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案例分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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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汉成源教育文化中心法综培训班内部讲义027-50705043 - 1 - 刑法案例刑法案例 1 1 1 1 两名外国人共同实施抢劫罪中国警方有无管两名外国人共同实施抢劫罪中国警方有无管 辖权辖权 甲、乙二人系美国公民,甲、乙二人系美国公民,甲、乙二人系美国公民, 甲、乙二人系美国公民, 200020002000 2000 年年年 年 101010 10 月月月 月 101010 10 日随本国旅游团经香港到中国旅游。日随本国旅游团经香港到中国旅游。日随本国旅游团经香港到中国旅游。 日随本国旅游团经香港到中国旅游。 200020002000 2000 年年年 年 101010 10 月月月

2、月 121212 12 日到达广州。甲乙二人在与中国公民李某以美元兑换人民币的过程中,见李某随日到达广州。甲乙二人在与中国公民李某以美元兑换人民币的过程中,见李某随日到达广州。甲乙二人在与中国公民李某以美元兑换人民币的过程中,见李某随 日到达广州。甲乙二人在与中国公民李某以美元兑换人民币的过程中,见李某随 身身身 身 携带大量的人民币,即产生歹意。经预谋,甲乙二人找到了李某,以兑换美元为由,将其携带大量的人民币,即产生歹意。经预谋,甲乙二人找到了李某,以兑换美元为由,将其携带大量的人民币,即产生歹意。经预谋,甲乙二人找到了李某,以兑换美元为由,将其 携带大量的人民币,即产生歹意。经预谋,甲乙二

3、人找到了李某,以兑换美元为由,将其 骗至某饭店骗至某饭店骗至某饭店 骗至某饭店 505505505 505 房间。入室后,甲持尖刀相威胁,乙堵住房门防止李某逃走。然后,甲乙房间。入室后,甲持尖刀相威胁,乙堵住房门防止李某逃走。然后,甲乙房间。入室后,甲持尖刀相威胁,乙堵住房门防止李某逃走。然后,甲乙 房间。入室后,甲持尖刀相威胁,乙堵住房门防止李某逃走。然后,甲乙 二人将李某的手脚绑上,用绷带堵嘴,又用胶带将李某的嘴封住,从其上衣兜里抢走人民二人将李某的手脚绑上,用绷带堵嘴,又用胶带将李某的嘴封住,从其上衣兜里抢走人民二人将李某的手脚绑上,用绷带堵嘴,又用胶带将李某的嘴封住,从其上衣兜里抢走人

4、民 二人将李某的手脚绑上,用绷带堵嘴,又用胶带将李某的嘴封住,从其上衣兜里抢走人民 币币币 币 2 2 2 2 万元。万元。万元。 万元。 101010 10 月月月 月 131313 13 日,甲乙二人被广州警方抓获。但甲、乙提出二人不是中国公民,中日,甲乙二人被广州警方抓获。但甲、乙提出二人不是中国公民,中日,甲乙二人被广州警方抓获。但甲、乙提出二人不是中国公民,中 日,甲乙二人被广州警方抓获。但甲、乙提出二人不是中国公民,中 国国国 国 无权管辖。无权管辖。无权管辖。 无权管辖。 问题问题 (1)甲、乙二人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 (2)假如甲、乙二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中国警方有没有管辖权

5、?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 (1)甲、乙二人的行为构成了抢劫罪。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当场使用暴 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本题中,甲、乙二人为取得李某的财物,事先 经过预谋,将李某骗至作案处。而后使用刀子、胶带等物将李某绑住,抢走李某的现金两万 元。所以,甲、乙二人的行为构成了抢劫罪。 (2)甲乙二人的行为中国警方有管辖权。本题是考察刑法的空间效力问题,即要解决 国家的刑事管辖权的范围。刑事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一部分。我国是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兼 采其他原则确立刑事管辖权体制。我国刑法第 6 条第 1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 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6、。所谓“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是指 我国境内的全部空间区域,包括领土、领海、领空。所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犯罪” 是指“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犯罪的,就认为是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犯罪。 ”因此,我国警方对甲乙二人的行为有管辖权。 考点集成考点集成 关于刑法的适用范围,应当掌握: (一)各国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所采用的原则 有以下几种:a、属地原则,b、属人原则, c、保护原则, d、普遍原则。 (二)根据刑 法第 6 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 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

