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政策与财税政策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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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联谊事务所集团http:/ 会计标准与财税政策解读,主要内容,融资性担保机构会计标准 背景介绍 原担保合同、再担保合同、财务信息披露 监管政策 政策沿革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主要内容 财税政策 资金补助 税收优惠,第一部分 背景介绍,背景介绍,一、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执行何种会计标准?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财政部财会201015号)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有关保险公司财务报表格式,不再执行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517号) 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的担保业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保险合

2、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915号)等有关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背景介绍,原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里面有很多保险业会计核算的影子,如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支出、分担保业务等。 但两者差异也是显而易见的,如何在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前提下,考虑担保行业的特点,统一我省融资性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具有现实意义。,背景介绍,二、担保与保险的相同点简析 (一)担保与保险均是有偿的 (二)担保与保险所承担的均是已经存在的风险 (三)风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四)保证与保证保险的异同 (一)保证与保证保险相异性分析 (二)保证保险与保证相同性分析,背景介绍,三、担

3、保合同与保险合同会计核算要解决的共同问题 (一)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二)合同准备金的确认和计量 (三)合同成本的确认和计量 (四)风险分担(再担保、再保险)的会计处理,主要内容,融资性担保机构会计标准 背景介绍 原担保合同、再担保合同、财务信息披露 监管政策 政策沿革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主要内容 财税政策 资金补助 税收优惠,第二部分 原担保合同,原担保合同,第一节 原担保合同概述 第二节 担保业务所涉科目简介 第三节 担保合同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第四节 担保合同准备金的确认和计量 第五节 担保合同成本的确认和计量,原担保合同,第一节 原担保合同概述 担保的概念 担保方式的分类 保证合同

4、涉及的相关各方 保证的方式分类,原担保合同,第二节 担保业务所涉科目简介 资产类 负债类 损益类 应收保费 预收保费 担保费收入 应收代偿款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担保赔偿准备金 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 担保赔偿支出 追偿收入,原担保合同,第三节 担保合同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一、担保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二、与担保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 三、与担保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原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收入确认的具体规定 企业应当在担保合同成立并开始承担担保责任时确认担保费收入; 采取趸收方式向被担保人收取担保费的,应当一次性确认为担保费收入; 担保期限1年以上(不含1年)

5、担保费约定分期收取的,担保费收入可分年确认(开始承担担保责任日确认该日起1年的担保费收入,之后每满1年时确认一次该日起1年的担保费收入)。,原担保合同,【例1】甲担保公司为A公司向B银行一笔借款提供保证,借款金额为1 000 000元,借款期间为1年,担保费为30 000元。207年1月20日,委托担保合同、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签订,合同签订当日,甲担保公司收到A公司缴纳的全部担保费并存入银行。207年2月1日,B银行已向A公司发放贷款。 甲担保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1月20日收到担保费1 000元 借:银行存款 30 000 贷:预收保费 30 000 (2)2月1日确认原担保费收入10

6、00元 借:预收保费 30 000 贷:担保费收入 30 000,原担保合同,【例2】甲担保公司为A公司向B银行一笔借款提供保证,借款金额为 4 000 000元,借款期间为2年;合同约定担保费总额为240 000元,分合同签订日和借款满1年的次日等额收取。206年12月20日,委托担保合同、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签订,合同签订当日,甲担保公司收至到第一期担保费120 000元并存入银行。207年1月8日,B银行已向A公司发放贷款。 甲担保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 206年12月20日收到担保费120 000元 借:银行存款 120 000 贷:预收保费 120 000 (2) 207年1月8

7、日确认担保费收入120 000元 借:预收保费 120 000 贷:担保费收入 120 000 (3)208年1月8日收取担保费120 000元 借:银行存款 120 000 贷:担保费收入 120 000,原担保合同,【例3】甲担保公司为A公司向B银行一笔借款提供保证,借款金额为 4 000 000元,借款期间为2年;合同约定担保费总额为240 000元,委托担保合同约定担保费于合同签订时一次收取。206年12月20日,委托担保合同、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签订,合同签订当日,甲担保公司收至到全部担保费240 000元并存入银行。207年1月8日,B银行已向A公司发放贷款。 甲担保公司的账务处理如

