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电站项目合作协议(合作方尚未设立项目公司) wbb 16022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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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顺风光电投资(中国)有限公司顺风光电投资(中国)有限公司 与 合作方合作方 _ 光伏电站项目光伏电站项目 合作开发协议合作开发协议 _ 年年 月月 日日 注:注:本合同模板适用于合作开发方尚未就光伏电站 项目设立项目公司情形。 光伏电站项目合作开发协议 1 目 录 前前 言言 2 第一条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定义与解释 .2 1.1定义 .3 1.2 对本协议的其它解释3 第二条第二条 协议的生效和有效期协议的生效和有效期4 第三条第三条 双方的陈述与保证双方的陈述与保证4 3.1 甲方的陈述与保证4 3.2 乙方的陈述和保证5 第四条第四条 合作开发边界合作开发边界6 4.1 项目用地6 4.2

2、 项目接入系统意见7 4.3 项目备案7 4.4 指标获批7 4.5 项目建设7 4.6 项目并网7 4.7 项目其他行政审批7 4.8 文件管理.8 4.9 授权.8 第五条第五条 合作开发咨询费合作开发咨询费8 5.1 合作开发咨询费的确定8 5.2 合作开发咨询费的支付8 第六条第六条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10 6.1 责任承担原则 10 6.2 减轻损失的措施 10 6.3部分由于受损害方造成的损失 .10 6.4第三方的责任 .10 第七条第七条 提前终止提前终止11 7.1提前终止情形 .11 7.2提前终止补偿 .11 第八条第八条 保密保密11 光伏电站项目合作开发协议 2 8.1

3、保密义务 .11 8.2除外情形 .12 8.3保密期限 .12 第九条第九条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12 第十条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争议的解决13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其其 它它14 11.1 全部协议 .14 11.2 可分割性 .14 11.3 书面通知 .14 11.4 无默示弃权 .15 11.5 文本 .15 11.6修订 .15 11.7 协议附件 .15 11.8 标题 .15 签签 署署 页页. 17 附件附件 合作开发边界合作开发边界18 光伏电站项目合作开发协议 1 前前 言言 鉴于: 1顺风光电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甲方甲方” ) ,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并合法存续的 有限责

4、任公司,其法定地址为江苏省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阳湖路 99 号,法定代表人 为史建敏。 2合作方 (“乙方乙方”) ,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法定 地址为 ,法定代表人为 。 3乙方拟开发 光伏电站项目(“本项目本项目” ) ,甲方意向与乙方合作开发本项目,为明 晰双方就本项目前期开发之权利义务安排,甲方与乙方经友好协商订立本协议。 甲方与乙方中的任一方称为“一方一方” ,合称为“双方双方” 。 第一条第一条定义与解释定义与解释 1.1定义 为本协议之目的,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中出现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协议本协议”指由甲乙双方签署的本合作协议及其附

5、件,以及 日后可能签署的任何前述协议之补充/修改协议和 附件。 “本项目、项目本项目、项目”指乙方拟开发的集中式光伏电站项目,目前乙方 就该项目已获得的前期文件见本协议附件 1。 “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指由甲方拟在本项目所在地直接或通过甲方附属 公司间接全资设立的子公司,该公司将负责本项 目的投资、建设及运营。 “项目备案项目备案”指本项目取得项目所在地有权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的备案文件。 “指标获批指标获批”指本项目获得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下发的明确其列入 年度新增光伏电站规模指标 的公告或批文。 光伏电站项目合作开发协议 2 “项目用地项目用地”指基于本项目建设投运所需全部用地。拟

6、定座落 地块,包括光伏组件占地部分以及永久性建筑用 地部分。 “接入系统意见接入系统意见”指由本项目所在地电力公司出具的同意本项目接 入系统设计的审查意见。 “日日” 指日历日。 “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事件” 指本协议签署之后出现的,双方不能合理地控制、 无法预料,或即使可以预料也无法合理避免和克 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事件, 详见本协议第十条。 “中国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未包括香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中国法律中国法律”指中国各级立法机关和其他主管机关正式颁布并 为公众所知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 司法解释;为本协议之目的,不

