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买卖合同-xx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案[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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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买卖合同:xx 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案1 特征码 DLLQGMjUberqPHeLUIHv 北京富邦装饰铝板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 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金顶街西福村 1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燕,北京市衡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汪春旭,北京市衡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富邦装饰铝板有限公司,住所地 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前北营工业大院。 法定代表人付文德,经理。 委托代理人倪海涛,北京市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静,北京市建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

2、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贝亚 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富邦装饰铝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邦 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20XX)石民初字第 703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 20XX 年 9 月 10 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魏纪明担任审判长, 法官梁志雄、甄洁莹参加的合议庭并于 20XX 年 10 月 8 日以询 问方式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丽贝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汪春旭、 第 2 页 被上诉人富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倪海涛、刘静参加了诉讼。本 案现已审理终结。 丽贝亚公司在一审中起诉称:20XX 年 1 月 24 日,丽贝亚 公司与富邦公司就丽贝亚公司施工的地

3、铁五号线天通苑南站车 站外装饰工程铝单板供应事宜签订了编号为 0006-05 物 04 的 工业品买卖合同 ,约定由富邦公司提供 4400 平方米的“富 邦”牌铝单板,单价 276 元,总价 1 214 400 元。双方还特别 约定:铝单板的产地是河南鑫泰铝业,油漆是韩国 KCC 的氟碳 漆,必须保证铝板的颜色均匀一致,无色差。并约定“铝板基 材、氟碳漆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及环保要求。 ”此外,合同还 约定违约责任为“出卖人如未按合同约定,承担因此产生的各 种损失,并处以最低不少于 100%的罚款。 ”合同签订后,富邦 公司实际向丽贝亚公司提供了 4683.0874 平方米的铝单板,总 价 1

4、 292 532.12 元。但丽贝亚公司在完成铝单板安装工作后, 在揭掉表面保护膜的过程中,发现铝单板存在明显的色彩不均 匀、色差和褪色情况。丽贝亚公司即向富邦公司通告了该情况, 而富邦公司未予解决。因工期紧迫,拆除更换已不可能,丽贝 亚公司只好将工程先行向建设方交付。此外,由于富邦公司提 供的部分铝单板存在表面不平整,经丽贝亚公司提出异议后, 富邦公司重新制作了这部分铝单板,但送至施工现场后发现仍 不合格。而富邦公司此时提出,重新制作需要增加价款。在协 商未果后,富邦公司便拒绝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铝单板。鉴于 第 3 页 工期紧迫,丽贝亚公司不得已,只好从其他厂家(佛山市展浩建 材有限公司)订

5、购,并为此多支付 68 557.98 元。由于富邦公司 一直没有向丽贝亚公司提供其所用铝板基材和氟碳漆是否与合 同约定相符的相关证明,加之其所提供铝单板出现的色彩不均、 褪色等现象,丽贝亚公司认为富邦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选 用相关材料,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其所供铝单板根本达不到国 家相应的行业标准和富邦公司自己所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已经 对丽贝亚公司构成违约,故诉至法院,请求:1、要求富邦公司 赔偿经济损失 68 557.98 元;2、富邦公司支付违约金 1 292 532.12 元;3、富邦公司在北京残奥会结束(20XX 年 9 月 17 日) 后一个月,将其提供的地铁天通苑南站外墙装饰铝单板

6、全部更 换为符合合同约定和国家标准的铝单板;4、诉讼费由富邦公司 承担。 富邦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一、丽贝亚公司主张富邦公司 提供的铝单板表面不平整、存在明显色差和褪色从而要求富邦 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请求不成立。根据合同第 9 条的约定,货到 工地当场验收其外观质量。富邦公司将铝单板送到工地后,丽 贝亚公司已在送货单上签收,并未提出任何异议,足以证实丽 贝亚公司对铝单板外观质量合格予以确认。并且丽贝亚公司称 该工程已被建设方验收合格,说明富邦公司提供的铝单板无质 量问题。二、丽贝亚公司提出从其他厂家订购铝单板所支付的 68 557.98 元货款应由富邦公司承担的主张不成立。依据双方 第 4 页

