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电力)编号: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签订时间:签订地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第一章词语涵义及合同文件第一条词语涵义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由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以下简称合同条件)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以下简称协议条款),组成,其用词用语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涵义:一、发包方(简称甲方):协议条款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当事人。一.、甲方驻工地代表(简称甲方代表):甲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代表。三、承包方(简称乙方):协议条款约定、具有电力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规定工程承包主体资格并被发包方接受当事人。
2、四、乙方驻工地代表(简称乙方代表):乙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代表人。五、社会监理:受甲方委托、具备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规定资格工程监理单位或人员对工程进行监理。六、总监理工程师: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监理总负责人。七、设计单位;甲方委托具备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相应资质等级设计单位。八、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如上部门授权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九、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电力工业部、电业管理局、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局或其根据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设置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十、工程:协议条款约定具体内容电力建设永久工程。十一、合同价款
3、以现行定额、材料预算价和相应取费标准为指导价格,通过招标投标或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用以支付乙方履约完成工程施工内容价款总额。十二、经济支出:在施工中发出,经甲方确认后以增加预算形式支付合同价款。十三、费用:甲方在合同价款之外直接支付开支或乙方应负担开支。十四、工期:甲方双方参照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工期定额等规定,在协议条款中约定合同工期。十五、开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工程开工口期。十六、竣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工程竣工日期。十七、图纸: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十八、施工现场:经甲方同意、”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所确定用以施工场地。十九、
4、书面形式:根据合同发生手写、打字、坦印、印刷各种通知、任命、委托、证书、签证、备忘京、会议纪要、函件及经过确认电报、电传等。二十、不可抗力: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爆炸、火灾,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等级以上风、雨、雪、康等对工程及履约造成损害自然灾害。二十一、赔偿金:责任方弥补对方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费用,包括停工、窝工、返工、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配件积压、倒运人工费、机械费、管理费等实际费用,以及从这些费用应付之口起所应计取利息等可得利益损失。二十二、质量缺陷:工程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对质量要求。二十三、协议条款:结合具体工程,甲乙双方
5、协商后依法签订书面协议.第二条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一、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糅顺序如下:I.协议条款;2 .合同条件;3 .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合同权利义务纪要、协议等文书:4 .招标承包工程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文件;5 .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工程预算书和图纸;6 .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7 .构成合同一部分其它文件。二、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实行社会监理,可先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解稀);双方意见仍不能一致,按第3。条约定办法解决。第三条合同文件使用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一、合同
6、文件使用汉语普通话书写,双方可根据需要商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译本,对合同文件解释、说明则使用汉语普通话。二、适用合同文件法律是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电力工业部规章和约定其它行业规章、工程所在地地方法规。三、施工应当使用国家标准、规范和电力行业标准、规范。国家、电力行业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可约定使用其它行业或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甲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时间和份数向乙方提供约定标准、规范。四、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甲方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应报请电力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并负资按约定提供中文译本。五、购买、翻译和制定标准、规范及提出施
7、工工艺费用,均由甲方承担。第四条图纸一、甲方在开工日期之前按协议条款约定日期和份数(包括竣工图和现场存放份数),向乙方提供完整施工图纸,并保证图纸准确且具有满足施工要求设计深度,乙方按协议条款要求做好图纸保密工作。二、甲方不能按第四条第款约定提供全套图纸,将不能提供图纸名称、提供期限列入本条款,并保证满足实施“施工综合进度计划”需要。三、甲方对图纸方特殊保密要求,乙方采取相应措施保密,由甲方承担费用。四、乙方要求增加图纸份数,甲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时间予以复制、交付,费用由乙方承担。五、乙方未如约收到甲方提供图纸,应在5天内将所需图纸或指示内容、理由、时间及迟误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提
