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时代人民防空工程规划建设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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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关于新时代人民防空工程规划建设细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防空工作,规范人民 防空工程规划建设行为,提升人民防空工程战备效益、社会 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省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省人民防空工 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第286号令)等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规划建设适用 本细则。本细则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是指 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 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 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以及与其配套的出 入通道、口部伪装

2、房等附属设施。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 人防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规划建设的监督 检查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人防工 程建设与维护管理的有关工作。第四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人防主管部门,将有关 人防工程控制性内容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自然资源主 管部门在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设人防设施规划专 门章节,人防主管部门依据市城市地下空间暨人防工程综 合利用规划,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人防设施规划 章节内容。人防设施规划章节内容主要有:(-)根据战时人员疏散比例,确定人均指标以及人防 工程总建筑面积;(二)明确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要求;(

3、三)明确配建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等重点 人防工程的地块,落实到地块编码及地块指标;(四)确定人防警报设施的配置原则及位置,落实人防 疏散通道的空间分布;(五)提出地块开发配套人员掩蔽和配套工程的控制要 求,明确相邻人防工程联通及地下空间兼顾人防要求。第五条土地出让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就该地块人 防配置要求征求人防主管部门的意见,人防主管部门根据项 目性质、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周边地块建设人防工程面积和 战时功能分类,按照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 (GB50808-2013 )、省人民防空建设第十四个五年规划、 省人民政府关于依法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意见(皖政 2017 2号)要求,

4、提出该项目应配建的人防工程类别、 防护等级、连通要求、建设面积。第六条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疏 散干道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防空 专业队组建部门和战时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部门负责组织 建设。第七条重要经济目标应当按照有关规划修建人防工程。 重要经济目标单位的规划建设应当充分考虑人民防空需要, 合理布局人员掩蔽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和关键部位地下化 工程。第八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具体 范围详见附件Io生产厂房及配套设施、公益建筑、构筑物及其他建筑物 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具体范围详见附件2o第九条市规划区内

5、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 6%的比例修建防空地下室。其他县城、叶集城区和人防工程 建设规划明确设防的建制镇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地面总建筑 面积5%的比例修建防空地下室。第十条鼓励支持企业单位或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 兴建人防工程;鼓励相关单位投资建设医疗救护工程或防空 专业队工程。第十一条 人防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享受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性项目优惠政策。经人防主管部门 批准建设的人防工程,其地下部分按规定免交有关规费。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可以向市、县 (区)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县(区)人防主管部 门批准后,按规定申请易地建设,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6、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 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二)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 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因建设地段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 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四)建设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IOOO平方米 (含)的;(五)应建防空地下室合理划分防护单元后,剩余面积 小于500 (含)平方米的;(六)所在地块被禁止、限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七)所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地块内已建防空地下 室达到国家或省人民防空规划控制要求的;(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被禁止、限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核定依据为自然资源

7、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文物等相关部门出具的禁止、限制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证明材料。所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地块内已建人防工程达到 国家或省有关人民防空规划控制要求的,以经批准的控制性 详细规划或人民防空专项规划为准;未编制相关规划或相关 规划中不明确的,以国家或省确定的人民防空规划控制指标 为准。第十三条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防办关于 降低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14 138号)规定,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纳标准为应建防空 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1700元。符合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减免条件的,依据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的下列新建民用建筑,按 照国家有关

8、政策规定可享受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政 策优惠:(-)经有权部门认定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易地扶贫搬迁、棚户区改造 安置住房以及老旧住宅区整治建设项目,免收防空地下室易 地建设费;(二)经有权部门认定的中、小学(含幼儿园)校安 工程,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新建的幼儿园、小学、 初中、高中和大学教学楼,减半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三)经有权部门批准(备案)的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 项目,非营利性的全额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营利性 的减半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四)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建筑,减半收取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五)临时建筑和不

9、增加建筑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住宅 项目,以及因水灾、火灾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损坏后按原 建筑面积重建的民用建筑,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第十五条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必须全额纳入财政预 算管理,统筹安排并专项用于易地建设人防工程。任何组织 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或者挪用。上级人防主管部门和同级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人民防空经费收支情 况的监督。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 批准减免、缓缴易地建设费。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应当在审批阶段核查整个项目防空 地下室的配置要求,包括战时功能、防护级别、建设规模和 布局,并满足服务半径等相关战术技术规范要求。第十七条 按规定比例修建的

