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买卖合同-工业类合同参考格式范本[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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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买卖合同:工业类合同参考格式范本1 特征码 kAijvbTrlglgMIOjOTcJ 前 言 (以下简称甲方)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组织并 建立的独立法人。其总部设在。 (以下简称甲方)其主要业务所在地设在 。 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同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 企业法就下列各条款及其附件的内容达成协议,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 除因特殊需要在本合同上下文中另有明确含义外,下列名 词中词语在本合同中的定义如下: 1.1 公司是指甲乙双方合资经营的公司。 1.2 专有技术(Know-How)是指方从获得的按技术转让 和许可证合同转让给公司的,为设计、生产、制造和销售本公 司产品,以

2、及为改进本公司这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所需的一切 专有技术、知识、经验和技能。它包括技术资料、图纸、试验 方法、试验报告、制造工艺、设备说明书、质量控制、计算机 程序与应用、安装与调试方法、企业管理、销售、技术服务和 第 2 页 方通过其关联公司派遣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与工人所掌握 的各种经验、知识和技巧。 1.3 专利(Patent)是指方从其关联公司得到,以方 在国和其他国家已获取专利和将依据技术转让许可证合同转 让给公司的发明。 1.4 合同产品是指公司按本合同附件中所列的要求而设计、 生产、制造、安装和调试的电站锅炉、工业锅炉和有关产品。 1.5 工业锅炉是指压力小于公斤/厘米 2 ,容量

3、小于 吨/小时的蒸汽锅炉和不同容量等级的热水锅炉。 1.6 电站锅炉是指容量大于或等于MW,用于发电的锅 炉。 1.7 签字日期是指合资经营双方正式签订本合同的日期。 1.8 批准日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正式批 准本合同的日期。 1.9 成立日期是指在上述当局批准后,由工商行政管理局 办理,注册登记,签发本公司营业执照的日期。 1.10 筹备期是指成立日期后,不超过个月这一段时间。 1.11 开业日期是指筹备期结束,公司开始营业和生产的日 期。 1.12 合同是指本合同及其附件。 1.13 关联公司是指合营任何一方具有法人地位的任何直接 或间接的母公司及合营任何一方或直接或间接母公

4、司的子公司。 第 3 页 1.14 主管部门是指。 第二条 公司名称、法定地址 2.1 双方同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令和条例共同组成有限责任公司,其中 文名称为,英文名称,法定地址是。 2.2 本公司的名称和地址未经甲乙双方一致书面同意,不 得变更,本公司改组、变更或期满时,应分别报请对外经济贸 易部批准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或撤销注册。 2.3 本公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是有限责任公司。公 司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国有关的法律、法令、条例和规定。 2.4 当公司合营期满、终止、解散或方不再是公司资产 拥有者时,方同意在公司完成最后一个销售合同交货后,更 改公

5、司的名称,并使更改后的公司名称不再有“”或类 似字样。方和公司将尽最大努力在合营期满,终止或解散或 方不再是资产拥有者之后六个月内,完成公司名称的更改。 2.5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董事会同意,报中华人民共和 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公司可在中国设立分公司、子公司、 关联公司、办事处和代理机构,或在其他国家和地区设立销售 机构。 第三条 宗旨、经营范围 3.1 公司的宗旨是在中国设计、生产、制造和装配电站锅 第 4 页 炉、工业锅炉和有关产品及服务,并在中国国内和国外销售这 些产品,以获取合理的利润。经董事会决定,并经中国政府有 关部门批准,公司可以从事其它适当的经营活动。 3.2 公司的经营范

6、围如下: (1)设计、生产、制造和销售各种电站锅炉、工业锅炉和 其它有关产品; (2)装配、维修、保养和调试上述产品; (3)进口有关上述产品的原材料或部件,在国内外市场上 销售上述产品。 3.3 公司的生产、销售和发展规划如下: (1)初期目标: 年前公司达到年生产千瓦电站锅炉和蒸 吨/时工业锅炉的能力。年前公司达到年生产能力 千瓦电站锅炉和蒸吨/时的能力。 产品质量应达到国际标准并有合理的盈利。公司产品以 千瓦电站锅炉为主。 (2)发展目标: 年以后根据市场需要,公司将把千瓦电站锅 炉和超临界参数锅炉作为发展目标。 第四条 注册资本和投资 4.1 公司年投资总额为美元,注册资本为 美元,甲