7、内的, 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领域内犯罪。 (三) 刑法第7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 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 适 用本法。 (四) 刑法第8 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 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 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五) 刑法第9 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 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

8、行使刑事管辖权的, 适用本法。 (六) 刑法第10 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 刑事责任的, 虽然经过外国审判, 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 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 , .武汉成源教育文化中心法综培训班内部讲义027-50705043 - 2 - 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七) 刑法第 11 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 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刑法案例刑法案例 2 2 2 2 不满不满 141414 14 周岁的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周岁的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纪某在纪某在纪某在 纪某在 141414 14 岁之前盗窃各类财物总计约岁之前盗窃各类财物总计

9、约岁之前盗窃各类财物总计约 岁之前盗窃各类财物总计约 700070007000 7000 余元。余元。余元。 余元。 141414 14 岁生日那天,纪某邀集几个朋友岁生日那天,纪某邀集几个朋友岁生日那天,纪某邀集几个朋友 岁生日那天,纪某邀集几个朋友 到一饭馆吃饭。饭后回家途中,纪某看到一行人手拿一个提包,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到一饭馆吃饭。饭后回家途中,纪某看到一行人手拿一个提包,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到一饭馆吃饭。饭后回家途中,纪某看到一行人手拿一个提包,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 到一饭馆吃饭。饭后回家途中,纪某看到一行人手拿一个提包,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 将持包人刺伤并把包抢走,包内有

10、手提电话一部、现金将持包人刺伤并把包抢走,包内有手提电话一部、现金将持包人刺伤并把包抢走,包内有手提电话一部、现金 将持包人刺伤并把包抢走,包内有手提电话一部、现金 500050005000 5000 余元。第二天纪某出门游逛,余元。第二天纪某出门游逛,余元。第二天纪某出门游逛, 余元。第二天纪某出门游逛, 见路边停着见路边停着见路边停着 见路边停着 辆吉普车,即设法打开车门,将车开走。行驶途中,因操作生疏,将在车站辆吉普车,即设法打开车门,将车开走。行驶途中,因操作生疏,将在车站辆吉普车,即设法打开车门,将车开走。行驶途中,因操作生疏,将在车站 辆吉普车,即设法打开车门,将车开走。行驶途中,

11、因操作生疏,将在车站 候车的候车的候车的 候车的 3 3 3 3 人撞倒,二死一伤。纪某不仅未停车,反而加大油门逃走。当日下午,纪某将汽人撞倒,二死一伤。纪某不仅未停车,反而加大油门逃走。当日下午,纪某将汽人撞倒,二死一伤。纪某不仅未停车,反而加大油门逃走。当日下午,纪某将汽 人撞倒,二死一伤。纪某不仅未停车,反而加大油门逃走。当日下午,纪某将汽 车以两万元的价格卖出,后被抓获。车以两万元的价格卖出,后被抓获。车以两万元的价格卖出,后被抓获。 车以两万元的价格卖出,后被抓获。 问题问题 请对纪某的上述各行为从刑法角度进行分析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 根据刑法的这条规定,对纪某上述各行为应

12、当作如下处理:纪某 14 岁之前盗窃各类财 物约 7000 余元的行为,因为纪某尚不满 16 周岁,没有达到盗窃罪的刑事责任年龄,不构成 犯罪。纪某 14 岁生日那天的行为是抢劫行为,但由于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是按实足年 龄,即只有过了 14、16 周岁生日后才认为已满 14、16 周岁,因此,纪某实施抢劫行为时未 满 14 周岁,故不负刑事责任。纪某偷开汽车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行为是交通肇事行为, 而不是交通肇事罪。因为,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只有年满 16 周岁的,才对交通肇事犯罪 承担刑事责任。纪某偷开汽车并出卖的行为是盗窃,但因纪某未满 16 周岁,根据法律规定, 纪某不负刑事责任。在

13、对纪某的处理上,因不满 16 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 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考点集成考点集成 关于刑事责任年龄,应当掌握: (一)根据刑法第 17 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 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 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 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 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二)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于已

