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道德论文规则伦理的宗教痕迹与美德伦理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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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则伦理的宗教痕迹与美德伦理学 所谓“规则伦理学”(modem rule ethics),是指自18世纪以来以康德主义和功利主义为范型的现代道德哲学。这种道德知识的基本特征在于,它将判别和指导道德行为的正当与否作为根本目标,因而把建立一种明确而普遍有效的行为规则视为伦理学的主要任务。并且,随着普遍确定的行为规则的建立,规则伦理学进一步地论证“道德责任或义务”的正当性与权威性,从而树立这种道德知识在现代社会的指导地位。然而,就在1958年,当代美德伦理学的首倡者、英国哲学家伊丽莎白•安斯库姆(GEMAnscombe)却在一篇重要文章中指出:“义务和责任的概念(亦即道德义务和道德责任的

2、概念)和道德上的对与错的概念,还有应当的道德意义,如果在心理学上是可能的话,那么都该被丢弃。”晰安斯库姆认为,除非把道德话语理解为一种律法,否则,人们就没有充分理由将伦理学提出的道德要求看作是责任或义务。而规则伦理学之所以敢把自己想象为一项类似于立法的事业,并且自认为足以提供“责任或义务”要求人们遵守,是因为“在亚里士多德和我们之间出现过基督教及其律法式的伦理学理念。基督教是从律法书(Torah)中推演出它的伦理观念的。由于基督教的统治历经了好几个世纪,结果使得约束、准许或饶恕的概念深深地镶嵌在我们的语言与思想中。”c丹0在安斯库姆看来,现代规则伦理学虽然摆脱了基督教伦理学的神学框架,但依然继

3、承了它的规则外表与律法气质,所以仍用一种法则意识来理解道德。安斯库姆的这一观点对当代美德伦理学的影响非常深远麦金太尔自己就承认,在意识到现代道德哲学的律法涵义并丧失其宗教基础这一看法上,他从安斯库姆的文章里受惠良多。(黝而伯纳德•威廉姆斯(Bernard Williams)、茱莉亚•安娜斯(Julia Annas)和迈克尔•斯洛特(Michael Slote)等几乎所有当代美德伦理学界的重要学者,都受安斯库姆的启发而开始区分“道德”(morality)与“伦理”(ethics)或“美德”(virtue)之间的差别,但在目前的美德伦理学研究中,针对该命题的推导

4、细节,却仍然缺乏充分的展开。此外,尽管美德伦理学揭示了规则伦理学的这种宗教性的内在结构和属性,然而,对于这种结构和属性,我们不仅以往没有在意,甚至一直都认为,康德主义和功利主义恰恰是通过摆脱和反对宗教因素而建立的。因此,当美德伦理学把这些典型的现代思想的渊源追溯到基督教时,这似乎令人难以接受。由此看来,对于美德伦理学的上述判断,结合伦理学史的背景和更为丰富的美德文理学文献而展开详细考察,仍是极有必要的。在本文中,我将从美德伦理学的视角出发,通过回答如下几个问题来证明美德伦理的这一判断:(1)基督教的伦理观念在何种意义上塑造或影响了规则伦理学?(2)规则伦理学又在何种意义上只能是基督教伦理观念的

5、一种残缺的遗留物? (3)假如“规则”不应当像在规则伦理和基督教伦理的语境中那样被理解为律法,那么“规则”的伦理意义是什么?美德伦理的思想传统如何对待和理解“规则”?基督教伦理的规则至上观威廉姆斯说,古希腊伦理学是从“一个人应该如何生活”这个苏格拉底的问题开始的。这种提问意味着,希腊人可以对自己的生活进行主动而完整的规划。但在基督教观念中,人是有罪的存在者。因此,人的生存意义不在于自我规划,而在于期待上帝的救赎。又因为耶稣基督作为上帝之子替人类承担了罪责,所以人们信从上帝、跟随耶稣就成了理所当然的获救途径。在这种前提预设下,一个人既没有能力也没有信心去自己考虑如何生活;对他而言,最紧要的是找到

