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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了解法律制度自觉遵守法律教学目的:介绍“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我国的程序法律制度”,帮助大学生从整体上了解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认识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明确社会主义法律规范,引导大学生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修养,积极参加法律实践。教学重点: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刑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仲裁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教学难点:公民的基本权利;学法、知法和护法的关系;怎样维护法律的权威;课时安排:7学时第一节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知识链接:新中国的制宪历史1949年9月,中国人

2、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在建国初期,它起了临时宪法的作用。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并公布实施的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这部宪法,适应了当时具体条件,适应我国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需要制定的。对于当时加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推动革命和建设事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1954年宪法所规定的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到1956年已基本完成,相应地有些条文也失去了作用。然而以后并没有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及时进行修改。1975年宪法,是在“文革”中由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左”的指导思想贯穿于

3、整个宪法之中,这部宪法实际很难实行。1978年宪法是粉碎“四人帮”之后,由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由于当时党的指导思想处于徘徊时期,这部宪法带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但它肯定了实现四个现代化的总任务,坚持社会主义民主原则,扩大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从总体看,1978年宪法并不完善。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它是新中国成立以后的第四部宪法,是我国建立以来最好的一部分宪法。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步伐加大,宪法要跟上时代的步伐。为此,我国于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对现行宪法进行了四次修正,修改后的宪法对现代化建设的作用更切实际,更加符合当今的中

4、国国情。我国宪法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生活的基本准则,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核心地位、起统率作用,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保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必须加强宪法宣传教育”;“必须在全社会进一步树立宪法意识,维护宪法的权威,使宪法在全社会得到一体遵行。要在全社会广泛宣传宪法,让宪法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使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宪法不仅是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而且也是保障公民权利的

5、法律武器”胡锦涛一、宪法的特征和原则(O宪法的特征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宪法既具有与其他普通法律的相同之处,也具有自己鲜明的特征,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体说来,表现在三个方面:1 .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方面诸如国家的性质、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的结构形式、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职权等,都在宪法中作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不仅反映着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主要内容及其发展方向,而且从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上规范着整个国家的活动。2 .在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既体现为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

6、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又体现为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3 .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一方面,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是依法特别成立的,而并非普通的立法机关。另一方面,通过、批准宪法或者其修正案的程序,往往严于普通法律。例如,我国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而普通法律则只要立法机关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即可。(二)宪法的基本原则1 .坚持党的领导原则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

7、本保证。我国宪法序言明确规定了党的领导地位:“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要在宪法和法律上保证中国共产党在国家中的执政地位,保证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并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上升为国家J匕、O2 .人民主权原则主权是指国家的最高权

8、力。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就是对人民主权的确认。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在宪法规范中的表现是多方面的。例如,宪法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人民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等。3 .保障公民权利原则以宪法和法律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状况,是现代社会民主与法治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宪法确认和保护的公民权利也就是人权保障在国家根本法中的体现。人权是指人享有的人身自由和各种民主权利。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L并规定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与自由,包括公民有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

9、权利和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公民社会经济文化方面的权利等。4 .法治原则法治是和人治相对的,是对人治的否定。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同时国家的法律、法规也应获得普遍的服从,任何个人和组织的违法行为都应受到应有的追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5 .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集中制,是一种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制度,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的结合。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

10、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二、我国的国家制度(一)人民民主专政制度1 .我国的国家性质国家性质亦称国体、国家的阶级本质,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我国宪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J这就是我国的国体。人民民主专政是无产阶级专政在中国具体历史条件下的表现形式,我国宪法序言规定:“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得到巩固和发展J其内容包括:强调工人阶级的领导地位,强调农民始终是工人阶级取得政权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成功的最可靠的同盟