14、满周岁不满周岁的人, 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对于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不认为是犯罪。 对于行为人既实施了强奸妇女行为又实施了奸淫幼女行 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刑法案例刑法案例 3 3 3 3 犯罪未遂的类型、盗窃转化为抢劫、欲杀死犯罪未遂的类型、盗窃转化为抢劫、欲杀死 灭口构成犯罪预备灭口构成犯罪预备 李某深夜潜入本单位财务室,意图盗窃保险柜中的财物。李用尽了各种方法,也未能李某深夜潜入本单位财务室,意图盗窃保险柜中的财物。李用尽了各种方法,也未能李某深夜潜入本单位财务室,意图盗窃保险柜中的财物。李用尽了各

15、种方法,也未能 李某深夜潜入本单位财务室,意图盗窃保险柜中的财物。李用尽了各种方法,也未能 .武汉成源教育文化中心法综培训班内部讲义027-50705043 - 3 - 将保险柜打开,感到十分沮丧。正要离开时,恰逢保安员巡逻至此。保安员发现财务室的将保险柜打开,感到十分沮丧。正要离开时,恰逢保安员巡逻至此。保安员发现财务室的将保险柜打开,感到十分沮丧。正要离开时,恰逢保安员巡逻至此。保安员发现财务室的 将保险柜打开,感到十分沮丧。正要离开时,恰逢保安员巡逻至此。保安员发现财务室的 门虚掩,即进去查看,与李某撞个正着。李某用撬棍将保安员打昏后逃走。回到家中后,门虚掩,即进去查看,与李某撞个正着。

16、李某用撬棍将保安员打昏后逃走。回到家中后,门虚掩,即进去查看,与李某撞个正着。李某用撬棍将保安员打昏后逃走。回到家中后, 门虚掩,即进去查看,与李某撞个正着。李某用撬棍将保安员打昏后逃走。回到家中后, 李某恐保安员醒来以后认出自己,就拿了一把匕首,欲将保安员杀死灭口。刚刚返回单位李某恐保安员醒来以后认出自己,就拿了一把匕首,欲将保安员杀死灭口。刚刚返回单位李某恐保安员醒来以后认出自己,就拿了一把匕首,欲将保安员杀死灭口。刚刚返回单位 李某恐保安员醒来以后认出自己,就拿了一把匕首,欲将保安员杀死灭口。刚刚返回单位 大门,即被接到报案赶来的公安人员抓获。大门,即被接到报案赶来的公安人员抓获。大门,

17、即被接到报案赶来的公安人员抓获。 大门,即被接到报案赶来的公安人员抓获。 问题问题 (1)李某的盗窃未遂属于犯罪未遂中的哪种类型? (2)李某盗窃未遂后将保安员打昏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为什么? (3)李某返回作案现场(本单位)欲将保安员杀死灭口的行为属于犯罪的哪种形态? (4)对李某应当如何定罪处罚?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 (1)李某的盗窃未遂属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能犯未遂。刑法理论从不同的角度对于 犯罪未遂作了不同的分类。以犯罪实行行为是否终了为标准,可将犯罪未遂分为实行终了的 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以犯罪人实施犯罪能否构成犯罪既遂为标准,可将犯罪未遂分为 能犯的未遂与不能犯的未遂。所谓能犯的

18、未遂,是指犯罪行为有实际可能达到既遂,但由于 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达到既遂的情况;所谓不能犯的未遂,是指因犯罪人对有关犯 罪事实认识错误而使犯罪行为不可能达到既遂的情况。根据上述理论,李某盗窃保险柜中的 财物而不能将保险柜打开的行为未实行终了,即未能将保险柜打开,故而是未实行终了的未 遂;李某不能将保险柜打开,是由于其本人能力有限,而非是由于李某对犯罪事实认识的错 误,因而是能犯未遂。 (2)李某盗窃未遂后将保安员打昏的行为性质是抢劫犯罪。本题中,李某实施盗窃后, 与保安员迎面相撞即将其打昏,属于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行为,可 以按照抢劫罪论处。 (3)李某返回作案现场

19、(本单位)欲将保安员杀死灭口的行为属犯罪预备。所谓犯罪 预备是指,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本题中,李某为杀人灭口,持刀前往作案现 场的行为并未着手实行杀人行为,只是为犯罪准备条件,故而是犯罪预备。 (4)对李某应当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预备)数罪并罚。因为李某的杀人预备行为 是在抢劫行为完成之后,出于杀人灭口的目的而实施的又一个独立犯罪行为,符合一个新的 犯罪构成,又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因而应定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按数罪并罚原则处理。 考点集成考点集成 关于转化犯,应当掌握, (一)根据刑法第 269 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 为窝藏赃物, 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

