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出卖人违反有效要约时的纠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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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出卖人违反有效要约时 的纠纷 特征码 YNEnMehJYBGyoPOrnLYx 2005 年 2 月大洋房地产开发公司预售其开发的空中花园别墅, 因该楼盘处于预售开发阶段,欲购一套联体别墅的张某在售楼 工作人员的带领下观看了一套样板房。该样板房设计精巧、装 修雅致,并带有地下车库(净高 2.25 米),张某对此甚为满意。 张某得知该楼房的价位比同类别墅高出许多时,对于是否购买 产生了扰豫。但当其看到大洋公司的售楼宣传材料后,得知预 售别墅的设计与样板房一样,且地下车库属于赠送的,遂与开 发商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购买该楼盘的一套联体别墅, 并对房价、面

2、积、楼高、付款与交房时间等作了约定。合同签 订后的 1 个月内张某付清了全部房款。20XX 年 1 月楼盘完工并 经过验收,大洋公司通知张某交接房屋,但张某发现其购买别 墅的地下车库的高度仅为 1.625 米,与样板房及其宣传资料的 说明严重不符,于是拒绝接受房屋,并要求大洋公司承担赔偿 损失及承担由此造成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大洋公司则反驳说, 地下车库系免费赠送,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没有约定, 其不属于买卖房屋的一部分,故不存在违约,大洋公司亦不承 担违约赔偿的责任。大洋公司告知张某,如若因此不满意可以 第 2 页 退房,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纠纷与风险分析】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的

3、订立阶段,对开发商在销售广告和宣 传资料中所作的允诺的性质如何界定,是属于要约邀请还是要 约?这将直接关系到开发商的义务与责任承担以及买受人所应当 享有的权利。 根据合同法第 13 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采 用要约、承诺方式。合同是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交涉开始,经 要约、承诺,即告成立。如果合同没有经过承诺而只停留在要 约阶段,则合同未成立。根据合同法第 14 条的规定,要约 是指一方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他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 建议和要求,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提出要约的 一方当事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称为受要约人。 要约通常都具有特定的形式和内容,一项要约要发生法律

4、效力,则必须具有特定的有效条件:(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 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不具备这些条 件,要约在法律上不能成立,也不能产生法律效力。根据我国 合同法第 15 条的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 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 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 的,视为要约。根据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在通常情况下开发商 在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对楼房所作的说明属于要约邀请,它 第 3 页 不能产生要约的后果,即开发商不因发出要约邀请而受到约束。 但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销售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 的,视为要约。 大洋

5、公司虽然将别墅附属的地下车库作为赠送,但这种赠 送是在买房者完全接受了其售房条件基础上发生的,从而也构 成了买房者购买商品房的条件之一,如果不赠送地下车库,则 买房者张某就有可能不购买大洋公司所售别墅。根据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第 3 条的规定,如果商品房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 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的具体规定,对商品 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商品房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 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 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由此可见, 本案中即使张某与大洋公司没有在合同中约定地下车

6、库系免费 赠送,但开发商在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对赠送地下车库作了 允诺,且其对双方订立预售合同以及对商品房价格的确定产生 重大影响,因此应将其视为要约,并因张某的承诺而发生合同 的效力。因此,对于这一合同的内容,作为开发商的大洋公司 应当遵守,如若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风险提示】 根据我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 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商品 第 4 页 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 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 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商品房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 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 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 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 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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