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第五章 国家机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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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国家机构第一节国家机构概述一、国家机构的概念和分类国家机构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而建立起来的一整套有机联系的国家机关的总和。国家机构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1)阶级性。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作为国家组成要素及其存在形式的国家机构,其本质取决于国家的本质。由于国家有剥削阶级专政的国家和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之别,因而与此相适应也就有剥削阶级国家机构和SHZY国家机构之分。在剥削阶级专政的国家里,国家权力掌握在剥削者手中,为它服务的国家机构则成为对劳动阶级进行政治压迫和经济剥削的工具。在SHZY国家,人民当家作主,掌握国家权力,他们通过自己的国家机构加强无产阶级专政和组织经济、文化建设。可

2、见,国家机构实际上是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实现其阶级统治的工具。(2)历史性。国家机构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远存在的。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国家机构的组织、活动、职能是不一样的,并随着国家的发展变迁而变化。(3)强制性。国家机构的某些组成部分本身即是暴力机关,如警察、监狱,有的国家机关则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坚强后盾。(4)组织性。国家机关的建立、活动以及国家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均依据一定的原则和程序,不同层次的国家机关、同一层次的不同的国家机关、国家机关的整体与组成部分形成严密的系统。从组成来说,现代国家的国家机构十分复杂。如果以行使职权的性质为标准,则因各国所确立的机关和赋予的职权不同而有不同的分类

3、如西方国家一般根据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将国家机关分为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三种;SHZY国家则按国家权力的统一原则将国家机关分为权力、行政和司法等机关。如果以行使职权的地域范围为标准,则可分为Zy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两种。根据我国的规定,我国国家机构从行使权力的属性来看,可分为国家权力机关、国家主席、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军事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二、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一)民主集中制原则我国现行第3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民主集中制是一种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制度,是指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的结合。民主集中制从民主的

4、角度说,发扬民主的过程是由多数人决定问题的过程;从集中的角度说,实行集中的过程也是汇集多数人意见的过程。民主与集中的运用方式和程序虽然有所不同,但它们的实质都是服从多数人的意见。因此,民主集中制实质上就是SHZY的民主制,是SHZY民主制的一种独特运用方式。根据现行的规定,我国国家机构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国家机构与人民的关系方面,体现了国家权力来自人民,由人民组织国家机构。第2条前两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3条第2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

5、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第二,在同级国家机构中,国家权力机关居于主导地位。第3条第3款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第三,在Zy与地方国家机构的关系方面,实行“zy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Zy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法规、政策的机关,其一切工作都要从最大多数人的最高利益出发,为人民的根本利益服务。第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自己的工作中必须认真贯彻“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密切联系群众,倾听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尊重他们的主人翁地位和首创精神,确立为人民服务的具体办法和措施,不断取得人民的信任和支持,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效

6、能。第三,要开辟各种途径,广泛地吸引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这既是我国政权本质的要求,也是贯彻群众路线的重要形式和有效方法。(五)精简和效率原则我国现行第27条第1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ZYo国家机构是否精简,直接影响着工作效率。因此,搞好机构改革,克服官僚ZY,做到廉政、勤政,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是精简和效率原则的基本要求。为了消除诸如机构臃肿、职责不明、效率低下等现象,避免陷入精简一膨胀一再精简一再膨胀的“恶性循环”,我国的机构改革必须做到:(1)树立ZF职能转变的观念,按照经济体制改革和政企分开的原则,合并、裁减

7、专业管理部门和综合部门内部的专门机构,使ZF对企业由直接管理为主转变为间接管理。(2)依法设置机构,定岗定员。(3)以fa1.v的形式明确规定各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权限,以便他们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高效率地完成工作任务。(4)改革干部人事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素质,真正建立一支德才兼备、适应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公务员队伍。第二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全国人大的性质和地位我国现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

