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4年全省数字检察战略实施推进会上的讲话.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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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在2024年全省数字检察战略实施推进会上的讲话同志们:数据自身具有价值性、多元性、去实体性等特征,对其 高效智能化利用,无论对于优化营商环境,还是维护社会秩 序,亦或完善社会治理体系都大有裨益。大数据深入嵌入国 家治理的当下,数据赋能检察工作已是大势所趋,各级检察 机关无不积极转型、先行先试。今天,我们齐聚一堂,召开 2024年全省数字检察战略实施推进会,旨在深入贯彻落实中 央和省委关于数字中国建设的决策部署,全面总结我省数字 检察战略实施以来的工作成效,分析当前面临的形势和问题, 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加快推进我省数字检察建设,为新时 代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下面,我讲几点意见。一提

2、高思想认识,准确把握数字检察战略的重大意义数字检察战略以数智理论为底色,以实际问题为导向, 但从当下现实逻辑和未来发展方向角度,对数字检察战略进 行论证与反思显得更为重要,其既是对实然的总结、更是对 应然的指引。(一)以检察履职促社会治理的现实需求完善国家治理体系是检察改革的核心目标,但以往实践 的功能定位更多偏向于“工具型技术治理”,旨在通过技术助 力检察业务高质效完成;而数字检察战略则更多偏向于大数 据核心预测功能,通过对数据的整合分析判断事情发生的概 率,这种预测功能与检察监督相结合,为检察监督提供了广 阔的线索来源空间。数字检察将法律监督由单维改为多维, 从依靠数据碰撞发现潜在违法犯罪

3、行为到分析数据变化监 督行政执法中的各类问题,数字赋能与法律监督的“化学反 应”能够有效延展监督范围、提前发现监督线索,更好实现 “防患未然”的监督效果。依托数字赋能,检察机关能够更 加主动地发现批量线索,也能够通过办案与制发检察建议、 开展专项监督相结合,打通社会治理的“最后一公里”,从而 促进社会治理从前端到末端的闭环,这既是检察履职的聚合 质变,更是社会治理的系统优化。(二)以数字思维促自身革新的发展需求增强大数据战略思维,是就未来检察工作新模式的整体 性、全局性、前瞻性考量,也是对当下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的系统性、关键性、创造性要求。开展数字检察实践创新, 其目的在于对履职桎梏的突破与

4、履职能力的提升,是检察机 关自我革新的应有之意。以数据获取困境的破除为例,正是 由于搜集数据、利用数据存在短板,检察机关才需要开拓思 路,打破“数据壁垒”、深挖“沉睡”数据,创造更好的履职 条件、锻造更好的履职能力。而数字思维欠缺、数字人才匮 乏,其原因在于传统办案思维与办案模式下,对数据挖掘与 分析不了解、不重视,在数字检察战略实施过程中,检察干 警势必面临新的履职要求,倒逼其主动学习,全面提升自己 的专业知识、数字素养,以自身革新适应数字时代发展。(三)以数字赋能促办案质效的内生需求检察机关深入推进数字检察战略,内生动力在于对司法 效率及司法公正的追求,最终落脚点在于“高质效办好每一 个案

5、件”。作为司法人工智能的具体应用场景之一,数字检察 的行为逻辑体现在以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新科技来提升司 法质量和效率,从而实现检察机关机关办案质效的不断提升。 数字检察实践变革应深度聚集“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丰 富数字化运用场景,推进检察办案智慧化建设,高效落实检 察为民。并持续开展平台研发和数字建模,借由工具效率的 提高实现治理效果的提升,彰显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有机 统一,方能切实做到以数字赋能促进办案质效的内生需求。二冷静分析问题,切实增强做好数字检察战略实施的 紧迫感使命感从“电子检务”“智慧检务”到“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 数字检察战略的本质始终是对工作理念的革新和履职模式 的重