11、军,工农联盟表现了人民民主专政国体的充分的民主性和广泛的代表性;强调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的辩证统一,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是实现对敌人专政的前提和基础,而对敌人实行专政又是人民民主的有力保障。人民民主专政中的民主与专政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两者紧密相连、相辅相成、缺一不可。2 .爱国统一战线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保障建立和完善广泛的统一战线,是建立、巩固和发展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的重要保障。新时期的爱国统一战线,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各民主党派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组成的广泛政治联盟。它具体包括两个范围的联盟:一个是我国大

12、陆范围内,由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所组成的政治联盟;二是广泛地团结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国外侨胞,以拥护祖国统一为基础的政治联盟。我国宪法规定:“社会主义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爱国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目前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的任务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实现祖国统一大业服务,为维护世界和平服务。(二)人民代表大会

13、制度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政权组织形式,又称政体,是指特定国家的统治阶级采取一定方式去组织反对敌人、保护自己、治理社会的政权机关。国体决定政体,政体体现国体。依照宪法,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我国各族人民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人民革命政权建设的经验总结,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和中国国情相结合的产物O口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仅是我国国家机构和国家政治生活的基础,是其

14、他政治制度的核心,而且也是我国人民实现当家作主的基本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主要表现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适合中国国情,具有很强的生命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长期的政权建设实践中创立的,是马克思主义政权建设理论在中国的具体运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反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的阶级本质和国家的阶级结构,最能代表我国的国体,是与人民民主专政完全相适应的政治制度,因此最适合中国的国情。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于人民参加国家管理。根据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规定,我国各级人大代表都由选民通过直接或者间接选举方式产生;各级人大代表必须对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负责,受选民或

15、者原选举单位监督,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有权依法撤换自己选出的代表;人大代表必须深入选民中了解他们的意愿,及时向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报告自己的工作,听取他们对自己工作的意见和要求;人大代表有权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和决定国家生活中的重大问题等等。因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相结合的制度,这就从制度上保证了我国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管理国家的根本权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人民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一规定表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国家权力与人民权利的统一。同时,各级国家

16、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充分表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在国家权力的行使和实现过程中处于主导支配地位。因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最便于集中统一地行使国家权力。解疑释惑:为什么西方的三权分立制度不适合中国国情三权分立制度是适应资本主义经济和政治特征的政治制度。其主要内容是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别由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并保持一种相互制约、相互平衡的关系。这种制度是通过分权制约的方式来协调资产阶级内部不同利益的冲突,防止某个集团或阶层的专制,维护资产阶级的长久统治。它在本质上是占社会少数的资产阶级所享有的民主形式,广大的人民群众在这种

17、制度内的作用和影响是无足轻重的。三权分立制度使相当一部分权力在相互牵制中抵消,常常是议而不决、决而不行。三权分立制度不适合我国国情。我国的国家政治制度是人民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尽管我国的立法和行政、司法也有必要的分工,但在三权之中立法权处于首位,行政权、司法权从属于立法权。以民主集中制为基础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仅最符合中国国情,而且比西方的三权分立制度具有巨大的优越性。邓小平指出:“西方的民主就是三权分立、多党竞选,等等。我们并不反对西方国家这样搞,但是我们中国大陆不搞多党竞选,不搞三权分立、两院制。我们实行的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院制,这最符合中国实际J历史和现实都表明,

18、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能够保证人民群众当家作主,有效管理国家和社会的根本政治制度。(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政党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国家政治生活中各政党之间以及政党与政权之间的关系的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J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同这种国体相适

19、应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同这种国体相适应的政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这一政党制度的基本特征是: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这一政党制度既能实现广泛的政治参与,集中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各界人士的智慧,促进执政党和各级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又能集中统一,统筹兼顾各方面群众的利益要求。人民政协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政治组织和民主形式。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是党和国家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环节,是党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途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

20、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统一战线理论、政党理论和民主政治理论同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伟大创造,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风雨同舟、团结奋斗的伟大成果。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人民政协成立以来,为建立和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促进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推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解疑释惑:为什么中国不能搞西方的两党制或多党制?有人认为,中国要发展民主政治,就必须推行两党制或多党制。这一观点是错误的。资本主义国家推行的两党制或多党制,有执政党、反对党和在野党,各党派明争暗斗。但不论哪个