7、合同的约定,丽贝亚公司在富邦公司订购的铝单板是 4400 平方 米,富邦公司实际供货 4706.3353 平方米,富邦公司的合同义 务已经履行完毕。最后一批的供货时间是 20XX 年 5 月 9 日,根 据丽贝亚公司所提供的证据表明,丽贝亚公司从其他厂家购买 铝单板的时间是 20XX 年 6 月,也就是说,丽贝亚公司是在富邦 公司已经履行完供货义务后购买的,与富邦公司无关。三、丽 贝亚公司提出由富邦公司承担 100%的违约金,共计 1 292 532.12 元,不能成立。合同第 15 条约定:“出卖人如未按合 同约定,承担因此产生的各种损失,并处以最低不少于 100%的 罚款。 ”该条并未约定

8、计算的基数标准,属于约定不明,应视为 没有约定。四、丽贝亚公司要求富邦公司承担地铁天通苑南站 外墙 墙装饰铝单板全部更换费用的诉讼请求,数额不明确且尚未发 生,不能得到支持。综上,请求驳回丽贝亚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XX 年 1 月 24 日,丽贝亚公司与富 邦公司签订了工业品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第一条标的物: 标的物名称铝单板;商标富邦;规格型号见排版图;生产厂家富邦 公司;计量单位;数量 4400;单价 276 元,总价 1 214 400 元; 第 5 页 铝单板产地河南鑫泰铝业;板厚为国标 2.5mm,实际厚度应足 2.25mm 以上;油漆为韩国 KCC 的氟碳漆,

9、涂层厚度为三涂,达 到国标 30ym 以上;版面的折边 2.0cm,面积按见光计算;必须保 证铝单板的颜色均匀一致,无色差;以上单价为落地价(包含税 金、运费、包装等各种费用);加工的排版图必须按项目管理部 的排版进行,排版图必须有项目经理的签字,样板参照买受人 的样块,样板必须有项目经理确认。第二条质量要求:铝板基 材、氟碳漆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及环保要求。第三条包装标 准、包装物的提供与回收:产品的包装必须完整,每件产品都 要有保护膜。第七条交付(提取)标的物或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方 式、时间、地点:20XX 年 1 月 30 日由出卖人送货到天通苑地 铁五号线工地。第八条:运输方式及到达站(

10、港)和费用负担: 运输方式及费用均由出卖人负责。第九条验收标准、方法、地 点及期限:货到工地当场验收其外观质量,抽样送国家质量检 测中心进行检测。第十一条:出卖人对标的物质量负责的条件 及期限:质量保证十年(由出卖人出具产品的质量保证书)。第 十二条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合同签订后,首付 10 万元作为 定金,1000为一个结算批次,款项在两个工作日内必须支付, 货完款清。第十四条合同解除条件:合同随着双方义务的解除 而解除。第十五条出卖人违约责任:出卖人如未按合同约定, 承担因此产生的各种损失,并处以最低不少于 100%的罚款。买 受人违约责任:买受人在出卖人产品质量保证及工期保证的情 第

11、6 页 况下,如未按约定付款,耽误工期由买受人负责。合同签订后, 富邦公司依约向丽贝亚公司提交由其负责人签字的铝单板样板, 并由丽贝亚公司予以保管,并按合同约定按期向丽贝亚公司提 供铝单板 4683.0874 平方米,总价款为 1 292 532.12 元,丽 贝亚公司对上述铝单板予以签收,用于地铁五号线天通苑南站 外墙装饰。后丽贝亚公司继续要求富邦公司供应相应铝单板, 但双方对于铝单板价格产生异议,未达成一致。丽贝亚公司从 其他公司订购价值 68 557.98 元的铝单板,同样用于地铁五号线 天通苑南站的装饰。现该工程已投入使用。丽贝亚公司现在以 富邦公司提供的铝单板颜色不均、褪色为由诉至该

