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教学课件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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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 政府,主要内容,第一节:政府的角色 第二节:政府与劳动关系理论 第三节: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 第四节:政府劳动关系实践,第六章 政府,引导案例: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历届英国政府的劳动关系政策以1979 年为分水岭。1979年以前,不论是保守党还是工党执政,都 采取干预主义或社团主义劳动政策。从1979年撒切尔夫人政 府执政至1997年梅杰政府下台这18年间,保守党政府奉行自 由放任主义,减少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实行货币主义经 济政策,以增强英国的国际竞争力。,英国的例子清楚的表明,政府的政治理念对政府的劳动关系 政策和实践会产生重大影响。本章将分别介绍政府的角色, 政府与劳动

2、关系理念,以及政府的劳动关系战略。,第一节 政府的角色,政府的作用: 一、劳动者基本权利的保护者 政府的角色在于制定劳动政策并推进其实施。 政府制定的政策与法律不仅反映了劳资双方施加的压力,而且反映了公共舆论以及劳资力量对比的变化。 政府是否颁布劳动保护立法以及该法律保护的程度,直接反映了政府是否维持劳动力市场的社会正义,并反映了政府对劳动关系的基本理念,如公平与公正、权力与职权、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等问题的基本价值判断。 劳动保护立法的内容包括反对性别歧视与种族歧视、公平报酬、安全与卫生、职业教育、冗员与解雇等许多方面,它确定了劳动关系的调整框架,为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提供了各项制度和规范。同

3、时,政府还要监察劳动标准以及劳动安全卫生的执行,劳动监察是政府的第一个角色衍生出的重要任务。,二、集体谈判与雇员参与的促进者 为确定合法产业行动的边界范围以及工会采取产业行动的程序性规定。 政府保护工会罢工权的重要体现是政府是否保护罢工雇员免遭解雇。 政府是以促进者,而不是直接干预者的角色,推动集体谈判的开展以及雇员参与,分红和员工持股也是工业民主的重要手段。,三、劳动争议的调停者 劳动争议是工业社会的自然现象,政府必须建立一套迅速而有效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在劳动关系中,如果管理方的力量占优势,则政府将以自愿原则提供调解和仲裁服务;相反,如果工会占优势,则政府将采取强制性调解和仲裁措施,以此

4、来平衡劳资双方的利益冲突。 理想的政府应该作为中立的仲裁者,为劳动关系营造一个公平的外部环境,使劳资双方能够平等地通过协商或谈判来解决内在冲突,使产业冲突减少到最小程度。 对一些涉及到国计民生的公用事业部门如天然气、电力、饮用水与污水处理、医疗机构、学校、交通等特殊部门的工会的罢工问题,政府会特别关注。这些部门的工会举行罢工,将对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正常运转构成严重威胁,甚至导致社会瘫痪。因此,政府一般限制这些工会的罢工权,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产业冲突。,四、就业保障与人力资源的规划者 这个体系包括三大支柱: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在当今自由化、国际化和竞争日趋激烈的社会,政府应该在教育培训、研

5、究开发、人力资源规划等领域进行整体设计,提供更多、更有力的支持,以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政府的角色在于保持劳动关系稳定、促进劳资合作和实现经济繁荣。 五、公共部门的雇佣者 公共部门的雇员包括政府与地方公务人员,在一些国家还包括公用事业部门的雇员,其规模和人数在各国不尽相同,但都占相当比重。政府作为公共部门的雇主,应该提供合法、合理的劳动条件,以模范雇主的身份参与和影响劳动关系,使之成为私营部门劳动关系的“样本”。,二、政府的角色,发达国家政府在劳动关系中的角色对比,一、政府劳动争议调解者角色的比较,美国 联邦仲裁调解局是美国政府的独立机构,不隶属于美国劳工部。劳资双方发生的利益争议可由劳资双

