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试卷四真题及答案解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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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卷四年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卷四 一(本题一(本题 20 分)分) 材料一: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 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 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必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切实保证宪法法律有效 实施,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必须以规范和 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纠正 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摘自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 题的决定) 材料二:全

2、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公正司法。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 一道防线。所谓公正司法,就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 要受到制裁和惩罚。如果人民群众通过司法程序不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利,那司法就没有公 信力,人民群众也不会相信司法。法律本来应该具有定分止争的功能,司法审判本来应该具 有终局性的作用,如果司法不公、人心不服,这些功能就难以实现。(摘自习近平:在十 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 问题: 根据以上材料,结合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总体要求,谈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 于推进严格司法的意义。 答题要求: 1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 2观

3、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 3总字数不得少于 400 字。 【参考答案】(一)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 政。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 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依宪治 国、依宪执政必须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一方面,宪法法律对所有公民和组织的合 法权利予以平等保护,对受侵害的权利予以平等救济;另一方面,任何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 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纠正和追究。 (二)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严格司法是法

4、律面 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司法环节的具体表现。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平正义具 有重要引领作用。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司法不公、司法不严对社会公平正义和司法公信 力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意味着人民群众的诉讼权利在司法程序中应 希律()- 科技助力法考 得到平等对待,人民群众的实体权利在司法裁判中得到平等保护。只有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 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人民群众才会相信司法,司法才具有公信力。 (三)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于严格司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首先,司法机关 及其工作人员在司法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事实认定符合客观 真相、办案

5、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统一法律适用的标准,避免同案不 同判,实现对权利的平等保护和对责任的平等追究。其次,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 革,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确保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检验,确保诉讼当事人受到平等 对待,绝不允许法外开恩和法外施刑。再次,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必须 明确,办案要严格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杜绝对司法活动的违法干预,办案结果要 经得住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二二、(本本题题 22 分分) 赵某与钱某原本是好友,赵某受钱某之托,为钱某保管一幅名画(价值 800 万元)达三 年之久。某日,钱某来赵某家取画时,赵某要求钱某支付 10

6、万元保管费,钱某不同意。赵 某突然起了杀意,为使名画不被钱某取回进而据为己有,用花瓶猛砸钱某的头部,钱某头部 受重伤后昏倒,不省人事,赵某以为钱某已经死亡。刚好此时,赵某的朋友孙某来访。赵某 向孙某说“我摊上大事了”,要求孙某和自己一起将钱某的尸体埋在野外,孙某同意。 二人一起将钱某抬至汽车的后座,由赵某开车,孙某坐在钱某身边。开车期间,赵某不 断地说“真不该一时冲动”,“悔之晚矣”。其间,孙某感觉钱某身体动了一下,仔细察 看,发现钱某并没有死。但是,孙某未将此事告诉赵某。到野外后,赵某一人挖坑并将钱某 埋入地下(致钱某窒息身亡),孙某一直站在旁边没做什么,只是反复催促赵某动作快一 点。 一个

7、月后,孙某对赵某说:“你做了一件对不起朋友的事,我也做一件对不起朋友的 事。你将那幅名画给我,否则向公安机关揭发你的杀人罪行。”三日后,赵某将一幅赝品 (价值 8000 元)交给孙某。孙某误以为是真品,以 600 万元的价格卖给李某。李某发现自 己购买了赝品,向公安机关告发孙某,导致案发。 问题: 1关于赵某杀害钱某以便将名画据为己有这一事实,可能存在哪几种处理意见?各自 的理由是什么? 2关于赵某以为钱某已经死亡,为毁灭罪证而将钱某活埋导致其窒息死亡这一事实, 可能存在哪几种主要处理意见?各自的理由是什么? 3孙某对钱某的死亡构成何罪(说明理由)?是成立间接正犯还是成立帮助犯(从 犯)? 4

8、孙某向赵某索要名画的行为构成何罪(说明理由)?关于法定刑的适用与犯罪形态 的认定,可能存在哪几种观点? 5孙某将赝品出卖给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1.【答案】关于赵某杀害钱某以便将名画据为己有这一事实,可能存在两种处理意见。 其一,认定为侵占罪与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理由是,赵某已经占有了名画,不可能 对名画实施抢劫行为,杀人行为同时使得赵某将名画据为己有,所以,赵某对名画成立(委托 物)侵占罪,对钱某的死亡成立故意杀人罪。其二,认定成立抢劫罪一罪。理由是,赵某杀害 钱某是为了使名画不被返还,钱某对名画的返还请求权是一种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可以 成为抢劫罪的对象,所以,赵某属于