8、交通知后2天内未答复,按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处理。六、乙方发现甲方提供图纸不完整、不准确或设计深度不能满足施工要求。应及时通知甲方代表,酌情按第四条第五款或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约定处理。乙方对于甲方提供图纸有如上缺陷未发现,甲方仍应按第七条第二款或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约定承担责任,并给付因此造成修补、拆除、改建、重建等费用。第二章双方一般贡任第五条甲方代表一、甲方任命驻施工现场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权利,履行合同约定职责:1 .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承担其部分权利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3天通知乙方。2 .甲方代表指令、通知、意见、批准、答第等均由其本人签字后,
9、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24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代表指令应予执行。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应于甲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后2天内不予答复,即视为其确认乙方要求。乙方认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甲方代表在乙方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紧急情况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执行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甲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指令,乙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所发生费用和给乙方造成损失,
10、由甲方承担,延误工期相应顺延。3 .甲方代表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要求、同意、通知、批复等,并如约履行约其它约定义务,否则乙方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理由和迟误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通知后48小时内仍未予以答复,即视为其确认、同意、批准,应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支出,顺延因此延误工期,赔偿因此造成乙方损失。二、实行社会监理工程,甲方应将总监理工程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范围通知乙方。总监理工程师按约定在委托授权范围内执行职务。三、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易人,甲方应提前7天通知乙方。后任维续承担前任应负货任(合同文件约定义务及其职权内承诺)。第六条乙方代表一、乙方任命
11、驻施工现场代表按照以卜要求行使合同约定权利,履行合同约定职责:1 .乙方要求、申请和通知等,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送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2 .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同意“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依据合同发出指令和要求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联系情况下,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送交报告。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支出,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二、乙方代表易人,应提前7天通知甲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责任(合同文件约定义务及其职权内承诺)。第七条甲方工作一、甲方按照建设工
12、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时间、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 .办理上地征用、租用、青苗和树木赔偿、房屋拆迁及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碍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2 .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现场外部接至协议条款约定地点,并保证施工期间需要。3 .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通道,以及协议条款约定施工现场内主要交通干道并予以保养,满足施工运输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畅通。4 .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工程地质和地卜.管网线路资料,保证数据真实准确。5 .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占道及运输、铁路专用线申报批准等手续,与有关方面缔结工程交跨铁路、
13、公路、通讯线路需要协议。6 .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并进行现场交验。7 .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申,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对于霜要审定施工图预算应及时予以审定。8 .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保护,并承担有关费用。9 .按照合同及“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确定时间为承包安装工程乙方提供施工现场,保证现场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基础等符合安装施工要求。1 O.协调施工现场上各施工企业相互交叉作业关系,及时处理有关问题。二、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以上义务,则承担由此导致费用支出,赔偿因此造成乙方损失,延误工期予以相应顺延。三、甲方将上述某项工作委托乙方完成,应承
14、担所发生经济支出并给付乙方相应费用。第八条乙方工作一、乙方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范围、时间、要求,完成以下工作:2 .在其设计资格证书允许范围内,按甲方代表要求完成施工图设计、与工程配套设计或施工需要细部设计,经甲方代表批准后使用。3 .按约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和工程用款计划及有关统计报表。4 .按工程需要设置施工使用照明、围栏及警卫,并做好安全、防护设施维修。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5 .按协议条款约定数量和要求,向甲方代表提供在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发生费用由甲方承担。6 .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
