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内部资料注意保存作风建设应知必守手册中共潜江市纪委潜江市监察局2015年5月序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省、市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制度,要求深入持续改进作风,坚持不懈纠正“四风”。全市上下认真贯彻落实,作风建设取得了重大阶段性成果。“一册在手、守规不愁”。为加强对全市作风建设工作的指导,促使各级党组织、纪检监察机关和党员干部进一步适应作风建设新常态,我们精心编辑了作风建设应知必守手册。本手册分1 3个方面,对违规公款吃喝、违规发放津补贴和福利、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公款旅游、违规配备使用公车、违反财经纪律、违规收送礼品礼金、超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奢侈浪费、违规建设楼堂馆所、违规召开会议、违反
2、工作纪律、差旅费培训费管理等问题进行了释义。另外条目式列出了十八以来部分廉政新规定,以便查阅学习。今后,出台新的法规与手册不一致的,以新规定为准。本手册得到湖北省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副主任胡爱民同志的大力支持和指导,在此特别感谢!由于编辑水平和时间关系,手册难免有不足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目 录1.违规公款吃喝问题( )2.违规发放津补贴和福利问题( )3.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问题( )4.公款旅游问题( )5.违规配备使用公车问题( )6.违反财经纪律问题( )7.违规收送礼品礼金问题( )8.超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问题( ) 9.奢侈浪费问题( )10.违规建设楼堂馆所问题 ( )11
3、违规召开会议问题 ( )12.违反工作纪律问题 ( )13.差旅费培训费管理问题 ( )一、违规公款吃喝问题1、无公函接待。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四件套”制度,报销必须具备“四件套”:即公函(电话记录单)、领导审批单(派餐单)、消费清单、发票(具备条件的应有公务卡刷卡回联单)。2、同城吃请。严禁同城吃请,城区各部门、单位之间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各区镇处辖区范围内单位、村居之间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3、超标准接待。陪餐人数超标准,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
4、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4、工作日午间提供和饮用酒水。除外事和对外商务活动外,严禁工作日午间公务接待提供酒水,党员、干部工作日午餐和工作时间一律不准饮用任何酒类饮品。依据: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共湖北省委关于加强换届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意见(鄂发201213号)、湖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鄂办发20141号)、潜江市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潜办发201423号)5、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6、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7、禁止借公务接待名
5、义列支其他支出。依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1322号)、湖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鄂办发20141号)、潜江市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潜办发201423号)8、村级实行“零招待”。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2002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0号)。二、违规发放津补贴和福利问题1、严格规范奖励性补贴。对年度考核称职(合格)及以上人员,按本人考核年度12月份的基本工资标准,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暂时保留并另行规范的奖励性补贴共5项,即:目标责任奖、档案达标先进单位奖、党建先进单位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奖、文明单位创建奖。不在5项范
6、围内的奖项一律不得发放。依据: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号)、关于严肃纪律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办发电201426号)。 2、严禁巧立名目滥发津补贴。一律不准自行设立津贴补贴项目,一律不准自行提高津贴补贴标准和扩大实施范围,一律不准自行扩大有关经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发放津贴补贴、奖金和福利,一律不准发放有价证券和实物。如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及其他自行发放的奖金;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干部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和实物;将工作与津补贴挂钩发放的津补贴;以工程指挥部、重大项目建设等名义发放补贴等。3、严禁用工会经费违规
7、发放津贴、补贴、奖金。基层工会组织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全年每人总额不超过1000元,不能发放现金和购物卡。在会员过生日的当月,可以向会员送价值不超过300元的生日蛋糕等慰问品,不能发放现金,凭购物凭证据实报销入帐。基层工会可用会费统一组织会员观看电影,全年每人总额不超过150元。用会费组织会员开展春游秋游等集体活动,应严格控制在单位所在城市,并做到当日往返,确需途中用餐的,可安排工作餐,每人每餐不超过40元标准。基层工会开展各类文体活动,确需安排用餐的,对参与活动的工会干部和工会会员可以安排工作餐,每人每餐不超过40元标准。基层工会开展职工教育、文体活动、技能竞赛以及评选表
8、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可适当给予少量的物质奖励。评出的获奖者不得超过参加人数的三分之一,每人奖品(或奖金)不超过500元。凡主办单位已给予奖励的,派出单位不再重复奖励。基层工会参加县级以上地方和产业工会、企业集团公司工会组织的体育比赛,确需为参赛者购买比赛所需运动用品的,每人不超过500元。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依据: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实施意见(鄂工发20152号)三、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问题全省各级党组织中的共产党员、党和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严禁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严禁党员干部大办婚丧喜庆、生日祝
9、寿、就学出国、就业入伍、乔迁履新等事宜。严禁超范围邀请。党员干部确需操办上述事宜的,应当严格控制在亲戚(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近姻亲,下同)范围内。不得邀请、接受亲戚以外的人员参加吃请。限定一事一天一次办理,严禁分批次、分地点宴请。严禁利用公共资源办理个人婚丧喜庆事宜。不准公款报销相关费用,不准公车私用。严禁利用职权安排下属、管理服务对象办理个人婚丧喜庆等事宜。严禁未经备案擅自办理。党员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要严格履行备案手续,作出廉政承诺。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必须向市纪委报备,其他党员干部向所在地方和单位党组织报备,并自觉接受组织、群众监督。严禁在办理婚丧喜庆中搞封建迷信、带彩娱乐等活动
