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一、政策依据1.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2020年3月26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5月1日起施行)2. 青岛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2014年12月31日青岛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2015年4月1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3.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全面提升养老服务水平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9) 32号)4.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建设行动(2020-2021年
2、的通知(青政办字(2020) 1号)5. 青岛市民政局、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规划、建设和移交管理的通知(青民福2019) 29 号)6. 青岛市民政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健全完善各类养老服务补贴的通知(青民字2020) 14号)7. 支持复工复产。疫情期间对复工复产困难的养老机构存量信贷业务不抽贷、压贷、断贷,通过展期、无还本续贷、变更还本付息方式等,助力养老机构复工复产。养老服务队伍建设奖补政策一、院校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奖补项目。奖补对象: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能够开展
3、正常教学的高等院校、市级及以上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奖补标准:对符合条件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省级对每处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一次性奖补。二、一次性入职奖励奖补对象:在我市养老服务机构签约并从事养老护理、医疗、康复、社工等岗位工作人员(不含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奖励标准:本科以上奖补30000元,大专奖补20000元,中专奖补10000元。三、岗位津贴奖补对象:养老机构或街道(镇)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从业(不含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护理员。奖励标准:对养老护理人员,按照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五个等级,分别给予每人每月100元、120元、140元、160元、
4、200元的岗位津贴。四. 养老护理员其他奖励政策(含外地户籍)在本市养老服务组织累积服务时间满3年,并获得初级及以上养老护理员资格证书的,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时,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纳入享受范围。将养老服务护理员作为特别紧缺工种,给予政策倾斜。养老服务机构综合保险政策、养老综合责任险补助补助对象:入住本市养老机构或签约家庭养老床位的老年人以及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护理服务人员。补助标准:1.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和家庭养老床位的老年人必须是签订入驻协议或签约服务协议的;2. 护理服务人员须与养老机构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签订劳动协议或雇佣协议。二、60岁以上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补贴补助对象:年满60周岁
5、含)以上的老年人,不设年龄上限。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按照实际中标价格(不超过25元)予以拨付。养老服务创新试点奖补政策养老服务创新试点奖补项目。主动适应我省老龄化进程和养老服务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聚焦养老服务重点难点堵点,省级每年安排一定规模的试点奖补资金,推动各地开展试点工作,打造示范样板,破解发展难题,引领全省养老服务工作创新发展。具体方案由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二、具体政策(一)养老机构补贴营利型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外商投资与国内资本举办的养老机构享受同等的优惠扶持政策。1. 养老机构床位建设补贴奖补对象:企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新建或改扩建的养老机构(含营利性和非营
6、利性以及内资与外资)。奖励标准:1.以养老项目立项、规划、建设并符合养老建设规范的新建养老机构,按每张床位12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分3年拨付到位;对通过改造或租赁用房(租用期须达到5年以上)形式建设的养老机构,按照每张床位6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分2年拨付到位;对符合标准的护理型(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的一次性建设补助标准在上述基础上相应提高20%;2. 同一地址同类型建设补贴只发放一次。2.养老机构综合运营补贴奖补对象:1.经编制部门批准各级政府举办的公办养老机构及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收住的青岛市户籍老年人床位;2.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收住的青岛市户籍老年人床位(含营利性和非
7、营利性以及内资与外资)。奖励标准:收住自理老人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20元;收住部分失能、失能(失智)老人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50yG o3. 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补贴奖补对象:本区(市)户籍且在本区(市)养老机构入住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1.60周岁以上特困供养人员;2.低保老年人。奖励标准:每月收取困难老年人的基本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等费用之和不高于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在床位设置、护理照料、伙食安排等方面与其他入住老年人同等对待的养老机构,由政府按当地非营利普惠性养老机构上年度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平均收费标准之和的80%给予补助,补助额度由各区(市)按照平均成本审核数结
8、合养老机构具体收费标准合理确定。4. 养老机构等级奖励补贴奖补对象:经市级(含)以上民政部门评定的三星级(含)以上养老机构。奖励标准:养老机构评定等级有效期为4年,被认定为三星、四星、五星级养老机构的,管理期内分别给予1 0万元、15万元、2 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补贴。(二)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补贴1 .街道(镇)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一次性奖补奖补对象:经市民政部门聘请第三方评估组织评估确认3A级以上的街道(镇)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每街道(镇)一处,各区(市)可以给予一次性奖补。奖励标准:可以参照60万元、40万元、20万元的标准对5A级、4A级、3A级等街道(镇)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给