20、以暴力相威胁的, 依照抢劫罪定罪 处罚。 (二)根据两院关于该条的解释,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虽未达到“数 额较大”的,但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 节严重的,可以按照抢劫罪论处。 关于犯罪预备,应当掌握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的区别。 刑法案例刑法案例 4 4 4 4 特定人的不作为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特定人的不作为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孙某是某幼儿园的幼儿教师,孙某是某幼儿园的幼儿教师,孙某是某幼儿园的幼儿教师, 孙某是某幼儿园的幼儿教师, 200120012001 2001 年年年 年 3 3 3 3 月上午,孙某带领班上同学外出游玩,走在

21、最月上午,孙某带领班上同学外出游玩,走在最月上午,孙某带领班上同学外出游玩,走在最 月上午,孙某带领班上同学外出游玩,走在最 .武汉成源教育文化中心法综培训班内部讲义027-50705043 - 4 - 后面的幼儿天天不慎掉进未加盖的下水道中,孙某见状,急忙呼救但周围无人,孙某不愿后面的幼儿天天不慎掉进未加盖的下水道中,孙某见状,急忙呼救但周围无人,孙某不愿后面的幼儿天天不慎掉进未加盖的下水道中,孙某见状,急忙呼救但周围无人,孙某不愿 后面的幼儿天天不慎掉进未加盖的下水道中,孙某见状,急忙呼救但周围无人,孙某不愿 下去救人,大约十分钟左右,有一工人王某从此处路过,闻声后即过来观看,并同孙某一下

22、去救人,大约十分钟左右,有一工人王某从此处路过,闻声后即过来观看,并同孙某一下去救人,大约十分钟左右,有一工人王某从此处路过,闻声后即过来观看,并同孙某一 下去救人,大约十分钟左右,有一工人王某从此处路过,闻声后即过来观看,并同孙某一 道在附近找来一段树枝,探测下水道的深度,测得下水道深约道在附近找来一段树枝,探测下水道的深度,测得下水道深约道在附近找来一段树枝,探测下水道的深度,测得下水道深约 道在附近找来一段树枝,探测下水道的深度,测得下水道深约 808080 80 公分,但孙、王二人仍公分,但孙、王二人仍公分,但孙、王二人仍 公分,但孙、王二人仍 不不不 不 下去救人,最后有一中学生路过

23、,见状急忙跳下去救,将天天救上来时,由于耽误时间太下去救人,最后有一中学生路过,见状急忙跳下去救,将天天救上来时,由于耽误时间太下去救人,最后有一中学生路过,见状急忙跳下去救,将天天救上来时,由于耽误时间太 下去救人,最后有一中学生路过,见状急忙跳下去救,将天天救上来时,由于耽误时间太 长,天天已经停止呼吸。长,天天已经停止呼吸。长,天天已经停止呼吸。 长,天天已经停止呼吸。 问题问题 (1)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如果孙某的行为构成犯罪,是什么形式的犯 罪?是何罪?为什么? (2)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 (1)孙某的行为构成犯罪,是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属于

24、间接故意。孙某明知自己不 下去救人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幼儿生命的可能性,却放任了幼儿死亡危害结果的发生,所 以其在主观上是间接故意,在客观上,孙某的行为造成幼儿的死亡,所以孙某的行为构成故 意杀人罪。属于不作为形式的犯罪。所谓不作为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 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应该做也能够做而未做的情况。不作为客观方面需要具备三个 条件: 第一,行为人负有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这是构成犯罪的不作为的前提。特定义务 一般有三个来源,一是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二是职务上或者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 三是由行为人先行的行为而是法律所保护的某种利益处于危险状态所产生的义务。第二, 行

25、 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性而未履行;如果行为人虽有某种特定义务,但由于某种原 因而不具备履行该项义务的实际可能性,则不构成犯罪的不作为。第三,行为人未履行特定 义务的不作为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不是一般的社会危害性。结合本案来看,孙某 作为幼儿教师,因其职务上的要求负有保护幼儿安全的作为义务,在未能尽到职责以致幼儿 掉进下水道而下水道只有 80 公分高,即客观上孙某能够实施抢救幼儿的作为行为时,却未 履行这种作为义务,其不作为的行为直接导致了幼儿死亡结果的未能避免,危害已经达到犯 罪程度,构成不作为形式的犯罪。 (3)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从刚才所述中,我们知道,不作为形式的义务来