10、严禁在职党员干部担任亲戚之外的婚庆主婚、证婚、司仪等,不得参与亲戚之外的婚庆迎宾、敬酒等活动。依据:关于党员干部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监督检查办法(鄂纪发20145号)四、公款旅游问题1、公款出国(境)旅游。严禁借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变相出国(境)旅游,严禁跨地区、跨部门组织出国(境)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绕道或延长在国(境)外停留时间。2、公款国内旅游。严禁借出差、开会、招商、参观、考察等名义变相公款旅游。依据:关于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的通知(中办发200912号)、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911号)、湖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
11、施办法(2014年1月)、湖北省因公短期出国培训经费管理办法(鄂财行发201424号)、湖北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鄂财行发201413号)五、违规配备使用公车问题1、违规配备公车。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严格执行“双18”规定,即排气量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或其他小型客车,其中通信用车配备排气量1.6升(含)以下,价格12万元以内的轿车。严禁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确因工作需要增加适用配置和内饰的,总费用不得超过裸车价格的10%,不得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它费用。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和旅行车。确因地理环境和工作性质特殊的,在单位公务用车编制
12、总数内,经上一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可以适当配备排气量3.0升以下、价格30万元以内的国产越野车或12座以下旅行车。2、租借公车。党政机关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公务用车,不得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车辆,不得接受企业捐赠车辆。领导干部因工作变动不得借用、占用原单位公务车辆。3、公车私用。不得公车私用(如钓鱼、旅游、扫墓、接送小孩等与公务无关的活动)。4、违规停放。公务车辆节假日要集中封存停驶,确需公务使用的必须履行相关报备手续。公务车辆要有固定的停放区域,一般应以办公区为主,原则上不得停放于各类小区,禁止停放于商品房小区或路边。依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
13、中办发20112号)、湖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鄂办文2011109号)、潜江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潜办发20121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公务用车管理工作的通知(潜公车办20145号、20151号)六、违反财经纪律问题1、严禁设立“小金库”。不得将违规收费罚款、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虚列支出、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等设立“小金库”。2、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3、严禁白条入账。依据: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中纪发20097号)、违
14、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潜江市违反财经纪律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潜政办发201447号)4、不准用公款组织各种形式的团年宴、团拜会和在高档宾馆酒店举行总结表彰会等活动。依据:关于加强元旦和春节期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通知(中办发电201450号)七、违规收送礼品礼金问题1、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月饼、粽子、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土特产等年货、节礼及有价证券、商业预付卡等(慰问困难群众、元旦春节期间走访慰问生活困难党员、老党员和老干部不在此限);严禁用公款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挂历等物品及有价证券、商业预付卡等。2、严禁违规
15、接受礼品礼金。严禁在公务活动中接受服务对象安排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礼品礼金以及娱乐活动;严禁索取、接受或者以借用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财物。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发20103号)、关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刹住中秋国庆期间公款送礼等不正之风的通知(中纪发20137号)、关于严禁公款购买印制寄送贺年卡等物品的通知(中纪发20138号)、关于严禁元旦春节期间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等年货节礼的通知(中纪发20139号)、省委组织部关于在2015年元旦春节期间开展走访慰问生活困难党员、老党员和老干部活动的通知(鄂组明电字【201
16、4】17号)八、超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问题1、办公用房面积标准。市级正职每人不超过30平方米,市级副职每人不超过24平方米,正处级每人不超过24平方米,副处级、正科级每人不超过18平方米,副科级每人不超过12平方米,副科级以下每人不超过9平方米。各区镇处正职每人不超过24平方米,副职每人不超过18平方米,乡级以下机关工作人员每人不超过9平方米,乡级机关服务用房编制定员人均使用面积不应超过每人6至8平方米。2、不得多处占用办公用房。领导干部在不同部门同时任职的,应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其他任职部门不再安排办公用房。3、已经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到期应予收回,严禁以租用过渡性用房名义
17、变相购建使用办公用房。依据: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674号)、湖北省乡级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九、奢侈浪费问题1、不准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发20103号)2、不得使用财政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不得使用财政资金高价请演艺人员,不得与企业联合举办文艺晚会和节庆演出。依据:关于制止豪华铺张、提倡节俭办晚会的通知(中宣发201319号)3、做到“四不准一严禁”。即: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
18、性娱乐活动;不准在下基层和执行公务活动期间,参加下级、下属单位或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营业性娱乐活动;不准在公务接待中,为上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安排各种营业性娱乐活动;不准借“招商”等名义或节日庆典之机参加各种营业性娱乐活动;严禁违规出入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洗浴桑拿中心等娱乐场所。依据:关于严明纪律、禁止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违规参加营业性娱乐活动的通知(鄂纪发200923号)4、上级领导参加会议活动和调研,地方党政主要负责人不准到边界、高速公路路口、车站、码头迎送。依据:湖北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的意见(鄂纪发20131号)5、严禁用公款互相宴请