15、对施工现场交通和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因技术、经济条件限制,对环境污染不能控制在规定范围内,应由甲方会同乙方事先报请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以上费用由甲方承担,因乙方贲任造成罚款除外。7 .已竣工工程在交付甲方之前,乙方可受甲方委托代保管。由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负责保护工作,保护不善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曳。要求乙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单位工程部位和相应经济支出,在协议条款中约定。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后发生损坏或其它问题,由甲方承担贡任。8 .按合同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保护工作。9 .保护施工现场清洁。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合同文件要求,承担因逑反有关规定造成损失和罚款,合同签订后
16、颁发规定和非乙方原因造成损失和罚款除外。二、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上述义务。承担由此造成费用支出,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经济损失。第三章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第九条进度计划一、甲方在缔结合同后3天内向乙方提供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大纲及“供应材料、设备计划”、“提供土建工程计划”等资料,乙方据以按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综合进度计划”,在开工前如约提交甲方代表。甲方未如约提供其应提供资料,按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处理。乙方未如约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按第八条第二款处理。二、甲方代表对于乙方提交“施工
17、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同意与否,应在协议条款约定期限内予以答更,逾期未第,可视为已经同意。经甲方同意“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为合同文件,应共同遵循。三、乙方应按甲方同意“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代表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展与之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代表要求提出改进措施,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重大施工技术措施,乙方应报请甲方代表审核批准后实施,由甲方承担特殊施工技术措施费。第十条延期开工一、乙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确定开工日期、开工条件开始施工,因故不能如期开工,应在约定开工日期5天之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理
18、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后3天内作出答究,逾期未答复则视为已同意乙方延期开工要求。二、乙方延期开工未按第十条第一款约定征得甲方代表同意,竣工日期不予顺延。三、乙方由于甲方原因要求延期开工获得甲方代表同意,或甲方征得乙方同意将开工日期推迟,由甲方承担乙方因此付出费用和损失,相应顺延工期。第十一条暂停施工一、甲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提出暂停要求后24小时内应对此提出处理意见。乙方按甲方代表暂停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实施甲方代表处理意见后向其提出且工要求,经批准后继续施工。二、甲方代表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在乙方提出复工要求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
19、可自行复工。乙方施工因此无法进行,按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处理。三、暂停施工出于非乙方原因,由甲方承担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发生费用。第十二条工期延误一、对以下情况造成竣工日期推迟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 .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2 .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3 .合同中约定或甲方代表同意给予顺延工期其它情况。二、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5天内,就延误内容和因此发生费用向甲方代表提出报告,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报告3天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未予答复,即视为甲方代表对此报告予以批潴。第十三条工期提前一、施工中需耍提前竣工,双方
20、协商一致后签订“提前竣工协议”,合同竣工日期何以提前。”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 .提前时间;2 .乙方采取赶工措施:3 .甲方为赶工提供条件:4 .赶工措施经济支出和承担;5 .提前竣工收益分享。二、乙方按“提前竣工协议”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施工进度修订计划后5天内给予批复,逾期未批复则视为其已批准。第四章质量与验收第十四条检查和返工一、乙方按相应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约定采用标准、设计要求和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指令施J2,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要求进行返工、修改,承担由自
21、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费用。因甲方不正确纠正或其它非乙方原因引起返工、修改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二、以上检杳合格后,又发现由乙方原因引起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责任。三、以上检查检验应执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选等规定,在不影响正常施工前提下进行,如影响正常施工,除非经检查检验为质量不合格,因此发生费用则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第十五条质量等级评定一、工程质量应达到约定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规定合格条件。甲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质量达到优良标准,应支付由此增加经济支出,对工期有影响应给予相应顺延。二、工程达不到约定质量条件部分,甲方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应按
22、甲方代表要求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乙方承担违约贲任。三、由于设计或材料、构件、配件、设备等非乙方原因使工程未达到约定质量条件,乙方予以返工、修改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乙方无力予以修改,经甲方代表认可,该部分可不在评定质量等级之列。四、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可按第3O条约定处理。第十六条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一、需要进行中间胎收工程或部位,在协议条款中约定其名称、验收时间、要求及甲方应提供便利条件。二、工程具备莅盖、掩盖条件或达到约定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隙蔽或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代