7、方认缴百分之,为美元,乙方认缴百分 第 5 页 之,为美元。公司注册资本由甲乙双方按其出资比例 分 期交付。每期的应缴数额如下: 从公司成立日期起的个月内,甲方应以价值美元 的厂房、建筑物、机器设备和库存物资做为其投资;乙方应以 美元现金和价值美元的技术做为其投资。 年,甲乙双方各缴美元,甲乙双方各累计 认缴股本美元。 年,甲乙双方各缴美元并从各方在公司分 享的利润中各拿出美元做投资(资本化的利润):甲乙双 方各累计认缴股本美元。 年,甲乙双方从各方在公司分享的利润中各拿 出美元作为投资;甲乙双方各累计认缴股本美元。 年,甲乙双方从各方在公司分享的利润中各拿 出美元做为投资;甲乙双方累计认缴股

8、本美元。v 对上述 4.1、等项中提到的方现金投资,董事会有 权决定接受方用公司所需要的先进机器设备来代替方的现 金投资。 第 6 页 4.2 甲乙双方出资方式分别为:方以厂房、建筑物、机 器、设备、库存物资和人民币现金作为出资。方以先进的机 器、设备、许可证技术和外汇现金作为出资。 4.3 双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双 方按各自在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和损失。 4.4 双方向公司缴清每期应缴的股金后,由公司聘请的在 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的稽核由一 个国际会计事务所和一个中国注册的会计事务所承担。国际会 计事务所承担的上述稽核费用由方负

9、担,中国注册的会计事 务所承担的稽核费用由方负担。根据验资结果,公司将分别 向双方颁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包括下列各项: (1)公司名称; (2)公司成立年、月、日; (3)出资者的名称及其出资金额,包括投资内容附件中双 方同意的对实物出资的作价; (4)出资年、月、日; (5)出资证明书签发年、月、日。 4.5 出资证明书由董事长和副董事长联名签发。 4.6 由于特殊情况,方需要把其在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 份额的一部分或全部出售或者转让给方的一家关联公司时, 如果符合下列条件,方将给出示书面的认可,该关联公司 第 7 页 必须能象方一样,有效地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所有义务;该 关联公司同方一样

10、从获得同样条件的担保,担保该关 联公司履行本合同的义务;这种出售或转让要呈报中华人民 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查和批准。 除上述情况外合营的任何一方欲转让、出售或以其他方式 处置其在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全部或一部分,均须事先 征得合营他方的同意,合营任何一方在取得他方同意以后需按 下列规定进行其在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转让、出售或处 置: (1)当任何一方(以下简称“外置方” )希望转让、出售 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在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全部或一部 分时,该处置方应书面通知合营他方,并给以合营他方个月 的优先购买权,该优先购买权的期限从合营他方收到该通知之 日起算。处置方向合营他方提出的条

11、件应与向任何第三方受让 者或购买者提出的条件相同。 如果合营他方在个月以内未行使其优先购买权,处置方 可按向合营他方提出的相同条件,将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 出让给第三方。 如果选择购买处置方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不止一家, 这些购置方将按其购买份额的比例分享利润和亏损。 (2)处置方应向其他方提供处置方和第三方签订的股份转 让或出售协议。 第 8 页 (3)公司的经营和本合同的履行将不受公司注册资本的转 让、出或任何其他方式处置的影响。 (4)第三方受让人和购买人应向合营其他方担保他将完整、 忠实地履行处置方根据本合同应履行的一切义务和责任。 合营任何一方根据本条款的规定转让、出售或以其他方

12、式 处置其在本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全部或一部分,应经公 司董事会同意,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得 到必要的批准以后,公司将到当地工商管理局办理变更手续。 4.7 双方出资比例需要变更,应经董事会讨论一致作出决定, 并征得合营双方书面同意后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 批准生效。 4.8 双方在收到董事会增资决议和经双方书面认可后,必 须在董事会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提供再投资。 4.9 公司注册资本在公司合营期内不得减少。 4.10 公司开业日期起的第年至第年,公司应对其使用 的场地按每年每平方米人民币元支付使用费。公司使用面积, 经双方同意可进行调整,以反映实际使