9、抢劫财产性利益。 2.【答案】赵某以为钱某已经死亡,为毁灭罪证而将钱某活埋导致其窒息死亡,属于事 前的故意或概括的故意。对此现象的处理,主要有两种观点:其一,将赵某的前行为认定为 故意杀人未遂(或普通抢劫),将后行为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对二者实行数罪并罚或者按想 象竞合处理;理由是,毕竟是因为后行为导致死亡,但行为人对后行为只有过失;其二认为, 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既遂一罪(或故意的抢劫致人死亡即对死亡持故意一罪);理由是,前行为与 希律()- 科技助力法考 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未中断,前行为与后行为具有一体性,故意不需要存在于实行行 为的全过程。答出其他有一定道理的观点的,适当给分。 3.【

10、答案】孙某对钱某的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孙某明知钱某没有死亡,却催促赵某动 作快一点,显然具有杀人故意,客观上对钱某的死亡也起到了作用。即使认为赵某对钱某成 立抢劫致人死亡,但由于钱某不对抢劫负责,也只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倘若在前一问题上 认为赵某成立故意杀人未遂(或普通抢劫)与过失致人死亡罪,那么,孙某就是利用过失行为 实施杀人的间接正犯;倘若在前一问题上认为赵某成立故意杀人既遂(或故意的抢劫人死亡即 对死亡持故意),则孙某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从犯)。 4.【答案】孙某索要名画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理由:孙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本罪的构 成要件,因为利用合法行为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的也属于敲诈勒索

11、。一种观点是,对孙某应 当按 800 万元适用数额特别巨大的法定刑,同时适用未遂犯的规定,并将取得价值 8000 元 的赝品的事实作为量刑情节,这种观点将数额巨大与特别巨大作为加重构成要件;另一种观点 是,对孙某应当按 8000 元适用数额较大的法定刑,认定为犯罪既遂,不适用未遂犯的规 定,这种观点将数额较大视为单纯的量刑因素或量刑规则。 5.【答案】孙某出卖赝品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因为孙某以为出卖的是名画,不具有诈 骗故意。 三三、(本本题题 22 分分) 顾某(中国籍)常年居住 M 国,以丰厚报酬诱使徐某(另案处理)两次回国携带毒品 甲基苯丙胺进行贩卖。2014 年 3 月 15 日 15

12、 时,徐某在 B 市某郊区交易时被公安人员当场 抓获。侦查中徐某供出了顾某。我方公安机关组成工作组按照与该国司法协助协定赴该国侦 查取证,由 M 国警方抓获了顾某,对其进行了讯问取证和住处搜查,并将顾某及相关证据 移交中方。 检察院以走私、贩卖毒品罪对顾某提起公诉。鉴于被告人顾某不认罪并声称受到刑讯逼 供,要求排除非法证据,一审法院召开了庭前会议,通过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及调查证据材 料,审判人员认定非法取证不成立。开庭审理后,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两次分别贩卖一包甲 基苯丙胺和另一包重 7.6 克甲基苯丙胺判处其有期徒刑 6 年 6 个月。顾某不服提出上诉,二 审法院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原审法院重

13、审期间,检察院对一包甲基苯丙胺重量明确为 2.3 克并作出了补充起诉,据此原审法院以被告人两次分别贩卖 2.3 克、7.6 克毒品改判顾某有期 徒刑 7 年 6 个月。被告人不服判决再次上诉到二审法院。 问题: 1M 国警方移交的证据能否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对控辩双方提供的境外证 据,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2本案一审法院庭前会议对非法证据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3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后,检察院对一包甲基苯丙胺重量为 2.3 克的补充起诉是否正确? 为什么? 4发回重审后,原审法院的改判加刑行为是否违背上诉不加刑原则?为什么? 5此案再次上诉后,二审法院在审理程序上应如何处理? 1.【答案】M