26、源有三 个,根据规定,王某不存在应积极救人的法定义务、也不存在职务上的义务,幼儿的危险状 态也不是由其引起,因此王某不能构成不作为形式的犯罪,也不能构成作为形式的犯罪,王 某的行为只能受到道德的谴责。 考点集成考点集成 关于不作为犯罪,应当掌握: (一)刑法理论上将不作为犯罪分为两种类型:一是纯正 不作为犯或真正不作为犯, 即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 二是不纯正不作为犯 或不真正不作为犯,即行为人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通常为作为形式的犯罪。 (二)不作为与 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 刑法案例刑法案例 5 5 5 5 防卫过当构成犯罪防卫过当构成犯罪 被告人李某于被告人李某于被告人李某于 被

27、告人李某于 199919991999 1999 年年年 年 7 7 7 7 月月月 月 2 2 2 2 日,为防止他人在自己饲养的鱼塘内偷鱼,就在鱼塘的日,为防止他人在自己饲养的鱼塘内偷鱼,就在鱼塘的日,为防止他人在自己饲养的鱼塘内偷鱼,就在鱼塘的 日,为防止他人在自己饲养的鱼塘内偷鱼,就在鱼塘的 四四四 四 .武汉成源教育文化中心法综培训班内部讲义027-50705043 - 5 - 周架设了电网,并写上周架设了电网,并写上周架设了电网,并写上 周架设了电网,并写上 “ “ 偷鱼者防电偷鱼者防电偷鱼者防电 偷鱼者防电 ” ” 字样。夜晚,李某离开鱼棚到家中睡觉。当日夜晚字样。夜晚,李某离开鱼

28、棚到家中睡觉。当日夜晚字样。夜晚,李某离开鱼棚到家中睡觉。当日夜晚 字样。夜晚,李某离开鱼棚到家中睡觉。当日夜晚 , , , , 王某携带偷鱼工具到李某鱼塘内偷鱼,手刚一触到电网,当即倒地身亡。次日晨,李某听王某携带偷鱼工具到李某鱼塘内偷鱼,手刚一触到电网,当即倒地身亡。次日晨,李某听王某携带偷鱼工具到李某鱼塘内偷鱼,手刚一触到电网,当即倒地身亡。次日晨,李某听 王某携带偷鱼工具到李某鱼塘内偷鱼,手刚一触到电网,当即倒地身亡。次日晨,李某听 说王某触电后,即先到鱼棚内切断电源,而后对王某进行了人工呼吸,但无效果。为掩盖说王某触电后,即先到鱼棚内切断电源,而后对王某进行了人工呼吸,但无效果。为掩

29、盖说王某触电后,即先到鱼棚内切断电源,而后对王某进行了人工呼吸,但无效果。为掩盖 说王某触电后,即先到鱼棚内切断电源,而后对王某进行了人工呼吸,但无效果。为掩盖 自己的罪责,李某将鱼棚四周的电网全部拆除,而后伪造了王某自己用电偷鱼不慎死亡的自己的罪责,李某将鱼棚四周的电网全部拆除,而后伪造了王某自己用电偷鱼不慎死亡的自己的罪责,李某将鱼棚四周的电网全部拆除,而后伪造了王某自己用电偷鱼不慎死亡的 自己的罪责,李某将鱼棚四周的电网全部拆除,而后伪造了王某自己用电偷鱼不慎死亡的 现场。现场。现场。 现场。 问题问题 (1)被告人李某为防止盗窃私设电网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2) 如果李某的行为不

30、是正当防卫, 那么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其主观罪过如何认定?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 (1)李某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是防卫过当。所谓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 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对不法侵害 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正当防卫包括以防卫装置进行防卫的情形。在本 题中, 被告人李某为了使自己的财产权利免受不法侵害, 而私设了电网。 其目的是为了防盗 。 虽然防卫装置是预先设定的,防卫效果是在不法侵害发生时产生的,所以也符合防卫适时性 的要求。当然,以防卫装置进行防卫也存在防卫过当和因故障而防卫不适时的情况。因此, 对于因防盗而非法设置电网

