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消费者的知情权和法律保护毕业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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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消费者的知情权和法律保护论文摘要:侵害消费者知情权是当今社会的关系到每个人利益的法律问题,也普遍存在于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我们避免权力侵害提供了法律保障。但同时,在执行过程中也面临许多实际问题。本文就消费者知情权的发展概况,现实问题以及法律应对作了浅析。最终,希望通过加强法律的完善,扩大消费者知情权的内涵,完善消费者权利救济途径,加重经营者的责任等来创建一个和谐的消费环境。关键词: 消费者知情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法律保护 司法保护 行政保护Abstract:Violation of the consumer right is the legal issue in moder

2、n society and to everyone benefits, Also exists in our daily life. Consumer protection law to provide legal guarantee for us to avoid power against the. At the same tim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is also facing many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onsumers right to know, Problems an

3、d legal countermeasures were analyzed. Final, Hope to strengthen the perfection of law, Expand the connotation of consumers right to know, Improve the way to relief the rights of consumers, Create a harmonious environment for consumption.Keywords: The consumers right to know Consumer Protection Law

4、Legal protection Judicial protection Administrative protection (1) 目录: 引言(3) 消费者知情权的概念及来源(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知情权的含义(4) 消费者知情权的现状.(5) 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障(6) 消费者知情权的网络媒体舆论监督(8) 网络信息时代的消费者知情权(9)8、总结(9)(2)引言: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的发展,消费品的日益丰富,人们的生活水平大步提升。然而,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在繁荣市场的背后,各种问题也应运而生,在商品经济的大潮中,有的经营者为了使利润最大化, 以次充好,虚假广告泛滥假冒伪劣横行,侵

5、犯消费者权益已成为全社会的公敌。我们甚至开始怀念那个虽然商品匮乏却可以吃得干净用得放心的年代。这些现象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消费信心。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的重要性日趋显现。一、消费者知情权的概念提出消费者知情权的,最早是在1963年3月15日,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在向国会提交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特别咨文时,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四项权利”,即:(1)获得安全保障权;(2)正确了解商品权;(3)自由选择商品权;(4)提出消费意见权。其中,正确了解商品权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消费者知情权。 消费者知情权又可以称之为知悉真情权,是消费者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这里的“知悉

6、”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消费者有权主动询问有关商品的情况;二是经营者不经询问就应当真实地记载及说明商品和服务的情况。这里的“真实”是指全面正确地反映情况,不带任何欺诈情节。而当今社会,侵害消费者知情权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一个重大法律问题。消费者权利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核心,我国宪法明文规定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在消费生活领域的具体化。而消费者的知情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知情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的知情权是消费者的基本权利之一。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

7、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而与此相对应的是经营者的告知义务。法律明确了消费者的权利,确立和加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基础,特别是对于因提供和接受消费服务而发生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做出了全面、明确的规定。(3)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知情权的含义在我国消费者权利保护法规定中,消费者的知情权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几层含义: (1)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标明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例如,提供有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须在其经营场所或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项目明细价目表。价目表上要明确写清收费项目名称、等级规格、

8、服务内容、计价单位、收费标准等主要内容。进入市场交易的农副产品和工业消费品,也应实行明码标价;进入房地产市场交易的地产、房产应标明其座落位置、规格、结构、计价单位面积和销售(出租)价格。价格主管部门对某些商品规定有最高限价、最低保护价或参考价的,市场管理部门应在市场醒目位置予以公布。对于某些商品来说,其生产于何地是很重要的。例如,如果你购买人参当然希望要产自东北或者朝鲜的,在这儿产地尤其重要,其他商品也是如此。此外对于生产者的名称也要注意,特别是名牌产品其厂家往往也是固定的。严防某些不法经营者混淆视听,以假乱真的欺骗行为。如果商品上未注明厂家名称生产地址,一旦发生质量问题就难以向厂家索赔。(2

9、)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询问和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有关情况 消费者从产生购买欲望到实现消费,中间要经过一些环节。消费者首先要知道消费带来的意义,才能决定是否购买和购买什么;消费者要了解所要购买的商品,需要具备有关知识;当同类商品选择很多时,消费者需要对几种可供选择的方案进行比较,做出判断,才能实际购买。所以,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向经营者询问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情况即成为必然。在交易过程中,消费者的询问、了解权利是受到法律保护的,经营者应予以细致耐心的回答,不得随意夸大虚构。 (3)消费者有权知悉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 这就要求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无论商