8、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这些表明了全国人大的性质和地位,即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最高国家立法机关。从权力的所有者与行使者来看,全国人大代表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最高权力。它集中代表全国各族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行使国家的立法权和决定国家生活中的其他重大问题。从国家机关之间的分工和它的fa1.v地位来说,全国人大在我国国家机构体系中居于首要地位,其他任何国家机关都不能超越于全国人大之上,也不能和它相并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fa1.v和决议,其他国家机关都必须遵照执行。(二)全国人大的组成和任期根据现行和fa1.v的规定,全国人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

9、出的代表组成。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总数不超过3000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各选举单位代表名额比例的分配。港澳地区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全国人大另行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4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各少数民族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代表1人。全国人大行使职权的法定期限即每届任期为5年。在任期届满前的2个月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如果遇到不能进行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大会议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每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在本

10、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完成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以后的历次会议均由本届常务委员会负责召集。全国人大的会议形式主要有预备会议、全体会议和小组会议等。首先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召集预备会议,选举产生本次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讨论本次会议的议程以及其他准备事项。预备会议后,全国人大便由主席团正式主持全体会议。在全体会议期间,根据需要举行小组会议,审议和讨论有关事项。全体会议一般公开举行,在必要时经主席团和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决定,可以举行秘密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gwy的组成人员,Zy军委的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会议。其他国家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主席团

11、决定也可以列席会议。全国人大通过fa1.v案以及其他议案要经过以下四个阶段:第一,提出议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gwy,Zy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属于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第二,审议议案。对国家机关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各代表团审议,或者并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对代表团和代表提出的议案,则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

12、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第三,表决通过议案。议案经审议后,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表决,并由主席团决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或者举手表决方式或其他方式通过。规定,修正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2/3以上的多数通过;fa1.v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第四,公布fa1.v、决议。fa1.v议案通过后即成为fa1.v,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以发布命令的形式加以公布;选举结果及重要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以公告公布或由国家主席以命令形式公布。二、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和地位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是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

13、经常行使国家最高权力的机关,也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gwy、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制定的fa1.v,其他国家机关和全国人民都必须遵守执行。(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和任期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和委员若干人组成。这些组成人员必须是全国人大代表,并由每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为了保证全国人大常委会顺利开展工作,集中精力搞好常务委员会的本职工作,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而且自十届全

14、国人大起,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增设了若干专职委员。同时,还规定,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民族平等原则,有利于反映各族人民的利益和愿望,巩固民族团结,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任期与全国人大相同,即5年。但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全国人大在任期结束的时间上又略有不同。下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开始时,上届全国人大的任期即告结束。但上届全国人大产生的常委会,则须在下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产生后,才能结束任期。它要负责召集下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这样才能使全国人大的工作衔接起来,不致因为交接而中断。常委会的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连选连任。但现行规

15、定,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三)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的规定,较之以往有所扩大,使常委会的地位进一步加强。根据现行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解释,监督的实施。和其他普通fa1.v一样,为了正确理解,准确执行,必要时需要作出具有fa1.v效力的解释,即对条文的含义、内容和界限进行说明。但是根本法,对它的解释权只能由特定的极有权威的国家机关来行使。而解释与监督的实施又有着密切的联系。根据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都有权监督的实施。这一规定是对1954年的发展。1954年规定监督的实施只是全国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但全国人大每年只举行十多天会议,

16、不便于经常工作。因此,把这项职权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2、根据规定的范围行使立法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除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fa1.v以外的其他fa1.v,并且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fa1.v有权进行部分修改和补充,但是不得同该fa1.v的基本原则相抵触。3、解释fa1.v。全国人大常委会所解释的fa1.v,并不限于它自己所制定的fa1.v,也包括由全国人大制定的fa1.v。因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它完全了解全国人大的立法意图,能作出准确的解释。但这里必须明确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fa1.v,指的是对于那些fa1.v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

17、解释。4、审查和监督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合宪性和合法性。gwy制定的行政法规必须服从于和fa1.v;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也不得同、fa1.v和行政法规相冲突。这是维护SHZY法制统一的基本保证。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gwy制定的同、fa1.v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fa1.v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5、对国民经济和SH发展计划、国家预算部分调整方案和国家预算的审批权。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和监督法规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SH发展计划以及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