9、予一次性奖补。养老服务规划支持政策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国土空间规划、老年人分布以及变动等情况,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明确养老服务设施的总体布局、用地规模,纳入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控制性详细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落实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的有关内容。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政部门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新建城镇居住区按照每一百户不低于二十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已建成的城镇居住区未配套建设或者建设的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10、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多个占地面积较小的居住区可以统筹配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在提出居住用地规划条件时,应当明确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设计要求,确定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内容;在审查城镇居住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同级民政部门意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民政、自然资源等部门,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明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标准、投资来源、产权归属、完成时限、移交方式等内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核准的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
11、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对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对新建的城镇居住区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确定养老服务设施权属归政府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移交方式,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设施以及有关建设资料全部无偿移交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用于开展非营利性养老服务。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将城镇居住区配套建设、配置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通过公开竞争等方式无偿或者低偿委托养老服务组织运营。具备条件的闲置办公用房、学校、宾馆、医
12、院、疗养院、厂房、商业设施等,可以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有关部门应当简化办事程序,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加强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优惠扶持措施,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社会力量建设互助幸福院、养老院、养老周转房等养老服务设施,因地制宜为农村老年人提供互助养老、日间照料、托养居住、配餐送餐等多样化养老服务。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用途或者依法规划建设、配置的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养老服务用地支持政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保障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政府举办的敬老院、福利院等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其他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
13、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应。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可以采取出让、租赁等方式供应。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要求的,可以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养老服务税费优惠政策养老服务组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符合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建设、运营补贴。养老服务组织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收费;安装、使用和维护固定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减免收费。降低养老服务准入政策支持养老服务组织品牌化、规模化、连锁化发展,营利性养老服务企业在同一县(市、区)区域增设营业场所可实行“一照多址”。对已经在其他
14、地方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不得要求其在本地开展经营活动时必须设立子公司;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区域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行备案管理;对申请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实行直接登记。养老机构融资支持政策鼓励、支持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加大对养老服务的金融支持力度。鼓励、支持养老服务组织拓展融资渠道,通过设立基金、发行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推出的“养老保障贷”支持养老机构运营发展:1. 降低担保门槛。“养老保障贷”采用“床位收费权质押+保证金担保+实际控制人、核心家庭成员或主要股东担保”方式办理,无
15、须养老机构提供抵押物担保。2. 放款方式灵活。充分考虑养老机构经营特点,授信额度内,依据养老服务合同分批放款,每次放款金额不超过养老机构新增签订合同年收费总金额的70%,额度最高可达1000万yG o3. 实行闭环运作。养老机构在农商银行开立资金监管账户,农商银行实行账户闭环管理,账户资金定于用于偿还贷款本息。4. 实施利率优惠。根据民政部门对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情况实施利率优惠。评定等级为5星级的,利率较同类产品优惠20-30%;评定等级为4星级的,利率较同类产品优惠10-20%;评定等级为3星级的,利率较同类产品优惠10%05. 降低老人入住成本。农商银行与养老机构签订业务合作协议,约定养老机构对持有农商银行制发社保卡且按时交纳床位费的入住老人实行价格优惠,减轻入住老人负担。6. 延伸服务链条。各农商银行要积极支持养老机构及养老服务产品供应、养老辅具生产企业等上下游企业生产,加强产业赋能,打通生产供应链,制定综合金融服务方案,为产业链客户提供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聚合支付等金融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