12、院,要求支 付违约金、赔偿相应损失。诉讼中,丽贝亚公司向该院提出申 请,要求对富邦公司提供的铝单板颜色不均和褪色问题予以鉴 定,经双方同意,委托国家建筑材料测试中心对富邦公司提供 的铝单板进行鉴定,后因丽贝亚公司未能提供双方认可的铝单 板样品,导致铝单板无法进行鉴定。后丽贝亚公司撤回申请, 不再要求对铝单板进行鉴定。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丽贝亚公司与富邦公司于 20XX 年 1 月 24 日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 双方依约履行各自义务。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富邦公司提供 的铝单板的外观和质量是否违反合同的约定,存在质量

13、问题, 承担违约责任。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认定:第一、依据合同约定, 第 7 页 丽贝亚公司应在铝单板送到工地后对其外观质量予以验收,并 抽样送国家质量检测中心进行检测。从双方当事人所提交证据 看,丽贝亚公司从收到第一块富邦公司提供的铝单板到地铁五 号线天通苑南站的外观装饰完工,均在送货单上签收而未对铝 单板的外观质量提出异议,故应认定丽贝亚公司对铝单板的外 观是认可的。第二,因丽贝亚公司未提供由其保管、双方认可 的铝单板样品,从而导致无法认定富邦公司提供的铝单板是否 符合合同约定的铝单板质量,对此,丽贝亚公司应承担责任。 第三,丽贝亚公司主张铝单板存在质量问题,而富邦公司予以 否认的情况下,丽贝

14、亚公司负有举证责任证明其主张成立。虽 丽贝亚公司提出对富邦公司提供的铝单板进行鉴定的申请,但 其不能提供双方认可的样品而导致无法进行鉴定,后又撤回鉴 定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 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不预交 鉴定费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无法通过鉴定 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 四,丽贝亚公司用于地铁五号线天通苑南站外观装饰材料中, 还使用其他生产厂家的铝单板,但其他生产厂家的铝单板质量 是否符合其与富邦公司合同约定的样品或国家标准或者行业

15、标 准,外观颜色是否与富邦公司一致,丽贝亚公司应当提供证据 证明而未提交,故其主张富邦公司铝单板出现颜色不均、褪色 第 8 页 等现象的理由不成立,缺乏证据支持。第五,富邦公司向丽贝 亚公司实际提供铝单板 4683.0874 平方米,已超过合同约定 4400 平方米,其已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约定的提供铝单板的义 务。丽贝亚公司要求富邦公司继续提供铝单板,对超出合同约 定数量的铝单板,富邦公司提出新的价格与丽贝亚公司进行协 商,在双方对铝单板新价格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丽贝亚公 司向其他公司订购价值 68 557.98 元铝单板的行为,富邦公司 无需承担义务且不构成违约。故丽贝亚公司要求富邦公司赔

16、偿 经济损失 68 557.98 元的请求,于法无据。第六,地铁五号线 天通苑南站已经投入使用,且丽贝亚公司自己称已通过建设方 验收,现丽贝亚公司主张全部更换并由富邦公司承担相关费用, 既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也不符合经济活动遵循的经济节 俭原则,故该院不予支持。综上,丽贝亚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 证明富邦公司存在违约行为以及其销售铝单板存在质量问题, 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 回丽贝亚公司的诉讼请求。 丽贝亚公司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第 9 页 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一、一审法院既没有查明事实,

17、也没有认 真审查证据,对丽贝亚公司提供的照片、录像资料等可以直接 证明富邦公司提供的铝单板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重要证据,竟然 在判决中只字未提,而最后作出“丽贝亚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 证明富邦公司存在违约行为以及其销售铝单板存在质量问题” 的结论,明显偏袒富邦公司,并加重了丽贝亚公司的举证责任。 据此作出的判决,缺乏事实依据,难以服人。双方在合同中对 铝单板的颜色要求和效果都有明确而具体的约定。但富邦公司 提供的铝单板在安装接膜后就发现存在颜色不均、色差明显等 问题,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褪色现象日益加重。这是明显违 反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对此,丽贝亚公司在一审提供了照片、 录像资料等证据加以证明。虽

