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城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的通知各区城管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现将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一二年七月十八日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试行)摘录第二章户外广告总体布局及分区一、总体布局本市户外广告设置总体布局应表达“总量减少、分区合理、特色鲜明、美观和谐”的思路。在区域控制的根底上,对户外广告的设置进行种类控制、数量控制和内容控制,形成具有武汉独特地域文化特色、布局合理、富于节奏韵律感、具有艺术气氛和与城市环境相协调的城市户外广告体系。本指引将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城市空间划分为户外广告禁止设置区、严格控制区、i般控制区三类控制区域。1、禁止设
2、置区:是指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本指引禁止设置区确实定以“城市历史风貌和景观、生态环境保护区域,公共管理与公共效劳设施、市政公用设施保护区域,居住环境保护区域”作为依据。路名牌、公交候车亭及便民自行车亭上设置户外广告不受此区域限制。2、严格控制区:是指除禁设区和一般控制区以外的地区。该区域可以适量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但必须严格控制设置密度、规格和档次,以在商业建筑或综合建筑的商业局部设置户外广告为主。本指引严格控制区确实定以专业商业街、社区商业效劳中心、新城区中心街镇的商业区、城市进出口道路等区域和路段作为依据。3、一般控制区:是指允许设置多样化户外广告设施的市级商业中心、市级商业副中心或
3、商贸活动集中的场所、路段。户外广告的密度相对较大、档次较高。区域内以墙面广告和广告橱窗为主;其设计、制作必须高品位、高品质,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媒介体形式多样,艺术性强,白天美化、夜间亮化。本指引一般控制区确实定以市级商业中心、市级商业副中心等商业密集的区域和路段作为依据。二、分区设置指引1、禁止设置区(D城市历史风貌和景观、生态环境保护区域序号禁止设置区禁设例如1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的控制地带范围内全市共有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13个、省级文物保护单位5批共100个、市级文物保护单位5批共229个,武汉市优秀历史建筑6批共175处。如盘龙城遗址、武汉关大楼、八七会址、首义广场第
4、一界面、国民政府大楼等文物保护单位和立兴洋行汉口分行、汉口总商会、天主教鄂东代牧区主教公署、格非堂(现荣光堂)等优秀历史建筑。2文物古迹用地如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3城市公共绿地与广场用地城市公园绿地公园绿地、游园、防护绿地)、广场以及城市道路绿地内(不包括公路两侧防护绿地,如高速公路两侧50米绿化范围内绿地)等,如江滩公园、中山公园、城市小森林等。4各类生态自然保护区,旅游风景区等如东湖生态旅游区控制区域、黄鹤楼旅游风景区等。5河道平安防护范围,湖泊沿岸生态环境控制区域如长江、汉江河道至防洪堤区域(包括防洪堤);城市湖泊沿岸绿化带及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控制区域内。6水域和
5、其他用地如长江、汉江水域;东湖、南湖、沙湖水域;耕地、林地、滩涂等。(2)公共管理与公共效劳设施、市政公用设施保护区域序号禁止设置区禁设例如1行政办公用地有独立用地的市区两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以及民主党派、公检法等办公所在地。2医疗卫生用地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用地。如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卫生防疫站等。3科教用地,文化、体育设施用地如科研院所、学校用地,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体育场馆、体育训练基地用地等。4其它公共管理与效劳设施用地社会福利设施用地、外事用地、宗教用地等。如福利院、殡仪馆、使馆、领事馆、宗教活动场所等。5公用设施用地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
6、播送电视、环境设施(排水、环卫、环保)、平安设施(消防、防洪)用地等。如独立用地的水厂、污水处理厂、储配供气站、大型锅炉房等供给设施用地,邮政、电力、电信等公用设施用地等。6特殊用地军事用地、安保用地等。如军事设施、监狱、拘留所、劳改农场用地等。7市政管线走廊如高压走廊、燃气热力管线、给排水管线、电缆管线等。居住环境保护区域序号禁止设置区禁设例如1居住用地(居住用地中的社区商业中心不列入禁止设置范围,属严格控制区域)如居民小区和小区内相应的效劳配套设施用地。2、严格控制区是指城市专业商业街、社区商业效劳中心、新城区中心街镇的商业区、城市进出口道路等区域和路段序号严格控制区严格控制例如1专业商
