将债权移转于第三人 (二)生效条件 1、需存在有效的债权 2

27、、让与人与受让人(第三人)达成债权让与协议; 3、被让与债权具有可转让性, 下列四种债权不得让与: 基于特定身份关系发生的债权:如抚养费、赡养费等;,一、债权让与,基于信赖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对于特定人的信赖。如医生 依法律规定不可转让的债权 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让与。 (三)债权让与的通知及其效力 1、只有通知债务人,才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2、通知产生让与合同约束债务人的效力,并不影响让与合同本身的效力 3、通知方式为不要式,可以口头通知,也可以书面通知。,二、债务的承担,(一)含义 合同义务的转移,又称合同义务的转让或债务承担,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或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阅转让债务的

28、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地移转给第三人承担的现象。其中,该第三人称为承担人。 债务承担的实质是由第三人全部或部分替代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而成为新的债务人,原债务人全部或部分退出合同关系。 (二)债务承担的生效条件 1、须存在有效的债权务。 2、被让与的债务须具有可让与性。,二、债务的承担,3、第三人须与债权人或债务人就债务的移转达成合意。 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 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通知债务人) 4、须经债权人同意。 (三)债务承担的效力 1、第三人成为新债务人。 2、抗辩权随之移转。 3、从债务一并随之移转,第六章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一、概述 合同的终止,由于一定的法律事

29、实,使合同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在客观上已经不再存在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 1、清偿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解除; 3、抵销; 4、提存; 5、免除; 6、混同(债权债务同归一人的事实行为); 7、其他 合同终止后效力 合同终止之后,当事人仍因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第六章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二、合同的解除 在合同有效成立后,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双方通过协议或者一方行使解除权的方式,使合同关系提前消灭。 (一)解除方式 1、双方协议解除合同:合同自由 2、单方行使解除权: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 (二)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条件 1、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30、2、债务人预期违约: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第六章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其他 (三)解除权的行使 1、解除意思应当通知另一方,到达时即生效 2、对方有异议的,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 3、需要办理其它手续的,应办理 (四)解除权的消灭(合同法95条) 行使期限有法律规定或约定的,期限届满解除权消灭;没有规定或没有约定的,对方催告后合理期限内未行使得,该权利消灭。,第六章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五)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合

31、同法第97条规定): 1、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2、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六)合同解除的效力范围 权利义务终止后,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第七章 合同责任,缔约过失责任 违约责任,一、缔约过失责任,(一)概念与特征 缔约过失责任,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反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而致他方当事人信赖利益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其特征如下: 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 缔约过失责任是一方违背其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所产生的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以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为前

32、提。,一、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损害赔偿责任。赔偿范围限于因信赖合同成立或有效而遭受的损失,从而恢复信赖人利益原状。 (二)行为类型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所谓“恶意”,是指假借磋商、谈判,而故意给对方造成损害。受害人的一方必须证明另一方具有假借磋商、谈判而使其遭受损害的恶意。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 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一、缔约过失责任,(三)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 1、要约人错误地撤销要约,受要约人因合理信赖而受损。 2、合同在表面上成立但实质上不成立,而致对方信赖利益损失。 3、合同无效。

33、对方信赖合同有效而遭受的损失。 4、合同被撤销。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仅一方有过错的,则应对对方赔偿。 5、缔约之际未尽通知义务而致对方损害。 6、缔约之际未尽保护义务、保密义务而致他人损害。,一、缔约过失责任,二、违约责任,构架,(一)违约行为,(二)违约责任体系,救济方式,1、违约责任救济方式,1)继续(强制)履行 指违约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由法院强制违约方强制履行合同债务的违约责任方式。特点如下: 依守约方的请求启动,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依职权强制违约方强制履行。 客观上违约方须能够履行; 经济上合理。这一点由法院认可 强制履行可以与违约金、损害赔偿和定金责任并用,但不能与解

34、除合同的方式并用 。 2)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又称赔偿损失,指因债务人的违约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时,债务人赔偿债权人所受损失的责任,1、违约责任救济方式,损害赔偿的方法: 金钱赔偿,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损害赔偿金的分类 (1)约定损害赔偿金(合同法114条的规定) (2)法定损害赔偿金: 惩罚性法定损害赔偿金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与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8-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赔偿消费者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1倍,即双倍赔偿。 补偿性法定损害赔偿金 实际损失和间接损失,违约责任救济方式, 实际损失 :指因违约行为致债权人现有

35、财产的减少。 即债权人因信赖合同能够履行,而为得到履行利益而支出的费用或财产损失。即“信赖利益”,目的 是当事人恢复到缔约前经济状态,因此对其损失应全额赔偿; 间接损失: 指因违约行为致债权人应增加而未增加的财产。即债权人在合同履行后本应得到而未得到的利益, 目的为了使当事人达到合同履行后所应达到的状态,对其损失仅能合理赔偿。 一般法定赔偿范围(合同法第113) 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1、违约责任救济方式,3)违约金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或法律直接规定的,在一方当事人

36、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给付。其特点如下: 违约金的客体是金钱。 违约金须于违约时支付。违约金是债务人向债权人支付,但也不排除当事人约定在一方违约时向第三人支付违约金,如约定向慈善机构支付。 违约金是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1、违约责任救济方式,惩罚性违约金与赔偿性违约金 (1)惩罚性违约金,是当事人所约定的一种对违约私下的制裁,故又称为违约罚。惩罚+救济 (2)赔偿性违约金 赔偿性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预先估计的赔偿总额。(弥补损失) (3)我国合同法系采以赔偿性违约金为原则,以惩罚性违约金为例外: 如果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或者特别约定不明确,则法律应将

37、其视为赔偿性违约金;只有当事人作了明确约定,法律才能认定存在惩罚性违约金。,1、违约责任救济方式, 约定违约金与法定违约金 (1)约定违约金: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 (2)法定违约金:由法律法规直接固定比率或数额的违约金。 如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的逾期不交电信费用的,电信业务经营者除有权要求其补交电信费用外,还可以按照所欠费用每日加收3的违约金。贷款法规中规定的逾期复利的规定。 合同法基于合同自由原则,没有规定法定违约金。,2、“三金”的适用,违约金、定金、损害赔偿金的适用 1)违约金与定金 两者不能并用,非违约方选择对已有利的方式。 案例: 甲乙订立苹果购销合同,约定:甲向乙交

38、付20万公斤苹果,货款40万,乙支付定金4万,如任何一方违约,须支付违约金6万,现甲无法交货。乙选择何种方式对其有利。,2、“三金”的适用,违约金与补偿性法定损害赔偿金 有违约金条款的,优先适用违约金条款。 (1)违约金损失(过分高于损失),可要求予以适当减少; (3)违约金损失(不过分高于损失)适用违约金。 定金与补偿性法定损害赔偿金 可以并用,相互补充,但两者并用的结果不得超过合同金额总额。 违约金、定金、赔偿金并存,分两步: (1)比较违约金与赔偿金的大小,确定违约金的适用数额; (2)比较定金数额,选择有利方案。,2、“三金”的适用,案例分析: 甲乙公司依法订立一份总货款为20万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违约金为货款总价的5%。同时,甲向乙支付定金5000元,后乙违约,给甲造成损失2万元。乙公司应赔付多少? 约定违约金=20万*5%=1万损失赔偿金=2万。 第一步:比较违约金和赔偿金,违约金增加到2万; 第二步:定金罚则:5000*2倍=1万元 方案:违约金2万,5000的定金返回,甲公司赔付2.5万,三、违约与侵权(加害给付),Thank You !,万物皆规律,有法天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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