21、党派上台执政,都不能真正代表人民的利益,都要极力维护自己及其代表的利益集团的利益。西方议会无论是一院制还是两院制,都是各党派争权夺利的场所。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在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基础上,各劳动阶级和阶层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这决定了中国不能搞西方那种实质上是维护资产阶级专政的两党制或多党制。中国是一个人口众多、幅员辽阔、各方面发展很不平衡的发展中国家,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如果没有中国共产党这样坚强有力的政党进行集中统一领导,必然会是一盘散沙。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有利于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有利于维护国家政局的稳定,增进人民的团结,能够保证集中领导与广泛民主、充满活力与富有效

22、率的有机统一。(四)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为解决民族问题、处理民族关系,实现民族平等、团结而建立的基本政治制度。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都是中央统一领导下的地方政权机关;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民族自治机关除行使宪法规定的地方国家政权机关的职权外,还可以依法行使广泛的自治权。(五)基本经济制度基本经济制度是指一国通过宪法和法律调整以生产资料所有制为核心的各种基本经济关系的规则、原则和政策的

23、总和。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J同时还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J1 .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两种基本形式。全民所有制经济即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控制着国家的经济命脉,决定着国民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是我国

24、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2 .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文化和生产力水平还比较低,因此在坚持以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前提下,必须发挥非公有制经济的积极作用。1999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2004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J三、我国公民

25、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公民的基本权利也称宪法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基本的、必不可少的权利。公民的基本义务也称宪法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遵守和应尽的根本责任。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一起反映并决定着公民在国家中的政治与法律地位,并构成普通法律规定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与原则。(一)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1 .平等权平等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基本要求。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2 .

26、政治权利和自由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指公民作为国家政治生活主体依法享有的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是国家为公民直接参与政治活动提供的基本保障。具体包括两个方面:第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我国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J第二,政治自由。政治自由主要是指公民表达自己政治意愿的自由。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3 .宗教信仰自由我国宪;去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27、其含义包括:公民有信教或者不信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或者那种宗教的自由,有信仰同一宗教中的这个教派或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信教现在不信教或者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宪法还规定:“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J“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J依照宪法精神和相关法律规定,任何人都不得打着宗教信仰自由的旗号组织或参加邪教组织。4 .人身自由权人身自由包括狭义和广义两方面。狭义的人身自由主要指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侵犯,广义的人身自由则还包括与狭义人

28、身自由相关联的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白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等与公民个人生活有关的权利和白由。人身自由是公民具体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实际享受其他权利的前提,也是保持和发展公民个性的必要条件。5 .批评、建议、巾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国家赔偿权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J同时,我国宪法还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我国国家赔偿法的

29、通过,使公民的这一宪法权利得到了切实保障。6 .社会经济权社会经济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经济生活和物质利益方面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物质基础。主要包括:财产权。财产权是指公民对其合法财产享有的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2004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劳动权。我国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公民的劳动权,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劳动机会并按照劳动数量和质量取得报酬的权利。休息权。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休息权是指劳动者为保护身体健康和提高劳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与制度

30、而享有的休息和休养的权利。物质帮助权。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7 .文化教育权公民的文化教育权包括受教育权以及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我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同时,我国宪法还规定,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8 .特定主体权利我国宪法除对公民所应普遍享有的权利和自由作出明确规定外,还对特定群体的公民设置专条,给予特别保护。宪法中的这些特定人员具体是指妇女、退休人员、军烈属、母亲、儿童、老人、青少年、华侨等。(二)我国公民的基