6、正确的行动方式,以便脱离罪海。H J(啪”可见,对基督徒而言,生活的目的(获得救赎)已十分明确,因而主要考虑的便是“如何行动以达此目的”,亦即关于行为的问题。正如普雷斯顿(Ronald Preston)所指出的:“(基督教伦理学)所关注的是伦理学中的两个基本问题,即如何以正当的动机来采取行为以及在特定的环境中如何判断什么是正当的行为。”【5j(嘲所以,基督教伦理必然要提供相应的行为规则。基督教的“上帝”意味着全知全能全善,因此,基督徒不仅必然从上帝这里谋求规则,而且相信,由此获得的规则不可能不是具有普遍有效性和强制性的绝对律法。在这一点上,尽管有人认为,“旧约的上帝只是创造了这个世界,他被律法

7、的观念所占据。新约的上帝则救赎了这个世界,是充满爱的上帝。(耶稣)基督来的目的就是要废去旧约的上帝,引进对真正的恩典之上帝的敬拜”6瞄们,但是,根据新约的记载,耶稣却说过这样的话:“莫想我来要废掉律法和先知。我来不是要废掉,乃是要成全。我实在告诉你们,就是到天地都废去了,律法的一点一画也不能废去,都要成全(fulfill)0”(新约•马太福音,5:1718)由此可见,耶稣依然在延续基督教的传统,他的任务是完成或成就上帝的规则,使其普遍确定性达到最佳,在人世间实现得最好。由于规则的依据被上溯到至高无上的存在者那里,因此在诸多事物中,规则便具有了一种至上的神圣性质。不仅如此,在这种伦理

8、学中,尽管还有其他伦理要素(如,优良的品质、爱的精神等),但由于这些因素不像规则那样是直接来自上帝或耶稣的话语,而是间接地通过圣徒言行展示出来,因此在基督教伦理学框架中,它们的地位就稍逊一筹。于是,在两个意义上(I)在诸事物中存在至上的规则,(2)规则在诸伦理要素中是至上的,基督教伦理学具有一种“规则至上”(rules as paramountcy)的观念。规则的宗教感和神圣性的加强,使得通过它评判出来的行为对与错,在性质上也就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基督教不再认为,行为的对错问题只是一件由群体习俗所决定的事件。为了让行为的对错具有某种特别严肃而绝对的性质,因此,基督教士们采用“道德的”(moral)

9、这个术语来给“x寸错”加以限定。在这里, “道德的”(moral)拥有一种特殊的含义,即,它等价为某种高于人类生活的、独立的善恶标准,亦即来自于上帝的命令而规定的标准。7”于是,在基督教语境里,行为“对”“错”的理由就不由人类的个体或群体决定,更不会随人类的个体或群体之间的变化而改变。相应地,遵守规则的道德义务也就成了一种超自然的(supernatural)、非习俗的(unconventional)、普世的义务。理查德•泰勒(Richard Taylor)指出,“希腊人的义务观念他们总认为这是个习俗性的观念,也就是说,义务是由人创造并对人负责逐渐转变为对上帝这一至高无上的立法者负有

10、义务的观念。”7(PPSI-s2)在这个意义上,义务观念及罪责意识作为某种来自神圣的东西,便可以充当一种有力的道德心理基础。这种道德心理的成立,不仅因为基督教树立了一个至高无上的“上帝”,还因为它对“人” 采取了一种原罪化的设定。试想,如果一个人深感自己有罪,但又听说有人帮自己赎了罪,而且最高的神圣权威还可以宽恕和拯救自己,那么他怎能不会对此感激涕零,深感万福呢?无论是感激还是虔敬,无论是满怀悲壮还是全心臣服,由于基督教时代的“人们被宦称为上帝的真正映象因此,他们就没有更伟大的个人卓越需要去向往,而他们的目的就成了一项义务,即,服从上帝的意旨。”【7j(对他们来说,自己是渺小的,义务是神圣的,