13、用土地的情况。在年 之后,场地使用费的增或减,将按中国有关法令和规定执行, 公司应签订一项包含本条款的土地使用合同。 4.11 双方的投资按出资日期的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 汇率(按买价和卖价的平均值)换算为人民币。出资日期是指 建筑 第 9 页 物、设备、库存物资和仪器的提交日期,也就是公司收到这些 资产的日期,第一期技术出资日期是公司收到第一张收据日期。 双方股本不应因汇率浮动而变化。由汇率浮动而造成的损失和 收益,其损益部分应记入公司帐簿内,因而不影响 4.1 条所规 定的甲乙双方的股权百分比。 第五条 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5.1 公司年净利润为公司毛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 定缴纳

14、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 5.2 合资经营期间,公司每年营业的净利润,扣除董事会 决定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后的余 额作为可分配利润,按双方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储备基金、职 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应超过净利润的。 5.3 当董事会决定分配利润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的头 个月内,分配上一会计年度的利润(如果有的话) 。 5.4 任一会计年度如有亏损,可将此亏损并入下一会计年 度,并由下一会计年度利润弥补,在亏损未完全得到弥补前, 双主均不得分配利润。 5.5 如果任何时候的累计亏损超过或等于公司注册资本的 第 10 页 分之,董事会将如开特别会议讨论决定公司的前途。 第六条

15、 权利、债务和责任 6.1 双方有权按其在公司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公司的利 润。 6.2 任何一方对公司的责任均以其对公司注册资本出资额 为限。 6.3 在公司开业日期以前,为使公司充分地并适当地进行 经营活动,在必要时方将随时在财政计划、外籍人员雇佣、 专有技术、专长、管理、项目管理、监督和控制等方面对公司 给予支持;方将按照技术转让和许可证合同向公司转让适用 的先进技术,以使公司生产的锅炉能达到方的水平;在本合 同期间方将协助公司派遣的培训人员和共同工作的其他人员 在国办理入境签证、工作许可、旅行和食宿安排手续;协助 公司按照国出口管理法律和条例在国为公司购买设备和外 购件办理所需手续。除

16、非有其它特别的同意,或在任何附件中 有其它规定,这些支持性服务将不向公司收取费用。 6.4 在本合同期间,方的支持将包括:办理对外经济贸 易部批准公司成立的申请(包括合资企业合同和章程的批准) ; 向有关的政府机构办理公司的登记手续和领取营业执照;按照 中国法律协助申请对公司或双方所有可能的减征或免征税款 (包括进出口关税,工商统一税的减征或免征) ;协助向有关的 政府机构申请外汇支付 11.4 款所列项目,协助申请得到土地使 第 11 页 用权,进口设备的报关,招聘中国当地经营和管理人员、工人 和其他需要的人员,协助外籍职员得到入境签证、工作许可和 旅行安排,协助寻找合适的国内材料和国内用户

17、。除非有特别 的同意或合同另有规定或在任何附件中有其它规定,这些支持 性服务将不向公司收取费用。 6.5 在从事公司的一切经营活动时,双方都不能违反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布的任何法律和法规,也不能违反双方从事公司经 营活动所在地的法律。在执行本合同时,合营的任何一方都要 保证不违反任一方所在地或任一方关联公司所在地公布的法律 和法规。 第七条 董事会 7.1 董事会由人组在,甲方人,乙方人,董事长由 方指定,副董事长由方指定。各方应以书面通知任免其委 派的董事(包括董事长和副董事长) 。董事任期为年,经委派 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7.2 董事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将根据平等互 利的原则,在

18、友好协商的基础上讨论、处理和决定公司的重大 问题。 7.3 董事会职权如下: (1)修订公司章程; (2)延长公司期限;终止或解散公司; (3)决定年度生产计划、销售计划和发展计划。 第 12 页 (4)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决算,以及年度会计财务报表; (5)决定流动资金的最高限额和在此限额以上的借贷; (6)决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7)任免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审计师和其它高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职权和待遇等。 (8)设立或撤销分公司、子公司、关联公司、办事处(包 括注册办事处)和代理机构,并决定其设立地点; (9)批准总经理的年度报告; (10)通过公司的劳动合同及各项重要规章制度;

19、 (11)讨论本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出资比例的调整和注 册资本转让等问题,并向甲乙双方提出适当的建议; (12)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制订公司职 工的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奖励和津帖等制度; (13)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批准经营计划; (14)决定本合同第五条第二款中所规定的公司的三项基 金的提取比例; (15)讨论有关提前终止合同的提议。终止或期满时。负 责清理结算工作; (16)聘请中国注册的审计师; (17)更改公司名称; (18) 第 13 页 建议增、减董事人数; (19)建议增加、变更或取消公司内一方当事人在权益转 让上的限制; (20)审批以购买、租赁或其它形式获取董事会认

