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买卖合同-不同买卖合同产品质量异议的认识[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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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买卖合同:不同买卖合同产品质量异议的认识1 特征码 limFQhlluAMhQYJxkkVZ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你们好! 受上海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本诉原告反诉被告,以下简称线 缆公司)之委托,江苏无锡菱方圆律师事务所指派本人参与其与 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诉被告反诉原告,以下简称开发公 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活动。接受委托以来,本人审 查了线缆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参加了 法庭组织的庭前准备,进行了庭审质证。现就本案基本事实和 法律适用发表自己的代理意见。 一、本案的基本事实 2004 年至 2005 年期间,开发公司为开发大酒店工程,与

2、线缆公司就电线电缆买卖签订了四份购销合同 ,合同金额 3489565.75 元。履行中根据工程项目部的要求临时增补了部分 电线电缆,实际交付货额 3797489.25 元。该部分开发公司已支 付货款 3315440.07 元,尚欠货款计 482049.18 元。2005 年 6 月至同年 11 月,开发公司为开发商城与线缆公司就电线电缆买 卖签订了九份购销合同 ,合同金额 18732437.21 元,由于施 工期间临时增补,实际交付货额 21485244.59 元。该部分开发 公司已支付货款 12065627.89 元,尚欠 9419616.7 元。两项合 第 2 页 计总欠货款为:99016

3、65.88 元。该款根据双方合同约定除部分 5%的余款在起诉时尚未到期(注:20XX 年 1 月份已全部到期), 其余大部分早已到期,应予支付。但开发公司一改合作当初相 互协作的态度,拒不支付应付货款,致使线缆公司资金周转脱 节,经营受到严重损害。经与开发公司多次协商未果,因而酿 成本诉。线缆公司认为:开发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法 及合同的规定,损害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应当立即支付所欠货 款并赔偿其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损失。 基本事实概括: 1、开发公司在大酒店及商城工程共欠线缆公司货款 9901665.88 元人民币。其中起诉时未到期的余款 857427.10 元, 20XX 年 1 月份已全部

4、到期; 2、所有工程用电线电缆由线缆公司分批送货到建设工地, 均有相应工程的施工项目部签收; 3、所有电线电缆已被开发公司安装使用在建设工程之中, 且工程已峻工验收或已投入运行工作; 4、截止起诉,线缆公司从未收到开发公司关于电线电缆质 量或者数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通知,也没有收到关于电线电缆 工作中发生短路或断路故障的通知; 5、本案法院于 20XX 年 6 月 13 日受理,同年 7 月 13 日第 一次庭前准备,同年 8 月 31 日开发公司提起反诉,同时举证期 限结束。 第 3 页 二、本案的法律适用 (一)、关于合同以外的供货问题 线缆公司与开发公司之间的买卖关系在很久以前就已建立,

5、相互之间的合作一直以来基本正常,交易习惯延习至今。双方 在大酒店及商城项目中的电线电缆买卖活动并没有与以往有任 何不同之处。合同仅就预计使用的电线电缆的型号、规格、数 量作出基本的约定。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建设工程的需要另行 增补,符合建设工程的实际需要。故合同第三条约定“上述数 量为合同暂估数,实际供货有出入的,供需双方按工地需要自 动调整,不再另立条款补充。 ”工程项目部在开发公司的委托下 签收货物的行为是受托代理行为,由于开发公司的授权范围、 权限不明,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应视 为全权委托。因此,经施工项目部签收的合同以外的电线电缆 应属开发公司购买。同理,该部分电线电缆的

6、价格也应以签收 的送货单上确认的价格认定。开发公司不认可数量及价格的主 张没有法律根据,依法不应采信。 至于所谓 5%的保质金的支付期限,双方的交易习惯均以一 年为限,双方合同的有效期也仅一年,从电线电缆的保管期限 来看 GB50168-92 的规定要求也是一年以内。另外,合同就该部 分货款的支付期限约定不明,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 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于一定的 准备时间。因此,以一年为限是符合法律精神的。 第 4 页 (二)、关于电线电缆的质量问题 本案双方买卖的电线电缆涉及多个生产企业,规格较多, 系低烟无卤阻燃、耐火型产品。就质量而言,该型号产品的功 能主要表