7、包括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 和判例。 1.2 对本协议的其它解释 在本协议中: (1)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其中所提到的条款和附件均指本协议之条款和附件; (2)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甲方有权转让本协议项下权利和义务;提及的甲方包括其 合法的继任者或受让人; (3) 本协议中使用的“协议中” 、 “协议内” 、 “协议下”等语句及类似用语,其可指本 协议的全部而并非仅限于本协议的任何特定条款。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当 使用词组“包括”时,均指无论其是否包含“包括但不限于”字样,仍应被视作 为对本协议任何其它相关条款的全部包括; (4)提及本协议时应包括今后以根据

8、本协议的约定任何方式对本协议及其附件的修改、 变更和补充。本协议的附件为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如同其在本协议正文中 被充分表述。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对本协议条款、段落和附件的提及应视同为 对本协议该等部分的提及。 光伏电站项目合作开发协议 3 (5)双方认可,本协议的任何修订均应根据本协议第 11.6 条约定予以执行。本协议履 行过程中双方任何形式的沟通均应理解为履行本协议而实施的意思表达,双方认 可该等意思表达不构成对本协议的修订。 第二条第二条 协议的生效和有效期协议的生效和有效期 2.1本协议自双方代表签署并加盖法人印章之日起生效(“协议生效日协议生效日” ) 。 2.2本协议自签署生

9、效之日起 年内有效,除非甲乙双方另行协商一致延长本协议有效期。 第三条第三条 双方的陈述与保证双方的陈述与保证 3.1 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甲方特此向乙方陈述和保证: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以下声明是真实、完整和正确的, 且直至本协议生效日继续保持真实、完整和正确: (1)组织机构和资格 A A A 甲方为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法定地址 为江苏省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阳湖路 99 号,法定代表人为史建敏; B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甲方具有完全法律权利、权力和所有必需的公司授权 以及需要的批准以达成、签署本协议并完全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2) 不违反法律或无利益冲

10、突 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将不违反其授权文件及其它组织规则中的任何内容或与之相冲突,亦将不 违反对其具有约束力的任何法律、法规和合同性文件的规定,或与之有利益冲突。 光伏电站项目合作开发协议 4 (23)必要授权 每一代表甲方签署本协议的个人已获得签署本协议所需的必要授权。 (34)法定义务 自本协议生效日起,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应构成其在法律上有效和有约束力 的义务。 (5)无未披露之重大合同和诉讼 不存在任何与本项目有关的由甲方作为一方签署、并可能对本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合同、 协议和/或任何未决或即将进行的诉讼。 3.2 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乙方特此向甲方陈述和保证: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以

11、下声明是真实、完整和正确的, 且直至本协议生效日继续保持真实、完整和正确: (1)组织机构和资格 A 乙方是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法定地址 为 ,法定代表人为 ; B乙方与甲方就本项目未来展开的合作将在所有实质方面均符合中国法律及其 不与本协议相冲突的公司章程的规定; C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具有完全法律权利、权力和所有必需的公司授权 以及需要的批准以达成、签署本协议并完全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2)不违反法律或无利益冲突 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将不违反乙方的章程性文件或乙方所涉及的其它组织规则中 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亦将不违反对其具有约束力的任何法律、法

12、规和合同 性文件的规定,或者与之有利益冲突。 光伏电站项目合作开发协议 5 (3)必要授权 每一代表乙方签署本协议的个人已获得签署本协议所需的必要授权。 (4)法定义务 自本协议生效日起,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应构成其在法律上有效和有约束力 的义务。 (5)资料提供 本协议项下,乙方提供给甲方之本项目前期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和全面的,所述 前期资料具体见本协议附件 1。 (56) 无未披露之重大合同和诉讼 乙方不存在任何与本协议所定义之项目有关的由其作为一方签署、并可能对本项 目或甲方投资本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合同、协议和/或任何未决或即将进行的 诉讼或仲裁。 第四条第四条 合作开发边界合作开

