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设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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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设标准建标18920172017北 京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设标准建标 1892017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设标准。2 1 H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2 018 年 5 月 1 日中国计划出版社2017北 京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设标准建标 1892017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网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北里甲号国宏大厦C座3层邮政编码:100038电

2、话:(OIo) 63906433(发行部)三河富华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印刷850mm 1168mm1/321.125 印张 26 千字2018年3月第1版2018年3月第1次印刷统一书号:155182 0217定价:12. OO元版权所有侵权必究侵权举报电话:(010)63906404如有印装质量问题,请寄本社出版部调换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17) 248号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设标准。2 网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 厅(委、局)、发展改革委,海南省规划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 局、发展改革委:根据住房城乡建

3、设部关于印发2011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 划的通知(建标2011184号)要求,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编制 的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 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在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 中,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 程造价。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 具体解释工作由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2月7日-LX.-IL-刖百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设标准(以下简称建设标准)是根据 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和工程

4、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 要求,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1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 计划的通知(建标2011184号)的安排,由中国中元国际工程有 限公司会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国家卫生计生 委卫生发展研究中心等单位共同编制。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分析 了全国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的现状,在总结我国妇幼健康服务 机构建设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制定了本标 准。建设标准共分六章和一个附录,包括: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 构成、选址与规划布局、建筑面积指标、建筑与建筑设备、相关指标 等。请各单位在执行建设标准的过程中,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 料,如发现需

5、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中国中 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5号,邮政 编码:100089),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主编单位:中国中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参编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发展研究中心上海市卫生计生委河南省卫生计生委 湖北省卫生计生委 山西省卫生计生委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河北省妇幼保健中心广东省妇幼保健院主要起草人:梁建岚刘晓雷 辛春华 马晓临 陈继跃 金 曦 罗 荣 王禄生朱兆芳齐贵新 吴翔天李军曲怡然宋丽裘洁 谢双保目 录第一章总 则(1)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2)第三章选址与规划布局(3)第四章建筑面积指

6、标(5)第五章 建筑与建筑设备(7)第六章相关指标(9)附录 房屋建筑用房构成表(10)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12)附件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13)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的建设,提高妇幼健康服务机 构项目决策与工程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标 准,充分发挥妇幼健康服务功能和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合 理确定建设规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妇幼健康服 务机构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 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和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

7、适用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的新建、改建和扩 建工程项目。第四条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 发展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功能完备、节能环保、经济适用。第五条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镇总体规 划、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条 件,避免重复或过度建设。现有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的改建、扩建,应合理利用原有设施, 厉行节约,避免浪费。第六条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以满足妇女 儿童健康服务为中心的原则,做到布局合理、流程科学、安全卫生。 第七条 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的建设,应对院区统

8、一进行规划,经批 准后,根据需要和投资可能,一次或分期实施。第八条 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 合国家及地方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九条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宜划分为省级、地市级和县区级三个 级别,分为设置住院床位的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和不设置住院床位 的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第十条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区域卫生规划确定 的保健人员编制人数和床位数确定。第十一条 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设项目由场地、房屋建筑、建筑设 备、附属设施组成。场地包括建设用地、道路、绿地、室外活动场地 和停车场等。房屋建筑主要包括保健用房和医疗用房(设置住院 床

9、位的机构)等。建筑设备包括电梯、物流、暖通空调设备、给排水 设备、电气设备、通信设备、信息系统、网络及智能化设备、动力工 程、燃气工程、太阳能工程设备等。附属设施包括供水、供电、污水 处理、垃圾收集等。承担科研、教学任务的妇幼健康服务机构,还应设置相应的科 研教学用房,有科研需求的可根据实际需求设置动物实验用房。 第十二条妇幼健康服务机构配套设施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 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充分利用城镇公共设施。第三章选址与规划布局第十三条 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的选址应充分考虑妇女儿童的特殊 要求。建设选址应满足下列要求:一、地形规整,工程和水文地质条件较好;二、宜利用城市基础设施,交通便利;三、环境