8、下: (1) 206年12月20日收到担保费240 000元 借:银行存款 240 000 贷:预收保费 240 000 (2) 207年1月8日确认担保费收入240 000元 借:预收保费 240 000 贷:担保费收入 240 000,原担保合同,第四节 担保合同准备金的确认和计量 一、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担保人为尚未终止的担保责任提取的准备金,实质是未赚取的担保费收入 在确认担保费收入的当期,按担保费收入的50%计提,担保合同在未解除担保责任前维持50%不变,担保责任解除(含提前解除或代偿解除)后将该计提数全额转回,原担保合同,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9、: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按月提取。 本月应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本月承保项目担保费收入-本月解保项目担保费收入)*50%。,原担保合同,【例4】207年1月1日,甲担保公司确认丁公司担保合同担保费收入48 000元;1月31日,甲担保公司按规定计算确定丁公司担保合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金额为24 000元;12月31日,甲担保公司已解除该担保合同保证责任。 甲担保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1月1日确认担保费收入48 000元 借:银行存款 48 000 贷:担保费收入 48 000 (2)1月31日确认未到期责任准备金24 000元 借: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24 000 贷: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10、 24 000 (3)12月31日冲减未到期责任准备金24 000(24000-0)元 借: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24 000 贷: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24 000 本例为说明方便按单笔计提和转回,实际工作中一般于每月末一次调整。,原担保合同,二、担保赔偿准备金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七部门二一年三月八日)规定:差额提取办法和担保赔偿准备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监管部门另行制定。,原担保合同,二、担保赔偿准备金 (续) 关于担保赔偿准备金的一些理论思考

11、 担保费的实质,是债务人因使用担保人的信誉而支付的一种手续费 理论上,在落实好反担保措施的情况下,保证不应发生损失,但是在很多的保证中,损失确实会发生 这种损失在本质是否能够预测 与保险费是投保人用于转嫁意外事件可能造成的损失而支付的代价,存在性质上的不同 保险所计提的准备金在性质上属于已经发生的现时义务,符合负债的定义;担保赔偿准备金具有备偿的功用,但它不符合负债的定义,没有明确的债权人,计提标准由监管文件规定,原担保合同,【例5】207年12月31日,甲担保公司担保责任余额为2亿元, 208年12月初在保余额2.8亿元,月末在保余额3亿元,月末计提前担保赔偿准备金科目的余额为1000万元。

12、 甲担保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本月应计提担保赔偿准备金=上年末在保余额*1%*1/12+(本月末在保余额-本月初在保余额)*1%=2*1%*1/12+(3-2.8)*1%=36.6667万元 借: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 36.6667 贷:担保赔偿准备金 36.6667 计提后担保赔偿准备金科目余额为1036.6667万元,未达到年末在保余额的10%,不需要进行转回处理。,原担保合同,三、担保合同提前解除 担保人与债权人签订的担保合同,可能由于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等原因提前解除。提前解除担保合同的,担保人应当按照委托担保合同约定计算确定应退还债务人的金额,其表现形式是退担保费。在退费时,冲减担保费收

13、入。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担保赔偿准备金于月末一次调整。,原担保合同,【例6】207年10月8日,甲担保公司收到丙公司通知,要求提前解除某担保合同,并已得到债权人的确认。甲担保公司按约定计算应退还丙公司担保费6000元,并于当日以银行存款转账支付。 甲担保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担保费收入 6 000 贷:银行存款 6 000,原担保合同,第五节 担保合同成本的确认和计量 一、担保合同取得成本 二、代偿 三、追偿 四、代偿及追偿中相关费用的处理 五、净损失(收益)的处理,原担保合同,第五节 担保合同成本的确认和计量 一、担保合同取得成本 担保合同取得成本,是指担保人在取得担保合同过程中发生的支

14、出,包括发生的调查及评审费支出等(人员工薪、交通费、差旅费、外部评审费等项目)。担保合同取得成本应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原担保合同,第五节 担保合同成本的确认和计量 二、代偿 担保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于实际支付代偿款时,计入应收代偿款科目。 期末将应收代偿款中有确凿证据表明不能收回的部分冲减担保赔偿准备金。 担保赔偿准备金不足冲减的部分,应计入担保赔偿支出。,原担保合同,【例7】207年4月12日,甲担保公司支付代偿款800 000元。 甲担保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代偿款 800 000 贷:银行存款 800 000,原担保合同,第五节 担保合