13、发边界 4.1 项目用地 (1)项目用地初步商谈 乙方应自本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 日内,就组件占地与该地块所有者如基层群众性自 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等主体就该地块的使用方式达成初步意向,包括使用期限、使用成本 等重要事项,甲方应派员参与乙方该等工作。以该等初步商谈完成为前提,甲方将在本 项目所在地直接或通过甲方附属公司间接注册设立全资项目公司。乙方应保障前述用地 能满足本项目用地需求,如本项目届时需扩大项目组件占地,则乙方应保障以至少前述 用地同等条件为项目公司提供项目增量用地,并依据本协议第 4.1 条第(3)款约定安排 该等增量用地相关合同的签署。 (2)项目用地前期行政审批 乙方应自甲方依据本

14、协议第 4.1 条第(1)款约定之项目公司设立之日起,以项目公司的 名义申请本项目选址用地前期行政审批事宜,乙方应负责项目选址用地全部前期行政审 光伏电站项目合作开发协议 6 批事项,并应保障本项目用地除组件占地以外其他全部用地行政审批的合法合规。该等 行政审批涉及包括税费在内的成本费用由乙方先行承担。 (3)项目用地租赁 乙方应于甲方届时书面通知的期限内自甲方项目公司取得项目所在地有权发展和改革委 员会项目备案文件之日起 日内安排组件占地权利主体与项目公司以包括但不限于承 包经营权租赁的形式签署相应合同,保障项目公司在本项目建设期及运营期内合法使用 组件占地,该等用地租金由项目公司予以承担。

15、就前述合同的签署,乙方应安排项目所 在地乡(镇)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合同的鉴证方,乙方作为保证方,应保障该等用地取 得方式的合法合规,签署后的项目用地租赁合同应依法进行登记或备案。 4.2 项目接入系统意见 就本项目接入系统设计文件,乙方应向甲方推荐具有相应资质及业绩之设计单位,由甲 方项目公司自主选聘设计单位,设计费用由乙方先行承担并承担设计费用。乙方应以项 目公司名义向项目所在地电力公司申请并取得其出具的同意本项目接入系统设计的意见。 4.3 项目备案 乙方应以甲方项目公司的名义备齐本项目申请备案全部前期文件,并以项目公司名义向 本项目所在地有权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项目备案。 4.4 指标获

16、批 乙方应以甲方项目公司的名义备齐本项目申请列入本地区 年度新增光伏电站规模指 标的全部前期文件,并取得省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公告/批文等证明文件。 4.5 项目建设 乙方应以甲方项目公司的名义申请本项目全部建设审批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 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 4.6 项目并网 乙方应以甲方项目公司的名义申请本项目所在地物价部门出具的上网电价文件,协调项 目所在地电力公司与甲方项目公司签署本项目购售电协议与并网调度协议 。 光伏电站项目合作开发协议 7 4.7 项目其他行政审批 除本协议前述重要工作外,就本项目投资、建设、投运涉及其他全部行政审批事宜,均

17、由乙方以甲方项目公司的名义予以申请;就本项目投资、建设、投运涉及全部合同性文 件,乙方应提前告知甲方,如经甲方识别需由甲方或其项目公司予以签署,则由其安排 自身或其项目公司与合同相对方予以签署。前述行政审批及合同付费均由乙方先行承担。 乙方应保证本项目下投资、建设、投运涉及文件之完整及合规。本项目甲乙双方合作开 发之具体分工安排见本协议附件 2。 4.8 文件管理 本项目下,乙方应自每一审批文件相应行政主管部门正式出具之日起三(3)日内向项目 公司提交该等审批文件原件,以及申请该等审批文件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全部前期资 料文件原件。本项目所在地电力公司出具的全部文件视同前述行政审批文件,并予以

