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三章第三章 亲属关系原理亲属关系原理 本章重点本章重点第一节第一节 概概 述述第二节第二节 亲系与辈分亲系与辈分第三节第三节 亲亲 等等第四节第四节 亲属关系的法律效亲属关系的法律效 本章小结本章小结n n本章重点本章重点n n 学习本章应理解亲属的概念,把握亲属的特征和种类;了解亲属的法律效力以及亲属关系的产生和终止;熟悉亲系的概念及其划分,理解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的概念和范围;掌握亲等的概念,能够熟练地运用罗马法亲等计算法和我国婚姻法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返回第一节第一节 概概 述述n n一、亲属的概念与特征一、亲属的概念与特征一、亲属的概念与特征一、亲属的概念与特征n n
2、一)亲属的概念(一)亲属的概念n n 广义的亲属是指一切具有婚姻、血缘或法律广义的亲属是指一切具有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血亲关系的人,范围很广,包括受法律调整拟制血亲关系的人,范围很广,包括受法律调整或不受法律调整的所有的具有婚姻、血缘或法律或不受法律调整的所有的具有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关系的成员。拟制关系的成员。n n 狭义的亲属是指具有婚姻、血缘或拟制血亲狭义的亲属是指具有婚姻、血缘或拟制血亲关系,同时彼此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成关系,同时彼此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成员。员。n n(二二)亲属的特征亲属的特征n n 法律学意义上的亲属特征有以下几点:法律学意义上的亲属特征有以下几点
3、n n1.1.亲属是一种以婚姻和血缘为纽带的社会关系。亲属是一种以婚姻和血缘为纽带的社会关系。n n结婚是亲属产生的基础。结婚是亲属产生的基础。n n人的出生是亲属自然形成的重要原因。人的出生是亲属自然形成的重要原因。n n拟制血亲是产生亲属的又一原因。拟制血亲是产生亲属的又一原因。n n2.2.亲属是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的社会关系。亲属是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的社会关系。n n3.3.法律确定的亲属之间具有权利义务关系。法律确定的亲属之间具有权利义务关系。n n 此外,亲属与家长、家属、家庭成员的区别:此外,亲属与家长、家属、家庭成员的区别:n n1.1.与家长和家属的区别。与家长和家属的区别。
4、n n2.2.与家庭成员的区别。与家庭成员的区别。n n二、亲属的种类二、亲属的种类二、亲属的种类二、亲属的种类n n(一)我国古代亲属分类(一)我国古代亲属分类n n 我国最早将亲属分为宗亲和外亲两种。明、我国最早将亲属分为宗亲和外亲两种。明、清时将妻族从外亲中分离出来,亲属分为宗亲、清时将妻族从外亲中分离出来,亲属分为宗亲、外亲和妻亲三种。外亲和妻亲三种。n n(二)现代亲属的分类(二)现代亲属的分类n n 现代各国对亲属有两种分类法:现代各国对亲属有两种分类法:将亲属分将亲属分为血亲和姻亲两种,如德国、瑞士等国民法典;为血亲和姻亲两种,如德国、瑞士等国民法典;将它分为血亲、姻亲和配偶三种
5、如日本民法将它分为血亲、姻亲和配偶三种,如日本民法典。典。n n 现代各国大都根据亲属产生的原因,将亲属现代各国大都根据亲属产生的原因,将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三种。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三种。n n1.1.配偶。配偶。n n2.2.血亲。血亲。n n 血亲是指有血缘关系的亲属。根据血缘的血亲是指有血缘关系的亲属。根据血缘的来源不同,分为自然血亲和法律拟制血亲:来源不同,分为自然血亲和法律拟制血亲:n n3.3.姻亲。姻亲。n n 姻亲是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姻亲是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n n姻亲分为三种:姻亲分为三种:n n(1 1)血亲的配偶,指自己直系、旁系血亲的配
6、偶。)血亲的配偶,指自己直系、旁系血亲的配偶。n n(2 2)配偶的血亲,指自己配偶的血亲。)配偶的血亲,指自己配偶的血亲。n n(3 3)配偶的血亲的配偶,指自己配偶的血亲的丈)配偶的血亲的配偶,指自己配偶的血亲的丈夫或妻子。夫或妻子。n n三、法定近亲属范围三、法定近亲属范围三、法定近亲属范围三、法定近亲属范围n n 我国法律采用个别适用性限定法。例如,我国法律采用个别适用性限定法。例如,婚姻法婚姻法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规定了夫妻、父母子女、祖孙以及兄弟姐妹婚;规定了夫妻、父母子女、祖孙以及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义务。此外,之间的扶养义务。此外,