18、然富邦公司对照片和录像不认可, 但并没有提出任何相反证据进行反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的规定,该照片和录像 的证明效力应当得到确认。但是,一审法官不但对丽贝亚公司 的证据不予确认,对丽贝亚公司提出的现场勘验申请也不予准 许,甚至在判决中对这一重要问题避而不谈。二、富邦公司违 约的另一个方面就是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指定的铝单板材和 氟碳漆。合同中明确约定:“铝单板的产地:河南鑫泰铝业;油 漆为韩国 KCC 的氟碳漆” 。由于色差和褪色问题严重,在一审中, 丽贝亚公司对富邦公司是否采用合同约定的铝单板和氟碳漆提 出质疑,富邦公司虽然也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但其证据都是复

19、 第 10 页 印件,无法确定真实性,并且这些证据本身也无法证明富邦公 司采用了合同约定的铝单板和氟碳漆。仅从这一方面就可以看 出,富邦公司没有按照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明显存在违约行 为。但是,一审判决对此只字未提。三、一审法院对以上两个 认定富邦公司是否违约以及应否承担违约责任的关键问题没有 认真予以审查,而将重点放在丽贝亚公司提供的两块铝单板样 板上,先是在审理查明部分称:“合同签订后,富邦公司依约 向丽贝亚公司提交由其负责人签字的铝单板样板” ,之后又 认定丽贝亚公司“不能提供双方认可的样品而导致无法进行鉴 定” ,这种认定没有依据。首先,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富邦公司向 丽贝亚公司提交了由其

20、负责人签字的铝单板样板,不知一审法 院根据什么得出这样的“事实”?其次,无法进行鉴定的原因是 鉴定机构做不了相关的鉴定,因此,丽贝亚公司才没有继续坚 持鉴定。而一审判决中却将没有进行鉴定的责任全部归结到丽 贝亚公司,明显是歪曲事实,加重丽贝亚公司的责任。况且, 丽贝亚公司申请鉴定针对的是色差和褪色问题,而对铝板颜色 所需达到的效果,合同中有明确而细致的约定,即“必须保证 铝板的颜色均匀一致,无色差” 。对此,无论是基于通常人的理 解,还是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都是以人的肉眼感官为第一判 断依据。因此,如果鉴定机构无法鉴定,也可以到现场进行勘 验,以确认是否存在颜色不均和褪色现象。这是确定富邦公司

21、 违约与否的重要依据,也是双方争议的焦点,而一审法院对丽 第 11 页 贝亚公司提出的现场勘验申请,在没有说明任何理由的情况下 不予准许。可见,一审法院没有本着负责任的态度审理本案。 第三,合同约定样板是为了确定氟碳漆的颜色,并使合同中对 铝单板颜色和效果的约定更加直观,所以才约定“样板参照买 受人的样块” ,而富邦公司是样板的提供者,其提供的样板只有 经丽贝亚公司的认可才有效,因而合同中“样板必须有项目经 理确认”指的是丽贝亚公司的项目经理对样板确认,并不是富 邦公司在样板上签字。事实上,富邦公司提供的样板也只是在 背面贴了富邦公司的标签,并没有盖章和签字。丽贝亚公司的 项目经理在一审时也出

22、庭确认两块样板就是富邦公司当初提交 的样板。因此,一审法院对样板应当予以确认。四、一审法院 认定:“富邦公司向丽贝 亚公司提供铝单板 4683.0874 平方米,已超过合同约定 4400 平 方米,其已全面适当地履行了合同约定提供铝单板的义务。丽 贝亚公司要求富邦公司继续提供铝单板,对超出合同约定数量 的铝单板,富邦公司提出新的价格与丽贝亚公司进行协商,在 双方对铝单板新价格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丽贝亚公司向其 他公司订购价值 68 557.98 元铝单板的行为,富邦公司无需承 第 12 页 担义务且不构成违约。 ”这种认定不符合事实。首先,合同约定 的 4400 平方米是预估的数量,在履行中