18、同 样的管理。基于乙方开发工作之需要,如需借用甲方项目公司相关文件资料,乙方应向 甲方项目公司办理登记手续,并应遵守甲方项目公司内部档案管理规定。 4.9 授权 本项目下,乙方项目开发工作如需甲方项目公司出具相关授权文件,甲方应安排项目公 司予以配合,授权文件应明确具体授权范围、授权期限等。乙方不得利用该等授权文件 实施有损于甲方和/或项目公司利益的任何行为,否则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作协议,且 乙方应赔偿甲方和/或项目公司由此而遭受的全部损失。 4.10 发票收据 就本条所述应由乙方先行承担的费用,乙方应在收到项目公司的委托付款通知后于该等 通知要求的期限内支付至收款方,乙方认可相应合规税务发

19、票应由合同相对方直接开具 并提交给项目公司;以及行政机关收费收据、完税凭证等均应以项目公司的名义取得, 乙方应自前述收据及凭证取得之日起三(日)内提交给项目公司。 第五条第五条 合作开发合作开发咨询咨询费费用用 5.1 合作开发咨询费用的确定 双方认可,甲方应支付乙方本项目之合作开发咨询费以 元/W 计算,暂定为人民币 元 (RMB 元) (“暂定价暂定价” ) 。以本项目并网发电且本项目下投资、建设、投运、指标 光伏电站项目合作开发协议 8 获批涉及文件之完整及合规为前提,甲方应支付乙方之合作开发咨询费依据前述计费标 准根据本项目届时并网发电装机容量予以确定(“合作开发合作开发咨询咨询费费”

20、 ) 。 5.2 合作开发咨询费用的支付 双方认可,就本协议第 5.1 条约定之合作开发咨询费用的支付安排如下: (1)项目公司就项目用地之全部用地合同签署生效且全部行政审批办理完毕之日起 日 内,甲方应支付乙方暂定价之 %,即人民币 元(RMB 元) ; (2)项目公司取得项目所在地电力公司出具之同意本项目接入系统设计的意见之日起 日 内,甲方应支付乙方暂定价之 %,即人民币 元(RMB 元) ; (32)项目公司取得项目所在地有权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本项目备案文件,且取得 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本项目列入所在地 年度新增光伏电站指 标的公告/批文等证明文件之日起 日内,甲方应

21、支付乙方暂定价之 %,即人 民币 元(RMB 元) ; (4)自本项目开工日起 日内,甲方应支付乙方暂定价之 %,即人民币 元 (RMB 元) ,本项目开工日系指以本项目建设全部前期审批文件齐备为前提, 本项目监理单位出具的开工报告所确定的开工日; (5)自本项目并网发电之日起 日内,甲乙双方根据本项目实际并网发电装机容量依 据本协议第 5.1 条约定之计费标准确定本项目合作开发咨询费,并根据甲方依据 本协议第 5.2 条第(1) 、 (2) 、 (3) 、 (4)款已支付乙方之部分合作开发咨询费确 定甲方应支付乙方之合作开发咨询费余额。以项目公司取得本项目投资、建设、 投运、指标获批涉及文件

22、之完整及合规为前提,甲方应自前述合作开发咨询费余 额确定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支付该等余额的 %,如前述前提不具备,则甲方 应自乙方补充提交相关文件直至符合前述前提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支付该等余额 的 %。本项目并网发电之日系指本项目正式投运且本项目输出电量为项目所在 地电力公司电网系统予以接收之日,自该日起,项目公司享有依据购售电协议 自项目所在地电力公司取得售电收入的权利; (6)自本项目进入国家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及能源局公布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 补助目录之日起 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本协议项下合作开发咨询费余额部分; (76)乙方认可,本协议第 5.2 条所述合作开发咨询费的支付,甲方可安

23、排其附属公司 光伏电站项目合作开发协议 9 或项目公司予以支付,乙方应根据前述付款主体安排向其出具合规税务发票,该 等税务发票的出具亦作为前述各期合作开发咨询费的支付前提; (87)就本协议之合作开发费的支付,如某期合作开发费具备支付前提,但甲方怠于支 付,则自延迟支付之日起,甲方应每日按应支付合作开发费金额的 %向乙方支 付延迟支付违约金。若延迟支付超过 日,则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甲方于 本协议第 5.2 条约定之每笔合作开发咨询费支付的同时,应支付截至该笔开发咨 询费支付前提满足之日由乙方予以先行承担的费用,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费用明细, 该等费用明细应与乙方根据本协议第 4.10 条约定