14、 国警方移交的证据可以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我国司法机关可以进行刑事司法协助,警方赴 M 国请求该国警方 抓捕、取证属于司法协助的范围,我国法院对境外证据认可其证据效力,本案司法协助程序 符合规范,符合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人民法院对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应当对材料来源、提供人、提供时间以及提取人、提 取时间等进行审查。经审查,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作为证据 使用。但提供人或者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双边条约对材料的使用范围有明确限制的除外;材 料来源不明或者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证据。 2.【答案】不正确。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庭前会议就非法

15、证据等问题只是了解 希律()- 科技助力法考 情况,听取意见,不能做出决定。 3.【答案】不正确。本案第二审法院基于原审法院认定的一包甲基苯丙胺数量不明,以 事实不清发回重审,重审中检察机关明确为 2.3 克,只是补充说明不是补充起诉。补充起诉 是在法院宣告判决前检察机关发现有遗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 的。 4.【答案】违反上诉不加刑。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案件,除有 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本案补 充说明一包重量 2.3 克是原有的指控内容,不是新增加的犯罪事实。 5.【答案】(1)组成合议庭不开庭审理

16、,但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意 见。(2)鉴于本案系发回重审后的上诉审,第二审法院不得以事实不清再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 理。(3)如果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果认为原判适用法律有错误或量刑不当,应当改判,但受上诉不加刑限制。(4)第二审人民 法院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 四四、(本本题题 22 分分) 自然人甲与乙订立借款合同,其中约定甲将自己的一辆汽车作为担保物让与给乙。借款 合同订立后,甲向乙交付了汽车并办理了车辆的登记过户手续。乙向甲提供了约定的 50 万 元借款。 一个月后,乙与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将该汽车卖给对前述事实不知情

17、的丙公司并实际 交付给了丙公司,但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丙公司仅支付了一半购车款。某天,丙公司将该 汽车停放在停车场时,该车被丁盗走。丁很快就将汽车出租给不知该车来历的自然人戊,戊 在使用过程中因汽车故障送到己公司修理。己公司以戊上次来修另一辆汽车时未付修理费为 由扣留该汽车。汽车扣留期间,己公司的修理人员庚偷开上路,违章驾驶撞伤行人辛,辛为 此花去医药费 2000 元。现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法院已受理其破产申请。 问题: 1甲与乙关于将汽车让与给债权人乙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约定效力如何?为什么?乙 对汽车享有什么权利? 2甲主张乙将汽车出卖给丙公司的合同无效,该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3丙公

18、司请求乙将汽车登记在自己名下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4丁与戊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丁获得的租金属于什么性质? 5己公司是否有权扣留汽车并享有留置权?为什么? 6如不考虑交强险责任,辛的 2000 元损失有权向谁请求损害赔偿?为什么? 7丙公司与乙之间的财产诉讼管辖应如何确定?法院受理丙公司破产申请后,乙能否 就其债权对丙公司另行起诉并按照民事诉讼程序申请执行? 1.【答案】有效。因为我国物权法虽然没有规定这种让与担保方式,但并无禁止性规 定。通过合同约定,再转移所有权的方式达到担保目的,是不违反法律的,也符合合同自由、 鼓励交易的立法目的。 对于乙对汽车享有什么权利,答案一:乙享有的

19、不是所有权,而是以所有权人的名义享 有担保权。答案二:由于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乙享有所有权。 2.【答案】不能成立。 答案一:乙对汽车享有所有权,其有权处分该汽车。没有导致合同无效的其他因素。 答案二:虽然乙将汽车出卖给丙公司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对甲也是违约行为,但无权 处分不影响合同效力,法律并不要求出卖人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对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或者处分 权。 3.【答案】有法律依据。因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汽车属于特殊动产,交付即转移所有 权,登记只是产生对外的效力,不登记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本案中因为汽车已经交 付,丙公司已取得汽车所有权。 希律()- 科技助力法考 4.【答案】有效,因为尽管

20、丁不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但是并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其 所得的租金属于不当得利。 5.【答案】己公司无权扣留汽车并享有留置权。物权法第 231 条规定,债权人留置 的动产与债权应该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而在本案中,债权与汽车无牵连关系。 6.【答案】辛有权向戊、己公司、庚请求赔偿,因为戊系承租人,系汽车的使用权人;庚 是己公司的雇员,庚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己应当承担雇用人(或雇主)责任;庚系肇事人(或者 答直接侵权行为人)。 7.【答案】丙公司与乙之间的财产诉讼应该由破产案件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法院受理 丙公司破产申请后,乙应当申报债权,如果对于债权有争议,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但

