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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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 - 精品文档 -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2007)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 年第 2 号 颁布时间: 2007-1-23 发文单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于2006 年 12 月 28 日经会第 55 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主席 刘明康 二 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信托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信托公司的经营行为,促进信托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2、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托公司,是指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 的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 务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也不属于信托公司对受益人的负债。信托公司终止时, 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四条信托公司从事信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信托文件的约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 会公共利益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信托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六条设立信托公司,应当采

3、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 第七条设立信托公司,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领取金融许可证。 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在其名 称中使用 “ 信托公司 ” 字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设立信托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 - 精品文档 - (二)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 (三)具有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4、 (四)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任职资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信 托从业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信托业务操作规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原则对信托公司的设立申请进行审查,作 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条信托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 本。 申请经营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承销、资产证券化等业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

5、注册资本 要求。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信托公司行业发展的需要,可以调整信托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第十一条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信托公司不得设立或变相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二条信托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公司住所; (四)改变组织形式; (五)调整业务范围; (六)更换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七)变更股东或者调整股权结构,但持有上市公司流通股份未达到公司总股份5%的除外;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合并或者分立; 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

6、手册,应有尽有- - - 精品文档 - (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信托公司出现分立、合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申请解散的,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批准后解散,并依法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十四条信托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经中国银行业 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提出对该信托公司进行重整或破产清算的申请。 第十五条信托公司终止时, 其管理信托事务的职责同时终止。清算组应当妥善保管信托财产,作出处 理信托事务的报告并向新受托人办理信托财产的移交。信托文件

7、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章经营范围 第十六条信托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币业务: (一)资金信托; (二)动产信托; (三)不动产信托; (四)有价证券信托; (五)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 (六)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七)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 (八)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 (九)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 (十)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十七条信托公司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开展公益信托活动

8、。 第十八条信托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按照信托目的、 信托财产的种类或者对信托财产管理方式的不 同设置信托业务品种。 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 - 精品文档 - 第十九条信托公司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时,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采取投资、出售、存放同 业、买入返售、租赁、贷款等方式进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托公司不得以卖出回购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产。 第二十条信托公司固有业务项下可以开展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等业务。投资业务 限定为金融类公司股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和自用固定资产投资

9、。 信托公司不得以固有财产进行实业投资,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除同业拆入业务以外的其他负债业务,且同业拆入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 产的 2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信托公司可以开展对外担保业务,但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 第二十三条信托公司经营外汇信托业务,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接受外汇主管部门的 检查、监督。 第四章经营规则 第二十四条信托公司管理运用或者处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 的义务,维护受益人的最大利益。 第二十五条信托公司在处理信托事务时应当避免利益

10、冲突,在无法避免时, 应向委托人、 受益人予以 充分的信息披露,或拒绝从事该项业务。 第二十六条信托公司应当亲自处理信托事务。信托文件另有约定或有不得已事由时,可委托他人代为 处理,但信托公司应尽足够的监督义务,并对他人处理信托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信托公司对委托人、 受益人以及所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但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信托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信托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定期向委托人、 受益人报告信托财产及 其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的情况。 委托人、受益人有权向信托公司了解对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要求信托公司作

11、出说明。 第二十九条信托公司应当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 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第三十条信托公司应当依法建账,对信托业务与非信托业务分别核算,并对每项信托业务单独核算。 第三十一条信托公司的信托业务部门应当独立于公司的其他部门,其人员不得与公司其他部门的人员 相互兼职,业务信息不得与公司的其他部门共享。 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 - 精品文档 - 第三十二条以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时,信托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信托目的; (二)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受

12、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 (四)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 (五)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六)信托财产管理中风险的揭示和承担; (七)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和受托人的经营权限; (八)信托利益的计算,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 (九)信托公司报酬的计算及支付; (十)信托财产税费的承担和其他费用的核算; (十一)信托期限和信托的终止; (十二)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 (十三)信托事务的报告; (十四)信托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 (十五)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 (十六)信托当事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以信托合同以外的其他书面文件设立信托时,书面文件的载明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

13、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信托公司开展固有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关联方融出资金或转移财产; (二)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三)以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权作为质押进行融资。 信托公司的关联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标准界定。 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 - 精品文档 - 第三十四条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受托人地位谋取不当利益; (二)将信托财产挪用于非信托目的的用途; (三)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 (四)以信托财产提供担保; (五)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4、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信托公司开展关联交易,应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逐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事 前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十六条信托公司经营信托业务,应依照信托文件约定以手续费或者佣金的方式收取报酬,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信托公司收取报酬,应当向受益人公开,并向受益人说明收费的具体标准。 第三十七条信托公司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 财产受到损失的,在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前,信托公司不得请求给付报酬。 第三十八条信托公司因处理信托事务而支出的费用、负担的债务,以信托财产承担, 但应在信托合同