24、提交给甲方的发票、收据及凭证 等一致,如不一致,则以经甲方审核之前述发票、收据及凭证等金额为准。 5.3 合作开发成本的分担 就本项目合作开发成本的分担,双方确立如下原则: (1)在办理本项目开发、投资、建设、投运及指标获批所需的各项行政手续过程中, 按行政审批部门(包括项目所在地电力公司)要求,需要以项目公司名义编制并 提交相应行政审批部门审查的各类报告,由甲方安排项目公司与有资质的第三方 机构(该等机构可由乙方推荐、但决策权在甲方)签署委托合同,该等委托合同 项下的相应合同对价由项目公司予以承担,形成的工作成果由项目公司拥有; (2)在办理本项目开发、投资、建设、投运及指标获批所需的各项行

25、政手续过程中, 根据主管部门明文规定的各项行政收费、手续费、登记费等,由甲方项目公司予 以承担; (3)除前述两项开发成本以外的其他开发成本均由乙方予以承担。 第六条第六条 排他合作排他合作 6.1 排他合作期 本协议第 2.2 条约定之协议有效期亦为本项目开发排他合作期(“排他合作期排他合作期” ) ,乙方 认可甲方为本项目开发唯一合作方,乙方不得与任何第三方(包括自行)就本项目开发 进行任何接洽。 6.2 排他合作的违反 排他合作期内,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第 6.1 条约定之排他合作义务,则甲方有权提前终止 本协议,乙方应赔偿甲方和/或甲方项目公司就本项目前期开发已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 光伏电

26、站项目合作开发协议 10 已支付乙方的合作开发费。本项目排他合作期内,如本项目最终由其他主体成功开发且 有证据表明在其他主体开发过程中乙方提供相应协助的,则乙方除赔偿甲方和/或甲方项 目公司前述费用外,还应向甲方支付前述费用之 %的违约金。 第第六六七七条条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 67.1 责任承担原则 除执行本协议约定的具体违约金外,如果一方未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或一方 在本协议项下的陈述或保证被证明不真实或实质上不正确,该方应被视为已违反本协议。 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限期纠正该等违约情形。如果该等违约纠正限期内仍未被纠正, 则违约方应赔偿另一方因其违约引起的一切直接的损害和损失,包括但

27、不限于与其前述 违约行为有关的任何索赔、诉讼、责任、成本或开支。 7.2 义务继续存在 本协议第七条项下的义务在本协议第 2.2 条约定之合作期限终止后应继续存在,但本条约定不 得被用于限制双方之间签订的其它协议中包含的任何明示赔偿义务或明示免责规定。 67.23 减轻损失的措施 (1)一方由于另一方违约而遭受损失或可能会遭受损失时,其应采取合理行动减轻或 最大程度地减少因另一方违约引起的损失。 (2)如果一方未能采取此类措施,违约方可以从赔偿金额中扣除应能够减轻或减少的 损失金额。 (3)受损害的一方应有权从违约一方获得因试图减轻和减少损失而合理发生的费用。 67.34 部分由于受损害方造成

28、的损失 如果损失部分地是由于受损害的一方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或部分地产生于应由受损 害的一方承担风险的另一事件,赔偿的数额应扣除这些因素造成的损失。 67.45 第三方的责任 一方或其雇员和/或代理人因任何疏忽、有意不履行或违反法定或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和职 责,造成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或损害的,另一方概不承担责任;而由此产生的所 光伏电站项目合作开发协议 11 有损失、损害和费用索偿,不论属于任何种类和性质,包括所有的费用及开支,一律应 由责任方及其雇员和/或代理人作出赔偿,并应使无责任的另一方免受损害。 6.5 严重违约 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其本协议项下之义务,包括项目投资、建设、投运