21、不能按照民事诉讼程序申请执行。 五、(本题五、(本题 18 分)分) 美森公司成立于 2009 年,主要经营煤炭。股东是大雅公司以及庄某、石某。章程规定 公司的注册资本是 1000 万元,三个股东的持股比例是 532;各股东应当在公司成立时一 次性缴清全部出资。大雅公司将之前归其所有的某公司的净资产经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后作价 500 万元用于出资,这部分资产实际交付给美森公司使用;庄某和石某以货币出资,公司成 立时庄某实际支付了 100 万元,石某实际支付了 50 万元。 大雅公司委派白某担任美森公司的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2010 年,赵某欲入股美森公 司,白某、庄某和石某一致表示同意,于是赵某

22、以现金出资 50 万元,公司出具了收款收 据,但未办理股东变更登记。赵某还领取了 2010 年和 2011 年的红利共 10 万元,也参加了 公司的股东会。 2012 年开始,公司经营逐渐陷入困境。庄某将其在美森公司中的股权转让给了其妻弟杜 某。此时,赵某提出美森公司未将其登记为股东,所以自己的 50 万元当时是借款给美森公 司的。白某称美森公司无钱可还,还告诉赵某,为维持公司的经营,公司已经向甲、乙公司 分别借款 60 万元和 40 万元;向大雅公司借款 500 万元。 2013 年 11 月,大雅公司指示白某将原出资的资产中价值较大的部分逐渐转入另一子公 司美阳公司。对此,杜某、石某和赵某

23、均不知情。 此时,甲公司和乙公司起诉了美森公司,要求其返还借款及相应利息。大雅公司也主张 自己曾借款 500 万元给美森公司,要求其偿还。赵某、杜某及石某闻讯后也认为利益受损, 要求美森公司返还出资或借款。 问题: 1应如何评价美森公司成立时三个股东的出资行为及其法律效果? 2赵某与美森公司是什么法律关系?为什么? 3庄某是否可将其在美森公司中的股权进行转让?为什么?这种转让的法律后果是什 么? 4大雅公司让白某将原来用作出资的资产转移给美阳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5甲公司和乙公司对美森公司的债权,以及大雅公司对美森公司的债权,应否得到受 偿?其受偿顺序如何? 6赵某、杜某和石某的请求及

24、理由是否成立?他们应当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 1.【考点】股东非货币出资 【答案】大雅公司以先前归其所有的某公司的净资产出资,净资产尽管没有在我国公司 法中规定为出资形式,但公司实践中运用较多,并且案情中显示,一方面这些净资产本来归 大雅公司,且经过了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估作价,在出资程序方面与实物等非货币形式的出资 相似,另一方面这些净资产已经由美林公司实际占有和使用,即完成了交付。公司法司法解 释三第 9 条也有“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的规定。所以,应当认为大雅公司履 行了自己的出资义务。庄某按章程应当以现金 300 万出资,仅出资 100 万;石某按章程应当 出资 200 万,仅出资

25、 50 万,所以两位自然人股东没有完全履行自己的出资义务,应当承担 希律()- 科技助力法考 继续履行出资义务及违约责任。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股东非货币出资以及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法律效果。 (1)大雅公司出资的合法性。根据公司法第 27 条第 1 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 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 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大雅公司以其合法拥有 的某公司净资产作为出资,且经合法评估,可视为能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资产,出资合法有 效。(2)庄某、石某未完全履行自己的出资义务,应承担继续履行的法律责