7、现为电线电缆的导电属性,阻燃、耐火的防火属性, 低烟无卤的环保属性。开发公司主张线缆公司交付的电线电缆 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但并没有充分确切的证据 予以证明。由法院委托鉴定的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 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检验报告也仅仅是孤立的间接证据,报 告载明“本报告仅对来样负责” ,检测结果仅表明使用后的旧的 电线电缆的质量状况,不能直接证明线缆公司交付当时新的电 线电缆的质量。因为,开发公司提供给检验机构鉴定的检材全 部是从已经使用的旧产品中提取,距交货时间最长的 2004 年 6 月达两年之久,最近的 20XX 年 1 月也有八个多月。众所周知, 产品的质量主要表现在使用性

8、能上,任 任何产品都有使用寿命,产品经一段时间的使用其质量都会老 化,最终丧失使用价值。这是任何人都不可否认的客观规律, 无需以证据证明。且产品持有人在使用产品时也存在产品被损 坏或污染的情形。作为商品交换中的标的物,特指有形物(本案 第 5 页 中指电线电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买受人的保管、使用及使用现 场环境等因素的不同影响都将发生或多或少的变化,与交付时 标的物所具有的质量不再一致。正因为如此,GB50168-92电 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第 1.0.5 规定“电 缆及其附件在安装前的保管,其保管期限应为一年及以内。当 需要长期保管时,应符合设备保管的专门规定。 ”第 2.0

9、.5 规定 “电缆在保管期间,电缆盘及包装应完好,标志应齐全,封端 应严密。当有缺陷时,应及时处理。 ”规范同时对保管的场所、 贮存条件等都有规定。说明产品交付后其质量性能随着时间的 推移和使用、保管的失当都会有所变化。所以安装使用了一年 以上的旧产品的检验报告的结果是失真的。另一鉴定单位天津 市产品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所向法院出具的情况说明从专业角度 映证了这一常识性道理。国家标准或合同约定的标准是新产品 所应具备的质量标准,以新产品所应具备的质量标准来评判经 过较长时间使用之后的旧产品,显然有悖常理,何况法理?开发 公司认为即使使用后会发生变化,但几何尺寸不会发生变化。 这种说法科学地讲也是不

10、准确的,电线电缆产品有关质量方面 的几何尺寸是以毫米或微米为计量单位的,外护绝缘的厚薄经 老化后分子结构间隙也会因收缩而变薄,当然各项指标参数的 变化有大有小,并不统一,也不成比例。而检验报告所反 映的是“透光率” 、 “电导率” 、 “PH 值”等不符合 GB/T17650.2- 1998 的标准,与结构尺寸无关,是理化指数。这三项指标综合 第 6 页 反映了低烟无卤的环保性能,同时也反映产品的部分阻燃性能, 其他阻燃、耐火指标有的至今仍然达标。所谓透光率是指物质 在燃烧状态下散发的烟尘颗粒在空气中密度的倒数;PH 值是物 质酸碱度的衡量标准;电导率是物质传送电流的能力,是电阻率 的倒数。这

11、三项指标不是具体的物质,而是低烟无卤阻燃产品 的属性。物质不会发生本质改变,但其性能属性会因老化等而 发生变化。尤其在受到污染的情况下,低烟无卤产品的性能会 发生很大的变化。因为通过燃烧所测得的物质属性,如果燃烧 物中夹杂或渗透了其他物质,其属性必然发生很大变化。所以 说依据变化了的质量参数来证明原产品质量是不科学的,因此 是毫无道理的。正因为如此,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 买受人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 当及时检验。 “及时检验”就是为了防止时间过长、保管不当而 无法认定交付时产品的质量状况。开发公司认为即使有变化, 也不可能有大的变化。变化量的大小、多少,视保管