10、安静,远离污染源;四、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区、高压线路及其设施 等。第十四条 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的规划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建筑布局合理,功能分区明确;二、科学组织健康人群流线和病患流线,避免交叉感染;三、满足基本功能需要,并适当考虑未来发展;四、坚持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在不 影响使用功能和满足安全卫生要求的前提下,建筑物可适当集中 布置;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合理确定建筑物的朝向,充分利用自 然通风与自然采光;六、污水处理站及垃圾收集暂存用房宜远离功能用房,并宣布 置在院区夏季主导风下风向。第十五条 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的出入口不宜少于两处。第十六条新建妇幼健康

11、服务机构建筑密度不宜超过35%,建设 用地容积率宜为0 81.3,当改建、扩建用地紧张时,其建筑容积 率可适当提高,但不宜超过2. 5。第十七条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绿化的布置应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 并满足妇女儿童的需求,应设置相应的室外活动场地,绿地率应符 合当地有关规定。第十八条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的用地面 积,应按当地有关规定确定。停车场宜设在保健用房和住院部出 入口附近,宜相应扩大停车位尺寸。第四章建筑面积指标第十九条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保健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应按省级 60m2人、地市级652人、县区级70m2人确定(人指编制管理部 门确定的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编制人员)。第二十条提

12、供住院服务的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宜按照表1的床均 建筑面积指标增加相应的医疗用房面积。表1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医疗用房床均建筑面积指标(m2/床)床位数200床及以下201床400床401床及以上床均建筑面积888582第二十一条磁共振成像装置等大型医用设备的房屋建筑面积可 参照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确定。第二十二条承担医学科研任务的地市级及以上妇幼健康服务机 构,应以副高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70%为基数,按每人32m2 的标准增加科研用房。第二十三条承担教学任务的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应包括相应的 教学设施。教学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和实习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的教 学用房配置,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教

13、学用房建筑面积指标(m2/学生)妇幼健康服务机构 分类教学妇幼健康服务 机构实习妇幼健康服务 机构面积指标8102. 5注:学生数量按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教学或实习的人数确定。第二十四条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应配套建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 车设施。停车的数量和停车设施的建筑面积指标,应按建设项目所在地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妇幼健康服务机构需建设采暖锅炉房(或热力交换 站)的,应按相关标准和规范执行。第五章建筑与建筑设备第二十六条 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的建设应贯彻适用、经济、绿色、 美观的方针,注重人文关怀,充分考虑妇女、儿童的生理和心理特 点,体现温馨、活泼的特征。建筑标准应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条件 确定。

14、第二十七条 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 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中重点设防类(乙类)进行抗震设防, 并根据相关国家规范进行抗震设计。保健用房和医疗用房等主要 建筑的结构形式应考虑使用的灵活性和改造的可能性。第二十八条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的建筑物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建筑 节能、绿色建筑的相关标准,符合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基本原 则,并根据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二十九条 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的建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 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及当地无障碍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定。第三十条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国家有关建 筑防火设计规范的规定,住院部应设置火灾避

15、难间。第三十一条二层及二层以上的保健用房和医疗用房宜设电梯, 三层及三层以上的保健用房和医疗用房应设电梯,且不应少于两 台,其中一台为无障碍电梯。病房楼应单设污物电梯。第三十二条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的建筑装修应清新、典雅、环保、 降噪,建筑色彩和室内照明应充分考虑妇女儿童特点。第三十三条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设,应充分考虑孕妇和母婴需 求,设置孕妇休息设施、哺乳室、婴儿整理台、无性别厕所、儿童助 浴间等,应配建儿童活动区和相应设施。第三十四条 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用房的室内装修,应符合下 列规定:一、应选用坚固、安全的材料与设备,便于清扫、防积尘,易维 修;不应使用易产生粉尘、微粒、纤维性物质的材料和