26、任。(3)庄 某、石某同时也应承担应出资不到位的违约责任。 这里要注意的是,司法部答案忽略了发起人股东应承担补充出资的连带责任。依据公 司法司法解释(三)第 13 条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 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 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 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 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 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27、 2.【考点】股东资格的认定、实际出资人 【答案】投资与借贷是不同的法律关系。赵某自己主张是借贷关系中的债权人,但依据 公司法解释三第 23 条的规定,赵某虽然没有被登记为股东,但是他在 2010 年时出于自己的 真实意思表示,愿意出资成为股东,其他股东及股东代表均同意,并且赵某实际交付了 50 万元出资,参与了分红及公司的经营,这些行为均非债权人可为,所以赵某具备实际出资人 的地位,在公司内部也享有实际出资人的权利。此外从民商法的诚信原则考虑也应认可赵某 作为实际出资人或实际股东而非债权人。 【解析】本题考查实际出资人问题。(1)赵某与美森公司之间构成投资法律关系。依 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28、第 23 条规定,“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 股权后,公司未根据公司法第 31 条、第 32 条的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 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公司登 记机构未登记其为股东,不影响其股东身份的确立。赵某主张借贷的理由不成立,因为其参 与了分红和公司管理。(3)怎么回答为什么?需要结合案例,分析其行为是否合乎股东的 身份,是否享有了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如:愿意出资成为股东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他股 东及股东代表也同意其投资入股,且实际交付了出资,并参与了分红及公司的经营。这些行 为均非债权人可为,故成为实际出资人。

29、3.【考点】瑕疵出资股权的转让 【答案】尽管庄某没有全面履行自己的出资义务,但其股权也是可以转让的。受让人是 其妻弟,按生活经验应当推定杜某是知情的。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 18 条已经 认可了瑕疵出资股权的可转让性;这种转让的法律后果就是如果受让人知道,转让人和受让 人对公司以及债权人要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再向转让人进行追偿。 【解析】本题考查瑕疵出资的可转让性以及法律后果。我国公司法 2013 年修改后,采 取注册资本认缴制,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仍享有股东权利,可以对外出让自己的股 份。其股份转让的法律后果,依据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 18 条规定,有限责任 公司的股东未履行

30、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 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 依照本规定第 13 条第 2 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考点】抽逃出资 【答案】公司具有独立人格,公司财产是其人格的基础。出资后的资产属于公司而非股 东所有,故大雅公司无权将公司资产转移,该行为损害了公司的独立财产,侵害了美森公 希律()- 科技助力法考 司、美森公司

31、股东(杜某和石某)的利益,也侵害了甲、乙这些债权人的利益。 【解析】本题考查抽逃出资。依据公司法第 35 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 逃出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 12 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 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利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2)通过虚构债权债 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3)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4)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 的行为。大雅公司将其出资的资产转移给美阳公司的行为不合法,属于抽逃出资行为,侵犯 了公司、股东及其债权人的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32、任。 5.【考点】一般债权与股东债权的受偿顺序(深石原则)、关联交易 【答案】甲公司和乙公司是普通债权,应当得到受偿。大雅公司是美林公司的大股东, 我国公司法并未禁止公司与其股东之间的交易,只是规定关联交易不得损害公司和债权人的 利益,因此借款本身是可以的,只要是真实的借款,也是有效的。所以大雅公司的债权也应 当得到清偿。 在受偿顺序方面,答案一:作为股东(母公司)损害了美林公司的独立人格,也损害了 债权人的利益,其债权应当在顺序上劣后于正常交易中的债权人甲和乙,这是深石原则的运 用。答案二:根据民法公平原则,让大雅公司的债权在顺序方面劣后于甲、乙公司。答案 三:按债权的平等性,他们的债权平等

33、受偿。 【解析】本题考查公司法学理上的深石原则理论。所谓深石原则,是指为了保障一般债 权人的合法利益,在存在控股股东对公司享有债权的情况下,在公司进行清算、和解和重整 等程序中,根据控股股东是否存在不公平行为,决定其债权是否应劣后于一般债权人受偿的 原则。我国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对此没有规定。 6.【考点】抽逃出资、董监高责任 【答案】赵某和杜某、石某的请求不成立。赵某是实际出资人或实际股东,杜某和石某 是股东。基于公司资本维持原则,股东不得要求退股,故其不得要求返还出资。但是大雅公 司作为大股东转移资产的行为损害了公司的利益,也就损害了股东的利益,因此他们可以向 大雅公司提出赔偿请求。同时,白

34、某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其行为也损害了股东利益,他 们也可以起诉白某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本题考查公司资本维持原则。根据公司法第 35 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 东不得抽逃出资。赵某、杜某和石某都是美森公司的股东,不得要求抽回出资。大雅公司指 示白某转移资产属于抽逃出资的行为,应承担补充出资的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白某作为公司高管,违背勤勉尽责义务,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 14 条规 定,“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 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