29、、指标获批 涉及文件不完整、不合规等,以及履约严重迟滞,足以影响本协议项下甲方投资、建设、 运营本项目之商业目标的如期实现,则构成乙方严重违约行为,甲方得依据本协议第七 条约定提前终止本协议。 第第七七八八条条 提前终止提前终止 78.1提前终止情形 本协议应在下述任一事件最先发生之时提前终止: (1)乙方违约,构成本协议第 6.5 条约定之严重违约行为; (2)甲方书面通知乙方提前终止; (3)本协议第 9.5 条约定情形下的提前终止。 甲方有权单方面书面通知乙方提前终止; (2)乙方本协议第 3.2 条第(5)款项下陈述和保证不实,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提前 终止; (3)乙方根据本协议第

30、5.2 条第(7)款约定书面通知甲方提前终止; (4)甲方根据本协议第 6.2 条约定书面通知乙方提前终止。 (5) 本协议第 10.2 条约定情形下的提前终止。 78.2提前终止补偿 (1)本协议第 78.1 条第(1)款提前终止情形下,若由于乙方严重违约导致本协议提 前终止,怠于推进本项目开发工作致使本项目开发进度严重滞后,则甲方有权提 前终止本协议,该等情形下,乙方应赔偿甲方和/或甲方项目公司就本项目前期开 发已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已支付乙方的合作开发咨询费,以及甲方根据本协议 光伏电站项目合作开发协议 12 第 5.2(8)条约定已支付乙方的费用;此外,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前述全部费用

31、总额 %的违约金。 (2)本协议第 7.1 条第(2)款提前终止情形下,若由于国家或项目所在地政策变化等 情势变更情形或基于甲方电站开发战略考虑,甲方有权选择提前终止本协议,如 乙方就本项目开发投入成本超出终止时点其已从甲方和/或项目公司取得的合作开 发咨询费,差额部分甲方予以补偿,但乙方应提供合理成本明细票据及说明。 (2)本协议第 8.1 条第(2)款提前终止情形下,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该等情形 下,乙方应赔偿甲方和/或甲方项目公司就本项目前期开发已支出的全部费用,包 括已支付乙方的合作开发费,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前述全部费用 %的违约金。 (3)本协议第 8.1 条第(3)款提前终止情

32、形下,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甲方应向 乙方支付怠于支付之合作开发费以及延迟支付违约金。 (4) 本协议第 8.1 条第(4)款提前终止情形下,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乙方应依据本协议 第 6.2 条约定予以执行。 (35)本协议第 8.1 条第(35)款提前终止情形下,甲乙双方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导致的 各方损失。 第第八八九九条条 保密保密 89.1保密义务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各方应对本协议的存在及其因签订、履行本协议而取得的所有有 关各方的各种形式的任何商业信息、资料及/或文件内容等保密,包括本协议的任何内容 及各方可能有的其他合作事项等。任何一方应限制其雇员、代理人、供应商等仅在为履 行

33、本协议义务所必需时方可获得上述信息。各方应责成其各自董事、高级职员和其他雇 员以及其关联公司的董事、高级职员和其他雇员遵守本条所约定的保密义务。本协议无 论何等原因终止,本条约定均继续保持其原有效力。 89.2除外情形 本协议第89.1条所述限制不适用于: (1) 在披露时已成为公众一般可取得的资料和信息; (2)并非因接收方的过错在披露后已成为公众一般可取得的资料; 光伏电站项目合作开发协议 13 (3)接收方可以证明在披露前其已经掌握,并且非从其他方直接或间接取得的资料; (4)任何一方依据法律要求,有义务向有关政府部门披露,或任何一方因其正常经营所 需,向其直接法律顾问和财务顾问披露上述