7、业街如汉口北大型专业批发市场、汉西板材大市场、汉正街市场、顺道街灯饰市场等各类大型专业批发市场等。2居住用地中的局部社区商业中心如居住小区周边配套的商业中心等。3商业效劳设施用地商业、商务、娱乐康体设施用地。如宾馆、银行、商店含公用设施营业网点如加气站、加油站等)、市场等商业和金融业用地,写字楼、办公楼等商务办公用地,影剧院、音乐厅、赛马场等娱乐设施用地。4新城区中心街镇商业区如东吴大道(张公堤-九通路)、107国道城市段(额头湾-九通路)、文化路(熊廷弼路-谭鑫培路)、江夏体育馆区域、江夏中百购物广场区域、知音大道、天鹅湖大道、新天大道、蔡甸大街、汉阳大街、汉口北大道、新洲大街(博物大道一堤
8、上街)、齐安大道(腾龙大道一江夏大街)、衡州大街(风情大道一博物大道)、阳光大道(中端平价一江边)、平江路(汉施路一阳大公路)、汉南大道(兴一路一中医院)等。5工业用地工业园区。如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工区等6对外交通用地铁路客货运站(不包括铁路线)、公路长途客货运站、港口客运码头、机场(不影响飞行平安的配套效劳区域)等。如武昌火车站、汉口火车站、武汉火车站等广场区域严格控制新设广告。7城市局部交通设施用地城市公交枢纽及附属设施用地、交通场站用地。如轨道交通站、公汽停保场、教练场、社会停车场等。8物流仓储用地、混合用地(商住混合用地)等物资储藏、中转、配送等用地。如商业储运仓库、储藏仓库及商住混合
9、楼等。9连接各城区之间的三环线外的进出口道路和高速公路如机场路、汉蔡高速、岱黄高速、武咸高速、武英高速、汉十高速、武黄高速、汉宜高速、汉洪高速、107国道、318国道等。3、一般控制区以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武汉市商业网点开展规划中所列城市商业中心、市级商业中心、市级商业副中心为依据,结合武汉市商业区域开展现状,将规划中已形成较大规模商业组团的区域和路段分类列入本指引的一般控制区。(1)市级商业中心区域及路段区域江汉路步行街区域、武汉广场区域、钟家村商业区域、中南商业大楼区域、水果湖步行街区域、徐东商业区域路段中山大道(武胜路一车站路)、解放大道桥口路一江汉路)(2)市级商业副中心区域及路段区域
10、中山大道民生路商业区域、多福路商贸旅游区、王家湾商业区域、解放路商业街区域、鲁巷光谷步行街区域路段建设大道(青年路新华路)、新华下路(建设大道一开展大道)、京汉大道利济路一江汉路)、汉街、和平大道(建设六路一建设八路)、武珞路洪山一街道口)、珞喻路(街道口一卓刀泉)第三章户外广告管理控制通那么户外广告通那么包括“禁止性规定”和“控制性规定”两个局部。一、禁止性规定1、影响交通平安和公共平安的(1)禁止利用交通平安设施、交通标志设置户外广告。具体包括: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标志牌、交通执勤岗设施;人行道和车行道隔离护栏、道路分隔带、道路绿化隔离带;人行天桥护栏、高架轨道隔声窗(隔声墙)、
11、道路及桥梁防撞墙与隔声窗(隔声墙);道路、桥梁、隧道管理口(含收费口);其他交通平安设施和交通标志。(2)禁止设置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平安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户外广告。具体包括:交通平安设施和交通标志10米范围内;公交候车亭、公交站牌、轨道交通标志、路名牌、消防栓、邮筒、亭等设施10米范围内;地下管线、高压电力架空线平安保护范围内;人行天桥落地扶梯、过江隧道、公路管理口(含收费口)、高架道路匝道和轨道交通等人流和车流出入口10米范围内;过街地下通道出口处;其他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平安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情形。(3)禁止在横跨道路或延伸至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上方空间设置户外广告(见图1)o(
12、4)禁止在大量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两侧各5米范围内设置独立式广告。(5)禁止在建筑外墙设置影响建筑采光、通风、人员疏散和消防平安等的户外广告。(6)禁止在道路红线范围内的人行道上设置独立式广告。2、损害市容市貌或建筑物形象的(1)禁止设置损毁绿地的户外广告和利用行道树设置户外广告。(2)禁止在透空围墙上设置户外广告(见图2)。(3)禁止在坡屋顶、造型独特的建筑物顶部设置户外广告(见图3)。(4)禁止随意在建筑物阳台、窗户及透空玻璃上设置、绘制、悬挂、张贴各类广告。(5)禁止在公交候车亭、便民自行车亭等亭棚顶部设置户外广告(见图4)。(6)禁止在三环线以内(不含三环线)的城市区域和路段以及开
13、发区、新城区中心街镇设置大型立柱式广告。3、阻碍居民正常生活的(1)禁止在居住小区绿地等公共区域(含居住区围墙)设置户外广告。(2)禁止设置影响建筑现有日照要求的户外广告(见图5)。4、禁止在所有区域的施工围挡、围墙上设置商业性广告,只能发布与工程工程及施工相关的信息。5、除重大活动期间适量发布公益性广告外,禁止设置布标条幅和利用灯杆设置户外广告O二、控制性规定1、独立式广告(大立柱广告)(1)连接各城区之间的三环线外的进出口道路和高速公路(含机场高速公路)可按合理间距设置大型立柱式广告,设置高度不宜超过22米,设置大型立柱式广告其尺寸、纵向间距(见图6)应符合下表规定:道路类别广告牌面最大尺