23、都是以实际供货数量进 行最终结算,这也是富邦公司无法否认的事实。否则,富邦公 司也不会向丽贝亚公司实际提供 4683.0874 平方米的铝单板。 在施工工程中,订购装饰材料时明确约定单价和预估总价,并 最终以实际发生数量进行结算是通常的做法。而一审法院没有 考虑和查明实际情况,呆板地认为超过 4400 平方米就是“全面 适当履行了合同义务” ,这是对合同条款的曲解。按照一审法院 的逻辑,富邦公司就必须在 20XX 年 1 月 30 日向丽贝亚公司提 供 4400 平方米的铝单板,否则就构成违约了。其次,丽贝亚公 司要求富邦公司继续提供铝单板,是因为富邦公司提供的铝单 板不符合合同约定而要求富邦

24、公司将不合格的铝单板重新制作 后提供,并非要求富邦公司提供额外的铝单板。此种情况属于 富邦公司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丽贝亚公司有权要求富邦公司 提供合乎约定的铝单板,富邦公司也必须根据丽贝亚公司的要 求重新制作,而无权要求增加价款。因此,在富邦公司拒绝提 供的情况下,丽贝亚公司迫于工期紧急,不得已向其他厂家订 购铝单板支付的费用,属于因富邦公司违约造成的损失,应当 由富邦公司承担。综上所述,富邦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 明显的违约行为,给丽贝亚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依法、 依约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一审法院没有查明本案事 实,所作判决缺乏事实依据。故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 第 13

25、 页 判支持丽贝亚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 富邦公司服从一审法院判决。但其在本院询问中口头答辩 称:丽贝亚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富邦公司提供的铝单板 质量不合格是丽贝亚公司的主要上诉理由,但一审中,丽贝亚 公司放弃了对铝单板质量进行鉴定的请求,所以,富邦公司的 产品质量合格。 本院经审理查明:20XX 年 1 月 24 日,丽贝亚公司与富邦 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 。合同主要内容,一、标的物:富 邦公司供给丽贝亚公司“富邦”牌铝单板 4400 平方米,用于丽 贝亚公司在北京地铁五号线天通苑南站的外墙装饰工程,每平 方米 276 元,总价款 1 214 400 元。铝单板产地是河南鑫泰铝 业,油漆

26、应是韩国 KCC 氟碳漆。铝单板的颜色必须均匀一致, 无色差。样板参照买受人提供的样板。二、验收方法:货到工 地当场验收外观质量,抽样送国家质量检测中心进行检测。三、 质量保证期:十年。四、违约责任:出卖人如未按合同约定, 承担因此产生的各种损失,并处以最低不少于 100%的罚款。买 受人在出卖人产品质量得到保证及工期得到保证的情况下,未 按约付款,耽误工期由买受人自负。合同签订后,富邦公司供 给丽贝亚公司“富邦”牌铝单板 4683.0874 平方米。丽贝亚公 司给付了大部分货款。20XX 年 6 月 13 日,丽贝亚公司从佛山 市展浩建材有限公司购买了价值 68 557.98 元的铝单板。另

27、查: 一、双方签订合同前,富邦公司曾将铝单板的样品提供给了丽 第 14 页 贝亚公司,丽贝亚公司委托国家建筑材料测试中心对样品进行 了检验,色差一项是符合要求的,但双方未对该样品进行封存。 一审期间,丽贝亚公司出示了样品,但富邦公司否认丽贝亚公 司出示的样品是其提供给丽贝亚公司的样品。二、一审期间, 丽贝亚公司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富邦公司提供的铝单板存 在的色差和褪色是否符合国家标准问题进行鉴定。一审法院就 此与双方共同指定的鉴定单位国家建筑材料测试中心电话 取得联系,国家建筑材料测试中心答复,导致色差和褪色的因 素很多,无法作出鉴定结论。在一审法院告知了双方当事人无 法进行鉴定的情况后,丽