15、同成本的确认和计量 三、追偿 担保人应于实际收到追偿款(含代偿资金占用费、违约金、受托处理抵质押资产的服务费、追债费等 )时,冲减应收代偿款科目。 以资产抵债的,按资产的公允价值冲减应收代偿款科目。,原担保合同,第五节 担保合同成本的确认和计量 四、代偿及追偿中相关费用的处理 代偿及追偿过程中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等相关费用,除有确切证据表明可以收回的,确认为一项资产外,应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原担保合同,【例8】207年5月31日,乙公司在追偿过程中实际发生律师费43 000元,以银行存款支付。无确切证据表明可以收回。 乙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业务及管理费 43 000 贷:银行

16、存款 43 000,原担保合同,第五节 担保合同成本的确认和计量 五、净损失(收益)的处理 当追偿款已经全部收到,追偿款大于代偿款的,应于收到时确认为追偿收入。 当判断代偿款余额已经无法收回时,应转销应收代偿款余额,确认担保赔偿净损失,并冲减担保赔偿准备金。 确认追偿净收入或净损失,应以单个担保项目为单位计算。 担保赔偿准备金不足冲减的部分,应计入担保赔偿支出。,原担保合同,【例9】207年5月15日,甲担保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后,支付代偿款为300 000元。10月23日,甲担保公司从债务方收到追偿款340 000元,款项已存入银行。相关费用略。 甲担保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5月15日

17、确认应收代偿款300 000元 借:应收代偿款 300 000 贷:银行存款 300 000 (2)10月23日收到追偿款340 000元 借:银行存款 340 000 贷:追偿收入 40 000 应收代偿款 300 000,原担保合同,【例10】207年5月15日,甲担保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后,支付代偿款为300 000元。10月23日,甲担保公司从债务方收到追偿款280 000元,款项已存入银行。判断代偿款余额已经无法收回,相关费用略。假定担保赔偿准备金足以抵冲该笔应收代偿款余额。 甲担保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5月15日确认应收代偿款300 000元 借:应收代偿款 300 000

18、贷:银行存款 300 000 (2)10月23日收到追偿款280 000元 借:银行存款 280 000 担保赔偿准备金 20 000 贷:应收代偿款 300 000,第三部分 再担保合同,再担保合同,再担保合同概述 再担保业务所涉科目简介 分出业务的会计处理 分入业务的会计处理,再担保合同,第一节 再担保合同概述 一、再担保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二、再担保合同基本业务 三、再担保合同分类,再担保合同,第一节 再担保合同概述 一、再担保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再担保合同,是指一个担保人(再担保分出人)将其一项担保合同(原担保合同)取得的担保费,分出一部分给另一个担保人(再担保接受人),再担保接受人对再担

19、保分出人由原担保合同所引起的赔付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进行补偿的担保合同,再担保合同,第一节 再担保合同概述 一、再担保合同的概念及特征(续) 再担保合同是担保人与担保人之间签订的合同,一方为再担保分出人,另一方为再担保接受人。 再担保合同是补偿性合同 再担保合同独立于原担保合同 再担保合同不同于反担保合同,反担保是为了保障担保人的追偿权而设立的担保,再担保是担保人分摊代偿风险的工具,再担保合同双方基于再担保合同分担责任,再担保分出人在发生代偿并向分入人分摊后,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再担保合同,第一节 再担保合同概述 一、再担保合同的概念及特征(续) 再担保合同不同于联合担保,联合担保系两个及以上

20、担保人为同一债务提供担保,担保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各自担保责任,各担保人均根据保证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代偿后均可行使追偿权利 ;再担保接受人并未直接为债务人提供担保,而是根据与再担保分出人的再担保合同分摊其担保责任,发生代偿后,亦不能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再担保合同,第一节 再担保合同概述 二、再担保合同基本业务 分出业务:支付再担保费、摊回再保手续费、分摊代偿款、摊回赔偿支出等 分入业务 :收取再担保费、支付再保手续费、分担代偿款、分担赔偿支出等,再担保合同,第一节 再担保合同概述 三、再担保合同分类 再担保合同按责任承担计算基础的不同,可分为 : 比例再