18、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gwy需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SH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审查和批准国家决算草案,在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还有权听取和审议gwy提出的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国家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6、监督国家机关的工作。gwy、Zy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都由全国人大产生,并根据的规定,分别行使国家的各项权力。因此,它们都必须向全国人大负责并接受它的监督。但是,监督这些机关是一项经常性的日常工作,因此,规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具体形式有四种:一是在全国

19、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有10人以上联名就可以向gwy及其各部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的质询案;二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SH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gwy、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三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gwy制定的同、fa1.v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四是开展对fa1.v实施的检查。监督法第31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fa1.v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为了加强对司法解释活动的监督,监督法第32

20、条规定。gwy、Zy军事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fa1.v的解释同fa1.v规定相抵触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之间认为对方作出的具体应用fa1.v的解释同fa1.v规定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SH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fa1.v的解释同fa1.v规定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

21、必要时,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7、决定、任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根据gwyZ1.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根据Zy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Zy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8、国家生活中其他重要事项的决定权。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批准或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22、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决定特赦;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家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有权决定宣布战争状态;决定全国总动员和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9、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四)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制度与工作程序全国人大常委会主要通过举行会议、作出会议决定的形式行使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由委员长召集并主持。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可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派主任或者副主任一人列席会

23、议,发表意见。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在全体会议上的发言不超过10分钟;在联组会议上,第一次发言不超过15分钟,第二次对同一问题的发言不超过10分钟。尽管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经常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但实际上它并不是每天都召开会议进行工作的。因此,规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全国人大常委会重要的日常工作,但委员长会议不能代替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期间,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gwy、Zy军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

24、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后再提请常委会会议的审议。审议后的议案由常委会全体会议进行表决,获得全体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方能通过。fa1.v通过后由国家主席公布,其他决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自行公布。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听取和审议gwy、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gwy、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gwy、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gwy、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

25、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三、全国人大各委员会全国人大审议、讨论、决定的国家重大问题,涉及国家生活中的各个领域,会议提出的议案往往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同时,全国人大每年只有一次例会,每次会期一般不超过20天,对诸多问题不可能有充分的时间进行研究、讨论。因此,成立各种委员会为代表提供咨询和参考性意见,对于保证全国人大立法工作的质量,以便更加及时、准确地决定国家大事很有必要。这些委员会可以分为常设性委员会和临时性委员会两大类。(一)常设性委员会全国人大的常设性委员会主要是指各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全国

26、人大的辅助性的工作机构,是从代表中选举产生的、按照专业分工的工作机关。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要求进行经常性工作。它的任务是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研究、审议、拟订有关议案。各专门委员会在讨论其所属的专门问题之后,虽然也作出决议,但这种决议必须经过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之后,才具有国家权力机关所作的决定的效力。在此之前,它只是向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供审议的意见或报口根据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以及工作实践的需要,目前全国人大设有民族委员会、fa1.v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

27、员会和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各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各委员会的人选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由大会表决决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可根据需要为各委员会任命一定数量的非全国人大代表的专家作委员会的顾问,列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每届任期与全国人大的任期相同,即5年。根据fa1.v的规定,各专门委员会共同的任务有下列几项: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交付的议案;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职

28、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被视为同、fa1.v相抵触的gwy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gwy各部、各委员会的命令、指示和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必要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对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民代表大会。4、言论免责权。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人大或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与表决,不受fa1.v追究。5、物质保障权。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在出席人大会议和执行代表职务时

29、代表所在单位应给予支持,国家根据需要给予往返的旅费和必要的物质上的便利或者补贴。6、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二)代表的义务根据有关fa1.v的规定,代表的义务主要有:1、人大代表应当和原选举单位或选民保持密切联系,接受他们的监督。2、宣传fa1.v和政策,协助本级人民ZF推行工作。3、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民ZF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四、地方各级人民ZF(一)地方各级人民ZF的性质和地位根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ZF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ZF从属于本级国家权力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向它负责,受它监督。此外,地方各级人民ZF还要服从上级人民Z