6、方或政府指定的第三者出面进行调解。如争议调解不成,则可以提请仲裁解决。仲裁有自动、自愿、强制三种方式。 (1)自动仲裁是在争议发生前,劳资双方商定如发生争议,通过由双方同意的仲裁人解决。仲裁期间,双方不能罢工或闭厂。 (2)自愿仲裁具有强制力,任何一方都可以开始仲裁程序,将自己不能和解的争议交付第三者处理。一般先由听证会调解仲裁;不成,则由仲裁庭裁决。 (3)强制仲裁。对于一些涉及到关系社会安定的争议,政府直接干涉,交由政府专设的联邦机构来仲裁。,英国 英国负责处理个人劳动纠纷和集体谈判争议的是劳动咨询调解仲裁委员会,这是一个独立的非政府组织,政府并不直接影响其工作。对于个人劳资纠纷,由调解员

7、与双方单独商谈,以中间人身份进行斡旋,不参与意见,最后以书面形式记下双方达成的和解条件。如调解不成,当事人可向就业法庭起诉。对就业法庭判决结果不服的,属于适用法律有误的可以去上诉法庭。集体争议大多通过自愿的方式解决,也可以自愿请劳动咨询调解仲裁委员解决。集体谈判的争议主要通过调停的方式解决,仲裁结果为终局裁决,不能起诉,裁决结果没有法律约束力,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劳动争议进入诉讼程序的比例非常低。,德国 德国劳动争议处理中强调调解,调解是基层劳动法院审理纠纷案件的必经程序。在初审程序开庭之前,担任法庭审判长的职业法官会做劳资双方当事人的工作,促使双方相互协商,以期能达成解协议。劳动仲裁较

8、少,强制仲裁更少。但劳工法庭的裁决是重要形式。对于一般的劳资纠纷案件,劳工法庭有“裁判程序”,对于集体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则有决议程序对其进行处理。前者需要当事人举证;后者需要法庭负举证责任。,二、政府集体谈判倡导者角色的比较,政府在劳资集体谈判中的作用,各国的差异较大: 德国的劳资共决将所有雇主和雇员纳入到谈判中来,使雇员和雇主共同参与工资及工作条件的决定。由于德国雇员和雇主组织都很强大,且集体谈判从全国雇联与工会谈判到行业雇联与工会再到企业层面谈判,上一级的谈判结果下一级必须遵循。 美国的行业集体谈判较粗略,其工会的作用主要在于组织集体行动如罢工;工资和工作条件谈判主要由雇主和劳动者个人进行,

9、调控的标准即国家法律及市场供求关系。 日本的集体谈判主要在企业一级,政府的干预不多。,美国 美国在世界上有着独特的对决定谈判代表的正式选举程序的规定及对强烈坚持排他性代表的条文,规定一个单位如果多数雇员推举工会作为代表他们的谈判组织,那么工会就是所有雇员的唯一法定代表。 劳资双方的谈判是在自愿的基础上,双方就就业合同的各方面进行谈判,政府不加以干预,但政府积极推行集体谈判制度。对于重大的劳资矛盾,美国劳工部门会主动参与甚至主持谈判。在集体谈判中,要求谈判双方必须持忠诚的态度谈判,且双方至少有少的信息交流,也就是有义务对工资及其它指导集体谈判和执行集体协议所需的信息进行交流,同时禁止采取某些不利

10、的谈判策略,如在谈判期间罢工或闭厂。,英国 英国与美国相似,集体谈判的自愿主义原则是英国劳动关系的基本。雇佣关系在很大程度上是由管理层和工会之间的自愿协议或管理层单边的行动来管理。 与西欧及北美国家相比,英国政府对劳动关系的司法管辖和直接调控的成果受到限制。法律及政府机构对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内容一般不进行干涉。实际上,政府间接介入集体谈判,如当出现违反或中止集体合同的行为而引起申诉时政府介入。 另外,政府还通过构建并维护不同的集体谈判机构影响谈判;通过“去商品化”,政府强制再分配以保障一些人类基本生存权;工资限制政策力图控制工资及物价增长速度。,德国 德国实行劳资协议自治,资方和工会组织通过集