31、的行为, 不能否认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防卫的意图,客观上具备一 定的防卫性,但是由于防盗而造成偷鱼者死亡,则属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是 防卫过当。 (2)李某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照刑法第 115 条第 1 款定罪处罚。 被告人李某在鱼塘四周架设电网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甚至可能伤及无 辜。虽然在架设电网时写上了警示标语,但在夜间无灯光的情况下,这种警示措施是完全无 效的。所以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被告人对电网可能致盗窃者重伤、死亡的结果持希望或者是放任的态度,对于无辜者可 能被电死、重伤则不持希望态度,但如果仅仅是意志上的不希望而不采取任何

32、防范无辜者误 伤、死亡的措施,那么显然属于放任。结合本案看来,李某在王某触电后还采取了积极的抢 救措施,从而说明李某在主观上只是对盗窃者的伤亡持一种放任态度。因此,王某在本案中 的主观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 考点集成考点集成 关于正当防卫,还应注意掌握: (一)正当防卫的处理原则。根据刑法第 20 条第一 款的规定,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二)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包括: (1)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3)具有防卫意识; (4)针对不法侵 害人本人进行防卫; (5)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以上五个条件缺一不可,特 别是防卫行为明显超过限度造成

33、重大损害的,属于防卫过当。 (三)防卫过当的处罚原则。 根据刑法第 20 条第二款的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 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无过当防卫。刑法对防卫过当规定了例外情 形, 刑法第20 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 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 刑事责任。这就是所谓的无过当防卫。 刑法案例刑法案例 6 6 6 6 共同犯罪中,一人犯罪中止,一人犯罪未遂共同犯罪中,一人犯罪中止,一人犯罪未遂 .武汉成源教育文化中心法综培训班内部讲义027-50705043

34、 - 6 - 黄某所在单位因经济不景气进行大幅裁员,黄某因此下岗。黄某在单位与其副厂长刘黄某所在单位因经济不景气进行大幅裁员,黄某因此下岗。黄某在单位与其副厂长刘黄某所在单位因经济不景气进行大幅裁员,黄某因此下岗。黄某在单位与其副厂长刘 黄某所在单位因经济不景气进行大幅裁员,黄某因此下岗。黄某在单位与其副厂长刘 某不和,所以,黄将下岗的原因归咎于刘从中作梗。因此对刘怀恨在心,一直寻机报复。某不和,所以,黄将下岗的原因归咎于刘从中作梗。因此对刘怀恨在心,一直寻机报复。某不和,所以,黄将下岗的原因归咎于刘从中作梗。因此对刘怀恨在心,一直寻机报复。 某不和,所以,黄将下岗的原因归咎于刘从中作梗。因此

35、对刘怀恨在心,一直寻机报复。 黄将此想法告知同时下岗的本单位工人李某,李某亦对刘某不满。二人经商议后,决定先黄将此想法告知同时下岗的本单位工人李某,李某亦对刘某不满。二人经商议后,决定先黄将此想法告知同时下岗的本单位工人李某,李某亦对刘某不满。二人经商议后,决定先 黄将此想法告知同时下岗的本单位工人李某,李某亦对刘某不满。二人经商议后,决定先 将刘某杀死而后劫机飞往美国。将刘某杀死而后劫机飞往美国。将刘某杀死而后劫机飞往美国。 将刘某杀死而后劫机飞往美国。 199919991999 1999 年年年 年 101010 10 月,二人购买了月,二人购买了月,二人购买了 月,二人购买了 “ “ 六

36、四六四六四 六四 ” ” 式手枪两支,于式手枪两支,于式手枪两支,于 式手枪两支,于 200020002000 2000 年年年 年 101010 10 月、月、月、 月、 111111 11 月进行两次登机试验。月进行两次登机试验。月进行两次登机试验。 月进行两次登机试验。 200020002000 2000 年年年 年 121212 12 月月月 月 111111 11 日二人再次预谋,决定于日二人再次预谋,决定于日二人再次预谋,决定于 日二人再次预谋,决定于 121212 12 日晚杀日晚杀日晚杀 日晚杀 死死死 死 刘某全家而后劫机飞往台湾。刘某全家而后劫机飞往台湾。刘某全家而后劫机飞

