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中外合资经营合同样本[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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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中外合资经营合同样本1 特征码 XmZaYXzbdWDmNIrgDXLl 第一章 总 则 中国公司和国公司,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它有关 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共同投资举办合资经营企业,特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 合 资 双 方 第一条 合资合同双方 合同双方如下: 1.1.“中国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是一个按中 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 )法律组织和存在的企业法人, 在中国注册,持有编号为的营业执照。 法定地址: 法人代表: 1.2.“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是一个按 国法律组织和存在的企业法人,在注册,

2、持有编号为的营业执照。 法定地址: 第 2 页 法人代表: 1.3.各方均表明自己是按中国法律或国法律合 法成立的有效法人,具有缔结本合资合同并履行本合同义务所 需的全部法人权限。 第三章 合资公司的成立 第二条 按照中国的合资企业法和其它有关法律和法规,合 同双方同意在中国境内省市建立合资公 司。 第三条 合资公司的中文名称为 合资公司的英文名称为 法定地址: 第四条 合资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 规章制度(以下简称“中国法律” )的管辖和保护,在遵守中国 法律的前提下,从事其一切活动。 第五条 合资公司的法律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公司 的责任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双方的责任以

3、各 自对注册资本 的出资为限。合资公司的利润按双方对注册资本出资的比例由 双方分享。 第四章 生产和经营的目的范围和规模 第六条 目的 合资双方希望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从事第七条所规 定的经营活动,(根据具体情况写) ,为投资双方带来满意 第 3 页 的经济利益。 第七条 合资公司生产和经营范围(略) 第八条 合资公司生产规模(略) 第五章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九条 总投资 合资公司的总投资额为人民币。 第十条 注册资本 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其中: 甲方元,占; 乙方元,占。 (如乙方以外币出资, 按照缴款当日的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 布的外汇牌价折算 成人民币) 第十一条 双方将

4、以下列作为出资: 11.1.甲方:现金元 机械设备元 厂房元 工地使用费元 工业产权元 其它元 共元 11.2.乙方:现金元 机械设备元 第 4 页 工业产权元 P 其它 元 共元 第十二条 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由甲、乙方按其出资比例分 期缴付,每期缴付的数额如下:(略) 第十三条 贷款 总投资和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向银行贷款。可首先考虑向 合资公司所在的国内银行或其它渠道借贷。甲、乙方按在合资 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各自负责贷款担保。 如果合资公司董事会认为,除了第十一条规定的双方投资 额和上述贷款外,合资公司的经营需要流动资金和其它资金, 双方应按各自在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为上述借款作担保。 如果

5、不能按上述方式获得借款,董事会将按合同双方各自 在合资公司中的资本比例向合同双方另外征集资金。除非合同 双方另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同意,任何一方都没有义务再增加 注册资本成为第三方借贷给合资公司的款项作担保。但是,如 果合资公司的经营、利润状况良好,合同双方原则上同意再适 当增加注册资本,即按经营发展状况和稳妥的股本筹措原则使 用积累的储备基金。 第十四条 资本转让 除非得到另一方的同意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合同任何一方 都不得将其认缴的资本股份全部或部份转让给第三方。 第 5 页 如果一方将其认缴的资本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 则另一方具有优先受让的权利,受让的条件不得苛刻于转让给 第三方的条

6、件。另一方特此表示,如果自己不行使优先受让权, 即为同意上述转让。 第十五条 抵押和担保 未经董事会一致同意,任何一方都不得将其认缴的资本股 份全部或部分用作抵押,也不得用作担保。 第六章 合资双方的责任 第十六条 甲、乙方应各自负责完成以下各项事宜: 16.1 甲方责任(根据具体情况写,主要有:) 棗按第五章规定出资并协助安排资金筹措; 棗办理为设立合资公司向中国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登 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 棗向土地主管部门办理申请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手续; 棗协助合资公司组织合资公司厂房和其它工程设施的设计、 施工; 棗协助办理乙方作为出资而提供的机械设备的进口报关手 续和在中国境内

7、的运输; 棗协助合资公司联系落实水、电、交通等基础设施; 棗协助合资公司申请所有可能享受的关税和税务减免以及 其它利益或优惠待遇; 棗协助合资公司招聘中方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和所 第 6 页 需的其他人员; 棗协助外籍工作人员办理所需的入境签证、工作许可证和 旅行手续等; 棗负责办理合资公司委托的其它事宜。 16.2 乙方责任: 按第五章规定出资并协助安排资金筹措; 办理合资公司委托在中国境外选购机械设备、材料等有关 事宜; 提供需要的设备安装、调试以及试生产技术人员、生产和 检验技术人员; 培训合资公司的技术人员和工人; 如乙方同时又是技术转让方,则应负责合资公司在规定期 限内按设计能力

8、稳定地生产合格产品; 负责办理合资公司委托的其它事宜。 第七章 技术转让 第十七条 许可与技术引进协议 合资公司和公司的“许可与技术引进协议”应与本合 同同时草签。 第八章 商标的使用及产品的销售 第十八条 合资公司和公司就使用公司的商标签订 “商标使用许可协议” ,所有同商标有关的事宜均应按照“商标 使用许可协议”的规定办理。 第 7 页 或合资公司的产品使用商标为。 第十九条 合资公司的产品,在中国境内外市场上销售,外 销部分占,内销部分占。 第二十条 合资公司内销产品可由中国物资部门、商业部门 包销或代销,或由中国外贸公司包销的占。 第二十一条 产品可由下述渠道向国外销售: 由合资公司直