7、民法通则民法通则、刑法刑法、国籍法国籍法以及三大诉讼法等法律,都对亲以及三大诉讼法等法律,都对亲属效力作出了限定性规定。可以说,上述法律明属效力作出了限定性规定。可以说,上述法律明确规定赋予某些亲属间具有权利义务的,即为近确规定赋予某些亲属间具有权利义务的,即为近亲属,其他为远亲。亲属,其他为远亲。返回第二节第二节 亲系与辈分亲系与辈分n n一、亲系一、亲系一、亲系一、亲系n n 亲系是指亲属间的血缘联系,或称亲属的系统。亲系是指亲属间的血缘联系,或称亲属的系统。n n(一)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一)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n n1.1.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n n2.2.旁系血亲和
8、旁系姻亲。旁系血亲和旁系姻亲。n n(二)男系亲和女系亲(二)男系亲和女系亲n n(三)父系亲和母系亲(三)父系亲和母系亲n n二、辈分二、辈分二、辈分二、辈分返回第三节第三节 亲亲 等等n n一、罗马法亲等计算法一、罗马法亲等计算法一、罗马法亲等计算法一、罗马法亲等计算法n n 罗马法亲等计算法是古罗马帝国使用的计算罗马法亲等计算法是古罗马帝国使用的计算亲属关系远近的单位,是目前国际上通用的亲等亲属关系远近的单位,是目前国际上通用的亲等计算方法。计算方法。n n1.1.直系血亲计算法。直系血亲计算法。n n2.2.旁系血亲计算法。旁系血亲计算法。n n参见全书末附的参见全书末附的罗马法、寺院
9、法亲等计算图罗马法、寺院法亲等计算图n n二、寺院法亲等计算法二、寺院法亲等计算法二、寺院法亲等计算法二、寺院法亲等计算法n n三、我国的亲属关系计算法三、我国的亲属关系计算法三、我国的亲属关系计算法三、我国的亲属关系计算法n n(一)我国古代的丧服制计算法(一)我国古代的丧服制计算法n n(二)我国婚姻法的亲属计算法(二)我国婚姻法的亲属计算法n n 我国我国婚姻法婚姻法没有采用亲属计算法,而是采用简没有采用亲属计算法,而是采用简便的代数来表示血亲关系。便的代数来表示血亲关系。n n1.1.直系血亲的计算方法。直系血亲是从自己算起为一代,直系血亲的计算方法。直系血亲是从自己算起为一代,向上数
10、至父母为二代;至祖父母、外祖父母为三代;至向上数至父母为二代;至祖父母、外祖父母为三代;至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为四代;至高祖父母、高外祖父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为四代;至高祖父母、高外祖父母为五代。往下数也是如此,自己至子女为二代;至孙母为五代。往下数也是如此,自己至子女为二代;至孙子女、外孙子女为三代。以此类推。子女、外孙子女为三代。以此类推。n n2.2.旁系血亲的计算法。首先找到自己与所要计算的旁系旁系血亲的计算法。首先找到自己与所要计算的旁系血亲的血缘同源人,然后从两边分别往上数至血缘同源血亲的血缘同源人,然后从两边分别往上数至血缘同源人。如果两边代数相同,取同数;如果两边代数不同,人。
11、如果两边代数相同,取同数;如果两边代数不同,则取多者一方的数字。计算时应注意:代数包括自己或则取多者一方的数字。计算时应注意:代数包括自己或所要计算的旁系血亲。例如,自己与兄弟姐妹为两代以所要计算的旁系血亲。例如,自己与兄弟姐妹为两代以内旁系血亲;与堂兄弟姐妹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与伯内旁系血亲;与堂兄弟姐妹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与伯叔也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叔也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n n参见全书末附的参见全书末附的我国五代以内直系血亲及旁系血亲图我国五代以内直系血亲及旁系血亲图返回第四节第四节 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n n一、亲属法律关系一、亲属法律关系一、亲属法律关系一、亲属法律关
12、系n n(一一)亲属法律关系的概念亲属法律关系的概念n n(二二)亲属法律关系的主体亲属法律关系的主体n n(三三)亲属法律关系的内容亲属法律关系的内容n n 亲属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主体依法享有的亲属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主体依法享有的婚姻家庭权利和承担的相应的婚姻家庭义务。婚姻家庭权利和承担的相应的婚姻家庭义务。n n1.1.婚姻家庭权利。婚姻家庭权利。n n 根据婚姻家庭权利的性质,可将其权利分为根据婚姻家庭权利的性质,可将其权利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两大类。人身权和财产权两大类。n n2.2.婚姻家庭义务。婚姻家庭义务。n n(四)亲属法律关系的客体(四)亲属法律关系的客体n n二、亲属关系