37、往台湾。 刘某全家而后劫机飞往台湾。 111111 11 日中午,黄某与李某共同出资购买机票两张。日中午,黄某与李某共同出资购买机票两张。日中午,黄某与李某共同出资购买机票两张。 日中午,黄某与李某共同出资购买机票两张。 111111 11 日晚,日晚,日晚, 日晚, 李李李 李 某因惧怕而找到刘某,告知某因惧怕而找到刘某,告知某因惧怕而找到刘某,告知 某因惧怕而找到刘某,告知 其黄、李二人的杀人、劫机计划。并同刘一起到公安机关报案其黄、李二人的杀人、劫机计划。并同刘一起到公安机关报案其黄、李二人的杀人、劫机计划。并同刘一起到公安机关报案 其黄、李二人的杀人、劫机计划。并同刘一起到公安机关报案

38、 。 。 。 。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于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于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于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于 121212 12 日凌晨将黄某抓获。日凌晨将黄某抓获。日凌晨将黄某抓获。 日凌晨将黄某抓获。 问题问题 (1)黄、李的行为构成何罪? (2)二人的犯罪是犯罪预备、未遂、既遂还是犯罪中止? (3)二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如何?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 (1)黄、李的行为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故意杀人罪、劫持航空器罪。 非法买卖枪支罪中的“非法买卖”是指行为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 准,以金钱或者实物作价,私自购买或者销售枪支的行为,本罪在主观上要求必须是明知枪 支而买卖。本案

39、的两名被告人为实施杀人行为而专门购买了枪支,在主观上二人是明知的, 在客观上二人实施了购买枪支的行为,因而二人的行为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黄、李二人因 下岗事由而对刘某生恨,进而要将其杀死,并且准备了工具、进行了踩点,其在主观上有杀 人的故意,客观上已经为杀人作准备,因此其行为又触犯了刑法第 232 条的规定,构成 故意杀人罪。劫持航空器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它是指行为人以 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本案中,二被告人已经制定了劫机计划,进行 了登机试验,准备了劫机工具,因此二人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21 条的规定,构成劫持航 空器罪。 (2)二人的购买枪支的行为已

40、经完成,属于犯罪既遂。二人的故意杀人、劫持航空器 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所谓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施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被告 人为了实施杀人行为,积极购买了枪支,制定了计划,但是并未着手实施杀人行为,所以, 被告人的杀人行为只是处于犯罪的预备阶段。至于劫持航空器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其理由 是 : (1)客观上黄、李二人已经实施劫持航空器的准备行为,如购买枪支、购买机票等;并 且黄某在尚未着手实施劫持航空器的行为时停止下来,由于黄、二人尚未登机。所以自然尚 未实施暴力或者其他方法的劫机行为; (2)从主观看,黄实施预备行为是为了劫持航空器, 且其在预备阶段停顿下来是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即

41、被公安机关抓获。所以,黄、李二人 的行为属于劫持航空器罪中的预备行为。 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犯罪中止的三个特征是: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停 止了犯罪活动。这里的犯罪过程是指从开始劫持航空器到劫持航空器行为的完成。行为人 停止了犯罪是自动的,即处于自己意志以内的原因。所谓自动性是指,行为人自认为当时可 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犯罪,出于本人意志而停止犯罪。行为人停止犯罪具有彻底性。即行为 人彻底放弃了原来的犯罪意图、停止了犯罪行为。李某在购买机票以后由于惧怕,主动向刘 某及公安机关告知了犯罪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黄某,其在主观上是彻底放弃了犯罪 意图,在客观上是主动放弃的犯罪。因此属于犯罪中

42、止。当然,由于黄、李是共同犯罪,所 .武汉成源教育文化中心法综培训班内部讲义027-50705043 - 7 - 以作为李某来说,要成立犯罪中止,李不仅要自己中止犯罪,还要劝说同案犯中止犯罪并防 止危害结果的发生,本案中,李某符合这一条件的要求。 (3)二人在本案的共同犯罪中,均为主犯。理由是:虽然是黄某先提出犯意,但李某 在共同犯罪中也作用积极。共同出资购买枪支、共同出资购买机票、共同策划、共同进行犯 罪试验。所以二人的作用相当,均为主犯。 考点集成考点集成 关于共同犯罪,应当掌握的相关考点包括: (一)共同犯罪的构成问题。根据刑法 第 25 条第一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43、。其成立要件是:必须二人以 上、必须有共同故意、必须有共同行为。 (二)共同犯罪的形式。共同犯罪根据不同的标准 分为任意共同犯罪与必要共同犯罪、 事前同谋的共同犯罪与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简单共 同犯罪与复杂共同犯罪、一般共同犯罪与特殊共同犯罪。 (三)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规定了主犯、从犯、协从犯与教唆犯。对共同犯罪人形式的界定问题频繁出现 于考题中。 关于故意犯罪的形态,应当掌握的考点包括: (一)犯罪预备、未遂、中止的界定问题。 (二)对于犯罪预备、未遂、中止的处罚原则问题。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 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于处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