12、及使用环 境等因素而定,是新的主张。产品自交付时起便由开发公司保 管、安装及在特定环境下工作。保管是否妥当,安装有无损伤, 使用有无污染及损坏等情形线缆公司作为局外人已不得而知。 开发公司主张变化只能在多大的范围内,就应举证证明。不能 证明,其主张就不能成立。 至于检验报告的代表性问题,大家知道,产品批次不 同,质量不可能相同,生产企业不同,质量也不可能相同。检 第 7 页 验的产品属于哪个批次和企业,由于开发公司没有及时检验现 在已无法考证。以某一企业一件产品的质量推论其它批次和企 业的产品质量明显是不严肃的。开发公司认为检样是随机抽取 的,具有代表性。但随机抽样的根本特点是随机性,前提条件

13、 是被抽产品所代表的批处在未启封状态,任何一方对该批产品 的好坏都是未知的,不应有可选择性。在已经开封使用过的产 品中提取检材的行为是有选择的,不具有随机性。如同我们抽 签,如果把签文全部打开再去抽签,那还能叫抽签吗?我相信只 要有一点生活常识的人都知道这叫选签-选定取签。所以说, 法院委托检验的电线电缆代表不了其他产品,只能代表其自身, 而且是变化了的自身。 综合上述理由,线缆公司认为其所交付的电线电缆不存在 质量问题,或者说开发公司没有充分直接的证据证明电线电缆 存在质量问题。事实上,线缆公司在交付产品之后,仍向负责 安装的施工方及工程质量监理进行质量回访,得到的反馈信息 表明,电线电缆已

14、全部安装且运行正常。说明开发公司的合同 目的已经实现。20XX 年 10 月 12 日晚上 9 时,拍摄於长宁路 1018 号的一组商城夜间营业照片充分映证了这一点。 (三)、关于质量异议期限问题 线缆公司与开发公司共签订电线电缆买卖合同十三份。合 同是由开发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内容基本相同,双方就有关 合同的权利、义务,相应期限等都作了具体明确的约定,其中 第 8 页 第十条专设条款特别约定了提出异议的期限,最长的 30 天,最 短的 10 天不等。异议期限属除斥期限,届期有关当事人的相应 权利如不及时行使即行丧失。本案线缆公司在合同履行中分批 将电线电缆送往安装工地,开发公司的委托 收货人

15、-工程项目部均已收货,且已将所有电线电缆安装使用, 原物已不存在。最后一批的交货期是 20XX 年 1 月 13 日。截止 20XX 年 6 月起诉时,线缆公司从未收到开发公司关于交付的电 线电缆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异议通知,也没有收到电线电缆 发生故障的通知。在线缆公司向开发公司追索巨额欠款的诉讼 期间,开发公司才提出电线电缆不合格的抗辩。对此,我们认 为:双方在合同中就标的物质量异议期限已有专门条款明确约 定。开发公司理应在每批收货时在规定的异议期内对所签收的 标的物进行认真检验,发现有不符合合同约定情形的标的物时, 应一方面妥善保管,不得擅自使用,一方面及时书面通知线缆 公司进行确认,办

16、理更换、退货手续,这样才能把问题解决在 开初阶段。唯如此,对于开发公司来说可以确保购买的产品完 全符合要求,对于线缆公司来说也可以及时向生产企业主张权 利,从而确保动态交易安全,不致损失无限扩大。然而开发公 第 9 页 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并没有向线缆公司发出任何通知,而是将所 有电线电缆安装使用了,表明其已认可了该标的物。按照合 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应视为符合合同的约定。即使 标的物确实存在质量瑕疵,从法律上也无法归责于出卖人线缆 公司。因为合同关系下责任承担的前提条件就是违约,法律已 视线缆公司的交货行为符合合同的约定,即不构成违约,那么, 线缆公司就没有承担责任的理由。 关于合同第十条