21、担保合同:又分为成数再担保合同和溢额再担保合同 非比例再担保合同 :又分为超额赔款再担保合同和赔付率超赔再担保合同,再担保合同,第二节 再担保业务所涉科目简介 资产类 负债类 损益类 分出业务: 应收再保款 应付再保款 再担保支出 应收再保合同准备金 存入保证金 担保赔偿支出 分入业务: 应收再保款 应付再保款 担保费收入 存出保证金 再担保支出,再担保合同,第三节 分出业务的会计处理 (一)支付再担保费及摊回再保手续费 (二)分摊代偿垫付款 (三)摊回赔偿支出 (四)扣存再保保证金 (四)收取纯益手续费,再担保合同,第四节 分入业务的会计处理 (一)收取再担保费及支付再保手续费 (二)支付代

22、偿垫付款 (三)摊出赔偿支出 (四)存出再保保证金 (四)支付纯益手续费,第四部分 财务报告披露指引,财务报告披露指引,指引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报告的总体要求 二、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担保余额变动表格式 三、报表附注的主要内容及披露格式说明 四、会计科目及科目使用说明,财务报告披露指引,财务报表的简介 附注的简要说明,主要内容,融资性担保机构会计标准 背景介绍 原担保合同、再担保合同、财务信息披露 监管政策 政策沿革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主要内容 财税政策 资金补助 税收优惠,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规定(国务院第41

23、2号令) 2009年1月29日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务院第548号令) 2009年2月3日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97号 ) 2010年3月8日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第3号令),及后续8个配套文件 2010年4月30日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072号),监管政策政策沿革,主要内容,融资性担保机构会计标准 背景介绍 原担保合同、再担保合同、财务信息披露 监管政策 政策沿革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主要内容 财税政策 资金补助 税收优惠,3,主要内容介绍,起草背景,1,监管政策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主要内容,监管政策融资性担

24、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主要内容,(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我国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迅速,但同时也暴露出相关法律法规和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运作规范性较差、内部管理松弛、风险识别和控制能力不强、违法违规抽逃资本金和非法经营金融业务等问题。对此,国务院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有关部门研究并提出有关处理办法,加快制度建设,规范担保公司经营行为。 2009年2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9】7号)。 目前融资性担保行业缺乏整体的制度规范,成为行业可持续发展的一大障碍。,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3号),融资性担

25、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银监会令【2010】6号),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 (银监法【2010】77号),融资性担保公司公司治理指引 (银监发【2010】99号),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银监发【2010】101号),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披露指引 (银监发【2010】100号),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制度 (银监发【2010】75号),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银监发【2010】80号),关于印发XX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行业XXXX年度发展与监管情况报告和XX机构概览编写说明的通知 (银监发【2010】76号),监管政策融

26、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主要内容,监管政策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主要内容,(二)主要内容介绍 1、总体框架 办法共七章,总计五十四条。 2、融资性担保的定义(第二条第一款)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活动中的债权人,既包括直接融资活动中的债权人(银行类金融机构),也包括间接融资活动中的债权人(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包括:信托公司、基金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 。 担保合同本身是一种从合

27、同,因此担保合同的有效性取决于融资性担保主合同的有效性。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典当管理办法对保险公司资金、典当业务资金用于贷款都有限制性规定,因此保险公司、典当行不能成为办法中所称的“债权人”。,监管政策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主要内容,3、“融资性担保”与“信用担保”的关系 “融资性担保”与“信用担保”是存在区别的,信用担保涵盖的范围更广,其中既包括融资性担保,也包括非融资性担保。 4、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分类(第二条第二款) 办法将融资性担保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法的规定相一致。 办法在监管定位上将不再区分政策性担保公司以及商业性担保公司,而以统一标准进行监管。,监管

28、政策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主要内容,5、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原则(第三条第一款) 融资性担保属高风险业务,对担保资金安全性、流动性的要求较高,因此将安全性、流动性作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原则。 办法将收益性列为经营原则,是融资性担保公司商业可持续性的必然要求。 从四个方面来实现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收益性经营原则: 政策支持; 融资性担保机构自身不断做强,取得规模效应和比较优势,实现可持续性经营;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适当发展非融资性担保。,监管政策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主要内容,6、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体制(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谁审批设立,谁负责监管”的原则确定监

29、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省与省之间的监管职责划分:对于跨省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目前只对跨省分支机构的设立审批做了规定。,监管政策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主要内容,7、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九条、第十条) 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以监管部门审批并颁发许可证的方法,对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准入限制。 第九条、第十条: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进行比较具体的规定,重点对注册资本金的限额、股东资格和资信、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以及相关从业人员资格等方面提出相