23、表验收,并准备验收记录。通知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三、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验收24小时后,甲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可视为甲方代表已经批准,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第十七条分部试运一、工程具备分部试运条件,应按电力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崎收规程等规定进行分部试运。除约定由设备制造、供货单位白行调试以外,分部试运由乙方负责,编制分部试运方案和措施,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方案后7日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未批匏即视为经甲方代表批准。二
24、乙方在分部试运48小时之前通知甲方代表参加,甲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分部试运可书面委托他人全权代表,非发生第37条约定情况不得推迟。三、分部试运调整试验记录,由乙方及调试单位作出,甲方代表在记录上签字,作为质量验收和整套启动依据。四、由于乙方原因试运达不到验收要求,甲方代表在试运后24小时内提出修改意见,由乙方按其意见修改后重新试运。五、甲方代表未参加分部试运且未委托他人代理,或参加试运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修改意见、试运合格不签字验收,试运结束24小时后试运记泉自行生效,甲方应予承认,乙方可继续施工并可据以办理有关手续.六、经分部试运合格设备和系统,由于生产或试运需要继续运转,可交由甲方负货保管和
25、运行维护。七、分部试运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均由甲方承担。八、由于设计、设备制造、操作不当等非乙方原因造成试运达不到验收要求,由乙方或由乙方配合责任方拆除、修理、重新安装,所发生费用及重新购置材料、设备价款和运费等,均由甲方给付后与责任方结算,延误工期予以相应顺延。第十八条验收和重新检验一、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应如约予以验收,由乙方在验收48小时前提交“验收通知”,通知甲方代表参加验收。通知包括验收内容、时间、地点,附上乙方自检记录。二、甲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验收可书面委托他人代理,或在验收2方承担非乙方原因造成修改所发生费用及因此给乙方造成
26、损失,延误工期予以顺延。二、整套启动试运验收,执行电力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等规定,由甲方承担整套启动试运验收组织工作,全面处理试运验收中发生问题。乙方参与有电大影响项目整套启动调试方案和措施制定,在启动调试中负贡其施工项目维护、检修、消除缺陷。三、乙方参加整套启动试运工日及酬金,四、竣工日期为乙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应为乙方修改后经甲方验收之日。五、甲方未按如上日期组织验收,应从约定期限最后1天次日起承担工程保管费用。六、按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有关规定,乙方在整套启运试运验收后45天内,将竣工图等完整竣工资料移交甲方套.要求七、工程移交后实行试生产,火
27、电项目期限6个月,不得延长。试生产净利润八、由于设计、设备或系统等不属于乙方原因使个别项目不能全部投入,应在启动试运验收记录上写明原因,由甲方负责在验收后组织完成。九、机组经72小时试运后,由于系统负荷需要等原因不能停机,则免去其后规定试运时间,即告整套启动试运验收完成。十、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生产,已符合竣工验收标准,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由承包该施工项目乙方负责在整套启动试运验收后完成,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十一、由于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和部位须甩项竣工时,双方订立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各方责任。十二、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天内无正当理
28、由未组织验收,或验收后天内未予批准且未提出修改意见,即视为此“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代表批准,应据以办理结算手续。第二十八条竣工结算、竣工报告批准后,乙方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等有关规定向甲方代表提交“竣工结算报告”O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报告后5天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及理由,并将拨款通知送经办银行办理竣工结算。乙方收到工程款后15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甲方。二、甲方违反有关规定或约定未如约办理竣工结算,或经办银行由于甲方原因未支付工程款,乙方可留置部分或全部工程,予以妥善保护,由甲方给付保护贽用,承担违约责任,并按利率偿付拖欠工程款利息。第二十九条保修一、执行电力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建设工
29、程质量管理办法等规定,乙方对竣工交付使用工程所存在质量缺陷负责维修。二、保修项目、内容、范围:三、保修期,整体工程或其中分单项、单位、分项、分部验收交付工程,均从移交甲方之日起分别计算保修期。1.建筑保修期:(1)建筑物、构筑物土建工程为1年,其屋面防水工程为3年;(2)建筑物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6个月:(3)建筑物供热、供冷工程为1个采暖期、供冷期:(4)室外上下水、道路等公用工程为1年。2.安装工程保修期为】年。3.其他有特殊要求工程,保修期限四、质量保修金,由甲方从其给付乙方工程结算款中划拨,存入协议条款约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银行开设专门帐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1 .
30、建筑工程按其造价1.5%留存:2 .安装工程按其造价O5%1%留存:3 .有特殊保修要求工程五、保修贲任,乙方负贲维修由于其自身原因形成质量缺陷,所发生费用从质量保修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乙方交付。乙方自接到甲方发给保修通知之n起,在两周内达到现场与甲方共同辩明质量缺陷责任,商议返修内容。属乙方责任,乙方未按期到达现场,甲方应再次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再次通知收后1周内仍未到达,甲方可在不提高工程标准前提下自行返修,所发生费用按上述办法支付。由于设计、使用不当或材料、构件、配件、设备设计、制造等原因造成质量缺陷,由责任方承担保修责任,乙方予以维修发生费用由甲方给付。对于不可抗力引起质量问题,乙方不
31、予承担责任。六、乙方返修方案及工期按第九条约定确定,返修价款按第二十六和约定确定,质量验收按第十四条约定进行,所用材料、构件、配件等数量、价格及采购供应等具体事宜由双方商定或签订协议,甲方应积极予以创造方便条件。七、退还工程质量保修金,由甲方在保修期满后2O天内予以结算,将剩余质量保修金及银行存款利息退还乙方。第九章争议、违约和索赔第三十条争议一、甲乙双方对于合同权益有不同主张和要求,可通过协商或约定单位、人员调解排解。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可根据双方协议向有管辖权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双方未达成仲裁协议,可向有管牯权人民法院起诉。二、双方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