35、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 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六、(本题六、(本题 22 分)分) 陈某转让一辆中巴车给王某但未办过户。王某为了运营,与明星汽运公司签订合同,明 确挂靠该公司,王某每月向该公司交纳 500 元,该公司为王某代交规费、代办各种运营手 续、保险等。明星汽运公司依约代王某向鸿运保险公司支付了该车的交强险费用。 2015 年 5 月,王某所雇司机华某驾驶该中巴车致行人李某受伤,交警大队认定中巴车一 方负全责,并出具事故认定书。但华某认为该事故认定书有问题,提出虽肇事车辆车速过

36、快,但李某横穿马路没有走人行横道,对事故发生也负有责任。因赔偿问题协商无果,李某 将王某和其他相关利害关系人诉至 F 省 N 市 J 县法院,要求王某、相关利害关系人向其赔付 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等费用。被告王某委托 N 市甲律师事务所刘律师担任诉讼 代理人。 希律()- 科技助力法考 案件审理中,王某提出其与明星汽运公司存在挂靠关系、明星汽运公司代王某向保险公 司交纳了该车的交强险费用、交通事故发生时李某横穿马路没走人行横道等事实;李某陈述 了自己受伤、治疗、误工、请他人护理等事实。诉讼中,各利害关系人对上述事实看法不 一。李某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交了因误工被扣误工费、为就医

37、而支付交通费、请他 人护理而支付护理费的书面证据。但李某声称治疗的相关诊断书、处方、药费和治疗费的发 票等不慎丢失,其向医院收集这些证据遭拒绝。李某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法院调查收 集该证据,J 县法院拒绝。 在诉讼中,李某向 J 县法院主张自己共花治疗费 36650 元,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共 计 12000 元。被告方仅认可治疗费用 15000 元。J 县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在治疗费方面支 持了 15000 元。双方当事人都未上诉。 一审判决生效一个月后,李某聘请 N 市甲律师事务所张律师收集证据、代理本案的再 审,并商定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约定按协议标的额的 35%收取律师费。经律师说

38、服,医院就 李某治伤的相关诊断书、处方、药费和治疗费的支付情况出具了证明,李某据此向法院申请 再审,法院受理了李某的再审申请并裁定再审。 再审中,李某提出增加赔付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并要求张律师一定坚持该意见,律 师将其写入诉状。 问题: 1本案的被告是谁?简要说明理由。 2就本案相关事实,由谁承担证明责任?简要说明理由。 3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是否当然就具有证明力?简要说明理由。 4李某可以向哪个(些)法院申请再审?其申请再审所依据的理由应当是什么? 5再审法院应当按照什么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再审法院对李某增加的再审请求,应 当如何处理?简要说明理由。 6根据律师执业规范,评价甲律师

39、事务所及律师的执业行为,并简要说明理由。 1.【考点】当事人的确定。 【答案】本案被告得以原告的主张来加以确定:原告主张挂靠单位和被挂靠单位承担责 任的,王某、明星汽运公司、鸿运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理由:根据侵权责任法第 50 条的 规定,转让机动车未办理手续的,由保险公司在强制责任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 受让人承担侵权责任;明星汽运公司为王某从事中巴车运营的被挂靠单位,根据民诉司法解 释第 54 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 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原告不主张挂靠单位承担责任的,王某、鸿运 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 【解析】这是

40、一起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侵权案件。要确定其诉讼当事人,需注意以下几 点:(1)该侵权法律关系的双方为受害人李某和加害人华某。因华某系王某雇佣的司机, 华某致人损害的驾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王某承担。侵权责任法第 35 条规定: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 责任。”适用解释第 57 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 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因此,李某起诉时应将王某列为被告,华某可作为证人参 与诉讼。(2)侵权责任法第 50 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 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

41、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 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本案 中的鸿运保险公司和机动车受让人王某应列为被告。(3)适用解释第 54 条规定:“以 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 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本案中,王某挂靠明星汽运公司运营,如果李某起诉由王某和明 星汽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则王某和明星汽运公司为共同被告;如果只起诉王某,则明星汽 运公司不列为被告。综上,本案中的被告需根据原告李某的诉请加以确定:如果李某诉请挂 靠人和被挂靠人共同承担责任,则被告为王某、明星汽运公司和鸿运保险