30、应的要求。 8、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变更(第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事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须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监管政策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主要内容,9、注册资本的限额(第十条) 高杠杆率和高风险性决定,融资性担保机构应有较高的注册资本。 办法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设定为人民币500万元,同时授权地方监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提高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注册资本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10、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及名称专属的规定 (第八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

31、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融资性担保”字样,即文字上可以有所偏差,但只要包含融资性担保的含义,即可被认定为使用了融资性担保字样。 “经营”,即以此为业,不排斥单位和个人因融资需要临时从事个别的融资性担保行为。,监管政策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主要内容,11、高管及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第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银监会令【2010】6号) 目前对融资性担保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政策,便于各担保机构平稳过渡。 法定代表人、高管不得在政府机关兼职。 12、业务范围(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32、主营业务、兼营业务、再担保和债券发行担保业务、禁止业务。 委托贷款业务:初步考虑将此项纳入20%的其他投资,或按照100%的风险权重在资本中进行扣除。 其他业务,须要相关证明文件方可经营。如保险代理(保监会)、动产质押监管(银行等)、资产管理(政府)等。,监管政策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主要内容,13、监管要求的设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14、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 15、跨省设立分支机构的特殊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应设立两名以上的独立董事。 应设立首席合规官和首席风险官。 16、保费的收取原则(第二十

33、六条) 根据国家的指导,目前我国利率并未完全放开,财政部对担保费率有规定,目前应在财政部规定的范围内,依风险定价原则进行浮动。,监管政策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主要内容,17、风险集中度(第二十七条) 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 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 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18、放大倍数(第二十八条) 目前业务开展较好的担保机构的担保放大倍数仅到6、7倍。目前全国融资性担保机构平均担保放大倍数约为2.6倍。 为保持正常的连续性,将担保放大倍数设定为10倍。 办法实际上

34、放大了放大倍数,目前该规定只涉及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包含非融资性担保责任。 对于有再担保的融资性担保责任,各地监管部门视担保机构风险管控能力,进行风险分类和权重计算。,监管政策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主要内容,19、关于自有资金的运用限制(第二十九条) 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 对于融资性担保机构出资再办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考虑实行资本扣除,不计入20%范畴。 20、关联交易(第三十条) 不得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 为公司第一、二、三大股东提供融资性担保,视

35、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其他允许,视为其关联方提供融资性担保,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监管政策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主要内容,21、拨备及风险分类(第三十一条) 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 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差额提取办法和担保赔偿准备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监管部门另行制定。目前在准备金的使用管理上给予担保机构一些选择。 目前关于拨备的三个问题: 从拨备的标准来看略高,足够覆盖风险,但影响账面收益; 财政部发布了新的会计准则,废止原来的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36、,要求担保机构按照新的会计制度要求执行(保险合同25、26号会计准则); 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2010年年底结束。,监管政策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主要内容,22、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的合作(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协商一致,约定风险承担方式,建立信息交换机制。 融资性担保机构更多立足自身,寻找解决方案。 提高自身专业化程度,逐渐积累特定行业优势; 完善自身信息披露工作,使得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融资性担保机构有明确了解,增强其信任度; 充分利用银行资金监控和风险管控优势,通过建立信息交换机制,互通有无,优势互补,提高业务合作的深度和广度,扩大担保覆盖面,推荐双方良好合作。,监管政策融资性担保

37、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主要内容,23、信息披露(第三十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披露指引(银监发【2010】100号) 24、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 监管谈话和现场检查(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非现场监管(第三十六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起草了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工作的通知,对行业统计工作的管理、报表格式与频度、报送时间与渠道进行规定。编写了关于印发和的编写说明的通知。 资本金使用监管(第三十八条) 融资性担保行业风险报告制度(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担保诈骗、金额可能达到其净资产5以上的担保代偿或投资损

38、失,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监管部门报告。(净资产5%以上的担保代偿,实际等于代偿就要报告),监管政策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主要内容,25、行业自律(第四十六条)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完全依靠政府的监管无法解决融资性担保行业出现的所有问题。 行业协会:促进规模效应与信息共享,强化融资性担保机构在银担合作中的地位。 联席会议办公室将指导各地监管部门建立融资性担保行业协会,完善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框架,促进行业长远健康发展。 26、征信管理(第四十七条) 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有关信息纳入征信管理体系,相关文件将会出台。,监管政策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主要内容,27、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