31、本义务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法纳税,等等。其中应该特别强调的是公民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公民遵守宪法的义务,意味着每个公民都应该尊重宪法权威,维护宪法所确立的各项原则及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公民遵守法律的义务,意味着每个公民都应自觉遵循各项法律法规,在社会生活各个领域依照相关法律进行活动。四、我国的国家机构(一)国家机构概述国家机构是统治阶级为实现其统治职能而建立起来的国家机关的总和。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国家机构可分为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中央

32、国家机关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国家机关则包括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以及特别行政区的各种地方国家机关。(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包括行使国家立法权,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决定国家重大事项,监督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等。(三)国家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我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

33、部分,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行使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组成人员等重要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四)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五)中央军事委员会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J因此,中央军事委员会是全国武装力量的最高领导机关。中央军委实行主席负责制,由主席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中央军委主席有权对中央军事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最后决策。(六)地方国家

34、机关1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根据我国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大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由通过直接选举或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是本级人大的常设机关,对本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2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它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既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也对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首长负责制。(七

35、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我国宪法第12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J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我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J根据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分院,自治州和设区的市人民检察

36、院;县、不设区的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包括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等。第二节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实体法律制度主要是规定法律关系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或职权和职责的法律制度的总称。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主要包括行政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经济法律制度、刑事法律制度等。一、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一)行政法的概念和原则1、行政法的概述(1)行政的含义行政有一般行政和国家行政之分。一般行政是指各种组织(包括机关、单位、团体)的执行、管理的职能。国家行政是指国家这一特殊组织的执行、管理职能。执行是指执行国家法律、政策所规定的目标、规划,管理是指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组织、指挥、协调和监督。行

37、政法所说的行政是指国家行政。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职权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活动进行监督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全部行政法律规范之中的,调整和决定行政法律主体全部行为的基本准则。(1)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内容。它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运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案例思考:派出所越权处罚无效胡某和赵某是邻居,两家为房屋间的通道发生争吵,当胡某拉赵某到村民委员会评理时,赵某在地上大喊“打死人了,打死人了”张之闻声赶来劝开,在赵的要求下把赵某搀扶回家。之后,赵某告到当地派出所,派出所

38、根据张之听到喊声赶到,见赵某躺在地上的证词,对胡某拘留3天。胡某不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问题:派出所对胡某拘留3天的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为什么?分析:派出所对胡某拘留3天的行政处罚程序不合法。因为派出所在作出处罚决定时,没有遵循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公正、公开原则和查明事实、说明理由、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等制度。(2)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作出行政决定,而且要求这种决定应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案例思考:工商所罚款合理吗?李某系从事饮食业的个体工商户,出售自制的蛋糕,李某蛋糕未经有关部门进行检验。这一行为被某

39、工商所查获。根据个体饮食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对此类违法行为,应予以警告、没收违禁区食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在工商所查获前李某出售蛋糕共获利590元。根据上述有关规定,工商所没收了李某尚未出售的蛋糕,没收其违法所得590元,并且工商所认为李某曾因伤害罪而被判刑3年,一年前刚出狱,因此要重罚,又处以李某1500元的罚款。问题:工商所对李某的违法行为进行的行政处罚是否合法适当?是否符合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分析:工商所的行政处罚行为是合法的,但不合理,违背了行政合理性的原则。主要表现在

40、对李某的罚款行为上。本案中,根据法定的罚款幅度的规定,工商所对李某处以1500元的罚款属于法定的幅度内,其行为没有超越法律,不与法律相抵触,是合法的。但工商所在法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行使的不恰当,对李某进行1500元的罚款,除以其违法事实情节等为依据外,于一种不正当的考虑而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违背了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要求,属不合理的行为。(二)国家行政机关与公务员1、国家行政机关(1)行政机关的含义与种类行政机关的含义国家行政机关是指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依照法律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也叫国家管理机关,简称政府,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法最主要的主体。国家行政机