42、公司;如果李某不 希律()- 科技助力法考 诉请被挂靠人承担责任,则被告为王某和鸿运保险公司。 2.【考点】证明责任的负担。 【答案】王某与明星汽运公司存在挂靠关系的事实由王某承担证明责任;明星汽运公司 依约代王某向鸿运保险公司交纳了该车的强制保险费用的事实由王某承担证明责任;交通事 故发生时李某横穿马路没走人行通道的事实,由王某承担证明责任;李某受伤状况、治疗状 况、误工状况、请他人护理状况等事实,由李某承担证明责任。理由:诉讼中,在通常情况 下,谁主张事实支持自己的权利主张,由谁来承担自己所主张的事实的证明责任。本案上述 事实,不存在特殊情况的情形,因此由相对应的事实主张者承担证明责任。

43、【解析】本案为交通事故侵权案件,不属于举证责任倒置的范畴和其他证明责任分配的 特殊情形,应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确定其证明责任的承担。其法律依据是: 民事诉讼法第 64 条第 1 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适用解释第 91 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 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 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 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那么,本案有哪些 事实成为争点需要以证据加以证明

44、呢?题干对此说得相当清楚:“案件审理中,王某提出其 与明星汽运公司存在挂靠关系、明星汽运公司代王某向保险公司交纳了该车的交强险费用、 交通事故发生时李某横穿马路没走人行横道等事实;李某陈述了自己受伤、治疗、误工、请 他人护理等事实。诉讼中,各利害关系人对上述事实看法不一”。由此,各事实证明责任的 分配如下:(1)关于王某提出其与明星汽运公司存在挂靠关系的事实,应由王某提出证据 证明存在挂靠关系的事实。(2)王某提出,明星汽运公司代王某向保险公司交纳了该车的 交强险费用,由王某承担证明责任。(3)王某提出,交通事故发生时李某横穿马路没走人 行横道的事实,由王某承担证明责任。(4)李某主张自己受伤

45、、治疗、误工、请他人护理 等需要赔偿的事实,由李某承担证明责任。 3.【考点】证据资格与证明力的确定。 【答案】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不当然具有证明力。理由:在诉讼中,交警大队 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只是证据的一种,其所证明的事实与案件其他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是否一 致,以及法院是否确信该事故认定书所确认的事实,法院有权根据案件的综合情况予以判 断,即该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由法院判断后确定。 【解析】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并不当然就具有证明力。理由:(1)民事诉 讼法第 63 条第 2 款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适用解 释第 105 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

46、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 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 判断的理由和结果。”如果法院经过审核,认定该事故认定书内容不合法、不真实,或者制 作主体不具有资格等,则法院应当否定该证据的证据资格和证明力。(2)适用解释第 103 条第 1 款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 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第 104 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 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 进行说明和辩论。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

47、符合法律规定的 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质证,是法院审核证据的重要方式和认证的前提, 是排除伪证、假证、非法证据、无关联证据的关口。通过质证,也可能排除该事故认定书的 证据资格和证明力。(3)适用解释第 114 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 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 推翻的除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 明。”这说明,交警大队作为国家机关的组成部分,其出具的该事故认定书原则上应推定为 真实,有较强的证明力。但这也不意味着它当然就具有证明力,因为依法可以允许对方当事 人提出反证

48、予以推翻;并且法院也可以要求交警大队就该事故认定书的真实性作出说明,如 希律()- 科技助力法考 果交警大队拒绝就其真实性进行说明,法院也可以不予认定或否定其证据资格和证明力。 4.【考点】再审申请的管辖/受理法院。 【答案】李某可以向 F 省 N 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因为,根据民诉司法解释,再审案件 原则上向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提出。本案不存在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再审的理 由为: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 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 【解析】李某可以向 N 市中级法院法院申请再审。民事诉讼法第 199 条规

49、定:“当 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 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人数均在十人 之内,没有达到“人数众多”的标准;同时,原告李某为公民,但被告中既有公民王某,也 有法人鸿运保险公司甚至明星汽运公司,因此,李某不能向原审法院即 J 县法院申请再审, 只能向 J 县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即 N 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 李某申请再审所依据的理由是:(1)“李某声称治疗的相关诊断书、处方、药费和治 疗费的发票等不慎丢失,其向医院收集这些证据遭拒绝。李某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法 院调查收集该证据,J 县法院拒绝。”J 县法院拒绝李某调查收集证据的申请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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