14、寸(米)广告单边最小纵向间距(米)主次公路5X15100O高速公路6X181000(2)广告牌面宜为规那么矩形。(3)设置大立柱广告必须编制详细广告方案,并通过划分广告设置带进行控制。2、附属式广告(1)建筑物顶部广告1)严格控制建筑物顶部设置户外广告。建筑物顶部设置广告必须遵循关于建筑间距和建筑高度等方面的要求,广告设施的总高度应符合下表规定:建筑物层数或高度广告设施的最大总高度W7米(1一2层)不宜设置710米(3层)3米1025米(4层一8层)6米2560米(9层一20层)8米6090米(21层一30层)不宜设置90米(30层以上)严禁设置2)广告设施应与建筑物外墙面平行,不得超出建筑物
15、屋顶崖四周墙面。3)广告设施的底部设施构架高度不得大于1米,底部构架以上的构架不得裸露,应使用与建筑物色彩相协调的材料予以遮挡。4)广告设施设置必须符合抗风力要求,确保设置平安。墙面广告1)广告设施高度不得超过屋顶高度(见图7)。2)广告设施底部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米。3)系列广告设施宜统一牌面尺寸、位置高度、出挑距离。4)平行式墙面广告:a、广告设施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得超过0.5米,其突出墙面的局部不得阻碍行人的平安;b、广告设施总面积在一般控制区宜小于设置墙面面积(扣除窗户)的40%,在严格控制区宜小于设置墙面面积(扣除窗户)的30%。5)垂直式墙面广告(仅限于一般控制区)a、广告
16、设施高度不得大于9米(见图8)。b、沿路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3米的,可设置垂直式墙面广告;广告设施外挑距离不得大于1.5米(见图9)。6)橱窗广告a、橱窗广告以宣传实物商品为主,设置应新颖美观、有立体感。b、设置橱窗广告应同时配套内置灯光装饰,并执行夜间景观照明相关规定。(3)城市家具设施附属广告公交候车亭、便民自行车亭广告牌单面面积不得大于5平方米(长度不得大于3.5米、宽度不得大于L5米,每个站亭广告牌最多不得超过4块)。3、人行道上广告(1)严格控制在人行道上设置户外广告。(2)逐步取消占用城市道路的落地式户外广告。4、流动载体广告(1)单位利用自有车辆、船舶发布本单位名称、标识等
17、信息的,应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道路管理、交通管理等相关规定。(2)除公共电(汽)车、地铁车辆、出租汽车外,其它车辆不得设置车载广告。公共电(汽)车车身上设置广告,不得影响车辆驾驶和行驶平安,车头、车尾部(含前后挡风玻璃)及车身两侧车窗严禁设置广告。地铁车辆、出租汽车也以不影响车辆驾驶和行驶平安的原那么设置车载广告。5、电子显示屏广告(1)电子显示屏设置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禁止破坏建筑物、构筑物的容貌。(2)禁止形成光污染、噪声污染、电磁辐射污染等影响居民正常生活。(3)禁止设置垂直于建筑物墙面的小型电子屏广告;严格控制设置一楼门楣处流动电子屏广告。(4)在商业区及其周边设置的户外电子显示屏,夜间
18、亮度值应WloOoCd/m2;在其他地区设置的户外电子显示屏,夜间亮度值应W400cdm2;户外电子显示屏应具备按照日照强度变化调节显示亮度的功能。(5)户外电子显示屏应当保持屏幕显示功能完好,不得因长期停止播放而影响环境景观。6、公益性户外广告(1)编制广告详规时,必须确定适量比例的公益广告位。(2)以公益性广告名义审批的广告设施,不得发布商业性广告。(3)凡空置广告位超过15日的,必须以公益性广告内容补充。第四章附那么1、本指引作为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重要依据,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进行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活动均应执行本指引。2、编制重点路段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须遵循本指引及相关标准要求,必要时通过专家论证和召开听证会。3、户外广告设置应牢固、平安,设置时应充分考虑风、火、水、电、地震等自然、人为因素对平安的影响。户外广告设置单位应定期对户外广告平安情况进行检查,户外广告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户外广告的平安监督和管理。4、违反本指引要求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5、本指引内容如有与武汉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技术标准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指引的规定执行。6、本指引自2012年月日起施行。由武汉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