6、塑。但战略实施过程中,数字赋能提升检察履职数字化 智能化水平的同时,也出现了 “形式主义”倾向和“政绩工 程”等问题。为促进数字检察工作走深走实,厘清问题原因 并破解实践困境刻不容缓。(一)建模分工不明确将现有案例信息和办理经验数据化,利用大数据算法对 已有案例进行建模分析,将建构的监督模型投入案件办理, 是目前数字检察建设的主要途径。当前,数字检察建设如火 如荼,仅最高检“全国检察机关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管理平 台”就已经上架了 300多个监督模型。各级检察机关争相建 模的同时,由于纵向上缺乏上级指导与总体部署且横向间沟 通不畅,各地信息平台建设质量参差不齐,甚至出现了部分 地区开发已有模型、

7、研发现存技术的重复建设问题。(二)技术业务相割裂重视数据是互联网生态的基本守则之一,也是数字检察 改革中不可或缺的思维方式,但业务与技术的融合一直是数 字检察建设中的“老大难二一方面,业务需要的类案特征如何用技术抓取?某些监 督模型能够适配个案特点却难以反映类案特征,部分模型甚 至用已有案件“造数据”来证实自身的可用性,成为无法推 广的“个案模型:这类问题的出现,本质在于数字思维匮乏 并由此导致对数据敏感不足、挖掘不深、梳理不清及总结不 明。另一方面,业务与技术相融合的人才支撑从何而来?数 字模型是现实物理世界在虚拟数字世界的投射,为保证投射 真实、同步,建设者不仅要懂业务更要有技术,然而当下

8、参 与者大都要么只懂业务,要么只会技术,综合人才的匮乏始 终制约着融合履职的推进。(三)数据孤岛仍存在检察机关依靠数字模型进行诉讼监督、线索发现等工作 时,除检察数据外还需要政务、司法、经济、社会等诸多领 域的外部数据,而外部数据的获取目前尚无制度保障,甚至 检察机关的检察业务应用系统2.0也因密级而产生了信息壁 垒问题。尽管最高检多次强调要打通“数据孤岛”、实现信息 共享,但内部壁垒破除难、外部数据共享难依旧是数字检察 战略实施中各级机关集中反映的较为关键的问题。检察机关 进行大数据法律监督需要获取尽可能多的数据,但依旧不可 避免地陷入数据孤岛和数据壁垒的困窘之中。(四)数据安全有隐忧数字检

9、察战略在唤醒沉睡数据的同时,也触动了数据权 力,引发了数据权力和数据权利之间的博弈。一方面,网络 数据价值巨大,同时具有传播快、储存久、易复制等特点。 利用数据赋能法律监督的同时,倘若管理保护稍有松懈,履 职过程中知悉的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等数据就会泄露并被滥 用。另一方面,云端储存数据已是主流做法,但受限于自身 技术实力与平台建设成本,检察机关自建云储存数据尚不可 行,而引入外部服务提供者就会导致数据利用主体(检察机 关)与保管主体(技术服务提供者)相分离,检察数据被储 存在“公有云”“外部云”内,数据安全隐患进一步加剧。此 外,涉密数据的密级不同,在建模时如何就保密手段进行针 对性设计,也是

10、应对安全隐忧不可回避的重点问题。三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明确数字检察战略困境的解 决方向数字检察风险与机遇相生相随,唯有统筹谋划技术赋能、 技术风险以及技术规制,建立一体化履职与精细化分工相结 合、技术性开发与实践性应用相促进、内部协调与外部协同 相衔接以及数据安全与信息保护相并重的完整体系,方能破 除实践困境。(一)一体履职与精细分工相结合针对数字检察改革中建模分工不明导致的重复建设、无 序竞争等问题,可基于“二元协调”的改革理念,借力于“检 察一体化”机制建设,从纵向一体化、横向一体化两个维度 进行解决。纵向一体化维度,应落实以建构理性为先导的“顶 层设计”方法论,遵循最高检关于数字检察改革