30、F的领导,向上一级人民ZF负责和报告工作,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全国的地方各级人民ZF都要接受gwy的领导,同时又要发挥自己的主动性,努力搞好工作。(二)地方各级人民ZF的组成、任期和领导体制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和设区的市的人民ZF分别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ZF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和局长、科长等组成。乡、民族乡、镇人民ZF,分别由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组成。地方各级人民ZF每届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相同,均为5年。地方各级人民ZF实

31、行首长负责制。这种领导体制是由行政机关的性质和职权决定的,是工作的需要。但地方各级人民ZF的行政首长对于重大问题的决策,仍然要召开会议,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而非独断专行。地方各级人民ZF的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全体会议由本级人民ZF全体成员组成,常务会议则由人民ZF的正副职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和设区的市的人民ZF秘书长也参加常务会议。会议对重大问题进行讨论,然后由行政首长根据大家的意见最后作出决定,并对决定的后果负责。(三)地方各级人民ZF的职权根据和fa1.v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ZF主要有以下职权:1、执行决议、发布决定和命令。地方各级人民ZF要执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

32、议,执行上级人民ZF的决定和命令。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ZF可以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ZF所在地的市和经gwy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ZF还可以根据fa1.v和行政法规制定规章。2、领导和监督权。领导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ZF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ZF的工作,有权撤销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ZF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决定,任免、考核行政工作人员。识,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SHZY精神文明建设活动;(2)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SH治安,向人民ZF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3)协助乡、民族乡、镇的

33、人民ZF开展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4)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SHZY市场经济的发展;(5)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营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6)依照fa1.v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7)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村民加强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3、村民委

34、员会的组织。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7人组成,其中,妇女应当有适当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少数民族的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由年满18周岁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本村1/5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的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工作。村民委员会还可以分设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

35、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是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的村民群众自治的最高组织形式。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2/3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必要时可以邀请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派代表参加会议。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1/10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问题,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有权撤换和补选村民委员会的成员。村规民约是由村民会议制定,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ZF备案,由村民委员会监督、执行的具有公约性质的规范

36、性文件。它不得与、fa1.v和法规相抵触。(三)居民委员会1、居民委员会的设置。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是以实现居民自治为目的,以根据居民居住状况、便于居民自治为原则,以100700户作为所辖居民户数的范围。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6条第2款规定:“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ZF决定。”2、居民委员会的组织。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59人组成。多民族居住地区,居民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居民委员会的组成成员既可以是本居住地范围内全体年满18周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居民选举产生,也可以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还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23人选举产生,居

37、民委员会每届的任期为3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也可不设下属委员会,而由居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凡是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大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居民会议是由居住地范围内18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的居民自治的民主决策机构。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ZF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居民应当遵守公约。居民公约的内容不得与、fa1.v.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居民委员会办理本居民区公益事业所需费用,经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居民筹集,也可以向本居民区的受益单位筹集,但

38、是必须经受益单位同意,收支账目应当及时公布,接受居民监督。3、居民委员会的任务。根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的任务主要有:宣传、fa1.v.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fa1.v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SHZY精神文明建设活动;(2)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3)调解民间纠纷;(4)协助维护SH治安;(5)协助人民ZF或者它的派出机关作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6)向人民ZF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此外,还应对编入居民小组的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进行监督和教育。第七节人

39、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一、人民法院的组织与制度(一)人民法院的性质与任务1、性质。我国现行第12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这一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的性质。根据这一规定,在我国,审判权必须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即只有人民法院才有审判权,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进行审判活动。2、任务。根据现行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的任务是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并且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和行政纠纷,以保卫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维护SHZY法制和SH秩序,保护SHZY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

40、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国家的SHZY革命和SHZY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通过全部审判活动教育公民忠于SHZY祖国,自觉地遵守和fa1.v。(二)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与职权根据现行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由以下法院组成:全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和森林法院等。我国现行第127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这表明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关系不是领导关系,而是