10、防空地下室,应与该项目 地面建筑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和竣工验收。第十八条人防工程建设以及专用设备的生产、采购和 使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人防工程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专用设备 的生产、安装和检测,应当由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资 格等级的单位和人员承担,并依法对人防工程建设质量负责。第十九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向工 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并组织设计、施工 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在施工过程中,人防工程质 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 参与隐蔽工程验收和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第二十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承

11、担平战转 换责任,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编制完成人防工程平战转换预案, 落实平战转换物资储备要求。第二十一条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按省人民防空 工程标识技术规定,设置人民防空标识,并进行实地标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人民防空标识标注。人防主 管部门应将其作为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的必要条件。第二十二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前7个 工作日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人防工程竣工验收书 面申请,并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人防工程质 量监督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第二十三条因城市建设、平时使用需要拆除、报废、 改造的人防工程及其设施,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 批

12、准。经批准改造的人防工程,不得降低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 经批准拆除、封填的人防工程,工程隶属单位或个人必须按 照规定进行补建或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易 地建设;补建的人防工程不得低于原人防工程抗力等级,不 得少于原人防工程拆除、封填面积。第二十四条依据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市或者县(区)人民政府人防主管部门责令限 期修建,给予警告,可以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每平 方米六十元至一百元的标准并处罚款,罚款额最高不超过十 万兀。前款规定责令限期修建,因条件限制无法补建的,按照 建设同等面积、同等标准的防空地下室

13、所需造价缴纳建设费 用,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易地修建。第二十五条人防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 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 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人相关责任。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范围2.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构)筑物范围附件1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范围民用建筑一般可分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别,相应的典型建筑形式如下。类别典型建筑形式住宅类居住用地上的各类住宅及计入公摊面积的配套设施等其他其他住宅类居住用地上未计入公摊面积的配套设施、非居住 用地上的公寓、宿舍及具

14、配套设施等民 用 建巩 类行政办公类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区办公楼等司法类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监狱等文教类幼儿园、学校、图书馆、文化馆、档案馆、文化 中心等体育类体育场(馆)、游泳馆、健身房等医疗类医院、急救中心、血液中心、疗养院等科研类科研楼、实验楼、研发中心等商业类商场、餐馆、宾馆、酒店、招待所、仓库等交通类汽车客运站、港口客运站、铁路旅客站、空港航 站楼、地铁站、地上车库等展览类展览馆、博物馆、纪念馆等观演类剧院、电影院、音乐厅等通讯广播类广播台、电视台等生活服务类食堂、菜场、浴室等宗教民政类教堂、庙宇、殡葬场所等备注:1.民用建筑类型包括且不限于以上所列的建

15、筑类型, 其他建筑类型由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参照同类建筑类型进 行认定。2.工业建设项目中的食堂、宿舍、产品研发用房以及办 公会议用房等非生产性用房,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附件2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构)筑物范围类别典型建(构)筑物生产厂房及其 配套设施工业生产年间、生产制造监控用房和机房、产品检验验 收用房、厂房附属更衣淋浴用房、厂房附属仓库以及配 电、水泵、蒸汽等设备用房等农、林、牧、渔产品初加工车间等公益建筑单独修建的公共厕所、垃圾站(房)、污水处理站、垃 圾焚烧站、水泵房、变配电房(站)、开闭所等构筑物围墙、发射塔、烟囱、水塔、露天泳池等其他建筑物L老旧居民楼加装电梯、独立车棚、独立的钢构车库等; 2.汽车、特种设备等维修、检测车间等;3物流页目除办公建筑、生活服务设施、其他配套设施 中的展示及交易建筑和培训或研发建筑以外的 建筑物;4.轨道交通项目车辆基地的铁路车辆检修厂房(含检查 库、运用库、调机库、工程车库、不落轮铺库、吹扫库), 综合维修用房(含综合维修、物资库等)、停车库、洗 车库。备注:1.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上所列建 筑物类型,其他特殊建(构)筑物类型经设区市人防主管部 门认定。2.当同一建筑物中布置有生产性用房和非生产性用 房时,非生产性用房应修建防空地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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