11、体谈判自行确定雇员的最低劳动报酬和工作条件,政府不参与其具体过程。政府法律支持企业一级的劳资共决制和行业范围的集体谈判,但集体协议的内容没有法律限制。集体协议法保证对劳动关系所有问题的自由集体谈判。 法律规定了谈判中雇主和雇员之间的信息共享,以及有效禁止双方采取罢工或闭厂等一些极端行动。因此,相对来说,工人拥有更多关于雇主的财务状况和业务情况的信息。,日本 日本的集体谈判通常在企业一级进行,并被形式化,且更多的是被一种企业内工会与管理层之间的协商机制取代而之。在这种协商机制的发展中,日本的劳动部起到了关键的作用。它鼓励建立委员会去讨论企业面对的所有劳动管理问题。 政府在当中的作用是在1950年

12、开始的,并最终促成了这种深层次的信息共享和联合解决问题的机制。全国的劳动中心也试图协调各种谈判活动。 同德国一样,日本法律也规定了谈判中财务和业务信息共享及限制极端行为。,三、政府劳动监察者角色的比较,1.美国劳动监察的内容主要有:非法使用童工;有毒物质、噪声、各种新材料、新设置和新工艺存在的潜在危险等工作场所安全问题;最低工资、工时;在招聘广告中限制年龄的就业年龄歧视;特殊情况下对罢工的干预,如限制特大型罢工,罢工影响到经济发展时或战争期间的罢工也被干预。其监察形式为:为工人追回最低工资差额;通过媒体公布违法事件;对违法企业经济处罚;如雇主拒绝执行,则提交法院,由司法部处理;没收非法所得或非

13、法加工制造商品。 2.英国的劳动监察主要涉及工作场所的健康、安全和卫生条件等。监察形式主要是对违法事项责令限期纠正,情节严重时,可以发布禁止通知,限期停止或纠正违法事项。 3.德国劳动监察主要有工厂设备、化学药品等涉及职业安全的方面;工伤事故保险,包括个体防护装备、设备安全、有害物质防护。此外,工业委员会充当工业联盟,监视集体协议的执行及职业培训。监察形式为警告、责令整改、罚款;紧急情况下可责令企业立即停产整顿。 4.日本的劳动监察主要针对劳动时间;教育培训的实施;劳动场所环境;就业保险;最低工资基准、劳动安全卫生等。其监察形式为:一是现场监督。二是对大企业进行调查,掌握情况。三是接收工人的申

14、报,根据工人的申报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的企业可提起上诉。,四、政府法律制定者角色的比较,1.美国是普通法系的国家,有着十分健全的劳动法律法规,有以判例法为传统的、主要的立法形式,也有一系列的成文法,对于不同的劳动事项有不同的立法规范,且法律条文明确,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美国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得益于其相对完善的劳动法律体系。劳动法涉足就业与职业培训、公平劳动标准、职业安全和卫生及社会保障等诸多方面内容。 2.英国作为最早颁布劳动法律的国家,英国也有着门类齐全、可操作性很强的劳动法律体系。除了在就业和社会保险方面有非常完备的立法,对其它领域的立法也相对完善。如对限制不公平解雇方面,相关

15、法律大约有12个,法律规定如雇员因孕娠、加盟工会、保护自身合法权利或因在工作中的健康和安全而被解雇,视为雇主的不公平解雇行为,并对不公平解雇作出了经济补偿、重新录用等补救措施。法律对工会活动也有较多规定,在1979年-1997年间,政府通过一系列的立法限制了工会采取工业行动的能力,如罢工等。1999年就业关系法建立了对工会法定的认证程序。,3.德国的劳动法律体系非常庞杂,但内容完备。它旨在在保护雇员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兼顾雇员、雇主及失业人员三方的利益。由于德国实行劳资共决制,所以相关劳动关系立法也表现出此特点。德国并没有颁布劳动法典,但有相对完整的单项条款来规范劳动关系。劳动法涵盖了基本权利(