11、的顶层设计, 强化理念先导,实现实践有规则、竞争有边界、建模有遵循。 横向一体化维度,应鼓励以经验理性为先导的“地方探索” 方法论,各级检察机关在探索的同时,既要在内部加强业务 部门与技术部门的协同履职,也要主动强化与其他检察机关 的沟通交流,探讨模型应用方式和应用前景,就模型推广应 用凝聚共识、充分发挥出资源共享和应用的最大效能。(二)技术开发与实践应用相促进毫无疑问,数字检察是以技术标准和代码规制为基础进 行构建的,可细化为立足技术、依赖人才、服务业务的基本 逻辑。为防止“个案模型”出现,应在坚持需求导向、充分 挖掘检察工作大数据业务需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实现用数据 推动办案、用数据唤醒线索

12、紧贴实际需求进行模型研发并 以履职实践检验监督成效,形成研发与实践的良性互动。而 针对数字人才短缺,短期可先从开发队伍、项目专班着手培 养复合型人才;长期则应建立与高校、科研院所等多方协作 联合机制,积极引入科研资源开展联合技术攻坚,实现科技 办案能力的延伸拓展,通过数字应用技能的提升为数字检察 应用体系的形成奠定基础。此外还应吸纳理论人才加入,做 深做实“数字赋能法律监督”主题研究,为提升实务技能锚 定方向,使得数字技能提升真正转化为检察工作改进。(三)内部协调与外部协同相衔接2021年,中央政法委针对顽瘴痼疾整治中发现的信息壁 垒问题,制定了关于充分运用智能化手段推进政法系统顽 瘴痼疾常

13、治长效的指导意见,最高检也已经制定检察机关 共享执法司法信息需求清单,力求打破数据壁垒。在最高检 指导下,各地检察机关也积极挖掘内部数据,争取外部数据, 统筹内外数据资源,推动数据共享应用。但解决数据孤岛问 题,还需通过检察数据的内部协调与外来数据的外部协同的 同步推进来解决。内部协调方面,在坚守保密底线的同时, 以“两网一统”平台为主,以其他辅助性系统和平台为辅, 探索建构“检察大数据中心”,实现内部数据的及时、全面、 准确掌握。外部协同方面,力争取得地方党委和各级政法委 的支持以及其他执法司法机关的配合,设立含有数据校验值 的区块链对接平台来平衡共享需求与保密要求,搭建数据依 法共享的“高

14、速公路”与执法司法领域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 有序实现法律监督大数据的自动对接获取与智能挖掘分析。(四)数据安全与信息保护并重在数据获取过程中,对于互联网公开数据的获取基本不 存在边界限制,但也应当尽量避免过度收集,做到收集内容 与所提供产品服务的直接相关性,将收集频次、收集范围、 收集数量控制在合理限度内。在获取公权力数据及私主体信 息时,应分别以检察权的权力边界及个案采集需求为限,严 守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尤其对于 私人数据,采集前应当征求权利人同意或者授权,避免检察 机关的权力向私主体信息无限延伸。在数据处理时,要建立 数据分级分类管理体系,对于密级不同的数据类型,施以不

15、同的保护措施,或通过技术手段加以“去标识化处理”,并且 设立专门储存间加以单独储存,设定一定的访问权限,采取 适当的加密措施,实时做好数据库的维护工作,严格按照各 项保密规定及信息公开等相关规定,设置数据脱敏、安全缓 冲区等安全措施。应明确并督促履行检察机关对数据端的监 管义务,以对内规范与对外规范并重的姿态守牢数据安全底 线,将数据安全与数字检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落实。同志们,实施数字检察战略,是新时代赋予我们的历史 使命。让我们在省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以更 加坚定的信心、更加务实的作风、更加有力的措施,加快推 进我省数字检察建设,为新时代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作出新 的更大贡献!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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