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往来结算票据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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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往来结算票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往来资金结算票据管理,加强医院财务监督,防止不法行为发生,依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票据管理的法律制度,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医院在以下情形中,应使用往来结算票据:(一)与其他医院之间发生资金往来;(二)与上下级单位发生资金往来;(三)医院内部各部门之间发生资金往来;(四)与医院内部工作人员之间发生资金往来;(五)医院收取的暂收、代收款项等。第三条、往来结算票据应按照统一领取、统一使用、统一保管、统一核销、统一监督的原则使用。第四条、往来结算票据收取的资金必须纳人专户保管,坚持票款同行。第五条、医院往来结算票据不得用于收缴行政事业性收费、医院性基金、专项收入等其他医院非税收入,也不得用于经营服务性收费等应纳税的收费行为。第六条、定期清理往来结算票据,对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存根和未使用的需要作废销毁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交由主管部门进行销毁。第七条、定期或不定期对票据的领购、使用、发放、保管、缴销等环节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作出妥善处理。第八条、本规定与原有相关制度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第九条、本规定由财务科负责解释。第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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