16、如机会均等、待遇平等)、工作条件、就业政策、社会保障、工资制度等方面。基于其保护雇员合法权益的指导思想,德国民法典中特别注重对雇主解雇权利的制约。 4.日本劳动法是以工会法,劳动关系调整法,劳动基准法等劳动三法为基本法从属于基本法的作为特别法的其它诸法构成的一个相对完善的劳动法体系。其中的劳动三法以提高工人的地位、改善工人劳动条件和保护工人劳动权益、有效调整各种劳动关系,预防或解决劳动争议为目的。其它一系列的特别法则对工人就业、安全卫生保险及劳动环境等方面作出规定。日本的劳动法几乎每年都作修改,它特别注重按实际需要及时立法和根据实际情况变化而不67断修改法律。,国外劳动关系中政府角色对我国的启

17、示,劳动关系从来就不仅仅只是劳动和资本双方的关系。在资本主义早期,劳动关系主要依靠劳资双方的自由竞争来达到平衡。 但资本天然的强势和分散劳动者的劣势,使资本和劳动的博弈失衡,以牺牲工人的利益为代价,资本获得迅速积累。经过血腥的工人罢工和工人运动,劳动者权益逐步得以保障。 在平衡劳动关系过程中,政府的介入起着重要作用。,我国劳动关系三方协调关系存在不平衡性,表现为强势政府、强大资本与弱势劳动的关系。 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使劳动要素缺乏竞争力;组织化程度低使劳动者的谈判地位低。 在改革开放后的几十年中,非公有领域一直维持强资本弱劳动的失衡格局,政府在平衡劳资力量上基本无所作为;在本地资本、企业与外地

18、劳工的博弈中,地方政府地方保护倾向明显,往往以牺牲外地劳工利益为代价平息劳资冲突。这势必给社会稳定和经济健康发展埋下隐患。我国应该借鉴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做法,避免重复他们走过的弯路,不必经过漫长残酷的原始积累时的斗争,尽早政府介入,使劳动关系的协调走上健康道路。,我国政府在劳动关系中的角色定位,一、劳动权利的保护者 1.劳动法适用范围比较窄, 只适用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只适用于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2. 劳动法的内容有待补充和完善, 如对权利保障、诚信、公平等原则还需进一步明确, 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也需进一步加强。 3.劳

19、动法的立法体系层次较低, 只有一部法律, 几个行政法规, 大量的是部门规章, 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社会对劳动法律的不重视。,两点意见: 一是扩大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使劳动立法朝着统一的方向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将各种所有制经济类型的企业及劳动者纳入劳动法范围, 使其在同等条件下平等竞争, 无差别地受到法律的同等保护。 二是制定和完善专门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 如促进就业法集体合同法等, 建立起完备的劳动法律体系。这既可以全面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又可以克服劳动立法体系层次低所带来的社会对劳动法律不重视的不良现象。,二、劳动规则的监察者 问题: 1、现实中, 劳动行政部门由于监察范围狭窄、监

20、察方式不当、人员素质不高等原因, 监察不力、执法不严, 造成侵犯劳动者权益的事件屡屡发生。 2、入世后, 我国的劳动关系又呈现出国际化、复杂化等特点。这一切不仅要求劳动行政部门纠正以往监察不力的状况, 还对劳动监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借鉴美国在劳动监察方面的成功经验, 我国政府可以在以下方面进行改善: 1.在立法上, 完善劳动监察的相关立法, 拓展监察的范围, 并注重法律条文的可操作性, 使之尽可能具体明确, 同时还可以在立法中规定为保障执行劳动监察的经济条款, 以保证执行所需的经费。 2.在监察人员的任免上, 提高监察人员的任职要求, 通过考核, 择优录取。对从事实质性业务的劳动监察人员要根