20、为的对 公司营业活动有必要或合适的不动产和私人财产; (21)审批销售、出租、交换或转让全部或部分公司财产 或其它资产; (22)审批和其它公司或法律实体的合并或解散; (23)制定公司有关投标、准备投标和提交投标的政策、 采购、服务、保险以及其它必要的政策; (24)有权对公司或代表公司出具担保; (25)有权取得对公司财产的抵押、抵押品、抵押权、留 置权或任何性质的对抵押财产的索赔权; (26)审批开立帐户,撤销帐户; (27)审批借贷资金。 7.4 董事会会议 (1)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 如果董事长不能参加,由副董事长负责召集,如果董事长和副 董事长都不能参加

21、会议,将由董事长授权一名董事召开并主持 第 14 页 会议。 (2)董事会会议应有全体董事的法定多数出席或代表出席 方能举行。董事不能出席,应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出席和 表决。 (3)董事会会议一般应在公司所在地召开,董事会也可以 决定在其它地点召开。 (4)董事会会议包括临时会议,至少在会议天前以书 信、电报或电传通知各董事。董事的代表可以每年指定一次或 每次会议前指定,作为合法代表出席任何会议。 (5)董事会的决定应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作 出。每位董事(包括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只有一票表决权。除 7.3(1) 、 (2) 、 (11) 、 (15) 、 (19)和(22)等项需出

22、席或委托 的全体董事一致同意才能决定的事宜外,董事会会议的任何决 议须经法定人数的至少百分之同意。 (6)董事会会议应用中英文两种文字作记录,会后将记录 整理成书面文件分发各董事。各董事应在收到书面文件 30 天内 提出修改或补充意见,否则此书面文件将被视为董事会会议的 正式文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应按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文 本送交各位董事。 (7)董事会的一切会议文件将保存在公司总部。 (8)公司须偿付或者承担董事参加董事会议所需的合理的 全部路费以及生活费用,居住在会址的董事除外。 第 15 页 (9)会议通知须附有一份董事长提出的议事日程。任何一 位董事所提出的日程项目应在会议日期的前十

23、天通知所有其他 董事。 (10)如果全体董事在会议前或会议后签署“免予通知书” 则召开董事会会议,可以免予通知。该“免予通知书”应归入 会议记录档案内。 第八条 经营管理机构 8.1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公司设总经 理一人,副总经理一人,由董事会任命。 8.2 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职权为: (1)总经理按照董事会的各项决定,负责公司日常经营和 管理的全面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在董事会 授权范围内对外代表公司。在总经理缺席或不能工作时,由副 总经理行使总经理的职责和权力,公司的重要决定(如 7.3 所 列)要由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共同签署; (2)总经理、副总经理可列席董事

24、会会议,并与董事一样 有权收到会议通知和有关资料(有关他们本身的任免和工作表 现的材料除外) 。除同时兼任公司董事外,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在 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3)总经理应在每年十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的生产计划、销 售计划和财务预算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总经理应在每年二月底前向董事会提交上年度工作报告和 第 16 页 财务决算,并为董事会检查、审核公司的会计帐目提供方便。 8.3 公司初期的经营管理和组织机构详见附件(略) 。经营 管理和组织机构的改变应作为公司的重大问题,由总经理提出, 报董事会核准。 8.4 总经理、副总经理任期年。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 兼任其它经济组织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也

25、不得同与本公司竞 争的其它经济组织有任何关系。 8.5 总经理、副总经理如发现有营私舞弊、贪污等行为或 严重失职时,经董事会决议可随时撤换。 第九条 技术投资和技术转让 9.1方作为出资的技术和设备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 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9.2方将从公司成立起开始向公司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技 术规范、图纸,设计及其它详细资料,详见技术转让和许可证 合同附件 4。 9.3方将根据技术转让和许可证合同及培训计划提供人员 培训。 9.4方将担保它所提供的技术按照技术转让和许可证合同 规定应是商业上应用的,适合公司生产和经营需要的最新技术。 9