39、条、第五十条) 28、办法的使用范围(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29、融资性再担保机构管理(第五十一条第三款) 30、实施细则的制定(第五十二条) 31、整顿规范期限(第五十三条),主要内容,融资性担保机构会计标准 背景介绍 原担保合同、再担保合同、财务信息披露 监管政策 政策沿革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主要内容 财税政策 资金补助 税收优惠,财税政策资金补助,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1,商务部中小商贸企业专项资金,2,财税政策资金补助,(一)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1.文件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72号) 关于做好2010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

40、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10】93号) 2.申请条件 经营时间:1年以上(含1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增量额度:当年新增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额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新增单笔担保责任金额1500万元以下(含1500万元,下同)担保业务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或新增单笔担保责任金额1500万元以下担保业务额在3亿元以上; 单户额度: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0%; 增量倍数:当年新增担保业务额达净资产的3倍以上,且代偿率低于3%; 担保费率: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准备金:按规定提取。,财税政策资金补助,3.支持

41、方式与额度 业务补助。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年担保额的2%给予补助; 单笔贷款担保额300万元(含)以下的,补助比例不高于2%;300万元至800万元(含)的,补助比例不高于1%,800万元至1500万元(含)的,补助比例不高于0.5%。 保费补助。在不提高其他费用标准的前提下,对担保机构开展的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给予补助,补助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 资本金投入。特殊情况下,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新增出资额的30%给予注资支持。 说明:该项扶持资金每年分为上下半年

42、各一次,单户担保机构的最高补助金额不得超过3000万元。,财税政策资金补助,(二)商务部中小商贸企业专项资金 1.文件 关于2009年度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0972号) 2.申请条件 实收资本:东部地区达到4000万元以上,中西部地区达到2000万元以上,县属担保机构实收资本东部地区可降至2000万元,中西部地区可降至1000万元; 准备金: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项准备金; 担保比例:项目申报期内为中小商贸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额占其担保总额的20%以上; 担保倍数:上年度贷款担保总额达实收资本的2倍以上; 担保费率: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43、%; 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财税政策资金补助,3.支持方式与额度 对2009年1月1日以后,符合条件的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商贸企业提供的单笔贷款800万元以下、未获得其他中央财政补贴的担保业务,给予不超过贷款担保额1%的补助,具体补助比例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商务部门根据业务规模、贷款期限、项目性质等情况分类确定。 4.资金用途 只能用于弥补代偿损失或补充风险准备金。,主要内容,融资性担保机构会计标准 背景介绍 原担保合同、再担保合同、财务信息披露 监管政策 政策沿革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主要内容 财税政策 资金补助 税收优惠,财税政策税收优惠,(一)免征营业税 1.文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

44、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 2.免税政策期限 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免税时间自担保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计算。,财税政策税收优惠,3.申请条件 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且主要从事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独立法人; 担保费率:担保业务收费不高于同期贷款利率的50; 经营时间:具有两年以上的可持续发展经历,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 比例要求:为工业、农业、商贸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

45、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 额度控制: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总额的10,且平均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放大倍数:担保资金与担保贷款放大比例不低于3倍,且代偿额占担保资金比例不超过2; 监管要求:按要求及时向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送担保业务情况和财务会计报表。,财税政策税收优惠,(二)所得税优惠政策 1.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25号) 2.政策适用对象 (一)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号)相关规定,并具有融资性

46、担保机构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二)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当年新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入占新增担保业务收入总额的70%以上(上述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 (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的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四)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财税政策税收优惠,3.明确可税前扣除的准备金范围 担保赔偿准备:担保赔偿准备是根据担保业务低收益、高风险行业,为确保企业的偿付能力,担保企业应从每年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以弥补由于发生周期较长、后果难以控制的大额代偿而导致的重大亏损。与财税200962号文件不同的是,原文件未明确对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如何处理,而新文件明确要求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未到期责任准备: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指公司一年以内的财产险、意外伤害险、健康险业务按规定从本期保险责任尚未到期,应属于下一年度的部分保险费中提取出来形成的准备金。按照我国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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