21、据其个人特长进行职务安排, 使其能更好地完成工作。 3.在执法监察中,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认真履行其职责, 保证劳动标准和劳动安全卫生的认真落实, 并及时发现和纠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 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三、社会对话的促成者和参与者 1.在劳方、资方、政府的三方协商机制中,政府则应改变以往政府、企业、劳动者之间的行政隶属关系,走出以往的管理者的角色困扰, 成为三方机制中的协商者和平等对话者。 2.改革目前的工会制 度,确立工会的独立地位,使其能切实地代表劳动者的利益。 3.借鉴美国的经验, 规定集体谈判是职工代表和企业在确立劳动关系时的义务, 并进一步规定集体谈判的主体资格、谈判双

22、方的责任、谈判的程序和内容、集体协议的签订和约束力等。,四、劳动争议的调解者和裁判者 注意: 在劳动关系中, 劳资双方的强弱差别是明显的, 政府注重保护处于弱势的劳动者的权益是维护社会正义的内在要求。 过分强调对一方的保护, 忽视另一方的权益, 势必会打击另一方的积极性, 最终影响效率的提高乃至社会财富的增加。 因此, 政府在处理劳动争议时, 应把握好中立的“度”, 处理好劳资双方、公平和效率之间的平衡问题, 既要对用人单位进行适当的控制, 维持劳资双方相对平等的地位, 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又不能走极端, 应兼顾双方的利益, 以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三种主张: 在具体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选

23、择上, 我国学者正强烈呼吁改革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 但在具体的模式选择上还未达成共识, 主要有三种不同的主张: 一是实行两裁终局制, 取消劳动争议处理的诉讼程序; 二是主张建立单一的司法机构, 具体又分为建立劳动法院和在法院内设立独立的劳动法庭两种意见; 三是主张裁审分离, 各自终局制。,五、人力资源的规划者 现状: 我国劳动力数量庞大且综合素质较低, 一般劳动力数量严重过剩, 符合产业结构调整、适应新技术革命和经济全球化要求的高素质人才严重不足。 对策: 1、大力发展基础教育、职业教育与技能培训。一方面, 深化教育体制改革, 加大国家对基础教育的投入, 发挥基础教育、正规教育、社会力量在

24、提高劳动力素质方面的作用, 另一方面, 健全职业教育培训制度, 积极落实后备劳动力的职业教育与职业培训, 全面提升劳动力队伍的整体素质。 2、 培育和健全就业服务体系。政府应抓住劳动力市场的国际化趋势, 大力发展公共就业服务, 逐步建成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 规范发展职业介绍、劳务派遣、劳动保障事务代理、职业咨询指导、就业信息服务, 改进服务方式, 提高服务效率, 为劳动者提供优质高效的全方位就业服务。,第二节 政府与劳动关系理论,保守主义政府理论 在劳动关系方面,新保守主义反对劳动与就业立法,认为这些法律将扭曲自由市场并降低效率。新保守主义也反对建立工会,认为工会是一个追求经济租( ec

25、onomic rent ) 的垄断性组织。政府是守夜人角色。除了维护法律和秩序、保障国防安全、促进自由市场的运作以外,政府应当尽量减少对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干预。,管理主义政府理论 传统的管理主义 只关注劳动关系中企业管理方的政策与实践,而不考虑政府的行为 。近年来管理主义主张: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促进劳资合作,应在教育培训、研究开发、交通通讯等领域为私人部门提供更多,更有力的支持,增强它们的国际竞争能力。 强调政府在劳资关系中的稳定作用,促进劳资和和实现经济繁荣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正统多元主义政府理论 政府中立 不损害三方(消费者)利益前提下,适度干预经济活动,平衡劳资双方利益冲突。 制定劳动政策并

26、推进其实施 假定:现代社会中存在不同的利益集团之间开展竞争,利益冲突不可避免,但并不意味着不可调和。实际上每个利益集团都希望在确保维持现状的前提下改善自己的境况。 不同利益集团的存在有利于增进民主,加强公民与政府之间的沟通,因而发挥积极的作用。保持各利益集团的力量平衡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 政府在于平衡劳资双方的利益冲突。,自由改革主义政府理论 认为社会按照等级划分阶层,精英处于社会的最高层,因而对于政策制定具有直接而重要的影响。精英阶层主要是政府官员、政治领导、管理方组成,有些管家还包括知识分子、高级军官、甚至工会领导,但是他们的影响力明显不如政府官员、政治领导或企业管理方。精英阶层内部也有