26、.5 公司将就方人作为出资的技术签订一项技术转让和 第 17 页 许可证合 同,见附件(略) 。 9.6 双方同意公司建立计算机终端站,并和方的关联公 司公司的计算机联机。 第十条 生产计划、购买和销售 10.1 公司应自成立日期起,立即按照被批准的可行性研究 报告中制订的工厂改造方案实施工厂的技术改造(工厂指方 作为出资的合营部分)并从成立日期起的第年生产MW 电 站锅炉,而后生产MW 电站锅炉。 10.2 公司的生产计划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 10.3 公司的生产计划由董事会批准执行,报公司主管部门 备案。 10.4 如果中国内有符合技术要求的原材料、燃料、配套件、 工具等 (以下简称材

27、料) ,公司将优先在中国国内按市场价格 用人民币购买这些材料,购买价格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 施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应相当于中国国营公司购买同样材 料的价格。需要进口的材料,在保证质量、性能和交货期的前 提下,从价格最优惠的国家进口。公司按给其它类似合 第 18 页 营企业的内部优惠价格向方和购买材料和配套件。公 司从方或其关联公司购买任何材料、部件及服务,应向方 (或其关联公司)提供中国银行出具的不可撤销的美元信用证, 或为方所接受的其他外汇信用证。 10.5 公司将在中国国内和国外销售其产品。方或其关联 公司应按销售代表协议作为公司的销售代表在国外销售公司产 品,为此公司将尽一切努力使产品

28、尽早达到国际标准,从 年起,公司产品的出口目标是百分之,并在开业 后第年达到外汇平衡,公司在中国境内如有外汇收入项目 (包括以产项进项目)也可以作为实现外汇平衡的措施,如果 公司外汇不平衡,公司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 业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向中国有关政府部门申请协助。 10.6 公司将与签订销售代表协议。 第十一条 银行帐户和外汇安排 11.1 公司在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管理局发给的营业执 照后,凭该营业执照在中国银行以“”的名义开立人 民币帐户和外币帐户。 11.2 本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 理暂行条例和有关管理办法办理。 11.3 公司的长期目标是保持自身

29、外汇平衡,如公司不能保 持外汇平衡,董事会将讨论这个问题并按 10.5 条提出相应解决 办法。 第 19 页 11.4 公司支付外汇的顺序为: (1)外汇贷款; (2)公司临时和长期雇员的工资及费用; (3)进口物资的价款及费用; (4)工程设计及其他技术服务费用; (5)方应得的技术转让提成费; (6)方应分得的红利; (7)方应分得的红利; (8)其他各项的支付。 第十二条 财务、会计、审计、保险 12.1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 经营企业会计制度”制定,并报当地财政部门和税务机关备案。 公司接受税务机关对公司财务和会计工作的检查。 12.2 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

30、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 会计程序由董事会审批。 12.3 公司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对公司的年度报表和全 年帐目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合营双方都有权对公司的 帐目进行审计,所需费用由查帐方自行负担。公司应对查帐人 员提供所需要的凭证、帐簿和有关资料。 12.4 公司的财产、运输和其他各项保险应向中国人民保险 公司投保。 第十三条 税务 第 20 页 13.1 公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缴纳各种税款。 13.2 公司职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 人所得税。 13.3 公司将依法向中国政府有关机构申请各种可能的减税 或免税。特别是公司可按照财政部关于对专有技术使用费减征、

31、免征所得税的暂行规定申请提成费的减税。公司有权优先享有 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减免的那一部分税或包含在任何税收协定 中影响方利益的那一部分税。 第十四条 公司职工的雇用、解雇及工资、福利 14.1 根据劳务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劳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公司职工的雇用、辞退、辞职、升级、 降级的调动,由总经理同副总经理协商,总经理做决定。公司 雇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董事会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进行审 批。 14.2 公司的有效工作所需人数由董事会决定。所需中方职 工由方或中国有关劳动管理部门推荐,经公司考试择优录用, 劳务合同由工会代

32、表职工与公司签订。 14.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甲、乙各方推荐,由董事会直接 任命。 14.4 公司职工工资报酬标准、外籍雇员薪金和津贴等见附 第 21 页 件(略) 。 第十五条 筹备期 15.1 公司成立日期起 个月的这段时间为公司的筹备期。 15.2 公司筹备期内,在董事会下设立筹备组。筹备组由甲 乙双方指定专人组成。筹备组人员的编制、报酬及费用由董事 会决定并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工会 16.1 公司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 华全国总工会章程的规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公司的工会 是职工利益的代表,它有权代表职工同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并 监督合同的执行。 16.2 公司董事会