17、“但”书部分的约定,开发公司的代理人 在庭审中承认没有进行抽样验收,是逐个验收的,只是未进行 内在质量检验。因此就不适用使用后再提出的主张。况且这里 的使用只能是安装使用,不可能是安装后的运行工作使用。因 为建筑法(第二、第五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第二十九条)和消防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禁止未经 检验而使用建筑材料及阻燃耐火材料。线缆公司不可能与之达 成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约定,否则,即因其违法而导致该但 书部分无效。 那么,开发公司作为买卖活动的当事人,又是建筑活动的 当事人对电线电缆产品的内在质量(即导电性能、防火性能、环 保性能)有没有义务和能力及时检验,判明质量,及时

18、异议呢。 回答是肯定的,而且是必须的。 其一、本案合同第九条约定开发公司委托工程施工项目部 负责收货并验明质量。施工项目部的行为(作为与不作为)代表 第 10 页 了开发公司的行为; 其二、本案系争电线电缆属于建筑用消耗性原材料,是半 成品,不是成套设备,这是无庸置疑的。按照建筑法第二 条的规定,建筑施工及与建筑相关联的电缆线路安装属建筑 法调整,该法第五十九条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 十九条规定使用建筑用材料前必须检验。 消防法第十一条也 规定“必须选用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 格的材料。 ”也就是说建筑活动中使用阻燃、耐火等防火材料时 应经专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能使用。

19、这是建设单位的对世 义务。从法律层面说明开发公司在安装使用前就应当对电线电 缆各方面的品质有明确的判断; 其三、GB50303-2002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是国家强制性规范,其中第 3.2.1 规定“主要设备、材料、成 品和半成品进场检验结论应有记录,确认符合本规范规定,才 能在施工中应用。 ”第 3.2.2 规定“因有异议送有资质试验室进 行抽样检测,试验室应出具检测报告,确认符合本规范和相关 技术规定,才能在施工中应用。 ”在该规范条文说明部分第 3.2.11 要求“阻燃性能试验,现场不能满足规定条件时,应 送有资质的试验室进行检测。 ”条文说明第 3.2.12 提到:“通 常在

20、进场验收时,对电线、电缆的绝缘层厚度和电线的线芯直 径比较关注,数据与国际标准的规定是一致的。仅从电线、电 缆的几何尺寸,不足以说明其导电性能、绝缘性能一定能满足 第 11 页 要求。电线、电缆的绝缘性能、导电性能和阻燃性能,除与几 何尺寸有关外,更重要的是与构成的化学成份有关,在进场验 收时无法判定的,要送有资质的试验室进行检测。 ”这些强制性 规范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制定的,从建筑专业角度要求建 筑企业对进场材料合格与否在使用前作出确认。 至于产品的低烟无卤环保性能就是在电线电缆的绝缘料或 护套料中掺入一定数量的氢氧化铝(Al(OH)3)、氢氧化镁(Mg(OH) 2)等无机阻燃、抑烟材料

21、而制成,其低烟无卤的环保性能和阻 燃、耐火性能紧密结合在同一材料中,要对阻燃、耐火性能进 行检测,就必然同时检测出低烟无卤性能。因此, “透光率” 、 “电导率”及“PH 值”三项反映低烟无卤阻燃性能指标的参数 在材料进场检验时应能一并得到检验; 其四、开发公司确认其委托的施工单位具有国家规定的施 工等级资质,那么,根据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取得相 应资质的企业必须具备与承包工程相适应的施工设备与质量检 测设备。说明开发公司具有判明电线电缆质量的一定能力,或 者说能够及时发现异议进一步将产品送专业机 构进行鉴定; 第 12 页 其五、从事产品质量检验的专业机构(如上海电缆研究所等)均 面向

22、社会开放,任何组织或个人都可随时委托其进行质量检验, 并未限制只有司法机关才能委托。开发公司完全可以在收货的 第一时间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检验,并将检验结果及时通报供货 方确认,如有不同意见可共同检验,检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不至于因怠于检验,擅自安装造成损失扩大,浪费社会资源; 其六、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所称的“检验”与专业机 构的“检验” ,其措词完全相同。买卖合同专章就产品质量并没 有内外之分。只要是验明产品质量的一切方法都包含在本法所 称的检验概念之中。检验应当注意哪些方面应根据不同购买人 的特点(所从事的专业、经济能力、法规对其的要求及购买目的 以及产品性能对购买人的意义等)具体问题具