16、有尖锐棱角 的家具;二、楼地面应采用防滑、易清洗的材料铺装;三、儿童保健区的门窗、楼梯等应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设置防护栏杆和儿童低位扶手;四、儿童保健区宜在公共卫生间按1:11:2的比例设置幼 儿专用的小便器、坐便器、洗手池等设施;妇女保健、孕产保健、计 划生育区男女卫生间的便器设置比例应小于或等于1:3;五、妇女保健、孕产保健、计划生育用房应满足妇女和孕产妇 的隐私要求,注意开门方向,宜设闭门器。房间内宜设置隔帘或屏 风。第三十五条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的供配电系统和设施应安全可 靠,宜采用双重电源供电并配备应急电源,保证不间断供电,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及有

17、关医疗建 筑电气设计规范要求。第三十六条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应配置与其建设规模和业务技 术、管理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信息系统、通信系统和相应的安全技术 防范系统。第三十七条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应设置完善、清晰、醒目的标识系 统。第三十八条建筑与设备宜考虑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 的应急转换措施。第三十九条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绿化植物配置上应避免选用种子 飞扬、有异味、有毒、有刺及过敏性植物。绿化用地中不应设置带 有尖状突出物的围栏。第六章相关指标第四十条 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或投资估算, 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编制。在评估或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时,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的工程造价,可参照建设地区相

18、同建筑等级 标准和结构形式的新建综合医院单方造价的85%95%确定。 有特殊功能要求的建筑物,其建筑工程造价可按照实际情况适当 提高。第四十一条 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的经济评价,应按国家和地方现 行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的规定执行。附录房屋建筑用房构成表附表房屋建筑用房构成表序号类别用房名称备注1孕产保健孕产绿色通道、孕产群体保健用房、 婚前保健用房、孕前保健用房、孕期保 健用房、产褥期保健用房等根据功能定位、群 众需求和机构业务发 展需要可增设医学遗 传与产前诊断等用房2儿童保健儿童群体保健用房、新生儿疾病筛查 用房、儿童生长发育用房、儿童营养保 健用房、儿童心理卫生保健用房、儿童 眼保健

19、用房、儿童口腔保健用房、儿童 耳鼻喉保健用房、儿童康复保健用房、 中医儿童保健用房、儿童常见病诊治用 房、儿童行为发育评估用房等根据功能定位、群 众需求和机构业务发 展需要可增设小儿外 科等用房3妇女保健青少年综合保健用房、育龄期妇女保 健用房、更年期、老年期保健用房、中医 妇科用房、辖区妇女保健规划与管理用房等根据功能定位、群 众需求和机构业务发 展需要可增设妇女营 养科、妇女心理科、妇 女肿瘤科、辅助生殖 科等用房4计划生育计划生育服务指导用房、计划生育咨 询培训用房、计划生育手术用房、男性 生殖保健用房、避孕药具储存展示发放 用房等5医技科室影像科用房、功能检查用房、内镜中 心、检验科用

20、房、药剂科用房、手术部用 房、麻醉科用房、血库、中心供应室、病 理科用房、病案室、营养厨房等续附表序号类别用房名称备注6住院急诊、产科住院用房、妇科住院用房、 儿科住院用房、新生儿住院用房、 NICU、ICU,产房、分娩室等7管理主要包括妇幼卫生信息统计用房、基 层指导用房、办公室、会议室、健康教育 用房、培训教室等8后勤保障主要包括营养食堂、信息机房、空调 机房、供电、供水、污水处理、氧气站、生 活和医疗垃圾站、管道转换及净化机组 用房等保障服务用房等-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1为便于在执行本建设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 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

21、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o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 的规定”或“碰执行”。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设标准建标 1892017条文说明第一章总 贝IJ (17)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19)第三章选址与规划布局(20)第四章建筑面积指标 (22)第五章建筑与建筑设备(25)第六章相关指标(27)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本条阐明制定本建设标准的