10、品或者服务的优点还 (4)是缺点,均应毫不掩饰地向消费者进行真实客观的介绍。经营者所提供的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不实,或者因其故意进行引入误解的宣传而使消费者接受该商品或服务,可以主张交易无效。 法律为何赋予消费者知情权?我们可以从消费者消费的实际过程来看。充分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是消费者进行安全正确的消费所必不可少的认识前提。消费者只有对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知晓,才能对商品和服务是否能满足其现实的消费需要做出正确的判断。在通常情况下,消费者不会购买他一无所知的商品或接受他不了解的服务。现代社会商品和服务的日益丰富和多样化,使一般消费者很难对必需的商品或服务有一一深入的了解。为了保护消

11、费者,不使其因对商品或服务项目的信息缺乏必要的了解而盲目消费而遭受不应有的损失,法律赋予消费者以知情权。即便是在合同签订时,一方也有权了解另一方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如果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与信息,则构成欺诈。因此,如果经营者经营伪劣产品而未告知消费者实情,消费者完全可以请求撤销该行为。而且,消费者的知情权不仅仅表现为一种民事权利,在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没有合同关系,而消费者使用商品时,这项权利对消费者更为重要,很多时候,消费者并没有机会询问经营者有关商品的情况。如果经营者不采取措施在商品上标明使用方法与注意事项,就更容易对消费者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害。 三、消费者知情权的现状然而

12、,在很长一段时间,消费者的知情权似乎处于被忽略的状态。具体而言有以下几种情况:未向消费者告知:报纸上曾刊登游客投诉黄山风景区某宾馆,在未告知游客停车收费的情况下,在游客住宿几天后才得知要收取每天10元的停车费。这就属于消费未告知的情况。对消费者虚假告知:商场打出服装“清仓大处理”的广告,小王立即购买了一套,但在其他商场,他看到同样品牌,同样质量的服装反而价格更低。对消费者的不完全告知:诸如商家推出的各类活动所注明的“本活动最终解 (5)释权归商场所有”含隐晦词语或模棱两可的宣传等等。消费者享有的知情权,是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之间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一种体现。这既是社会主义商业道德观念的一种渗透,也

13、是长期以来市场经济自身形成的一种规范。四、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障然而,消费者的知情权除了要在经营者和消费者双方都自觉的形成一种良好的交易行为外,更需要法律的维护保障。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是法制社会的特点和必然趋势。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阐述。(1).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消费者要充分保障自己合法权益要加强维权意识, 很多时候,因为消费产品价格低廉,消费者为了避免麻烦也就听之任之,认为没有必要为了几元钱的小事大动干戈。一些经营者抓住消费者这样的心理,不断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知情权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一项权利,消费者要切实加强维权意识,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要因为消费商品的价

14、值小而放弃维权。要知道千里之堤毁于蚁穴,我认为,只要有侵害消费者权利的事情出现,消费者都应该用法律或去消费者协会保护自己,多翻阅一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类的法律书籍,丰富自己的法律知识,以备受到侵害时不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多看一些案例,以备不时之需。如果社会上的消费者都有高度的自我维权意识,才能让不法经营无可遁形。(2).司法保护 在销售过程中,经营者可能告知销售人员按照实际情况或商品包装上标明的内容向消费者介绍商品,但这其中也不排除经营者违反广告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从法律上来看,追究经营者的行政责任并不以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为构成要件。如果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买卖关系时,经营者已经告知了商品

15、的真实情况,则消费者的知情权没有受到损害,经营者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消费者与经营者 (6)之间尚未发生买卖关系,消费者仅以经营者的广告用语不真实,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为由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也可依据广告法的规定,追究广告主的民事责任;如果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也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同时,人民法院应切实担负起保护消费者安全权益方面的职责 。在我国,人民法院在保护消费者合法安全权益方面具有独特的地位和举足轻重的作用。它是保证消费者诉讼权利得以实现,维护合法权益,打击侵害消费者合法知情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工具。 当消费者知情权受到侵犯时,包括因经营者违

16、反约定义务而对消费者进行欺瞒,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选择司法方式解决消费者知情权争议。消费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和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予以立案。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是人民法院实现其保护消费者合法安全权益各项措施的基本前提。社会中,一个普通的消费者很少为了自己安全权益怕打官司,最重要的原因是起诉不方便,或者因为离法庭太远,或者觉得为几个钱不值得来回奔波;举证困难,担心败诉,起诉进程浪费时间和精力等等顾虑,造成了很多消费者当自己的知情权受到侵犯时,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放弃寻求法律保护的途径,能忍就忍,能让就让。而现在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人民法院有义务采取措施,方便