27、利益冲突,多数情况是精英通过操纵或控制这些利益群体来维护自身的利益。 精英们拥有很多即得利益,因此努力维持不变,他们即使改变也不会提出损害自己利益的方案。 工会领导是否属于精英?,激进主义政府理论 认为政府是资产阶级的工具。资本家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控制政府和国家,政府官员是资本家的傀儡。冲突对立分析政府角色,政府是资产阶级的工具,旨在维护资产阶级的利益,而不是先考虑工人或其他社会群体的利益。工会应该形成强有力的政治力量。,第三节 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劳动法的概念: 劳动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调整特定劳动关系及其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劳动法的主要功能,保护劳动关

28、系双方的自愿安排并为之提供保护,如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 解决纠纷 确定基本劳动标准,如最低工资、最低就业年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以及安全卫生标准等。,劳动法的本质,劳动法的主旨是保护雇员即劳动者的利益 . 劳动法所确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标准是劳动关系双方所遵循的最低条件和标准.,我国劳动法的表现形式,1宪法法的最高形式,其他所有法律法规都必须与其保持一致。 2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及其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或批准 发布的规范性劳动法律文件,属于法律的范畴。 3劳动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国务院总理签署发布的,以条例、规定、办法命名的有关劳动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

29、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5,行政规章包括国务院各部委的部门规章和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 规章。 6法律解释有解释权的国家机关对劳动法律规范的含义以及所使用的概念、术语、定义所作的说明和解释。 7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凡是我国批准的劳工公约,即产生与国内法同等的法律效力。,工资的法律保障,工资的法律含义:工资是雇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工资总额由 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的综合。工资的种类包括:货币工资、实物工资、津贴和分红等。 工资的支付原则: 协商同意原则 :工

30、资应当有雇员和雇主平等的决定 平等付酬原则 :雇主不得以工人的国籍、信仰和社会地位为理由,在工资和其他劳动条件方面规定不同的待遇 紧急支付原则 :当劳动者遇到有生育、疾病、灾难等非常情况急需用钱时,雇主应当提前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 依法支付原则:指要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标准、时间、地点、形式和方式发放工资。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工资的法律保障: 工资处理不受干涉 :任何人不得限制和干涉雇员处理其工资的自由 禁止克扣和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特殊情况下工资的支付 : 履行国家和社会义务期间的工资:劳动者在法定时间内已发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31、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工资:劳动者依法享有这些假期 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支付:平时加班、休息日加班和法定休假日加班,不同的情形支付不同的加班工资 停工期间的工资: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破产时工资之优先权:企业破产或司法清理时,劳动者对于企业破产或清理前应得的工资,享有优先清偿权 工资的诉讼保护:对用人单位非法扣除劳动者工资或拖延支付应发工资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起诉,最低工资概念: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企业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部分项目不得作为最低工资

32、的组成部分:中班,夜班,特殊环境下的津贴等。 最低工资法律目的:保证工资劳动者的最低收入,使其得以维持生活、改善劳动条件,有利于安定工人生活,提高劳动力素质,确保企业公平竞争。,最低工资的确定:我国不实行全国统一的最低工资标准,由各地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劳动生产率 就业状况 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最低工资的效力:最低工资是法定的最低报酬,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其使用的最低工资率,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报酬率低于最低工资时,其工资部分应视为无效。 最低工资的处罚:,

33、违反最低工资的法律责任:最低工资标准一经确认、发布,即具有法律效力。违反最低工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违反最低工资制度的法律责任主要有: 确定最低工资标准违 法的法律责任。 支付最低工资违法的法律责任。 拖欠最低工资的法律责任,工作时间与加班加点,工作时间概念: 工作时间是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在工作场所为履行劳动义务而消耗的时间, 即劳动者每天工作的时数或者每周工作的天数。 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个小时,实行国际统一标准。 工作时间法规: 标准工作日 缩短工作日 不定时工作日 综合计算工作日 弹性工作时间 计件工作时间,加班加点概念: 加班加点即延长劳动时间,是指劳动者的工作

