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公司信贷考点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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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考点培训,支付结算办法第五十三条: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 第二十七条 :票据可以背书转让,但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第三十一条 :票据被拒绝承兑、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 票据法第三十五条: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签发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支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三)确定的金额;(四)付款人名称;(五)出票日期;(六)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2、支付结算办法第六十二条 :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票据法第九条: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票据法第四条: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支付结算办法第十六条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下列原则: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二、谁的钱进谁的帐,由谁支配;三、银行不垫款。,银行客户经理建议客户利用关联企业委托贷款规避所得税,这种行为违反了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中“监管规避”原则。,诚实信用、守

3、法合规;专业胜任、勤勉尽职;保护商业机密与客户隐私、公平竞争均属于银行业从业人员的从业基本准则。,银行业从业人员常见的不正当竞争方式有低价销售 、贬低对手 、虚假宣传等。,货币政策是中央银行为实现特定经济目标而采用的控制和调节货币、信用及利率等方针和措施的总称,是国家调节和控制宏观经济的主要手段。,在同一国家范围内,经济金融活动中一定不存在的风险是国家风险 。,金融市场分为现货市场与期货市场,这是按交割时间来划分的。,宏观经济发展的总体目标包括经济增长、充分就业、物价稳定、国际收支平衡。,我国的政策性银行包括国家开发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按照“贷款五级分类法”,属于不良贷

4、款的有次级类 、可疑类 、损失类 。,商业银行不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属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责范围。,质押是将为债务提供的动产担保品存放在债权人处的行为。,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 、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出现债务人被宣告失踪,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债务人被宣告破产,中止执行程序的情形时,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保证担保的范围一般包括主债权、主债权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借款企业不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购买固定资产、职工福利、弥补企业亏损、财政性开支等。

5、,相对大型和特大型企业来说,中小企业的资金运行特点有额度小、周转快、需求急等。,企业的经营风险主要体现在业务性质改变、企业未实现预定的盈利目标、设备更新缓慢、基建项目工期延长等因素。,实务操作中,贷款申请是否受理往往基于对客户或项目的初步判断。业务人员在受理贷款申请时,应第一位考虑的是贷款的安全性。,由于抵押人的行为而使得抵押物价值减少,而抵押人又无法完全恢复的,银行应该要求抵押人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保证人与商业银行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在最高贷款限额内就一定期问连续发生的贷款订立一个保证合同。,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和分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

6、“七不准”的规范要求: 一、不得以贷转存。银行信贷业务要坚持实贷实付和受托支付原则,将贷款资金足额直接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手,不得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将部分贷款转为存款。 二、不得存贷挂钩。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和存款业务应严格分离,不得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三、不得以贷收费。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借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之机,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而收取费用。 四、不得浮利分费。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遵循利费分离原则,严格区分收息和收费业务,不得将利息分解为费用收取,严禁变相提高利率。,五、不得借贷搭售。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在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时强制捆

7、绑、搭售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 六、不得一浮到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定价应充分反映资金成本、风险成本和管理成本,不得笼统将贷款利率上浮至最高限额。 七、不得转嫁成本。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法承担贷款业务及其他服务中产生的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相关成本,不得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受托支付: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根据约定的贷款用途,审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请所列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应的商务合同等证明材料相符。审核同意后,贷款人应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自主支付: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14,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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