44、或者减轻处罚;对于 中止犯,没有在城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三)几个概念的区 别。 (1)犯罪预备行为与犯意表示的区别; (2)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3) 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刑法案例刑法案例 7 7 7 7 抢劫罪、行贿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抢劫罪、行贿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 周某为刑满释放人员,周某为刑满释放人员,周某为刑满释放人员, 周某为刑满释放人员, 199819981998 1998 年年年 年 4 4 4 4 月月月 月 7 7 7 7 日,周某在石景山游乐园游玩时,发现一妇女随日,周某在石景山游乐园游玩时,发现一妇女随日,周某在石景山游乐园

45、游玩时,发现一妇女随 日,周某在石景山游乐园游玩时,发现一妇女随 身携带的手提包里有许多现金,即产生歹意。周某尾随该妇女至偏僻处,见四周无人,便身携带的手提包里有许多现金,即产生歹意。周某尾随该妇女至偏僻处,见四周无人,便身携带的手提包里有许多现金,即产生歹意。周某尾随该妇女至偏僻处,见四周无人,便 身携带的手提包里有许多现金,即产生歹意。周某尾随该妇女至偏僻处,见四周无人,便 上前扯断该女子的拎包带子,将包抢走后正欲逃跑。见一男子迎面走来,周某认为该男子上前扯断该女子的拎包带子,将包抢走后正欲逃跑。见一男子迎面走来,周某认为该男子上前扯断该女子的拎包带子,将包抢走后正欲逃跑。见一男子迎面走来

46、,周某认为该男子 上前扯断该女子的拎包带子,将包抢走后正欲逃跑。见一男子迎面走来,周某认为该男子 为抓捕自己而来,便一拳将该男子打倒之后逃跑。为抓捕自己而来,便一拳将该男子打倒之后逃跑。为抓捕自己而来,便一拳将该男子打倒之后逃跑。 为抓捕自己而来,便一拳将该男子打倒之后逃跑。 1 1 1 1 个月后,周某被抓获归案。周某之父个月后,周某被抓获归案。周某之父个月后,周某被抓获归案。周某之父 个月后,周某被抓获归案。周某之父 为为为 为 使周某免受刑事追究四处活动,委托韩某(县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给其帮忙。韩某声称使周某免受刑事追究四处活动,委托韩某(县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给其帮忙。韩某声称使周某

47、免受刑事追究四处活动,委托韩某(县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给其帮忙。韩某声称 使周某免受刑事追究四处活动,委托韩某(县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给其帮忙。韩某声称 需要花一万元打点,周某之父即给韩两万元,说明一万元作为韩的辛苦费,另一万元作为需要花一万元打点,周某之父即给韩两万元,说明一万元作为韩的辛苦费,另一万元作为需要花一万元打点,周某之父即给韩两万元,说明一万元作为韩的辛苦费,另一万元作为 需要花一万元打点,周某之父即给韩两万元,说明一万元作为韩的辛苦费,另一万元作为 活动经费。后韩某多次向法官吴某打电话说情活动经费。后韩某多次向法官吴某打电话说情活动经费。后韩某多次向法官吴某打电话说情 活动经费

48、。后韩某多次向法官吴某打电话说情 ,吴某迫于情面,对周某作出免予刑事处分,吴某迫于情面,对周某作出免予刑事处分,吴某迫于情面,对周某作出免予刑事处分 ,吴某迫于情面,对周某作出免予刑事处分 的判决。的判决。的判决。 的判决。 问题问题 (1)周某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 (2)周某父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3)韩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为什么? (4)法官吴某的行为如何认定?为什么?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 (1)周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周某实施抢夺行为以后,尚未离开现场时,误认为迎面 而来的男子是对其抓捕的,为抗拒抓捕而实施了暴力行为,尽管其在主观有对事实认识的错 误,但这种错误并不影响对周某行为的定性。根据刑法269 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 .武汉成源教育文化中心法综培训班内部讲义027-50705043 - 8 - 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依照刑法第 263 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所以周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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