34、时 数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工作时间。 允许加班条件: (1)符合法定条件,即必须是生产经营需要必须同工会协商,必须与劳动者协商,征得劳动者同意,不得强迫劳动。 (2)不得超过法定时数,即每日不得超过l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不受限制条件: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需要紧急处理的;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加班加点工资支付 劳动者加班加点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 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 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35、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 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 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而第一种、第三种情形下,只能支付法律规定的工资报酬,不 能安排补休而不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休息休假法规: 休息休假,是指劳动者在国家规定的法定的工作时间之外自行支配的时间。 休息休假的种类:工作日内的间歇时间、两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公休假日 、法定休假日 、年休假 、探亲假。,工作场所的规则,劳动就业标准: 1禁止歧视 2禁止强迫劳动 3禁止使用童工 女工保护标准: 1 就业权利的保障 2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3四期保护:针对女职工生理

36、机能的变化,劳动法律、法规对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规定了特殊保护。 4保护设施和保健措施,未成年工保护标准 未成年工,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1. 最低就业年龄的规定 2禁止未成年工从事有害健康的工作 3定期体检 4实行登记制度,劳动安全与卫生,劳动部1994年颁布的矿山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等,主要内容有: 1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法规 为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用人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管理的制度。 2劳动安全技术规程 劳动安全技术规程,是防止和消除生产过程中的伤亡事故,保障劳动者生命安全和减轻繁重体力劳动强度,维护生产设备安全运

37、行的法律规范。劳动安全技术规程的内容主要包括:(1)技术措施;(2) 组织措施。 3劳动卫生规程 职业危害主要有:生产过程中的危害;生产管理中的危害;生产场所中的危害。 4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是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进行统计、报告、调查、分析和处理的制度。,伤亡事故的处理。 伤亡事故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1)对于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 隐患、危险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 (2)在伤亡事故发生之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故意 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或拒绝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

38、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 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3)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 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90天内结 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天。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 宣布处理结果。,第四节 政府劳动关系实践,劳动力市场政策: (一)失业政策 政府的劳动力市场政策可以分为积极的劳动力市场政策是指由国家 提供资金为失业者提供培训或创造新的工作岗位,使失业者重新就业;与 消极的劳动力市场政策是指国家为失业者提供失业津贴。 政府可以从

39、积极政策和消极政策两方面入手以解决失业问题。从消极政 策看,政府可以提高雇主、雇员的交费水平来增加收入,或对领取失业津贴 者实施更加严格的审查来减少支出。从积极政策看,政府可以通过组织失业 者进行培训来 解决失业问题,这是一种根本性的处理方案。 (二)收入政策 收入政策的作用有二:一是通过限制工资增长来控制劳动力成本进而控制 物价水平;二是收人政策具有收入再分配的功能。,社会正义:政府是否颁布劳动保护立法以及该法律保护的程度直接反映了政府是否维持劳动力市场的社会正义。 (一)最低工资立法 最低工资立法是劳动力市场中最能体现社会正义的政策。 (二)社会倾销 社会倾销是指跨国公司利用各国劳动力市场

40、的差别,将本国的就业机会转移到国外以获取更大的利润。,产业冲突:(一)产业行动中的公共利益 政府保护工会罢工权的重要体现是政府是否保护罢工雇 员免遭解雇。政府特别关注天然气、电力、饮用水与污水 处理、医疗机构、学校、交通等关系国计民生的特殊部门 的工会罢工问题。政府一般限制这些工会的罢工权,通过 仲裁方式解决产业冲突。 (二)政府在处理产业冲突中的角色 政府通常作为中立的第三方提供调解和仲裁服务。,案例讨论-怀孕女工悔约解除劳动关系未获支持,未婚先孕的女青年丽丽(化名),因反悔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申请劳动 仲裁获得裁决恢复劳动关系,由上海某医药设备检测公司支付她各类经 济损失万余元。不服该仲裁