13、的发生二、亲属关系的发生二、亲属关系的发生二、亲属关系的发生n n1.1.自然血亲关系的发生。出生是自然血亲发生的唯一原自然血亲关系的发生。出生是自然血亲发生的唯一原因。因。n n2.2.拟制血亲关系的发生。拟制血亲一般经过一定的法律拟制血亲关系的发生。拟制血亲一般经过一定的法律行为而发生。行为而发生。n n3.3.配偶关系的发生。结婚是配偶关系产生的唯一原因。配偶关系的发生。结婚是配偶关系产生的唯一原因。n n三、亲属关系的终止三、亲属关系的终止三、亲属关系的终止三、亲属关系的终止n n 亲属关系的终止,是指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而终亲属关系的终止,是指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而终止亲属关系。止亲
14、属关系。n n1.1.自然血亲关系的终止。自然血亲关系因死亡而终止。自然血亲关系的终止。自然血亲关系因死亡而终止。n n2.2.拟制血亲关系的终止。拟制血亲关系除因死亡而终止拟制血亲关系的终止。拟制血亲关系除因死亡而终止外,还可因法律行为而终止。外,还可因法律行为而终止。n n3.3.配偶关系的终止。配偶关系因婚姻的终止而终止。配偶关系的终止。配偶关系因婚姻的终止而终止。n n4.4.姻亲关系的终止。姻亲关系因结婚而发生,一般因离姻亲关系的终止。姻亲关系因结婚而发生,一般因离婚而终止,也可因一方死亡而终止。婚而终止,也可因一方死亡而终止。n n四、亲属的法律效力四、亲属的法律效力四、亲属的法律
15、效力四、亲属的法律效力n n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亲属关系的效力主要表现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亲属关系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领域:在以下领域:n n1.1.在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这是亲属关系法律效力最直在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这是亲属关系法律效力最直接的表现,法定亲属间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基于这种效接的表现,法定亲属间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基于这种效力而产生的。一定范围的亲属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直系力而产生的。一定范围的亲属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家庭及夫妻之间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家庭及夫妻之间有法定的共同财产;亲属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一定有法定的共同财产
16、亲属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范围内的亲属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等等。监护人;等等。n n2.2.在民法上的效力。一定范围内的亲属为无民事在民法上的效力。一定范围内的亲属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依法对失踪的亲属向法院提出宣告失踪近亲属可依法对失踪的亲属向法院提出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申请;失踪人的财产由其一定范围和宣告死亡的申请;失踪人的财产由其一定范围内的亲属代管;根据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确定法内的亲属代管;根据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确定法定继承人的
17、范围和顺序;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可以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可以成为遗嘱继承人;晚辈直系血亲在特定情况下有成为遗嘱继承人;晚辈直系血亲在特定情况下有代位继承权。代位继承权。n n3.3.在刑法上的效力。一定的亲属关系才构成某些在刑法上的效力。一定的亲属关系才构成某些犯罪的主体,如虐待罪、遗弃罪;某些告诉才处犯罪的主体,如虐待罪、遗弃罪;某些告诉才处理的犯罪,由被害人的近亲属告诉。理的犯罪,由被害人的近亲属告诉。n n4.4.在诉讼法上的效力。无论在民事诉讼还是刑事在诉讼法上的效力。无论在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中,承办人员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时,应回避;诉讼中,承办人员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时,应