23、体分析。开发公司 未就内在质量进行检验是其检验不当。在合同关系下,检验虽 不是其义务,但是,没有及时检验并异议就必将导致其丧失质 量索赔的权利,不能将其行为不当的风险转嫁到合同另一方。 即使是按照原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内在质量的异议期间在 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也只有六个月。也就是说在六个月的时间里, 开发公司通过竣工验收、试运行等也足以判明产品质量的优劣。 上述六点充分说明开发公司有能力,也应当在收货后、安 装使用前及时验明电线电缆各方面的质量,恰当地行使法律赋 予的权利。此时再提质量索赔已属权利的滥用。 第 13 页 至于合同第五条的约定属售后服务条款,只有在发生产品 质量故障的情况下(这里必须强

24、调是“发生”而非“发现”), 线缆公司在约定的期间内才负有免费维修的责任。从文字表述 到合同前后各条的相互关系来看,该条不属于异议条款。否则 合同无需订立专门的异议条款。将该条理解为异议条款是对合 同的歪曲,违背了合同的真实原意,加重了出卖人的合同义务, 其目的是想转嫁合同风险。截止今日,开发公司所使用的电线 电缆从未发生质量故障,或者说线缆公司从未收到开发公司关 于质量故障的通知。同样也不存在承担拒绝维修的责任。 (四)、关于产品质量标准的性质问题 本案涉及的标的物为电线电缆,由于系争产品国家尚无定 型的规格、型号,因此没有专门的国家标准,执行的是企业标 准。其中涉及的单项指标引用了国家标准

25、 GB/T12706.1-2002 、GB/T17650.2-1998 和 GB/T17651.2-1998 等。根据我国标 准化法的规定,我国实行的国家标准分强制性标准、推荐性 标准和技术指导性规范文件,分别以 GB、GB/T 和 GB/Z 作为不 同标准性质的代号。本案中涉及产品执行的标准至多是国家推 荐性标准。而开发公司收货检验,安装施工等所应遵循的标准 却都是国家强制性标准。这是国家法律所规定的,不是某个部 门或个人的一家之词。 (五)、损失计算及承担问题 开发公司在反诉中主张线缆公司应无偿退换电线电缆,承 第 14 页 担其违约金,并要求线缆公司承担其安装拆卸的相关损失。首 先,线缆

26、公司认为退换合同标的物、承担违约金必须建立在违 约前提之上,线缆公司的行为从事实上、法律上均不构成违约, 依法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其二,退一步讲,假说线缆公司的交货 行为在法律框架下构成违约,安装拆卸费用损失是扩大了的损 失,应有开发公司自行承担。因为电线电缆系建筑用消耗性原 材料,根据建筑法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消防法 的规定,开发公司在安装使用建筑材料时必须进行检验,未经 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这是法律法规刚性的禁止性规 定,开发公司违反上述刚性规定擅自安装、使用而致重新拆卸、 安装的损失是其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在合同法律关系中是扩大 了的损失,理应由开发公司自己承担。线缆公司即使

27、违约也不 可能预见到法律法规严格禁止条件下的损失情况。如果开发公 司依法行事,及时检验,及时异议,那么重新安装、拆卸损失 完全可以避免。 最后补充一点,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索赔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如果说开发公司享 有索赔权的话,也仅能在收货一年以内的部分,主张其权利, 超过一年的已无权主张。此外,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 关于审理购销合同质量纠纷案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第三、 第六条对上述问题已有明确规定。同时市高院在关于民商审 判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第 第 15 页 七条中强调: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同自由,不宜以诚实信用原 则为由主动加以干预、调整。说明本案的审理应严格按照双方 的合同约定为原则,紧扣合同,审查事实,从而准确把握各方 的责任。 综上,线缆公司认为:债务应当得到履行,延迟履行造成 债权人损失的应当赔偿;开发公司的反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恳请法院查清事实,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判决,支持 线缆公司的本诉请求,驳回开发公司的反诉请求。 二 00 七年九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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