22、目的和意义。“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保健与临床相结合, 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是我国长期以来妇幼卫生工作的 指导方针。妇幼卫生体系作为我国较早建立起来的一个公共卫生 服务体系,为保护我国广大妇女儿童的健康、提高国民素质、促进 我国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为积极推进妇幼保健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职责整合, 加快形成资源共享、优势互补、运转高效、群众满意的妇幼保健和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不断满足人民群众不断提高的妇幼健康 服务需求,有效解决妇幼保健服务基础设施条件差等问题,中央和 地方各级政府积极筹措资金,加快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设。但是, 由于缺乏建设标准,在确定妇幼健康

23、服务机构建设规模、用地规模 及投资标准时没有依据,难以充分体现项目建设的科学性和合理 性。因此,编制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设标准对于提升妇幼健康 服务机构建设项目决策水平和建设管理水平、规范建设行为、提高 投资效益具有重要意义。第二条 本条阐明本建设标准的作用及其权威性。本建设标准从规范政府工程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工程项目科 学管理,合理确定投资规模和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出发, 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标准编制的规定和程序,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 践经验,进行科学论证,广泛听取有关单位和专家意见;同时兼顾 了地域、经济发展水平、服务人群数量等方面的差异,使之切合实 际,便于操作。因此本建设标准是妇幼健康

24、服务机构建设的全国 统一标准。第三条 本条明确了本建设标准的适用范围。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妇幼健康服务机构项 目。第四条 本条阐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设原则。第五条本条阐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设的总体要求。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的建设应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同 时应符合当地城镇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 要求,核心是科学设置、合理确定规模。为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应 尽可能实现资源整合与共享,尤其是改扩建项目,更需要充分利用 现有设施,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建设。第六条 本条规定了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设应遵循的基本要求。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工作对象主要是妇女儿童。因此,妇幼健 康服务机

25、构各项设施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以满足妇女儿童健 康服务需求为中心的原则,满足各项功能的基本要求,尽可能改善 就诊和住院条件。同时,还要注意改善员工的工作条件,使其能够 在较好的环境中为保健人群提供良好的服务,做到功能完善、布局 合理、流程科学、安全卫生。第七条 本条明确了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设总体规划的重要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设应按照科学性、实用性与前瞻性相结 合的原则,根据所在地区和妇幼健康服务机构自身的发展情况,对 院区进行一次性总体规划。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根据实际需要和 经济条件,一次或分期实施。第八条 本条明确了本建设标准与国家、地方现行的有关工程建 设强制性标准、规范、定额、指标的

26、关系。随着国家、地方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进展,必将有更多的标 准、规范、定额、指标陆续发布,凡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设工作有 关的,均应认真贯彻执行。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九条 本条规定了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的分类标准。省、市、县三级原则上均应当设置一所政府举办、标准化的妇 幼健康服务机构。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职能提供服务 并实行上下联动、分级管理。第十条 本条规定了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设规模确定的依据。第十一条 本条规定了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的建设项目构成。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的房屋建筑包括保健用房和医疗用房:保 健用房包括孕产保健、儿童保健、妇女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 技科室、管理、后勤保

27、障等用房;医疗用房是针对设置住院床位的 机构,包括急诊、门诊、住院、住院所需要的医技科室、管理、后勤保 障等用房。科研教学用房应根据承担科研和教学任务的具体情况确定, 主要包括实验室、教室、示教室等。这样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的建设 项目更符合管理科学的要求和妇幼健康服务机构自身的客观实 际。在前期准备工作中,应同时立项,一次报批,使妇幼健康服务 机构的建设配套进行,发挥应有的效益。第十二条 本条提出了妇幼健康服务机构配套设施建设原则。第三章选址与规划布局第十三条 本条规定了妇幼健康服务机构选址应遵循的原则。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的选址,除应考虑外界对妇幼健康服务机 构环境的影响,还应考虑妇幼健康服务机构