33、讨论有关生产计划、发展规划等重大问题 时,工会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公司 董事会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励、工资制度、生活福利等 问题时, 工会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董事会应听取工会的意见,并取得 工会的合作。 16.3 公司每月按职工实际工资(实际工资是指当地职工实 第 22 页 际获得的其本工资总数,不是指公司支付给工厂劳动部门的工 资总数,也不包括外籍人员的报酬。 )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工会, 由本公司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有关工会经费管理办 法使用。 第十七条 期限、解散和清算 17.1 公司的合营期限为年。合营期限从公司营业执照 签发之日起算。 17.2 如经双方书面

34、同意延长公司的合营期限,公司将在合 营期满前个月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报送由合营 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延长合营期限的申请书。获准后,公司应 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延期手续。 17.3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公司在下列 情况下解散: (1)公司期限届满,而双方没有同意延长公司的合营期限。 (2)公司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3)双方中任何一方无力或未能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 (4)因不可抗力公司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5)双方一致认为有必要解散; (6)双方中任何一方被排除参加公司的管理; (7)公司的全部或部分的资产或财产被没收,强行被征

35、用 第 23 页 和不可能行使正常的管理。 上述任何情况下的解散,都必须事先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 对外经济贸易部的批准。 17.4 公司宣告解散时,董事会应根据年月日 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第十六 章的规定,提出清算的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企业 主管部门审核并监督清算。 17.5 公司解散后,各种帐薄及文件由方保存,如方需 要,可以查阅。 第十八条 不可抗力 18.1 由于受到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延迟或不能履行合同 义务的任何一方,不承担延迟履行或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18.2 不可抗力在本条中的含意是指以任何方式管辖公司或 各方或任何代理的一切经营活动的任何的,

36、无论是以 的形式,还是以其他方式颁布的任何命令、和书面指示; 或是指、战争、或其他、火灾、水灾; 或指公司或受影响的一方或双方不能合理控制的一切其他原因。 遭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及其影 响,及时通知对方,同时采取合理的行动减轻其后果,并以航 空挂号信将有关当局的证明文件寄给对方。 18.3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而使本合同的宗旨受到严重的、不 可补救的损害时,应把该事件提交董事会以确定应采取的适当 第 24 页 的措施。 第十九条 保密 甲乙双方在此同意,任何一方及其雇员由于参与合营合同 有关的活动,从他方或他方的关联公司所得到的一切数据和任 何其他资料都要严格保密,只有对

37、方书面授权或法律要求时才 能公开上述数据和资料。保密义务的解除应不早于下列期限: (a)公司终止有效日期起年之后;(b)技术转让和许可证 合同终止有效期日起年之后。 第二十条 违约责任 20.1 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在不少于 天的合理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 20.2 如果违反合同的一方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采取补救措 施后尚不能完全弥补另一方受到的损失,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 损失。 20.3 因一方违反合同而使本合同的宗旨受到严重的、不可 补救的损害时,另一方有权依据 17.4 条在违约事件发生后 天内书面通知违反合同的一方终止合同,此项终止不影响要求 赔偿的权利。 20.4 上述

38、20.1、20.2 和 20.3 条款中所产生的损失金额双 方同意根据国际惯例确定。 20.5 在任何情况下,任何一方对另一方的利润损失和间接 损失不负责任。 第 25 页 第二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21.1 对本合同的任何条款的执行或解释所引起的任何争议, 双方应尽最大努力友好协商解决。 21.2 如果双方在天内通过友好协商不能就本款上项达 成协议,任何一方都可以将此争议提请仲裁院按照其 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的裁决是终局裁决,该裁决对双方都有约束 力。中文和英文为仲裁所使用的正式语言。 21.3 在仲裁过程中,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执行本合 同和公司章程中的其它所有条款。 21.4 本合

39、同的终止不影响双方将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按本 条的规定提交仲裁的权利。 21.5 仲裁费用将由仲裁院在裁决书中确定并由败诉方负担。 21.6 本合同的适用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第二十二条 合同文件和文字 22.1 本合同用中英两种文字书写,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 26 页 22.2 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3 本合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后,以 前的一切和本合同有关的协议均自动失效。除由中华人民共和 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的双方签字的书面协议外,本合同以外 的其他条款、责任、章节、声明和说明,对本合同的修改将是 无效的。 第二十三条 合同有效期与合同修改 23