34、保密信息; (5)任何一方向其银行和/或其他提供融资的机构在进行其正常经营的情况下所作出的 披露。 8.3保密期限 本协议终止后,本条依然有效,不受时间限制。 第第九九十十条条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 9.1 定义 本合同所指的“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事件”是指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妨碍任何一方履行或部 分履行本合同的所有事件,而且该事件是本合同双方不能合理地控制、无法预料,或即 使可以预料也无法合理避免和克服的事件。 9.2 不可抗力的通知和举证责任及免责 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不能履行或不能充分、及时、适当地履行其在本 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该方可免于承担本合同规定的因履行义务不当而产

35、生的违约责任。 但是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必须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或在通讯条件已经恢复后 24 小时内通知另一方并在十日内以书面方式向本合同另一方提供关于不可抗力事件的详 情及其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不能或不能充分、及时、适当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详细 说明,并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地权威机构就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出具的证明文件。受到不 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未能履行前述通知及提供证明文件义务的,不得主张根据本条款 的规定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9.3费用承担及履约的延期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 (1) 双方应自行承担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对其自身造成的损失; 光伏电站项目合作开发协议 14 (2)如果声称遭

36、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已履行了第 9.2 条的通知责任,本合同中规定 的履行某项义务的任何期限应根据不可抗力对履行该项义务产生影响的期间相应 顺延。 9.4 减少损失和协商的责任 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当立即采取一切合理而可能的措施以消除或减轻不可抗 力事件的影响,并在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消除或减轻后尽快恢复履行相关义务。双方应 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消除或减少不可抗力事件给每一方带来的 损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未能履行前述义务时,应当对扩大的损失或不可抗 力事件影响消除或减轻后未能恢复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赔偿及违约责 任。 9.5 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

37、终止 如果任何不可抗力事件阻止一方履行其义务的时间自事件发生之日起持续 日,双方 应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条件或应同意终止本合同。如果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日 之内或经双方同意的更长期间之内双方不能就继续履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达成一致意 见,任何一方可以在提前 日给予另一方书面通知后,终止本合同。 10.1不可抗力指本协议双方或一方无法控制、无法预见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后发生并使任何 一方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 10.2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履行本协议受阻的一方应以最便捷的方式毫无延误地通知对方, 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十五(15)天内向对方提供该事件的详细书面报告。受到不可 抗力

38、影响的一方应当采取所有合理行为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及减少不可抗力对各方造成 的损失。各方应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本协议的影响,决定是否终止或推迟本协议的 履行,或部分或全部地免除受阻方在本协议中的义务。 第十第十一一条条 争议的解决争议的解决 10.1协商 因订立、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任何争议或纠纷,均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该类协商 应在任何一方向另一方递交要求协商的书面通知后立即开始。 10.2仲裁 (1) 在第 10.1 条所述的书面通知送达后 30 日内协议双方未能达成书面一致意见,则 任何一方有权将此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程序将 光伏电站项目合作开发协议 15

39、按照届时有效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规则进行; (2)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本协议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3)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律师费、保全费、 执行费等)由败诉方承担。 10.3本条是独立存在的,本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均不影响本条款的效力。 10.4在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本协议双方仍应继续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条款及相 应义务。 11.1 仲裁 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因仲裁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仲裁费等由 败诉方承担。 11.2 继续履行的

40、职责 如仲裁事项不涉及本协议提前终止,则在仲裁过程中,除作为仲裁标的的有关争议事项 外,各方仍应继续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下的其它义务。 第十第十一一二二条条 其其 它它 112.1 全部协议 本协议及其附件已包括了双方就本项目合作开发的全部理解和所达成的全部协议,并取 代双方先前所有相关的陈述、理解或协议。非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何对本协议的变更或 修改均无效。 112.2 可分割性 本协议任何条款的无效不应影响本协议其它条款的有效性。 112.3 书面通知 本协议双方在本协议履行期间的所有通信联络应以包括传真和电子邮件在内的书面方式 进行。 光伏电站项目合作开发协议 16 任何一方按本协议的约定发出