17、消费者的起诉。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可根据需要巡回审判,就地办案,这都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及时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为消费者节省了时间。这样就能使很多消费者在自己知情权受到侵害时能更及时方便拿起法律武器来还击。人民法院在解决消费者知情权侵害案中具有最终的裁判权,在国家对消费者合法知情权保护工作中享有极大的权威性。对于及时解决消费者知情权侵害案,避免争议久拖不决而给消费者造成更大的损失和伤害,加强对损害消费者知情权行为和现象的司法监督,保护广大消费者知情权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3).行政保护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权益争议时的几种解决途径,但实践中并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究其原

18、因就是存在机制上的缺陷,没有完善的配套措施,可操作性差。对行政部门来说,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知(7)情权保护主要体现在政府对其所属有关行政部门保护消费者合法知情权的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及督促。以及各级人民政府对市场经营活动的监督。而在人民政府内部因职能不同而有不同的职能管理部门,现在有很多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的行政管理部门,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技术监督机关、卫生监督机关、环境保护机关、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机关、各行业主管部门。这些机关通过自己的各种不同的职能来管理市场、约束市场,通过对市场的严格管理更好的保证市场上商品质量,防止一些假冒产品、虚假广告危害消费者的知情权,而且会对给行业管理部门的管理

19、人员进行培训学习,来提高其对本行业的管理、监督人员的素质能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 我认为,要想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政府部门应该急群众所急,想群众所想,正确处理消费纠纷。从某种角度来说,每个人都是消费者,保护消费者权益也是保护我们自己。行政部门应做到 “以人为本,严格执法,一视同仁,公平对待,维护稳定,提升形象” 从这几个方面出发,将保护好消费者利益不单是停留在口号中。 (4)消费者协会保护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当消费者的知情权受到侵害时,消费者可以到消费者协会告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经营者,消费者协会要及时受理消费者的

20、侵权案,运用自己的权利及时给消费者解决问题.找经营者调查,利用媒体给侵害消费者权利的经营者施加压力.五、消费者知情权的网络媒体舆论监督说起媒体监督,最为全国人们耳熟能详的315晚会自1991年3月15日开播以来,揭穿了无数的骗局、陷阱和黑幕,维护了公平公正,改变了无数人的命运和人生。它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农业部、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消费者协会和中央电视台等共同主办的一部为维护消费者权益而制作的大型公益晚会。作为中央电视台的品牌节目,自1991年起,每年3月15日通过央视一套节目向全(8)国直播。它唤醒了消费者的权益意识,成

21、为规范市场秩序、传播国家法规政策的强大平台。专题调查、权威发布等,都成为广大观众最期待的节目亮点。六、网络信息时代的消费者知情权需要补充的是,在网络信息时代,世界上不少国家消费者的知情权在传统基础上都有了进一步的延伸和扩展。但是,由于法律修改和制定的滞后性,致使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问题受到了新的挑战。在网络数字时代,构建我国保护数字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体系已经刻不容缓。互联网消除了距离,从信息交流的角度来说就是消除了信息的不对称,对消费者来说,他们的知情权有了革命性的道路。另一方面,互联网的信息交流也存在很大弊端,包括虚假信息等。这就需要对互联网也要有强有力地法律监管。自2014年3月15日起正式

22、实施的新消法,其中一个亮点就是针对目前的网络消费知情权利的保护问题。“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该制度的核心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有助于明确解决网购等非现场购物面临的突出问题。现实生活中,消协在解决网购过程中的争议时,经常找不到相应的经营主体,而新消法的这项规定有助于帮助在发生问题时查找相应的责任方;而安全注意事项等,则可以对消费者的安全形成保障,对产品的负面问题做到全面、详尽

23、的了解;售后服务和民事责任事前需要明确,也有助于消费者在事后发生争议时有据可查地解决问题。总结:综上所述,我们从消费者知情权的含义及对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两个方面作了基本阐述。在时代变迁中,我们更需不断更新观念,加强商品宣传的透明度,建立平等信任的消费环境,使消费者和经营者在一个良好和谐的市场氛围中合理地经营和消费,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9)参考资料:1、符启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论,南海出版社年月出版2、宋小卫:略论我国公民的知情权,法律科学1994年第5期出版3、袁小农:消费者的知情权及其法律保护J.企业经济,2004(3)4、黄伟国主编:保护消费者权益常用手册,上海: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年版 西南科技大学网络教育学院 2012春法律事务专业宁波教学点 范敏雯(学号:127083060003) 联系电话:13567434305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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