40、.1 本合同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之日起 开始生效,有效期至公司缴销营业执照之日止。 23.2 变更本合同须经双方达成书面协议,报请中华人民共 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 23.3 如果在本合同签字天以内,公司尚未获得有关的 批准、注册及必要的营业执照,合营任何一方有权在通知对方 十五天后撤销本合同。 第二十四条 通知 有关本合同的给甲、乙双方及各位董事的一切通知均应用 文书面作出。上述通知可以用挂号航号空信、电报、电传或 其它常用通讯方法发出。通知生效日期为收件人收件日期。以 航空信件发送通知,邮戳日期后第十四天为收件日期;以电报 或电传发送通知,电报或电传发出后第三天为收件日期。

41、 本合同签约双方的发送通知地址: 甲方: 第 27 页 乙方: 附件 会计程序 第一条 会计总则 1.1 此会计程序是(以下简称乙方)和 (以下简称甲方)合资经营的(以下简称 “公司” )的合营合同的附件,此会计程序规定条款的有效期限 与合营合同一致。 1.2 公司的会计制度和会计程序是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 同时使制造加工、利润管理和工程体系的采用更加合理。公司 将采用方及其分支机构的会计制度和程序,以便充分利用吸 收方及分支机构的管理经验、管理方法及现代化整体业务体 系。 1.3 公司会计的记录、报告等将完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 部一九八五年三月四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营企业 的会计

42、制度中有关规则执行。 1.4 会计记帐应以中文和英文同时记帐,公司的月报、季 报和年报以及所有的所帐凭证、帐簿、报表表头和这些文件报 表的标题均应同时使用中文和英文。 1.5 公司将采用人民币为薄记记帐的基本货币。 1.6 公司经营所需的经营资本和消耗资金应反映在董事会 批准的预算中来。总经理将有权根据批准的预算安排使用中国 银行的贷款以及要求乙方和甲方共同分缴公司的注册资本。 第 28 页 1.7 经费超出或经营预算以外的资金支出将由董事会批准 采取有关策略和会计程序加以处理。 第二条 资本支付的计算 甲方转入合营企业公司的制造设备的价值将按合营公司收 到财产日登记入册的的单价值再加来计算。

43、 第三条 现金和往来帐户的计算 3.1 在记帐过程中,外汇转换成人民币时,应以国家外汇 管理局公布的当月第一天的报价为准。 3.2 帐面汇率将按先进先出法计算。 第四条 财产盘存的计算 4.1 财产盘存科目的计算将采用后进先出法。 4.2 公司各种材料、设备和其它物资的收、发和退还应按 手续办理。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计算 5.1 公司的固定资产应是指设备器材、机床工具、厂房及 各种建筑物等,其使用期限为一年以上,按中国财政部门的规 定计算。 折旧期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法所允许 的最小期限为准。 5.2 合营企业制定适当的程序以批准公司拥有的或租用的 固定资产的增加及转让,这一程

44、序需经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无形资产和其它资产的计算 第 29 页 6.1 技术转让许可证费应于转让许可证协议初期较短的时 间内或年期限内摊销完毕。 6.2 筹建费用应 XX 年期限内摊销完毕。 第七条 成本和费用的计算 公司将以契约的形式以确定成本分类核算制,这一制度应 在合同的主件和附件中写明。销售费、一般管理费和非经营费 或非经营收入将被视为日常费用或日常收并将不予核查或分配 入承包成本。 第八条 销售和利润的核算 8.1 合同规定销售记录和销售成本的计算应采用全部完工 法。 8.2 公司将根据税后净收入提取储备基金、发展基金、职 员和工人的奖金以及福利基金。三种基金的总数一般应当超过 税后净收入的。若有特殊的提取比例应由董事长决定。 8.3 总经理在财政年度结算后的 2 个月内准备出利润分配 方案并将方案提交董事会审查,批准并贯彻执行。 第九条 帐户分类和会计报表 第 30 页 9.1 未经审查的合营企业的会计报表,应于次月 10 日前发 送管理者和股东手中。 9.2 送交乙方的会计报表和会计报告应采用美元和人民币 同时表示。公司将按标准报告提供给乙方。 9.3 送交股东和管理者手中的会计报表应包括预算和实际 变化的比较。重大的变化应由总经理在呈送的补充报告中加以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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