32、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1)合同确已无法履行;(2)双方协议停止施工:(3)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4)仲裁机关要求停止施工;(5)法院要求停止施工。第三十一条违约一、任何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要求,即应承担违约贡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计算方法:二、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超过违约金,还应付给赔偿金,补偿违约金不足部分。逑约金、赔偿金应在双方明确违约责任后1O天内偿付,否则按利率给付利息。乙方应给付甲方违约金、赔偿金,经双方同意后可由甲方从合同价款中扣收。三、除非合同解除或终止,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仍应继续履行合同。四
33、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经济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以外,应由货任方负责赔做第三十二条索赔、合同一方经济利益、正当权利因对方违约、危害行为遭受损失,要求对方予以给付、补偿、归还,按以下程序进行。1 .有正当索赔理由和充足证据。2 .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天内,向对方提交“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包括索赔理由、依据、要求等内容。3 .受索赔方在索赔方提交通知后天内给予书面确认,或提出异议、通知索赔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证据;索赔方在接到该通知后天内提交补充理由证据,受索赔方接到补充理由证据后天内给予书面答第。4 .索赔方逾期未提交“索赔通知”或补充理由证据,视其为放弃索赔;受索赔方逾期未要求补充理
34、由证据或未作出答复,视其为确认索赔,“索赔通知”则从应答复最后1天起生效。二、受索赔方在确认索赔后1O天内如数向索赔方给付或补偿、归还,否则应赔偿因迟误给索赔方造成经济损失。第十章其它第三十三条安全施工一、执行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有关规定,认真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防事故。二、乙方承担自身安全措施不力而出现事故责任和因此发生费用,非乙方责任造成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及费用。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按有关规定和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甲方应为此提供方便条件。三、乙方在动力设备、高电压线路、地卜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等特殊环境施工前,应向甲方提
35、出安全保护措施,经甲方代表批准后实施,费用由甲方承担。四、乙方在有毒有害环境中施工,甲方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防护措施,并承担有关经济支出。第三十四条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和合理化建议一、甲方要求采用专利技术、特殊工艺,须负责办理相应申请、审批手续,承担申报、试验等费用;乙方按甲方要求使用,并负责试验等有关工作。二、乙方提出使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报甲方代表批准后按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约定处理。三、乙方提出合理休建议涉及到对图纸、设施和“施工组织设计”更改及对原定材料、设备换用,应经甲方代表批准。四、以上发生费用和获得利益,双方按协议分摊或分享。第三十五条地下障碍和文物乙方在施工中发现文物、古墓、占建筑
36、基础和结构、化石、钱币等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物品或其它影响施工地下障碍物,应在4小时内通知甲方代表,报告有关管理部门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甲方代表在应收到通知后12小时内对乙方采取保护措施给予批准或提出处理意见。甲方应承担保护措施费用,延误工期相应顺延。第三十六条工程分包、乙方分包部分工程,将分包合同副本送交甲方代表。分包合同与本合同发生抵触,以本合同为准。可分包工程:二、分包合同不能解除乙方任何约定义务与责任。乙方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监督管理人员,保证合同履行0分包单位任何违约或疏忽,均视为乙方违约或疏忽。甲方指定分包单位(人),不适用本款约定。三、分包工程价款结算,第三十七条不可抗力一、不
37、可抗力包括级以上地震、级以上持续天大风、mm以上持续天大雨、年不遇持续天高温天气、年不遇持续天严寒天气等灾害。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在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通报受害情况,按协议条款约定时间向甲方代表报告损失情况和清理、修复费用。灾害继续发生,乙方应每隔天向甲方代表报告1次灾害情况,直到灾害结束。甲方应对处理灾害提供必要条件。二、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失承担:1 .已完工程、施工设施和甲乙双方已购材料、设备损失由甲方承担,第十五条第二款约定返工费和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五款、第二十四条第六款约定工程价款或材料、设备费用除外。已购材料、设备,包括已提取、接收、验收、保管
38、或在运途中、在现场用于施工材料、设备。2 .乙方为防止、减少不可抗力对工程损害应采取措施所发生费用及损失,由甲方承担。3 .乙方生产、生活临时建筑损失,由甲方予以适当补偿。4 .人员伤亡由其单位负责处理并承担费用,但由于第三十七条第二款(2)条中情况造成伤亡则由甲方给予补偿。5 .乙方施工机械设备及停工等损失,由乙方承担,但因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中情况所致则由甲方给予补偿。6 .第十五条第二款约定返工费和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五款、第二十四条第六款约定工程价款或材料、设备费用,由乙方承担。三、经受不可抗力损害后清理、修复工作由乙方承担,甲方给付乙方费用按第二十六条约定确定,双方可另签协议约
39、定。第三十八条保险一、甲方办理工作保险和施工现场甲方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生命财产保险,并支付一应费用。二、乙方办理自己在施工现场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保险,并支付一应费用。三、投保后发生事故,乙方应在天内向甲方代表提供损失情况和估价报告,如损害继续发生,乙方在15天后每天报告一次,直到损害结束。第三十九条工程停建或缓建一、由于政策变化、甲乙双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双方可签订协议变更、中止或解除合同。二、甲方应如约付给乙方在合同变更、中止或解除之前已完工程价款,以及已进行或已履行部分工作、服务费用等为完成整个工程所发生开支,赔偿乙方有关损失。三、乙方应妥善保护和移交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按甲方耍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并为分包单位撤出提供条件。四、甲方应为乙方及分包单位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以上经济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