28、贝亚公司撤回了鉴定申请,但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0 年 12 月 13 日发布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建筑工业行业标准建筑用铝型材、铝板氟碳涂层 (JG/T 1332000)的规定,色差是可以通过目视检测的,无需 通过专业机构鉴定,故请求一审法院进行现场勘验。一审法院 以丽贝亚公司的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 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 号)第十七条的规定为由,驳回了 丽贝亚公司的勘验申请。 本院认为:一、富邦公司就铝单板色差现象是否承担违约 责任。合同第 9 条约定:“货到工地当场验收外观质量,抽样 送国家质量检测中心进行检测” 。依该约定,丽贝亚公司对外观 质量的

29、检验期是“当场验收” 。色差现象属于外观质量(正如丽 贝亚公司所称,靠目测即可发现),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第 15 页 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因丽贝亚公 司未当场对外观质量提出异议,视为富邦公司提供的铝单板外 观质量合格。虽然丽贝亚公司强调铝单板的色差现象只有在揭 掉保护膜并安装之后,通过整体效果才能发现,但丽贝亚公司 并未能提供证据使本院相信,其所述是唯一能够发现色差的方 法。即便如其所述,在该条款未被撤销的情况下,丽贝亚公司 也只能接受这种对其不利的约定。 二、富邦公司就铝单板褪色现象是否承担违约责任。依据 一审法院 20XX 年 4 月 15 日与国家建筑材料测试中心的通话记

30、 录,导致褪色的原因很多,这就需要丽贝亚公司证明褪色现象 是因为富邦公司的货物质量造成,即与富邦公司的货物质量存 在因果关系,在未就此提供证据的情况下,丽贝亚公司此上诉 意见不能支持。 基于上述两点,一审法院进行现场勘验无法律意义,驳回 勘验申请正确。 三、就铝单板的用料,富邦公司是否存在违约。根据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该 举证责任在富邦公司。富邦公司在一审就氟碳漆问题提供了与 第 16 页 常州市金高丽物资有限公司签订的购买 KCC 氟碳漆的合同、常 州市金高丽物资有限公司的涂料发货单及常州市金高丽物资有 限公司开具的收款发票,丽贝亚公司未对真实性提出异议,故

31、 对真实性的上诉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 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四条,本院不予支持。就关联性,依丽贝 亚公司一审陈述,其提出:1、富邦公司签订购买氟碳漆合同在 前,涉案合同签订在后;2、发货单和发票不能一一对应。本院 认为,仅从发货单时间看,富邦公司进货在 20XX 年 1 月 31 日 至 4 月 21 日,均在涉案合同签订之后和富邦公司实际交货期间, 富邦公司就此问题的举证基本充分,丽贝亚公司上述陈述,不 能使本院认定富邦公司仍需继续举证,证明责任转移至丽贝亚 公司。丽贝亚公司未提出反证,此上诉意见不能支持。富邦公 司一审就其板材来源提供了河南鑫泰铝业有限公司开具的收款 发票和产品

32、质量证明书。丽贝亚公司未对发票真实性提出异议, 对真实性的上诉,本院以上述相同理由不予支持。丽贝亚公司 对产品质量证明书真实性的上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 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第(四)项,本院支持。丽 贝亚公司一审就发票的关联性提出:不能反映具体的发货日期, 不能证明用于履行涉案合同。本院认为,一般而言,供货或与 付款同时履行,或先于付款履行,付款同时应当开具发票。富 邦公司提交的发票,开票日期在 20XX 年 2 月 2 日至 4 月 26 日, 基本可以证明富邦公司在涉案合同签订之后和富邦公司实际交 第 17 页 货期间购买了合同约定的板材是用于履约。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万七千零五十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一万 七千零五十元,均由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 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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