11、因而,尽义务地服从上帝的律法,则是再好不过的心态和行为动机了。综上而言,强调规则在伦理思想中的重要性,强调规则本身属于一种强硬的律法,强调这种律法具有普遍确定性,以及强调这种普遍确定的规则应该得到最彻底的服从,这一系列被后来的规则伦理所倡导的思想观念,都可以在基督教这里找到其最深刻的依据与最典型的样式。三、作为宗教碎片的规则伦理学之所以人们会注重“规则”,是因为人们想在行为中区分“对”与“错”。只要“行为的正当与否”成为伦理学的核心话题,那么,伦理学就必然把提供规则当作最基本的理论任务of8(P195)但是,如果规则缺乏绝对的依据或只是地方习俗或约定,那么由它们所区分出来的“对”与“错”就是不

12、确定、不普遍的。这对于解决“行为正当与否”问题的伦理学而言,显然无法接受。也就是说,不以“规则”作为处理道德问题的基本方式便罢,若以“规则”作为处理道德问题的基本方式,就不能是软弱而有限的规则。只要人们把“规则”当作伦理学的基本要素,就必须证明这种“规则”具有普遍确定性。而在诸多论证策略中,将“规则”的根据挂靠在一种伞知全能全善的存在物那里,为“道德义务”赋予不可动摇的严肃性质和无比神圣的力量支撑,显然是最极至的方案。基督教伦理学便是如此。其特征是:(1)以“行为正当与否”为基本问题;(2)以设定普遍确定的律法规则为基本任务;(3)以严格的义务观念和罪责意识为基本道德心理;以及最根本地,(4)

13、以绝对神圣正确的上帝观念为稳固的立法依据。假如这一描述是准确的,那么我们便容易理解,为什么当代美德伦理学会声称,现代规则伦理学的理论渊源(在样式和形态上)可以追溯到基督教。因为,以康德主义和功利主义为基本类型的现代规则伦理学,确实延续了基督教伦理学的前三个特征。首先,康德主义与功利主义最关心的是行为的正当与否。所以,人们可以这样来描述二者:“康德主义:你应当这样行动,当且仅当,你的行动是可普遍化的行动。”“功利主义:你应当这样行动,当且仅当,你的行动是导致最大功利的行动。”就此而言,现代规则伦理学以行动之对错为关注焦点,这保留了基督教伦理学看待道德问题的基本姿态。此乃其宗教痕迹之一。其次,既然

14、行为的对错与否仍是关键,那么如l二所述,康德主义和功利主义就须提供稳固的道德规则。虽然现代的伦理学知识不再把行为的对或错理解为对上帝命令的服从或违背,但“不管怎么样。道德上的对和错之间总得存在一种标准,它超越于由人类习俗和法律所创造的标准之上”j 7(P26)。因而,现代规则伦理学仍要设计某种先于任何个人经验的普遍确定性,以此来衡量和判定行为的对错性质。所以安斯库姆才说,当现代道德哲学讲“应该如何行动”时,其实仍是在表达某种“绝对的判决”(absolute ver-dict)。f1(丹叫这是现代规则伦理学身上所遗留的基督教伦理思路的痕迹之二。不过,如果一种伦理学竟如此坚信,存在此类普遍确定物可作为道德的绝对基础,并且认为道德哲学的使命就是去发现这种东西从而成就一种具有普遍确定性的道德知识,那么,它对待伦理知识的态度必然就是,只承认一种思想是正确的,而其他思想要么是错误的、要么是荒诞的。因为,自认为找到了可应对所有问题的普遍确定规则的那种伦理思想,怎么还可能同时承认其他的伦理思想尤其是那些与之有冲突的思想也具有这种普遍确定性呢?假如道德知识最终可以被归结为某一(类)普遍确定规则,那它必然蕴涵着这种“唯一”意识。康德主义和功利主义之间激烈的相互排斥,与基督教伦理对待其他(宗教的和非宗教的)思想的否定态度,在性质上是一样的。这是现代规则伦。论文全文未完,请与客服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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