28、的特殊工作性质对周 边环境的影响,二者要统筹兼顾。要按照公共卫生方面的有关要 求,做好环境影响评估工作,协调好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与周边环境 的关系。第十四条本条明确了妇幼健康服务机构规划布局的具体要求。 第十五条 本条明确了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出入口的设置数量。第十六条本条提出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容积率及建筑密 度的建议指标,主要是基于以下两方面考虑:L妇幼健康服务机构需要宽敞良好的室内与院区环境,建筑 密度不能过大,容积率不宜过高。2.根据调研,目前我国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筑容积率一般在 0. 62. 0之间。目前提供住院服务的大部分妇幼健康服务机构 由于建设用地较为紧张,容积率普遍偏大,房屋布

29、局较为拥挤,妇 幼患者的诊疗环境和医护人员的工作环境差,陪护亲属的公共空 间及设施欠缺。为优化妇幼健康服务环境,结合实际并综合分析 相关调查数据和资料,建议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的建筑容积率宜控 制在0.8L 3之间,当改建、扩建用地紧张时,容积率可适当提 高,但不宜超过2. 5,建筑密度不宜大于35%。各地可根据实际用 地情况和当地规划适当调整。第十七条 本条规定了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绿化布置和绿地率要 求。第十八条 本条规定了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停车场位置的设置原 则。在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的建设过程中,必须同步配套建设机动 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对地下停车设施不能满足实际需要或不 适宜建设地下停车设施的项

30、目,有关部门应根据当地的相关规定, 确定符合需要的停车设施用地面积。考虑到孕产妇、婴儿车、儿童 车等的通行要求,建议参照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适当增加停车位 尺寸。第四章建筑面积指标第十九条本条规定了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保健用房、门诊用房和 与之配套的医技用房、保障用房、管理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人 指编制管理部门确定的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编制人员)。本建设标准编制过程中,编制组通过对全国30个省、自治区、 直辖市的3000多所妇幼健康服务机构调查发现:1 .由于我国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发展的不平衡,许多机构受业 务用房限制,部分保健服务无法开展,不符合实际发展需要,难以 作为建设标准确定的依据和参考。2 .

31、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经济水平的提高,对于儿童保健、孕 产保健、妇女保健、计划生育等都有了更多的认识和更高的要求。 以孕产保健为例,随着孕妇对优生优育的意识的不断增强,不仅希 望得到孕期营养、卫生保健等服务,还希望得到心理、自我监护等 保健;产妇则期望得到母乳喂养、育儿保健的同时,对婴幼儿成长 发育的保健需求大大增强。这些变化和要求给妇幼健康服务机构 的建设提出了挑战。3 .儿童和孕产妇作为特殊的人群,在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的建 设标准制定中要予以特殊的考虑:(1)儿童和孕产妇陪同人员多,需要更多的候诊、交通、活动空 间以及相应的附属设施,例如无性别卫生间、哺乳室、婴儿整理台、 儿童卫浴设施、儿童助

32、浴间等。作为易感人群,儿童和孕产妇在流线设计上更需要区分健 康人流和病患人流,提倡采用单人诊室,避免交叉感染,需要设置 儿童发热筛查、产房需设置隔离待产和隔离分娩等。许多保健用房有固定的设备、设施、家具,难以和其他用房 共用,例如:儿童保健中的听力筛查室、生物反馈治疗室、沙盘游戏 治疗室、情景游戏训练室、精细动作训练室、运动康复训练室等,这 也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建筑面积指标。(4)护理单元部分,要充分考虑儿童和孕产妇陪护的需求,预 留陪护床位或空间,多采用2人间,同时可设置一部分单床间,以 满足不同需求,同时改善住院条件,减少相互之间的干扰和交叉感 染。基于以上调查,根据关于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