18、回避;一定的亲属可担任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的代理人;一定的亲属可担任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的代理人;被告人的近亲属经被告同意,可以提出上诉等。被告人的近亲属经被告同意,可以提出上诉等。n n5.5.在国籍法上的效力。中国国籍的自然取得,依在国籍法上的效力。中国国籍的自然取得,依据一定的亲属关系,如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据一定的亲属关系,如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则具有中国国籍;外国人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则具有中国国籍;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是中国人的近亲属,可以申请批准加或无国籍人是中国人的近亲属,可以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入中国国籍。n n 此外,亲属关系在劳动法、行政法等领域均此外,
19、亲属关系在劳动法、行政法等领域均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有一定的法律效力。返回n n本章小结本章小结本章小结本章小结n n 狭义的亲属是指具有婚姻、血缘或拟制血亲关系,狭义的亲属是指具有婚姻、血缘或拟制血亲关系,同时彼此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成员。法律学意同时彼此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成员。法律学意义上的亲属特征有以下几点:义上的亲属特征有以下几点:1.1.亲属是一种以婚姻和血亲属是一种以婚姻和血缘为纽带的社会关系。缘为纽带的社会关系。2.2.亲属是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的亲属是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的社会关系。社会关系。3.3.法律确定的亲属之间具有权利义务关系。法律确定的亲属之间具有权利义务关系
20、n n 现代各国大都根据亲属产生的原因,将亲属分为配现代各国大都根据亲属产生的原因,将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三种。偶、血亲和姻亲三种。n n 婚姻法婚姻法、民法通则民法通则、刑法刑法、国籍法国籍法以及三大诉讼法等法律明确规定赋予某些亲属间具有权以及三大诉讼法等法律明确规定赋予某些亲属间具有权利义务的,即为近亲属,其他为远亲。亲系是指亲属间利义务的,即为近亲属,其他为远亲。亲系是指亲属间的血缘联系,或称亲属的系统。亲等的计算方法主要有的血缘联系,或称亲属的系统。亲等的计算方法主要有罗马法亲等计算法和寺院法亲等计算法。我国罗马法亲等计算法和寺院法亲等计算法。我国婚姻法婚姻法没有采用亲属计算法,
21、而是采用简便的代数来表示血没有采用亲属计算法,而是采用简便的代数来表示血亲关系。亲关系。n n 亲属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主体依法享有的婚姻亲属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主体依法享有的婚姻家庭权利和承担的相应的婚姻家庭义务。亲属关系的家庭权利和承担的相应的婚姻家庭义务。亲属关系的发生有以下原因:发生有以下原因:1.1.出生是自然血亲发生的唯一原因。出生是自然血亲发生的唯一原因。2.2.拟制血亲一般经过一定的法律行为而发生。拟制血亲一般经过一定的法律行为而发生。3.3.结婚结婚是配偶关系产生的唯一原因。是配偶关系产生的唯一原因。n n 亲属关系的终止,是指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亲属关系的终止,是指一定的
22、法律事实的出现而终止亲属关系。终止亲属关系。1.1.自然血亲关系因死亡而终止。自然血亲关系因死亡而终止。2.2.拟拟制血亲关系除因死亡而终止外,还可因法律行为而终制血亲关系除因死亡而终止外,还可因法律行为而终止。止。3.3.配偶关系因婚姻的终止而终止。配偶关系因婚姻的终止而终止。4.4.姻亲关系因姻亲关系因结婚而发生,一般因离婚而终止,也可因一方死亡而结婚而发生,一般因离婚而终止,也可因一方死亡而终止。终止。n n 亲属关系的效力主要表现在婚姻家庭法、民法、亲属关系的效力主要表现在婚姻家庭法、民法、刑法、诉讼法、国籍法上。此外,亲属关系在劳动法、刑法、诉讼法、国籍法上。此外,亲属关系在劳动法、行政法等领域均有一定的法律效力。行政法等领域均有一定的法律效力。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