41、监督关系。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各级人民法院能够依法独立进行审判。根据这一规定,上级人民法院不能直接指挥命令下级人民法院如何进行审判,只能对下级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是否正确适用fa1.v进行审查监督。这种监督主要体现在上级人民法院按照上诉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及死刑复核程序对下级人民法院具体案件的监督,纠正错误的判决和裁定。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审判机关,其主要职权包括:(1)一审管辖权,fa1.v规定由它管辖的或者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第一审案件(主要是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上诉管辖权,审判对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

42、3)审判监督权,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审判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4)司法解释权,对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fa1.v的问题,进行司法解释;(5)死刑核准权,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其中:(1)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人民法院和不设区的市人民法院、自治县人民法院、市辖区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的职权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一审管辖权,审

43、判除fa1.v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外的所有一审案件;庭外处理权,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案件;调解指导权,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2)中级人民法院,包括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设区的市的中级人民法院;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的职权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一审管辖权,审判fa1.v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在刑事案件方面,包括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在民事案件方面;包括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在行政案件方面,包括确认专利权的案

44、件、海关处理的案件,对gwy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ZF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基层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上诉管辖权,审判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审判监督权,监督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审判省级人民检察院分院、省辖市及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指令基层人民法院再审基层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3)高级人民法院,包括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其职权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一审管辖权,审判fa1.v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主要是在全省、自治区

45、或直辖市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上诉管辖权,审判对下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对海事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审判监督权,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审判省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下级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等。3、专门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是人民法院组织体系中的一个特殊组成部分,它们是设在特定部门或者针对特定案件而设立,受理与设立部门相关的专业性案件的法院。根据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目前我国设有军事法院、海事法院、森林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军事法院包括ZG人民解放

46、军军事法院(军内的最高级)、大军区及军兵种军事法院(相当于中级层次)、军级军事法院(基层级)三级,军事法院负责审判军事人员犯罪的刑事案件。海事法院只设一级,设立在广州、上海、武汉、天津、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海口和北海等港口城市,其建制相当于地方的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管辖民事主体之间的第一审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对海事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由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管辖。铁路运输法院是设在铁路沿线的专门人民法院,分为二级:一是在铁路管理分局所在地设立铁路运输基层法院,二是在铁路管理局所在地设立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铁路运输法院负责审判由铁路公安机关侦破、铁路检察院起诉的发生在铁路沿线的刑

47、事犯罪案件和与铁路运输有关的经济纠纷。森林法院的任务是保护森林,审理破坏森林资源案件、严重责任事故案件及涉外案件。基层森林法院一般设置在某些特定林区的一些林业局(包括木材水运局)的所在地;在地区(盟)林业管理局所在地或国有森林集中连片地区设立森林中级法院。(三)1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制度1、两审终审制。一个案件经过任何连续两级的人民法院的审判即告终结。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其判决和裁定都是终审判决和裁定。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案件、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2、合议制。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除一审案件

48、中的简单民事案件、轻微刑事案件和fa1.v另有规定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以外,一般应由3人以上单数的审判员或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采用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判决或者裁定。3、审判委员会制度。审判委员会成员包括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各庭庭长及审判业务骨干,成员由人大常委会任命。主要任务是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总结审判经验,讨论分析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检查执法情况,提出本院审判工作中的改进办法;讨论其他有关审判工作问题等。审判委员会以少数服从多数表决原则作出决定。4、审判监督制度。现行第127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

49、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这表明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关系不是领导关系,而是监督关系。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各级人民法院能够依法独立进行审判。根据这一规定,上级人民法院不能直接指挥命令下级人民法院如何进行审判,只能对下级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是否正确适用fa1.v进行审查监督。这种监督主要体现在上级人民法院按照上诉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及死刑复核程序对下级人民法院具体案件的监督,纠正错误的判决和裁定。5、回避制度。在审判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是自己或其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是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人,或是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等情形下,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可在这些情形出现下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四)人民法院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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