33、计划生育技术 服务资源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344号)和国家卫生计 生委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 见(国卫妇幼发201554号)确定的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孕产保 健、儿童保健、妇女保健、计划生育等实际功能要求,编制组在多方 论证、分析的基础上,统计测算出各级机构的基本服务所需的用房 种类、数量和建筑面积,并通过模块设计、样图分析对各级妇幼健 康服务机构的规模进行验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终确 定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保健用房建筑面积指标为省级60m2人、地 市级65m2人、县区级70m2人。第二十条 本条规定了设置住院床位的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医疗用 房的床均建筑面积指

34、标,包含了住院和与之配套的门急诊、医技科 室、管理、后勤保障用房。第二十一条本条规定了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大型医疗设备房屋建 筑面积的确定原则。由于不是所有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普遍配置大型医疗设备,所 以参照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相关规定增加房屋建筑面积。第二十二条 本条规定了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科研用房面积确定原 则。为提高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的科研能力和水平,提高医疗服务 质量,根据科研建筑工程规划面积指标(建标1991708号)有 关规定,并参考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明确规定了承担科研任务的 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科研工作的用房面积,其公用配套和生活服务 设施可与机构共用。第二十三条本条规定了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教学用房建

35、筑面积确 定原则。第二十四条 本条明确了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停车设施的建筑面积 确定原则。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可在地上或利用地下空间设置停车设施。 各地在建设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时应根据当地规划、交通等部门要 求另行增加建筑面积,并与建设项目一并报批。第二十五条本条明确了需要建设采暖设施的妇幼健康服务机 构,其建筑面积的确定原则。第五章建筑与建筑设备第二十六条 本条明确了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的建设标准应遵循的 基本原则。根据服务对象的特殊性,创造适用、经济、绿色、美观、人性化 的就诊环境,并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条件合理确定建设标准。 第二十七条本条对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筑结构安全和形式提出 了要求。妇幼健康服务机

36、构是为妇女儿童提供健康服务的,建筑结构 必须安全可靠,业务用房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 类标准GB 50223中重点设防类(乙类)进行抗震设防。保健用房 和医疗用房等用房的重新分隔与改造经常发生,采用框架结构体 系有利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的改造和发展。第二十八条 本条规定了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的建设在环境保护、 节能减排和绿色低碳、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方面的要求。第二十九条考虑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服务对象的特殊性,无障碍 设施应更加完善。第三十条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服务对象多为妇女儿童,发生火灾 时更应保证人员安全。第三十一条 本条规定了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的电梯设置要求。 第三十二条 本条规定了妇幼健

37、康服务机构建筑装修、环境设计、 色彩设计和室内照明方面的要求,在灯具的布置和选择上应注意 防眩光。第三十三条考虑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服务对象的特点,本条规定 了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相关设施的设置要求。第三十四条 本条规定了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的室内装修要求。 第三十五条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的工作特点要求具备安全可靠的 不间断供电条件,宜采用双重电源供电(两路互相独立的安全供电 电源),并宜设置应急电源。第三十六条 本条明确了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应配置与国家地方要 求和自身工作相适应的妇幼健康信息化系统要求。第三十七条 本条是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识系统的设置要 求。机构标识要完善、简洁、清晰、内容明确,而且要有无

38、障碍标 识。有实际需求的,应设置中英文对照标识。第三十八条 考虑妇女儿童作为弱势群体的特点,在自然灾害和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宜有应急转换措施。第三十九条 本条规定了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绿地安全的要求。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在保证规定绿地率指标的同时,还应保证 绿化的质量和安全。除了不应种植有毒、有刺的植物外,对绿地内 各类设施的配置还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第六章相关指标第四十条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的投资应包括建筑安装工程、工程 建设其他费用和预备费,其中建筑安装工程除建筑物本体外,还应 包括室外工程投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因建设地区不同,造价会 有所不同。编制估算时应参照当地相同建筑等级标准和结构形式 综合医院近期造价,一般应控制在当地新建综合医院单方投资的 85%95%之间,编制概算时应执行当地相关造价文件。工程建 设其他费用应执行国家、卫生行业及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第四十一条本条确定了妇幼健康服务机构进行经济评价的原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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