19、违规消费;严禁党员干部出入私人会所。依据: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关于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严肃整治“会所中的歪风”的通知(群组发【2013】31号)十、违规建设楼堂馆所问题1、停止新建、扩建楼堂馆所。自2013年7月14日起,5年内各级党政机关(含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危房改造等名义改扩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建技术业务用房名义搭车新建设楼堂馆所,严禁改变技术业务用房的用途。已批准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楼堂馆所项目,一律停建。2、停止迁建、购置楼堂馆所。严禁以城市改造、城市规划等理由在他处重新建设楼堂馆所,严禁以任何理由购
20、置楼堂馆所。3、严禁以“学院”、“中心”等名义建设楼堂馆所。严禁接受任何形式的赞助建设和捐赠建设,严禁借企业名义搞任何形式的合作建设、集资建设或专项建设。4、严格控制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维修改造要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为重点,严禁豪华装修。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十一、违规召开会议问题1、严格会议审批。一类会议(市党代会、市人代会、市政协全委会、全市劳模表彰会、市三级干部会)、二类会议(市委全会、市委扩大会、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全会、市政协常委会、市纪委全会、市委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各民主党派和
21、群众团体代表大会)应当报经市委或市政府审批;三类会议(市直单位召开的工作会)应当报市委或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四类会议指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会。2、严控会议开支。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转嫁或摊派会议费;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严禁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会议费综合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会议类别住宿费伙食费其他费用合计一类会议30012070490二类会议26011050420三、四类会议200100403403、严肃会议纪律。不得到风景名胜区开会;不得组织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游览;不得发放纪念品及物品;会场一律不
22、摆花草,不得提供香烟、水果;如需会议用餐,应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三类、四类会议不得悬挂横幅。 依据:中共湖北省委关于贯彻落实的意见(鄂发201224号)、潜江市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潜财行2014108号)十二、违反工作纪律问题1、领导干部“带彩”娱乐问题。禁止领导干部参与任何形式的“带彩”娱乐活动。领导干部“带彩”娱乐“三个严禁”:领导干部严禁在上班时间、严禁在公共场所、严禁与管理服务对象带彩娱乐,违反规定的一律从严从快处理。(一般党员参照执行)依据:中共湖北省委关于加强换届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意
23、见(鄂发201213号)、潜江市严禁党员干部带彩娱乐的通知。2、乡镇干部“走读”问题。乡镇干部每周在乡镇住宿不少于4个晚上(一般为周一至周四)。领导班子成员工作日期间一律住在乡镇。周五、节假日、双休日实行领导干部带班、一般干部轮流值班制度。依据:关于严禁区镇处领导干部“走读”的规定(潜组文201446号)3、上班纪律问题。工作时间不得上网聊天、看视频、网上购物、睡觉、进餐以及从事其他与工作学习无关的活动,不得迟到、早退等。依据:湖北省解决党政机关“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问题的若干规定(鄂办发201333号)十三、差旅费、培训费管理问题1、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厅级:飞机经济舱,轮船二等舱
24、火车软卧软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车)凭据报销。其他人员: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硬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车)凭据报销。2、住宿费。市“四大家”主要领导住单间或标准间,其他人员住标准间。省外出差的,住宿费标准上限按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出差目的地标准执行。省内市外出差的,市“四大家”主要领导住宿费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480元,其他人员住宿费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320元。3、伙食补助费。省外出差的,按财政部统一发布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省内市外出差的,伙食补助费为每人每天100元。市内出差的,伙食补助费为每
25、人每天80元。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4、市内交通费。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省外每人每天80元、省内市外每人每天50元、市内每人每天最高不超50元(单位派车的不再报销)。5、培训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住宿费伙食费场地费和讲课费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合计1501007030350依据:潜江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潜财行2014107号)、潜江市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潜财行2014109号) 中央、省廉政新规1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2012年12月)2党政机关厉行节约
26、反对浪费条例(2013年11月)3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意见(2014年3月)4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13】22号)5关于在干部教育培训中进一步加强学员管理的规定(2013年3月)6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8号)7关于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严肃整治“会所中的歪风”的通知(群组发【2013】31号)8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2014年1月)9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2013年12月)10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2013年12月)1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
27、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12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286号)13关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刹住中秋国庆期间公款送礼等不正之风的通知(中纪发【2013】7号)14关于严禁公款购买印制寄送贺年卡等物品的通知(中纪发【2013】8号)15.关于严禁元旦春节期间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等年货节礼的通知(中纪发【2013】9号)16.严禁干部用公款互相宴请、赠送节礼、违规消费(2014年1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17.关于在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开展会员卡专项清理活动的通知(2013年5月)18.湖北省委关于贯彻落实的意见(鄂发【2012】24号)19.关于党员干部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监督检查办法(鄂纪发【201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