15、 中列明或明确告知受益人。信托公司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因信托 公司违背管理职责或者管理信托事务不当所负债务及所受到的损害,以其固有财产承担。 第三十九条信托公司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托 人或受益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解任该信托公司,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该信托公司。 第四十条受托人职责依法终止的,新受托人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选任;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委托人 选任;委托人不能选任的,由受益人选任;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 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新受托人未产生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指

16、定临时受托人。 第四十一条信托公司经营信托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终止: (一)信托文件约定的终止事由发生; (二)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三)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四)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 (五)信托期限届满; 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 - 精品文档 - (六)信托被解除; (七)信托被撤销; (八)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 第四十二条信托终止的, 信托公司应当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受益人或 者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对清算报告无异议的,信托公司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但信托

17、公司有不 当行为的除外。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信托公司应当建立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为主体的组织架构, 明确各自的职责划分,保证相互之间独立运行、有效制衡,形成科学高效的决策、激励与约束机制。 第四十四条信托公司应当按照职责分离的原则设立相应的工作岗位,保证公司对风险能够进行事前防 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形成健全的内部约束机制和监督机制。 第四十五条信托公司应当按规定制订本公司的信托业务及其他业务规则,建立、健全本公司的各项业 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并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六条信托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18、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 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应当经具有良好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 第四十七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对信托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检查;必要时, 可以要求信托公司提供由具有良好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信托公司应当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提供有关业务、财务等报表和资料,并如实介绍 有关业务情况。 第四十八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信托公司实行净资本管理。具体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四十九条信托公司每年应当从税后利润中提取5%作为信托赔偿准备金,但该赔偿准备金累计总额 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20%时,可不再提取。

19、 信托公司的赔偿准备金应存放于经营稳健、具有一定实力的境内商业银行,或者用于购买国债等低风 险高流动性证券品种。 第五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信托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审查制度。未经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任职资格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任职。 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 - 精品文档 - 信托公司对拟离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备案。信托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在新的法定代表人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任职资 格前,原法定代表人不得离任。

20、第五十一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信托公司的信托从业人员实行信托业务资格管理制度。符合 条件的,颁发信托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未取得信托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不得经办信托业务。 第五十二条信托公司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信托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有关规定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其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 第五十三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与信托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信托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信托公司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 明。 第五十四条信托公司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

21、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信托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受益人合法权益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区别 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暂停业务、限制股东权利等监 管措施。 第五十五条信托公司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受益人合法权益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可以依法对该信托公司实行接管或者督促机构重组。 第五十六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批准信托公司设立、变更、 终止后,发现原申请材料有隐瞒、 虚假的情形,可以责令补正或者撤销批准。 第五十七条信托公司可以加入中国信托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 中国信托业协会开展活动,应当接受中国银行业监

22、督管理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章罚 则 第五十八条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擅自设立信托公司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没收 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 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信托公司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或开展本办法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禁止的业务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员会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

23、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 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 或者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金融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信托公司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 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 - 精品文档 - 第六十一条信托公司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 益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24、员会依法予以撤销。 第六十二条对信托公司违规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员会可以区别不同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罚 款、取消任职资格或从业资格等处罚措施。 第六十三条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附 则 第六十四条信托公司处理信托事务不履行亲自管理职责,即不承担投资管理人职责的,其注册资本不 得低于 1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对该类信托公司的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五条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

25、条本办法自 2007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原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2 第 5 号)不再适用。 2010 年读书节活动方案 一、活动目的: 书是人类的朋友,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为了拓宽学生的知识面,通过开展“和书交朋友,遨游知识大海洋”系列读书活动,激发学生读书的兴趣,让每一个学生都想读书、爱读书、会 读书,从小养成热爱书籍,博览群书的好习惯,并在读书实践活动中陶冶情操,获取真知,树立理想! 二、活动目标: 1、通过活动,建立起以学校班级、个人为主的班级图书角和个人小书库。 2、通过活动,在校园内形成热爱读书的良好风气。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

26、 4、通过活动,促进学生知识更新、思维活跃、综合实践能力的提高。 三、活动实施的计划 1、做好读书登记簿 (1) 每个学生结合实际,准备一本读书登记簿,具体格式可让学生根据自己喜好来设计、装饰,使其生动活泼、各具特色,其中要有读书的内容、容量、实现时间、好词佳句集锦、心得 体会等栏目,高年级可适当作读书笔记。 (2) 每个班级结合学生的计划和班级实际情况,也制定出相应的班级读书目标和读书成长规划书,其中要有措施、有保障、有效果、有考评,简洁明了,易于操作。 (3)中队会组织一次“读书交流会”展示同学们的读书登记簿并做出相应评价。 2、举办读书展览: 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 - 精品文档 - 各班级定期举办“读书博览会”,以“名人名言” 、格言、谚语、经典名句、“书海拾贝” 、 “我最喜欢的”、 “好书推荐”等形式,向同学们介绍看过的新书、好书、及书中的部分内容 交流自己在读书活动中的心得体会, 在班级中形成良好的读书氛围。 3、出读书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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