9、接向中国境外销售的占。由合 资公司与中国外贸公司订立销售合同,委托其代销,或由中国 外贸公司包销的占。由合资公司委托乙方销售的 占。 第九章 董 事 会 第二十二条 合资公司注册登记之日,为合资公司董事会成 立之日。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 派名,乙方委派名。董事长由甲方委派, 副董事长由乙方委派。董事、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任期 4 年,经 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 8 页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是合资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资 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 1.修改合资公司的章程; 2.终止或解散合资公司; 3.与其它经济组织合并; 4.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 5.采纳、更改或终

10、止集体劳动合同、职工工资制度和集体 福利计划等; 6.分红; 7.批准年度财务报表,(略)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的所有决议均需全体董事的多数表决方 能通过,但第二十四条款所列事项需全体董事一致 同意后方能通过。 第二十六条 董事长是合资公司的法定代表。如果董事长不 能行使其职责,应书面授权副董事长代理。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 并主持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长可召开董事 会临时会议。会议纪要归合资公司存档。 任何一名董事如不能出席会议,应以书面委托的形式指定 一名代理出席会议和行使表决权。如果董事既不出席会议也不 委托他人参加会议,应视作弃权。 第 9

11、页 第十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八条 合资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 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由方推 荐,副总经理人,由甲方推荐人,乙方 推荐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任期 年。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 组织领导合资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 工作。 第三十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的,经 董事会会议决议可随时撤换。 第十一章 设备材料的采购 第三十一条 合资公司生产中所需要的有关设备、仪器等物 资,其采购权归合资公司。 第三十二条 合资公司所需原材料、燃料、零部件、运输工 具等,在条件相同情况下,尽先

12、在中国购买。 第十二章 劳动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合资公司职工的招聘、处罚、辞退、合同期限、 工资、劳动保险、生活福利等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 及其实施办法,经董事会研究制定方案,由合资公司和合资公 司工会组织集体或个别地订立劳动合同。劳动 第 10 页 合同订立后,报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外籍职工有关的劳动事务详细规定见附件。 第十三章 工 会 第三十五条 工会的任务为:(略) 保护法律规定的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物质利益; 协助合资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基金; 参加调解职工与合资公司之间发生的争议;等。 第三十六条 工会代表有权就职

13、工的奖励、处罚、解聘、工 资、福利、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问题同经营管理机构协商。 第三十七条 根据中国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合资公司应 每月依法拨交按公司全部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作 为工会经费。 第十四章 税务、财务和审计 第三十八条 合资公司应按有关的中国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支 付各类税款。 第三十九条 合资公司职工应按中国的税法支付个人所得税。 第四十条 合资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资经营企业 法的规定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 职工福利基金, 每年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讨论决定。 第四十一条 合资公司的会计年度与公历年相同,从每年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一切记

14、帐凭证、单据、报表、帐簿, 第 11 页 用中文或双方同意的一种外文书写。 第四十二条 合资公司的财务帐册应每年一次由一个在中 国注册的会计事务所进行审计,费用由合资公司承担。合同各 方有权各自承担费用自行指定审计师审计合资公司的帐目。 第四十三条 每一营业年度的头三个月,由总经理组织编制 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和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 事会会议审查。 第十五章 保 险 第四十四条 合资公司在经营期内为保护公司不因各类灾 害而受损失,应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的险别,投保 的价值和期限等应由董事会作出决定。发生的保险费由合资公 司承担。 第十六章 合资公司的期限及正常终止 第四十五

15、条 合资公司的期限为年。合资公司的 成立日期为合资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 经一方提议,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可以在合资期满 6 个 月前向原审批机构申请延长合资期 限。 第 12 页 第四十六条 合资期满或提前终止合资,应按可适用法律和 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清算。 第十七章 合同的修改、变更和终止 第四十七条 对合同及其附件所作的任何修改,须经合同双 方在书面协议上签字并经原审批机构批准后方能生效。 第四十八条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是由于 合资公司连年亏损,无力继续经营,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并报 原审批机构批准,可以提前终止合同。 第四十九条 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

16、务,或 严重违反合同、章程的规定,造成合资公司无法经营或无法达 到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视作违约方片面终止合同,对方除有 权向违约方索赔外,并有权按合同规定报原审批机构批准终止 合同。 第十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五十条 如果任何一方未及时缴纳第十二条规定的注册 资本金额,则每拖欠一个月该方即应支付相当于出资额 的违约赔偿金。如逾期 3 个月仍未提交,除累计 支付出资额的作为违约金外,守约一方有权按本 合同第四十九条规定终止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第五十一条 由于一方违约,造成本合同及其附件不能履 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违约, 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

17、约责任。 第 13 页 第十九章 不可抗力 第五十二条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它 不能预见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 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 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 15 天内,提供 不可抗力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 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 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其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 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 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二十章 适 用 法 律 第五十三条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受中华人民 共和国

18、法律的管辖。在某一具体问题上如果没有业已颁布的中 国法律可适用,则可参考国际惯例办理。 第二十一章 争议的解决 第五十四条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 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 交苏州市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 或,应提交国地仲裁机构根据该仲裁机构的 仲裁程序进行仲裁。 或,仲裁在被诉人所在国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 方都有约束力。 第 14 页 第五十五条 在仲裁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正在进行仲裁的 部分外,本合同应继续履行。 第二十二章 合 同 文 字 第五十六条 本合同用中文和文写成,两种文字 具有同等效力。上述两种文本如有不符,以中文本为准。 第二十三章 合同生效及其它 第五十七条 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原则订立的如下附属协 议文件,包括:技术转让协议、销售协议,均为本合同的 组成部分。 第五十八条 本合同及其附件,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审批机构 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九条 双方发送通知,如用电报、电传时、凡涉及各 方权利、义务的,应随之以书面信件通知。合同中所列双方的 法定地址为收件地址。 第六十条 本合同于年月 日由双方指定的授权代表在中国签署。 中国公司代表 国公司 代表 第 1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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