41、关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它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种类(2)国家行政机关的范围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根据行政主体这个定义,结合我国行政机关的实际情况,可以看出,能够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主要有:国务院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国务院的直属机构国务院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2、国家公务员国家公务员一一是指国家依法定方式和程序任用,在中央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中行使国家行政职权、执行行政职务的工作人员。国家公务员不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中的工勤人员。国家

42、公务员按照任期与任用方式的不同,可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两类:领导职务类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由同级权力机关选举或决定产生,有一定的任期,依宪法和有关组织法进行管理;非领导职务类是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以外的公务员,是国家公务员中的主要部分,依法以考录、委任或聘任形式产生,一般无任期限制,依公务员法等公务员法律规范进行管理。(三)行政行为1、行政行为的概念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的,行使行政职权和履行行政职责所实施的一切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这一概念包含了以下三层含义:(1)行政行为必须是行政主体的行为。(2)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执行公务的行为.(3)行政

43、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能产生法律效果、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2、行政行为的分类行政行为可以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1)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行政相对人,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2)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具体事项或特定个人,具体适用行政法律规范作出处理决定的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特征是:具体行政行为体现了国家行政权的运作,其目的在于实现国家的行政目标,因而与立法行为和司法行为相区别。具体行政行为只对特定对象有效,不具有普遍约束力,所谓特定对象可以是某一相对人,也可以是特定的物,还可以是特定的行为。如违反交

44、通规则被处罚,处罚的对象是特定的人-违反交通规则者。具体行政行为能直接产生有关权利义务的法律效果,使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发生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单方行为。案例分析:市政府的通告属于何种类型的行政行为?某市原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屠宰许可证等证照齐全。1997年国务院发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该市政府根据其中确认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规定发出通告,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据此,市工商局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营业执照吊销,卫生局也将卫生许可证吊销。乙、丙、丁三家屠宰场对此不服,找到市政府,市政府称通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需遵守执行。三家屠宰场遂提起行政诉

45、讼。问题:市政府的通告属于何种类型的行政行为?理由是什么?分析:市政府的通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中市政府发布的通告,明确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而该市原仅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这就意味着剥夺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的屠宰资格。可见,该通告是针对定点屠宰这一特定的事和甲、乙、丙、丁这一特定的人作出的,侵害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的公平竞争权,属于典型的具体行政行为。(四)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行政处罚1、行政处罚与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的行政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法是国家关于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996年第八届全国

46、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该法共8章64条,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2、行政处罚种类行政处罚法有以下内容: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该法规定行政处罚有7类,即: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案例分析: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正确吗?小明系某市第四中学初中一年级学生(男13岁)。1997年4月1日,小明随同校高中二年级学生郭某、高某到市第七中学闹事。在郭某、高某挟持殴打学生的过程中,小明根据事先的分工帮助放哨,某区公安分局对三人都作了行政处罚,其中,小明被行政拘留3日o问题:某

47、区公安分局对小明的行政处罚正确吗?应该如何处理?分析:我国行政处罚法将14周岁作为公民承担行政责任的最低年龄。本案中,小明只有13岁,尚未达到行政责任年龄,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即使小明实施了违法行为,行政机关也不能对他处以行政处罚。因此,本案中某区公安分局对小明处以拘留3日的行政处罚是错误的。但是,这也不是说公安机关对小明的违法行为只能不闻不问,而是应该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有复议权的行政机关提出复议巾请,受理巾请的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决的活动。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

48、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1999年4月29日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该法共8章43条,包括总则、行政复议范围、行政复议中请、行政复议受理、行政复议决定、法律责任、附则,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二、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一)民法的概念和原则案例导入:全民企业与个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某服装厂将原来的简易厕所扩建为200多人公用的永久性厕所(10个蹲位),距王某家住房很近,严重影响全家人的身体健康。王某多次向该厂提出,要求解决。厂方以“我们是全民企业,个人不得干涉”为由,置之不理。问题:这种说法正确吗?分析:民法通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J所谓平等主体,就是作为民事主体,某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作为民事主体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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