41、的任何通知或书面通讯,包括但不限于任何要约、文件或 通知(“通知通知” )等均应以中文书写,并用传真、电子邮件或速递方式迅速发往或寄往另 一方。 该等通知被视为有效送达的日期应按如下方式确定: (1)由专人递送的通知,在专人送达当日即视为有效送达; (2)用信函发出的通知,则在邮资付讫的航空挂号信寄出日(以邮戳为凭)后的第七 日,或在送交 EMS 邮政特快专递服务机构后的第五日,视为有效送达;以及 (3)用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的通知,则在该文件发送日后的第二(2)个工作日,视为 有效送达。 一切通知均应发往双方的下列地址,除非该等地址的变更已按照本条的约定书面通知了 本协议所有双方: 顺风光电投

42、资(中国)有限公司: 名称: 地址: 收件人: 传真: 电子邮件:_ 合作方全称: 名称: 地址: 收件人: 传真: 电子邮件:_ 112.4 无默示弃权 任何一方除非通过书面形式声明弃权,均不被视为放弃本协议下的任何权利。任何一方 未坚持严格履行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未行使其在本协议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应被视为对 任何上述条款的放弃或对今后行使任何上述权利的放弃。 12.5 费用的各自承担 光伏电站项目合作开发协议 17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每一方应自行负担其因参与本项目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 ,包括 依法应缴纳的税费。 112.56 文本 本协议以中文订立,本协议正本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 1

43、12.67 修订 本协议任何修改须经双方授权代表书面签署并加盖法人印章后方生效。 112.78 协议附件 本协议所有附件均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12.89 标题 本协议使用的标题仅为方便阅读而设,不应被用于解释本协议条款,亦不应以其它方式 影响本协议条款的含义。 (以下无正文)(以下无正文) 光伏电站项目合作开发协议 18 签签 署署 页页 双方代表于 年 月 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省 市签署本协议,以兹证明。 顺风光电投资(中国)有限公司顺风光电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_ 姓名:_ 职务:_ 合作方全称合作方全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_ 姓名

44、:_ 职务:_ 光伏电站项目合作开发协议 19 附件附件 1 本项目前期文件本项目前期文件 光伏电站项目合作开发协议 20 附件附件 2 合作开发边界合作开发边界 序号工作内容 顺风光电投资 (中国)有限公 司 合作方全称 项目前期开发项目前期开发 1 项目用地价格、租赁关系调查与洽谈 21 项目公司注册(工商、税务、银行开户等) 3 省级发改委项目备案文件 4 电力公司申请接入申请函及取得电力公司电 网接入原则意见 ;接入系统方案编制及 取得电力公司接入系统批复文件 5 地质灾害评估及取得有权部门批复文件 6 地质勘查、地形测绘、土地勘界,提供红线 图 、 地勘报告 、 地形测绘图 定界办理

45、单,提供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 告 7 矿压报告编制及取得有权部门批复文件 8 文物调查勘察及取得有权部门批复文件 9 环评报告编制及取得有权部门批复文件 10 水土保持报告编制及取得有权部门批复文件 11 无军事设施报告编制及取得有权部门批复文件 12 社会稳定性报告编制及取得有权部门批复文件 13 劳动安全性报告编制及取得有权部门批复文件 14 节能情况报备及取得有权部门文件 15 项目可行性研究分析及评审文件 16 项目被列入 年度新增光伏电站规模指标的 省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公告/批文等证明文件 项目用地项目用地 17 土地租赁合同 18 土地初、预审意见 19 项目规划选址意见及批复 光伏电站项目合作开发协议 21 20 国土部门土地划拨文件批复 21 国土部门土地合同签署 22 土地预审意见 23 林地征(占)用意见(如有) 24 草原征用使用审核同意书(如有) 25 永久性土地权证办理 项目建设项目建设 2617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718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819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项目投运项目投运 290项目电力质检报告 3021项目并网发电确认文件 3122环保试生产许可文件 3223消防备案及消防验收文件 3324发电业务许可证 3425安全预评价备案文件 3526并网调度协议 3627购售电协议 3728 项目开发、投资、建设及投运涉及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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