41、的医药检测公司则向法院起诉,要求不恢复 与丽丽得劳动关系及不支付工资及社保费用。上海静安法院判决对丽丽 要求与医药检测公司恢复劳动关系请求、支付拖欠工资及同期社保费均 不予支持。 经审理法院查明,丽丽是在2008年8月16日经诊断确诊为怀孕,又在同年 10月18日登记结婚。但在2008年8月27日,医药检测公司与丽丽办理了 工作移交,丽丽填写的移交单清楚反映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情况和方式。 公司还在非发薪日支付丽丽当月工资,丽丽亦领取了补偿金并工作至该 日,次日公司又开具了退工证明,上述事实证明双方劳动关系属协商解除。,克劳奇等划分的劳动关系模式,克劳奇等认为,从工会的权利及地位和政府政治理念这两

42、个角度出发,可以将劳动关系分为市场个人主义,自由集体主义,谈判社团主义,国家社团主义,中央集权主义模式。,(1)市场个人主义 特征:自由放任思想与弱小工会组织。政府政策与法律保护资本产权,不保护工会,就业关系实际上由管理方决定。政府的作用十分有限,甚至是消极的。 缺陷:在于假定劳动合同只是个体之间的经济行为,实际上劳资双方还体现了社会关系:地位不对等,雇员受雇主控制并服从管理。,(2)自由集体主义 特征:广义的自由放任思想以及工会拥有较大的权利。当代普遍模式.与之紧密相关的是多元主义与自愿主义。 政府只为劳动关系提供法律框架,最重要的是承认工会,但工会只能通过集体方式与管理方谈判经济方面的就业

43、条件,而管理方拥有对其他非经济领域劳动问题的决策权。这样,政府通过立法,赋予了雇员和工会权利,同时又限制集体权利的行使,来维持劳动关系中工会与管理方之间的平衡。,(3)谈判社团主义 也叫社会社团主义 特征:社团主义治理思想以及强大独立的工会组织。所谓社团主义指这样一种制度,在这种制度中,利益的阐述和政策的确定都要通过作为其成员和国家间的合法中介进行。 两个层次:一在企业层面是工会与管理方之间的社会伙伴关系;二是在国家层面则是管理方、工会、政府之间的三方合作关系。 政府邀请工会和管理方代表参与政府决策,包括指定就业政策与法律以及其他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如通过调整社会政策和财政政策来影响劳动关系。

44、德国、瑞典等采用。,(4)国家社团主义 特征:社团主义治理思想以及工会在政治上隶属于某政党。劳动关系受政治制度约束,而不是通过市场的自发经济秩序来调整。 实行这种模式的国家政治体制或是一党制,或是由一个主要政党统治,而且工会都隶属于政党。历史上前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采用这一模式。二战后,东南亚新兴工业化国家也采用,如新加坡。工会和政府之间的密切合作,有力地促进了新加坡经济的快速发展。,新加坡工会与人民行动党“共生关系” 在劳动关系上,新加坡很难严格区分政府与工会。共生关系表现如下: 总工会支持政府的经济发展战略 人民行动党议员担任总工会领导 总工会秘书长出任政府内阁部长 成立正式的全国总工会

45、与人民行动党联络委员会,(5)中央集权主义 特征:社团主义治理思想以及在劳动关系方面弱小的工会。 以法国共和制为代表。政府通过立法形式规定雇员的就业条件,修正雇主与雇员之间权利不平衡状况。由于政府为包括工会会员和非会员在内的所有雇员立法,因此工会在劳动关系方面的作用相对减弱,它们主要通过发动政治运动来响应政府立法。,本章小结,政府是一个国家维护和实现特定的公共利益,按照区域划分原则组织起来的,以暴力为后盾的政治统治和社会管理组织。在现阶段,政府的角色应该在劳动关系中扮演好自己的角色。作为劳工基本权利的保护者,集体谈判与劳工参与的促进者,劳动争议的调停者,就业与人力资源的规划者,公共部门的雇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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