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决定书沈西复(2020)Oll号申请人:黄某某被申请人:沈阳市自然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复议请求:对沈阳市自然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答复意见书处理意见不服。要求重新做出答复意见书。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为被申请人关于申请人信访事项和信访处理的答复,依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国法复函2011628号)规定:“对向行政复议机构反映信访事项和信访处理的问题,要告知当事人依照信访条例的规定申诉或者转送信访机构办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1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